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是解决我国“垃圾围城”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的垃圾分类收集推行工作却覆盖面窄且效果不理想。本文阐述了个别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垃圾分类收集现状,通过对比分析了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落后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垃圾;分类收集;建议
我国“垃圾围城”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垃圾处理是个系统工程,应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运、资源回收和分类无害化处理等多个环节。其中,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有助于回收资源、降低垃圾收运及终端处理的成本和环境负面影响,以及节省土地资源,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多方面的效益。因此,如何广泛实现垃圾分类收集,是我国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内外垃圾分类收集现状
1.1 部分发达国家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
自20世纪7O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先后开始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并均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这些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垃圾分类收集进行规范,并通过长期、多手段、多途径的宣教,使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民众的习惯,另外,政府负责配套购置设备和建设设施,为垃圾分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以下以日本国和该国东京23区为例,简要说明该国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方面的立法情况及大致流程。
日本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始为废弃物处理立法,现行的法律包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家电再循环法》、《食品再循环法》、《建设再循环法》、《汽车再循环法》等。这些法律主要用于指导废弃物的正确处理和推行再循环。
东京23区实施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首先,在家中、在店(公司)内和在街道中实施3R(Reduce:减少使用将成为垃圾的物品;Reuse:再利用;Recycle:再一次作为资源利用)。在采取这些措施后,仍然产生垃圾的话,民众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垃圾的分类、投放和资源的回收。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大件垃圾。
地方政府会给辖区内的民众发放一份“垃圾回收日历”,民众按照规定将垃圾分类(不同类别的垃圾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后,政府会负责按约定好的每个月的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类别的垃圾,民众需要为大件垃圾付费。
垃圾的收运与资源的回收由各区政府自行处置,垃圾的中间处理(指可燃垃圾的焚烧和不可燃垃圾、大件垃圾的破碎拣选等)由东京二十三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指东京都的一个部门)负责,垃圾的最终处理(指垃圾的卫生填埋)由东京都负责。
可燃垃圾送往清扫工厂(指垃圾焚烧厂、23区内有21座)做焚烧处理,所产生的热能用于发电或供暖,所产生的废灰送往焚烧灰熔融设施,经提炼金属后处理成熔渣,熔渣可作为建材利用;不可燃垃圾送完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23区内有2座)做破碎、拣选以及回收铁及铝后,送往中央防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及新海面处理厂做填埋处理。大件垃圾送往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23区内有1座)做破碎、拣选以及回收铁及铝后,分类送往清扫工厂、焚烧灰熔融设施和中央防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及新海面处理厂做相应处理。
各区所回收的资源(如瓶、罐、废纸张、塑料瓶、塑料食品容器等)的品目及回收方法等由各区自行确定和执行。
1.2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
2000年6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和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尝试和探索,10多年来,又有许多城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但最终效果均不明显。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垃圾仍然采取的是“混合收集”的模式。
我国目前尚未为垃圾分类收集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垃圾分类收集的内容皆为原则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亦无法用于规范指导国内垃圾分类回收。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3)。我国各个城市垃圾分类的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城市仅有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无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综合处理厂(如堆肥厂)等,拥有物资回收利用设施的城市则更少。此状况也制约了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
我国现主要是一些住宅区的保洁人员、拾荒者和在垃圾终端处理场内从事垃圾分类的从业者在实施垃圾分类,他们破开袋装垃圾,回收如易拉罐、报纸、啤酒瓶等目前认为有经济价值的物资,并将其售予国营或民营的物资回收点,而其它具有资源价值的物资,如废电池、废塑料、废纸片、废玻璃和生物垃圾等则基本未予回收。
二、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落后原因分析
2.1 垃圾分类收集往往只是“形象工程”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环保工作,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落实国家相关环保政策时,却依然是抱着做“形象工程”的心态,以致实际效果不佳。以垃圾分类收集为例,国家已将是否拥有一套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作为考核评价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故许多城市均有大量的垃圾分类收集宣传,但大部分却流于表面,或者延续性不强。
2.2 缺乏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支持
