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海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向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递送菲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照会(以下简称《照会》)、书面通知及说明(以下简称《通知和说明》)①,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南海声索国“状告”中国的案件。菲律宾提起的是什么国际法律程序?其法律依据、诉求和意图是什么?中方的立场及主张怎样?菲律宾寻求仲裁的程序和实体性缺陷是什么?案件进程及影响如何等?这些都是学界及海洋实务界需倍加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作初步分析,供专家学者商榷与参考。 一、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依据” 本部分介绍并分析中菲之间存在的南海权益纷争内容、可采取的法律解决方案及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 1.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具体内容 中菲南海②权益纷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两国主张重叠海域的管辖权冲突。岛礁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两部分:隶属于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被菲律宾称之为“卡拉延群岛”的南沙部分岛礁。从历史到今天,黄岩岛主权归属中国,结论清晰、证据确凿,无争议可言。③因此,目前中国政府只认为中菲在菲占南沙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④关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南海U形线⑤,菲律宾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菲律宾群岛基线向海方向延展200海里的外部界限。两条主张线在南海区域分别位于对方主张的管辖海域内,之间形成较大面积的重叠海域。双方在该海域的管辖权发生冲突,表现为驱离、抓扣对方渔民、禁止对方勘探、开采油汽及矿藏资源,另一方抗议或反制等。中国学界认为南海U形线的正式确立比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的1994年早了46年,是至今有国际法效力的中国权利主张线,两国海上权益纷争需双方谈判协商解决。⑥菲方则认为中国南海U形线缺乏法律依据,且内容不详,不承认其法律效力。⑦两国立场分歧在于黄岩岛是否存在领土争议、南沙岛礁归谁所有,以及南海U形线能否作为中方管辖海域主张线等方面。 2.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 从现有国际法规定考察,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包括国际司法、仲裁、调解、咨询等四种类型。其中,国际司法和仲裁是主要方式。就岛礁主权争端而言,如果中方不同意,则菲方无法单方面启动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程序;就海洋权益争端而言,菲方可在中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强制调解或通过相关国际机构向国际法院提起咨询请求等法律程序。其中,强制调解结果和咨询意见不具有拘束力,故菲律宾选择的仲裁程序是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对菲维护其“权益”最有利。 3.菲律宾提起国际强制仲裁程序的“依据” 菲律宾在其给中方递送的《照会》中指出:菲根据《公约》第287条及附件七规定,向中方递送附有菲权利主张的书面通知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理由的声明,以启动仲裁程序。同时,菲根据附件七第3条第b款规定,在《通知和说明》中附上了菲指定的仲裁员。⑧根据附件七第1条规定,菲向中方送达《通知和声明》意味着中菲南海仲裁案正式启动。⑨而菲启动的国际强制仲裁程序有如下特点:(1)当事方只能就《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海洋权益争端,而非领土争端提起仲裁;⑩(2)不以当事另一方同意为前提,即海洋权益争端一方可不经另一方同意单方提起仲裁;(3)庭审过程及裁决具有强制性,即不管当事另一方愿不愿意,仲裁法庭会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成立起来;(11)不管当事另一方愿不愿意,仲裁法庭会依法确定程序并按既定程序审下去;(12)不管当事另一方缺不缺席,法庭会做出对双方有拘束力的裁决,(13)且不得上诉等;(14)(4)仲裁法庭成立后,当务之急是审查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即要看当事一方所提事项是否属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海洋权益争端,同时要查明所提事项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均有根据;(15)(5)法庭赋予当事双方充分的申诉及辩护权,任何一方可充分利用法庭表达意愿,驳斥对方立场与观点。 4.菲援引的《公约》具体条款及其说辞 菲律宾在《照会》及《通知和说明》中援引了《公约》第279、281、283、286、287、298条,来论证其就中菲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的合法性及仲裁法庭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通过阐述中菲在南海权利主张的分歧,罗列出提交强制仲裁的“争端”事项:一是中方以南海U形线为唯一标准主张线内“全部海上地形的主权”,“侵害”了菲根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权利,要求法庭判定南海U形线违反《公约》而无效,判定以《公约》为中菲主张南海权益的唯一标准,由此判定中方占领的海上地形除岛屿(16)暂不做权利归属考虑外,其所占低潮高地(17)或水下礁石(18)判归菲所有;二是中方以南海U形线为唯一标准主张线内“全部海域的主权”,“侵害”了菲根据《公约》享有的专属经济区权利,要求以《公约》为中菲主张南海权益的唯一标准,明确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 ——通过援引第286和298条(19),来论证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不包括菲本案所提事项范围内,仲裁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菲在《通知和说明》第37~40段中指出:“在第十五部分第3节的限制下,附件七规定的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适用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第37段)”。