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 650223
摘要: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是现阶段要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式。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具有基层化、隐蔽性以及性质模糊等特征,为了解决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问题,就要综合现阶段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完善的解决对策与手段。
关键词: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而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防治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现代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加剧导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不断出现,一些基层干部甚至高层官员利用职权谋取权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所谓的“保护伞”,这不仅仅构成了职务犯罪,也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一、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保护伞”多数在公安系统、基层自治组织中存在
分析近些年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例可以发现多数的涉案人员均为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69%,而在基层自治组织主要就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占总数的15%,剩余的案件主要涉案人员涉及到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商务局等等基层人员。[ 陈梅,《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例如,云南省保山市纪委经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李元华担任昌宁县柯街镇政府副镇长、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接受请托、收受好处费,多次通风报信、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而在公安系统涉案管理人员中,多数都是共同犯罪,也就是通过多名人员共同构成“保护伞”,这种形式是较为主要的形式,多数涉案人员在4-6人,如某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为“疯狂大货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多达122人,其中仅处级干部就有1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多达110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报.哈尔滨市开展扫黑除恶、整治“疯狂大货车”,深挖背后“保护伞”专项行动—122顶“保护伞”是这样拔掉的 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6/t20180629_174806.html,2018-06-29.]
(二)“保护伞”常见保护对象多为基层犯罪
“保护伞”的常见保护对象以赌博、卖淫、违法搭建、非法营运等群众身边的基层犯罪为主,其中又以赌博类型的犯罪为最主要形式。例如开设赌场类犯罪主要就是对其辖区内具有管辖职权公安人员进行行贿,这是公安系统腐败犯罪的重要形式之一。而卖淫以及违法搭建、非法营运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因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特征,因此实施这些犯罪活动的多数犯罪分子对具有管辖职权的官员行贿的意愿较为强烈,这也是这些领域中的“保护伞”相对较多的主要原因。例如,原桃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某在2017年至2018年,担任桃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县砂管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便利,为桃源县某砂场非法采砂、违规修建,涉黑“316”专案涉案人员刘某贵等人提供帮助,非法收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报.“保护伞”助长黑恶势力蔓延—深挖细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系列述评之三.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 1/t20180128_ 162699.html,2018-01-28.]而一些恶性犯罪,如果杀人、贩卖毒品等虽然很少见“保护伞”形式,但是一旦涉及其“保护伞”级别往往相对较高,网络结构形式也更为庞大。例如在山西颇受关注的黑恶势力头目“小四毛”案,共有90余名公职人员牵涉其中,一个案子就移送了4名省管干部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保护伞”模式相对较为固定
“保护伞”提供“保护”的方式与手段相对较为固定,其主要如下:
第一,对犯罪分子的各项违法犯罪的不予立案、不查处,通过这种直接的方式进行包庇。一般状况之下主要就是在接受群众举报后,在布置行动抓捕之前就给犯罪分子发送信息,犯罪分子在接受信息之后就会逃避犯罪,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第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例如,通过违规变更一些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为犯罪分子提供虚假供述的方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各种刑事追究;通过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立案的方式逃避更为严重的处罚。
第三,协调案件,通过民事调解等方式掩盖一些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案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没有根据规范要求依法调查取证,而是通过协调经济赔偿,以此逃避刑事处罚。
第四,直接的参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犯罪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就是执法人员以及地方官员。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组织各种形式的犯罪,牟取暴利。
二、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渗透性
一些黑恶势力对于基层有着较为显著的渗透性,导致基层政权中出现了较为显著的“保护伞”问题,黑恶势力随着自己的发展扩大,瞄准了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的基层组织结构,导致在基层中出现了诸多的职务犯罪行为。而在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给农村群众带来了较为丰厚的补偿,这样就滋生了大量的犯罪形式,如赌博、吸毒、卖淫等等,在一些基层政治建设不稳固的地方在黑恶势力的侵蚀与腐蚀之下,就会形成网络化的“保护伞”。
(二)隐蔽性
黑恶势力“保护伞”呈现较为显著的隐蔽化特征,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一些黑恶势力看似销声匿迹,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往往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看似合法的外衣继续组织开展各种犯罪活动。一些黑恶势力甚至在此种环境中更加重视“保护伞”,通过拉拢公职人员的方式获得便利,隐蔽黑恶势力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反侦查的方式谋取犯罪证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隐性保护”方式的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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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化性
