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邦”到“天下”-秦“邦”更名所見制度變革及其意義论文

由“邦”到“天下”
——秦“邦”更名所見制度變革及其意義

高智敏

提要: 秦始皇二十六年結束了長期以來的諸邦並立,秦自稱由“邦”轉變爲“天下”。在這一歷史發展及理念變革的影響下,秦對有關“邦”職官、名號的變更不只是稱謂上的變化,實際上還反映了相應的制度變革。其中最突出的是邦尉的更名。秦統一之際邦尉更名爲太尉,並將邦尉執掌中縣道軍事的職能劃出歸於新成立的中尉;郡邦尉原本爲中央邦尉派駐於郡内的吏員,秦始皇二十六年郡制變革中更名爲郡尉,成爲郡級三府之一。秦對郡縣道及中縣道區域行政體制的變革是在領域範圍擴大、官僚機構擴充、行政層級增加的形勢下采取的整齊化舉措,也是君主集權推動下的産物。

關鍵詞: 邦 天下 制度變革 邦尉 郡邦尉

前 言

中國古代國家形態的演進呈現爲由“邦國”向“帝國”的轉變,商周王朝以王權凝合衆邦國成爲“國上之國”,形成天下共主的複合型國家,進而發展形成以郡縣制爲基礎中央集權的單一型天下國家。(1) 埃爾曼·塞維斯(Elman R. Service)於1962年提出“遊團—部落—酋邦—國家”的國家演進模式,最早由張光直介紹入國内(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收入其著《中國青銅時代》,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3年,頁49—56)。酋邦(chiefdom)作爲翻譯詞不適合中國古代的政治概念,蘇秉琦提出了“古國—方國—帝國”的模式(蘇秉琦《三部曲與三模式》,收入其著《中國文明起源新探》,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頁130—167),王震中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邦國—王國—帝國”説(王震中《邦國、王國與帝國》,《河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4期),後來他在《中國古代國家的起源與王朝的形成》一書中對這一模式有更規範的表述,他認爲“中國古代最早的國家是小國寡民式的單一制的邦國……邦國的進一步發展是以王國爲‘天下共主’的複合制國家結構的王朝國家……夏商周三代複合制的王朝國家以後,通過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最終走向了以郡縣制爲統治結構的帝國”(王震中《中國古代國家的起源與王朝的形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頁63)。近年來,袁建平又綜合蘇秉琦及王震中的意見劃分爲“邦國—方國—王國—帝國”四個階段(袁建平《中國早期國家時期的邦國與方國》,《歷史研究》2013年第1期)。本文在王震中提出的“邦國—王國—帝國”模式下考察秦帝國的形成,不過並不將秦的發展過程按這一模式劃分爲三種類型,而是考察秦由關中一隅的“邦”發展爲統一帝國“天下”的過程,並分析在這一過程中秦政治體制由單一制到複合制的複雜化過程及統一之際的整齊化措施,以此認識秦帝國的形成史。 戰國時各國皆秉承商周以來的傳統自稱“邦”,秦亦自稱“秦邦”,爲天下衆邦之一,隨着領土擴大,其地方行政體制由最初的單一縣制發展爲郡、縣兩級制;秦還實行封君制,分封有大量的封君、侯;此外還在新征服的蠻夷地區給予蠻夷君長以封號並以屬邦制統轄之。睡虎地秦簡出土後,其中“臣邦”所顯示的秦内外秩序及郡縣制、封君制、屬邦制的結構與關係,受到衆多學人的關注。

日本學者工藤元男最先討論了秦内部郡縣制與封建制的結合關係,他認爲秦在新占領的地區通過設置郡縣、臣邦(包括屬邦及附庸)的方式來實現統治,在秦統治範圍之外則是他邦(其中包括外臣邦)。(2) 工藤元男《睡虎地秦墓竹簡の屬邦律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第43卷第1號,1984年;《秦の領土拡大と國際秩序の形成》,《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東京,創文社,1998年,參廣瀨薰雄著,曹峯譯《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頁73—104;《〈秦の領土拡大と國際秩序の形成〉再論——いわゆる“秦化”をめぐって》,《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報》第2號,2003年。 其後圍繞屬邦與臣邦、秦邦及他邦的關係,矢澤悦子、大櫛敦弘、渡邊英幸都對秦臣邦的構成作了進一步的討論。矢澤悦子認爲秦的臣邦爲不能直接設置郡的區域,包括已臣屬的異民族之國及秦所建的封君之國;(3) 矢澤悦子《秦の統一過程における“臣邦”——郡県制を補完するものとして》,《駿臺史學》第101號,1997年。 大櫛敦弘認爲臣邦是指存在於邊關内側的“内臣”,包括非漢族之臣邦、漢族但非秦人之臣邦、秦人之臣邦;(4) 大櫛敦弘《秦邦——雲夢睡虎地秦簡より見たのと“統一前夜”》,《論集 中國古代の文字と文化》,東京,汲古書院,1999年。 渡邊英幸認爲臣邦包括臣屬於秦的戎狄蠻夷之君長君公、戰國秦所封的“封君、侯”及服從於秦且内屬的東方諸侯。(5) 渡邊英幸《秦律の夏と臣邦》,《東洋史研究》第66卷第2號,2007年,參李力譯《秦律的“夏”與“臣邦”》,楊一凡、寺田浩明主編《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先秦秦漢卷》,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頁241—268。 此外,中國學者陳力、劉瑞、史黨社等也就屬邦的性質及與臣邦的關係有所討論。(6) 陳力《試論秦國之“屬邦”與“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劉瑞《秦“屬邦”、“臣邦”與“典屬國”》,《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史黨社《“屬邦”發微》,《重慶師範大學學報》2018年第4期。

行政主楼景观: 行政主楼至学生公寓(一期)是校园的南北轴线,是贯穿校园的最长轴线且与图书馆轴线交叉,并有着良好的区位和气候条件,适宜塑造成为工师校园的绿化美化走廊,形成景观绿肺。

以上討論雖然有分歧,但普遍将秦封君、侯及服屬的蠻夷君長視作秦郡縣制的對立面——封建制,揭示出秦“邦内之邦”的存在。比照商周時期的國家結構,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隨着其領土的擴大在單一型的郡縣制之外,在“臣邦”、“屬邦”之上形成複合型的“國上之國”。單一型的郡縣制與複合型的封建制在秦的發展中處於此消彼長的狀態,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初并天下爲三十六郡”,(7) 《史記》卷五《秦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220。《六國年表》繫“分爲三十六郡”於秦始皇二十七年(頁757),今從本紀。 以“外臣邦”、“他邦”等構建的外部秩序已不復存在,那麽,秦内部“臣邦”與郡縣是否有重大的變革呢?

4) 母舰减速制动不影响其所拖曳的多分枝线列阵的线阵声学段的安全保障性能及工作稳定性,但若减速度过大或减速冲时过少,会导致阵列自身的摆动加剧从而使得分支阵列难以保持平衡,无法精确预报拖曳线列阵声纳的位置和构型姿态,出现阵型畸变后探测性能下降、甚至无法工作的状态。

該律“郡免除書到中尉”之前的律文亦見於睡虎地秦簡《置吏律》:

进出洋山港的大型船舶以集装箱船舶为主,速度为5~15 kn,兼有LNG船舶和大型油船,危险度较高。其次为江海联运的中小型集装箱船舶和客滚船,速度为5~10 kn。工程船和渔船的速度一般在5 kn以内。不同速度的船舶同时在主航道中航行,追越风险显著提高。另外洋山港靠近东海渔场,嵊泗、大洋山和岱山等地的渔船常年在洋山港附近从事捕捞和航行,威胁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部分船舶未安装和正常开启AIS设备,船舶交通服务(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中心难以配合现场执法船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本文即從秦帝國的形成過程出發,以《秦更名方》所見有關“邦”的更名爲線索,追溯其源流,梳理秦由商鞅變法時單一型的“邦”發展到戰國後期複合型結構的過程,並進而論及秦“初并天下”時制度變革的内涵及其對戰國後期形成的複合型結構的調整,通過對制度因素及理念因素的討論來明確《秦更名方》中邦更名的具體含義,尤其是著重分析“郡邦尉爲郡尉”所體現的制度變革及秦對其名號去“邦”化所體現的政治理念變革。

一 對秦“邦”的不同見解

睡虎地秦簡中的“邦”,除“屬邦”及“臣邦”外,(8) 整理者注釋將屬邦解釋爲管理少數民族的機構,將臣邦解釋爲臣屬於秦的少數民族,將外臣邦解釋爲臣服於秦的屬國,分别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65,110,136。其解釋間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後來學界的認識與上述解釋有很大的不同。 整理者注釋基本將其解釋爲朝廷、國家。如秦簡《語書》“害於邦”,整理小組注釋:“邦,國。”《工律》“邦中之(徭)”,注釋:“邦中,即國中,指都邑。”《秦律雜抄》“邦司空”,注釋:“邦司空,朝廷的司空。”《法律答問》“邦亡”,注釋:“邦亡,逃出秦國國境。”《法律答問》“邦客”,注釋:“邦客,指秦國以外的人。”《法律答問》“他邦”,譯文作“其他國”。(9) 以上分别見《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4,44,82,94,114,135。 除“邦中”有所不同外,以後學者的研究大體沿用了以上説法。臣邦與屬邦如其稱謂中“臣”、“屬”所示,明確表達了其對秦的服屬性,屬邦管理下的蠻夷人羣是以蠻夷君長爲核心的集團,這些蠻夷集團與秦分封的封君一樣臣屬於秦,渡邊英幸即認爲臣邦是“其主長臣屬於秦,而且與秦有區别的一個‘邦’”。(10) 《秦律的“夏”與“臣邦”》,頁252。“臣邦”按其意思可以有兩種理解: 臣屬之邦或臣屬於邦,以往理解都取前者,解釋作臣屬於秦的“邦”,但按後者也可以理解爲其臣屬的對象爲“邦”,即指臣屬於“邦”(即秦)的政治集團,兩者强調的重點不同。前者認爲“邦”指臣屬性的政治集團,而後者則認爲“邦”指秦而言,因此臣屬性的政治集團是否稱“邦”則成爲問題。秦的封君稱封地爲“國(邦)”,但蠻夷君長集團是否也稱爲“邦”呢?尤其是在秦中央政府頒布的詔令、文書及印章中是否會稱其爲“邦”不無疑問,暫存疑待考。