而《公约》第十五部分第3节第298条列举了管辖权的任择性例外,规定只要缔约国作出书面声明,就有权在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领土主权等事项的争端上不接受上述四种机构中任意一个的强制管辖。而菲于《通知和说明》第7段中指出:“菲律宾并非寻求法庭裁决哪一方对他们主张的岛屿拥有主权,也并不请求法庭划定任何海上界限”,菲所提事项“不在中国2006年8月25日声明所列的任择性例外之内”,由此认定仲裁法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通过阐述中菲均为《公约》缔约国,来论证《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中菲海洋权益争端。菲在《通知和说明》第32段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分别于1984年5月8日和1996年6月7日批准《公约》。据此可认为,双方都同意接受第十五部分(20)规定的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援引《公约》第279条(21),来阐述菲履行《公约》和《联合国宪章》国际义务、寻求和平持久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诚意。菲在《照会》中指出:“菲律宾政府启动该仲裁程序旨在增进与中国的友好关系,根据《公约》第279条义务性规定,采取《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33条第1款所提方式,寻求对西菲律宾海争端的和平持久解决。”而《宪章》第33条(22)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方式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等。 ——通过援引第279、281(23)和283(24)条,来说明菲已善意履行启动强制程序的所有先决条件,启动强制程序是行使《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一项权利。根据《公约》第286条(25)规定,启动强制程序的先决条件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第281、282(26)、283条里作了规定,概括为4个条件:即争端一方在(1)用双方协议的和平方法解决不了争端或双方协议未排除强制程序解决(第281条第1款)争端情况下;(2)协议规定的其他和平解决方法期限届满(第281条第2款);(3)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用强制程序解决(第282条);(4)发生争端时,争端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者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交换意见(第283条第1款)。 其中,中菲双方签署的涉及解决南海争端问题的协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确定了彼此解决南海争端的原则:“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这段文字也是《宣言》唯一涉及争端解决方式的文字表述,从中可以分析出:前文所述启动强制程序的第2、3个先决条件在中菲之间不存在;菲需要论证的是,菲是否满足了第1、4个条件。对此,菲在《通知和说明》第33段中指出:“第283条第1款进一步要求,缔约国间发生争议时,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菲律宾已完全真诚地履行第279条和第283条第1款的要求,并已用尽了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 为说明这一点,菲进而在《通知和说明》第25~30段集中阐述了自1995年以来,中菲“就关涉两国南海争端的诸多事项交换了意见,试图谈判解决争端”。“然而,17年来,尽管双方举行了多次双边会议,交换了许多外交信函,但仍未解决任何这些争端事项”。“所有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已经穷尽”,“菲于2012年4月向中国发出外交照会,邀请中国同意将争端提交适当的仲裁机构,中国拒绝了邀请”。菲由此得出结论:“外交记录清晰表明,《公约》第283条关于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由于菲律宾和中国未能成功地通过他们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公约》第281条第1款允许当事方选择第十五部分提供的其他程序,包括第十五部分第2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此部分需重点关注的是:(1)事实是否如菲所言,中菲之间已尝试并用尽强制程序以外的一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方式?(2)菲是否注意到《宣言》有关“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的表述包含了对当事一方单方面启动强制程序的排除?如果这两方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菲就没有满足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于程序上不合法,仲裁庭即使对本案有管辖权,也不应予以受理。 ——通过援引第286、287条,(27)来论证菲提起强制仲裁程序是中菲事先的同意。菲于此处援引的第287条是《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条款,规定了4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按照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如果缔约国没有书面声明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管辖,则视为已接受仲裁法庭的管辖。因此,菲进而指出:“无论菲律宾还是中国,都没有根据第287条第1款做出声明,而且目前也没有相反的协议,因此,根据第287条第5款,本争端可以提交《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第36条)。 