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冈圭朗“规范”与福柯“规范”间的差异论文

浅析冈圭朗“规范”与福柯“规范”间的差异论文

浅析冈圭朗“规范”与福柯“规范”间的差异

李悦郢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湖南长沙 410083)

摘要 :“规范”是冈圭朗、福柯都着重探讨过的问题,巴什拉谈到的是生命规范,福柯谈到的是社会规范,福柯关于权力的论述是沿着冈圭朗对“规范”的讨论开始的。

关键词 :冈圭朗;主体性;福柯;规范;权力

1 关于冈圭朗与福柯

谈到冈圭朗与福柯,国内大多数学者的关注点在于他们继承了法国科学哲学传统——历史认识论,都主张哲学研究要与科学史相结合,而冈圭朗的研究重点在于生命科学,福柯则标志着这一传统的研究兴趣由自然科学转向人文科学。深入研究,我们发现“规范”也是将他们两人联系在一起的关键问题。但他们探讨“规范”的出发点不一样,冈圭朗是从概念的规范入手的,进而肯定了人在规范上的主体性,并对规范的产生提出质疑,但对此他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福柯站在冈圭朗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于规范的新见解,将权力与规范相结合,认为规范是权力意志的载体,权力通过规范促进了社会的规范化过程。因此,该文拟将他们两人的“规范”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分析它们的差异。

2 冈圭朗的“规范”与福柯的“规范”差异探析

2.1 冈圭朗:生命“规范”

冈圭朗说 “将医学的一些方法和成就融入哲学思考的努力……从而为某些方法论概念的更新做出贡献[1]”。概念在他的生命科学研究中扮演了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概念史在冈圭朗看来是一部在生命科学中潜伏的问题史,冈圭朗首先对概念的规范提出疑问,即通过什么进行规范,怎么进行规范,我们目前规范的方法是否合理。

在《正常与病态》中,冈圭朗谈到当前我们对概念的规范存在许多缺陷,他通过“正常”概念在生命科学中的规范过程进行了说明。冈圭朗首先分析了利特雷、雷宾、拉朗德关于“正常”的相关研究,总结“正常”的两层含义:一是事物本该如此那样,二是某一个确定的种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出现的样子,或是某种可测量的特征的标准、平均值。这意味着“正常”本身的含义很模糊,他说“它既指某种事实,又指这个事实被赋予价值是通过人们自己的叙述,或通过对自己所负责事实进行的价值判断”。也就是,正常既表示事实其所是,又表示事实应所是,客观性与主观性并存,并且牵涉到价值判断。冈圭朗谈到,这种模糊性在生命科学规范“正常”的过程中日益扩大,“正常不仅表示器官的惯常状态,还表示它的理想状态”。他分析了过去生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发现这些学者都用“平均”的概念代替“正常”的概念表示生命的正常,用可检测的量化数据去判断一个人是“正常”还是“病态”,将“正常”与“平均”等同。很明显,“正常”和“平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正常”更不能直接简化为“平均”,用数据表示生命的状态也是不可行的,更严重的是“病态”不再意味着不“正常”,而是意味着不“平均”。冈圭朗举了拿破仑的例子驳斥生命科学家的这些做法,拿破仑的脉搏只有40,而普通人的平均脉搏是70,从平均的角度来看,拿破仑是不正常的,但是如何解释拿破仑实际上很健康。量化作为一种笼统的抽象,它在物理学、数学上可能适用,但对生命科学意义不大,生命科学家仅采用理性主义的方法为“正常”进行规范显然是不合理。同理,冈圭朗认为,我们需要重新对“正常”“病态”“健康”“疾病”的进行规范。传统的定义必须抛弃,“疾病”并不意味着偏离了“平均”标准,它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正常”,构成“疾病”的因素应该建立在病人的主观体验上,后者取决于生物、社会和心理因素,“健康是对环境变化的容忍限度”,即人能适应环境又能与环境产生良好的互动,我们不能按照某个所谓的平均标准进行判断。在这里,我们看到,冈圭朗十分注重主观体验,承认规范的个体相对性,他谈到“人们感觉自身不仅是生命的拥有者,如果有必要,也将是价值和生命规范的创造者”。这意味着,生命个体在规范中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既可以遵循旧规范,也可以建立新的规范。这是冈圭朗提出一个极具智慧的创新,即生命个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能够建立规范,也就是,参与科学本身的创造,这意味着规范不只是科学提供的,与其他社会因素也有关,规范的产生很复杂。

同样,在《正常与病态》的第二版新增的部分中,冈圭朗企图结合社会实践探讨“规范”的产生。他分析了“规范”一词历史根源,“规范”这个词是在18世纪教育机构和医院推动理性化的改革中进入大众视线的,到19世纪,“规范”被用来指学术上的模型或者机体的健康状态,随之进入政治和经济领域,最后发展为“规范化”。结合这一历史现象,冈圭朗重新对“规范”进行了缜密的反思,并思考了它与“规范化”的关系,得出结论,规范是人的意志的产物,规范会被用于各个领域,进而出现规范化,规范化具有整体化倾向,随着规范化的不断加强,这个倾向日益明显。他认为,规范化实质上是社会各种力量共同推动下的产物,“社会规范的相关性—技术、经济、司法—往往使他们实质统一成为一个整体”。但对于这些力量在规范化过程中具体扮演了什么角色,其中最重要的力量是什么,冈圭朗并没有给予我们明确的答案。值得庆幸的是,福柯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更加深入,他将规范问题拿到政治学中进行解读大获成功。

