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基于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弱势论文,中国论文,新发展论文,贸易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分工深化与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产品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范围扩大、流动速度提高且流动量增加,企业跨国经营与产业跨国转移越来越便利和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产业在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都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能够免于市场竞争、维护并增进企业利润及其相关政治经济利益,与弱势产业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集团(Benefit Group)会通过游说、选票、利益诱导等方式向政府或者相关组织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政府或者相关组织通过关税与非关税方式对这些产业进行保护(Bergstrand Jeffrey,1985)。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要素贸易的发展,为了保持一定的就业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由于弱势企业与弱势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失败所导致的政府税收减少、财政支出与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权的合法性,政府及其相关组织也有对弱势企业与产业进行保护的内在激励(Debaere,Peter,2003; Choi,Yong-Seok and Pravin Krishna,2001)。政府对弱势产业与幼稚工业所实施的关税与非关税保护措施已经成为国际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传统的关税保护政策容易导致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而损害本国利益,又受到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限制,实施的政策成本和风险相对较高(R.Feenstra,1992)。通过非关税贸易壁垒(Non-tariff Trade Barriers,NTBS)对本国企业、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的新贸易保护主义(New Protectionism)便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通过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VERs)、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反倾销(Anti-dumping)措施、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和行政法规限制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Domincik Salvatore,2004)。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的主要目的便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进自由贸易,无论是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回合贸易谈判还是世贸组织的多边回合贸易谈判,关税削减始终是主要议题。成员国如果试图通过关税措施对本国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必然受到相关贸易协定的约束。一些国家为了摆脱双边与多边关税协定的约束,便会采取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碍了国际间产业分工(Schott,Peter,2003)。21世纪以来,特别是伴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传统产业和市场,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商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新措施(例如把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作为限制进口的主要理由),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了新的发展。
中国作为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随着进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在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与争端增加的同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墨西哥、韩国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也时有发生。中国已经成为受新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政策损害最深的国家之一。为了维护中国的国际贸易利益,推进世界自由贸易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并扶持一些具有战略地位的新型产业、支柱产业与主导产业的发展,克服新贸易保护主义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在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ies)。笔者在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亚蒂什 N.巴格瓦蒂、阿温德·潘纳加里亚、T.N.施瑞尼瓦桑,2004;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1998;R.Feenstra,1992),从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的角度研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性贸易选择问题。
二、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
对本国弱势产业进行贸易保护在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区别在于保护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本文中的弱势产业(Weak Industry)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Comparative Competition Advantage),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与额外帮助,在市场竞争中就可能失败或者被淘汰的产业。弱势产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产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竞争优势;二是如果不能从非市场领域获得额外的收益支持,该产业不可能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避免失败与被淘汰,三是如果没有政府给予的特殊保护,该产业不可能再建立和发展。
弱势产业是一个相对概念,可以区分为绝对弱势产业与相对弱势产业。绝对弱势产业(Absolute Weak Industry)是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不具有任何比较竞争优势的产业,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与额外帮助,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都会失败并被淘汰。相对弱势产业(Comparative Weak Industry)则是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但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和额外帮助,仍然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和被淘汰。一些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也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一些在国际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在国内市场上可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可以把相对弱势产业区分为国内优势国际弱势型、国际优势国内弱势型。与弱势产业相对应,优势产业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壮大的产业。弱势产业与优势产业(Dominant Industry)可以相互转化。
是否值得与能否对弱势产业进行保护,始终是国际贸易理论研究领域论争的焦点。从早期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重农学派、古典组织经济学、德国历史学派到新重商主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激烈的论争,目前这一争论仍在进行中。从国际贸易发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对本国的弱势产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事实上,对像中国这样的大国经济体系而言,一些虽然仍处于弱势地位,但直接关系到本国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弱势产业,政府则可以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这些产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培养产业竞争力,但不能对一些发展效率低下,仅仅通过垄断地位获得竞争优势的落后产业进行保护。并不是所有弱势产业都值得保护,也并不是所有弱势产业都可以通过贸易保护获得发展并最终摆脱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命运。在不同规模的经济体系中的同一处于弱势的产业,对于是否值得保护与能否进行保护的问题,可以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
