瑶族的汉式姓氏和字辈制度——瑶汉文化涵化的一个横断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瑶族论文,横断面论文,姓氏论文,制度论文,汉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文化涵化作为文化变迁的一种主要形式,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人类学研究论坛上的重要课题之一。关于“涵化”(acculturation)这一学术用语,以三位美国人类学家的界说最具有代表性。早在1936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M.J.赫斯科维茨就在他和R.雷德菲尔德、R.林顿两人合著的《涵化研究备忘录》中对“涵化”下了定义,认为:“涵化”指的是“由个体所组成的而具有不同文化的民族间发生持续的直接接触,从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形式发生变迁的现象”;在其1938年出版的《涵化:文化接触之研究》一书中,他又重申了这一定义。①1953年,R.比尔斯在克娄伯主编的经典性著作《今日人类学》中发表了《涵化》一文,他的界说与赫氏的定义大同小异。②W.A.哈维兰在他编写的《人类学》中指出:“涵化有许多可变因素,包括文化差别程度;接触的环境、强度、频率以及友好程度;接触的代理人的相对地位;何者处于服从地位,流动的性质是双方相互的还是单方面的。”③
概括的说来,文化的接触或涵化可能导致以下的不同结果:①取代,即以前存在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来自异民族的另一因子或因子丛取代,代行其功能,并产生一定的结构性变化;②整合,即发生接触的不同族群之间的不同文化因子或因子丛相互混融而形成新的因子丛或制度;③附加,即来自异族群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增添到原有的文化体系中,这有时会导致结构变迁,但有时也不会;④没落,即一方或双方在文化接触中逐渐丧失原有文化体系或其中的实质性部分;⑤创新,即在文化接触中主动、积极地适应变迁中的环境,从而产生出新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来满足新的社会文化需求;⑥抗拒,即由于变迁过程来得十分迅速或发生接触的双方差异过大,以致于一方不能接受这种变迁,从而造成相互间的排斥或弱势者对强势者的抗拒。严格说来,后二者不属“涵化”的范畴。
从人类学家们关于文化涵化的界定,可以看出,“文化涵化”既是一个概念又是一种学说,它不仅仅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学术片语,实质上它还连结着一套精制的解释范式。人类学家们借助这一方法论范式,对许许多多民族与异族的接触关系及其结果作出了考察。然而,从该角度来考察中国民族关系者却还比较少,至于借助文化涵化这一方法论来研究中国瑶汉文化互动关系者就更不多见了。在本文中笔者拟通过对瑶族现有姓氏制度和字辈系统的分析来透视中国瑶汉之间的文化接触和涵化,借以深化对瑶族现有文化体系的理解。
瑶族是我国的主要少数民族之一,据1990年人口统计,有213万余人,按人口数量的多少来排列,居于我国少数民族中的第12位。据史家们的考证,瑶族自古以来就生息于中国的中南部,主要经营刀耕火种农业并兼事狩猎。由于来自统治势力的压迫和自身生计模式的特点,瑶族的迁徙十分频繁,其分布范围自然也就逐渐扩大。时至近现代,瑶族不仅散布于我国的广西、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等省,而且在东南亚的越南、老挝、泰国、缅甸等国都有不少的瑶族居住。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东南亚战乱等因素的影响,还有相当数量的瑶族人飘洋过海,移居到了法、美等西方国家里。
