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_流通加工论文

我国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_流通加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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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成分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畜牧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中,由于生产管理体制与流通管理体制的不协调,造成了“买难”与“卖难”现象周期性地交替出现。要使我国的畜牧业生产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必须把畜产品产销管理体制的改革推向更深的层次。但是,畜产品产销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相当大,它基本上包容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畜产品初级产品的生产是由广大农牧民承担的,生产环节的改革自然成为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去一直是由国有企业来承担,这两个环节的改革则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很复杂,在推进的速度上也滞后于农村改革,这就造成了产、加、销三个环节改革步调的不一致。生产环节的市场化进度较快,加工和流通环节仍然在许多方面受到了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束缚。农村改革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与配合程度直接决定着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进度。

一、我国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重点

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有着明显的地区性特征,即某些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为某种畜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优势,使该产品在这一地区保持着最低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它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在肉类的生产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我国牛羊肉的主产区分布在五大牧区,生猪的主产区在长江中游地区(近几年,随着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生猪主产区已逐渐收缩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这些地区能够作为主产区,是因为当地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某种产品的优势。例如,在南方地区,生猪饲养不存在北方地区冬季掉膘问题,加快了生猪的育肥和出栏速度。前些年,我国北方一些大城市实施“菜篮子”工程时,生猪饲养的高成本始终难以与南方主产区的低成本竞争,证明了地区分工优势这一客观规律在畜产品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肉类生产的区域性相对的是肉类市场的开放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高度社会化的,完备的市场体系,以保证各类产品的顺畅流通。肉类产品的市场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本地市场,二是地区性市场,三是全国性市场。前一种市场中是以分散的、小规模的流通为主,后两种市场是以大规模的集中调运为基础。地区分工决定了肉类产品的流通数量最大的是后两种市场,也只有通过大规模的集中调运,才能保持各区域市场之间供求关系的总体平衡。

市场的开放性要求建立起顺畅的社会化大流通。如果不能组织起高效率的跨地区的市场流通,就会造成产地市场的产品积压和销地市场的供不应求。

由于肉类产品的生产是由广大的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小生产者承担的,这种分散,独立的小农户是我国经济结构中最微小的生产单位。由此而产生的是,国内最大的市场与最小的生产单位之间怎样才能顺利地接轨,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在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都存在着障碍。

生产方面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小生产者的盲目性。从单个的生产者来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生产者无论其生产规模怎样扩大,与他所面对的市场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庞大的市场容量给小生产者们造成了市场幻觉,即无论他生产多少都会被市场吸收,如果产品价值不能顺利地实现,他们就归咎于流通的效率不高。然而,事实是生产方面也存在着缺陷,小生产者的行动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发决定的,缺乏一个社会化的网络来加以协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盲目性。当众多的小生产者一哄而上采取共同行动时,就会造成供给波动,流通部门(也包括加工部门)的物质技术手段无法适应突然放大的供给量,就会出现储不下,运不走的状况,部分产品难以在区域市场之间流动。

流通方面的障碍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1)流通利益的独立化。生产和流通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这两个环节必须互相依存,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然而,在生产和流通分离为两个独立经营的环节以后,产销双方却因经营利益的不一致而产生对立和冲突,矛盾集中在对社会生产过程总利润的分配问题上。生产和流通这两个环节的经营特点是很不相同的。流通的周期短,资本周转速度快,占用的资本量小,能够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作出灵活的反应,流通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也比较小。生产的周期长,资本周转速度慢,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其反应远远不如流通灵活,因而生产承担的风险大。按照风险经营原则,生产环节本应获得较高的利润,但在流通形成了垄断的情况下,流通利润反而高于生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必然导致生产和流通的对立。生产和流通这两个环节不同的经营特征决定了双方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内在冲动极不相同。生产的内在冲动是通过增加供给来获得利润,它总是要在市场上不断地寻求新的需求,以生产出更多的商品,这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增长。同时,由于生产周期较长,在这个期间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产品的价值实现出现困难时,生产者的首要目标就是收回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和占用的资本,追求利润则退居其次,这时生产者甚至会以成本价格来销售商品以逃避风险。流通则不一样,流通的内在冲动是通过完成商品的交换来获取利润。由于流通不会在产成品上占用大量资金(即使占用也是短期的),产品价值不能实现时不会给流通的利润造成损失。为了躲避风险,流通只有在有获利把握的情况下才愿意执行自己的职能。如果不能获得利润或者获得预期的利润,流通就失去了实现产品价值的内在冲动,尽管这种交换对生产以至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造成了“想买买不到,想卖却又卖不掉”的现象。(2)流通部门的经营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周期的变化。畜产品的生产具有周期性,畜产品生产的周期性与消费市场要求保持均衡稳定的供给是矛盾的。这个矛盾本来应该由流通部门来解决,就是要在出栏旺季加以收购、储存,然后再均衡地投放市场。但是,这样做将使流通部门的流动资金占用量增大,流通基础设施(如冻库、运输能力等)在生产淡季时出现部分闲置,影响流通部门的经济效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流通部门往往不是通过加快自身的建设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当然,这里面有计划经济体制与财政拨款额度的制约),而是用流通的规模和能力来限制生产的规模,在出栏旺季时压价收购,这样做,流通部门的效益到是提高了,但却激化了产销矛盾,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我国目前制约畜产品实现价值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需求的不足,而是生产与流通的不协调,当前主要的矛盾表现为生产的发展超前于流通的承载力,是流通的低效率对产品价值实现的制约作用,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是加快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流通的能力和效率,但是,流通能力和效率的增长却遇到了体制上的困难。

