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路事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路论文,几个问题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东铁路原称东省铁路、东清铁路,系根据1896年中俄《御敌互助援助条约》(中国习称“中俄密约”)、《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及1898年《旅大租地条约》等约章,由俄国出资在中国东北境内修筑,1903年建成通车。铁路全长2373俄里,干线西起满洲里,中经哈尔滨,东出绥芬河,分别与俄国后贝加尔铁路及南乌苏里铁路相接;支线自哈尔滨经长春直达大连。①1905年俄国战败,长春—大连段及其一切支线转归日本,并改称南满铁路。此后,中东铁路不再包含南满铁路部分。1924年中苏签署协定,从法律上确定了苏联在中东铁路上的地位。1929年中国东北地方当局强行接管中东铁路,引发了中苏间激烈的外交冲突与局部的边境战争,史称“中东路事件”或“中东路战争”。
中东路事件发生后,中苏双方除报刊时评外,出版的专书为数不少。这些论著,大多系时局影响下的产物,由中东路事件催生。中国方面的著作高举民族主义旗帜,内容基本上以俄国侵华为主线,叙述中东路由动工修筑直到中东路事件发生的历程,强调事件的不可避免性与中方采取强制行动的正当性。苏联方面的著作都突出世界经济危机这一大的国际背景,认为中东路事件是帝国主义发动反苏战争的预演,苏联采取军事行动是出于自卫。②
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苏联学者贾丕才的《苏中关系》(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М.1958)及美国学者唐盛镐的《俄国与苏联在满洲与外蒙古的政策》(Russia and Soviet Policy in Manchuria and Outer Mongolia,1911-5931,Durham,NC,1959),对于中东路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结局论述颇详,这是中东路事件由时论式研究转向学术探讨的显著标志。但双方的基本论点截然相反,反映了作者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的对立。
中国大陆史书在很长时期对中东路事件大多避而不谈。从1980年代起,有关中东路事件的论述开始散见于学术刊物及中国近代外交史著作中。其中多数论著具有政治色彩鲜明、泛论多于缜密的科学论证、原始资料不足的特点。随着中俄两国档案资料的陆续解密,近几年上述情况已有明显改变。③学者们考察的重点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关于中东路事件的肇事者问题。多数作者认为,中东路事件的真正肇事者不是张学良,蒋介石及南京政府是事件的主谋。也有学者认为,张学良、东北地方当局是事件的发动者,南京政府则顺水推舟,采取了积极鼓动和支持的态度。(二)关于中东路事件的性质问题。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收复国家主权是中东路事件的主流和本质。但也有人认为中东路事件的主旨不在维护国权,而仅仅是出于反共需要,甚或交欢“友邦”日本。(三)关于中东路事件的后果问题,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事件恶化了中苏关系,削弱了中国实力,助长了日本的侵华野心。
本文根据档案材料,仅就中东路事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正于读者。
一、关于中东路事件的起因
关于中东路事件的起因,学界诸说并陈,莫衷一是。除史料、史事疏漏和失实问题外,价值取向不同,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各异,似是导致分歧的重要原因。中东路事件由中东路问题而起,但造成中东路事件的原因根本不是中东路的路权问题,而是管理体制本身的矛盾、中东路所处的战略地位及当时的领导人决策失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东路问题包括内涵不尽相同但又紧密相连的三个方面,即路区主权、铁路产权(所有权或路权)和经营管理权(路务或路政)。对这三个方面,1924年5月31日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中苏协定及其附件,④从法律上对中东路的铁路产权(路权)、路区主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协定规定“苏联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这也就承认了铁路的所有权(产权)属于苏联;路区的主权属于中国:“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上述的路区主权在十月革命后绝大部分已由中国陆续收回,双方并无争议。铁路的经营管理权(路务)则属于中苏双方,由中苏两国“公同经营本铁路业务”。⑤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时路权、路区主权的归属是清楚的,中苏之间在这方面不存在争议。因此简单地说路权问题是造成中东路事件的原因是不确切的。
事实上,真正造成中苏在中东路问题上长期冲突的原因,是1924年中苏协定规定的中苏“共管”体制的矛盾。问题的症结在于协定规定,在中国赎路之前,旧有之东省铁路合同、中东铁路公司章程,与中苏协定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中国主权者继续适用。而旧章程的宗旨是实行局长负责制。
1924年《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规定铁路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10人,由中俄两国政府各选派理事5人组成。中方派华理事1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方派俄理事1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理事会的法定人数至少7人,所有决议须6人以上同意方可生效。协定虽赋予理事会以议决机关的地位,但由于没有赋予督办“加一表决票”之权,⑥中苏双方理事人数相等,对事关双方利益的重大争议很难形成决议,所以理事会形同虚设。协定规定设局长1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2人,华俄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由于协定对副局长的权限没有明确规定,理事会也一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导致中方副局长长期有职无权。裁决权仍属于正局长。局长对理事会单独负责,一切文件由局长单独签发施行。由于理事会对重大问题很难形成决议,中方督办无实际权力,结果形成中方位尊苏方权大的局面。对此,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在1926年3月18日致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的信中承认:“我们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在推行加强局长权力的路线,现在已经看到,这种努力的后果及其危害性达到了什么程度。结果是,那些可以不被考虑的人(指路局苏籍职员——引者注)蔑视中国人,理事会降为毫无用处的装饰品,中国人不断地退出,局长个人专权的方针最终变成了不担负责任的帝国主义政策的方针。”契切林认为必须彻底改变这种方针,今后中东铁路各个行政部门,“不应再将中东铁路用于现在已经起了毁灭性作用的政治目的”。⑦
局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人事权问题。《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及“声明书”规定:“本铁路各级人员,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所有“各项位置,应照谋事者之能力、技术及教育资格补充”;“此项原则之适用,不得解作以撤换现在俄籍人员为实行该原则唯一之意义。”这些规定为苏方局长优先录用俄人提供了方便。虽然联共(布)中央政治局曾多次开会讨论(1926年11月20日、1927年3月11日、1929年3月14日)平均用人问题,决定适当增加理事会及管理局内中方正、副处长的比例,⑧但直到中东路事件爆发前,华人在中东路职员总数中仍占绝对少数。比如1929年7月1日以前,在路局下辖的25个处、所中,真正由中国人出任处长的仅3处。⑨再如,1924年初中东铁路员工为16750名,华员仅5679人;在路局,俄国员工为1553名,华员工仅231名。⑩到1930年,路局华职员719人,俄职员1190人;沿线华职员959人,俄职员3709人;沿线华工役3081人,俄工役3327人。(11)(二)财政权问题。有些著作说中东路的利润完全为苏方独吞,是造成中东路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在中苏共管的1924-1929年间,中东路每年纯利约为1500万—2000万卢布,中国得利4850万卢布。有关中东路利润的分配和使用问题,据中东铁路副理事长契尔金(В.Г.Чиркин)1929年9月6日的声明所说,1928年铁路各项营业收入为6487.5万卢布,营业支出为4050万卢布;盈余款2400万卢布中,约700万用于改善铁路,424.5万卢布用于与铁路无关的中国政府机关的开销,约450万用于所谓的特别预算,即中国学校和铁路警察的支出。在中苏共管的5年间,中方通过上述方式向中东路借款2000余万卢布,内约1500万卢布拨付中方的警察和学校,以入股的形式给敷设城际电话线项目拨款150万卢布。此外,1928年3月和8月,中方以预付利润方式划走1200万卢布。(12)中东路给中国政府机关垫付巨款一事,林承辉在1931年2月9日《陈述东铁纠葛真情》中也承认:“自俄国革命之后,我国渐次收回铁路以外机关,经费所出,有由东路暂行垫给,而归中国政府借账项下者;有由东路协济以后即不归还者;有为东路直接开支者。”而1930年东路此项预算分列为:东路借垫中国机关款项共2991616卢布;东路协济中国机关款项共2516036卢布;东路直接开支学校、路警款项共2278296卢布。以上3种款项,除路立学校所用200余万卢布为华俄平分外,其余皆为片面协垫中国机关之款。(13)因此说中东路的利润为苏联独吞显然有欠公允。不过,尽管苏联在中东路的利润分配上满足了中国的一些要求,但利润的使用和分配权仍为苏方把持,不许中方染指。这是问题的实质,也是引起中方不满的重要原因。
