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强制性与诱致性变迁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强制性论文,所有权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02)03-0054-04
一、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的多样性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的形式可能纯粹是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自愿选择的,也可能是完全由政府安排的,或者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所谓自愿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一致同意的合作性安排,任何一方都可以合法地退出。一般说来接受这一决定可以降低交易各方的交易费用。股票交易是一个自愿安排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例子。政府安排的制度创新具有强制性,不必要求各集团一致同意,它们只有遵从的义务。税制改革是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例子。
在自愿安排中,没有与之相联系的组织成本和强制成本,但是,收益的增长只限于自愿的各方。合理的政府安排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以利用其强制力实现一个由任何自愿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但由于每个参加者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而不管其对政府的强制性方案有多大的不满意,都不可能退出,因此,政府安排内含一些可能追加的成本,并不能保证改革总能成功。例如,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国有股持有者身份直接安排其一效益好的企业与另一效益差企业的合并,往往以好企业效益下降甚至被拖垮为代价。我国学者林毅夫(1990)认为,制度变迁可能是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可能是政府强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组(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互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虽然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为来加以促进)。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制度无论是市场的还是非市场的都可以提供有用的服务,从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外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不会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他进一步指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化环境下,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就不会存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运行良好的产权系统。但也必须注意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主义、各利益集团之间在改革中发生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因素造成的政府改革的无效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变迁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经济增长。而制度创新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交织和交替的过程。改革以来我国公司的所有权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是如何发生的,产生的影响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的进程、路径、依赖关系、政府各项改革措施的效率,为下一阶段改革提供参考。
二、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情况分析
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分权。即权力从中央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央政府的部或机构的地区单位、附属单位或各级政府,准自治性的公共当局或公司,区域性的管理当局,非政府的私人企业及组织关于计划、管理、资源筹集和分配等方面的责任转移。
1978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先后在6家企业开始进行试点改革,主要是从增产节约入手,确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1979年中央在总结了四川省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经验后,开始把这一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然而,直到1985年以前,改革的方式基本上是“放权让利”,集中在分配要素方面进行改革,并没有真正触及资产关系,因而,也谈不上企业产权制度的变化。企业产权制度的变化是从1985年以后才开始的,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85-1992年为第一阶段,主要变化是在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不变的条件下,投资决策权向地方政府转移。改革的主要措施有:1.财政收支方面。从统收统支到分收分支、定额上缴、财政承包。2.外贸体制方面。下放外贸经营和管理权、实行外贸承包经营制、外贸自负盈亏制。3.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准许地方发展中外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国有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扩大地方的投资权,建立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等。4.金融方面。地方政府对国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影响加大,组建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始积极发展资本市场等。这些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削弱了中央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经营管理权。
这一阶段,企业所有权制度创新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是中央政府,因为,只有中央政府的强制性改革,才能突破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壁垒。从对后续阶段制度变迁的影响角度,我们考察了第一阶段改革对打破计划经济壁垒、发展市场经济的影响。根据有关学者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考察,中央政府的分权改革是“渐进式”地层层下放,“新政策和新措施无不从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实施”(周国富,2001)。这为我们对这一阶段的改革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这一改革措施的影响提供了素材。表1列出了改革前和这一改革阶段末期不同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结构变化情况(见表1)。
表1 8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结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1年,1992年)计算。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以前,我国各地区市场化程度比较平均,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占据了各地区工业总产值的99%以上,国有工业更是一枝独秀,在各地区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都高达75%以上。然而,到第一阶段改革末期的1992年,东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发展迅速,国有工业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改革前的75.56%,下降到52.99%,下降了约23个百分点。而集体工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工业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上升了约13和12个百分点。集体工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工业发展迅速,几乎可以和国有工业“平起平坐”,而同一时期中西部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构成情况基本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因此,这一阶段制度创新的主要成果是激励了地方政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扩大了区域内的市场经济,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公开发表以后,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进入了制度创新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央政府继续利用其强制力推进企业所有权制度的改革。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强调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规定了赋予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所需要的14项权力,即: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推行这些措施的目的旨在使企业成为更加独立的经济主体。与此同时,随着区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从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过渡到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管理的企业由于长期以来靠政府扶植,因此,难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作出有效反应,结果造成大批企业亏损、产品积压、开工不足和职工下岗等问题。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级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问题承担责任,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将其拥有的权力下放给企业。因此,第二阶段的制度变迁也具有诱致性的特点。
(三)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业。此后,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出现向多中心(polycentric)分权治理结构变迁的趋势(多中心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大股东,但谁都不拥有能独立支配公司投票结果的股份,因此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既合作又竞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了第三阶段。考察多中心治理结构这一阶段的形成原因发现,所有权制度变迁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政府安排。政府安排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安排国有股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转移,虽然这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市场因素,但政府机构的强制力占主导地位,属于强制性变迁。2.企业间购并。理论和实践证明,公司之间的并购对于促进公司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竞争能力提高以及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是1997年以来,我国企业之间的购并活动显著增加。以上市公司为例,2000年出现的110宗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所有权转移案例中,70%以上属于公司之间的兼并和收购。虽然这些兼并和收购有些也存在地方政府参与,但一般更加遵从市场交易规则,因此,属于诱致性变迁。表2是使用固定样本调查法(Panel Survey)获得的1996-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变化情况(见表2)。
表2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固定样本连续调查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股份变动公告计算获得。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趋势较明显,国有股和控股股东的所有权呈下降趋势,法人股和流通股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诱致性变迁在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以上分析了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及形式,这些分析总结在图1中(见图1)。
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强制性变迁)
↓
各级政府向企业分权(强制性+诱致性变迁)
↓
多中心分权(诱致性+强制性变迁)
图1 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
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始于中央政府的强制性改革,经历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各级政府向企业分权,以及企业内部多中心分权的制度变迁过程。从第二阶段开始出现了诱致性变迁,市场的作用开始体现。
三、结论
上面对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的研究证明,我国各阶段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一个连续和渐进、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交织过程。第一阶段改革最大的成功是促进了市场的发育;第二阶段改革中制度创新开始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第三阶段改革中企业法人股东的行为更加市场化,诱致性变迁在推进我国企业所有权制度向多元化方向演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应该从以往强调政府强制制度创新为主,逐步转向以促进市场发育,促进诱致性变迁为主。各级政府应该有意识地退出企业制度创新的主导地位,创造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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