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下)_封建主义论文

“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下)_封建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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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布洛赫等作家的理论分析

本来是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贴上同一标签并且装进同一箩筐?这是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也是某种历史认识的误区使然。关于西欧feudalism,前面以布洛赫的提示为主要线索对其做了历史的分析,下面我们追寻马克思等相关作家的论述,尝试做一点理论方面的澄清。

前已提及,当20世纪初“封建”一词在中国空前高频率的出现时,已经不是中国传统话语的简单延续,既不是西周“封土建制”的简称,也不是秦汉以来“分封”与“郡县”孰优孰劣论辩中的封建,随着西语feudalism与“封建”对译,“封建”已成为同一的、中西概莫能外的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五种生产方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种生产方式说”曾在中国的历史教学和研究领域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近20年来虽然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问,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仍然莫衷一是。焦点似乎还是在马克思等作家关于该问题论述的解释上。坚持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解释,不容改变;反对者则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斯大林所为。笔者以为,实事求是的解释是,马克思关于前近代社会发展认识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

长期以来,中国教科书一直把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解释为五种生产方式或五种社会形态的发展图式,其直接来源是苏联理论界。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指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注:《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99页。)从此,五种生产方式的单线发展图式,被苏东国家等解释为关于世界历史演进的规律。例如,苏联人编写的教科书写道:“所有的民族都经历基本相同的道路……社会的发展是按各种既定的规律,由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向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注:转引自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3页。)在这样的思维框架下,既然所有国家或地区都要经历这样几种社会形态,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其中包括势必经历一个封建社会,在这里,feudalism已经不是对西欧的历史性描述,而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概念。

关于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否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早在启蒙运动时代就有过争议。在孟德斯鸠看来,西欧“封建法律”建立是一种独特的现象,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一次,大概永远不会再发生的事件”。但伏尔泰却把西欧封建主义认作普遍存在的古老的社会形态。伏尔泰的观点已包含人类社会单线发展那样的概念,对后世的影响更大些。圣西门深受维科、孔多塞影响,是一位典型的阶段进化论者。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有规律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开化初期,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神学和封建制度,封建制度解体的过渡时期,未来的“实业制度”。傅立叶也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若干阶段,只是更加复杂:1.原始时期;2.蒙昧制度;3.宗法制度;4.野蛮制度(中国、日本、印度都属于野蛮时期,没有进入文明时期);5.文明制度(文明制度又分为四个阶段,即童年时期如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成长时期如奴隶解放和“封建主义”,衰落时期,文明制度凋谢时期);6.保障制度;7.协作制度;8.和谐制度。(注:参见《傅立叶选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2—73、77页;第三卷,第138—172、284页。)黑格尔也有类似的历史阶段划分。到19世纪中叶,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更是直接影响和推进了18世纪以来关于不同民族都在同一轨道上演进的观点,形成古典进化论。胚胎学、地质学、生物学、考古学、文化人类学、历史哲学等各个不同领域都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生长于19世纪上半叶的马克思恩格斯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他们早年共同发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在谈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时,依次提到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几种社会形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论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发展,又提到“大体说来”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feudal)和现代资产阶级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32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阐述的东西方两半球的技术发展过程,也具有相似的思想倾向。当然,他们从未把几种社会形式视为历史研究的公式,更没有奉为每个民族一般发展道路的哲学图式。就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同一书中写道:“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页。)。可惜,斯大林教条化的处理,恰恰将其变为“修剪”历史的“药方”。

另一方面,人们同样难以否认或磨灭马克思恩格斯的多线历史发展观,这在他们大部分作品尤其晚年成熟的作品中有相当明确的表述。如果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采用的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注重宏观逻辑演绎,那么进入历史研究领域或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时,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种种概念,包括feudalism在内,都给予了严格的空间和时间的限定。