此外,中东路“共管”的最高决策权属于中苏两国政府,由于双方利害关系、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不同,加以缺乏解决分歧的协商机制,中东路经营管理方面的一切争执包括纯事务性争执,极易酿成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可以说“共管”体制的矛盾是造成中东路事件的重要因素。
但是“共管”体制的矛盾并不是造成中东路事件的唯一因素。正如7月19日中国外交部宣言所说,中东路事件由多种因素累积而起,不单纯是路权路务问题。(14)当时除了管理体制的因素外,另一能够导致中东路事件的重要因素就是中东铁路的战略地位。中东铁路原是沙俄侵华政策的产物,也是19世纪末李鸿章奉行联俄制日政策的结果。由于所处地理位置重要,中东路不仅成为俄国控制中国东北地区(俗称满洲)、争夺远东霸权的工具,也是各大国竞相争夺的目标和孕育远东国际冲突的温床。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打破了沙俄在满洲的霸权,形成了日俄在满洲南北对峙、既对立又勾结、联合拒美的局面。中国辛亥革命与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改变了两国的国体、政体以及满洲地区国际力量的对比,但并未改变满洲及中东铁路原有的战略地位,各国之间的争斗依旧。由于日本势力的急剧膨胀,中东铁路一度被国际(以日、美为代表)监管,俄国原有的影响力几近消失,满洲成为西方列强入侵苏俄的基地和前沿,这是1917-1923年间满洲时势的重要特点。因此,重新控制中东铁路,“修复”十月革命后遭到破坏的新疆—蒙古—满洲环苏“安全带”,维护苏联远东地区的安全,成为此时苏联在远东的战略目标。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及《奉俄协定》签订,不仅标志苏联合法继承了沙俄在满洲的“遗产”,而且象征苏俄已在“北满”取得了重要立足点。《奉俄协定》签订后,加拉罕兴奋地说,苏联“在远东站住了脚,占据了一个最重要的阵地”。契切林也认为,在管理局中“我们占有优势,局长是我们的人,恢复了我们在中东铁路的权利”。(15)1926年7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布哈林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强调:“中东铁路线是一条主要的战略动脉,它是我们伸进中国的革命的指头。”(16)这些评论准确地概括了1924年中苏协定对苏联的战略价值与历史意义。
然而,1924年中苏协定的签订,也是满洲地区新一轮地缘政治角力开始的标志。参与角力、影响此后中东路局势的主要政治力量,除中国(先是北洋政府,1928年后为南京国民政府)、苏联和日本外,还有奉系军阀张作霖集团。张作霖拥兵自重,一度宣布东三省“自治”,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并曾控制北洋政府。苏联将张作霖视为中国国民革命的主要敌人、日本的傀儡、在华白俄的重要庇护者,是影响中东路局势的不稳定因素和中东路交涉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中东路问题与满洲的整个政局密不可分。中苏关于中东路问题的交涉,实际参与者是二国三方。1925年4-5月,中东路苏方局长伊万诺夫为打击白俄势力,未经理事会同意径自下令裁撤白俄员工引起外交纠葛;1926年1月,伊万诺夫为配合冯玉祥的反奉军事行动、阻挠奉军军运而遭张作霖拘捕的事件,是苏奉矛盾激化的表现,显示了奉张的实力。1929年的中东路事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1926年1月事件的扩大与重演。
苏联对中东路问题的政策,构成对华政策的重要内容。它受苏联远东战略即对华、对日、对美政策的制约,并直接为其服务。从根本上说,决定中东路发展变化及其前景的首要因素是其外部政治环境、中(含东北地方当局)苏两国的政治关系及其力量对比,而不是其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中东路1903年建成通车后近半个世纪里经历多次大的波折,如1905年俄国向日本转让南满路,1919-1920年实行国际监管,1924-1935年实行中苏共管,1935年苏联向日“满”售卖中东路,1945-1952年再度实行中苏共管等,都不是由中东路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引起,便是证明。1929年中东路事件只是其中一例。它是东北“易帜”、国民党统一中国及推行反共反苏政策不可避免的结果。7月23日驻日公使汪荣宝对币原外相说得更直截了当:麻烦缘由苏方坚持赤化宣传,而完全不是铁路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17)
地缘政治与“共管”体制问题,是制约中东路问题走向的经常性因素,并非中方挑起中东路事件的直接原因。东北地方当局之所以决定于1929年7月10日强行夺路,主要是决策不当,误判形势。一方面表现为张学良和蒋介石对苏联的错误估计。当时西方舆论普遍认为苏联国际地位孤立,上下交困,无力开战。蒋介石的德籍军事顾问也强调苏联无力在满洲实行大规模的战争。(18)蒋介石均信以为真。苏方对1928年张学良主政东北后在中东路进行的“夺权”行动,迟迟未作强烈反应,也使张学良误认为苏联软弱可欺。蒋、张等人以此为据,进行决策,难免失算。另一方面是张学良对蒋介石的错误估计。1929年7月5日,蒋介石要求张学良坚决收回中东路,不得已时可绝交,并嘱东北边境戒严。7月10日下午,蒋介石、阎锡山、张学良等与刚抵北平的外长王正廷、亚洲司长周龙光、驻苏代办朱绍阳举行会议,蒋介石仍主张要对苏取强硬态度,武力接管中东路,防止“赤化”,甚至不惜与苏断交,并保证一旦中苏开战,中央可出兵10万,拨几百万元军费。蒋介石的保证消除了张学良对南京政府的疑虑,增强了信心,这是促使他决定在7月10日动手的关键因素。事后,蒋氏并未兑现援张诺言,但张氏仍勇于承担挑起中东路事件的罪责。据为张学良记录口述历史的哥伦比亚大学工作人员张之宇记载:“张氏曾自疚,告诉笔者:我是封疆大吏,中东路,九一八事件,对苏、日关系,平时我有自主权,不能说有了事,推卸责任。”(19)
另外,1928年底和1929年初,一些外国报纸上盛传得自日本的消息,说苏联打算将自己在中东路的权益出售给第三国,中国人似乎已经作出了夺取中东路的决定。这种传闻在中国引起极大反响。1929年1月17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为此发表声明,号召社会各界要求南京政府立即赎回中东铁路,以免落入日人之手。1929年1月9日,中国外交部致电驻日公使汪荣宝、驻法代办齐致、驻苏代办廖世功,要求他们就连日报载俄政府拟将中东铁路利权卖给法国或日本一事,向驻在国政府质询。同时电告东北地方政府严密侦查,妥筹应付。2月初,铁道部还要求外交部派遣熟悉中东路交涉史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小组委员会专门研究中东路问题。(20)有关苏联欲出售中东路的传闻是中东路出现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诱因。以至1929年7月18日苏联驻德全权代表在同德国外交部副部长会谈时,也对德国半官方报纸散布苏联与日、美商谈出售中东铁路的传闻一事表示不满,指出这是“向中国人暗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21)
二、苏联应变的政策与策略
中东路事件发生后,苏联的基本政策目标就是争取以和谈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在中东路的条约权益。其策略经历了以和为主到以战促和两个不同阶段,最后达到了预期目的。
7月17日中苏正式断交前,苏联对华策略的重点是争取以和谈的方式解决纠纷。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党统一中国后,奉张加快了收回中东路路权的步伐。苏方认为此举使苏联在满洲的整体利益受到威胁,高擎维护1924年中苏协定、奉俄协定的旗帜,一面通过协商解决纷争,同时加强战备,随时准备应对不测之变。1928年12月31日,即哈尔滨警方奉命强行接管中东铁路电话局后不久,加拉罕致函斯大林称:“侵占电话局不是偶然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只有认真研究分析所有这些问题,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拟定出令中国人满意的妥协方案,我们才能保住自己在中东路上的地位。”(22)次年1月3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以苏联政府名义向张学良声明:如中方拒绝就中方感兴趣的问题立即进行谈判,并“继续按现在的方式(指强占中东路电话局——引者注)行事,苏联政府将不得不以武力捍卫自己的权利暨1924年在北京和奉天签订的条约”。(23)但中方对此未作回应。
1929年5月27日,东北地方当局以查禁赤党为名,令哈尔滨警方强行搜查苏联驻哈领事馆,中苏关系急剧恶化。5月31日,加拉罕向中方提出严正抗议,声明中国驻苏使领此后也不再受国际法赋予的治外法权的保护,并表示苏联政府对违犯条约的挑衅行为绝不会继续容忍。(24)而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召开一系列会议商讨对策,鉴于当时国内外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决定继续保持克制。6月6日会议指出,在中苏边境“举行军事演习不适宜”,并批评驻哈尔滨总领事梅利尼科夫允许在领事馆内“举行非法会议,是对工人阶级和苏维埃政权的犯罪”,今后如发生类似事件,将递交军事法庭议处。6月10日决定,苏联人民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安总局不得尝试搜查中国驻苏领事馆或逮捕其成员;6月20日决定,驻华领事不得干预中国内部事务,不得同中国将军及其代表进行任何谈判。(25)
7月10日,东北地方当局出动警力强行夺取中东铁路,解除路局苏方正副局长及其他高级职员职务,触及苏方在中国东北的核心利益。这时,苏联仍决定实行两手策略,目标是恢复事发前中东路原状。7月11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派员前往哈尔滨调查情况,准备谈判;同时作断交及以武力自卫的准备,着手向绥芬河、满洲里方向调集足够数量的军队。(26)7月13日,又照会中国政府,提出三项建议:(一)从速召开会议,解决中东路一切问题;(二)立即取消关于中东路的一切违法命令;(三)从速释放所有被拘捕之苏方人员。照会强调如三日内不能得到满意答复,苏方将不得不采用他种方法以保护苏联之合法权利。(27)同日,苏联决定从西伯利亚紧急调遣一个步兵师前往布拉戈维申斯克布防,并令另一个师进入战备状态,准备随时驰赴远东。中方没有接受苏方最后通牒。7月17日,苏方宣布与中国断交,表示苏方绝不会听任中方夺取中东路。由此时开始,苏方对华策略的重点,由以和为主转为以战促和。
