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保护的权利到自主的权利_儿童权利公约论文

从受保护的权利到自主的权利_儿童权利公约论文

从受保护权利到自主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自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作为一个道德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西方社会存在了一个多世纪。19世纪,研究者对儿童抚育权(儿童获得基本的照料和免受伤害和剥削的权利)的集中关注引起了立法上的改变,如义务教育普及制度的建立和对童工的禁止。20世纪上半叶,众多研究者对儿童附属于父母这一现象进行抨击,主张他们是像成人一样拥有相同权利的法人,儿童不但拥有抚育权,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参与权和自主决定权。从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到1959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再到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西方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从单纯的人道主义保护发展到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主体,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也从受保护权转移到儿童的参与权和自主权。

       《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框架,约定了政府和社会所担负的责任。其所倡导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儿童所应享有的诸多权利来自于多年的研究和论证,迄今仍引领着众多研究。被动—自主这一维度的儿童权利框架更关注儿童主动的权利实践,关注儿童自身对权利的认知和态度。近年来,在儿童青少年积极发展观这一学术潮流影响下,对儿童自主权的实证性研究日益增多。

       一、对“儿童权利合法性”的探讨

       儿童是否应该拥有权利,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利?为什么要赋予儿童权利?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可以部分地阐释儿童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从人权角度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因此作为人类个体的儿童当然应该拥有权利。从人类发展角度而言,儿童是弱小的人类个体,他的健康成长与发展需要权利的保护。从历史角度而言,没有权利保护的儿童常成为社会发展的牺牲品、父母意志的展示品、社会功利的受害者。因此,儿童是否应该拥有权利已经无需讨论。近年来,对儿童权利合法性的讨论更多地集中于儿童权利与能力、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的冲突。

       (一)儿童能力与权利

       权利一词经常与能力相联系,成文法都会对权利主体的能力进行说明,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能力与权利关系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能力的发展服务于权利的实现还是在权利实践过程中能力得以发展。在大部分西方历史中,儿童期的标志是无法律行为能力。20世纪初,许多人认为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儿童的能力达不到运用权利的水平,其理由是自主、自治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而儿童的能力尚未达到自主、自治的水平。彼时的儿童权利仅仅只是人们追求社会功利的“副产品”,在倡导儿童权利时,人们更多意指其工具性价值,而非本体价值。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教育改革实验的出发点是服务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需要,而很少考虑儿童自身的发展需求。儿童权利更侧重受保护方面,儿童权利合法性在于其对社会发展的价值。

       权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正义和幸福,对于儿童而言,权利还拥有发展的价值。儿童的发展是身体和心理等潜能的逐步实现和蓄积,这一过程具有连续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潜能的实现和蓄积与权利的实现互为前提,儿童对权利的运用和理解受自身成熟程度的制约,又因权利实践机会的不同表现出发展的差异性。因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获得更多权利实践机会的个体比较少权利体验的儿童对权利的理解更准确、更深入。①人是本质,因此最终权利要服务于儿童的发展。“有权利就意味着有能力要求尊重,有能力提出要求,并有能力要求对方听取。”②美国学者菲德拉对能力与权利关系的陈述表明了其支持儿童能力的立场。儿童能力的发展与儿童权利的实践是相辅相成的过程,以能力为借口剥夺儿童的某种权利等于剥夺了儿童发展能力的机会。

       20世纪初“儿童的发现”使越来越多的学科和研究者加入到对儿童的研究中来,儿童的本体性发展、儿童的主动建构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主张。根据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提出的“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儿童在1岁半就开始发展自主性了。所谓自主性是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能力。成人对儿童自主要求的尊重、宽容与适当控制可促进其自主能力的健康发展,过度的外部控制会压制儿童自主性的发展。由此看来,给予儿童适合其能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权利应成为儿童能力与权利问题关注的重点。

       弗里曼也认为,“在寻求儿童权利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儿童的尊严和他的决定能力,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完全自由的危险”。③完全自由之所以危险乃是考虑到儿童能力的有限性,因为能力有限,所以决策可能会发生错误。但是“说一个人有权利做什么事情和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对的,或者说他做这件事情没有错,有着明显的区别。某人可以有权利去做对他来说是错误的事情……反过来,某人可能做某件事情是对的,但是他没有权利这么做”。④

       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是:根据儿童能力发展的水平设置权利实践的等级,让儿童在各自年龄范围内获享与之相应的权利。如参与权,可根据儿童的能力水平在“倾听”、“征求意见”、“参与讨论协商”、“发起讨论”与“完全自主决定”之间找到合适的参与方式。

