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信息渠道、动机与频次——基于社会性别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频次论文,社会性论文,动机论文,视角论文,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7)12-0092-03
社会性别是一个能够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状况的重要变量,其对公民参与的信息来源、参与动机以及参与频次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安徽和山西等六省为个案,从量化层面考察了社会性别对于我国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影响。调查的时间跨度为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共发出问卷1600份,收回有效问卷1384份。
一、社会性别与公民了解公共政策信息的第一渠道
公民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公共政策信息,对于公民的参与动机、参与努力和参与规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所以问卷设计了“你了解国家公共政策信息的第一渠道”的问题。该问题为单选,具体回答情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公民获取政策信息的主渠道有三个,按照选择人数多少依次为“国内电视”、“国内报纸”、“互联网”。这三大渠道的人数合计占总人数的91.3%,而通过“各种会议及文件”获取政策信息的公民人数仅仅占总人数的 2.9%。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传统意义上通过各种会议及文件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已经风光不再,“国内电视”、“国内报纸”、“互联网”三大渠道在传递政策信息方面已经占据绝对优势,其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所发挥的功能是其他渠道所无法比拟的。
“国内电视”、“国内报纸”、“互联网”三大渠道的功能并不仅仅是向公民进行政策信息的输入、承载公民政策诉求的表达,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对社会成员的政治塑造。随着传统的“各种会议及文件”传递政策信息作用的弱化,其承担的政治塑造功能也走向弱化,三大渠道的政治塑造作用则更加突出。如果说其中的“国内电视”、“国内报纸”的政治塑造作用还十分突出的话,那么,“在社会秩序控制弱化趋势进一步增加”[1]的现代社会,如何培育和规范互联网的政治塑造功能就成为一个有待深入思索的严峻问题。毕竟,“缺少规范的互联网会助长绝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从而为政治带来致命性的影响”。[2]
为考察性别因素对于公民选取接受政策信息渠道的影响,我们对表1中行、列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卡方一致性检验。假设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条件下,性别因素对于公民选择了解公共政策信息的第一渠道没有影响。检验结果为,Pearson Chi-Square值等于19.896;p值等于0.006,小于0.05。这就意味着零假设不成立。因此我国不同性别的公民选取接受政策信息渠道的偏好具有显著差异。更具体地说,在“国内电视”、“国内广播”、“街谈巷议”三项的选择上,男女公民的选择虽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在“国内报纸”、“各种会议及文件”、“国内杂志”、“互联网”和“外国或港澳台媒体”等五项上,男女公民的选择呈现较大差异。
上述较大差异表现在,如果样本人数相等,则选择“国内报纸”、“会议及文件”作为接受政策信息第一渠道的男性公民多于女性公民,男性公民人数分别是女性公民人数的1.3倍、2.2倍;而选择“国内杂志”、“互联网”、“外国或港澳台媒体”作为接受政策信息第一渠道的女性公民则多于男性公民,女性公民人数分别是男性公民人数的3.7倍、1.3倍和7倍。这些数据说明,男、女公民在选择接受政策信息的渠道方面具有明显不同的偏好,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利用“国内报纸”、“各种会议及文件”获取政策信息,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利用“国内杂志”、“互联网”、“外国或港澳台媒体”获取政策信息。
二、社会性别与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动机-
为了解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动机,本研究设计了“如果你有过参与政策制定的想法或行为,其原因是什么”的问题。该问题为多项选择,备选答案有六项,依次为:“基于从众行为”、“出于个人兴趣”、“由于个人利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公民权利”、“出于公民责任心”。六项备选答案的排列顺序是基于其同政治制度的关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从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治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两个部分”,[3]狭义的政治制度“只包括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4]这里研究的政治制度是指广义的政治制度。
在选项中,“出于公民责任心”和“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本文所界定的“出于公民责任心所进行的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出于公民对社会和他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活准则所进行的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在本研究的界定中,这种参与结果的利益促进是微观上的,即主要是指促进有限数量的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全社会的利益。本文所定义的“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其参与结果的利益促进是宏观上的,即主要是指促进全社会的利益。本文所定义的“基于公民权利所进行的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是指公民基于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遵从所进行的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共有 1974人次对参与政策制定的动机做出了回答,其中男性公民 1169人次,女性公民805人次。统计结果见表2。