从中东路事件爆发至《伯力议定书》签订,前后近半年时间双方共进行三轮谈判。第一轮是在中苏断交后不久开始的。当时南京国民政府迫于西方大国的压力,不再提无条件收回中东路问题。东北地方当局特别是以张作相为代表的稳健派认为,以东北之力,难以阻遏苏军进攻;如引入国民党中央军,则有招致日本关东军干涉之虞,因此主张把中东路问题视为中苏关系中的地方性问题,争取尽快和平解决。面对这种情况,张学良意识到将中东路事件限制在局部范围内,依据中俄、奉俄协定协商解决最为适宜。苏联认为奉张的态度与南京方面有别,对己有利,便决定以张学良为主要谈判对手。7月22日,张学良派交涉员蔡运升同梅利尼科夫会面,强调此事应由两国自了,不必第三国出面调停,更不必诉诸武力,提议:(一)释放被捕之苏联员工;(二)苏联政府任命正副局长;(三)召开两国政府全权代表会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中东铁路冲突;(四)苏联政府可不承认冲突后的状态,并对这种状态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如苏联政府同意上述建议,则张学良将征求南京政府予以批准。(28)苏方对上述建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表示怀疑。7月23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只有将蔡氏建议的第四款改为:“双方承认按奉天和北京协定改变冲突发生后中东路上出现的状况”,并由南京或奉天政府正式提出,苏联政府才会认真予以考虑。同时,会议责成梅利尼科夫发表声明,于25日转交蔡氏,指出奉张的倡议只有立即实施才有意义。(29)26日,张学良决定根据蔡运升与梅利尼科夫的交涉情况,以东北地方当局的名义给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一封专函,提出四项交涉办法:(一)双方各派代表定期会议解决东路问题;(二)苏联政府另派正副局长;(三)东路现状之临时办法,由俄正局长、华副局长共同签字办事,俟将来会议后根据中俄、奉俄协定规定之;(四)被拘苏联人员可以释放,但须经过相当手续驱逐出境,其苏联拘留之华人亦须一律释放。同时,张学良致电蒋介石详加说明,以期征得南京方面批准。但蒋介石将上述四条改为三条,删去了苏联政府另派正副局长及中苏双方正副局长会签办事的关键性内容,(30)并要求苏方“无条件开议”。张学良未敢抗命。苏方对中方单方面变更原拟谈判条件十分不满,认为中方建议的实质是使破坏1924年中苏协定的行为合法化。8月1日,加拉罕根据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当天的决定致函张学良,强调“奉天政府不顾自己7月22日的建议,又提出一个新的建议,使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化为乌有;如欲继续进行协商,必须接受苏联政府今年7月25日的建议,否则可能出现各种新的严重事态,奉天政府和南京政府应负全部责任”。(31)蒋介石态度强硬,无意让步,第一轮谈判破裂。对此,美国助理国务卿詹森(N.T.Johnson)坦率地向驻美公使伍朝枢指出:“中国政府的高压政策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整个世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32)
第一轮谈判中止后,中苏双方加强战备。8月6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采纳斯大林和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的建议,决定把当时驻扎在远东地区的所有武装力量合并成“特种远东军”,任命熟悉中国情况的布柳赫尔(加仑将军)为司令,即刻就任。8月15日,张学良下达“防俄”作战动员令,调驻守辽宁的6万东北军北上。双方剑拔弩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恰在此时,柏林来电称,如中方同意苏方另派局长,苏方同意与中方会商提前赎路办法。蒋介石认为如中东路由中方谈判赎回,则同意苏方另派局长之事已无实际意义,遂于8月18日同意德国居间调停,由此开启了南京国民政府和苏联直接交涉的大门。8月22日,中国驻德国公使蒋作宾同德国外长就解决冲突的办法初步达成一致意见。8月28日,德国驻莫斯科大使迪克森将中方据此拟订的调解中东路冲突的宣言草案,转交给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内含四项办法:(一)双方将依据1924年中苏协定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争端,尤须依据该协定第九条规定,解决赎路问题;双方尽快妥派全权代表,进行会谈,以解决上述一切之争端。(二)冲突发生后中东铁路之状态,应据1924年中苏协定和奉俄协定予以改变,但此种改变,须先由双方会谈予以确定。(三)苏联政府推荐新的局长和副局长人选,并由理事会委派。苏联政府训令苏联籍铁路职员,严格遵守1924年中苏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四)双方立即释放因本次事件或1929年5月1日后被捕的人员。8月29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批准了对上述联合宣言的修正案。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苏方修正案删去了原案第三条中的“新”字,在“委派”二字前加上“立即”字样,未提任命新的局长及副局长问题。但在转交苏联的修正案时,李维诺夫向迪克森口头声明,苏联政府并未找到任何理由任命新的局长、副局长,以接替依约任命并严格按条约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局长及副局长;如中国政府同意任命新理事长接替现任理事长,使现任理事长对破坏中苏条约所规定的中东路上的秩序承担直接责任,则苏联政府将提出任命新的局长和副局长问题,但委任局长和副局长必须与签署联合宣言同时进行。
南京方面拒绝接受苏联对“宣言”所作的修改,9月13日通过德国大使转交给苏联政府的补充建议,不仅要取消原有建议,甚至将关于依约任命苏方局长及副局长的问题改为只任命副局长一人。9月18日,苏联政府通过德国使馆向南京政府正式发表声明,认为南京政府收回了自己原有建议,破坏了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冲突的进程。“对于冲突的继续恶化,南京政府应承担全部责任”。(33)由于中方的出尔反尔,持续近一个月的柏林交涉无果而终。
随后,中苏围绕中东路的冲突进一步升级,最终引发了苏军对中国东北边境连续3次的大规模进攻:10月12日—11月2日的同江之战、11月17-18日的密山之战和11月17-20日的满洲里—扎赉诺尔之战。(34)结果,苏军大获全胜,中方损失惨重。满洲里和扎赉诺尔战役中中方损失最大:阵亡约1500人,伤约1000人,被俘约8300人;被俘者有西北战线的总指挥梁忠甲及其下属约250名奉军军官。在扎赉诺尔战斗中,苏方仅第35步兵师就俘虏了中方42名军官和998名士兵。在同江战役中,中方的7艘战舰被击沉,约500名官兵阵亡,数千人被俘。而苏方在中东路的各次战斗过程中当场阵亡及在救护撤离阶段因重伤死亡者仅281人;受伤、受震伤、冻伤者(不包括无需入院治疗的轻伤者及病人)则为729人。(35)苏联于10-11月采取上述大的军事行动,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彻底扭转长期被动应付的局面,掌握战略主动,以战逼和;(二)时机有利:1929年10月苏英复交,西线已无后顾之忧;西方各大国特别是日本无意直接介入苏中冲突;10月10日蒋介石与冯玉祥开战,南京政府不仅未能兑现“出兵十万”援张的诺言,反而要求张学良调兵入关援蒋,南京与奉张的内部矛盾加深,苏方有机可乘,而且此时采取军事行动亦可牵制奉张援蒋打冯;(三)素主对华强硬的斯大林在党内斗争中获胜,有助于联共(布)中央统一事权,集中指挥,协调行动。苏联的军事行动获得了预期效果:
首先,对反苏反共的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报复,向世界展示了军事实力。早在1929年8月29日,斯大林就中国问题给莫洛托夫的信中即已指出:“问题不单是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结束‘冲突’,还在于要用自己坚定的立场彻底揭露(着重线是斯大林本人所加——引者注)作为帝国主义走狗政府的蒋介石政府,败坏它的威信,因为帝国主义走狗们都想成为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政府’的典范。毫无疑问,蒋介石政府同苏联政府的每一次冲突,以及蒋介石向我们做出的每一个让步(他已经开始让步了)都是对蒋介石政府的打击。这既可以揭露作为帝国主义走狗政府的蒋介石政府,又利于开展对殖民地工人(主要是中国工人)的教育事业。”1929年12月5日,斯大林又致函莫洛托夫说:“我们不可能采取其他行动。要让他们知道布尔什维克的厉害!我想,中国的地主分子不会忘记我们远东人给他们的切切实实的教训。”(36)
其次,苏军在中东路战争中取胜,缓和了苏联的国内矛盾,增强了民族凝聚力。1928年苏联政府采用“非常措施”来解决粮食收购危机,虽成效显著,但激化了社会矛盾,1929年有记录的“富农”暴动多达1300起。(37)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胜仗无疑可以转移国内视线,提高政府威信,同时也为正在实施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大力发展国防事业的方针提供事实依据,振奋民心。正如伏罗希洛夫所说,如果我们在远东战斗力不强,不能克敌制胜,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就会在苏联的其他地方拿起武器,显示实力。(38)
第三,苏联采取军事行动的直接目的,是迫使南京政府接受苏联最初提出的条件,承担这次事件的责任,尽快结束中苏之间的紧张状态。1929年11月1日,特种远东军指挥部政治处给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报告就指出:“我们通过比较有分量的反攻是要加快解决久拖未决的冲突。”(39)11月12日特种远东军革命军事委员会给军队下达的指示中也说,满洲里—扎赉诺尔方面军事行动的胜利将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挫败中国军队士气,改变中国贫困居民的情绪,在满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以便加快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久拖不决的冲突”。(40)崔可夫元帅在回忆录中也说:“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迫使蒋介石尊重中国方面接受了的条约义务。”(41)而事实证明苏联达到了这一目的。