       (二)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尤其是父母权利的冲突

       从本质上说,儿童与父母权利的冲突源于二者地位上的不平等。几乎在所有的文化中,儿童的地位都不是从来就有的,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父母的财产、附属品到独立的社会个体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成人需要承认儿童的独立性并让渡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给儿童,而且儿童权利的实践多半是在成人尤其是父母权利的监管之下。这实际上意味着儿童与成人在地位上的不平等。

       《儿童权利公约》试图通过一系列原则来平衡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尊重儿童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就意味着承认儿童与成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公约条款中提及父母权利却总是涉及儿童保护,引导儿童实践权利,“根据儿童发展着的能力”引导儿童实践思想、道德、宗教自由的权利。条款3.2要求政府“确保儿童得到对其健康成长所必要的保护和照料,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考虑在内”;条款5要求“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儿童发展着的能力为其提供当前公约所承认的儿童权利实践的适当引导”;条款14.2规定“尊重父母根据儿童发展着的能力在儿童实践思想、道德、宗教自由权利方面为其提供指导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权利是可以授予他人权利的地位权利,而儿童却需要服从于地位拥有者的意志。如果父母拥有高于儿童的权利,儿童就不可能有权利当然也不可能拥有宪章和公约所承诺的权利。⑤

       Jennifer Nedelsky认为,权利只有在集体中作为平等关系的标志才具有意义。⑥也就是说,儿童与父母表现为平等的关系,儿童权利才有意义。在论及权利与自主能力的关系时,Nedelsky认为“不是分离而是关系使自主成为可能”,权利提供了关系结构,促进了自主能力的发展。自主不是一天就可获得的静态品质,它是一种需要持续不断的关系滋养的能力;自主也不是依赖的相反面,自主和依赖都是人类关系的特性。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在自主与依赖的人际关系中同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又是众多人际关系中最复杂的一种,因为有血缘关系、有爱、有责任,权利在这其中很难理性地存在。因此从个体水平上来说,父母应倾听儿童的权利诉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满足儿童的自主需求。从群体水平上来说,承认儿童的权利和自主地位,就必须关注“儿童社会”的独立地位。儿童社会是与成人社会相对应的、权利平等的人类生存系统,有其内在的文化体系。这种自在的文化体系与主流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偏离于主流文化,表现为追求时尚、追星、英雄崇拜、恶作剧、逆反、标新立异,等等。对这些与成人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的文化表征,成人社会应允许其有存在的空间。

       从本质上说,父母权利与儿童权利的同构性表现为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正面与反面不可能同时朝上,正面看是儿童权利,反面看又是父母权利。解决这一冲突还得从儿童权利的内涵入手。

       二、对儿童权利内涵的研究

       权利的内涵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儿童权利作为权利的下位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同样处在各执一词、语义难以确定的尴尬地位。

       (一)对儿童权利的界定

       在前儿童权利公约时代,如何界定儿童权利的结构是一个重要而又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1978年的《社会问题杂志》做了一期讨论儿童权利议题的学术汇编。编辑Norma和Seymour Feshbach指出当下儿童权利问题最重要的一个议题是:提供一个讨论儿童权利的清晰的概念框架。法律学者Serena Stier从法律权利的角度界定,认为儿童权利应该限定为那些可以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⑦有研究者认为根据法律权利来界定儿童权利过度缩小了儿童权利的范围,儿童权利同样可以起源于“道德的,伦理的和‘自然的’推理”,⑧超越任一国家的法律之外。Rogers和Wrightsman⑨提出了权利的连续统一体概念,已经被承认的法律权利在其一端,可能被法律承认的置于中间,法律应该承认的置于另一端。儿童权利公约最显著的优势是它包含了权利的所有连续体,比如从许多缔约国已经立法保护的权利到具有强烈实现愿望但在许多国家依旧未实现的权利(如基于孩子能力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获得相当标准生活水平的权利)。

       一些研究者从儿童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出发,将儿童权利解读为国家、政府、社会、成人为儿童提供的保护责任。Wald⑩将儿童权利(如获得充分的健康照顾或享有安全社区)界定为保护责任,而不是由孩子掌控的权利。在他们看来,儿童是缺乏自由意志的个体,就算是赋予其权利,对他来讲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他无法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将上述法律变为自己的法律。所以,可以通过为他人设定义务的方式保护儿童的利益。