瑶族在不断移徒的过程中,必然地与异族特别是主体民族发生频繁的接触,从而受到异族文化的频繁影响也就成为再所难免。从瑶族现有的文化形貌来看,其文化体系中采借自邻族的文化因子是很多的。在这当中,既有采借于汉族、苗族、侗族的,也有采借自泰族、越族、寮族、法兰西、美利坚等民族的东西。由于瑶族在历史上主要是长期地与汉族发生大规模的接触关系,所以瑶族受到汉族影响的程度也就要深得多,瑶文化体系中所采借的汉族文化的因子无论在相对数量上还是绝对数量上,都要多得多。从瑶文化的三个大层面来看,瑶族与汉、壮等族历史上不仅在物质文化层面发生过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在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两层面都吸收了来自这些异民族的诸多因子。就拿瑶族精神文化领域的核心代表──古老的盘瓠信仰及与之相关的《评皇券牒》来说,即融汇有不少汉文化的因子在其中。彭兆荣先生从神话传说的渊源关系、叙事模式的相似性、话语体系的一致性等方面来剖析后,认为盘瓠传说和《评皇券牒》不言而喻地反映了瑶族与汉族之间文化交融的痕迹。如盘瓠传说或《评皇券牒》所包含的四大基本母题中,除“复归自然”母题外,其余的“英雄解难”、“应招附马”、“正名受封”三母题的叙事就具有浓厚的汉式色彩,类属于汉民族标准化的传统叙事样式。④如果此说成立的话,那么瑶汉文化涵化关系的由来则应是相当古远的了。据研究,道教和汉字早在唐宋时期就已传入瑶族社会中。⑤至于制度文化层面的采借和涵化现象就更其常见了。本文所分析的姓氏和字辈就属于制度文化层面上的因子。
二
由于瑶族支系繁多,不同支系里的姓氏制度的情况各有不同,本文限于篇幅、材料和学识所限,不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几个大的支系里的实例来作分析。
自称为“优勉”的盘瑶是瑶族中最大的支系,其人口占了瑶族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关于其姓氏的起源,该支瑶族有自己的主位的解释,这就是《评皇券牒》中关于十二姓起源的传说。《评皇券牒》是盘瑶民间流传的关于民族起源的文献。这份文献尽管因流传区域和时间上的不同而有版本上的差异,但都在故事的后半部提到,盘瓠与公主婚后,先后生下六男六女,评皇给他们各赐一姓,并各封以官职,这六男六女自相婚配,遂成今之瑶族,因而盘瑶自古以来就有十二姓。这则神话传说至少告诉我们关于盘瑶姓氏制度的如下三个信息:(1)盘瑶的十二个汉式姓氏符号是由象征主体民族统治势力的评皇赐给,并不是瑶族原生之物,这说明在盘瑶的理念中,他们既承认12个汉式姓氏符号在起源上是被统治者施与的,同时又因为长期沿用,瑶族人已将其体认为本族文化要素的一部分了。(2)该传说将十二个汉式姓称的起源与族群的起源联系在一起,这隐喻了瑶族中汉式姓称的使用在时间上已十分久远。(3)汉式姓称传入时,盘瑶中可能有十二个正好与姓称相对应的社群实体。笔者在另文中已论述过,在人类社会早期,姓类的分化是遵循偶数对分裂的走向进行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严整的十二个姓类的话,那么该社会就可能有六对偶族。传说中的六男六女正是对于六对偶族的暗喻。而且这也还说明了汉式姓称是在瑶人的婚姻还处于严整的偶族发展阶段上时已传入,同样表明汉姓的传入在时间上很早。(4)评皇对六男六女各赐一姓,而他们自相婚配,按汉式的姓氏传承原则,盘瑶人传下的就仅只能是六姓,而不可能是十二姓了,可见该处的叙事背景中显然隐含着盘瑶人所共知的这样一个前提:即姓称的传递是非单系性的,唯其如此,才可能会由这六男六女所象征的六对偶族传下十二个姓类和姓称。《评皇券牒》或《过山榜》中虽然都强调姓类上的“十二”一数,但关于这十二个姓类的汉式姓称却因流传地区的不同而略有差异。据胡起望教授的考证,较为常见的说法是“盘、沈、包、黄、李、邓、周、赵、胡、冯、蒋、雷”为瑶族十二姓,但是有一些则缺乏其中的某一姓而换成了另一姓。如有的地区盘瑶称其“十二姓”为“盘、黄、李、邓、赵、冯、沈、包、周、胡、唐、雷”,有的则无包、唐二姓,换成了蒋、邝二姓,有的无李姓,换成了郑姓等等。⑥可见其姓称可随生活空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异。不独姓称无此而有彼,就是偶数对的姓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也会以非偶化的方式扩充。如据美国学者龙巴德和珀内尔的研究:“在泰国至少可以确定十五个瑶族的姓。”⑦正因为如此,日本民族学家竹村卓二得出结论说:“‘十二’这个数目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未必和现实存在的姓的种类相一致。”⑧就历时演变的意义上来看,竹村先生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事实上,早在本世纪初,我国早期人类学家胡耐安先生对广东北部盘瑶的调查就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过山瑶的姓有盘、赵、邓、黄、李、周、祝、莫、唐、房、冯、陈、张、成、戴、邵、五、邝十八种,其中盘、赵、邓三姓似乎移住最早。”