(1)法律法规是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重要保障。通过立法,保障垃圾分类收集顺利推行,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收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家近年来先后颁布的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均主要从垃圾终端处理角度考虑的,并非针对垃圾分类收集制定;
(2)现全国性的垃圾分类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相对落后,地方性的标准则相互存在差异,不统一,不利于垃圾分类收集的广泛推行。
2.3 宣教工作不到位,民众认知程度低,参与积极性小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加大了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力度,但从当前情况看,收效甚微,绝大部分的地区和民众仍然是缺乏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或者动力的,也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此外,由于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主要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且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方能实现,而民众由于个人短视性和对垃圾分类收集的认知程度不够,往往更倾向于短期的、可实现的个人利益,即使知道垃圾分类收集有益于环保,但仍然在垃圾分类收集上缺乏动力,墨守成规,基于习惯而混合投放垃圾。
2.4 垃圾分类收集配套设备设施跟不上
我国许多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垃圾处理仍处于简易收运处理阶段,缺乏垃圾分类收集需要的专业收集容器、运输车辆,以及如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卫生填埋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法为垃圾分类收集后端提供运输和处理保障。因此,绝大部分城市仍然是采用垃圾混合收运的方式。
2.5 物资回收渠道不畅通,回收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形式的发展。近年来,国营物资回收渠道萎缩,民营物资回收渠道管理混乱,大量的可回收利用物资浪费,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如废旧电池等)更因没有经济效益而被丢弃以致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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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现状的建议
3.1 持之以恒、求真务实地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我国在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已经或者可预见将遭遇种种阻力,无论政府或者民众,均应充分意识到全面实现垃圾分类收集需要一个长期及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为之长期持续地投入和持之以恒地努力,应提倡务实作风和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因造“形象工程”和玩“统计造假游戏”,使工作流于形式、可持续性不强甚至夭折。其实,发达国家全面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同样需要少则5-6年、多则十几年的时间。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前提。首先应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我国国情及各地基本情况制订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制度和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落实,才能将垃圾的分类收集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有效地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界定政府(监督者)、企业(生产者)及民众个人在垃圾分类收集中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含罚则);
(2)国家应制定科学、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和标识。科学、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和标识,是垃圾分类收集顺利推行的基础。我国于2003年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3),把“可回收类垃圾容器”定为蓝色,“有害类垃圾容器”定为红色,“其他类垃圾容器”定为灰色,并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标志。然而,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垃圾的种类逐渐增多。各地在推行垃圾分类时,因自身需要而纷纷推出了不尽相同的垃圾分类标准和标识。我国的人口流动规模较大,若不同地区的垃圾分类标准和标识差异大,不利于垃圾分类收集的广泛推行。因此,政府需对垃圾的种类统一进行分类细化、统一颜色标识,并从全局的立场对民众进行垃圾分类方面的普及宣传,使原则性的标准标识更为民众所了解和熟悉,为全面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常用术语、统计方法指标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等,也应统一地规范和确定。
鉴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与民生高度相关的重要长期性工作,务必注意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的可执行性、长效性及延续性,且须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切勿务虚以致流于形式。
3.3 长期、系统而细致地开展民众环保知识教育,强化舆论引导,切实提高民众在垃圾分类上的参与度
民众是垃圾的主要产生者,同时也是垃圾分类收集的主要行动者和受益者。民众对垃圾分类收集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积极性直接决定了垃圾分类收集的成败。因此,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民众的环保知识宣教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组建专业指导员队伍,注重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宣传单和标语等载体,营造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并在机关、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向民众广泛、深入、通俗地宣教垃圾分类收集的政策、技术标准和具体方法等,使其详细了解参与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责任、方法和标准,引导与调动民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培养其分类投放垃圾的自觉性和习惯;
(2)应在各类教育机构的基础教育中增设垃圾分类等环保课程,重视学生们的环保意识知识灌输和习惯培养,让学生们在教育机构内通过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小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