       从伦理学上考虑,儿童发展需要儿童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它对人们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人们不能干扰、阻挠或者侵害儿童的发展;二是要求人们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以帮助儿童实现发展。(11)这就界定了儿童权利的两大方面:要求成人为“我”的生存发展创造条件的权利,和“我”的自主权利。前一项权利即是上段所提及的保护责任,后一项即是儿童的自主权,即由儿童自己掌控的权利。把儿童权利单纯解读为成人的保护责任,忽略了儿童的主体地位,易致儿童权利落空。

       上述两方面的权利在家庭背景中可以解读为抚育权和自主权。抚育权和自主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儿童权利领域的一个重要分类,抚育权强调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社会或者成人的责任,自主权突出强调在控制个人生活方面给予儿童实践的权利,根据儿童的发展赋予其适当的自由。这一分类与发展概念相联系,更符合权利之于儿童的意义,西方文化中许多实证研究均以此分类为基础。研究发现:当不区分抚育权与自主权时,不论是成人还是儿童,对儿童权利的态度差异都很大,说明这是一个就公众而言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把抚育权和自主权进行比较时,结果发现,成人与儿童对抚育权的支持态度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自主权,成人与儿童、不同SES的成人、不同SES的儿童以及不同年龄的儿童之间表现出巨大的差异。SES地位较高的成人与儿童、年龄稍长的儿童对自主权的支持程度更高,成人对年龄稍长的儿童的自主权支持程度更高。(12)(13)

       由此看来,自主权成为目前儿童权利争论的焦点所在,而且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持支持儿童自主权的立场。一些研究者从建构主义理论视角出发,考察儿童对于权利的理解和认知后发现,除了发展因素外,儿童的权利实践经历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儿童的权利认知。(14)从积极发展观的视角来看,自主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促进个体发展的力量,自主权的实现有利于儿童自主能力的提升和身心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以人类发展为背景,以法律和道德为框架来讨论儿童权利问题。儿童是成长过程中的人类,儿童的弱势地位需要成人社会为其提供特殊的保护,儿童发展着的自由意志也需要在权利实践过程中逐渐成熟。法律和道德共同为儿童权利提供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儿童的道德权利不断地上升为法律权利,得到更有利的保护,同时,法律权利转化为民众的道德观念,提升着儿童的道德地位。

       (二)儿童权利时代父母权利的内涵

       虽然瑞典著名教育家艾伦·凯曾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在20世纪的历史过程中,儿童的地位、命运、福祉的确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但是就整体而言,人们更多地把改善儿童教育福祉的措施看成是服务政治、军事和经济的需要,而很少实在地顾及儿童自身的发展需求。(15)20世纪的后20年,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动下,儿童权利得到空前的重视。在世界各国的儿童权利实践中,儿童的权利不断地得以彰显和完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21世纪是“儿童权利的时代”。

       家庭是儿童权利实践的焦点场所,从父母的附属品到独立的权利个体,在理念上反映了儿童角色的转变;在实践中对父母权利构成了巨大的冲击。儿童权利的进步是否反映着父母权利的退步?儿童权利的张扬必得以牺牲父母权利为代价吗?儿童权利时代如何理解父母权利的内涵?

       第一,从责任角度理解父母权利。从现代意义上来说,家庭是拥有特定权利的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在道德上,父母与儿童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加上历史传统的影响,父母权利常常凌驾于儿童权利之上,表现为一种地位权利,这是东西方文化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认真审视父母权利的本质,就会发现所谓父母权利是父母在对待孩子问题上的利益,源于“家父权”,即是父母的利益,则实践中难免造成对儿童权利的损害。因此,洛克将权利与父母责任的履行联系起来,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权力源自于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子孙的照料”,(16)之所以要有家长权力,纯粹是为了幼童的福祉,因而它必须以幼童最终能有自由、平等、能与父母建立起友情为依归。

       儿童权利公约出台之前,已经有一些国家在涉及儿童的案例中将父母权利理解为责任。在1987年加拿大的一个离婚诉讼中,父亲提出禁止前妻探视孩子的请求。Wilson法官认为探视“应成为儿童的权利”,“在今天,认可基于一种过时的父母权利概念的诉讼理由将是一种退步,当前的重点应从父母权利转向儿童权利”;“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父母权利’概念已经不再受欢迎;应该说是父母责任而非权利”。(17)

       儿童权利公约也特别强调家庭对保护儿童权利承担主要责任,并在多处条款中提到父母对儿童的养育责任:“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第18条第1款)“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第27条第2款)