流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中介,流通环节的效率直接影响着生产的发展速度和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1985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对畜产品的统派购政策,以指导性计划代替了指令性计划,畜产品的生产管理体制已初步完成了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畜产品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生产的大幅度增长,这就要求流通环节提高效率,加快畜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过程。然而,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却明显地滞后于生产,成为制约生产增长的瓶颈,也成为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计划体制下,生产和流通是通过国家计划来衔接的,流通能力的设计,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都以计划制定的统购统销任务为依据。生产放开以后,供给的成倍增长要求流通能力也要有相应的增长,但流通能力的扩大却受到了制约,主要表现为流通基础设施(如运输、储存、销售网点)的落后。这一方面是由于流通的大锅饭体制降低了自身的经营效益,不能形成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在独家垄断经营的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而财政在流通效益不好,流通利润不能向国家回流的情况下,也不愿过多地增加对流通领域的投资。在这种机制下,流通能力的增长明显地落后于生产能力的增长,不能有效地发挥连接产销中介的作用。

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生产者的行为不再由计划统一安排和控制,而是根据市场的变化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众多的小生产者面对三个不同层次的市场,如何采取相对统一的行动与市场相衔接,均衡地安排生产,就得依靠流通部门有效地发挥中介作用,及时地向生产者反馈市场信息。与计划体制相比,双轨体制时期流通的作用更加重要,这也对流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畜产品供不应求时,流通部门依据相对固定的生产数量来组织定量供应是比较简单的。而在产量大幅度增长以后,流通部门扩大消费市场,挖掘潜在需求的任务则要复杂得多。旧的流通体制已经无法完成这个任务。这时形成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际上是生产领域中的市场机制与流通领域中的计划机制的矛盾。改革不合理的流通体制就成为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必然要求。

10多年来,流通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一个较长也较为复杂的过程。在1985年以前虽然开始实行多渠道流通,但国有商业部门始终保持着主渠道地位,畜产品的流通仍然是以国有商业部门为主来进行的。如何搞活国有商业部门也就成为1985年流通改革时的一个重要任务。在对流通领域进行改革以来,国有商业部门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价格改革的滞后又成了制约国有商业部门发展的主要原因。按照旧的价格体制,因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形成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这在畜产品限量供应的情况下,财政还可以承受。随着国有商业部门经营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财政的负担就越来越沉重,不得不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来促进国有商业部门改善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但由于商业部门设有完成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财政补贴包干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通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国有商业部门根据财政补贴包干数额来确定自己的销售额的情况,或者是走到另一个极端,以财政补贴的数额来确定自己经营的成本来制定垄断性的销售价格。在没有完成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的情况下,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了商业部门经营成本相当高,并不能反映社会实际经营成本,国有商业部门制定的价格也就不能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较高的价格向生产者发出了错误的信息,促使供给盲目地增长。而在供给充足的时候,商业部门又压价收购,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引起供给的大幅度回落。1985年以前,流通不畅,买难卖难交替出现的情况一度相当突出,矛盾的焦点集中到了流通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放开经营,实行多渠道流通,推动流通领域中的竞争势在必行。

1985年以后,随着双轨运行体制的全面铺开,畜产品产销体制的改革也进一步深入,主要表现为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都尽量利用自己的优势,突出自己的主体地位来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实体。畜产品的产加销一体化是指由一个较大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独立地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全部过程,是生产、加工,销售这三个环节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的紧密结合。与工业企业产销一体不同的是,它的范围延伸到了初级产品的生产,把加工对象(畜禽肉类)的生产并入了一体化过程,与我国过去的生产和流通的衔接方式相比,这是一种全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这期间出现的几种有代表性的一体化模式:管理一体化,政府组建的牧工商总公司,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实体,以流通部门为龙头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这几种模式都是在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有益探索。生产、加工、流通三个环节中的主导部门或是以自己为主体介入其他环节,或是相互渗透,形成了不同的一体化模式。它们的共同点都是突破了国有商业部门的独家垄断,在流通领域中展开了竞争,对于建立新的畜产品流通机制是有力的促进。上述各种模式都十分重视生产基地的建设,把推动有效供给的增长作为首要目标,这符合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在这一阶段的改革中,我国畜产品生产继续保持了增长势头,也证明这些改革是有成效的。然而,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许多方面是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交织在一起的,与生产体制的改革相比,它涉及的面更广,内容也更复杂。流通体制改革的滞后也正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于农村改革的具体表现。流通体制改革的进展程度已成为畜产品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二、改革的阻力及难点