用1、2、3、4、5、6依次分别代表“基于从众行为”、“出于个人兴趣”、“由于个人利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公民权力”、“出于公民责任心”等六个参与动机的级别,对公民出于某项动机而参与政策制定的人次占总参与人次的比例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得到下式:
出于某项动机而参与的人次占总参与人次的比例=0.0573×该参与动机的级别+0.0342 R[2]=0.9783
复相关系数为0.9783,说明在政策制定中,出于某项动机而参与的人次占总参与人次的比例变化可以用参与动机的变化来说明97.83%。
上式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首先,按照六个参与动机级别顺序,公民参与人次与动机级别之间呈现良好的线性相关关系。公民参与人次与动机级别正相关,每发展一个参与动机级别,公民参与人次大约增加5.73%。
其次,按照六个参与动机级别的顺序排列,诸动机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呈现出由不密切到逐渐密切的变化,而参与人数则按照动机级别的上述顺序呈现出由少到多的变化。这种关系清楚地表明,参与动机与政治制度的关系越紧密,或者说参与动机接受政治制度的干预越多,越容易激发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越容易引发更多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
公民参与人次与参与动机的线性关系见图1。
图1 公民参与人次与参与动机的线性关系
从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如果以选择人次比例15%为分界线,则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动机有三个低选择率项,即个人利益、个人兴趣、从众行为,在这三项上选择人次较少。也有三个高选择率项,即公民责任、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在这三项上选择人次较多。男性公民在三个高选择率项上选择人次占总选择人次的77.5%,在三个低选择率项上选择人次占总选择人次的22.5%。女性公民在三个高选择率项上选择人次占总选择人次的71.1%,在三个低选择率项上选择人次占总选择人次的28.9%。这说明,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动机,主要是出于公心、出于有利于他人、出于高尚的情操和道德。出于个人利益、个人兴趣、个人从众行为的选择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是公民参与动机的主流。从主流来说,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动机是可靠的。
从表2看出,在个人利益、个人兴趣两个选项上,女性选择人次比例高于男性;在公民责任、公共利益两个选项上,男性选择人次比例高于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女性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动机上比男性公民更加感性化。与男性相比较而言,其参与动机也呈现出低公共性的特征。
三、社会性别与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频次
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的情景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5]“社会公共权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6]既包括公共权力机关,也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这就决定了公共政策既包括公共性强的政策,如政府机关和执政党的政策,也包括公共性不强但仍具有一定公共性的政策,如学校、社区、村委会等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政策。本问卷设计了“在过去的两年中,您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次数是多少”的问题,旨在考察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频次,了解社会性别对参与次数的影响。该问题为单项选择问题,备选答案有六项:零次、1~2次、3次、4次、5次、6次以上。这里对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界定是,凡是经过自己的合法努力,使自己的意见、信息进入公共政策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不管是否对公共政策方案产生影响,都可以认为直接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共有1383人进行了回答,其中,男性公民835人,女性公民548人。答案选择情况见表3。
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条件下,对性别与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次数进行比例一致性假设检验。检验结果是,Pearson Chi-Square值为44.585,p=0.00,显著性水平小于0.05。这意味着不同性别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次数有显著差异,性别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次数具有重要影响。
显然,分别求出的男、女公民参与人数的比例与参与次数关系的数学表达式均为负指数函数。这说明无论是男性公民还是女性公民,随着参与次数的增多,其参与政策制定的人数都呈现出以指数速度发展的急剧衰减过程。为了进一步比较男、女公民参与人数的衰减速度,作如下计算:
所以在1.5次(均值)到6次的区间上,随着参与次数的增多,男性公民参与人数的递减速度大于女性公民参与人数的递减速度,或者说女性公民参与人数的递减速度较慢。至于女性公民参与人数随着参与次数的增多所产生的递减速度较慢现象的原因,有两个可能的解释。其一,随着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逐渐推进,女性公民独立的政策诉求更加明晰,公民意识益发提高,实现自身政治价值的理念日益强化,所以分外珍惜对女性来说更加来之不易的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大多数女性公民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轻易放弃表达政策诉求的努力。其二,与男性公民相比,由于长期的男女不平等使然,女性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参与行为处于低组织化状态。这种低组织化状态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在参与人数递减时,使得递减现象也处于低组织化状态,不容易形成较大规模的群体参与行为的递减现象,更不容易形成多个政策领域联动的递减现象。低组织化状态对女性公民参与人数的递减速度起到了一种缓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