       具体而言,由于儿童的弱势地位,将父母权利解读为父母责任更有利于儿童地位的提升和儿童权利的彰显。因此,公约特别强调抚育权应该是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社会或者成人的责任。许多实证研究也显示,在抚育权情境的判定中,无论父母还是儿童都更多地关注参与方的角色和职责。(18)

       第二,父母权利与儿童权利具有同构性。权利处于关系之中,父母权利相对于儿童权利而存在,是一种身份权利。因此,父母权利从本质上与儿童权利是同构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施,使这种同构在实践中成为可能。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一方面,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有赖于父母亲权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父母以往对子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必然作为度量子女“最大利益”的参照;另外,在斟酌最大利益标准时,不可能不考虑父母权利的现实。(19)

       三、对“儿童怎样获享权利”的路径探索

       尽管儿童权利观念已成为国际共识,但是在国家内部,在民众意识中儿童权利尚未获得如成人权利一样的地位。在社会实践中,儿童权利的实现依然面临诸多障碍。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或促进儿童权利实现方面的措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每五年提交一次国别报告,对该国为实施儿童公约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为执行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履行公约义务而与国内法律和政策相协调所采取的措施;中央政府和地方层面上对公约实施已经采取的监督机制和计划将要采取的措施;通过适当而积极的方式对儿童和成人宣传儿童公约的措施;以及为履行报告义务在国内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简括而言,儿童权利的获享有赖于政府促进儿童权利的作为,这主要落实在立法和行政方面。

       时至今日,许多公约缔约国在将儿童权利公约精神融合进国内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澳大利亚联邦1990年12月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根据公约精神,对《家庭法》进行了修改,1996年施行修改后的《家庭法改革法》,其明文规定:子女最大利益是父母和法院的首要考虑因素,从而确立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001年新实施的《澳大利亚儿童法》重申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新增相关规定:在法院的诉讼中,14周岁至18周岁的儿童就本人的照料、抚养、监护及父母解除权等相关事务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庭等。这一系列立法上的改革增强了儿童的法律地位,加大了离婚时儿童的权利保护力度和父母的责任。(20)

       在加拿大,从1839年的《婴儿抚养权法案》(Talfourd's Act)到1866年的《婴幼儿监护法》再到1877年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1985年的《离婚法》,在所有关涉儿童的立法和判例中,均反映出由父母权利向儿童权利的童心转移。“50年代,法庭开始承认儿童权利高于父母权利,到了70年代儿童权利更加重要。儿童应该是法庭关注的焦点,因为是儿童权利等待解决,而非父母权利。”(21)1991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加拿大关涉儿童事务的基本原则,对父母和家庭的法令规定“不是独立操作的原则,而是归属于儿童最大利益这把大伞之下。那些条款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利益而非父母”。依据《加拿大家庭和儿童保护法》,在抚养权和离婚事务中必须考虑儿童最大利益。

       立法上的改进反映了政府所坚信的儿童权利原则,为儿童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也可能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儿童权利的实施机制前移,在道德领域儿童权利的全面伸张。这就需要借助政策和其他行政措施的力量。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成立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制定儿童发展的战略决策,兴办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扩大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知,等等。这其中,公众的认知最为基础和重要,公众若缺乏儿童权利意识,一切的儿童权利措施均无从落实。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国别报告对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保护义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报告内容涉及众多统计指标,统计指标的确定是一个异常复杂而又不断修正的过程。一些研究者专门就此问题展开研究,(22)目前该方面的研究已经获得一套测量指标用来考核政府对于推进儿童权利的实现所做的工作。

       除此之外,缔约国也在探讨一些合适的制度,监督立法的实施。挪威、瑞典、波兰的儿童权利监察官制度就是很好的尝试。

       在人类的历史中,儿童很长时间处在成人的附属地位,儿童在成人的改造和压抑下长大,这种对待儿童的方式被一代又一代地复制和传递着,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儿童的成长。这就是强大的传统和习俗的力量,它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按既定的方式行动。如果没有反省,永远不会改变。社会中的智识之士通过对儿童地位与权利的反省,对儿童权利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对儿童权利的内涵进行剖析,对儿童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进行解读,对儿童权利的实践路径进行设计。上述问题的解析是儿童权利大厦的根基,是儿童权利落实的前提。