正是由于苏军的强大攻势,南京政府作出让步,令东北地方当局设法自了。11月19日,张学良令蔡运升与苏方取得联系,由此开始了第三轮谈判。11月21日,即满洲里弃守次日,中方把原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库库林和聂嘉夫护送到绥芬河,蔡运升通过他们向苏方递交了一份正式声明,声称已获得奉天和南京方面立即开始谈判的授权。22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驻哈巴罗夫斯克的代表西曼诺夫斯基将苏方复函通过返回哈尔滨的库库林转交蔡运升。复函称:7月13日和8月29日苏方提出的三项条件,即恢复冲突前的中东铁路原状、恢复苏方依据1924年北京协定及奉天协定推荐的管理局局长及副局长职务、立即释放被捕苏联侨民,仍是恢复谈判的先决条件。经东北政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审议,26日张学良复函莫斯科,基本同意苏方要求。12月3日蔡运升和西曼诺夫斯基在尼科利斯克—乌苏里斯克签订了恢复中东路原状的议定书,内容有二:一是罢免对破坏1924年中苏协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东铁路理事会主席吕荣寰,苏方同意推选新的局长及副局长候选人,但保留任命叶姆善诺夫及埃斯蒙特担任中东路其他职务的权利。二是双方恪遵1924年北京协定与奉天协定。(42)12月5日,张学良经外交部同意,致电李维诺夫表示完全赞同会商结果,并派蔡运升为正式代表赴伯力与议。12月22日双方签订了《伯力议定书》和《补充协定》,按7月13日苏联最后通牒及8月29日苏方修订的联合宣言中的要求解决了冲突。随后,攻入中国东北的苏军迅速撤回本国。(43)至此,历时数月的中东路事件告一段落。中东路问题又回到了1924年中苏协定规定的起点。
由于苏军越境打击,是要以战促和,不以侵占中国东北领土为目标,双方达成和平协议后即行撤回,不求补偿,西方学者称之为对中国的“惩罚性”军事行动。(44)对于苏联处理中东路事件的外交手腕,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Lampson M.W.)在致英国外交大臣函中曾给予高度评价。(45)连蒋介石也认为“苏俄外交乃真有见识,彼在五年计划未完成以前,绝对避免与任何国家尤其是日本发生冲突,故当时中俄战役,俄人亦急于收束不敢南犯”。(46)这些评论值得研究者参考。
三、中东路事件与白俄问题
在华白俄问题与中东路问题伴生,贯穿于中东路事件全过程,是早期中苏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学术界对此认识比较一致;但对于在华白俄的反苏活动能否构成苏联对华采取重大军事行动的理由,则仍有争议。
所谓“白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文献中亦称“白党”、“旧党”、“白军”、“白匪”,与“赤俄”、“赤党”、“新党”、“激党”、“红军”等词相对应。这是一个特定的政治概念,本文专指当时在华俄侨中并不认同俄国布尔什维克政权的人群。
1920年代在华俄侨来源主要为两部分:一是中东铁路兴建和运营初期有组织有计划来华的移民,即俄国殖民者,他们构成欧战前中东铁路俄国员工及其家属的主体;一是俄国十月革命及内战时期涌入中国的政治流亡者和普通难民,他们是当时遍布世界各地的俄侨的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外蒙、新疆、东三省北部及中东路沿线,哈尔滨是其主要聚居地。
来华俄侨人数众多,但由于流动性大,缺乏管理,并无确切统计。部分学者称1919-1920年共约7万人,其中近万人系溃散的旧军人。(47)多数学者认为1920年代初在华俄侨共约20万人,但也有人说为数多达50万。(48)两者相去悬殊。1924年5月中苏建交,中东铁路俄籍员工约19000名加入苏联国籍,改称苏侨;约2000名拒绝申请,内约半数取得中国籍,改称“归化族”或“入籍者”,其余一半为无国籍俄侨,即通常所说的“白俄”。(49)
俄侨申请改变国籍,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旨在保住原有的工作岗位,而并非出于对苏联或中国的认同,但客观上此举仍是在华俄侨政治分化与内部斗争加深的标志。
1929年哈尔滨有苏侨36752人,无国籍俄侨30362人。1930年在华苏侨、俄侨共约12.5万人:其中在中国东北约11万人(内哈尔滨及中东铁路路区95000人,沈阳2000人);上海约1.5万人;北京、天津、青岛等地各数百人。以国籍论,当时有苏侨近5万名,散居东三省;白俄7.5万名,其中约6万名在东三省,1.5万名在上海。(50)无国籍俄侨人数略多于苏侨。
在华白俄是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为加强相互联系,便于与西方列强保持接触,谋求援助,最终实现推翻苏维埃政权的目标,他们建立了许多社会团体。(51)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类:(一)旧俄军人团体。如远东哥萨克和原远东军成员联盟(1923年)、东方哥萨克联盟(1924年)、俄国军人联盟及上海哥萨克联盟。东方哥萨克联盟是欧洲哥萨克联盟的重要成员,在1929年中东路事件期间特别活跃。俄国军人联盟总部设在巴黎,1928年设远东分会,哈尔滨、大连、沈阳、天津、上海都设有分支机构。(二)旧俄君主派(即保皇派、帝制派)团体。1922年,俄国君主派协会“信仰、沙皇和人民”及东正教的热心捍卫者协会等13个君主派团体从俄国滨海地区迁到哈尔滨开展活动。1927年初,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大公责成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在反苏维埃政权的旗帜下,把远东地区的俄侨“联合起来”,并负责与中国政府及驻京外交团就如何使俄罗斯“摆脱”苏维埃政权的可能性问题进行交涉,但并无结果。(三)法西斯组织。1925年哈尔滨政法大学的白俄学生在同乡会的基础上秘密成立俄罗斯法西斯组织。次年公布纲领性文件《我们的要求》和《俄罗斯法西斯主义论纲》,鼓吹开展俄罗斯“民族革命”,建立法西斯主义“新俄国”。1928年法西斯组织着手组建游击队,随时准备潜入苏联境内,开展活动。(52)
白俄问题是苏俄国内政治斗争激化的产物。中东铁路是中苏(俄)两国间的重要孔道。俄国居民与中东路路区俄侨声息相通。20世纪初,俄国政争波及路区,俄侨中“红党”、“白党”之争随即开始。由于中国政府的干预,1917年12月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人在哈尔滨向中东路独裁者霍尔瓦特夺权失败,中东铁路管理权仍为白俄分子所把持。在日本的支持下,1920年代初,涌入东北的大批白俄与当地白俄合流,中东铁路路区迅即沦为白俄反苏基地,俄侨报刊《俄罗斯回声报》(Русское эхо)、《俄声报》成为白俄团体的喉舌。中苏东部边境地区成为双方攻防的前沿,东三省北部局势陷入混乱。北京政府及东北奉张军阀集团基于内政的需要,对东三省境内拒绝遣返的白俄持姑息态度,凡愿意者或被聘任奉军教官、政府部门顾问、督察等职,(53)或被招募为雇佣军,(54)或被集中到海拉尔以北约180公里、与苏俄毗邻的额尔古纳河右岸三河(根河、得耳布尔河、哈乌尔河)流域安置,(55)或任其自谋生路(不少人当矿工,有些人沦为流浪者)。上述措施,意在控制白俄,为己所用,但客观上使白俄有机可乘,活动更为频繁。
白俄问题攸关苏俄安危,苏俄从不等闲视之。从1918年初中苏双方有外交接触日起,该问题便与中东路等问题同时被列为谈判的重要议题。苏方对窜入中国外蒙、新疆的白军,采取外交与武力并举、以武力为主的方针,择时越境打击,追而歼之。但是对涌入中国东北的白军,则力求通过外交途径与中方(包括东三省地方当局)协商解决。原因主要是由于苏联红军尚不够强大。白军与奉张关系密切,公开支持白俄的日本在中国东北驻有重兵,为避免与日本发生正面冲突,红军不得不在中苏东部边境止步。(56)尽管如此,苏方仍一再声明:如中方不顾苏方请求,为中国领土上出现的白俄提供庇护,“不愿或不能消灭他们,则苏维埃政府还会像1921年在蒙古那样,只得借助红军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卫自己的安全。”(57)与此同时,苏俄在赤塔设国家政治保安局外事局,负责侦办境外特别是中国东北地区的武装白俄。(58)
在交涉中,中方始终认为,白俄问题源于俄国内争,祸及中国,苏方应首负其责。同时,中方将白俄问题与“赤化”问题相提并论(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要求苏方停止“赤化”宣传,停止支持反政府的中国“过激派”,并以此作为中方取缔境内白俄的交换条件。结果,双方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1924年中苏协定、奉俄协定及其附件规定:双方相互承诺,按照相互承担的义务,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图谋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的任何机关或团体的存在及举动;中国政府应停止正在中国军警机关任用的前俄帝国人民的职务,如其存留与举动“危及苏联国家之安全”,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取缔。但双方均未认真履行上述国际义务:一方面,苏联继续向中国“输出革命”,并大力支持与奉张争夺北京政权的冯玉祥;另一方面,在奉军及东三省各机关担任军职、文职的白俄大多照常任职;奉系将军张宗昌甚至将他的白俄雇佣军加以扩编,并组建了白俄装甲车队、飞机队,由白俄将军К.П.涅恰耶夫指挥,以“入籍军”名义在苏、鲁、皖地区参加中国内战。(59)为瓦解与消灭该部,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中国委员会曾进行专题研究;1925年2月加拉罕曾奉命向中方提出抗议,(60)未果。
奉苏双方积怨日深,相互关系急剧恶化。1927年春,中国政局剧变。政治上相互对立的蒋介石与张作霖,同英国保守党政府遥相呼应,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地掀起反苏、反共浪潮。在华白俄的反苏情绪高涨。苏联政府、苏侨和白俄之间的斗争渐趋激烈。10月18日,哈尔滨白俄举行反苏示威游行;11月7日,即俄国十月革命胜利10周年纪念日,上海白俄近千人集会,冲击苏联驻沪总领事馆。潜伏在中国东北边境的白俄小股武装与红胡子勾结,袭击苏联领土的事件增加,据苏联国家政治保安局统计,1927-1928年多达90余起。(61)1929年1月,霍尔瓦特在哈尔滨俄侨报纸《俄罗斯言论报》(Русское сиово)、《柴拉报》(Заря,又译《霞光报》、《曙光报》)发表文章,公然鼓动远东俄侨奋起为“彻底战胜布尔什维克,使我们的祖国摆脱共产主义政权”而斗争。接着,刊有“争取推翻布尔什维克政权”内容的传单、告示在哈尔滨随处可见。(62)
1929年7月10日,中东路事件发生。一些白俄侨领认为“向罪恶的苏维埃王国发动总攻的理想时机”已到,不断发出战争喧嚣。上海白俄侨团要人及旧俄军官声称,上海有俄侨万人,大半系训练有素的军人,一旦中苏开火,都可上阵助中国作战。(63)哈尔滨白俄社团也扬言,如有需要,他们可以征召15000人参战,支持中国。(64)路透社发自东京的消息亦称,白俄哥萨克约3000人已在满洲里境内组织反赤游击队。(65)远东地区俄国侨领甚至建议中国政府组建俄罗斯部队,向他们提供武器、装备、舰艇和给养,“远征符拉迪沃斯托克!”(66)