青贮饲料的乳酸菌多样性受青贮原料种类的影响,不同原料青贮乳酸菌分类鉴定报道主要有乳杆菌、片球菌、明串珠菌、肠球菌、乳球菌、链球菌以及魏斯特氏菌7个属[14-15]。试验分离出的4株乳酸菌用形态观察及生理生化鉴定方法不能把这些菌株鉴定到种的水平。16S rDNA同源序列分析方法常应用于微生物种和亚种的鉴定,当2个鉴定种间的16S rDNA序列同源性大于97.5%,可认为是同一种菌[16-17]。把提取的乳酸菌DNA进行16S rDNA序列扩增,测序结果与标准菌株对比,4株菌的16S rDNA 序列与参考菌株的16S rDNA 序列相似性都在99%,因此,可以认为鉴定结果准确。

里耶秦簡《秦更名方》(出土號8-455,整理號8-461)並無紀年,記載的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天下後對一系列名號、稱謂及用字的變更,由遷陵縣吏從秦政府頒發的一系列詔令、文書中摘抄彙編而成。(11) 《秦更名方》爲游逸飛定名,對其研究參看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簡 8-455 號》,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性質芻議》,兩文一並收入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頁11—15,17—25。游逸飛《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87—104;《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補釋——〈岳麓書院藏秦簡(壹)〉讀後》,簡帛網2012年2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0);兩文整合爲《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魏斌主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68—90。本文所引即據後者。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響——兼論判斷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標尺》,《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3分,2018年。 其中有一組與“邦”有關的名號變更:

由图13和图14可得:公差越小,成本越大,即公差成本较质量损失成本对总成本的影响更大;工序2的公差变化对成本影响最小,其次是工序1,最后是工序3;工序3对成本的影响大于工序1和工序2共同作用时对成本的影响;3个工序对成本的影响在各自取值范围内都是公差越小,相同公差变化对成本变化影响越大,随着公差的增大,相同公差变化对成本变化的影响越来越不显著。

郡邦尉爲郡尉

邦司馬爲郡司馬

邦尉下(?)□更(?)戍令(?),□誤(?)弗傳邦候。(35) 最初《岳麓書院藏秦簡(叁)》將本簡認爲是缺簡,並據簡104(J16)背面反印文做了翻轉補録圖版及釋文,其後陶安據史達的意見認爲缺簡並未缺失,簡J15實爲此簡,並編號爲094(2),公布了圖版及釋文,見陶安《〈岳麓書院藏秦簡(叁)〉校勘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542—545,後收入其著《岳麓秦簡復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頁335—338。

毋曰邦門曰都門

以上四則名號變更,前三則與職官有關。第一則“騎□尉”中間一字殘損,其本字不明,出土秦封泥中有“騎邦尉印”,劉慶柱、李毓芳認爲“騎邦尉”相當於漢代的“騎都尉”;(12) 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 游逸飛認爲“騎□尉”有三種可能: 騎縣尉、騎郡尉、騎都尉;郭永秉根據木方中的殘缺字形判斷應該是“校”字,“騎□尉”即是“騎校尉”,並認爲騎邦尉是秦中央統一負責管理騎士的職官。(13) 郭永秉《讀里耶8-461木方札記》,《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392—396。 其他三則有改“邦”爲“郡”者,有改“邦”爲“都”者。“邦門”及“都門”的含義,游逸飛理解爲郡縣道等治所城門,楊振紅則認爲是國都咸陽之門。(14) 楊振紅所舉傳世文獻中的都門都是指都城而言,見氏文《從秦“邦”、“内史”的演變看戰國秦漢時期郡縣制的發展》,《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4期,收入其著《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頁3—30。但“都”並非只指都城,都鄉、都縣皆是指治所所在之意,邦門、都門是指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治所所在城邑的正門。 第三則“邦司馬”緊承“郡邦尉”之後,且後來更名爲“郡司馬”,應當是承上一則“郡邦尉”之後因而省略了一個“郡”字,“邦司馬”也就是“郡邦司馬”。對“郡邦尉”、“(郡)邦司馬”的解釋存在以下四種説法: (1) 地方封國説。游逸飛認爲“邦”指封國,與郡不同,秦統一後“邦”被取消,整合入郡縣制中,“郡邦尉”應當斷讀爲“郡、邦尉”,即郡尉和邦尉,“邦尉”是秦的地方封國的官職。(2) 郡説。《里耶秦簡牘校釋》注釋8-649“邦尉”爲郡尉,8-773“邦司空”爲郡司空;(1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1),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190,224。 孫聞博以“邦”既可以指秦國家、中央,也可以指郡,如《商君書·境内》所見秦中央有“國尉”、“國司空”,“國”乃因避劉邦諱改,秦時應當稱“邦尉”、“邦司空”,《商君書》中的邦尉、邦司空之“邦”指整個秦國,他又據漢代人視郡如邦國的觀念,認爲秦郡早期也可以稱“邦”,進而認爲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中的“邦尉”、“邦司馬”、“邦司空”等職官皆是郡一級的官職名;(16) 孫聞博《秦漢太尉、將軍演變新考——以璽印資料爲中心》,《浙江學刊》2014年第3期,收入其著《秦漢軍制演變史稿》,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頁59—61。 王偉在考察秦“邦尉”封泥時,亦持此説,但認爲邦尉並非國尉;(17) 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頁93—94。 游逸飛後來放棄地方封國説,轉而認可郡説。(18) 游逸飛《三府分立——從新出秦簡論秦代郡制》,《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年。 (3)内史王畿説。楊振紅認爲第四則“邦門”之“邦”所對應的就是“都”,即秦王畿之地,進而認爲秦統一前王畿(京師)稱“邦”,其行政長官是内史,秦統一後進行改制,不再稱“邦”而稱“都”,其行政長官仍稱内史,故其所轄之地也稱内史,地位相當於郡,“邦尉”、“邦司空”、“邦司馬”是專門管理秦王畿(京師)的官員。(19) 楊振紅《從秦“邦”、“内史”的演變看戰國秦漢時期郡縣制的發展》。工藤元男亦將睡虎地秦簡“邦中”解釋爲内史,見《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頁41—42。 (4)屬邦説。臧知非在引述睡虎地秦簡《屬邦律》後,即認爲“根據‘郡邦尉爲郡尉,邦司馬爲郡司馬’諸文,屬邦和郡平級”,但並未展開討論。(20) 臧知非《從里耶秦簡看“書同文字”的歷史内涵》,《史學集刊》2014年第2期。在此前,栗勁認爲睡虎地秦簡邦司空爲屬邦司空(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頁345),陳力亦認爲“邦司馬印”及睡虎地秦簡“邦司空”爲屬邦司馬、屬邦司空(陳力《試論秦國之“屬邦”與“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二者皆認爲“邦”指屬邦。

騎邦尉爲騎□尉

這樣,對秦簡中的“邦”就出現了五種説法,即國家説、封國説、郡説、内史王畿説、屬邦説,將《秦更名方》的“邦”解釋爲封國、屬邦,符合對“臣邦”、“屬邦”的普遍認識,但將“邦”視作郡或内史則是新的觀點。在前述學者對秦“臣邦”的研究中,皆將“臣邦”理解爲與郡縣制不同的制度形式。因此,郡邦尉、(郡)邦司馬之“邦”該取上述諸説中的哪一種呢?

