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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央视《焦点访谈》有一则关于南方某省一基层公安人员乱执法的报道,面对记者的采访,被采访者先是表示该局局长和案件承办人员已经到外地“出差”,然后是有关人员或部门拒绝采访或弃记者扬长而去。另有媒体报道,在陕西省城固县,记者采访一起恶性事件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屡次借故拒绝采访,一位科长竟对记者说;“办案程序合法不合法,我们的人员是否有问题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你们记者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调查监督。”
这样的情形,现实中可谓屡见不鲜。司空见惯的画面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权力行使者应当如何对待舆论监督?
翻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这些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的全部行为准则中,找不到任何接受舆论监督的片言只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在第六条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但没有一条有关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或许也正因如此,现实中,那些拒绝采访的事件和“无可奉告”等辞令,才举不胜举。在一些人看来,他们有拒绝采访的权利。理由似乎很充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我国的舆论监督工作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开展的,可是,即便有这样的监督背景和监督实力,面对记者的采访,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毫无顾忌地表现出极大的不屑,拒绝接受监督,拒绝对有关问题给一个明确的答复,更有甚者,对记者进行恐吓、威胁直至殴打。试想,对党领导的舆论监督尚且如此,又何谈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情况,当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行使舆论监督权还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才能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在相关条款中,将接受包括媒体在内的舆论监督,明确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样,对正当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说“不”的现象,才会逐步减少,舆论监督也才能真正令人敬畏,有力地推动公职人员依法、高效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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