综上,菲对其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及仲裁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论证逻辑是:中菲均为《公约》缔约国,所以应受《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菲在《公约》框架下寻求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办法,哪怕是寻求不经中方同意的强制程序,也是对《宪章》及《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履行;菲通过自1995年以来与中方交换意见未果及邀请中方仲裁解决争端遭拒绝的一系列经历,说明菲履行了启动强制程序的所有先决条件,可未经中方同意单方面启动强制程序;由于中菲均未就争端出现时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中哪个机构管辖做出书面选择性声明,因此,按照《公约》第287条第3款规定,应视为中菲争端只适用于附件七规定的仲裁法庭程序。由此,菲直接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由于菲所提事项如判定中国南海U形线违反《公约》而无效等,不属于2006年中方声明排除管辖的事项,所以,仲裁法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述逻辑中,需要关注和质疑三方面问题:一是菲所提事项是否属于争端,且属于可提交强制仲裁的海洋权益争端;二是无论于形式或实质层面,菲所提事项是否在中方排除接受强制管辖事项的范围之外?三是菲是否满足了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所有先决条件,即菲是否尽了所有与中方协商谈判解决争端的努力而未果、《宣言》是否允许单方面启动强制程序?如果第一个问题答案为否,则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如果第二个问题答案为否,则法庭对本案仍没有管辖权;如果第三个问题答案为否,则本案不应被受理。根据第《公约》第288条第4款和附件七第9条规定,判定是否有管辖权及案件应否被受理的责任和权限在仲裁法庭。所以,未来仲裁法庭是否对本案进行实质性审理,要看法庭审查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案件是否应被受理,如果判定对菲所提全部或部分事项具有管辖权且应被受理,则法庭将会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二、菲律宾的诉求分析 1.菲律宾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的主张及诉求 菲律宾在《通知和说明》第三部分阐述了菲对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立场和主张,第五部分阐述了菲的仲裁请求,其主张及仲裁请求概括如下: (1)中菲作为《公约》缔约国,应受《公约》拘束,中方南海U形线违反《公约》,请求法庭裁定南海U形线无效,确认《公约》是判定中菲海洋权益争端是与非的唯一标准。 (2)认为中方对南海U形线内岩礁或原本属于菲大陆架所属物的暗礁、低潮高地主张主权,并予以占领“违反”《公约》;认为中方在黄岩岛等岩礁12海里外或美济礁等暗礁、低潮高地所在海域开采或禁止菲开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限制干扰”菲航行权利“违反”《公约》,要求仲裁法庭裁定: ①中方所占美济礁(Mischief Reef,菲律宾称Panganiban Reef)和西门礁(28)(McKennan Reef,菲律宾称Chigua Reef)为暗礁,不具主权性质,应归属菲大陆架,中方占领“非法”; ②中方所占南熏礁(Gaven Reef,菲律宾称Zamora Reef))、渚碧礁(Subi Reef)为低潮高地,不具主权性质,应归属菲大陆架,中方在上述海域开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非法”,中方占领“非法”; ③中方所占黄岩岛(Scarborough Shoal,菲律宾称Bajo de Masinloc)、赤瓜礁(Johnson Reef,菲律宾称Mabini Reef)、华阳礁(Cuarteron Reef,菲律宾称Calderon Reef)和永暑礁(Fiery Cross Reef,菲律宾称Kagitingan Reef)为《公约》第121条规定的岩礁,只拥有12海里领海,中方在12海里外开采及驱离菲开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行为“非法”。 (3)认为菲从群岛基线向南海200海里的海域属于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在这些海域内享有开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在该海域的内外部享有《公约》赋予的航行等权利,中国不得“侵犯”。 2.菲律宾在中菲南海权益争夺战中的真实诉求 时至今日,菲律宾在南海权益问题上有两项真实诉求:一是获得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主权;二是明确菲群岛基线向海200海里海域为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便以“合法”身份开采其中的海洋资源。具体诉求如下: 一是变黄岩岛为“争议岛”,取得黄岩岛主权。黄岩岛自古为中国固有领土,之前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直至1997年,菲官方才提出黄岩岛主权要求,并制造多起事端,欲将黄岩岛变“争议岛”。其理由为:1.“主权继承说”,菲宣称,上世纪50年代美军曾“有效控制”黄岩岛。90年代美从菲撤军后,菲继承了美对黄岩岛的权利;2.“地理邻近说”,菲认为黄岩岛距菲近、距中国远,应归菲所有;3.“专属经济区派生领土说”,菲认为黄岩岛位于菲专属经济区内,应归菲所有;4.“有效控制说”。菲宣称,菲对黄岩岛实施了“有效控制”,如菲渔民在此捕鱼,菲颁布法律将黄岩岛纳入其版图,以及菲在此持续行使渔业管辖权等。基此,菲反对中方持有的黄岩岛不存在领土争端的立场,制造多种事端,企图变黄岩岛为“争议岛”,进而取得黄岩岛主权。 二是夺取南沙部分岛礁“主权”。1956年,菲律宾航海家托马斯·克洛马及助手们发现南沙33个岛礁和浅滩,命名为“卡拉延群岛”(29),宣布拥有主权。1971年,菲政府首次正式对“卡拉延群岛”即南沙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1978年菲发布第1596号总统令将“卡拉延群岛”划入菲版图。期间,从1967年~1980年,菲陆续侵占其中的8个岛礁——中业岛、费信岛、马欢岛、双黄沙洲、西月岛、南钥岛、司令礁、北子岛。