但是,此时南京政府因派系之争,政局不稳,对苏力主“避战”;同时判定苏联国内困难重重,“尚无开战决心”,因此决定采取“严防慎守”政策,无意加强边备。恰在此时,英国方面“恐我方用白俄,(反)为其利用启衅”,也表示不赞成利用白俄。鉴此,蒋介石于7月20日电令张学良“严防白俄利用机会轻启战端”。(67)次日,张学良电外交部,声明并无驱使白俄侵入俄境之事。(68)随后又下令:白俄如有不从,即以匪徒论处。(69)差不多与此同时,日本驻哈尔滨领事也告诫当地白俄侨团:如果他们向中国当局提供援助,日本将撤销对他们的财政援助或其他支持。(70)
中日两国政府对白俄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目的各异,但不同意白俄参战则一。这不可能不对白俄侨团构成巨大压力,其反苏气焰不能不有所收敛。实际上,已被解除武装、散居中国数年的旧俄官兵,原本不是苏联红军的对手,此时即使重振旗鼓,也不会立即成为一支反苏生力军。正如当时英国驻波兰武官及波兰总参谋部一上校所说,从纯军事的角度看,白俄请缨并无多大意义,“但他们在中国的出现,可被苏俄用以达到政治宣传的目的”。(71)可能这才是中日双方均不敢贸然同意在华白俄参战的真正原因。
利用中东路事件实现颠覆苏维埃政权的意图,并未在白俄中得到广泛支持。例如,1929年7月下旬,上海俄侨社团负责人会议认为:“俄国人民不会采取任何自愿行动去参加这场冲突。”“绝大多数的俄国人民,都不可能参与对国家命运的决定,他们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不自由的工具”。因此,俄国人民无法对发生的事件承担任何责任。“必须提请中国政府注意,避免在中国军队中雇用那些由少数不负责任之俄人组成的队伍”。(72)上海哥萨克联盟主席博洛戈夫指出,哥萨克“不太相信,部分白俄的参与(这场冲突)就能促进(我们的)事业。有些人力图把我们从各方面拖入政治,但作为军人和哥萨克,我们拒绝这样的政策”。流亡法国的前俄国临时政府总理克伦斯基在巴黎撰文,也强调俄侨既不应支持中国人抢夺中东铁路,也不应支持中国人同苏联进行的军事冲突;在反对布尔什维克的斗争中,“永远不要寄希望于外国的武力,所有的力量都要用于争取解放俄罗斯的国内斗争上”。
然而,在华白俄,包括在中国警政机关供职的白俄,依旧有人无视中国官方的警告,继续以各种方式进行单独的或分散的反苏活动。旧俄君主派团体“火枪手联盟”(1924年2月在哈尔滨成立)的部分成员加入了涅恰耶夫的队伍。(73)“三河”地区的白俄武装哥萨克,越界袭击,足迹远至涅尔琴斯克(尼布楚)和博尔贾。9-10月间,苏联派出非正规军对“三河”地区进行了几次袭击,据俄侨报刊资料,约150人丧生。(74)
以上情况表明,在中东路战争期间,中方对白俄的武装反苏活动有很大的限制,但未能有效制止。中苏边境实际上存在着一条隐蔽的战线。1929年12月《伯力议定书》第四款规定,“中国官宪对于白党队伍,即解除其武装,并将其首领及煽惑之人,驱逐东省境域以外”。(75)在补充协定中还列举了应予驱逐的九人名单。(76)这表明中方确认在华白俄反苏活动依然存在。然而,尚无材料证明在中国的领土上存在庞大的可以对苏作战的白俄武装力量。苏联时期的一些出版物称当时中国东北的白俄武装约有7万人,并且似乎加入了中国东北军。但据苏联国家保安总局远东地区全权代表的资料,从达斡里到符拉迪沃斯托克漫长的中苏边境地区,所有准军事化的白俄组织,总人数不超过6000人。他们分布在中苏边境及中国的“三河”地区和穆棱矿区。(77)换言之,在华白俄武装反苏活动并不能构成苏军发动大规模对华军事行动的理由。
四、中东路事件与大国反应
中东路事件是1929年的世界大事,影响深广。美、日、英、法、德等大国根据自身的利益,评估形势,采取对策,力图使事态向有利于己的方向发展。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异同,并未成为它们决策的依据。由于各国在华、特别是在中国东北的地位及其与中苏双方的关系不尽相同,彼此的态度有别。大体而言,各国之间的分歧大于共识。结果,既未出现南京政府期待的西方大国共同声援中国的情景,也未形成苏联预言的西方大国联合反苏的局面。中东路事件唯一的、真正的获益者是非当事国日本。
1920年代,除德国因战败签署《中德协约》已取消在华特权外,其他各大国在中国都享有条约特权。维护在华既得权益,是他们的共同立场。南京政府奉行以收回国权、废除不平等旧约为目的的外交方针,于1929年4月照会美、英、法、荷等国,要求及早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各国暗中协商,议定一致拒绝。7月10日,中东路事件爆发。7月15日蒋介石在上海发表演说,将反苏、反共与废约、夺路“合二为一”,强调赤色帝国主义者的手段比白色帝国主义者“更加厉害”,“我们取消不平等条约,第一件要做到的,是先要把中东路收回”,“过去和现在的苏俄,是我们的主义上最大的一个目标,所以我们定须先把中东路收回”。(78)接着,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宣称:“中东路之收回,系当然的,一方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一方为实行平等条约之表现。”(79)随后,南京政府利用国内外一切场合,宣传上述主张。7月18日,中国驻美公使伍朝枢在会见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L.Stimson)时,甚至将中东路事件的起因追溯到1927年12月中共发动的广州武装起义,认为防止苏俄利用其驻华使领馆、商务机构及中东铁路搞“赤化”,是中国政府决定收回中东路的主要动因,想以之争取反共国家的同情和支持。
但中方的举动非但没有赢得在华有特殊利益的列强的同情与喝彩,相反由于1927年开始的国际反苏反共高潮已接近尾声,西方列强为此起彼伏的民族解放运动与正在逼近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所困,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切身利害,而不是南京政府的反苏反共行为。中国夺取中东路,直接受损者是苏联,但西方大国感同身受,为维护自身在华利益,作出令南京政府始料未及的反应,使各国成功地抵制了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要求,中国收回国权运动陷入停顿状态。
美国对中方急欲以强制手段废除不平等条约深表反感。7月18日,史汀生面告伍朝枢,中方强行搜查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触犯国际法;将夺取苏联产业中东铁路一事与搜查领事馆混为一谈,尤为不当。7月22日,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J.V.A.MacMurry)致电史汀生:蒋介石及南京政府其他高级官员已把从苏俄“收回权利”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总问题联系起来”;美国政府应就此事向中方表明,我们在中国的条约权利,不容剥夺。同时要求南京政府制止中国报刊继续发布充满民族主义的刺激性言论。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詹森、远东司司长亨培克(S.K.Hornbeck)及法国驻美大使克劳德(Paul Claudel)等均表赞同,一致认为不应在撤废治外法权问题上向中方让步,以免助长中方气焰,使日趋恶化的中苏冲突难以解决。换言之,不应在中东路问题上支持中方夺路,以免增强中方在撤废治外法权交涉中的地位。8月,日本政府也建议各国政府向中国驻各国首都外交官发出口头警告:反对中国单方面废止条约权利。(80)10月16日,中东路战火已在同江熊熊燃起;英国外交部乘势向当日到访的中国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表示:“仓促废除治外法权必将导致灾难性后果,俄国在满洲的经历(指中东路战火——引者注),便是前车之鉴。”(81)
另一方面,美英等国表示难以接受中国政府关于中东路事件起因的说辞。7月20日,法国外长白里安(Briand)说,中国早就想占有中东路了,防止苏俄“赤化宣传”云云,只不过是一种借口罢了。7月22日,法国驻美大使克劳德也认为,中国夺取的中东路是苏俄的产业,从国际法的观点看,中国的理由是站不住的。美国驻华海军武官鲍威尔(H.Powell)称,满洲当局的英籍顾问端纳(W.H.Donald)和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奥斯特罗乌莫夫早就主张收回中东路的全权,可能张学良接受了他们的建议,才会有冲突发生。(82)
事实上,西方各大国驻华使节普遍认为,中方夺取中东路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行动;中方每采取一个步骤,就是向最终目标迈进一步,因此这绝不是孤立的突发事件。例如,早在1928年12月24日,即奉张强行接收哈尔滨电话局后第三天,美国驻哈尔滨领事汉森(G.G.Hanson)在向当任国务卿凯洛格(F.B.Kellogg)报告此事时便已认定,中国的下一个目标将是整个中东路。(83)次年2月7日,美国驻沈阳领事迈尔斯(S.Myers)也报告:中国人正考虑采取各种方式和措施,以实现其接管中东路的图谋。(84)5月29日,即中国东北地方当局突袭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后第二天,日本驻哈尔滨领事认为,此事与“中国为获得对中东路的完全控制权而作的努力”密不可分。(85)1929年5月30日,英国驻沈阳副总领事拉姆(L H.Lamb)报告指出,这是本月早些时候东三省高层官员在沈阳开会讨论的结果之一, 目的在加强对中东路的控制。6月4日,英国驻沈阳总领事图尔斯(B.G.Tours)报告,据东北政府的政治顾问端纳密告,“从俄国人手中接管中东路之事,满洲当局谋划已久”,他建议当局尽可能采用“和平方式”(例如以华盛顿会议“关于中东路问题的决议”为依据),但他们似已迫不及待。6月29日,拉姆报告,继5月27日事件之后,奉张为增强他们对中东路的控制,必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1929年7月19日,即中东路事件爆发不久,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的英国公使蓝普森不无感慨地向英国外交大臣亨德森(A.Henderson)报告说,中方占有中东路是夺取俄国的财产,此前中方采取抽丝剥茧的办法,逐渐侵蚀苏方在该路的地位,而苏方竟迟迟未作出激烈反应,他对此深感“意外”。(86)其实,标榜“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列强,原本是以掠夺弱小国家财富起家的。这次它们口头承认苏联的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似非故意向苏联“示好”,而是未雨绸缪,向南京政府示警!