大樱桃初果期树要通过平衡施肥、拉枝、刻芽、摘心、拿枝、喷生长延缓剂等措施,控制生长势,培养长果枝,逐步转化为中、短果枝和花束状果枝,使树体平稳过渡到结果期。结果期树要注重培养中、短果枝和花束状果枝,做到合理分布,立体结果,高产稳产。结果末期树要注重通过施肥和必要修剪维持树势,让结果枝继续保持结果能力。

但仍有一個問題没有回答,即“邦”本作爲秦國家的指稱,但秦統一後卻不再使用“邦”。如中央邦尉改稱太尉,騎邦尉改爲騎校尉,改邦門爲都門,甚至可以將法律制度中的“邦亡”一詞的消失都納入考察,可見存在一個去“邦”化的行動,這是爲何?原因即在於秦統一六國結束了長期以來諸邦並立的局面,而秦的統一還包含政治理念的更替,即秦不再自稱“邦”,而以“天下”代之。這是戰國以來政治理念的發展趨向,因秦的一統而得以成爲現實。

封國説似乎可以爲秦封君封地稱“邦”提供相應的證據,並且游逸飛還舉出河南泌陽發現的坪安邦銅鼎銘文作爲戰國時封君自稱其封國爲“邦”的實證:

廿八年,坪安邦斪客(鼒)四分,一益(鎰)十釿半釿四分釿之冢(重)。

卅三年,單父上官嗣憙所受坪安君者也。(02793.1)

廿八年,坪安邦斪客(鼒)四分,六益(鎰)半釿之冢(重)。

隧道工程施工会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按照相关规定,对弃土弃渣要遵循“先拦后弃”原则。但是,在施工中经常出现弃渣场挡渣墙修筑滞后或挡渣墙的修筑标准不够问题,不能有效防止弃渣流失;另外,隧道施工现场也经常存在乱堆乱弃渣土现象。一旦发生较大的降雨,弃土弃渣就有可能大量流失。

卅三年,單父上官嗣憙所受坪安君者也。(02793.2)(21) 發掘簡報見駐馬店地區文管會、泌陽縣文教局《河南泌陽秦墓》,《文物》1980年第9期。釋文引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頁1461。此外,《殷周金文集成》還著録有一件傳世卅二年坪安君鼎(02764),銘文大致相同。

除銅鼎外,同墓出土的漆盒也有“坪安侯”、“卅七年”(M3: 25)及“卅五年”(M3:3)等文字。對於這些紀年,發掘簡報認爲其是秦始皇時期的紀年,但學界基本認爲銅鼎銘文並不是秦銘文,而應當是魏國或者衛國之銘。(22) 李學勤《秦國文物的新認識》,《文物》1980年第9期;黄盛璋《新出信安君鼎、平安君鼎的國别、年代與有關制度問題》,《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2期;裘錫圭《武功縣出土平安君鼎讀後記》,《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2期;何琳儀《平安君鼎國别補正》,《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5期;何駑《泌陽平安君夫婦墓所出器物紀年及國别的再考證》,《中原文物》1992年第2期;吴良寶《平安君鼎國别研究評議》,《吉林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 銅鼎銘文廿八年爲“坪安邦”,卅三年稱“坪安君”,可見戰國時魏國或衛國的封君稱其封地爲“邦”,游逸飛由此推測,秦國的封君也有可能自稱其封地爲“邦”。但是封君自稱“邦”與封地官職稱作“邦××”是兩回事,官職名稱作“邦××”不僅作爲官文書中的稱謂,而且其官印也應作“邦××印”,這兩方面共同構成中央權威的認可,秦中央政府是否會在文書中稱封君封地爲“邦”呢?將《秦更名方》中的“邦”解釋爲封國亦與史實不合。改封邦爲郡,封邦範圍必須與郡相當,在統一之前的秦王政八年(前239),“嫪毐封爲長信侯。予之山陽地,令毐居之……又以河西太原郡更爲毐國”。(23)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27。 太原郡在此時改郡爲嫪毐的封邦。吕不韋封文信侯時食邑於洛陽,秦王政十年免相後,“秦王乃迎太后於雍,歸復咸陽,而出文信侯就國河南”。(24) 《史記》卷八五《吕不韋列傳》,頁2509,2512—2513。《戰國策》所記吕不韋食邑不同,作“食藍田十二縣”,見范祥雍《戰國策箋證》卷七《秦五·濮陽人吕不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頁451。 吕不韋的封地亦可稱國(邦)。嫪毐、吕不韋被廢後,其封邑都再次變爲郡、縣,尤其是嫪毐的封國直接改回到太原郡。但封邑的職官畢竟與郡不同,嫪毐、吕不韋敗後因牽連被殺或遷蜀者衆多,其封邑内的官吏也必難逃罪責,其輕者也很有可能被免謫。秦取消其封地並新設郡時,應該没必要改封邦官職名爲郡官職名。秦初並天下之時,丞相王綰等曾認爲“諸侯初破,燕、齊、荆地遠,不爲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李斯即反對分封始皇帝諸子,秦始皇以“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的理由斷然否定了分封之議。(25)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8—239。 可見,《秦更名方》中的“邦”指封國的説法是難以成立的。(26) 對於楊振紅將“邦”視作内史的觀點,筆者專門對秦簡中的“邦”與“中縣道”及内史的相互關係作過討論。對於屬邦説,前述持此觀點的學者皆未詳細討論,筆者亦就秦屬邦的設置及屬邦能否省稱作“邦”有相關的分析。參拙稿《内史與秦及漢初的中—郡並立體制》及《秦屬邦的設置及相關問題》,未刊稿。

與上述斷讀爲“郡、邦尉”的意見不同,孫聞博並未作斷讀處理,他認爲《秦更名方》邦尉前加的“郡”字,是爲了與中央的邦尉相區别,設於郡内的邦尉就是後來的郡尉,秦“郡尉”的名號是在更名之後才有的,並且郡内其他職官在更名前並不稱“郡××”而是作“邦××”,如邦司馬等。孫聞博以漢人“視郡如邦國,視郡守如君”的觀念比附於秦時的職官制度,若如其説,則可推論郡級職官在更名前似乎都可能稱“邦××”,甚至郡守也可能稱作“邦守”。(27) 《華陽國志》中有“蜀國守”,任乃强認爲“蜀國守”應當删“國”字,《華陽國志》記載秦昭襄王時誅蜀侯綰後“但置蜀守”,在這之前蜀地爲國郡並置的局面。見任乃强《華陽國志校補圖注》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頁128—129。並參周振鶴主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先秦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頁448—450。 但郡、邦(國)含義畢竟不同,秦真的會以“邦”稱郡嗎?(28) 《説文解字》:“郡,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爲百縣,縣有四郡。故《春秋傳》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是也。至秦初,天下置三十六郡以監縣。從邑君聲。”(段玉裁《説文解字注》,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285—286)《説文》所述周制見於《逸周書·作雒解》(黄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彙校集注(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530)。馬敍倫《説文解字六書疏證》從聲韻訓詁的角度討論了郡、封、邦、都等最初都有羣聚的含義(馬敍倫《説文解字六書疏證》,董蓮池主編《説文解字研究文獻集成·現當代卷》,北京,作家出版社,2006年,4册,頁278)。《釋名·釋州國》:“郡,羣也,人所羣聚也。”(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頁59)《釋名》的解釋即指出了郡的這一含義。郡、封、邦、都在後來作爲政治術語使用中逐漸分化,尤其是在戰國以後,郡及縣作爲中央集權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出現,君主以官僚制的形式掌控地方,與封君封國不同,邦、郡是有本質區别的。晉人苗恭《十四州記》:“秦兼天下,始皇二十六年,廢五等之爵,立郡縣之官……郡之言君也,今之郡字,君在其左,邑在其右,君爲元首,邑以載民,故取名(按: 當爲民)於君,而謂之郡也。”(歐陽詢《藝文類聚》卷六“郡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117)此説反映了秦郡的性質。《廣雅·釋詁》:“州、郡、縣、道、都、鄙、邦、域、邑,國也。”(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四下,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128)這樣以郡爲國的解釋,只能是西漢中期郡國體制定型後漢人的觀念。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有“邦郡”一詞,工藤元男認爲是指“邦(内史)和郡”(《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頁167);但李家浩據九店楚簡“邦君得年”認爲“郡”應當讀爲“君”(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80)。

上述諸説中,郡説影響最大,持此論者最衆。要正確理解郡邦尉、(郡)邦司馬的性質,必須將其置於秦統一之際制度變革的歷史背景之中。下文即從兩方面展開討論,一是討論郡邦尉設置的背景、統屬、職能,將其作爲秦郡制變革的一部分來理解;二是在此基礎上進而討論其他與“邦”有關的史料,尤其著重關注《秦更名方》所未提及,卻又與郡邦尉密切相關的中央邦尉的變革,從制度變革與理念更替的角度,整體性地考察秦“邦”更名的具體情形及其意義。

二 郡邦尉的性質與郡制變革

《秦更名方》的這幾則内容顯示,秦在統一之際,存在一個去“邦”化的行動,這表明在漢代因避劉邦諱改“邦”爲“國”之前,秦就有一次對“邦”的稱謂變革,不過對“邦”的更名相當多元,且又有制度變革的含義,與避諱改字不同。下面在使用傳世文獻時,必須注意到漢以前先秦列國與“邦”有關的職官稱謂多在漢代因避諱改寫爲“國”,而在使用秦漢出土文獻,如官文書、璽印、封泥、銘文等資料時,若其時代不明,與“邦”有關者不僅可以推定其爲秦物,且可推論其爲秦統一時去“邦”化之前的史料。

要理解郡邦尉及郡尉的關係,須將之與秦始皇二十六年的郡制變革結合起來考察。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爲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29)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9。 出土簡牘資料也可印證,郡内設有郡守、郡尉、郡監御史三個地方行政機構長官,形成守府、尉府、監府三府並立的格局。(30) 游逸飛《守府、尉府、監府——里耶秦簡所見郡級行政的基礎研究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8),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229—238;《三府分立——從新出秦簡論秦代郡制》,《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年。 秦設郡之初即設郡守,郡制變革時尉、監並非憑空新設,實際上,秦統一前郡邦尉作爲中央派出的官吏駐於郡内負責軍事,中央又派遣了御史常駐郡内職司監察,但派駐於郡的郡邦尉、御史屬於中央職官性質,“郡置守、尉、監”實際上是將中央對郡的控制機制固定爲郡級機構,三府分立、相互制衡在郡制變革前已有一定的實踐基礎。