2009年,菲颁布《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卡拉延群岛”以立法形式纳入菲版图。目前,菲又通过启动仲裁案,企图令仲裁法庭裁定中国驻守的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归菲所有。除此之外,菲企图得到的还有中国台湾所占太平岛及越南侵占的南沙岛礁等。 三是否认中国南海U形线的有效性,以明确菲群岛基线向海200海里的海域,包括U形线内黄岩岛及中方所占的南沙部分岛礁12海里外海域或暗礁、低潮高地所在海域属于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确保菲在上述海域享有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等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同时,确保菲在这些海域享有的航行权利。 由于菲非常清楚,国际社会至今没有一项法律程序可以在不经当事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涉及的领土争端做出强制性裁决。因此,尽管菲极想得到黄岩岛及“卡拉岩群岛”的主权,但鉴于强制性法律路径的缺失,也只得将诉求重点转移到对海洋权益的争端上来。希望通过对所谓中菲海洋权益争端的强制性仲裁请求,获得部分低潮高地和暗礁以及海域的拥有权和管辖权,同时也为下一步谋求其他岛礁主权埋下伏笔。 菲理解的海洋权益争端包括对中方占领的南沙部分低潮高地、暗礁本身以及岩礁12海里外海域的立场分歧及争夺上。菲认为:根据《公约》规定,位于菲200海里界限内的南沙群岛中的低潮高地和暗礁,如美济礁和西门礁等,不具有领土主权性质,应属于菲大陆架的一部分;而《公约》第121条规定的岩礁,如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将这部分“争议海域”冻结,之外的海域应归属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启动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真实意图 菲律宾此次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状告”中国有多重考量: 一是挑起事端进行炒作。本质上讲菲律宾并无诚意解决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国际司法判例还是国际社会共识,均认为政治协商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佳方式。中国一贯主张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并已成功地与陆上数十个邻国通过谈判划定了边界线。中国相信,只要海上邻国有诚意,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海上权益争议就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但至今,菲律宾无意于问题的真正解决,而是侧重于弄出动静、搞大声音,装弱自己,抹黑中国。 二是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菲此次提起仲裁的直接动因是担心在黄岩岛问题上永久失去话语权。2013年1月21日,即菲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前一天,菲外长表示:“黄岩岛在中国有效控制之下”,在丧失“领土”前,菲必须有所行动,第二天菲就启动了强制仲裁程序。菲知道岛礁主权无法通过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因此在《通知和说明》中不得不说:“不寻求法庭裁决哪一当事方对他们主张的岛屿拥有主权”。但是在表述黄岩岛问题时菲仍指出:“2012年,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非法侵占了六个突出海面的小岩石(30)”,明白无误地否认中方拥有黄岩岛主权的事实,暴露出菲希望通过仲裁程序同时达到变黄岩岛为“争议岛”的真实意图。同时,菲通过论证美济礁和西门礁等为暗礁或低潮高地,不具领土主权地位,应归属菲大陆架,达到据这些岛礁为己有的目的。菲通过否认中国南海U形线的合法性,达到将其毗邻南海的大面积水域划归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目的。如此,菲就可以“合法”身份在黄岩岛等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在礼乐滩等地实现与外国公司开采油气资源的目的了。 三是迎合美国,争得南海其他声索国同情与支持。过去一年,菲律宾充当了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急先锋,讨得美国欢心。菲此次启动仲裁程序正迎合了美国希望中国“按国际规则办事”的心愿,这一符合美国口味的路数,在酝酿期就得到了美国国际法专家的鼎力支持。在发表声明后,又得到了美国官方的公开赞赏。同时,菲也希望通过此举获得南海其他声索国的同情与支撑,加固联合对付中国的统一战线。菲刚发表声明,就得到了越南官方的公开声援。 三、中方的主张及其依据 1月22日,菲向中国递送启动仲裁《照会》及《通知和说明》的当天,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即代表中国政府向菲律宾外交部重申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则立场。1月23日与3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就该问题做进一步回应。2月19日,中国外交部将菲《照会》及《通知和说明》退回给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就该问题做了全面阐述。他指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同时,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并为维护南海稳定、促进区域合作做出了不懈努力。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也是东盟国家同中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菲方有关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仅违反了这个共识,而且在事实和法律上也存在严重错误,还包含许多对中方的不实指责,中方坚决反对。