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年龄调整的政策效应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退休年龄调整的政策效应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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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龄退休政策的负面效应分析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就其基本制度框架而言,仍继续延续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制度设计,即除特殊工种外退休年龄一般被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工人为50岁,女性干部为55岁。当时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在50岁左右,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是低于退休年龄的,因此50年代初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当时是合理的。而到了1989年男女人口预期寿命已经分别高达69岁和73岁,男女平均预期寿命比退休年龄分别高出了9岁和18岁,据预测,到2000年男女平均预期寿命将再分别增加1岁,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今天倘若再沿用50年代的退休年龄标准不仅不合理,而且会给我国的养老、就业和经济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第一,低龄退休是造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严峻的挑战。从现收现付的收支平衡式C=BD(C—保费率,B—可比工资替代率,D—赡养率)来看,在保费一定的情况下,尽管可比工资替代率对养老金支出的减少到了一定的正向作用,但在我国退休年龄不变的情况下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必然造成我国人口总体的赡养率D (即离退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不断提高,从而要想维持离退休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障水平不变就必然会导致养老金支出的不断膨胀。有调查显示,我国的可比工资替代率已从1978年的89%下降到了1995年的82%,尽管1995年的退休金支出是1978年的75.5倍,但同期人均退休金的增长仅为1978年的7.7倍,低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14.2倍的增长水平,也就是说B指标是逐年下降的。再来看一看赡养率D的变化,1978年时我国的人口赡养率是1∶30.3,而1995年就提高为1∶4.8,而制度赡养率则高达1∶3.9[2],也就是说,被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在内的职工,平均3.9个在职职工就要养活一个已退休职工。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30年,我国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还会继续攀升:2020年为1∶2.68到2030年将达到最高峰1∶2.11,以后才逐渐回落,但到2050年,仍然有1∶2.9[3]。如此之高的赡养率正是由于我国的退休年龄并没有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相应地提高所造成的。

第二,低龄退休尤其是提前退休并不能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就业形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使国企业原有的隐性失业人员日益显性化,不少企业为了减轻本单位的就业压力,采取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的做法分流企业的富余人员。虽然提前退休使国有企业部分地实现了减员的目的,却给养老金的支付造成极大的冲击。据估算,1998年1~8月,全国新增退休人员202.5万人,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有71.3万人,占35.2%。而1998年上半年的提前退休使当年养老保险基金节余至少减少了48.5亿元[4]。可见这种做法只是将企业的就业风险转嫁给了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这种做法不能得到有效地抑制,势必进一步加剧养老金的赤字,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未来几十年的巨额的养老金需求必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异常严峻的挑战,甚至有可能瓦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础。

第三,低龄退休造成已开展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较低的退休年龄一方面意味着工作年限的缩短,另一方面意味着退休年限的延长,也就是说缴纳养老金的时间缩短,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假设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一定,在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和低龄退休所致的退休年限的延长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要保证退休人员在相对延长的余命年内一定的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必然会导致养老金的缴费水平的不断攀升,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实行是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共担的方式,无论是雇主缴费还是雇员缴费都是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而且退休年龄越早,则劳动力成本越高,如果劳动力成本高到大于资本的成本时,企业就会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力丰富而资本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的就业问题的解决是极为不利的。

二、提高退休年龄的正面效应分析

从理论上来看,养老保障水平和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两个制度内的变量,是可以人为进行调整的,但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特征,决策者不能随意改变退休者的养老保障待遇,因此只能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来改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而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也在客观上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供调整的空间,因而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可行的,而且退休年龄的延长也将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正面效应,因而也是必要的。

其一,提高退休年龄为实现制度的收支平衡创造了条件。在现收现付制下,制度的收支平衡式为C=BD,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赡养率D是影响养老金收支平衡最重要的因素,由于赡养率是退休人口与在职人口的比例,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则在减少退休人口的同时相应增加在职人口,从而可以降低制度的赡养率。有研究表明,如果中国目前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话,中国目前的退休人口将会在2000万左右,而不是3000万,在相同的支付水平下,支出可减少1/3。可见,提高退休年龄无疑可以较大幅度地增加养老保险的资金供给,同时较大幅度地减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需求,这对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持续地发展具有极大的积极效应。

其二,提高退休年龄为降低缴费时,提高征缴率创造了条件。提高退休年龄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增收节支的重要途径,根据现收现付制下基金收支平衡的公式C=BD,利用“中国社会保险收支预测模型”进行预测,假设可比工资替代率由现在的80%按每年递减一个百分点的速度降到2050年的58%,则在现行退休制度前提下,测算结果显示:养老保险交费率(包括企业、个人)逐年上升,2010年为23.86%,2020年为28.88%,2030年为39.85%,2040的年46.39%,2050高达51.30%;但若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按男女职工退休年龄都延长至65周岁计算,测算结果如下:养老保险缴费率2010年为10.23%,2020年为12.26%,2030年为17.63%,2040年为25.70%,2050年为27.03%[5]。从两组数据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缴费率的降低意味着企业缴费负担的减轻,相应地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就会降低,这对于保持企业的竞争力是十分有利的。

其三,提高退休年龄可以避免对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浪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赖于劳动者科学文化知识的提高,相应地也就要求劳动者受教育的时间越来越长。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受教育的时间普遍延长,而现行的低龄退休政策会造成学历越高工作年限越短的结果,比如说研究生和博士生毕业一般在26—28岁,假如以他们在30岁左右正式参加工作,60岁正常退休来计算,他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与那些在20岁左右就参加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相比少了10年左右的时间。在劳动年龄下限实际后移的趋势下,若退休年龄不相应向后移必然会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缩短,而且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越高,他们实际工作的年限就越短,这种状况无疑是对我国高素质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从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提高退休年龄对于更大限度地发挥具有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潜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人均寿命越来越长,老年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比重越来越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社会养老金负担越来越重的现实出发,延长退休年龄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据人口学家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在2050年左右将进入“顶端老龄化”,也就是说老年劳动人口与适龄劳动人口的比重将严重失调,劳动力的供需关系将出现新的矛盾,界时需要有工作能力的老年职工继续就业。因此在我国还未进入“老年型”国家之前就要未雨绸缪,适时适度提高退休年龄以备老龄化高峰时期劳动力供不应求的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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