面对美英等国的压力,伍朝枢于7月21日急电外交部:“日来党国要人演说含有先占东路再及其他,以实行废除不平等条约之意。此等举动及言论殊丧友邦同情,各国虽雅不喜苏俄政府,但此事则不以中国为然。”(87)驻德公使蒋作宾亦有同感。他在日记中写道:欧洲各国“多批评吾国手续之失当”;“欧洲各报对于占领中东铁路颇以为惧,此风一长,恐沪宁、南满各路均无条件收回也。对于伍朝枢之议论尤多批评。蒋介石前有收回中东路为第一步,其余当继续照行,各国骇然”。(88)为缓和国际压力,南京政府不得不调整策略,改变宣传口号与行动方针。外长王正廷强调“今回之驱逐俄员,不是要抢铁路,是自卫国家”。(89)外交部随即电令驻外使领馆,向驻在国政府转达此意。此前,张学良致电铁道部说:“苏联以中东路各机关为其赤化之中心”,“为防共计,应先收回该路之管理权。而所收回之权,则以中俄、奉俄协定为限”。“我方执行者,亦只强迫其履行协定,而非无条件之没收也”。(90)7月25日,张学良又向记者强调:“吾人决无破坏1924年中俄协定、奉俄协定之意,因中国既经签字,决不愿破坏之”;“中国并无根本收回该路之意,所求只在免去此等运动赤化之俄员职务而已”。(91)稍后,王正廷也说:“为谋国家安宁,必须将中东路管理权收回,对于该路将来,可以另用钱赎,由外交手续解决。”(92)这无异于公开承认此前中国的“夺路”行动是错误之举,并重新确认1924年中苏协定的法律权威。中方从主动出击转为被动应付,处境越来越不利。
对待中方主动提出的国际调停,各国也态度不一,各有考虑。当时舆论界认为中东路事件可能出现的结局,不外乎下列三种:(一)恢复事发前的原状;(二)维持事发后的现状;(三)大国介入,直接监管中东铁路。第一种结局为苏方力争,第二种结局为中方所坚持,双方各不相让;但双方坚持中东路前途只能按中苏协定由中苏两国协商解决,不许第三国干涉。因此,非当事国进行调停,可选择的余地很小,活动空间有限。诚如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于1929年8月中苏第一轮会谈终止后不久所言,除非中方自己提出请求,非当事国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进行调停,等于引火烧身,为中国日益高涨的“帝国主义列强侵害中国论”火上浇油,从而损害自身的在华利益。(93)同时,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也不赞成法国提议的由华盛顿会议与会国或北京公使团共同向南京政府表达各国对中苏冲突的“关切”,以免为苏联的“西方各国联合反苏论”提供论据,导致过激反应。(94)这些言论反映了当时西方外交大员反复权衡、左右为难的复杂心态。
主动要求国际调停的是中国。求援对象首先是美国。美国力图介入中苏冲突,左右事件发展方向,扮演远东和平保卫者角色。其着力点是“非战”,强调不以武力解决争端,但缺乏正当、有效的手段与方法。7月18日,史汀生以《非战公约》创始国代言人的身份会见中国驻美公使及英、日、法驻美大使,商议中苏冲突问题。史氏表示,《非战公约》生效(7月24日)在即,中苏两国是该约签字国,希望双方注意自身承担的义务,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发生武装冲突,并说这是解决满洲争端的“唯一途径”。伍朝枢希望美国出面调停,意在“避战”,即借助国际力量令苏方承诺不诉诸武力,承认中方造成的既成事实。但史汀生认为中方的当务之急是向世人宣示自己的“和平意愿”,并表明本国“无意夺取俄国财产(中东铁路)”,以消除由于“仓促行事”在国际上业已造成的各种“误解”,并准备“合理”解决争端,以事“补救”。他建议中方主动表达善意,并与苏方直接举行谈判。史氏以苏联并未提出相应的要求为由,拒绝了伍氏的请求。(95)
与此同时,中国向《非战公约》的另一创始国法国求助。法国是最早表示愿出面“调解”中苏冲突的国家。7月19日,法国驻美大使克劳德应伍朝枢之邀,即已表示法外长白里安乐于担任中苏之间的调停工作。同日,白里安在巴黎向苏联驻法全权代表多夫加列夫斯基正式提出上述建议。21日,法国驻苏大使埃尔贝特奉命向加拉罕转达了内容相同的建议,但苏方断然拒绝第三国参与其事。22日,加拉罕重申,中方必须先行恢复中东路原状、恢复已遭中方破坏的法律基础,并按7月13日苏联照会所定条件,进行直接谈判;同时声明,苏联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堡垒,除非遭到侵犯、出于自卫,决不使用武力。(96)
1924年法国政府曾以法国财界与道胜银行历史上有利益关系为由,要求正在进行建交谈判的中苏两国在解决中东铁路问题时“必须与法国政府协商”,(97)当即为中苏双方严词拒绝。中东路事件发生后,法国又旧话重提,并试图邀请英国政府共同向中国政府发出类似警告。英国因过去就视满洲为俄国的势力范围,在满洲并无重大利害关系,不愿在中东路问题上采取积极行动,加剧与中苏的矛盾。因此英国外交部表示拒绝,并明令蓝普森“不得采取支持法国抗议案的任何行动”。(98)法国的计划因得不到支持,胎死腹中。
1929年7月25日,史汀生再次与英、法、意、日、德等国外交代表会晤,提议成立由六国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查目前中苏争端的“起因与事实”。建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一)调查期间,双方同意不向对方国土及其人民采取敌对行动,并阻止各自的武装力量越境;(二)恢复中东路的正常运营;(三)共同遵守1924年中苏协定,尤以遵守该协定第六条为要紧;(四)中苏双方同意任命中立国一著名人士为中东路的享有全权的理事长兼管理局局长,原中苏理事各五人继续行使职权。法国政府认为史汀生计划“完全尊重《非战公约》,法律基础坚实”,于8月1日率先表示完全支持。(99)英国政府认为中国不同意恢复中东路原状,第三方介入难期有好的结果,主张静观其变。8月2日,蓝普森以20年前美国提出“满洲铁路中立化计划”招致中、日、俄激烈反对为例,呈书英国外交大臣,说明史氏建议体现美国对华传统政策,意欲插足满洲,徒增中苏两国对第三国的恶感而已。他强调“第三方的任何调停都是不明智的”,在进一步考虑各种可能性时,应记住“日本是一个关键性因素”。(100)7月30日,日本驻美出渊大使面告史汀生,由第三国人士出任中东路理事长并兼管理局局长,即使是暂时的,也将招致中苏双方的忿恨,使非当事国陷入窘境;他问史氏,如果调停失败,是否备有后续计划?(101)出渊的反问,等于表示日本拒绝史氏计划。
在欧战中失败的德国,已在中国失去了立足点,与中东路问题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战后欧洲地缘政治关系的变化,特别是法德交恶,1926年4月与苏联签订《互不侵犯和中立条约》,相互借重,两国关系渐趋密切。1929年6-7月间,德国半官方报纸曾出现赞同中国政府对中东路采取强制行动的文章,后经苏方抗议,这类文章很快销声匿迹。德国驻美外交官员一度附和史汀生建议。8月5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以此举违反1926年苏德条约为由,向德国驻苏大使迪克森提出抗议。(102)德国随即答复美国,德国鼓励中苏直接谈判,“各国联合干涉恐反生中苏疑忌,妨害直接交涉,不如仍任自行解决”。(103)由于德国坚守中立,在中苏断交后应邀令其驻华、驻苏代表分别照料在华苏侨与在苏华侨的利益,并为中苏柏林会谈提供了方便,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1929年11月,苏军对华边境战争达到高峰,中国军队连遭败绩。南京政府忙于内战,无暇顾及东北,为求尽速解决中苏冲突之道,一方面密嘱东北当局“设法自了”,一面吁请“国联”关注中苏边境事态,同时再次请求美国以《非战公约》签字国身份出面“主持公道”。史汀生虽表示此举未必会有预期的结果,但为防各国在华利益受到波及,仍吁请签字各国采取行动,要求中苏双方遵守《非战公约》精神,停止敌对行动,务期于最短期内以和平方式解决纷争。(104)虽然英、法、意及若干小国附和美国建议,但日本表示仍按本国既定路线行事,德国声明保留适时作出决定的权利。(105)中国政府声明接受美国建议,但苏方不予考虑。12月4日,苏联通过法国外交代表声明:中苏纷争只能经由中苏双方直接谈判解决。苏中谈判已在进行中。迄今无意与苏联政府建立官方关系的美国政府,竟向苏联政府提出自己的劝告与“指示”,令人惊异!(106)值得一提的是,中东路战争结束之日与美、英、法等国行文中苏两国要求停止冲突之时几乎一致,史汀生、詹森等竟据此判定《非战公约》防止了远东战争,使苏军未向哈尔滨推进,(107)显然是误判。无视《非战公约》自身的局限与不足,不恰当地夸大它的功效,无助于发挥它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积极作用。
日本既是中苏两国的宿敌,又是仅有一水之隔的强邻,而且在满洲又拥有特殊的利益。在中东路事件的全过程中,中苏双方都对日本抱有戒心,同时又力求获得日本的同情或保持真正的中立。另一方面, 日本也是美国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在中东路问题上双方也存在互动关系。因此, 日本对中东路的事态十分敏感,行动谨慎,扮演了特殊的角色。
事发之初,外务省一面宣布奉行“中立不介入”政策,静观待变,一面密令驻外人员全力了解情况,共商对策。维护条约尊严,恢复中东路原状,反对非当事国干预,由中苏双方和平解决争端,是7月19日起币原外相分别会见中国公使汪荣宝、苏联驻日全权代表特罗扬诺夫斯基时历次谈话的主旨,也是当时日本对中苏冲突的基本态度。7月30日日本拒绝史汀生建议后,根据其驻哈尔滨总领事八木元八及驻北平代理公使堀内干城等人的建议,外务省逐渐形成如下主流意见:(一)恢复中东路原状,保持中苏纷争长期化,有利于日本。反对中国或苏联打破均势,一方独大:既防中国夺路成功,助长中国民族主义情绪,威胁日本在南满的特殊地位;又防苏联大力反击,在满洲引起战乱,为美国插足满洲提供机会。(二)拒美为先。推动中苏两国直接交涉,反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进行干预;认为非当事国的干预一旦成为事实,会为美国等国干预南满铁路开创先例,于日本不利。(108)
日本军方的态度与外务省大体相同。7月11日,即蒋介石、王正廷和张学良北平会议结束次日,日本驻华武官私下向英国驻华武官表示,虽然尚未接奉本国政府指示,但他本人完全反对削弱苏俄在中东路的固有地位,他将向本国提出相应的报告。7月17日,这位武官又告诉他的英国同僚:一旦开战,“满洲的军队将无法抵抗装备优良、有组织的俄国军队的一次攻击”。(109)日本关东军和陆军中央部也担心支持南京政府反而会招致中国提出收回南满铁路利权的要求,因此主张对事态的发展持“旁观态度”。(110)
