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基础的构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经济基础既是一个十分重要概念,也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议的概念。在当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经济基础这一概念大多被定义为不包括生产力在内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本文认为,这一定义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重新探讨。
一、经济基础指的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这一概念指的是什么?在当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指的是一定社会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另一种认为它指的是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但这两种观点又有一致的方面,即都认为经济基础不包括生产力。这两种观点依据的都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确实说了“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却没有表明“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的含义是什么。这是导致人们对经济基础的构成产生种种不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我认为,应该看看马克思在其他著作中对这一问题的有关论述,从这些相关论述中把握他在《序言》中所说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的确切含义。以下是他的五段有关论述:
(1)“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5-496页)
(2)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资本论》第1卷,第99页注释);
(3)“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第61页注释);
(4)“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资本论》第3卷,第925页);
(5)“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同上书,第993页)
马克思的这五段论述都出自其成熟时期的著作,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经济基础的构成问题。现在让我们来对它们做一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分别出现在第(2)、(3)、(4)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出现在《序言》中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同一概念,因为第(2)、(3)段论述本身就是对《序言》中那段话的重述,而第(4)段论述则可视为对《序言》中所说的“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进一步的说明。这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第(4)段论述表明,社会经济结构是由两种关系构成,即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是这两种关系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由此我们可以进而推出:既然第(2)、(3)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第(4)段论述中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同一概念,那末,在第(2)段和第(3)段论述中出现物“一定的生产方式”指的就是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而在这两段中出现的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从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指的就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第(2)、(3)段论述中都没有出现“总和”这样的字眼,但这两段论述实际上都把社会经济结构视为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在《序言》中把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表述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但在第(2)、(3)、(4)段论述中却把它分别表述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从他对经济基础概念的这四种不同表述可以推出,在谈到经济基础时,生产关系概念在马克思那里有两种用法:一种可称为“广义的生产关系”,它指的是生产者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既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也指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种可称为“狭义的生产关系”,它仅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肯定,马克思在《序言》对经济基础的表述同他在第(2)、(3)、(4)段论述对经济基础的表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样,出现在《序言》中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广义的生产关系,与此相应,“生产关系的总和”就只能理解为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和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而出现在第(2)、(3)、(4)段论述中的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活关系”,从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生产者“互相之间的关系”,则只能理解为狭义的生产关系。否则,《序言》中那段话与第(2)、(3)、(4)段论述之间就会出现明显的逻辑矛盾。
然而,以上理解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因为马克思在《序言》中讲得很清楚,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人们会问,这里所说的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难道不是指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吗?如果是的话,那把《序言》中所说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理解为广义的生产关系就讲不通了,因为广义的生产关系本身已经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对这一问题做出合理的说明呢?让我们再来看看第(1)和第(5)段论述。
第(1)段论述表明,与劳动主体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既包括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也包括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由此可以推出,生产力指的并不就是劳动者对自然的关系,而是存在于劳动主体即劳动者身体之中的进行物质生产的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决定劳动者对自然的关系,并进而决定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只有通过劳动者对自然的现实的关系即生产活动才能体现出来。第(5)段论述表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是新的生产方式以及与这种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得以产生的条件。根据对第(1)、(2)、(3)、(4)段论述的分析,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指的是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与此相应,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是新的生产方式得以产生的条件,而生产关系又是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那这里所说的社会生产力就只能理解为包括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内的广义的生产关系得以产生的条件,即生产者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由此去理解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我们就可以得出,他所说的物质生产力指的只是生产者进行物质生产的能力,而不是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他所说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指的则是包括生产方式和狭义的生产关系在内的,即包括生产者对自然的关系和生产者之间关系在内的广义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样一来,前边所说的那种矛盾也就不存在了。
以上表明,经济基础在马克思那里指的既不是一定社会各种生产关系(狭义的)的总和,也不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狭义的)各个方面的总和,而是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同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关系的总和,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二、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既然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明确表示过经济基础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那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同志为什么还要把生产方式排除在外呢?从他们给出的理由来看,根本的原因是直接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是生产关系(狭义的)。这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由于生产方式(即他们所说的生产力)不能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因此不能包括在经济基础之中。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来看,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表现为决定其性质,而且还表现为决定其存在和发展。恩格斯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这表明,上层建筑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从事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只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不断增多,上层建筑才能得到相应的发展。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生产活动都是政治法律制度和各种意识形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物质生产活动,即恩格斯所说的“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自然既包括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样,仅以是否能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为依据来确定经济基础的构成,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作法,显然就缩小了经济基础概念的内涵,缩小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的范围。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是无法对上层建筑的存在和发展做出科学的说明的。