在一个大国经济体系中,对弱势产业的贸易保护需要注意如下五个方面:其一,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该产业处于衰退之中,且不会对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不需要进行贸易保护。其二,该产业虽然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只需要通过适当的国内产业辅助与保护政策为其外向发展提供条件,消除产业外向发展的国内与国际障碍,不需要进行贸易保护。其三,该产业是国内的优势产业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但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贸易保护有利于该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可以进行适当的贸易保护,但应该有保护时限且不能进行无限保护。其四,该产业虽然是弱势产业,但仍然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具有广阔国际市场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则可以把该产业作为幼稚产业(Infant-industry)进行贸易保护①。其五,该产业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上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但存在被其他新型产业取代的可能性,则必须通过产业升级、产业转移、或者扩大产业规模获得规模报酬递增收益(Increasing Returns of Scale)的方法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而不能进行贸易保护。可见,在大国经济体系中,本身就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处于衰退之中的夕阳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居于关键性和战略性地位的绝对弱势与相对弱势产业等不需要保护;那些虽然处于绝对或者相对弱势地位、但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具有广阔国际市场发展前景的幼稚行业或者朝阳行业,以及那些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的弱势行业,可以进行有限的贸易保护。
在一个小国经济体系中,在制定与弱势产业发展相关的贸易保护政策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只有通过规模扩张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弱势产业,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措施并不能够使这类产业得到有效保护,必须通过国际市场规模扩张方式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改变弱势地位,通过内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不可能实现此目标。其二,对于一些能够发挥本国地理区位与资源禀赋优势且具有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扩展前景的弱势产业,可以通过贸易保护措施提高产业的市场竞争力,防止外部垄断力量对本国市场的操纵损害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例如作为城市国家的新加坡、我国的香港地区对本地区服务业的扶持和保护。其三,对于一些处于国际贸易与全球专业化分工网络体系关键部分、能够充分发挥本国绝对或者相对比较优势(Absolute or Comparative Advantage)的弱势产业,可以通过贸易保护的方法促进该类产业的发展。其四,不能够充分发挥小国特色优势且在小国经济发展中居于次要地位的弱势产业,不值得也不能够通过贸易保护的方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可见,只有那些能够充分符合小国比较特殊优势、对小国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不需要国内市场规模经济效应同时市场竞争力、在全球分工网络中替代性低的弱势产业才需要和能够进行贸易保护。
因此,无论是大国经济体系还是小国经济体系,只有那些通过有限性与阶段性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Tariff or Non-tariff Barriers)贸易政策保护后,能够在有限时间与市场范围内改变市场供给与需求、使产品的国内均衡价格等于或者小于国际均衡价格的弱势产业,才能够通过贸易保护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改变弱势地位甚至转变成优势产业,实现贸易保护的政策目标。同时,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成本,也可能对本国消费者、竞争性生产者及其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造成损害,只有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实施成本和损害成本之和小于弱势产业保护带来的收益时,贸易保护才是值得的。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小国情形
图2 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大国情形
在图2中,大国产品出口对国际市场具有影响,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制定者(Price Taker)之一,当国内市场需求曲线d与国际市场需求曲线D保持相对稳定时,如果贸易保护能够使大国弱势产业产品国内市场供给曲线从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
本世纪以来,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政策手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并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已经成为产品与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主要障碍,阻碍了国际自由贸易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目前,盛行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以新重商主义(Neo-mercantilism)为理论基础,主张通过包括施加政治压力、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等手段在内的各种贸易政策工具,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对本国产业进行有效的贸易保护。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护的产业领域从传统的弱势产业扩展到一些优势产业领域。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在某些产业领域长期保持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垄断地位,例如某些高新技术产业、与国防工业相关的敏感技术行业,对这些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仍然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进行贸易保护。发达国家对优势产业的贸易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权保护、劳工保护政策、环境政策、国家安全政策等方式进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继续保持某些关系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产业的竞争优势,对这些产业进行长期的贸易保护。对优势产业的贸易保护不仅会削弱国际市场竞争,强化并延长优势产业的市场垄断地位,还会抬高后进入产业的市场门槛,阻碍优势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当然,对优势产业的贸易保护还可能阻碍贸易保护国幼稚产业、弱势产业的发展,因为更多的经济资源流入优势产业必然会减少流入其他产业特别是弱势产业、幼稚产业的要素数量,压缩这些产业的利润空间与市场机会。因此,对优势产业进行贸易保护不仅会削弱国际自由贸易的基础,还可能导致贸易保护国的产业失衡并最终损害本国利益。
其次,一些国家在各种政治压力下强化了对一些没有市场前途的衰退中的“夕阳产业”的贸易保护措施。与幼稚产业的贸易保护不同,对衰退中的“夕阳产业”的贸易保护不可能培养出有竞争力的新型产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夕阳产业”最终走向衰退的命运,只是人为延长了这类产业的寿命周期。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已经处于衰落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纺织业和农产品制造业,通过关税与非关税手段对这些产业提供特别保护。发达国家对“夕阳产业”的贸易保护不仅损害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还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国际产业分工与世界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当然,随着技术进步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发展,新的“夕阳产业”会不断产生,发达国家对“夕阳产业”的贸易保护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在保护理由和方法方面会有所变化。