⑨这表明了随着瑶族与外族文化接触的加深,实际的姓类和姓称都不再限于民间经典中所记载的“正统姓氏”。究其原因大致有二:①盘瑶人在移徙过程中,接触到了以其他姓称为姓的汉族,受其影响,一部分瑶人随其改姓称,②一部分所用姓称不同于盘瑶十二姓的汉人或其他瑶族支系融合到了盘瑶中,如胡耐安所指出的:广东过山瑶十八姓里,“其中也有汉族出身同化为瑶族人的人,或是由八排瑶归化来的人。例如……莫姓原来就是连县的汉人,他们在瑶山长期经营商贩业,后来娶了瑶女为妻,同化为瑶族。另外,唐、房二姓原来是八排瑶的大姓,因此,过山瑶中的唐、房二姓系由八排瑶移入而同化者。”有的史家,如清人屈大均等,对瑶族的姓氏缺乏历时的辩证观点,单凭盘瑶的姓氏起源传说与盘瑶人出自盘瓠的神话连为一体,就片面认定盘姓方为真瑶,他姓均为伪瑶,实属大谬。屈氏在其《广东新语》中曾云:“诸瑶率盘姓,……以盘古为始祖、盘瓠为大宗。其非盘姓者,初本汉人,以避赋役,潜窜其中,习与性成,遂为真瑶”;“曲江瑶,惟盘瑶八十余户为真瑶,其别姓赵、冯、邓、唐九十余户皆伪瑶”。其文中置瑶人自我体认的瑶族十二姓于不顾,将民族起源传说与姓氏制度的起源混为一谈,过分夸大了盘姓在瑶族姓氏制度中的地位以及瑶族姓氏变迁中瑶汉人口融合关系的作用,欠当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分布在广西西北部的背篓瑶也是瑶族的主干之一。背篓瑶又称布努瑶,他们中有着与盘瑶完全不同的关于族群起源的传说,同时关于姓氏起源的内容也附在族群起源的后边。该支瑶人将其汉式姓称体认成了自古以来就有的东西,并把它们与作为始祖的女神“密洛陀”附合在一起,认为密洛陀用蜂仔造成人后,天地间便有了各族。对于讲瑶话的人,密洛陀格外关照,“密洛陀送他们走/密洛陀叫他们结婚/兰和罗成双/韦和蒙结对/姓兰到涅贸涅东/姓罗到坡山坡支/姓蒙到地细地蒙/姓韦到可昌可听。”兰、罗、韦、蒙遂成了背篓瑶的四个大姓。这显然只是一个后天次生的解释性传说而已。除了上述四大姓之外,背篓瑶中,尚有潘、班、袁、卢、陆、王、杨、劳、李、邓、赵等人口较少的姓类。背篓瑶社会中汉式姓氏的分布跟其邻近的汉、壮等族十分相似。据现有的材料来看,汉姓在背篓瑶中的传播是有阶段性的,首先传入的兰、罗、韦、蒙四大姓称,而其他的姓称则是相对晚的时间里传入的。汉式姓氏虽然传入了该支瑶族社会,但是在功能上却出现了不少的变异,如广西凌云等地的布努瑶中的汉姓就不具备姓氏所应具备的“别婚姻”的功能,而出现了异姓不婚的情况。据调查,当地瑶族有那、韦、王(含黄)、李、石、罗、杨、卢(含陆)、潘、覃十姓。其中那、韦、王、李、石五姓不仅各姓内部禁婚,就是这五姓之间也不得通婚,与此相对应,罗、杨、卢、潘、覃五姓的情况亦复如此,他们的婚恋只能在前五姓和后五姓之间进行。这样一来,前五姓和后五姓事实上就成了民族学家所说的一对联合的偶族。布努瑶五姓不婚禁规直到近现代仍严格执行着。凡在五姓集团内婚恋者,均被视为“畜牲”,要受到开除寨籍乃至沉潭处死的惩罚。如1949年贵州荔波瑶麓就曾出现过卢姓一男与覃姓一女婚恋而受惩处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瑶族长老还勒石立碑,告诫后人。碑文云:“盖闻我瑶麓风俗习惯,自古以来,覃姓之与卢姓同系同宗共祖,不通婚,乃有卢金贵先暗与覃姓之女通奸,后又娶为妻室,查与地方规律,有坏伦纪。经地方长者等议定,立碑革除,条例如下:一、不准卢金贵与瑶族即卢、覃、欧、莫、姚、常、韦各姓互相工作;二、不准借用具;三、不准与亲戚房族往来;四、不准其子女与本瑶族通婚;五、办理婚丧喜事,不准参加;六、如有违反本规律者,罚洋七百二十毫,猪一百二十斤,酒米供全瑶民尽量饮食,不准包回;七、今后有人败坏论纪者,按照地方规律赔榔,否则亦照章立碑命除。恐后无凭,立碑切记。”⑩显而易见,在这里,汉姓符号尽管已内化成为瑶族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瑶族人已将其体认为本族之物,但是这些汉姓符号只是瑶人与汉、壮等族接触和共生过程中,为了缩小与汉等民族的对比性差异而主动或被动地采借过来的一个因子,它们虽已被涵入瑶文化的结构体系中,但是在功能上并不能与汉族社会中姓氏所发挥的功能同日而语。这样的差异在固有文化因子和涵入的同类的文化因子之间是十分常见的。