在一些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中逐渐呈现“软性的暴力”,而这种形式的暴力则会直接的导致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性质呈现模糊化的发展趋势。随着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增强,一些传统的寻衅滋事、暴力胁迫等方式逐渐的减少,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犯罪形式,如尾随、非暴力威胁等成为黑恶势力谋取暴利的形式逐渐出现,这样就导致黑恶势力的犯罪以及普通犯罪模式之间缺乏明显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一些案件会因为包庇、纵容对象并不是黑社会性质而出现变更起诉,作为受贿罪起诉。而对于真正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形式并没有规定对应的犯罪罪名,导致其性质认定与一般犯罪没有显著的差异。
三、预防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主要就是从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管理两个角度开展,要根据现阶段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以及特征,重点针对高发区、易发区公职人员进行预防性管理,要重视廉政教育,通过学习“十九大”精神与政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成就感,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对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提升廉政教育针对性,提升有效性
党风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党风廉政教育过程中要提升工作的针对性,避免过度宣传或者倡导所谓的“非利主义”,要保障廉政教育工作切合实际,在无形之中启发工作人员的认同感,
加强对公职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公安等人员的引导,要根据不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与内容,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观念,增强公职人员对黑恶势力糖衣炮弹的诱惑与抵抗能力。
进行廉政教育的过程中,要对于一些“保护伞”易发区域进行重点分析,拓展廉政教育的工作范围,要加强对党政干部廉政教育的重视,也要重视普通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拓展廉政教育的工作对象与范围,要做好预防性的教育与管理。
通过合理的方式预防指导,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贪腐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方式,利用精准、清晰的方式宣传引导,避免出现团体性的网络化“保护伞”,在系统内部要避免网络链接形式,进而避免各种不良文化形式的宣传与引导。
(二)完善评价系统,增强价值感
在整体上来说,现阶段对于公职人员的评价标准过于单一,会出现消极怠工等不良心理,在这种环境中就会滋养公职人员的各种不良心理,部分公职人员为了满足价值感、优越感就很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糖衣炮弹的侵蚀。
对此,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就要改进公职人员评价系统,构建更为细致、与岗位责任更为贴合的评价系统。构建正确的评价标准以及信仰模式,要利用党报宣传、舆论引导以及在政策教育等方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升职业素养,真正的做到“润物细无声”。
(三)重视基层政权建设
在国家颁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对于扫黑、打击黑恶犯罪等进行管理,要重视基层组织管理,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特征,了解其发展趋势,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组织建设强调扫黑除恶,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完善有效的对策与手段。
第一,消除在基层组织中存在的黑恶势力,要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严格杜绝各种黑恶分子渗入到基层组织中。例如,一些村霸会通过操作选举的方式混入到村屯的基层政权中去,为了杜绝此种问题,就要重视内部清理,要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重视基层组织建设,保障基层组织内部的纯洁性。
第二,强化监督与领导。上级党组织要重视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与领导,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定期监督检查,积极主动的听取村民意见,要坚决的打击在群众身边的贪腐现象以及各种腐败性犯罪行为,杜绝“保护伞”等问题。例如,现阶段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就充分的发动群众力量,通过设置12388举报电话的方式快速处理“涉黑涉恶腐败举报”线索,共收信访举报930件,案件涉及到涉及行政、司法以及监察权力等5种类的“保护伞”。[ 广东纪检监察机关:打掉“保护伞”惩黑不手软,《人民网》,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18/0905/c58278-30272496.html]
第三,重视基层群众身边涉黑涉案人员,要逆向查询涉黑涉恶案件产生的因素,要分析“保护伞”为何多见于赌场以及卖淫场所等问题,要分析在基层政权中是否存在“保护伞”存在。
(四)重视打击,提升监督实效
要重视扫黑除恶,增大打击力度,严查职务犯罪等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压力打击,对于尚未发展形成腐败行为的要重点打击。
现阶段,在黑恶势力“保护伞”中主要涉及到的主要罪名就是包庇、纵容等行为,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式,综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等行为,对于这些不法行为要严格处理,对于轻度的犯罪行为要处于五年及其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则要除以五年及其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不仅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今后的立法中要适度拓展范围,对于包庇、综合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现阶段存在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定罪量刑缺乏统一性,导致在不同区域的法院中存在着定罪量刑不统一等问题,一些法院认为此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一些则认为是徇私枉法,也有的认为属于玩忽职守罪,缺乏统一的量刑导致司法实践过于混乱,不利于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的方式,统一司法实践认知。
结束语:
随着国家“打黑”力度的不断增强,分析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探究形成的原因,深入挖掘黑恶势力成因,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预防,可以为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提供参考与支持,对于彻底消除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行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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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郝薇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标签:保护伞论文; 黑恶势力论文; 职务犯罪论文; 犯罪分子论文; 方式论文; 重视论文; 形式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