       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主体,这是西方社会一个世纪以来的儿童权利研究达成的共识。儿童权利不是社会文明的装饰品,也不是未来成人的保护伞,儿童权利的真正价值在于对其当下生活的价值、对儿童发展的价值。儿童期是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占整个人生长度的四分之一左右,因此,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与幸福本就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无论是儿童能力与权利的冲突还是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的冲突,这一系列矛盾的解决均应以儿童的发展与幸福为衡量标准。任何打着“未来”旗号剥夺当下儿童权利的行为都是对儿童权利的践踏。

       从追求工具性价值到关注本体价值,西方社会儿童权利的研究与实践最终将目光聚焦在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上。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充分发展,现代社会没有了传统社会先定的社会秩序,个体的发展需要权利的保障。对于儿童而言,由于其先天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成人忽视或者片面地理解为受保护的权利,儿童的自主地位与自主决定权被忽略。忽略了自主权的儿童权利是不完整的儿童权利,当其利益与成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得不到主张。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对儿童需求、个性和心理行为特征的考察为儿童权利的伸张提供了科学基础,儿童的自主权需要找到与其能力发展相适应的结合点,并依据儿童能力增长原则来实施。

       西方社会百年来的儿童权利之路启示我们:对于儿童权利“外源型”的国家,民众儿童权利观念的生成与改变是儿童获享权利的最终路径。儿童权利的实现需要植根在丰厚的权利土壤之上。西方社会有着较长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儿童权利的实现尚且步履维艰,对中国这样缺乏权利传统的国家而言,自上而下的儿童权利保护措施易虚挂半空,难以落到实处。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培育其正确的权利观念以及儿童权利理念,任重道远却又迫在眉睫。另外,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儿童权利观念的传播如何与本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Melton,G.B.,& Limber,S.(1992).What children's rights mean to children:Children's own views.In M.Freeman & P.Veerman(Eds.),Ideologies of Children's Rights(pp.167-187).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

       ②参见王雪梅:《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③M.Freeman.The Moral Status of Children:Essays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Dordrecht:Martinus Nijihoff,1997,p.38.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⑤Anne McGillivray.Children's rights,paternal power and fiduciary duty:From Roman law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Internal Journal of Children's Rights,vol.19,2011,pp.21-54.

       ⑥Nedelsky,J.Reconceiving rights as relationship.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Studies,vol.1,1993,p.8.

       ⑦Stier,S.Children's rights and society's duties.Journal of Social Issues,vol.34,1978,pp.46-58.

       ⑧Flekkoy,M.R.& Kaufman,N.H.The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the Child: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Family and Society.Bristol,PA:Jessica Kingsley,1997.

       ⑨Rogers,C.M.& Wrightsman,L.S.Attitudes toward Children's Rights:Nurturance or Self-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vol.34,1978,pp.59-68.

       ⑩Wald,M.S.(1986).Children's right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In B.Landau(Ed.),Children's Rights in the Practice of Family Law(pp.3-27).Toronto,Canada:Carswell.

       (11)王本余:《儿童权利的基本价值:一种教育哲学的视角》,载《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12)Peterson-Badali,M.,Ruck,M.D.,& Ridley,E.College students' attitudes toward children's nurturance and self-determination rights.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vol.33,2003,pp.730-775.

       (13)Peterson-Badali,M.,Morine,S.,Ruck,M.D.,& Slonim,N.Predictors of maternal and child attitudes towards children's nurturance and self-determination rights.Journal of Early Adolescence,vol.24,2004,pp.159-179.

       (14)Melton,G.B.Children's Concepts of Their Rights,Journal of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vol.9,1980,pp.186-190.

       (15)陆有铨:《躁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916页。

       (16)Locke,J.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1690).http://socserv.Mcmaster.ca/econ/ugcm/3113/locke/government.pdf,at 11 August 2010.

       (17)Anne McGillivray.Children's rights,paternal power and fiduciary duty:From Roman law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Internal Journal of Children's Rights,vol.19,2011,pp.21-54.

       (18)Ruck,M.D.,Peterson-Badali,M.,& Day,D.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olescents and parents' understanding of children's rights.Journal of Research on Adolescence,vol.12,2002,pp.404-417 pp.373-398.

       (19)Stephen Parker.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Principles and Problems.in Philip Alston(ed).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pp.33).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

       (20)陈苇、王鹍:《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1)Anne McGillivray.Children's rights,paternal power and fiduciary duty:From Roman law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Internal Journal of Children's Rights,vol.19,2011,pp.21-54.

       (22)Kilkelly.Barriers to the Exercise of Children's Rights in Ireland.Dublin:Office of the Ombudsman for Children,2007.

标签:;  ;  ;  ;  

从受保护的权利到自主的权利_儿童权利公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