广东连南八排瑶中的汉姓姓称略与盘瑶相近。据清人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载:八排瑶族的姓氏,“一曰盘、一曰房、一曰唐、一曰沈、一曰李、一曰莫、一曰冯、一曰黄、一曰邓、一曰何,大略不过此十姓。”现代的调查表明,李来章的说法并不很确切,事实上,除了他所说的十姓以外,尚有龙、方等姓类。民国人廖炯然还发现了连南八排瑶各姓人口分布上的不平衡,据他所著的《连阳瑶民概况》:“瑶民姓氏,以房、唐、邓、李为多,沈、盘、赵次之,祝、莫、黄、冯为少。”由于对八排瑶的姓氏问题,笔者已另有专文详析,此处姑从略。
上述的有关各支系,不仅采借了汉式姓称,同时也连带地采借了汉式的姓氏称用法。他们的正式用名中都一无例外地要将姓称与人名连缀在一起,这就与那些尚未采借汉式姓式的民族中称名而不称姓、姓与名粘附不紧或相分立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同样地,对姓氏称用模式的采借也跟姓类和姓称的采借一样,并未引起瑶族民族认同的危机,这样的姓氏称用模式显然也已内化成了瑶族文化体系中有机的构成因子之一。这种情况似乎说明了,瑶族人在长期的文化接触中已发展出了文化采借上的应对能力,同时也表现了瑶族文化所具的适应性的开放性。
三
如果说汉式姓称虽已内化为瑶文化的有机因子,但其功能却略有偏差的话 ,那么亚姓和准亚姓的出现无疑就是弥合这种功能偏差的一种有效的文化手段了。关于亚姓和准亚姓的产生和演化,笔者曾在一篇已刊的专文中提出:当姓氏功能发挥受到某种阻滞而试图作出调整,姓氏出于功能需求开始部分分化而未彻底分开时所出现的姓氏次级单位就是所谓的亚姓。一个民族的姓氏随着各姓氏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其他社会原因,总有可能不断形成亚姓,一旦时机成熟亚姓就成为新的独立姓类和姓称。如果分化过程中发生了族际交往造成的文化互动,为了族际交往之需,一个民族从异族中引入成套的新姓氏,那么本族姓氏分化的自然过程就会受到冲击,结果就会造成引入的姓氏与本族固有姓氏之间形式上构成盖涵关系,这种盖涵关系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本族固有姓氏成为引入的异族姓氏下的次级单位,引入的特定姓类与特定数量的本族姓类之间的界缘完全重合,这种情形仍与一般的亚姓形成在形式上相同;其二是引入的特定姓类与其所包含的本族姓类之间界缘不重合,导致各汉式姓氏盖涵的范围与固有姓氏盖涵范围互相交错的情况,这种情形与一般的亚姓构成方式已有所不同,故而姑称之为准亚姓。(11)根据当代的民族学调查,在瑶族社会中,是存在类似于亚姓的文化现象的,透过其姓氏次级组织,或许更能体现瑶族固有的文化特点。那么,瑶族的“亚姓”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其实质是什么?这些问题就是本节所要讨论的内容。
美国学者龙巴德、珀内尔以及日本学者竹村卓二等人对瑶族的亚姓组织曾作过研究,虽未找出其实质,但他们对事实的分析于我们非常有帮助。根据他们的研究,盘瑶十二姓中至少有盘、邓、赵、陈、李、黄、冯七姓中存在着亚姓组织。盘瑶称自己的亚姓组织为“老”,为“共祖之人群”之意。姓同而“老”不同的人们,对祖先供奉的方法是不同的。泰北盘瑶中的盘姓分为盘红和盘白两亚姓,邓姓中有邓、邓酸、邓亦三亚姓,冯姓:冯红、冯白,陈姓:大陈、小陈,赵姓:大赵、小赵,李姓:李鱼、李喜、李青、李凤、李日、李大
,黄姓:黄大肚、黄三国。(12)上述各姓中的亚姓只是他们调查所及的,事实上存在亚姓区分的姓氏和有关姓氏中的亚姓类别可能并不止于这些。泰国瑶族的亚姓组织早在他们还居住在中国时就已经形成了。龙巴德和珀内尔只是罗列了若干汉姓下的亚姓分支,但并未论及亚姓的成因和功能,竹村氏无疑是最早对盘瑶中的所谓亚姓组织的成因和社会功能作出专门分析的学者。然而他的有些观点却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竹村认为,在瑶族中,“亚姓这一组织可能从很古的时候起就已形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了。”“亚姓组织在以祖先祭礼为中心的礼仪系统中,起一种规矩和制约的作用。各亚姓独有的祭祀形式,不管怎么说,都是和拜祭自己始祖的传统结合在一起的,属于同一亚姓的人们,都知道和其他亚姓有不同的祖先象征,都遵守各种禁忌,以此维持宗族的联系。”在亚姓组织与婚姻的关系上,竹村认为,泰北的瑶族跟广东油岭的八排瑶一样,其亚姓是实际上的族外婚的单位。他对另一日本学者牧野巽关于瑶族婚姻与姓氏关系的观点作了批判。(13)牧野认定瑶族并无族外婚制,结婚是相当自由的,而时而散见的同姓不娶的例证应理解为瑶族受汉文化的影响后逐步向族外婚制过渡的产物。