我們先來看郡邦尉的相關史料。相家巷“南陽邦尉”封泥已爲學者所徵引,(31) 此封泥最早見於許雄志編《鑑印山房藏古封泥菁華》印69,鄭州,河南美術出版社,2011年。此引自任紅雨編著《中國封泥大系》02139,杭州,西泠印社出版社,2018年,頁180。 王偉認爲是證明“邦尉”即郡尉的有力證據,其更名後應當爲“南陽尉印”。里耶秦簡中也有“邦尉”,最早見於《里耶秦簡(壹)》8-649“邦尉、都官軍在縣界中者各”,(32) 《里耶秦簡牘校釋》(1),頁190。 在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簡(貳)》中也有一枚有關的簡文:

洞庭邦尉府□□(9-430)(3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圖版頁59,釋文頁19。

此簡上下殘斷,無紀年,“洞庭邦尉”與“南陽邦尉”封泥一樣爲郡邦尉的例證,對郡邦尉稱“府”也看出其具有相應的官署。此外,郡邦尉還見於岳麓秦簡《暨過誤失坐官案》,該案當事人名暨,是某縣的官吏,整理者認爲他可能就是《猩、敞知盜分贓案》中的“江陵丞暨”(簡061)及《芮盜賣公列地案》中的“丞暨”(簡064),(3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頁149,注1。 文書中列舉暨犯有“不傳戍令”的過失罪:

……

該案中邦尉下達文書給其屬下邦候,似乎要經過邦候所在的縣轉交,如果暨確爲江陵丞,那麽這裏的邦尉應該就是南郡邦尉。以上所見南陽邦尉、南郡邦尉及洞庭邦尉都是“郡名+邦尉”即郡邦尉的例證。《秦更名方》中的“邦司馬”前承上省略“郡”,郡邦司馬爲郡邦尉的屬官,郡邦尉的屬官還有邦候,上引《芮盜賣公列地案》可見郡邦尉與邦候之間的上下級關係,里耶秦簡9-1874也可見邦候的具體情況: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壬辰,遷陵邦候守敢告遷陵主: 令史下御史請曰: 自今以來,令傳叚馬以使,若有吏(事)縣中及逆傳車馬而以載人、避見人,若有所之自一里以上坐所馬車爲臧,與盜同法。書到相報。今書已到,敢告主。毋(無)公印以私印,印章曰李志。

正月甲午,銷士五(伍)□□若思以來。 □□ 但手。(36) 《里耶秦簡(貳)》,圖版頁202,釋文頁70。

這裏需要討論的是9-1874中邦候與遷陵縣的關係。簡文中“邦候”前有“遷陵”,似乎這裏的邦候是遷陵縣的屬吏。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載漢初制度:“縣、道司馬、候、廄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秩各百廿石。”(37) 縣、道司馬,《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作“輕車司馬”。簡471—472,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80。此據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293。 縣道有候當沿自秦制,縣候或爲縣尉屬吏,或爲縣廷所屬的“稗官”系統。里耶秦簡《遷陵吏志》所載遷陵縣有“官嗇夫十人”,其中有發弩嗇夫這樣軍事性的屬吏。(38) 單印飛《略論秦代遷陵縣吏員設置》,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1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98。 但里耶秦簡中除9-1874外,並未發現遷陵縣設有縣候。細繹簡文,可以推斷“邦候”與遷陵縣令爲同一級别,並非其下屬。9-1874“遷陵邦候守建敢告遷陵主”,“敢告”是秦漢行政文書中作爲平級傳達文書的用語,下級對上級作文書報告則使用“敢言之”;其後又言“令史下御史書”,似乎也可作爲縣屬吏説的佐證,但“御史書”是更上級的文書,傳達文書用“下”也合乎情理。里耶秦簡8-657中洞庭郡將文書下發屬縣,且要求“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遷陵縣在收到文書後,下發給貳春鄉並要求貳春鄉“下卒長奢官”。(39) 《里耶秦簡牘校釋》(1),頁193。 卒長係郡尉屬官,《二年律令·秩律》“卒長五百石”,(40)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簡445,頁71。 這裏遷陵縣向郡尉屬官轉達上級的文書亦用“下”。可見“遷陵邦候”爲郡一級的候,只是因爲設置有數員候,“遷陵邦候”分布於遷陵,即所謂“邦尉、都官軍在縣界中者”(8-649),爲了行政方便而徑以所部縣名指稱。《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中候”及“郡候”,皆六百石官,(41)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簡446,頁71。 中候爲中尉屬官,郡候爲郡尉屬官,這裏的遷陵邦候其上級應當爲洞庭邦尉,在更名後洞庭邦尉、邦候就改爲了洞庭郡尉、郡候。

在郡制變革的背景下來理解“郡邦尉爲郡尉”,可知變革前的郡邦尉與變革後的郡尉是有區别的,郡制變革前的郡邦尉並非和郡守一樣爲郡一級的行政機構,而是如其稱謂顯示的那樣,與中央邦尉有密切的關係,當是中央邦尉派駐於郡内的吏員,雖稱作郡邦尉,負責郡内軍事事務,但其行政統屬上屬於中央機構。(42) 游逸飛曾在一則注釋中指出,睡虎地秦律“邦司空”或許可以理解爲中央外派至地方的官吏,且認爲如果此説成立,則邦司空人數便須如御史、刺史一樣,不止一人,否則無法外派至各個地方政區。見《從軍區到地方政府——簡牘及金文所見戰國秦之郡制演變》,《臺大歷史學報》第56期,2015年,注20。本文不認可將睡虎地秦律中“邦司空”解釋爲外派性質的司空,但從中央外派的角度可以對秦簡與“邦”有關的資料有更爲透徹的認識,但其在後來發表的《三府分立》一文中已不再提及此説。 郡制變革後的郡尉及郡監御史性質已變爲地方行政機構長官,不過在稱謂上郡邦尉有變化,而郡監御史可能没有變化而已。正如郡監御史名稱所見,我們並不能因其稱“御史”就認爲它是中央官吏,因此也不能因“郡邦尉”前稱“郡”就認爲是郡級地方官吏。認爲郡邦尉是爲了與中央的邦尉相區别才在其前加“郡”字的觀點,也就容易忽視郡邦尉與中央邦尉之間的密切關係。

秦在中央設置有邦尉,《商君書·境内》記載秦國有“國尉”、“國司空”、“國正監”等職官,(43)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114—121。 國尉、國司空、國正監,也就是邦尉、邦司空、邦正監。《境内篇》主要記載秦的軍功爵制,當爲商鞅變法時的制度條文。(44) 對《境内》篇的討論參仝衛敏《出土文獻與〈商君書〉綜合研究》,新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3年,頁190—199。 白起於昭王十四年自左更“遷爲國尉”,(45) 《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頁2331。 到秦王政十年又以尉繚爲秦國尉,《史記正義》認爲國尉“若漢太尉、大將軍之比也”。(46)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0。 秦印有“邦尉之印”,秦封泥有“邦尉之璽”、“大尉之印”,孫聞博認爲其先後順序爲: 邦尉之璽→邦尉之印→大尉之印。(47) 《秦漢軍制演變史稿》,頁57—63。 當可信從。

除邦尉之外,大良造、庶長等軍爵及將軍、大將等軍職皆有統兵出征之權。行軍統兵權之外,兵力的徵集、軍功獎懲管理、軍需補給轉輸等軍事職權必須由專門行政機構負責,從秦的官制體制來看最合適的應當就是邦尉府。秦領土擴大設郡後,軍事職權也日漸分化。秦郡初設時還不是地方行政機構,没有控制屬縣的財政、司法,而是具有突出的軍事性,陳長琦、游逸飛因此稱郡爲“軍區”。(48) 陳長琦《郡縣制確立時代論略》,《河南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戰國時代郡的嬗變》,《廣東社會科學》1994年第1期,一並收入其著《戰國秦漢六朝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頁1—34。游逸飛《從軍區到地方政府——簡牘及金文所見戰國秦之郡制演變》,《臺大歷史學報》第56期,2015年。 秦軍事體制内中央軍與地方軍出現分化,(49) 秦漢軍事體制内中央軍與地方軍的關係,參看黄今言《秦漢軍制史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122—167。 郡守有“徵發一郡壯丁出征的權力”,(50) 楊寬《戰國史(增訂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頁229。 可以帶兵出征,不過其職能側重於郡内的駐防,邦尉負責日常地方軍務的管理並且臨時調發地方軍參與中央軍征伐行動,因此此階段邦尉與郡守具有密切的關係。而邦尉派出吏員駐於郡内與郡守職能的變化有關,更與秦統一軍事行動迅速發展有關。

戰國後期,軍事行動的規模越來越大,這些大型的戰事基本上是由中央高級武官領兵執行,這就需要徵發大量的地方兵力,如著名的長平之戰,秦王甚至親自去河内,“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51) 《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頁2334。 不僅如此,軍事規模擴大的同時,戰事也更爲頻繁,尤其是秦王政十七年後統一戰爭迅速展開,前一年已“初令男子書年”(52)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2。 ,爲即將開展的軍事統一行動做了動員準備,這就需要邦尉更爲有效、靈活地掌握地方軍務。戰國後期的秦郡已逐漸發展爲地方行政機構,全面掌握屬縣的財政、司法、行政、人事、軍事等多方面權力,郡守擴權的同時也就必須分出精力負責其他事務,這就與中央軍事行動迅疾高效的需求相衝突。因此,中央邦尉派出專員常駐於郡内直接管理郡内的軍事事務成爲最爲可行的方式。郡邦尉初設的時間未知,岳麓秦簡《芮盜賣公列地案》發生在秦王政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時,可見南郡邦尉之設必在秦王政二十一年之前。由里耶秦簡9-1874“邦候”可推知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時稱洞庭邦尉,十一月爲二十六年年初(十月爲歲首),秦的郡制變革雖具體時間未知,文書傳遞到洞庭郡也需要一段時間,由此來看在當年改名爲郡尉是合理的。

