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向民营企业家“布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年前,优秀民营企业家李海仓不幸遇害,出人意料地引出了一个“杀富济贫”说,时隔不久,问题富豪仰融案又牵出一个民企“原罪”论。这一中一西、一土一洋两种论调都超乎个案的性质,指向人们复杂的社会心理,关涉到先富阶层和民营经济的评价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
比较这两种观点,相同之处是都宣布民企“有罪”,不同之处在于处置方法,一说“罪不可赦”,该杀;一说情有可原,可以“救赎”。后者还运用中西法理,精心设计了一整套“救赎”方案,为那些陷入“炼狱”的富豪寻找出路。但不论怎样处置,民营企业家们都被迫背上精神上沉重的十字架。
那么,是谁向民企“布道”?目的何在呢?“原罪”论者显然有学贯中西的文化背景,在讨论中国民营经济的时候,顺手拈来西方圣经故事中的话语,指认中国民企“生而有罪”。这种论调经过一些媒体炒作,遂成为经济界一些所谓精英人士的热门话题。有论者说“原罪”是指民企“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这一说法本身就不确切,民企如何利用“国家资源”呢?合法还是非法?于是有人给“原罪”下了更加明确的定义:“中国转轨时期的财富积累天生带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胎记,有着与生俱来的原罪。”这样说来,“原罪”就不是特指那一个或者哪一类富豪,而是带有普遍性,原来改革开放20年历程中民营经济所创造的财富都大成问题了。
毋庸置疑,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20多年中,确有一些人通过权钱交易等不法手段一夜暴富,也确有不少大大小小的问题富豪而纷纷落马,如杨斌、周正毅之流,他们大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据此给广大的非公经济人士扣上“原罪”的帽子却让人嗅到了“有罪推定”的味道,据此而遑论我国“转型时期”民营经济“与生俱来的原罪”也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我国改革开放的现实历史是什么呢?众所周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传统的计划经济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要搞活经济,就必须冲破旧体制的束缚。邓小平同志指出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神州大地,春潮涌动,乡镇经济、个体经济蓬勃发展,成千上万个个体户专业户靠着好政策靠着辛勤劳动,创造了他们的“第一桶金”,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磨炼,长成了企业界的参天大树,撑起了民营经济的半边天。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胡德平),是20世纪最后20年中国历史现实的逻辑的必然。而在这一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中,广大的民企在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
桎梏和樊篱方面是有巨大贡献的。在此意义上民营企业不仅无罪而且有功。
“原罪”论者虽然处处强调“转轨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但其实正好相反,他们否认或者看不到非公经济在促进经济体制转变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得出了完全错误的结论。理论的谬误是这样产生的,一旦舍弃了现实的历史的规定,就只能陷入空洞的抽象。原罪论不是合乎现实的和逻辑的理论观点,更像是主观臆想的宗教伦理,而且这种似是而非的宗教观念不是从社会某一阶层内部生发出来的,是从外部置入或强加给民营经济头上的。这无疑极大地损害了民营经济本身,对于占国民经济近一半比重的民营经济发展必然产生严重的后果。
任何一种宗教观都有其现实基础,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在此意义上,原罪论特别契合那些身陷囹囿的“问题富豪”们的心境。“原罪”论者抑或是为这些人士吟诵“安魂曲”吗?为那些经历炼狱煎熬的人寻找“救赎”之路?抛开这些现实的动机,原罪论还有着深层的社会心理根源。在貌似博爱怜悯情怀后面,是隐秘的“仇富”心态在作祟,是夹杂着困惑迷惘甚至不满的情绪渲泄,是那些落后于快速发展时代的人的呻吟。“原罪”派和“杀富济贫”派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中共十六大为我国非公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的民菅企业家无须背负所谓“原罪”的十字架,不仅如此,我们还要为那些“初尝”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禁果”的先行者们正名,他们是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