其次,经济基础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有不少明显肯定生产方式对上层建筑起直接的决定作用的论述。例如,马克思指出:“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296页)这表明,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而物质生产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既然马克思认为上层建筑是由这两者所决定的,那就表明人对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也对上层建筑直接起决定作用。恩格斯说:“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来看,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页)这里所说的技术装备,也就是生产资料。这表明作为生产方式组成部分的生产资料也直接决定上层建筑,而无须经过生产关系这个“中介”。
当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也有不少生产关系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述。为什么在他们的著作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说法呢?我认为,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在思想上或表述上的混乱,而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经济基础是由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者构成的统一体,因此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就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作用或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作用,而是这两者的作用。这里需要指出,作为经济基础组成部分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没有脱离生产方式孤立存在的生产关系,说到生产关系,总是指以一定的生产方式为其物质内容的生产关系;同样,也没有脱离生产关系而孤立存在的生产方式,说到生产方式,总是指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其社会形式的生产方式。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述中,虽然他们有时只提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而没提生产方式,有时只提生产方式决定上层建筑,而没有提生产关系,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他们所指的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生产关系的作用或孤立存在的生产方式的作用,而是指以一定的生产方式为其物质内容的生产关系的作用,或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其社会形式的生产方式的作用。这样,当他们说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时就内在地包含着生产方式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同样,当他们说生产方式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时也包含着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例如,马克思曾说过:“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资本论》第3卷,第891-892页)在这里,马克思虽然强调要以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即生产关系,去说明上层建筑,但他同时立即指出,这种生产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再如,马克思还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显然就不能理解为仅仅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应理解为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其社会形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当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述中,他们更多的时候是提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两者。例如,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感情、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29页)在这里,经济基础就被表述为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恩格斯也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7页)这里所说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当然既包括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包括人与人的关系。总之,由于经济基础是由相互依存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统一体,因此,作为这一统一体组成部分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都同时对上层建筑起直接的决定作用。所谓生产关系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则只有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才能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情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是找不到的。
第三,上层建筑的内容同样包含对经济基础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上层建筑就其内容而言,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基础中是否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可以从上层建筑是否包含反映这一关系的内容而得到验证。
国家属于上层建筑。国家反映的只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吗?让我们看看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在谈到东方国家时,他指出:“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页)这段论述中所说的政府的“经济职能”,显然是对生产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
当谈到古代宗教时,马克思指出:“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它们存在的条件是: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人们在物质生活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这种实际的狭隘性,观念地反映在古代的自然宗教和民间宗教中。”(《资本论》第1卷,第96页)这段论述清楚地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古代宗教既是对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关系的反映,同时也是对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同上书,第96-97页)
艺术和哲学同样也不仅仅是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反映。在谈到古希腊艺术时,马克思指出:“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因而,随着这些自然力之实际上被支配,神话也就消失了。在印刷所广场旁边,法玛还成什么?希腊艺术的前提是希腊神话,也就是已经通过人民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3页)同艺术相比,哲学是一种更抽象更远离经济基础的意识形式。但其内容也同样既包括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反映,也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既然上层建筑中包含着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容,那就从反面证明经济基础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
三、社会整体结构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次构成
从生产力不能直接决定上层建筑出发,坚持将生产力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同志又进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范畴要从不同方面来把握社会有机体,把社会的物质基础即生产力(这里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与经济基础(这里指的是狭义的生产关系)区别开来,有利于精确地揭示社会的不同方面和社会要素的复杂结构和关系。具体说来说是,第一,假如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在内,那它在内涵和外延上就与生产方式概念(在这里,生产方式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统一体)完全重合,因而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生产力只能直接说明生产关系而不能直接说明上层建筑,因此社会整体结构应划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基本层次。
上面所说的第一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将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在经济基础之内并不会使它同生产方式概念重合。我们知道,生产方式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它有时指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指生产过程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有时则指这二者的统一体。不过,在他们谈到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的生产方式时,其涵义是确定的,即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对此,我们在前边已做过说明。经济基础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总和,生产方式指的只是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并不存在经济基础概念和生产方式概念重合的问题。反之,如果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那倒会出现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狭义的)的完全重合的问题。
上面所说的第二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对于生产力是否可以直接说明上层建筑,我们在前边也做了说明,我们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是由此引出的另一理论问题,即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将社会整体结构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还是三个基本层次?