西方国家认为,中苏断交后苏联陈兵中苏东段边境,但迟迟没有下决心发动进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日本心存疑虑,担心在远东采取军事行动可能加剧苏日矛盾,导致武装冲突。(111)另据7月14日日本驻哈尔滨的泽田中佐致参谋本部的报告,苏联“极其害怕日本势力侵入中东铁路”,“其所以采取不抵抗主义,当然与其国内的状况有关,但基本上是为了不给日本以向北满出兵的借口”。因此,查明日本的意向,成为苏联对华军事决策的重要前提。为此,加拉罕和苏军外事局长在莫斯科分别拜会田中大使及小松武官,设法了解中苏谈判一旦破裂、苏联决定采取军事行动时日本将作何反应。(112)在东京,特罗扬诺夫斯基多次与币原会晤,说明苏联采取自卫措施,维护自己的业已遭中方破坏的权利,与《非战公约》的原则并不矛盾,要求日本予以理解。他探询:如南满铁路遭到中方同样攻击,日本将如何应对?虽然未见双方就此发表共同声明,但恢复苏联在中东路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日本在满洲的特殊地位,防止中东路事件在“满铁”重演,应是双方的共识。7月17日日本驻华武官说,苏联政府如以武力占领中东路,日本政府将不会采取行动,除非(战乱)波及南满,或使大连—哈尔滨间铁路运输受阻。其后的事实表明,这是日本为苏联对华用兵开放的绿灯,同时也是为苏军在满洲活动划定的地理范围。
7月23日,即苏联断然决定采取军事行动前夕,日本驻长春领事宣布,日本当局决定拒绝中国的任何军队借道南满铁路北上哈尔滨。(113)美国助理国务卿詹森立即判定该行动是“迫使张学良迅速屈从苏联压力(此处指张接受苏方条件,同意举行第一轮谈判——引者注)的关键性因素”。(114)8月5日后,关东军频频举行军事演习,并在南满挑起同当地中国驻军的小规模冲突,以牵制中国军队。(115)日本报刊如《读卖新闻》等也不断发表反映日本陆军意向的报道。这都是日本不会干涉苏联出兵的信号。在中苏东段边境集结的苏军,对北满零星的、试探性的攻击随之升级。1929年11月下旬苏军取得决定性胜利后,田中大使问李维诺夫,“苏军准备在北满占领区待多久”。李氏答称,苏军入满出于防卫,并无任何政治目的,无意久留。(116)与此同时,出渊大使告诉史汀生:苏军袭击满洲,南进不会越过长春,否则便会进入日本的势力范围,使日本政府“坐立不安”!(117)中东路事件期间,日本与苏联配合默契,令密切观察事态发展的美国驻里加大使印象深刻:日本决定了中东路争端的整个进程;日本与苏联合谋;日本为苏军的行动设定了时间和范围。美国国务院高官亨培克颇有同感,认为1929年日苏两国可能存在某种与1910-1912年间的日俄密约类似的“谅解”。(118)虽然此说尚无佐证,但上述史实足以说明,日本政府标榜的“中立不介入”政策,并非不偏不倚,实际上它带有欧战前日本“联俄拒美”政策的印记,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维护日本在满洲的利益。
附识:近代史所徐曰彪先生对本文进行了多次修改,为本文的完成倾注了大量心血,特此致谢!另外也要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注释:
①徐曰彪:《试论俄国在华投资与东省铁路财政》,《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Нилус Е.Х.,Исторический обзор КВЖД(1896-1923гг.),Харбин,1923,с.123.按:1俄里约合1.0668公里。
②举其要者,如中国雷殷的《中东路问题》(哈尔滨:国际协报馆,1929年)、高良佐的《中东铁路与远东问题》(上海:太平洋书店,1930年)、董显光的《东路中俄决裂之真相》(上海:真善美书店,1929年)、傅角今编著的《中东铁路问题之研究》(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苏联维经斯基的《反苏战争的预演:中东铁路、帝国主义者与苏联》(莫斯科:国家出版社,1930年)和《伯力议定书和帝国主义政策》(见《维经斯基在中国的有关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阿瓦林的《帝国主义在满洲》(莫斯科:国家社会经济书籍出版社,1934年)等。
③诸如冯国民:《评“中东路事件”》,《世界历史》1986年第12期;杜连庆、陆军:《张学良与中东路事件》,《北方论丛》1987年第2期;赵振英:《中东路事件性质刍议》,《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李兴:《1929年中东路事件影响浅析》,《苏联历史问题》1992年第1期;汪谦干:《从中东路问题看苏联对华政策的演变》,《安徽史学》1994年第2期;杨琪:《略析中东路事件的起因与影响》,《求是学刊》1997年第6期;崔萍:《苏联在中东路问题上的政策变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中东路事件中的两国四方》,《北京党史研究》1998年第2期;《陈独秀与中东路事件各方动态分析》,《历史教学》2000年第11期;朱皓:《陈独秀在中东路事件宣传上与中共中央的分歧》,《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申晓云:《中东路事件新探》,《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左双文:《再论1929年中东路事件的发动》,《民国档案》2004年第4期;左双文:《再论中东路事件的收场》,《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杨奎松:《蒋介石、张学良与中东路事件之交涉》,《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1期;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等等。
④1924年的中苏协定及其附件包括《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和七个“声明书”及后来苏联与奉张签订的《奉俄协定》。
⑤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424、431页。文中所引1924年中苏协定及奉俄协定的内容均来自该书的相关部分,以后出现不再另注。
⑥即如遇中俄投票之数平均时,督办除固有议决权外,有“加一表决票”之权。
⑦АВП РФ,ф.0100,оп.10,п.123,д.1,л.74-77,Пескова Г.Н.Дипломатиче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ем в(1924-1929гг.),1998,№ 2,с.79.
⑧Россий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архив социаль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истории (РГАСПИ),ф.17,оп.162,д.4,л.19-20,л.81-82,д.7,л.49-50.
⑨参见雷殷:《中东路问题》,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影印,第104-107页。
⑩РГАСПИ,ф.17,оп.38,д.139,л.10,Мякиньков С.И.Послеоктябрьская судьба КВЖД:поиски решения (1922-1924),См.Восток,2004,№ 5,с.30.
(11)“中东路及中俄外交各项建议第3卷(1930年12月24日—1934年3月7日)”,“外交部”,单位区号:303000000B,分类号:0624.20/5050.04-03,第0716页,台北“国史馆”藏。
(12)Докуменмы иолцмцкц СССР(ДВП СССР),Т.12,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политической литературы,1967,с.490-492.1929年9月4日南京政府铁路事务方面的美籍顾问曼特尔(J.J.Mantell)在沈阳接受合众社记者采访时说,据他统计,中东铁路是个赢利企业,1925-1928年应有利润1亿元,但实际似乎只有4300万元,巨额款项“不知去向”。据此他指责苏方管理人员“有巨额的受贿行为”。曼氏的上述言论曾受到《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等西方在华媒体的批评。在契尔金的声明发表之后,曼特尔不得不声明,他不想使人有中东路管理人员存在受贿行为的印象;他所持的不是中东路的账簿,而是其前管理局长奥斯特罗乌莫夫提供的材料。详见ДВП СССР,Т.12,с.764.
(13)“中东路及中俄外交各项建议第3卷(1930年12月24日—1934年3月7日)”,“外交部”,单位区号:303000000B,分类号:0624.20/5050.04-03,第0713页,台北“国史馆”藏。
(14)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544页。
(15)ДВП СССР,Т.8,1963,с.478,504.
(16)Григорьев А.Борьба в ВКП(б)и Коминтерн по вопросам политики в Китае(1926-1927гг.),См.Проблемы Восмока,1993,№ 2,с.112.
(17)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BDF),Part 2,Series E,Asian,1914-1939,vol.37,China,1995,p.133.
(18)BDF,Series E,vol.38,p.297.
(19)之宇:《张学良一份未公开的资料:恭读〈苏俄在中国〉书后记》,《历史月刊》(台北)2002年第11号。
(20)“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第1卷(1929年1月9日—1932年6月30日)”,“外交部”,单位区号:303000000B,分类号:0624.20/4412.01-01,第0526、0528、0530、0537页,台北“国史馆”藏。
(21)ДВП СССР,Т.12,с.392.