中方希望菲方恪守承诺,不采取任何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积极回应中方关于建立中菲海上问题磋商机制和重启两国建立信任措施机制的提议,回到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31) 可将上述中国拒绝应诉仲裁案的理由概括为三层含义:一是菲律宾提起仲裁违背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识;二是菲方《照会》及《通知和说明》在事实和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且包含对中方的不实指责;三是中方希望菲方放弃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回到双边谈判的正确轨道上来。 从上述中国政府对此事的一系列表态看出: 首先,面对第一起南海声索国围绕海上权益“状告”中国的案件,中国坚持了有关双方政治协商谈判手段解决争端的一贯立场。未来,声索国须着眼于这一路径,解决与中国的海上权益纷争。 其次,菲违反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识包括:“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稳定的行动”,“以建设性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等规定。其中,“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的表述,包含了排除第三方强制管辖的可能性。菲无视与中方达成的协议规定,不顾中方的感受,强行推动强制仲裁程序启动,不仅使问题变得复杂化,更违反了《公约》第281条第1款关于启动强制程序的先决条件之一,即争端一方只有在使用与另一方协议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方式不奏效且协议不排除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再次,菲启动仲裁的《照会》及《通知和说明》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严重错误,及对中方的不实指责,包括但不限于: (1)指责“2012年11月中国海南省颁布法律,要求外国船进入南海U形线必须获得中国许可,否则就是非法,要接受检查、驱离或扣留”。(32)实际情况是,海南省公安边防机关审时度势,对1999年《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33)进行修订,其中,将《条例》适用对象由中国船舶及公民,扩展适用到出入海南省领海的外国船舶及人员。规定对“通过海南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等6种行为的外国船舶及人员,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处置措施。此处,菲将加强海南省出入境管理的《条例》,恶意解读和炒作为禁止所有外国船舶及人员进入南海U形线,由此引起国际社会的不安及对中国政府的严重不满。 (2)指责中国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的信函中,“对南海U形线内所有水域、所有海底和所有海上地形主张主权”。(34)而实际情况是,中国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函中表达的立场是:“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35)而中国2011年4月14日的照会则补充道:“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有关规定,中国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36)说明中国以《公约》为标准主张南海U形线内符合规定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菲所言的全部海域及海底的主权。 (3)指责中国于2012年,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非法侵占了六个突出海面的小岩石,非法夸张地对围绕这些礁石周围的海域主张权利”。(37)而实际情况如前文所述,中国对黄岩岛拥有固有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4)有关“菲律宾在本仲裁案中的所有主张,当事各方已经过真诚谈判,并已多次交换过意见,已经满足了《公约》第279条的要求”,(38)以及“所有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已穷尽”(39)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中国南海U形线形成时期较早,正式公布于1948年2月。菲律宾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的前提是要求中国放弃这条主张线,这实际是不尊重历史的无理要求。几个世纪以来,中国渔民一直在南沙周边海域自由捕鱼。如何处理,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双边谈判,否则就是没有诚意的拒绝谈判。正是因为菲以南海U形线“违法”、“无效力”为逻辑前提,才在《通知和说明》中反复强调,中方“侵害”了其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由于菲预设的前提具有重大瑕疵,这导致了菲一系列结论的不切实际。同时,在证据确凿、不存在争端的黄岩岛主权问题上,菲妄称中国拒绝谈判也是混淆视听。再者,中方坚持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立场一直没有改变。恰恰是菲方拒绝外交谈判,关闭了中菲对话的大门:中方曾与菲方就中菲南海争议进行过沟通,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双方达成了“循序渐进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共识;中方与菲方还曾有过很好的合作,如签署“南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并予以落实;中方于2010年3月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以及2012年1月提出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机制”等建议,未得到菲积极回应;之后,菲不顾中方合法权利和正当关切,抛开对话框架,启用军舰袭扰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引发两国严重外交对峙事件,使中菲关系及南海和平稳定受到严重损害;今天,菲又一意孤行强推国际强制仲裁程序,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5)菲所提事项部分不存在争端或者部分不属于海洋权益争端,且于形式或实质层面属于中方排除强制管辖的涉及领土主权或海洋划界的争端,仲裁法庭不应具有管辖权。菲所提三个方面的事项在《通知和说明》第五部分中,被菲分解为十三项。