仔细考察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社会结构的论述就可以发现,他们只提出过“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用以标志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他们认为,社会结构虽然复杂,但说到底是由两大类关系构成的。一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另一类是人们在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领域结成的关系。在他们看来,社会结构就象一座建筑,是由这两种关系构成的一个整体。他们把第一类关系称为基础,把第二类关系称为上层建筑是为了表明,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它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整体结构是由这两层关系构成的。当然,作为构成社会整体两大要素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又分别由若干要素构成,前者由生产方式和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后者由政治法律制度和各种意识形态构成。但由此我们不能得出社会整体是由这些因素构成的结论,因为它们只是构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素,而不是构成社会整体的要素,只有由它们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才是构成社会整体的要素。这样,作为经济基础组成部分的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单独构成社会整体结构的一个层次,只有由它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共同构成的经济基础才能构成社会整体结构的一个层次。
如果认为社会结构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三个层次构成,即认为社会是由物质基础(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基础(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层次构成,那就会彻底改变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社会整体结构的思想,从而带来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矛盾。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把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称为经济“基础”,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两种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底层结构。如果认为经济基础只是由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构成,在经济基础之下还有一层由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构成的物质基础,那经济基础也就不再是社会的底层结构。如果这样,那还有什么理由把它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呢?也许有人会说,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是上层建筑的基础。但这会带来另一个矛盾,即如果说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那作为经济基础的基础的物质基础又是相对于什么而言呢?能说经济基础是物质基础的上层建筑吗?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必然会导致社会结构是由两个基础(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关系是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基础)和两个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是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构成这样一种情况,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一个整体,他们把这一整体称作社会形态。如果将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并使之单独构成更深一层的社会结构,那社会整体也就不再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二者构成,而是由“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三者构成。这样一来,社会形态概念也就不再是标志着社会整体的概念,因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也就缺少了一个标志社会整体结构的概念。坚持将社会整体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的同志也看到了这一问题,于是他们提出马克思曾把社会称之为“社会机体”,因而可以把“社会有机体”看作是标志社会整体结构的概念。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就我所知,“社会机体”的提法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在《哲学的贫困》中与普鲁东论战时说:“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互相连接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9页)另一次是在《资本论》,原话是“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资本论》第1卷,第12页)仔细研究一下这两段话就可以发现,马克思的意思根本不是说存在着一个由三个层次构成的包容社会诸要素在内的社会有机体。他的前一段话是说社会就如同有机体一样,其构成要素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他的后一段话是说社会就如同有机体一样,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发展变化的。可见,把“社会有机体”视为标志社会整体结构的概念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两个层次而不是三个层次,是为了表明上层建筑是由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两者决定的,因此,对上层建筑就应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去说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这一内在的同一性决定了它们对上层建筑的说明不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且是相互补充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方式并不影响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性质的说明,反而有助于对上层建筑性质的说明。如果认为社会结构由三个层次构成,即认为只能用生产关系去说明上层建筑,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说明上层建筑,例如他们对宗教的说明。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实际上是否定了生产方式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尽管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一再强调,生产关系又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因而生产力最终也对上层建筑也起决定作用。但这种解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当这些同志提出上层建筑只能由生产关系来解释时,就已经排除了以生产力说明上层建筑的可能性。这样,所谓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就仍是对生产关系的作用,而不是对上层建筑的作用。
总之,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经济基础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它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构成的。那为什么在我国哲学界却长期流行将生产方式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观点呢?我认为,这里除了缺少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的深入研究和受斯大林以来苏联哲学的影响以外,还同我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背景有关。解放前的旧中国资本主义还不很发达,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成的。既然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那就应当承认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就建成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述的那种社会主义,即经历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后的社会主义。然而,我们的一些同志却不愿承认这一现实。他们自认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已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述的社会主义,而要论证这一点,就得首先将生产方式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然后再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对我国的社会主义进行说明。这样,将生产方式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观点得以流行就是很自然的了。回顾一下建国以来的历史就不难发现,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失误是同这种观点有很大的关系的。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述的社会主义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我们应当重新认识我国的国情,重新认识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有必要纠正那种将生产方式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的观点,重新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经济基础的构成的论述,为重新认识我国的国情,重新认识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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