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论文_孟谦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论文_孟谦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广州 510060

摘要:当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地方发展型政府更加追求那些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生产部门投资,忽视了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虽然有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的限制,但其带有明显支出偏向的政府支出,往往忽视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利用。新时期,城市存量资产运营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关注焦点,其与城市更新关系也日益密切。但我国城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仍存在管理公共性不足、建设性破坏与被动式静态保护等问题。针对新时期文化自信及历史文化传承要求,提出建立保护共识、明确利益协调机制和强化活化再生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城市更新策略建议。

关键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市更新;保护与利用

改革开发30年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城市经历了以“土地经济”主导的城市化1.0阶段的快速发展。随着城市增长主义的终结,城市化2.0阶段更加注重那些能带来城市发展质量、城市空间特色与城市文化自信的存量资产精细化管理与运营[1]。然而,在存量时期城市更新工作中,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不断加大,亟待通过重新梳理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探索“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更新理念与路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以及良好的利用,通过科学的规划思路与技术方法减少城市更新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性破坏,健全存量时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从而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与老城市新活力的目标。

一、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公共性不足

就城市规划领域而言,虽然我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法规条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管理体系,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由于发展型政府的“财政支出偏向”,部分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公共性存在不足,直接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全面发展。一方面,虽然在国家省市各级行政要求下,部分城市编制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但就其保护目标、更新背景下的实施保障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安排,以开发价值导向的城市更新来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了诸多阻碍,最终导致保护规划“墙上挂挂”,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保护效果。另一方面,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城市单纯在那些可贡献更多GDP的城市投资方面做出提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制定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但并没有对其保护工作进行更多的保护资金支持。规划的选择性实施,难以与城市管理公共性目标进行良好的融合。

(二)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性破坏严重

就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而言,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众多城市在城市品牌建立的过程中往往以历史文化遗产为载体打造“城市IP”,但其穿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外衣,进行大规模的更新改造与开发建设,已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诸多建设性破坏。一方面,在城市旅游休闲日益兴起的背景下,以城市文化特色体验为核心的旅游景点规划建设,往往以开发价值为导向,对既有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区域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更新与开发工作,“假古董、假街区”逐渐替代了真实的历史文化场景,使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在建设性破坏的发生过程中,城市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对其建设行为进行有效评估,在城市旅游发展的导向下,默认甚至放任其建设性破坏行为,以至于外部的破坏行为持续加重。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下的静态保护

在传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由于国家省市制定了明确的保护法规与规划编制要求,地方政府针对那些已经列为历史文化遗产但又不具备城市旅游开发的的城市存量资产,往往采取被动式静态保护的姿态。一方面,地方政府按照要求制定严格的保护规划,满足保护要求,但对于其历史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城市消极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由于保护规划的严格管控下,使其难以在更新再生思维下引入其他城市功能,历史文化文化遗产成为了城市的“盆景”,难以体现可体验可参与的历史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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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城市更新策略

(一)政府层面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共识与资金支持

新时期,随着城市竞争的加剧,历史文化遗产已经能够对城市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城市历史文化内涵逐渐成为了塑造城市竞争力的要素之一。一方面,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价值公示,通过城市历史文化宣传,强化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另一方面,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政府在城市公共财政支出方面进行支持。在新时期城市文化品牌塑造与城市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下,转变既往城市增长主义路径下财政支出结构,以年度保护专项资金等方式保障保护资金,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二)强化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益协调机制

一般而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代表的新公共利益,在城市更新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常常面临蚕食甚至是瓦解的局面。但就现行规划管理中单纯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也难以调动城市更新过程中利益主体对其保护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需强化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形成政府-市场-居民的保护合力。一方面,针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片区规模较大、功能定位综合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成立涵盖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平台,例如广州永庆坊、恩宁路二期工作中成立的“共同缔造委员会”,就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进行有效的协商,减少城市更新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针对规模较小、历史资源单一的城市更新,就要强化开发主体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通过更新政策引导其承担保护责任。另一方面,城市更新中必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奖惩制度,针对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建设性破坏,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对积极保护的更新改造可以采取货币、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奖励,从而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时效性。

(三)加强城市活化再生思维下的保护与利用

随着体验经济的兴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更加注重如何提供历史文化的深度体验,达到多元群体与历史文化的共情体验。这需要转变既往规划下的静态保护思维,形成以功能体验为内涵的历史文化活化再生路径。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度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还原历史文化场景,以“人与场景”对话的方式,还原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原真性。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城市文化体验IP的塑造,形成城市历史文化体验品牌,结合文化消费、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实现城市文化与经济的高效融合,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历史遗产保护利用。

总结

新时期,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日益紧密,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城市历史文化生长的脉络,通过建立共识、协调利益、活化再生等策略和措施,充分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基因,强化城市历史文化特性,从而满足文化自信与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现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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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莹,石华,彭凌玲,宋明亮.城市文化景观与老字号文化再生的构建研究——以沈阳餐饮行业老字号店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为例[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31(01):101-105.

论文作者:孟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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