再次,贸易保护方法更加多样化,民主、人权、自由等意识形态理念逐渐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和借口。传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取出口自动限制、进口配额、行政法规与技术标准等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方式进行贸易保护。目前,实施贸易保护的新的政策与非政策工具不断出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意识形态工具不断推陈出新,除了传统的民主、人权、自由等意识形态工具外,还出现了反“恐怖主义”与“原教旨主义”、防止“核扩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人类正义”、“全球与国家安全”、“预防冲突”等;二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贸易保护,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优势与先行优势,通过征收专利使用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等方式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口,保护本国企业利益,或者维护本国某些产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三是从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方面对商品出口国施加压力,有时甚至通过武力、战争、冲突、威慑、政权更迭等方式逼迫商品出口国就范,限制商品出口国的商品出口;四是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协议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某些特殊条款,对外国商品进口实行特别的限制措施,对本国相关产业进行贸易保护,例如2005年美国、欧盟为了限制中国相关纺织品的进口而采取的一系列“特保”措施;五是利用本国在各种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的地位与影响力,制定或者修改有利于本国贸易保护的国际或者区域性贸易协定、贸易规则,保护本国产业。
最后,更多国家更频繁地使用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进行贸易保护,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试图从新重商主义、新贸易理论特别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Theory of Strategic Trade Policy)中寻找贸易保护的理论支持。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际贸易大国的崛起,欧洲、美国、日本等老牌贸易大国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新的竞争对手,一些传统的贸易保护政策已经不能够对本国产业进行有效保护,便发展出一系列新贸易保护工具和政策措施,同时从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中寻找依据,甚至发展出新的贸易保护理论。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更多地使用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工具对本国产业进行贸易保护,或者出于贸易报复需求,或者是因为贸易保护政策跨国模仿扩散,更多的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利用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进行贸易保护。
四、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
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新发展直接冲击和影响到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稳定持续发展。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与冲突,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主要防范对象国,新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中国国际贸易安全甚至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因素。具体而言,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新发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造成了如下四方面的消极影响和冲击。
第一,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持续复杂化。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新发展加剧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垄断和竞争,带来了新的贸易摩擦和冲突,冲击与破坏已有的国际贸易秩序、贸易规则和贸易协定,同时也增加了贸易协调的难度和成本,甚至会冲击和破坏现存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使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风险(Risk)提高。随着发达国家经济持续处于低速增长状态,中国进出口贸易量的持续增长,发达国家的一些失去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衰退产业与“夕阳产业”会不断出现,一些与中国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结构的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产业竞争会加剧,针对中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会不断推陈出新,且这种状况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
第二,我国一些商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制成品的国际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可能持续恶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不仅增加了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和成本,还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水平的整体下降,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例如纺织品)出口的整体价格水平会持续下降。同时,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达国家会通过征收专利费用、提高技术转让费用等方法限制我国获得高新技术,提高向我国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价格并阻止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向这些国家的出口。另一方面,一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会充分利用其在国际原材料、能源市场上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和历史影响力,限制这些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抬高向中国出口原材料产品与能源产品的价格水平。随着中国出口制成品国际市场均衡价格的下降,中国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关键能源与原材料产品国际均衡价格的上涨,中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将会持续恶化。
第三,缓解我国就业难题的国际市场约束增强,影响到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在国内出现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持续下降,本国的国际贸易条件持续恶化,本国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财政收支与债务危机时,便可能采取各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转移国内危机。贸易对象国通过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转移国内危机必然对我国宏观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影响,导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波动幅度增加,损害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中国在缩小贫富差距与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需要一个开放的国际市场环境。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对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形成了新障碍,并可能把外部社会、经济与就业危机转移到国内,为我国就业问题增加新的约束条件。