郡邦尉的設置可以説是一個由臨時派遣到固定常設的過程,與之相似的還有郡監御史。(53) 廖伯源對秦漢官制中由臨時派出轉變爲固定職掌的現象有專門討論,參其著《使者與官制演變——秦漢皇帝使者考論》,臺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 睡虎地秦簡《傳食律》有關於“御史卒人使者”給予廩食標準的相關規定,整理者懷疑這裏的御史爲郡監御史。(54)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79,頁60。 “御史”下有鈎識符號,《秦簡牘合集》釋文作“御史、卒人使者”,認爲兼指御史的使者與卒人的使者。(55)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頁141—142。 這裏的御史雖非監御史,但“御史使者”中應當包括派往郡内的人員,中央逐漸加强對郡的控制,其由臨時派出逐漸變爲常駐的監御史。秦監御史在秦二十六年郡制變革前即已存在,其例見於岳麓秦簡《癸瑣相移謀購案》,該案發生於秦王政二十五年南郡州陵縣,案例中先敍述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等在對案件當事人論罪,後緊接着敍述到“監御史康劾以爲”,指出了州陵縣定罪的不當。(56) 《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頁95—104。 可見,在郡制變革前監御史已經存在,但此時監御史、郡邦尉應當都屬於中央的派出吏員,御史大夫、邦尉由臨時性的派吏員去地方公幹,逐漸形成固定職掌,在地方擁有官署,其秩級也隨着其重要性而逐漸擡升,據里耶秦簡9-430“洞庭邦尉府”可知在郡制變革前的洞庭邦尉已可以稱“府”,可見郡制變革前的監御史、郡邦尉儘管尚屬於中央派出性質,但實際上在職能方面已和郡制變革之後的三府並立的郡級行政長官没有差别,郡制變革明確將其置於郡級行政機構序列當中,在制度上實現了郡區内三府相互間的分權節制。

(1) 本文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考虑到影响因素与评价对象之间的非线性影响特征,引入非线性模糊算子,构建了边坡稳定性分析的两级非线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最终将其应用于河百高速沿线边坡,结果表明该方法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符合度较高。

二十六年郡制變革還有更爲重要的意義,就是將秦故地已在實行的郡守、郡邦尉、監御史三者相互節制的地方行政體制推廣到新地。但新地郡邦尉並非憑空新設,很可能是由統一後駐防新地的部分戍守兵力改組而成,負責這部分戍守兵力的都尉、校尉隨即轉任爲郡邦尉或郡尉。以洞庭邦尉爲例,秦王政二十五年“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會稽郡”,(57)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4。 “荆江南地”包括楚原先控制的長江以南的中下游地區,王翦“平荆地爲郡縣”所置有洞庭郡、蒼梧郡、會稽郡等。洞庭郡在二十五年設郡時,應當還有部分王翦所統帥的中央軍駐防該地。里耶秦簡中所見的洞庭郡戍卒基本上都來自外郡,有“冗戍”、“更戍”、“罰戍”等不同名目,(58) 游逸飛《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戰國秦漢郡縣制個案研究之一》,《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61期,2015年。 戍守洞庭郡的戍卒當沿承自占領時王翦麾下的部分中央兵力,這些戍卒轉由洞庭尉府所轄,如里耶秦簡9-1至9-12所見,追討來自陽陵縣的戍卒的貲錢是由洞庭尉發文給戍卒所署的戍所遷陵縣的。王翦麾下的將領應當和李信軍一樣,是由都尉來統帥各支兵力的:

荆人因隨之,三日三夜不頓舍,大破李信軍,入兩壁,殺七都尉,秦軍走。(59) 《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頁2339。

3)重新计算聚类中心,计算每个类别中所有对象的均值作为该类别的新聚类中心,计算所有样本到其所在类别聚类中心的距离平方和,即J(C)值。

由都尉到郡邦尉或郡尉的變化反映了秦占領新地後郡内駐防軍統屬關係的變化。戍守兵力一方面用於砥定郡内的楚系反叛勢力,另一方面也是爲了防範周邊的蠻夷人羣。王翦滅楚定江南地後又“南征百越之君”,據《淮南子·人間訓》記載:

(秦始皇)利越之犀角、象齒、翡翠、珠璣,乃使尉屠睢發卒五十萬,爲五軍,一軍塞鐔城之領,一軍守九疑之塞,一軍處番禺之都,一軍守南野之界,一軍結餘干之水,三年不解甲弛弩,使監禄無以轉餉,又以卒鑿渠而通糧道,以與越人戰,殺西嘔君譯吁宋。而越人皆入叢薄中,與禽獸處,莫肯爲秦虜。相置桀駿以爲將,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殺尉屠睢,伏尸流血數十萬。乃發適戍以備之。(60) 何寧《淮南子集釋》卷一八《人間訓》,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1289—1290。

據辛德勇的研究,這次行動的主帥並非尉屠睢而是王翦。(61) 辛德勇《王翦南征百越戰事鉤沉》,《舊史輿地文録》,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79—95。 秦軍駐紮在今南嶺和武夷山一帶,“三年不解甲弛弩”,尉屠睢很有可能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中,在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間任蒼梧郡尉的“尉徒睢”(62)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103—105。 是同一人,其隨王翦南征是以郡尉的身份,但在成爲郡尉之前很有可能就是王翦手下的一名都尉。

郡邦尉的屬官除司馬、候外,或許還有司空,里耶秦簡中有一枚簡提到有“邦司空”:

丗二人徒養。

八十四人邦司空公白羽。(正)廷。(背)(8-773)(63) 《里耶秦簡牘校釋》(1),頁224。

該簡時間未知,大概是在秦占領楚地不久。睡虎地秦簡中也有“邦司空”,整理者認爲是國家的司空。8-773是一份作徒簿,徒隸去邦司空勞作,“公白羽”具體未知,但應與捕鳥求羽有關,此任務應該不會遠涉咸陽。文書因爲行用於郡内,所以在邦司空前省略郡名。秦漢軍隊中有“司空”,(64) 宋傑《秦漢軍隊中的“司空”》,《史學月刊》2014年第7期。 因此這裏的邦司空很有可能就是郡邦尉的屬官“郡邦司空”。郡邦司空的更名未知,但有可能仍在郡尉屬下,卻與郡守府下的郡司空有别。

三 “邦”的更名與制度變革

如此看來,郡邦尉及其屬下郡邦司馬官職稱謂中的“邦”其實就是指秦國家、朝廷而言。秦的職官名號中有“邦”字者基本上都是中央官及其屬官,這樣的職官目前所見有相邦、邦尉、邦司馬、邦候、騎邦尉、邦司空等。(65) 騎邦尉一職,本文同意郭永秉認爲其是中央官的看法,不再討論。秦封泥有一方“邦都工丞”封泥,不詳其具體職掌及沿革,暫置不論。此外又有屬邦,其含義一般認爲是管理臣屬於秦的蠻夷之“邦”的機構,臣屬於秦的蠻夷之“邦”爲“臣邦”中的一類。但臣邦如果理解爲臣屬於“邦”(即秦)的少數民族集團,則臣邦、屬邦之“邦”就是指秦而言。亦存疑待考。 秦統一之際對這些職官是否都有更名的舉措呢?以下試做分析。

秦有相邦、丞相,任相邦者據統計先後有樛斿、張儀、樗里疾、薛君(田文)、魏冉、吕不韋等,吕不韋之後就不再任命新的相邦了。關於其原因,王偉推測:“秦王政十年吕不韋被免相,此後嬴政便借機廢除了位高權重、時常架空國君的‘相邦’一職;或許嬴政當時並未公開宣布廢除相邦之職,但也不再任命其他人擔任相邦一職,久而久之,相邦一職形同虚設,實際上與被廢除没有區别。”(66) 《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頁110—111。 因此,秦統一之際並没有更改相邦名號的需要。

孫聞博已指出邦尉更名爲太尉。不過,太尉雖然是“秦官”,但在秦統一後秦始皇很可能出於集權的需要,同相邦一樣雖設其位但是並不常置。這裏需要討論的是邦司馬、邦候的統屬及其更名。《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著録有一方“邦司馬印”四字田字格印。羅福頤將之歸入漢印,並認爲這裏的“邦”爲邦門,因此邦司馬可能就是城門司馬;(67) 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印五七,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頁11。 但此印不避漢高祖劉邦諱,沙孟海、王人聰、王輝等因此都認爲此印乃是秦印。(68) 沙孟海、王人聰、王輝等人意見,具見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頁185。 《十鐘山房印舉》著録有一方“邦候”日字格半通印,亦爲秦印無疑。(69) 陳介祺編《十鐘山房印舉》舉之二官印第十五,北京,中國書店影印,1985年,葉47A。 邦司馬、邦候前没有加地名,與前郡邦尉下屬的郡邦司馬、郡邦候有别,當爲中央武官,極有可能是邦尉下屬的職官。但邦尉在改爲太尉後,作爲其屬官的邦司馬、邦候又有怎樣的變更呢?