实际上,在马克思笔下,feudalism一词几乎未见用于西欧之外。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批评了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将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套用于印度,马克思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所以印度不存在feudalism。(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4页。)对英国学者约翰·菲尔的批评就更严厉了,“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马克思显然不同意菲尔将孟加拉和锡兰社会与西欧社会混为一谈。(注:《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5页。)同样,马克思也反对用feudalism概括奥斯曼土耳其和波斯的社会形态。(注: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94页。)马克思恩格斯在1853年的通信第一次讨论了东方问题,马克思指出,“东方(指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指中国——引者注)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他庆幸自己所在的西方与东方不同,“欧洲的君主国不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对此我们应该多么高兴和感到多么幸运!……亚洲的国王们被盲目的情欲所驱使,亟欲获得比神法和自然法所保障的权力更大的绝对权力。他们攫取一切,最终却丧失一切……如果在我们这里也存在同样的政体,那么哪里还有王公、主教、贵族、富裕的市民、兴旺的商人和机灵的手工业者?到哪里找巴黎、里昂、图卢兹、鲁昂、伦敦等等这样的城市?哪里还看得见星罗棋布的小城镇和小村庄……无论臣民还是君主从哪里获得丰富的收入?”(注: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第474页注28。)显然,他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传统社会与西欧传统社会看作有相当大差异的两类社会形式。

几年后,当马克思撰写《经济学手稿》时,东方社会被明确地概括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与西方等其他的社会形式相对应。在《经济学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将前资本主义生产主要分为三种形式,除“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外,还有“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0—497页。)众所周知,“亚细亚的”指东方,“古代的”(classical)指希腊罗马,而“日耳曼的”主要指中世纪的西欧。当然,还有许多未能涵盖在内,如斯拉夫式的(东欧及俄罗斯)、日本式的等等。很明显,在马克思的历史视野中,这些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生产方式是并列的,是人类不同民族和地区曾经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形式,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逻辑公式”,也不存在一个产生一个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诸种说法,明确表达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差异,否定了那种抹煞差异、人为地归并于单线图式的做法。他发现这几种生产方式是不一样的,不过还未来得及对其本质特征做出更确切的概括,所以姑且以地区的、时代的、民族的徽志命名。按照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路,feudalism仅是前资本主义诸种形式中的一种,而且只属于西欧。同理,按此思路,也不存在西欧是封建社会,其他是亚封建社会、准封建社会,或者说惟有西欧才是正常的,其他是不正常、发育不良的那种西欧中心主义的观念。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呢?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是,原始社会晚期“农业公社的历史道路”的不同使然。由于原始村社残余相当惊人的坚韧性和持久性,所以它们对各自不同的文明社会有着深刻而长远的影响。事实也正是这样,在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形成之前,不同社会模式的发生和发展基本是封闭的、分散的,它们之间的交往和影响是偶然的、有限的,所以社会形式的独特性就格外突出,所以,日耳曼人的feudalism不能说明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正如后者不能涵盖前者一样。

毋庸讳言,纵观马克思恩格斯平生著述,不难发现他们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如果不过于苛责前贤的话,一个思想家在其不断探讨的一生中存在着不同的思想倾向是不足为奇的,完全正常的。问题在于——也是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马克思晚年成熟作品中表达的辩证的、多线历史发展观,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了,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公平的。斯大林及《联共(布)党史》声称每个民族都必然经历五种生产方式的图式说,显然不能涵盖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思想,实际仅仅是抓住了他们一方面的思想倾向,并且一味地将其教条化,简单化。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包含明确表述马克思多线发展观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1939年在莫斯科首次出版,可是却被《联共(布)党史》“忽视”了,正如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E.霍布斯保姆所言,这样的“忽视是特别令人吃惊的”。(注: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页。)霍布斯保姆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明确地说,原始公社制度的发展,有三条或四条线路,各自代表一种在它内部已经存在或隐含于其中的社会劳动分工形式,他们是:东方形式、古代形式、日耳曼形式和斯拉夫形式,后者的提法有些晦涩,以后就没有进一步讨论,不过它与东方形式有密切关系……在1857—1858年之际,这种讨论是相当先进的。”(注: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第9—10页。)霍布斯保姆所说的“相当先进”正是指对古典进化论的突破,一种辩证的、非单线的社会发展观。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几种主要社会形式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其实,即使大体相同类型的内部也存在差别:古典类型的希腊与罗马不同,亚细亚社会也不是一模一样,例如中国与印度就大不相同,更遑论东西方明显不同的社会发展形式。所以,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东西方社会的发展模式与道路混为一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西欧从中世纪走向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随后他郑重声明:“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并且反对把西欧的历史发展进程“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否则,“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30页。)马克思的这一郑重声明应当也适用于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式的分析,包括对西欧与东方的分析。