第四,一些国家可能把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作为遏制中国经济发展,向中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的手段,增加了维护我国贸易利益及其相关政治经济利益的难度。中国进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加在给大多数国家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必然对现存的国际贸易秩序与利益格局造成冲击,不可避免地对一些国家的弱势产业及其相关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利益造成损害。加之一些本来就对中国经济发展怀有恐惧和恶意的政治经济势力的存在,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维护其在国际市场与经济体系中的既得利益。一旦在现有的国际贸易秩序、规则、协议、组织等制度框架下,通过传统的关税政策不能实现目标时,便会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例如,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除了继续利用自己在某些经济、政治、军事领域仍然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以外,还会利用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工具从宗教、环境保护、安全等方面推进贸易保护。一些传统的维护国家贸易利益的方式与手段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一挑战,增加了维护我国贸易利益的难度和成本。
简言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在较长时期内使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化,使我国在制成品特别是纺织业、玩具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的国际贸易条件恶化,我国在解决国内经济问题特别是就业问题时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国际市场约束,维护宏观国民经济稳定运行与国家贸易利益的难度、成本与风险增加。
五、我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
如何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中国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和各种可能的风险,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必须从战略高度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战略与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与未来长远发展需求的国际贸易战略与政策②。
第一,充分发挥大国规模经济优势,选择若干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战略性影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弱势产业,通过提供必要的有限贸易保护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形成具有国内与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性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与宏观国民经济的发展。培养新的战略性贸易产业,必须把握如下原则:一是该产业发展具有规模报酬递增优势,但仍然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对该产业的贸易保护不是无限的,只要该产业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便不能继续进行无限保护;三是对该产业的贸易保护不能以损害现有战略新产业的比较竞争优势、市场竞争效率为代价;四是贸易保护必须着眼于培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着眼于消除国内国际市场上的外部产业垄断,但必须防止在国内市场上形成无限垄断力量;五是贸易保护必须有效,防止出现无效的贸易保护,所谓无效贸易保护是指虽然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市场竞争效率为代价对某些产业进行了贸易保护,但并没有改变目标产业的市场弱势地位。
第二,从战略高度重视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的损害和冲击,制定应对政策和措施。如果不能有效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造成的冲击与危害,则不可能突破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市场瓶颈,难于有效解决国内劳动就业与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也不能充分发挥我国大国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的消极影响:一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特别是参与世贸组织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维护我国正当的国际贸易权利,防止一些主要的贸易伙伴国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和解释权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性与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运行与管理,利用国际组织稳定与维持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磋商与合作关系,防止一些贸易伙伴国单方面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必须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国际市场影响效应,在一些贸易伙伴国实施针对我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时,可以适时地制定“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贸易威慑战略与政策,因为发生贸易摩擦与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应对的策略和具有威慑性的贸易政策工具;四是通过某些削弱贸易伙伴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某些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解释权与使用权,防止这些国家利用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工具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和可能性,同时积极主动地改善我国在这些领域的不足。
第三,根据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需要,适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国,在国内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随时面临着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带来的损害与冲击的情况下,需要制定一系列贸易政策和措施对一些战略性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扶持,防止外部跨国垄断力量对我国市场的垄断,损害我国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与创新能力。因此,在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但要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必须制定严格的战略性产业衡量标准与评估体系,防止出现以战略性方式对一些落后的衰退中的“夕阳产业”进行无效贸易保护的现象;二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必须与国家整体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与宏观经济政策相互协调,同时必须适应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趋势,有利于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战略上的贸易威慑力;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不能产生长期的僵化与垄断。
总之,为了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和损害,我国必须充分发挥大国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与进出口贸易国际市场影响效应,着眼于国民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从战略性产业选择、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对策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保障角度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注释:
①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李斯特(Friedrish List)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最早提出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观点(Infant-industry Argument)。
②战略新贸易政策理论是由以斯彭斯(B.Spencer)、布兰德(J.Brander)、格罗斯曼(G.Grossman)、保罗·克鲁格曼(Paul R.Krugman)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在对国际贸易问题进行再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手段为本国战略性产业发展创造出比较优势,增进本国福利。目前,一些国家的决策层和理论家们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来源。
标签:国际市场论文; 贸易保护主义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竞争优势理论论文; 发展中国家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 国内经济论文; 发达国家论文; 经济学论文; 市场竞争论文; 关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