(14)竹村根据王同惠《花蓝瑶社会组织》一书中的关于分姓开亲的传说,对牧野巽的看出提出异议,认为王同惠的材料说明了花蓝瑶在明初移居六巷时是遵守同姓不婚制度的,移民时,为了以同姓的宗族为单位,在瑶山的各地形成了一村一姓的村寨,而且村与村之间的距离相隔甚远,通婚不便,结果为了使村内婚成为可能,姓再划分亚姓(宗族),宗族内禁婚,不同宗族虽为同姓亦允通婚。据此他提出与牧野氏相反的观点,认为瑶族婚姻是由同姓不娶发展为同姓相娶,而且凡是同姓结婚的事例,都只是在不同的亚姓之间才会发生。就目前所见的材料来看,竹村先生关于亚姓功能的论述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关于亚姓的实质及其与婚姻的关系,笔者却有若干疑议。
竹村与牧野两人的争议显然很有启发意义,但事实上他们并未深入到问题的实质。细究起来,不管是同姓不婚还是同姓相聚,都只不过是依据特定的参比系统而得出的理解范式而已,这个参比系统就是所谓的“姓氏”。如果在对“姓”和“亚姓”这些参照系统的实质尚未弄清之前去争论是否同姓相婚或不婚,实在是一种枉然。“姓”是什么呢?学者们一般认为在比较通用的意义上,姓氏应是氏族或世系群的名称,在功能上它是一种用以“辨血缘,别婚姻”的文化机制。照此看来,我认为,瑶族中那些被看作“亚姓”的世系群名称完全具备了姓氏所具的功能,它们事实上就是瑶族自己的“本土”姓氏,只不过是由于借入了整套的汉式姓氏体系后,汉姓与本土姓氏之间在界缘上发生了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从而引起了人们的误会而已。其实,汉姓在这里只是在涵化过程中,瑶人为了在文化外形上与汉族表现出一定的趋同从而减少对比性的压力及交往障碍而采借过来的一种文化形式,它好比是一件为了“化装”而披上的“外衣”,笼罩到了瑶族本土姓氏的身上,使人迷离朴朔,难辨实质。弄清了这一点后,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回过头来再考察“同姓相娶”或“同姓不婚”的种种说法时,我们就会发现,人们所谓的“同姓相娶”或“同姓不婚”中所说的“姓”几乎一无例外的都是汉姓。由于借入的汉姓不一定与瑶族社会中的血缘实体界缘相重合,汉姓未能成为标志瑶人血缘界限的有效手段,因而婚恋时不以汉姓辨别对象也就属于十分正常的现象。而“同(汉)姓不婚”的成因有二:其一是在特定社区中汉姓与瑶族本土的氏族或世系群界缘正好一一对应,这时的汉姓具备了辨血缘、别婚姻的功能,人们可以依据汉姓上的不同来确定婚配对象;其二是由于长期使用汉姓并受汉式“同姓不婚”理念的影响后,瑶人们已将汉式姓氏符号与自己的择偶原则整合到了一起,不再以已成为汉姓次级单位的本土姓氏而改用汉姓来作为别婚姻的标准了。就此意义上说,牧野巽关于瑶族同姓不娶的例证应归因于汉文化影响的观点确有一定的道理,但他根据瑶族“同姓结婚”的实例来断定瑶族人的婚配选择相当自由,没有血亲上的严格限制,本来并无族外婚制,由于汉族影响后才向族外婚制转移等观点无疑是不够确切的。
竹村氏用以证明瑶族由同姓不娶发展为同姓相娶的材料主要是王同惠女士遗著中所记录的一个传说性的口碑材料。他把传说当成了信史。其实,这则关于瑶人因相隔很远不便通婚遂将同姓分成两个以上的亚支就近开亲的传说只不过是一种试图给“同(汉)姓”结婚赋予合理性的解释而已。(15)这样的合理化解释是文化接触发展到伦理层面上以后的产物。当汉族同姓相婚不符伦常的观念不断渗透于瑶族人的思想里时,瑶族人就会觉得本族人中所实行各汉姓内部的通婚现象属于不体面的行为,于是他们只好用“同姓不同宗”的说法或“分姓开亲”的传说来解脱之。与此相似的诸如“分姓开亲”、“破姓结亲”之类的解释性传说在华南山地民族如苗、侗等族中也有十分广泛的流传,它们都是本族人为了解脱自己在文化涵化造成的姓氏观念混误中所处的尴尬状态才发展出来的。其实,无论瑶族还是苗、侗等族,都是实行族外婚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由姓族外婚过渡到姓族内婚或由姓族内婚过渡到姓族外婚的实质性变化。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就是由于汉姓与本族姓氏的交错、长期并行并逐渐成为一个占上风的外显性因子,故而人们常以借入的汉姓来解释瑶、苗等族的婚姻原则,从而导致了理解上的混乱而已。