(3)应引导和推动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这些社会团体在推动环保相关的立法、民众宣教、执法监督等方面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4)企业在商品的包装上可设立垃圾分类标志并附上分类方法,让垃圾分类收集深入到民众生活的细节处;
(5)地方政府的垃圾分类统计数据应该清晰准确,并及时对外公布。这些信息的公布,有助于民众了解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提升环保意识和信心;
(6)垃圾分类收集的实践需经历一个从提倡到强制执行、从粗到细、从试点到全面实施、民众垃圾分类观念逐步提升的长期过程,政府需注意宣教工作的长效性及延续性。
3.4 切实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受民众当前环保知识和生活水平的局限,实施垃圾分类收集需要一个从点到面的进程。初期,应在全范围内实施低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另通过在试点地区或单位推行较高标准的垃圾分类,总结经验,探索可行方法,再向面扩展,全面实施高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
试点单位可选取政府机关和教育机构。政府机关在垃圾分类收集中应起到表率作用,教育机构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加强学生们的环保知识教育,让其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习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3.5 加强加快垃圾运输及终端处理系统建设
垃圾分类收集是垃圾分别运输、分类处理的前提。垃圾分别运输、分类处理则是垃圾分类收集的保障。若垃圾分类收集后,仍是混合运输、混合处理,那垃圾分类收集就没有意义。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各地配备不同用途的垃圾收集容器和专业运输车辆,配套建设各类物资回收利用工厂和不同处理类型的垃圾处理设施。回收的可利用废旧物资送至相应类别的物资回收利用工厂;热值高的可燃垃圾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可降解垃圾送至垃圾综合处理厂(如垃圾堆肥厂);其它垃圾以及前述相应类别的垃圾经焚烧、生化处理后不可利用的残渣送至垃圾卫生填埋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尚未能系统、足量地配置上述各类垃圾收集容器、专业运输车辆和配套建设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因此,政府需加大投入,逐步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的硬件设备设施,建立规范的垃圾运输系统(含专业人员、运输车辆、压缩中转站及中控系统等),完善垃圾的终端处理。此外,鉴于垃圾的运输和终端处理系统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较长的建设周期,因此,政府在宣传时应注重宣传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理系统建设的相应规划及日程安排,避免民众因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理方面的不完善而丧失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和信心。民众分类投放习惯的培养以及政府对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理系统的建设可同步开展。
3.6 保障物资回收利用渠道畅通
我国城市废旧物资回收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国营的供销社网点以及民营的固定或流动收购点。近年来,国有的回收主渠道日渐萎缩,民营的固定或流动收购点布局不够广泛,且往往只讲求经济效益,回收类别少,回收价格不合理,造成我国民众缺乏畅通的物资回收渠道和物资回收积极性。因此,政府应重视物资回收行业,组织制定与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相适应的物资回收价格监管体系,加大投资力度(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多布局建设二手物资交易市场,整顿、改革、加强国营物资回收单位或企业,多设立固定和流动的物资回收网点,并加强对民营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户等)的管理,鼓励优质民营企业进入物资回收行业,推动行业升级,扩大行业规模,提升行业水平。
此外,鉴于我国民间存在大量的、走街串巷的垃圾收集队伍和拾荒者,在推动物资回收行业时,应非常注重对这批劳动者的教育、收编或分流工作。
3.7 引导带动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根据许多发达国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成功经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是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当前的环卫体系中,政府环卫部门既是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具体的执行单位,不利于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有效的行业监督机制。政府应给予相关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逐步扶植起一批专业的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企业,利用经济杠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结语
垃圾分类收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政府、民众及相关企业等)长期的共同努力,方能取得成功。当前,只有政府主导、立法规范、标准清晰、宣传到位、全民参与,我国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系统的垃圾分类收集发展道路,尽快真正地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参考文献:
[1]卢英方,孙向军.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对策探讨[J].环境卫生工程.2002(03)
[2]邱少男,王军,夏娜娜,刘金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对策探讨[J]
[3]许铭.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困境及对策——以台湾地区为借鉴对象[J].经法纵览
[4]郝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势在必行[N].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01(06)
[5]罗旦清.浅议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J].长安学刊.2011.2(4):160-161.
[6]郭顺荣.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现状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2(4)
[7]王子彦,丁旭.对日本城市垃圾分类经验的借鉴[J].生态环境
[8]廖如珺,黄建忠,杨丹蓉.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与对策[J].职业卫生与病伤
论文作者:李涛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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