关于西欧的“封建制度”是否也在世界其他地区发生的讨论从未停止过。进入20世纪,不少人将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归于布洛赫,并产生较大影响,其实这样的认识也是不确切的。

布洛赫在他两卷本的巨著《封建社会》中,几乎完全都在谈论西欧的feudalism,仅用十页篇幅探讨了西欧feudalism的普遍性问题。在总结了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后指出,“具有这些特点的社会结构,必定带有一个时代和一种环境的印记”,是否可能像母系氏族或父系氏族社会那样,封建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呢?不错,布洛赫提出了这样的假设,不过他并没有沿着这样的假设,简单地给定结论,而是求诸实证。布洛赫不愧为伟大的历史学家,他认为可以提出任何假设,而结论则要在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后才可得出。可是,“这里所涉及的比较研究工作显然超出了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范围”,所以西欧之外他只涉足日本案例分析。11世纪以后日本政治权力的分割、职业武士等级的兴起、庄园的出现等,似与西欧feudalism有一定相似性,其实也不尽然,其中“模拟血缘关系”和“誓约体系”的因素明显不同于西欧。布洛赫随之指出,“日本的附庸制是比欧洲附庸制程度高得多的从属行为,其契约性质则少得多”,而且不容许附庸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对庄园上的人有着广泛权力的真正的庄园”。“建立起来的庄园极少,且极其分散,……不是西欧真正庄园化地区的庄园”。很明显,布洛赫关于西欧封建制具有普遍性的观点仍然是一个假设而已,最多及于日本;即使对于日本也颇有保留,他进一步总结说:“日本的附庸从属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单方面的,且天皇的神圣权力处于各附庸誓约体系之外;就这方面来说,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颇类似于西欧封建主义的体制中,并没有出现类似情况,这也绝非偶然。”(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三十二章和第三十三章。)

值得注意的是,布洛赫的最后一章“欧洲封建主义的延存”对西欧feudalism作了相当精彩的点评,将其不仅看作一个历史过程,也视为一份对近代社会的宝贵遗产,其中特别强调了武士观念与契约观念。他说,在西欧,附庸的臣服是一种真正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而这种“契约”观念一旦移植到更大范围的政治领域,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王权。按照这种观念,当国王违背约定时,附庸有权利反抗,甚至可以兵戎相向。9世纪即已萌动的这一著名的“反抗权”,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布洛赫的全书封笔之语意味深长,虽与前面的观点不无相违之处,但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一语破的。他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此语一出,布洛赫其实也就明确地否定了西欧feudalism的普遍性。

布洛赫认为西欧的feudalism不能涵盖日本,更不能涵盖中国,他实际上认为西欧feudalism只属于西欧。前述马克思按照生产方式将前资本主义社会分为三四种形式,其中西欧日耳曼人的社会仅是一种,与亚细亚、斯拉夫等并列,讲的是同样的道理。应该说,人类社会历史是非线性发展与线性发展的统一,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至此,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此需专文另论,这里不予展开。

四、循名责实,规范学术概念

那么,回到本文主题,对历史学上的“封建”文本该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如果接受以上认识,关于“封建”一词可以考虑如下两种方案,一是一步到位的方案,二是逐渐解决的方案:

其一,循名责实,各归其位。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同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众所周知,一如我们前面一系列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先秦“封建制”与其后的“郡县制”不同,而且,它们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更不相同。按其自身历史面目而言,一个简单而彻底避免混乱的办法,是各归其位,名符其实。A.先秦方面:真正实行过“封邦建国”的先秦时代应恢复“封建社会”的称谓,而无须称“奴隶社会”和其他什么称谓。先秦的“封建”仅发生于先秦,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封建亲戚”制度,在西欧从未发生过,与西欧的中世纪制度基本无关,所以遇有“封建”或“封建制”字眼,不应译为英文的feudal或feudalism,而应像早期汉学家李雅各那样将其本义表述出来。倘若必须直译西文时也可以音译,“封建制”即为" fengjian" (汉语拼音)。B.秦代至清代:秦汉以后“废封建置郡县”,不应再称封建社会,至于哪一种称谓更确切,学界须深入探讨逐渐达成共识。王亚南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把该时期称为“专制官僚社会”或“官僚社会”。(注: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冯天瑜则用“宗法—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代之。(注:冯天瑜说,这些概念不一定准确,但较之滥用“封建”,心里踏实几分。见张艳国主编《史学家自述——我的史学观》(武汉出版社,1994年)第45—47页。)韦伯称之为“家产官僚制”。(注:家产官僚制由patrimonial bureaucracy直译而来,参见何怀宏《世系社会及其解体》(三联书店,1995年)第67页。另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费正清和巴林顿·摩尔都对中国社会使用自西语feudal而来的“封建”称谓提出质疑,费正清说“这个西方术语(指feudal——引者注)用于中国,价值很少”。(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6—27页。)摩尔则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指feudalism——引者注)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注: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9—130页。)刘泽华提出“王权主义”概念。(注:“王权主义”概念见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笔者曾称之为“宗法性官僚君主制”,现在认为“皇权专制主义”更为贴切。(注:“宗法性官僚君主制”概念见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七章。)C.西欧方面: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译为“封建”,容易与先秦“封建制”混淆,不妥。应当寻求一个更合适的对译词,也可退回一百年前严复曾经使用的音译(“拂特制”)。这样的A、B、C,不仅从内容上,而且从称谓上把三个概念区分开,各居其位,自然就防止了混乱。否则的话,不知道究竟说的是哪一个封建,就像一锅粥。试想,依照澄清后的概念研究和讲解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是何等的清爽!

其二,逐渐解决的方案,即淡化“封建”概念,暂且放弃以它来定性社会形式的努力,以时段称谓代替之,尤其在中国历史学。这主要考虑到近百年尤其近半个世纪以来“封建”一词频密出现,无论是各类著述、官方文件,还是外来语的译文,满目皆是,误读甚广。如“封建专制”,事实上,封建的就不是专制的,封建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分散和控制;又如“封建迷信”,迷信从来就有,永远会有,与封建没有必然关系,怎能将今天的迷信称封建迷信呢?如费正清所言,在中国,“‘封建’成了骂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确的意义”。(注: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第264页。)法国学者谢和奈也批评说:“人们如此滥用了‘封建’一词,以至于它失掉了任何意义”。(注:谢和奈:《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页。)所以,不如远离庸俗化的误读:从严肃的历史学家、专业历史学教师和学者做起,严守学术标准,暂且避免使用“封建”一词,而用“古代社会”、“中古社会”等时段称谓来代替。其实不少学者已经付诸实践,例如,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长时段称为“中古时代”。目前称谓极不统一,相比而言,似乎用“中古时期”或“中古社会”较为合适些,既可衔接先秦时期的上古社会,也可与西欧“中世纪”或“中古社会”相对应。不仅中国和欧洲,世界其他地区大多也可以采用这样的世界历史分期:上古、中古、近现代、当代等。当然,不论该方案还是第一个方案,都是不成熟的,姑且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无论如何,问题总要解决。

其实,以feudalism一词来概括西欧中世纪也未必准确,许多西方学者对此早存异议,并且有意将该称谓弃而不用。布罗代尔强调指出,“对于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我与马克·布洛赫和吕西安·费弗尔一样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和我都认为,由通俗拉丁语' feodum' (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至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 Feudalism' 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多元社会至少由教会、城邦等五种不同的小社会组成,相互并存,相互搀和,带有一定的整体性,而feudalism只是其中的一种成分,难以概括社会整体。(注: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年,第506—507页。)因此西方早有一些作者关于西欧历史的描述避免使用该词,例如广为学界称道的萨瑟恩《中世纪的形成》(注:R.W.Southern,The Making of the Middle Ages,first published in 1953,Pimlico edition 1993.)一书,就完全没有出现" feudalism" 字眼。可见,避免使用定性分析概念而用时段称谓替代,在西方早有先例。

本文的结论希望有助于说明两点:一是西欧的feudalism不能涵盖中国的传统社会;二是中文“封建”与西文" feudal" 等对应属误译。历史的真相是:中国先秦“封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义;秦汉以后是“皇权专制制度”;西欧则是" feudalism" 。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替代谁,谁也不能涵盖谁。就西欧和中国而言,它们属于前近代时期不同的社会形式,不应该贴上同一个标签。循名责实清源,势必免去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有利于学术概念的规范,有利于基础教学和学术交流,也有利于中西历史及其发展前途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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