“亚姓”的概念是一个极富相对性的范畴。“亚”是相对于“主”而言的。瑶族的“老”本是一个可以独立运作的文化因子,然而,相对于采借来的汉族而言,它却成了“亚姓”。这是因为汉姓借入后与它构成了阶序性的领属关系造成的。这里的“主”与“亚”的领属关系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向我们表明了制度文化领域的文化涵化一般最易发生于象姓氏制度之类的外显性层面上,而不易发生于文化的非外显性层面。然而,涵化一旦发生于某一领域或层面,那么该领域或层面上借入的新因子就会逐步与原有的因子协调,重构出新的因子或因子丛。在这种文化重构过程中,借自强势文化中的因子与本土文化因子,往往易于构成“主”与“亚”的相对性的、阶序性的关系;其二是表明,处于涵化状态的民族文化结构中,采借来的因子往往集中于结构中的表层,而本土因子则大多失落了原来的“主”级地位而屈居于次级或“亚级”位置中。此外,还有一点非常有趣,那就是瑶族姓氏制度中的这种“主”“亚”关系与处于接触和涵化中的瑶族的瑶汉文化关系格局里所处于的地位格局十分相类似,它们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同构关系。从整体上看,在整个中华文化格局中,汉文化是被视为主体文化,而瑶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主”、“亚”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就瑶族文化体系中的特定方面来说也大多如此。例如,在瑶族的政治生活中,来自汉族主体社会的土司、保甲等制度被视为“主导”,而瑶族内部的“瑶老”、“石牌”只不过是盖涵或部分地盖涵在土司或保甲下的能独立运作的次级单位而已。不难看出,瑶族姓氏制度中汉姓与本族“亚姓”之间的关系无疑暗喻了瑶汉文化关系中普遍存在的这种阶序性格局。
四
如果说瑶族现有的姓氏制度乃由汉姓与本土姓氏在涵化中重组而形成的话,那么瑶族近现代所行用的字辈制则可算是比较单纯的文化采借物了。字辈是典型的汉文化因子,它旨在用不同的汉字来作为同一氏族或世系群中不同辈际的个体们的共同辈份名,这些汉字在音义上构成成组的循环链,以便标定该姓族或世系群中的代际继嗣关系。据笔者的初步考证,汉族的字辈制度到晋末时在行用上已形成规模,而其起源的时限则当早于晋末,大概在春秋战国时代即已萌生。至于它在华南地区民族中的传播,时间上就更为晚近了。自宋代以降,我国南方一些非汉民族,先后接受了汉族的字辈并经过一定的改造,使其成为本民族个人命名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先接受汉族字辈制度的民族有白族、侗族、壮族、瑶族等。瑶族中行用汉式字辈的主要是盘瑶支系,有关其他支系行用字辈的报道目前还极为罕见。据调查,盘瑶各世系群中大都有固定的字辈系统供其子子孙孙轮换使用。在采借了这一制度的盘瑶社区里,字辈系统因世系群的不同而各有差异,而且并不因汉姓相同就一定会有相同的字辈系统。如广西防城一个以盘为汉姓的世系群的字辈是“家国常开泰、善良必永昌、云初从太启、世泽袁传芳”20字,而泰国清迈的一个以盘为汉姓的世系群的字辈则只有“有贵福文”4字可供轮回使用。赵姓的情况也与此相类似,如广西兴安的一个以赵为汉姓的世系群以“富贵荣华启,家支永长春”10字作为字辈,而湖南新田的一个同以赵为汉姓的世系群则以“福正天子久远春、富贵仁文开国兴”14字为字辈。与此同时,广西大瑶山的盘瑶赵姓中有大小赵之分,虽同以赵为汉姓,但字辈却不同,小赵仅以“明成文春进”5字作为排辈之用,而大赵的字辈则用“如得生有进才至”7字来轮回,故前者又称为“五代赵”,后者称作“七代赵”。(16)
字辈在盘瑶中的使用仅限于书名,在其幼名和法名中均未发现有行用字辈的现象。书名、幼名和法名在使用场合上各有区分,幼名主要在当事人未成年或未就读于学校之前使用,但当事人成年或有了书名后,社区内部分与其较为亲近的长辈或平辈年长成员仍可以幼名称之,表示亲热,法名一般要经历成年礼“度身还愿”后才能获得,而一旦获致,则成为当事人余生各种重要礼仪场合中的正式用名。书名,顾名思义,主要用于就学和与异族交往的场合中,正是字辈和汉式姓氏及本名三个基本要素一起构成了每个个体的书名。