在这十三项中,部分事项不存在争端,如第一项,菲要求法庭宣布中菲所享有的权利都由《公约》确立,这些权利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而中菲在是否将《公约》作为南海权益主张依据这个问题上认识一致,不存在争端。在能否将南海U形线作为中方权利主张线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而这又不属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事项,能否兼顾历史性权利线来主张领土及海洋权益,需要借助《公约》以外的国际法规则与判例进行判断。从菲列举的十三项具体诉求看,其实质为海域划界或涉及领土主权的事项。如菲指出,知道中国对第298条做出保留,所以,菲启动仲裁程序不为解决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而提起,只为南海部分海域的管辖权冲突。(40)上文隐含了明确权利的一个前提,即“明确菲在南海的国家管辖海域范围”。而要做到这一点,法庭必须裁定南海U形线无效。在法庭无权做出这一裁决的前提下,要明确菲管辖海域,需要对中菲主张重叠海域进行划分,而这正是中方声明排除管辖的事项。而本案涉及的对海上各种地形的法律定性,前提仍是判断能否将历史性权利线作为低潮高地或暗礁的权利归属线,这也应是中方排除管辖的事项。 菲在清楚知道未经争端方同意,国际司法、仲裁机构无权受理领土争端案件,且中方已就海域划界等事项提出不接受任何国际强制管辖声明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将原本属于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的事项提交强制仲裁程序,是对国际仲裁程序的滥用。 四、案件进程及影响 在菲律宾推动下,5人仲裁法庭成立,并完成了仲裁程序的确定。鉴于中方拒绝参与仲裁程序,因此,未来仲裁法庭可能会受理菲部分诉求,做出对中菲双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根据法庭确定的程序性规定,预计2014年3月菲律宾将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2015年法庭将进入口诉程序阶段,2016年法庭会做出最终裁决。 审理期间,根据《公约》附件七第6条规定,法庭可能要求中菲双方“向法庭提供一切有关文件、便利和情报;并使法庭在必要时能够传唤证人或专家和收受其证据,并视察同案件有关的地点”;根据第7条规定,法庭可能要求双方分担包括仲裁员报酬在内的法庭各项开支。鉴于中方已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上述规定可能不会得到回应。 无论怎样,中菲仲裁案都将对中方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首先,菲强推仲裁案,可能会在政治上对中方产生负面影响,使国际社会聚焦关注南海争端,“拷问”南海U形线的效力。其次,菲方可能就中方在南海地区开展的维权行动向法庭提出临时措施,一旦得到法庭支持,将使中方行动受到干扰。第三,菲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南海争端的做法可能得到其他声索国效仿,中方倡导的双边协商解决争端的立场将被搁置一边。第四,一旦法庭作出支持菲方的裁决,可能会导致南海法律格局重构,削弱中方在南海的权利主张。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菲所提部分事项不属于争端,或者不属于海洋权益争端,法庭不应有管辖权;菲所提事项本质上属于中方排除管辖的海域划界和领土主权事项,法庭不应有管辖权;即使法庭作出对某些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裁定,也因菲未满足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所有先决条件,而使法庭不应受理本案件。然而,基于政治、外交、国际社会复杂战略背景以及中方声明及立场不一定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纳等诸多因素,本案裁决仍将具有不确定性。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在当事双方未达成合意情况下,单方面强推程序,即使法庭做出对双方有拘束力的裁决,也可能会因中方的不接受,使争端的解决无法达到实质性进展。南海争端的最终解决还需靠当事双方抱诚意态度,在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寻找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达成的协议才可能被双方自觉遵循。 注释: ①https://www.dfa.gov.ph/index.php/2013-06-27-21-50-36/unclos/216-sfa-statement-on-the-unclos-arbitral-proceedings-against-china. ②菲律宾称西菲律宾海,本文统称为南海。 ③“温家宝谈地区形势和中国在南海等问题上的立场”,2012年11月21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t_611380/dnzt_611382/wjbzlcxdy/t991188.shtml. ④“2011年3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dt_611265/fyrbt_611275/t804386.shtml.欧阳玉靖:可把周边的海上争议分两类,一类是岛礁主权争议,比如南沙群岛,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非法侵占或管控属于我们国家的领土和周边水域造成的。参见“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欧阳玉靖谈中国边界与海洋外交工作”,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t_611380/dnzt_611382/wjdjtzt/ftsl/t1015169.shtml. ⑤南海U形线又叫南海断续线、南海九段线,菲在《照会》和《通知和说明》中称“九段线”,本文统称为南海U形线。 ⑥张海文:“《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南海争议唯一依据”,《光明日报》2011年5月18日。 ⑦2012年11月21日,菲律宾通过外交照会声明不能接受南海U形线的有效性或中国基于南海U形线的主张。 ⑧《通知和声明》第42段指出:“根据《公约》附件七第3条第b款的要求,菲律宾指定国际海洋法法庭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udiger Wolfrum)法官为仲裁法庭成员。”而《公约》附件七第3条第b款规定:“提起程序的一方应指派一人,最好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本国国民。