秦太尉的屬官不詳,但我們不妨看一看漢代太尉的情況。漢代太尉地位雖高,本身並無發兵、領兵之權,其府内有掾屬,但其外並無千人、司馬、候這樣的統兵屬吏。(70) 關於漢代太尉的具體情形參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頁74—79。 秦代太尉的情形亦當大致如此,秦始皇由於集權需要,爲防太尉事權過重,將邦尉改名爲太尉,或許其秩級也有一定擡升,雖擡高其地位,但實際上卻將其統兵之權剥奪了。

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有兩丞、候、司馬、千人。(77) 班固《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732。

秦設郡之後,郡内的統兵之權先屬郡守,後歸郡邦尉,郡邦尉具有外派性質,其爲邦尉加强對郡軍事的控制而采取的手段,邦尉外派於郡的吏員由臨時到常駐,並日益擴大其權力及官署,郡邦尉更名爲郡尉成爲郡一級的機構時,已獨立於邦尉之外。邦尉、郡邦尉的演生及相互關係實爲秦區域行政體制演進的一環,隨着秦領土的擴大、郡轄縣體制的發展,到秦統一天下前夕,秦領域内已形成明確的中—郡之别,“中”(即屢見於岳麓秦簡中的“中縣道”)是指秦邦舊土未設郡的區域,是秦最核心的地區,“中”基本沿襲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形成的舊制,由包括内史在内的中央官直轄,郡則形成郡守、郡尉、郡監御史的三府新制。(76) 參拙稿《内史與秦及漢初的中—郡並立體制》,未刊稿。 邦尉作爲中央官,在設郡之前職掌秦關中(當時爲秦國家整體的領土範圍)的軍事,在設郡之後,先有郡守,後有郡邦尉分其權,其直接掌管的仍只有關中地區的軍事,對郡一級軍事的控制是通過郡守、郡邦尉來實現。不過統一之際對邦尉的變革與内史的變化不同,内史由負責全國内政轉變成爲“掌治京師”的長官,邦尉則剥離其直接控制京師地區軍事的權力,變爲名義上職掌全國武事的太尉,不再直接負責地方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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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尉原本職掌關中地區軍事的權力應當是劃歸了中尉,並將邦尉本分布於關中的屬吏邦司馬、邦候也劃歸中尉並改名爲中司馬、中候。秦漢關中京師地區的軍事由中尉負責。《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

秦的邦尉有統兵之權,商鞅變法時,在秦當時範圍内普遍推行縣制,“並諸小鄉聚,集爲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71) 《史記》卷五《秦本紀》,頁203。《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而集小(都)鄉邑聚爲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頁2232)《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周顯王十九年條:“初(取)〔聚〕小邑爲三十一縣。”(頁723)所記載的縣數存在四十一縣及三十一縣兩種説法。中國學者普遍認爲商鞅在全國設縣,日本學者對商鞅變法時秦縣制的實行範圍有不同意見,池田雄一對諸説梳理後,亦贊同全國説,見其著,鄭威譯《中國古代的聚落與地方行政》,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頁407—411。 在設郡之前,秦全國的軍事職權統歸大將、邦尉,據《商君書·境内》“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72) 《商君書錐指》卷五,頁115—116。國封尉,據《錐指》引唐長孺之説,應當作“邦尉”。 來看,秦的軍事體制大將高於邦尉,大將、邦尉的短兵人數則爲縣令的數倍,令的秩級等級大致對應縣内可徵發正卒的人數,大將、邦尉出征統帥來自各縣按比例徵發的正卒。秦昭王十二年“秦尉錯來擊我襄”,(73) 《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頁738。 司馬錯所擔任的有可能是邦尉。白起於昭王十四年自左更“遷爲國尉,涉河取韓安邑以東,到乾河”,(74) 《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頁2331。 次年又爲大良造。昭王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索隱》:“尉,秦官。斯離,其姓名。”《正義》:“尉,都尉。斯離,名也。”(75) 《史記》卷五《秦本紀》,頁212,215。 斯離所任之“尉”也有可能是邦尉。

秦官印、封泥中有“中尉之印”,(78) 官印見《中國書法報》1997年4月29日,第4版,轉引自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頁184。封泥見任紅雨編著《中國封泥大系》04559,頁381。 可見中尉確爲秦官。中尉的屬官有中司馬、中候,目前所見有“中司馬印”魚鈕官印,可能是秦印。(79) 收録入《待時軒印存》,轉引自《秦文字集證》,頁184—185。 中尉“掌徼循京師”,與内史“掌治京師”一樣,其所轄不僅僅是咸陽、長安都城地區,實際上包括整個“中縣道”在内。因此這裏的“中”是相對於設郡區域而言,指以都城爲核心的、由中央直轄的“中縣道”。(80)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漢武帝時期對中尉應當又有一定的改革,元鼎三年所置三輔都尉即是其結果。《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尉”條記載中尉屬官有“左右京輔都尉”(頁732),即左京輔都尉、右京輔都尉;又“主爵中尉”條記載“元鼎四年更置(二)〔三〕輔都尉”(頁736)。點校本據錢大昭説及景祐本、殿本改二作三,不過此時僅有左、右内史,三輔之置尚在其後太初元年,漢由二輔都尉到三輔都尉(左輔都尉、右輔都尉及京輔都尉)的變化應當與三輔之設同時。先不論中尉與主爵中尉的關係,京輔都尉作爲中尉屬官專門負責内史—三輔地區的軍事治安任務,這一職責在最初應由中尉負責,在由左右京輔都尉—三輔都尉分擔後,中尉的直接職能已基本爲宫城之外、都城之内的警衛治安工作。三輔都尉後逐漸獨立,據《漢書》卷九《元帝紀》載:“(建昭)三年夏,令三輔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頁294)從其秩級來看,三輔都尉與中尉已不再具有統屬關係。 但中尉是在什麽時候設置的呢?《華陽國志·蜀志》記載秦惠王伐蜀時有“中尉田真黄”,(81) 《華陽國志校補圖注》卷三,頁126。 秦在伐蜀之前,在關中地區之外只有上郡,上郡軍事由郡守負責,邦尉雖統掌全國軍事但更偏重於設郡之前的關中本土,《華陽國志》若記載無誤,邦尉與中尉的職掌就有很大的重疊,因此《華陽國志》中的中尉職掌是否爲“徼循京師”有很大的疑問。秦的中尉很有可能是借鑑三晉官制而來,《史記·趙世家》記載趙國趙烈侯時(前408—前387)有“荀欣爲中尉”,(82) 《史記》卷四三《趙世家》,頁1798。 此外趙又有國尉(邦尉),《史記·廉頗列傳》記載趙惠文王(前298—前266)時“以許歷爲國尉”。(83) 《史記》卷八一《廉頗藺相如列傳》,頁2446。 荀欣及田真黄所任的中尉之“中”並非是地理上的京師,而是行政上下層級意義上的中央。這是因爲戰國早中期秦疆域尚有限,商鞅變法時的關中秦地皆設縣,關中秦地作爲京師即秦簡中的“中縣道”是在不斷設郡之後才開始凸顯,趙國亦應如此。在此亦可參考漢初的制度: 漢官職有中—郡之别,中尉、郡尉分别爲執掌中縣道、郡縣道的武職,王國亦設有中尉,爲執掌王國的武職。漢的中尉之“中”既指上下層級上的中央,亦指地理範圍上的中央(京師),而王國的中尉之“中”是指上下層級上的中央,其地理範圍則是指整個王國疆域。因此,戰國早中期的中尉類似於漢代王國的中尉,其爲中央之尉,而非京師之尉。因此中尉、邦尉或許並非兩職,而是前後沿承的關係,目前所見秦、趙中尉的年代都早於“邦尉”,或許有由中尉更名邦尉的變化。秦的中尉在設郡之前統領關中秦縣的軍事事務,此時“中”是指中央,管理的範圍爲全國,即“邦”,後因秦“邦”的範圍擴大,秦領域内出現中—郡之别,“中”是指關中秦故土,因其未設郡而直屬中央,“邦”的範圍大於“中”,中尉作爲統管全國軍事的中央官就改稱邦尉。秦統一之際自邦尉中將其直接管理京師軍事的職能劃出歸於新成立的中尉,中尉之“中”自然是就地理位置而言,是指中縣道、京師,而與之前的中尉不同。

岳麓秦簡《置吏律》則可見秦統一後的中尉,但律文所見中尉負責官吏選任,職掌看似與“掌徼循京師”相矛盾:

置吏律曰: 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爲補之,毋須時。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84)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簡220—221,頁141。

里耶秦簡《秦更名方》中一組與“邦”有關的職官、名號的更名,尤其是改“郡邦尉爲郡尉”一則,使得上述問題似乎可得以解答。但經過學者熱烈的討論,對郡邦尉之“邦”則衆説紛紜,封國、内史、郡、屬邦都被提出作爲答案,卻讓這一問題變得極爲複雜。秦“邦”究竟指何,該如何辨析上述諸説呢?就上述爭論來看,分析秦“邦”的含義不能拘泥於睡虎地秦簡“臣邦”的説法,須置於秦由關中一隅的“邦”發展爲統一帝國的“天下”這一過程之中來進行考察。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爲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85)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57—158,頁56。

惟“縣、都官、郡”睡虎地律文作“縣、都官、十二郡”。“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一句應當是後來修訂增加的,其原因很可能因秦統一之際所設的郡距咸陽已遠,很難按規定期限送達,因此才有這一補充條款。秦及漢初的尉有選任官吏、管理封爵的權力。(86) 楊振紅《秦漢時期的“尉”、“尉律”與“置吏”、“除吏”》,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8),頁333—341。 睡虎地秦簡《置吏律》:“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87) 此據《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斷句有調整,《秦律十八種》簡159,頁136。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88)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簡215,頁37。 皆爲關於此的規定。上文提到趙國中尉荀欣,《史記·趙世家》對其任命的過程有詳細的記載:

公仲乃進三人。及朝,烈侯復問:“歌者田何如?”公仲曰:“方使擇其善者。”牛畜侍烈侯以仁義,約以王道,烈侯逌然。明日,荀欣侍,以選練舉賢,任官使能。明日,徐越侍,以節財儉用,察度功德。所與無不充,君説。烈侯使使謂相國曰:“歌者之田且止。”官牛畜爲師,荀欣爲中尉,徐越爲内史。(89) 《史記》卷四三《趙世家》,頁1797—1798。

牛畜“侍烈侯以仁義,約以王道”而成爲師,荀欣“以選練舉賢,任官使能”被任命爲中尉,徐越因“節財儉用,察度功德”而被委以爲内史,三人受任的官職都與其表現有關,可見中尉的一項重要職掌即選任官吏。戰國早中期秦、趙的中尉即後來的邦尉,邦尉自然也負有選任官吏之責,在邦尉改爲太尉並分化出新的中尉後,這一職責中尉自然也會具備。周海鋒根據上述岳麓簡律文指出秦代“中尉”負責官吏之任免,因此認爲其與漢代掌管京師治安的“中尉”不是一回事。(90) 周海鋒《秦律令研究》,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6年,頁131—132。 但岳麓秦簡律文並非是指由中尉負責郡的官吏選任,而是郡在選任結束後需要報告中尉審批決定。參照漢初的情形,《二年律令·置吏律》“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律文前、後爲有關於郡及内史委輸及治獄的部分,有助於理解“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的含義,具引如下: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駕傳。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餼)稟(廩),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内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勿)治獄,獄無輕重關於正,郡關其守。(91)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213—215,頁174。

縣内的授爵及除吏由縣尉負責,郡與内史則應當類比“郡關其守,中關内史”,即郡關其郡尉、中關中尉,具體負責郡内郡吏的任免。郡的任免文書在匯總後或許也像秦一樣送遞到中尉,中尉有審定的權力,但並不能因此否定中尉“掌徼循京師”的職責。(92)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秦中央官中又有主爵中尉“掌列侯”,從其名號來看,與中尉淵源關係十分密切,或許如内史與治粟内史一般,主爵中尉亦是自中尉中分出,其並非只是“掌列侯”,還有可能包括軍功封爵授賞。

除邦尉及其屬官邦司馬、邦候外,由“邦”改爲“中”的還應當包括睡虎地秦簡中的“邦司空”一職: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93)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簡13—15,頁82。

前引里耶秦簡8-773中的“邦司空”爲郡邦尉屬官,睡虎地秦簡中的“邦司空”,于豪亮認爲就是《商君書·境内》中的“國司空”。(94) 于豪亮《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于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95—97。 商鞅變法後的邦司空本就是職掌關中地區的司空,隨着秦郡的成立,郡内也設有司空,但兩者並非上下級關係。秦更名時就將“邦司空”改稱作“中司空”。《二年律令·秩律》中有“中司空”,(95)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簡445,頁71。 整理小組將中司空解釋爲“中央政府所設主罪人作役官”,但其實是設於京師而直屬於中央的司空。

四 “邦”的更名與理念變革

上面以邦尉、郡邦尉爲中心的考察,可以有如下的認識:“邦”指的是秦國家、中央、朝廷,對郡邦尉的更名是將中央外派性質的官吏變革爲郡内長官,即作爲郡制變革的一部分;自邦尉中分出中尉,作爲中央官制變革的一部分。因此其既是地方行政體制的變革,同時也是中央官系統的改革,這是秦由商鞅變法後的“中央—縣”發展爲“中央—郡—縣”後整體政治制度的變革。到秦統一之際形成的“中”與“郡”雖並立但管理方式並不相同,“中”行秦“邦”舊制,而“郡”行三府新制,秦的中央官制體系在中—郡並立的區域行政體制下也有一定的分化,如自内史中分化出治粟内史,邦尉演變爲太尉並分化出中尉,中—郡之别下的一些中央官分化爲兩種類型,一是直轄京師,二是統轄全國。

在水平方向x处任取一微体单元,长dx,为简单起见,不考虑微体单元自重及外荷载作用,微体单元承受均匀内力N,底部承受水平剪力Q。由平衡方程∑Fx=0得:

初夏,初三毕业班开家长会,张盈盈着一身被她改良的薄料紧身唐装昂扬地走进教室,那衣服布料上花团锦簇,分外耀眼。蒲琳的座位在教室中间,张盈盈往那儿一坐,周围都成了绿叶。蒲琳都能听到同学们嘁嘁喳喳的议论,和那些绿叶们心里的嫉妒和嘲讽。

《秦更名方》中與官職名有關的變更只有上述三則,且皆爲武官,但其作爲摘抄性的文件並未反映秦全部的官制變革,騎邦尉的更名由於字迹漫漶暫且不論,“郡邦尉”及“(郡)邦司馬”其後都變爲郡内的武官,摘抄的官吏大概傾向於選擇與自己行政事務有關的部分,因此,郡邦尉、(郡)邦司馬應該與洞庭郡、遷陵縣的地方行政事務有關。游逸飛、楊振紅將“郡邦尉”做了斷讀,認爲“郡、邦尉”即郡尉和邦尉,游逸飛認爲邦尉是封國之尉,楊振紅則認爲是内史之尉,皆認爲“郡、邦尉爲郡尉”就是將郡尉和邦尉改爲“郡尉”。但如依此解釋,郡尉並不需要更名,只須强調邦尉更名郡尉即可,因此將“郡邦尉”斷讀的看法首先有語法上的疏誤。

戰國秦自稱爲“邦”有多方面的例子,最明顯的是戰國中後期的《詛楚文》。自宋代以來,關於《詛楚文》的年代是秦惠文王還是秦昭王一直爭論不休。(96) 具體討論詳見王輝、陳昭容、王偉《秦文字通論》,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頁90—94。下引《詛楚文》文本引自此書。 《詛楚文》共三石,《巫咸》、《亞駝》、《湫淵》三石除神名不同外,其餘文字皆相同。以《湫淵》爲例,秦王在向神靈禱告時首先回顧了秦楚交好的歷史:

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寔)繆(戮)力同心,兩邦若壹(一),(縫)以婚姻,袗(申)以齋盟。

秦穆公與楚成王時秦、楚“兩邦”關係十分的密切,並無嫌隙,這一密切的關係一直延續了十八代秦王,而到如今兩“邦”卻兵戎相見,秦王因此數落楚王:

不畏皇天上帝及大神氒(厥)湫之光列(烈)威神,而兼倍(背)十八世之詛盟。率者(諸)侯之兵以臨加我。欲剗伐我社稷,伐烕(滅)我百姓……今又悉興其衆,張矝意(布)怒(弩),飾(飭)甲底(砥)兵,奮士盛師,以偪(逼)(吾)邊競(境),將欲復其(凶)迹,唯是秦邦之羸衆敝賦,(鞈)(褕)棧輿,禮使介老,將之以自救殹。

除了现代艺术,我们还能在柏林见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古代艺术品。柏林市中心的一个岛上布满了博物馆,俗称博物馆岛。在这里,古代埃及文明和古代东方文明只有几步之遥,老博物馆、老国家艺术画廊、博德博物馆、新博物馆和佩加蒙博物馆等如同一部部时空机器,带领我们开启一场惊心动魄的文化艺术之旅。

秦不僅自稱“秦邦”,也稱與之敵對的楚爲“邦”,這即是睡虎地秦簡中的“他邦”。秦在與楚等列國對峙時,設置邊關徼塞作爲分界線,秦與列國的交通須經過重兵防守的邊關,即“邦關”,外國通過正常手段通關來至秦國者稱“邦客”、“邦徒”,秦的編户民越過邊防線逃亡到其他國家即是“邦亡”。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爲告黥城旦不審。”(97)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簡48,頁104。《法律答問》中還有一條與“邦亡”有關:“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這是針對私家奴婢的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簡5,頁94。 邦亡也就是“出徼闌亡”。闌,《漢書》顔師古引臣瓚注:“無符傳出入爲闌。”(98) 《漢書》卷五○《汲黯傳》,頁2321。 徼,即邊徼,泛指秦邊關、邊塞、邊徼等與六國及周邊族羣對峙的邊防設施,岳麓秦簡中有數份有關邦亡罪的案例,稱作“邦亡荆”,皆是指叛逃到與秦對立的楚國。(99) 如案例《尸等捕盜疑購案》、《多小未能與謀案》、《學爲僞書案》,俱見《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頁113—117,141—143,223—231。 秦統一後,目前所見史料已不再見有“邦亡”,一方面是六國被滅,“他邦”不再具有現實性,另一方面是秦政治理念變革下廢棄了之前普遍行用的“邦”。

秦自稱“邦”延續了商周以來的傳統。周人自稱“周邦”,對於上天,周人謙卑地稱“小邦周”,而稱殷商爲“大邦殷”。(100) 分别見《尚書·大誥》及《尚書·召誥》,阮元校勘《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2001年,頁192下,220下。 西周青銅銘文中也屢見周人自稱“周邦”:

……巠(經)念厥聖保祖師華父,克王服,出内(入)王令(命),多賜寶休,不(丕)顯天子,天子其萬年無疆,保辥周邦,畯尹四方……(大克鼎·02836)

唯王正月,辰在庚寅,王若曰: 录伯,自乃祖考,有(勛)于周邦,右(佑)闢四方,(惠)天令(命),女(汝)肇不(墜)……(录伯簋蓋·04302)