字辈制度系从汉族那里采借来,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瑶族对这种移入物,根据自身的社会文化背景和需求作了适当的调整,因而瑶族人所用的字辈系统与汉族的相比较起来虽有大同,却仍存小异。例如,与汉族相比,瑶族各世系群的字辈系统中,字数较少,循环周期较短,最常见的一般为4至10代,而汉族的字辈则一般多达30代以上,最少者也都在10字以上。据笔者在贵州盘瑶社区的调查所闻,当地瑶族长者多次提到,他们以前曾直接从汉人那里借用过20代以上的字辈系统,只是由于太长不便记忆,才改成现在所用的以5-10字为主的短字辈。其实这种调适性的变化除了瑶族长者们已作主位解释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瑶族继嗣群规模较小所造成的。由于迁徙频繁,瑶族不可能形成象汉族定居农业社区里那样集中性的规模庞大的继嗣群,因而他们一般没有必要使用20代以上的长字辈而只需行用与其继嗣群平均代数相对应的短字辈系统就足够了。与此相关的是,既然瑶族的字辈系统多为短字辈,字数较少,因而从整体上看瑶族字辈系统中可供选择的字也就必然为数不多。由于选字面范围有限,各汉姓和世系群中的字辈用字重叠率非常之高,其中尤以有、贵、福、文、进、元、财、金等字眼为甚。竹村卓二先生认为这是由于上述特定的汉字因“亚姓”组织发展起来以前很久的时期即已被选择为瑶族的字辈而且组成完整的一套系统而造成的。(17)对此,笔者仍存疑义。笔者认为,这种高重复率的形成,究其原因,除前文已谈及的继嗣规模外,还有心理上的趋众因素,向往发财致富、昌盛兴旺是任何族群中都会有的集体潜意识,对于长期生活在艰辛处境中的瑶族人而言,这样的愿望或许还更强烈些,他们把自己的共同愿望寄寓在子子孙孙们的字辈里,于是造成了有关发财致富、繁荣昌盛等方面的字眼在各姓氏和世系群的字辈中出现高相同率的现象。
字辈与汉姓一样,在瑶族中经过长期的行用以后,已经内化到了瑶族的社会文化体系中,被瑶族人体认为他们自己的文化因子了。与借入的汉姓相比起来,借入的字辈与瑶族固有的社会结构的结合似乎更紧密些。因为它与具体的继嗣群实体有机整合起来,担当了实际的社会文化功能,其功能对外主要在于在文化外形上与汉族达成趋同,便于与其维持共生关系,维系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对内则主要体现在区分世系和辨认宗亲从而维持社会内部的有序化和整合状态。
五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粗浅分析中,似可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瑶族文化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对其姓氏和字辈制度的分析表明,瑶族早在唐宋以前即已陆续采借了汉文化的诸多因子。长期以来瑶汉两族之间不仅在文化元素上有频繁交流,就是在人口上也存在着双向的交流,其中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汉人之融入瑶族。汉人的融入不仅丰富了瑶人的姓氏类别和符号,而且也加深了瑶族对汉族文化中的其他因子的采借。这表明,要使瑶族文化的研究走向深入,研究其文化涵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二)瑶族文化对异民族文化的采借并不是生搬硬套、生吞活剥,而是根据本族群社会文化需求,将其加以适当的改造并与本族固有的相关因素连接到一起来进行重组,整合成新的因子或因子丛。汉姓与瑶族本土姓氏组成阶序性关系从而形成一套貌似“亚姓”的姓氏体系,这是实例之一。此外,从异族中采借来的文化因子,到了瑶族的文化体系中,其固有的功能往往会出现弱化或变异,与借入瑶族之前的情形已有所不同,因而我们不应仅因为两族所共有的文化因子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或在渊源上也有关系,就按文化输入者中所具的相关模式去套合接受者的情况,或拘泥于前者来理解、诠释后者,这样的做法既犯了民族文化中心主义的忌,同时又很容易造成对接受者文化体系的误解。
(三)正是由于理解范式上的套用或误用等原因,过去我们对少数民族姓氏制度的研究存在着很多混误之处,不少学者要么是沿袭汉族文献记载的说法,依然张扬少数民族“有名无姓”的论调,要么就是把少数民族所借用的汉姓当成了少数民族自身的固有物。其实,这两种失误都源于这样一个潜隐着的理念:即只有汉族模式化了的汉姓才是真正的姓氏。这种理念乃是民族文化中心主义和大民族文化优越感的产物。事实上姓氏制度从本质上讲只不过是民族文化中用以“辨血缘、别婚姻”的一种文化机制,因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各民族的姓氏制度可以有不同的结构样式和运作方式,比如,根据语音和语法特点,其姓称可以是多音节的,也可以是单音节的,使用时可以前置于本名,也可能后置于本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一些少数民族中,由于他们的社区互动频度和范围有限,社区范围与姓氏界缘重合等原因,他们在对外交往中形成了只称名不称姓、姓与名粘附不紧、姓氏处于隐形状态的姓名称用模式。