(一)改革的阻力 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10多年的实践表明,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是按行业,部门来分配资源的,并且,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自己的下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经营活动,由此形成了各个部门独立的经济利益。每个部门都力图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资源或资源分配权,尽可能多地为本部门创造出经济效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个部门都利用中央政府赋予的权限对本行业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垄断。这既不利于资源在各个部门间的合理流动,也成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畜产品产销体制的改革在起步之初就引发了农、商两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当时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生产部门开始介入流通领域。在畜产品大幅度增长而流通没有相应跟上的时候,产销的衔接出现了困难。生产部门便喊出了产加销一体化的口号,并且开始走向市场,自行销售产品。当然,产销一体化并不是指生产部门单方面地介入流通,也允许流通部门介入生产领域。但是,在生产与流通相互介入时,生产部门占有较大的优势。因为畜产品在本地市场上的流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手段和条件,生产介入流通是比较容易的。反过来,流通介入生产却遇到了生产技术方面的障碍,商业部门的人来搞生产难度要大得多。在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的竞争中,生产部门占有了技术上的优势。不过,流通部门在流通领域中也有自身的优势。一是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二是拥有国家赋予、独家享有的铁路运输条件(即计划分配的货运车皮额度)。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流通仍然基本上被国有商业部门所垄断。在畜产品主产区,本地市场所占份额相对较小,向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调运的数量很大,生产部门希望打破这种垄断,分享铁路运输条件,这就触动了商业部门的利益,必然遭到抵制和反对。在许多进行产销管理一体化试点的地区,上一级流通主管部门并没有根据改革以后的体制相应地把配属给流通部门的一些权利转让出来。

按行业分类进行指导和管理本来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手段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促成了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并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畜产品产销管理一体化本来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管理体制上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改革措施,通过管理一体化,把政府对生产和流通的管理机构进行合并,迈出了精简机构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逐步弱化政府的经营职能,发展经营一体化实体。在经营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渐退出直接经营活动,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南方沿海地区,一些牧工商经营一体化公司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条改革的路子是可行的。但是,由于从中央到省的政府管理体制并未进行大的调整,这种按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而设计的改革方案必然会遇到尚未完成改革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个庞大的障碍。

近几年,一些进行了改革的地区在实践中认识到仅仅依靠出售初级产品还 不能迅速地增强一体化经营实体的实力,更好的办法是扩大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产销一体化发展成为产加销一体化,把改革的范围从生产和流通这两个领域扩大到生产、加工、流通三个领域。这一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又会触动原来分管畜产品加工的轻工业部门的利益,引发新的矛盾,因而也就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二)改革的难点 畜产品产销体制10多年来的改革成效是十分显著的。畜牧业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它在农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已经发展成为农业中的支柱产业。目前涌现出的一批产加销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体已作出了示范,成为许多地区推进改革所仿效的目标。但是,在已建立的一体化经营实体中,仍然存在着一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这就是如何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把产、加、销各方面真正从经济利益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从事专业化饲养的小农户是一体化经营的生产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加工和流通都无法生存。在处理与广大小农户的利益关系时,如何公平地对待他们,维护他们的利益,是一体化经营能否长期存在下去的关键。

目前的一体化经营实体是依靠经济合同把产、加、销各方连接起来的,这是一种相当松散的联合。尽管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但由于广大小农户并没有直接面对市场,不了解市场情况,他们一般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报酬作为参照指标,来判断产销合同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产销合同中的价格达到了他们的期望值,他们就认为合同对自己有利。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劳动力价格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农民以现行的市场劳动价格为基础设立的期望值并不高,产销合同符合农民的期望值并不等于他们分享了应得的利益,特别是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经营风险报酬。就现有的一体化经营实体的运作情况来看,谁当“龙头”,谁就是利润分配的主体,参加联合的其他各方都没有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决策的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利益分配上向“龙头”企业一方倾斜的情况。

从风险的分担程度来看,小农户仍然是风险承担的主体。有些新建的一体化经营实体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并从保护生产的目的出发,给予了小农户一些“优惠”,为他们减轻了一些风险。不过,作为“龙头”的一方是否愿意为他们减轻风险,首先取决于“龙头”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这种经济实力的最终来源仍然是一体化经营的成果,小农户本身就是这种经济实力的创造者之一。在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中,上述“优惠”是本来就应该属于小农户的。把这种本来应归小农户享有的经营风险报酬变成了“龙头”企业提供的“优惠”,显然是不公平的。

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克服了这个难点,才能建成比较规范的、内部凝聚力极强的一体化经营实体。目前可供选择的办法是进行产权重组,让参与联合的各方把自己的资产以投资方式重新组合在一起,根据产权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产、加、销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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