王若曰: 師克,不(丕)顯文、武,膺受大令(命),匍(撫)有四方,則唯乃先祖考又(有)(勛)于周邦,干(捍)害(禦)王身,乍(作)爪牙。(師克盨·04467.1)(101) 分别見《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頁1515,2656,2873。

以上銘文年代皆屬西周,不僅周稱“邦”,各國皆可稱“邦”,既見於青銅銘文,也見於出土楚簡,如“邢邦”、“黄邦”、“晉邦”、“鄭邦”、“魯邦”、“齊邦”、“楚邦”等,除秦外,其他各國官職中帶有“邦”者,如“相邦”、“邦司寇”、“邦大夫”、“邦庫”等等,皆屬中央職官。(102) 張海《邦國之别——兼談兩周銅器銘文所示西周王朝之國家結構》,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560—584。 周王室分封的諸國由周王册命建立,即“天子建邦”(中山侯鉞),(103) 《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11758,頁6469。 王國維描述周邦與其他諸邦的關係:“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爲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爲諸侯之君。”(104)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9年,頁466—467。 周由“諸侯之長”成爲“諸侯之君”,即建立了複合制結構的國家,周邦僅指周王實際統治的範圍,不包括分封的諸邦:

夫先王之制: 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先王之訓也。(105) 徐元誥《國語集解》卷一《周語上·穆王將征犬戎》,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6—7。

周人以邦内、邦外對統屬關係做了區分。周邦之外是分封的列國,周邦之内既有貴族的采邑,也有由王朝直轄的“公邑”。(106) 李零《西周金文中的土地制度》,《學人》(2),南京,江蘇文藝出版社,1992年。陳絜《周代農村基層聚落初探——以西周金文資料爲中心的考察》,朱鳳瀚主編《新出金文與西周歷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128,134。 周人“宅兹中國”,居於四方之中,册封的臣屬諸邦,周人統稱其爲“庶邦”、“多邦”、“小大邦”、“小大庶邦”,分布於周的“四方”,“四方”内又有周人没能控制的地區,如鐘的記載:

王肇遹省文武、堇(覲)疆土,南或(國)孳(子)敢臽(陷)處我土,王(敦)伐其至,撲伐厥都,孳(子)乃遣來逆卲王,南尸(夷)、東尸(夷)具(俱)見廿又六邦。(·260)(107) 《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頁303—304。

爲周厲王時器,南夷、東夷有“廿又六邦”,其中的南夷諸邦位於“南國”。朱鳳瀚認爲“南國”與“南土”有别,“南土”是周王國南方的國土,在其南部邊域地區設有“侯”之類具有軍事防衛職能的長官;“南國”則更在其南,大致在今淮水流域、南陽盆地南部與漢淮間平原一帶,可以認爲是西周王國的附屬區。(108) 朱鳳瀚《論西周時期的“南國”》,《歷史研究》2013年第4期。

秦“邦”及其領土擴大後統屬的“臣邦”無疑是延續了周以來的政治傳統,但秦的“臣邦”卻與西周時期位於周“四方”的諸邦不同。秦的臣邦分爲“(内)臣邦”與“外臣邦”,學界對秦簡“臣邦”有很多討論,我們以渡邊英幸的看法爲例,在渡邊英幸看來,戰國秦的“臣邦”包括以下三者: (一) 臣屬於秦的戎狄蠻夷之君長、君公;(二) 戰國秦所封的“封君、侯”;(三) 服從於秦的東方諸侯國。(109) 《秦律的“夏”與“臣邦”》,頁253—263。 内臣邦與外臣邦共同組成秦的“臣邦”,睡虎地秦簡中的“外臣邦”、“他邦”是指秦統治領域之外的地域,顯示了秦的内外之别。東方諸國既有服屬於秦者,亦有與之處於敵對狀態者,共同構成了秦律中的“他邦”,因此秦的内外結構被分成郡縣——内臣邦——外臣邦——敵對的“他邦”。這一由内及外的結構中,“外臣邦”及敵對的“他邦”可保持其獨立性,但“内臣邦”則不同,研究戰國封君的學者普遍認爲封君制主要來源於春秋時期的采邑制。(110) 可參看吕文鬱《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訂版)》,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鄭威《楚國封君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 秦時的封君不乏勢力强大者,但在與專制君主的鬥爭中,秦統一之前强大的封君已被消滅,而其他的封君也在君權的擴張下不再擁有封邑的實權,最終只能食其衣食租税而已,封君制處於郡縣制的强烈影響下。(111) 對秦封君制的研究可參馬非百《秦集史·封爵表》,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876—892;柳春藩《秦漢封國食邑賜爵制》,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4年,頁3—32;楊寬《戰國史(增訂本)》,頁259—269,693—695;李春利《兩周時期采邑制度的演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頁195—204。 至於針對蠻夷君長,郡縣制、屬邦制等國家官僚制行政手段都在日益削弱君長的權力,“内臣邦”向郡縣制的轉换也就順理成章了。

秦用以取代“邦”的是一個新的政治概念——“天下”。秦王政在二十六年滅掉六國中最後一個的齊國後,即頒布詔令給丞相及御史:“寡人以眇眇之身,興兵誅暴亂,賴宗廟之靈,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其議帝號。”更名改制的序幕由此拉開,羣臣上奏後議定皇帝稱號,此外“命爲‘制’,令爲‘詔’,天子自稱曰‘朕’”,(112)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6。 《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見秦的更名改制集中於二十六年,《秦更名方》中對“邦”的更名亦可判斷爲二十六年。自此始,“天下”一詞便頻頻見於秦頒布的詔令及羣臣的上奏中。對於“天下”政治概念的研究,已經有多方面的成果。(113) 安部健夫著,宋文傑譯《中國人的天下觀念——政治思想史試論》,周偉洲主編《西北民族論叢》(1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頁168—221。邢義田《天下一家——傳統中國天下觀的形成》,《秦漢史論稿》,臺北,東大出版社,1987年,頁3—41;《從古代天下觀看秦漢長城的象徵意義》,《燕京學報》新第13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15—64。羅志田《先秦的五服制與古代的天下中國觀》,《學人》(10),南京,江蘇文藝出版社,1996年。渡邊信一郎著,徐沖譯《中國古代的王權與天下秩序——從日中比較史的視角出發》,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甘懷真主編《東亞歷史上的天下與中國概念》,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7年。游逸飛《四方、天下、郡國——周秦漢天下觀的變革與發展》,臺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更多研究文獻可參考該文。 前人研究多集中於論述“天下”概念與“天命”、“四方”、“四國”、“五服”、“九州”的關係,尤其指出商周時期“四方觀”逐漸被戰國時興起的“天下觀”所取代的過程,但這一轉變過程正是以承擔統一任務的秦通過自身的擴張及變革來完成的。秦的統一將戰國以來强烈的“天下”議論首次變爲現實,“天下”政治概念有很大的包容性,六國被滅,“邦”已成爲過去時,“邦”更名並以“天下”代之是秦革故鼎新的具體體現。

餘 論

由此可見,秦“邦”的更名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 政治理念的變革: 六國被滅,伴隨着的是秦政治理念的變革,“邦”成爲過去式,秦自稱由“邦”變爲“天下”;(二) 中央官制的變革: 秦邦範圍擴大、郡制發展導致中—郡的並立,進而引出中央官的分化,中央邦尉演變爲太尉,並分化出中尉專門負責京師地區軍事事務;(三)郡制變革: 本爲中央外派性質的郡邦尉及監御史在秦統一之際轉變爲郡級職官,形成三府並立、相互制衡的格局。

本文所論由郡邦尉更名開始,將討論引申至中央邦尉的更名。名號的變更背後所顯示的制度變革,既有現實性的需要,也有理念性的追求。由此討論了隨着秦領土的擴張形成的區域行政體制的不同層面,强調了中央職官體系與郡縣體制下“中”與“郡”並立的複雜關係,經過更名,這種複雜的關係得以相對地整齊化。“郡”與“中”分别有專門的主官: 郡内的三府及京師地區的内史、中尉。内史、中尉在漢初仍保持其中央官的地位,直到漢景帝、武帝時對京師地區的军事、行政體制又有進一步改革調整。

秦的天下是以郡縣制爲基本結構的,曾經並立的諸“邦”因秦迅速一統轉變爲秦的郡縣,原先秦與六國對峙的邊徼也更名爲“故徼”,内外格局得以徹底改變。因此,一元型的政治體制在秦的天下範圍内得以成型。但表面的大一統難掩内部的差異,尤其是秦與東方六國對立形成强烈的東西差異,正如“故徼”一詞所示,秦儘管將其改稱爲“故”,但依舊不得不維持這一軍事防線,因爲這是秦帝國控制東方的重要軍事手段;秦將東方新設郡縣之地稱爲“新地”,也是認識到郡縣制一元體制下地方的實際差異;六國舊民由“他邦人”轉變爲秦的編户齊民,但秦又不得不承認他們的特殊性而稱他們爲“新黔首”。這些差異並非一朝一夕即可迅速彌平。秦的變革表面看起來整齊劃一,但難掩東西地域間長久以來的差異,因此,尚有待時間的變遷來消融。

附記: 本文投稿後,2019年1月經魏星同學幫助得見渡邊英幸《里耶秦簡“更名扁書”試釈》(《古代文化》第66卷第4號,2015年)一文,文中已簡要提出邦尉分化爲郡邦尉或郡尉、中尉的觀點,但並未作詳細討論,爲免掠美,特附記於此。

(本文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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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邦”到“天下”-秦“邦”更名所見制度變革及其意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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