外人碰到这种情况,若不深加探究,极易得出关于他们“有名无姓”的错误印象或结论。在这样的一些民族中,由于与汉族接触和涵化和不断加深,汉姓逐渐被借入,由于借入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其一是非民族为了减少与汉人交往中的反差和压力,便于与汉人交往而主动采借的,其二是主体民族统治者为了便于编定户籍而诱导非汉民族采借的。所以,借入的明姓即汉姓不一定与接受者固有血缘实体或婚姻选择范围相重合。在这样的情形下,实际的辨血缘、别婚姻功能仍然是由其原有的隐姓来执行,汉姓在这方面要么不起作用,要么只起辅助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姓和固有本土姓氏或姓氏对应物之间往往会形成阶序性的领属关系,本土姓氏符号演化成了汉姓之下的宗支名。本土姓氏的分化也成了汉姓之下的宗支类别的分化。正是这种复杂的错落关系造成了不少学者对瑶族等族群姓氏及其与婚姻关系的误解。
(四)从上述的瑶族文化涵化实例中可以看出,不同民族在接触中发生的涵化虽然是双向的,但并不等于就是对等的。强势者和弱势者对各自对方的文化因子的采借在数量上是不对称的。一般说来,弱势者会更多地采借强势者的文化因子,而弱势者的文化因子在强势者文化体系中的移入则相对少得多。同时,在双方地位不对等时,一旦发生了强势文化的因子移进弱势文体系中的情形,则接受者文化体系在作出调适性整合时,往往会将接受来的文化因子放在外显性的表层位置上,而把自己因有的因子置于相对内隐的位置上,于是两种因子构成不平等的阶序性格局,这种阶序性格局实际上也是整个文化涵化过程中双方之间总体关系的缩影。
注释:
①M.J.Herskovits:Acculturation:theStudyofCultural Contact.Cloucester,Mass.:Peter Smith,1938.
②R.Beals:"Acculturation,"in Anthropology Today,edited by A.L.Kroeber.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
③王铭铭等译:《当代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④彭兆荣:《评皇券牒的母题结构》,《中南民院学报》1994年第4期。
⑤《瑶族简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⑥胡起望:《瑶族》,载《中国人的姓名》,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版。
⑦Sylvia J.Lombard & Herbert C.Purnell(ed.):Yao-English Dictionary.Ithaca,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1968。
⑧竹村卓二:《瑶族的历史和文化》,东京弘文堂1981年版。
⑨胡耐安:《说瑶》,张其昀《边疆论文集》第一册,1966年中华大典编印会出版。
⑩柏果成等:《贵州瑶族》,贵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
(11)拙文:《亚姓现象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
(12)同Sylvia J.Lombard & Herbert C.Purnell(ed.):Yao-English Dictionary.Ithaca,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1968。竹村卓二:《瑶族的历史和文化》,东京弘文堂1981年版。
(13)竹村卓二:《瑶族的历史和文化》,东京弘文堂1981年版。
(14)牧野巽:《东亚的氏族外婚制》,东京大学编《现代社会学诸问题》,东京弘文堂1949年版。
(15)王同惠:《广西省象县东南乡花蓝瑶社会组织》,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16)胡起望:《瑶族》,载《中国人的姓名》,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版。
(17)竹村卓二:《瑶族的历史和文化》,东京弘文堂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