这种指派应列入本附件第1条所指的通知。” ⑨《公约》第1条规定:“程序的提起: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 ⑩参见《公约》第281条。 (11)参见《公约》附件七第3条。 (12)参见《公约》附件七第5条。 (13)参见《公约》附件七第9条。 (14)参见《公约》附件七第11条。 (15)参见《公约》附件七第9条。 (16)即《公约》第121条确立的岛屿制度。其中,岛屿制度中的岛是指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岛屿制度中的岩礁是指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且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仅拥有领海、毗连区。 (17)即低潮时高于水面、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四面环水的陆地。 (18)即暗礁,指始终没于水下的礁石。 (19)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或军事行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的强制管辖。 (20)《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涵盖第279~299条,规定了缔约国间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海洋权益争端可选方式。 (21)《公约》第279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款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22)《宪章》第33条规定: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23)《公约》第281条规定: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1.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2.争端各方如已就时限也达成协议,则只有在该时限届满时才适用第1款。 (24)《公约》第283条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1.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2.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25)《公约》第286条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26)《公约》第282条规定: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27)《公约》第287条规定:程序的选择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a)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国际法院; (c)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不应影响缔约国在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范围内和以该节规定的方式,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的义务,该声明亦不受缔约国的这种义务的影响。 3.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4.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 5.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6.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应继续有效,至撤销声明的通知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后满三个月为止。 7.新的声明、撤销声明的通知或声明的满期,对于根据本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8.本条所指的声明和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28)可能误写,实为东门礁,下文仍按菲所述称“西门礁”。 (29)“卡拉延群岛”是菲律宾对非法主张的中国固有领土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称呼,由54个岛、礁以及沙州构成,包括部分中国戍守岛礁和越南侵占的岛礁。1978年,菲在中业岛设立所谓的“卡拉延市”,归属巴拉望省管辖,因此,卡拉延群岛应视为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菲目前侵占的8个岛礁。 (30)即黄岩岛6块高潮时也露出水面的岩礁。 (31)中国外交部网站,参见: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dt_611265/fyrbt_611275/t1014798.shtml. (32)《通知和说明》第5、13段。有关新闻报道参见《菲抗议中国海南省新法,指责中方令南海局势升级》,《环球时报》,2012年12月4日。 (33)有关新旧条例内容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6818718.htm;有关评论文章参见邢广梅:《海南边防条例修订,关美国何事》,《环球时报》,2012年12月11日。 (34)《通知和说明》第11段。 (35)See: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ysvnm33_09/chn_2009re_mys_vnm_e.pdf and 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vnm37_09/chn_2009re_vnm_c.pdf. (36)See:CML/8/2011,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ysvnm33_09/chn_2011_re_phl_e.pdf. (37)《通知和说明》第20段。 (38)《通知和说明》第8段。 (39)《通知和说明》第25-30段。 (40)《通知和说明》第7段及《照会》。标签:民主礁论文; 南海仲裁案论文; 中菲南海争端论文; 南海争端论文; 南海岛礁论文; 中国南海论文; 菲律宾总统论文; 菲律宾南海论文; 南海军事论文; 南海美国论文; 宣言论文; 仲裁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