(23)РГАСПИ,Ф.17,оп.162,д.7,л.22.
(24)ДВП СССР,Т.12,с.334-337.
(25)РГАСПИ,Ф.17,оп.162,д.7,л.87,л.89,л.90.
(26)РГАСПИ,Ф.17,оп.162,д.7,л.95.
(27)ДВП СССР,Т.12,с.385.
(28)ДВП СССР,Т.12,с.426.
(29)РГАСПИ,Ф.17,оп.162,д.7,л.123-124.
(30)参见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1),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年,第214-215页。
(31)ДВП СССР,Т.12,с.428.
(32)BDF,Series E,vol.37,p.111.
(33)ДВП СССР,Т.12,с.481-483,508.
(34)据苏方资料,当时双方力量对比是:中国方面,东北军约30万人,白俄队伍7万人,松花江舰队战舰11艘。兵力部署在4个战场:满洲里、海拉尔、齐齐哈尔方面,约59000人,107挺机枪,70门大炮,100门掷弹炮,2辆装甲列车和3架飞机;布拉戈维中斯克战场,5000人;松花江方面,5500人,26挺机枪,20门大炮和16门掷弹炮;滨海方面,63000人,200挺机枪,120门大炮,掷弹炮先遣队。苏联方面,特种远东军,总人数18521人,其中指挥员1334人,初级指挥员3097人,战士14090人。苏方10月参战的是阿穆尔第二步兵师、远东舰队;11月是第21、35和36步兵师,第5骑兵旅、布里亚特骑兵师、外贝加尔集团军的第6、25航空兵分队、第26航空大队及太平洋第1步兵师、第9独立骑兵旅、滨海集团军的歼击和轰炸航空大队。总之,中方的兵员数占绝对优势,但军事技术远逊于苏方。
(41)崔可夫:《在华使命——一个军事顾问的笔记》,成万才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年,第12页。
(42)ДВП СССР,Т.12,с.594-596,601-602.
(43)近二十多年来中国一些出版物认为,1929年苏联占领了黑瞎子岛,中苏从此开始了关于黑瞎子岛的交涉。如2008年7月10日的《国际先驱导报》上就有文章称“真正造成黑瞎子岛领土争端始于1929年”。此说有待进一步考证。事实上,之前黑瞎子岛就已处于俄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如1911年6月初就发生了俄国禁止中国船只经乌苏里江口航运的无理做法。清政府为此向俄方抗议。而俄方8月28日的复照则肆意歪曲中俄《北京条约》和《中俄勘分东界约记》的规定,把黑瞎子岛划入俄国版图。此时就开始了中俄关于黑瞎子岛的交涉。直到1928年中国官民还在要求外交部门与俄交涉“索回”该岛。详见吕一燃主编:《中国近代边界史》(上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3-226页。
(44)Ferrell H.Robert,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Great Depression:Hoover-Stimson Foreign Policy,1929-1933,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p.62.
(45)BDF,Series E,vol.38,pp.302-303.
(46)秦孝仪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2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108页。
(53)例如,1920年代初被张作霖聘任为奉军顾问、教官的白俄将军有克列尔泽、巴雷什科夫、佩图霍夫、托马舍夫斯基等人;另有数十名白俄高级军官被聘参加奉张的空军、炮兵部队。
(56)例如,1923年1月26日,出使中国的越飞建议俄共(布)中央、苏联政府及共产国际领导人在拟制对华计划时,必须考虑如下情况:“即在我们向满洲进攻时,日本可能会在那里向我们进攻。”同年3月8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中国问题时,决定“否决计划中一切可能引起日本干涉危险的部分”。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213、226页。按:此处所说的“计划”系指孙中山提出的《关于苏联红军在满洲作战的建议》。
(60)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1卷,第604页。按:1928年9月,张宗昌直鲁联军在冀东被北伐军打败后解体,所属白俄士兵(“入籍军”)千余人奉张学良之命,遣送哈尔滨。参看董显光:《东路中俄决裂之真相》,第60页。当时也有人称被遣送东北的白俄士兵为数百人。
(67)“蒋中正档案”,“革命文献,统一时期”,第5册,第32-35页,台北“国史馆”藏。
(68)《申报》1929年7月25日,第4页。
(69)Peter S.H.Tang,Russian and Soviet Policy in Manchuria and Outer Mongolia (1911-1931),DurhamNC,1959,p.249.按:直至中东路战争结束,中方始终没有撤销或变更上述命令。
(70)BDF,Series E,vol.37,p.156.按:日本通过什么途径、以何名义向在华白俄提供资助,不详。据苏联历史档案,1919年白俄将军谢苗诺夫将非法所得、原属俄国国库的黄金储备(折合时价140万日元)以原俄国驻日武官波得加根少将名义存入一日本银行。此后谢氏多次要求提取该款,日本法院均以该款系俄国国库所有为由婉拒。1925年日苏建交后,苏联政府多次要求将该款收归己有,未果。延至1929年10月10日,中东路战火正炽、在华白俄纷纷请战之时,该银行竟让波得加根取走了该款(合时价1800万法郎)。付款后2小时,该行接到日本法院根据苏联驻日全权代表的要求下达冻结该款的命令,但为时已晚。这无疑是日本援助白俄的一个实例。详见ДВП СССР,Т.12,с.567-570.
(71)BDF,Series E,vol.37,p.68.
(72)《上海柴拉报》1929年7月26日。转引自汪之成:《上海俄侨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第251-252页。
按:据苏联档案,1927年“三河”地区共有俄罗斯村庄21个,居民约400户,2400人。但麦里霍夫说,当时“三河”与巴尔虎地区共有俄国移民约6000人。也有人说当时满洲西部地区俄国移民共约15000-20000人。至于1929年9-10月苏军袭击“三河”地区造成的死亡人数,有说约130人,也有说约2000人。
(7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738页。
(76)ДВП СССР,Т.12,с.676.
(78)《申报》1929年7月17日,第8页。
(79)上海《时报》1929年7月18日,第1张,第2页。
(80)FRUS,1929,vol.2,pp.215-216,226-228,222-223,227-228,601.
(81)Shizhang Hu,Stanley K.Hornbeck and the Open Door Policy,1919-1937,London,1995,p.113.
(82)FRUS,1929,vol.2,pp.224-225,252.
(83)Ferrell H.Robert,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Great Depression:Hoover-Stimson Foreign Policy,1929-1933,pp.50-51.
(84)FRUS,1929,vol.2,p.189.
(85)Peter S.H.Tang,Russian and Soviet Policy in Manchuria and Outer Mongolia (1911-1931),p.196.
(86)BDF,Series E,vol.37,pp.31,48; vol.38,p.294; vol.37,pp.34,154.
(87)“中东路事件第3卷(1929年7月17日—11月12日)”,“外交部”,单位区号:303000000B,分类号:0624.20/5050.02-03,第1844页,台北“国史馆”藏。
(88)《蒋作宾日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71、73-74页。
(89)上海《时报》1929年7月23日,第1张,第2页。
(90)上海《时报》1929年7月19日,第1张,第2页。
(91)毕万闻主编:《张学良文集》(1),第209页。
(92)吴天放编:《王正廷近言录》,上海:现代书局,1933年,第78页。
(93)BDF,Series E,vol.37,p.83.
(94)BDF,Series E,vol.38,p.299.
(95)FRUS,1929,vol.2,p.216.
(96)ДВП СССР,Т.12,с.410-411;FRUS,1929,vol.2,p.231.按:《非战公约》正式名称为《关于放弃战争的公约》,亦称《巴黎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规定缔约国放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同意只能用和平方法处理或解决国际争端。但根据缔约国之间事先达成的谅解,“自卫战争”不在此限。由于该约内容笼统,既未提出解决争端的程序,也未规定违约的制裁措施,故实际上并无拘束作用。
(97)The China Weekly Review,Mar.22,1924,p.126.参见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第287-289页。
(98)BDF,Series E,vol.37,pp.88,110; vol.38,p.299.
(99)FRUS,1929,vol.2,pp.243-244,264.
(100)BDF,Series E,vol.37,p.83; vol.38,p.298.
(101)FRUS,1929,vol.2,pp.259-261.
(102)ДВП СССР,Т.12,с.392,442.
(103)FRUS,1929,vol.2,p.271;《蒋作宾日记》,第79页。
(104)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第549-550页。
(105)FRUS,1929,vol.2,pp.355-356,359-360,376-377.
(106)ДВП СССР,Т.12,с.605;FRUS,1929,VOL.2,pp.404-406.
(107)Ferrell H.Robert,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Great Depression:Hoover-Stimson Foreign Policy,1929-1933,p.64.
(108)土田哲夫:《中东路事件与日本的反应》,转引自张德良、周毅主编:《张学良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同泽出版社,2000年,第251-252页;Ferrell H.Robert,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Great Depression:Hoover-Stimson Foreign Policy,1929-1933,p.55.
(109)BDF,Series E,vol.37,p.51.
(110)关宽治、岛田俊彦:《满洲事变》,王镇锁、王家驿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71页。
(111)BDF,Series E,vol.37,p.70.
(112)土田哲夫:《中东路事件与日本的反应》,转引自张德良、周毅主编:《张学良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53页。
(113)BDF,Series E,vol.37,pp.56,51,168,195.
(114)Shizhang Hu,Stanley K.Hornbeck and the Open Door Policy,1919-1937,p.126.
(115)土田哲夫:《中东路事件与日本的反应》,转引自张德良、周毅主编:《张学良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55页。
(118)Ferrell H.Robert,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Great Depression:Hoover-Stimson Foreign Policy,1929-1933,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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