为了检验VaR模型的预测计算结果对实际损失的覆盖程度,对模型的预测结果进行后验测试(Backtesting)。选取样本期间的T个交易日内的VaR值与同期的实际日净值损失(Pt-1-Pt)进行对比,计算失败天数(exception Day)N。通过计算,我们得出各置信水平下的失败率,如表6所示。

2.2 福柯:社会“规范”

上文谈到,冈圭朗将规范问题单独提出来做了一个全方面的剖析,但他仅给出一个规范化过程大致的框架,之后的具体工作是由福柯完成的。为了方便接下来进行的讨论,我们先来明确福柯进行研究时的出发点,用他自己的话说是“这样一个观念,我认为它是重要的,即规范不是作为自然规则被确定下来的,而是由要求和强制的功能来确定的,规范可以在归它管辖的领域运用这个功能。因此规范是权力意图的载体……从它出发某种权力的运作才是有根据的和合法的……我们也许可以说它是政治概念[2]”。也就是说,福柯的出发点是:规范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权力意志的载体。那么现在问题就变成了,规范、规范化、权力三者是如何结合起来的。福柯认为将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是人的肉体(简称为“人体”)。这个结合过程我们可以称为:“纪律”的产生。

也就是说,福柯认为权力是推进规范化的主导力量,规范的建立,规范的实施,体现了权力的意志,人体的对象化使规范、规范化、权力结合在起来,在现代社会,权力对个人的规范、转变为“纪律”,对群体的规范转变为“知识”,学校、医院、工厂等都是实施“纪律”的场所,各个领域规范化相互影响,使得整个社会的“规范化”得以实现。

福柯谈到 “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3]”,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的肉体都会受到严厉的权力的控制。这点在对犯人的公开处决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此时的规范体现在人必须对君权保持绝对地服从,否则他的肉体会受到伤害。福柯用18世纪犯人被残酷处死的例子表明,人的肉体不属于自己,而是权力展示权威与实验规范的场所。这时规范化还没出现,权力仅是用规范将自己与人隔离开,并通过对人体的惩罚不断强调彼此间的界限。到19世纪,随着公开处决受到质疑越来越多,权力只好寻求转变,以一种更普遍、更隐秘的方式建立规范、实施规范。权力巧妙的转变为“以规范化为目的的纪律”,我们可以在任何地方找到它的踪迹,规范化也是在这个阶段开始出现,社会被“纪律”的过程也是社会规范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有效的控制和干扰人体的方法,“纪律”具有四个特性,(1)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造成):限定空间,纪律需要一个自我封闭的空间对人体进行干预和控制,以保证对人体的监督、考察能够有效地进行;(2)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控制活动,人体的活动被控制在精细的时间中;(3)创生性(通过时间的积累):榨取机能,在协调中最大限度运用人体的机能;(4)组合型(通过力量的综合):规范人体,将人组织起来,成为系统的一员,以获得更高的“效率”。由此可见,与强调人体惩罚的公开处决时代相比,“纪律”时代更注重对人体的控制,企图对人进行“改造”,在管控他们行为、支配他们时间的过程中,尽可能将各个领域的人改造成一个合乎“规范”的机器,组成一个整体,进而推动社会的规范化。权力通过规范达到对人体的控制,进而改造人,而不是通过对人体的伤害强调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纪律”中的权力与人体的关系从绝对的对立趋向和缓,规范成了拉近他们关系的产物,但又不忘提醒彼此间的界限。“纪律”采取的手段有三种:(1)层级监视,一个建筑物的空间应该方便对被观察者的监视,“对居住者发生作用,有助于控制他们的行为”;(2)规范性裁决,应当制止不规范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每个人都发现自己限于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中”,对符合规范的行为给予奖励;(3)检查,检查需要将层级监视和规范化裁决结合起来,“检查把权力的仪式、检验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福柯谈到,我们可以从工厂、学校、医院、监狱看到“纪律”的运作,例如:在工厂,对工人的监视成为生产的一部分,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经济因素;在学校,教员根据学生的成绩决定奖罚;在医院,医生将精神患者单独治疗;在监狱,犯人遵从时间表作息。

式中:k=p2μ0τl/g是与极对数、气隙磁导率及电机几何尺寸有关的常数。式(4)表明,电磁转矩与定、转子磁动势的幅值Fs和Fr之乘积成正比,且是定、转子磁动势矢量之间交角λ的正弦函数。

(4)基于我国市场实际需求,人力资源开发需朝着终身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如: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远程教学、学术讨论、人才沙龙等等,真正实现身教育、自组织学习,满足经济社会与组织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3 结语

由此可知,冈圭朗“规范”与福柯“规范”的差异在于。冈圭朗的“规范”可分为两个部分:生命规范,社会规范,但他的社会规范是由生命规范衍生而来的,冈圭朗肯定了人在生命规范中的主体性,并且强调了环境对于人的影响,在他看来规范是人的意志的产物。福柯的“规范”则是社会规范,他认为规范是权力意志的载体,否定了人在规范中的主体性,他认为人的肉体是权力的对象、规范的客体,规范与人处在对立的位置,尽管在之后的“纪律”时代这一对立有所减弱,但人始终是作为被动的对象存在的。

参考文献

[1]Canguilhem Georges,The Normal and the Pathological,Carolyn R.Fawcett&robert S Cohen trans[M].New York:Zone books,1989.

[2]福柯,钱翰,译.不正常的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福柯,刘北成,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 :B5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10(2019)10(a)-0032-02

作者简介 :李悦郢(1995-),男,侗族,湖南怀化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科学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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