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制度设计与政策框架——基于环境的角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竞争力论文,框架论文,角度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图分类号:F120.4;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4)06-0042-08
一、引言
我国工农业产品出口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遭遇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外贸出口持续增长,国际影响日益增大,随之而来的是面临来自于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绿色壁垒在数量上和种类上都层出不穷,产品出口屡屡受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作好对外谈判、协调工作,更要从本国内部找出问题的症结,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上加以改进,逐步消除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环境外部性的不利影响因素,将我国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真正地转化为竞争优势和国际竞争力。
环境经济制度与政策的研究主要是起源于庇古(Pigou)税和科斯(Coase)定理。庇古在其著作《The Economics of Welfare》(1920)中指出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科斯在“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论文中认为只要能把外部性影响作为一种财产权明确下来,并且谈判费用较小,则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而达到内部化。以此为基础,国外在环境政策的研究上主要集中在排污税和资源使用费等方面,而在环境制度的研究上主要集中在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和环境技术标准制度。Dales(1968)[1]首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使美国于1976年开始实施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而德国在1978年率先实施生态环境标志制度。Perace和Warford(1993)则将这些政策和制度笼统地称为基于市场的刺激手段[2],一是改变具有污染特征的投入品的价格或技术价格或产品价格,或者同时改变这三者的价格的模拟市场的机制;二是市场化的许可证机制。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经济手段方面,并对国外的环境经济手段加以介绍和分类[3][4],以庇古手段为代表的政府干预性的环境经济手段和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市场性的环境经济手段等;王金南在对环境经济手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排污收费的理论和实践[5]。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看,都只是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分析研究上,缺乏整体性和对我国的针对性,缺乏对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环境经济制度进行整体设计,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环境经济政策框架。
本文在作者已经研究的绿色壁垒的壳层结构的基础上,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点,对如何提升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制度设计,进而探讨与之相配套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框架,最后明确指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提升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制度设计
(一)环境经济制度设计的基本理论依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
1.制度、规则与政府的作用
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6]。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7]。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正如诺思所指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这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具有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有实施规则和与其他国家竞争的强制力。
2.产权、政府的作用与效率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是很大的,在私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被内在化了。因此,政府应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构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结构。作为发展中的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绿色壁垒的风险,在做好外部应对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内部制度设计,即在制度的安排上促成外部性的内在化,使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并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从而提高基于环境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环境经济制度的总体设计
处于开放经济中的我国,面对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首要的问题是进行制度上的总体设计。从国际经验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首先是健全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明确环境资源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主体,从而保护性地利用环境资源;其次,为了获得环境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建立起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许可证交易制度;再次,面向国际的产品生产就应该满足国际、区域和国别的环境技术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度、生态环境标识制度和清洁生产制度(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环境的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制度设计
1.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为环境外部性最大限度地内在化奠定制度基础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和外部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屡屡遭受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风险,就是因为环境资源属于公共或共有资源,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对资源使用或污染排放存在着责任、权力、利益的不对称:环保部门有责任但无权力,企业往往有利益但无责任,地方政府经常是有权力、有利益但无责任的现象较为突出。要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首先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明确界定环境资源的财产权,即赋予资源和环境相应的财产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利益分配权和补偿权等,具体到我国就是要将环境资源产权相对地“私有化”或分散产权,使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形成对资源的使用者和污染的排放者的责任约束与经济激励,将环境外部性最大程度的内在化。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增加一般会导致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引起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由此而使得旧有产权的协调功能很差。
2.建立排污许可证的交易制度,促成企业节能、增效和技术创新,开发环境友善产品
排污许可证交易(marketable pollution permits)是指政府根据区域污染容量而制定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分配排污许可给生产企业等,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美国从1976年开始实施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空气污染许可证、汽油含铅量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规定,允许进行排污交易,交易包括补偿(offsets)、容量节余(netting)、泡泡(bubbles)和银行(banking)等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如排污许可证交易的实行,在某区域的排污总量是一定的,区域内不同的企业的最大排污量也是一定的,如果某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超量排放,他必须从别的企业那购买许可证,当用来购买排污许可证的费用超过从事环境友善的R&D的费用时,企业就会进行技术创新,采取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技术;而且排污总量可以由政府控制,政府也可以购买许可证,使其价格升高,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促进企业提升出口产品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正如Copeland和Taylor(1994,1995)指出,排污许可证贸易能降低世界污染水平,甚至政府提供的许可并不是严格的[8]。
3.完善绿色技术标准制度,使企业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境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国际贸易中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技术标准制度主要是关于人类与动植物健康安全标准、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包装及标签标准等,按照绿色壁垒的三个壳层结构,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环境技术标准等绿色壁垒主要有:(1)国际性环境技术标准,如ISO14000系列标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标准、食品质量控制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体系等。(2)区域性环境技术标准,如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准就严格限制棉花生长过程中农药的使用、化纤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有毒清洁剂和漂白剂的使用、以及染色、印花、整理等加工过程中染料等有害物质的使用等,此项生态标准还对废水处理提出了严格要求。(3)国别性环境技术标准,如在日本的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由于我国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制度起步较晚,环境技术标准制度的建设更为滞后,现行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不足40%;在现行ISO、IEC等16000多项国际标准中,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只有15项。现阶段我国存在技术标准水平总体偏低、采标率低、标龄过长等现象。加人WTO后,我国约有60%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标准的影响,在国际出口贸易中遭受的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严重影响了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了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加强我国的环境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研究国际环境技术标准发展变化趋势,制定出相应的发展战略,明确发展重点,健全环境标准制度体系。首先,作为国家整体,使我国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度应尽快地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环境技术标准;其次,作为出口行业协会和企业应针对目标市场、研究区域和国别环境技术标准及其变化趋势,在满足国际环境技术标准的同时,优先采用目标市场的环境技术标准,并能够适当地超前,这样才能有备无患,提升出口产品的绿色国际竞争力。
4.形成产品环境质量标识制度(生态环境标志制度),促使企业规范经营
它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由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技术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制度,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产品和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利用、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9]。国际上实行环境标识最早的要数欧盟及其内部国家,德国1977年第一个制定“蓝色天使计划”,1992年3月23日欧盟宣布对进口服装实施环保标签管理。欧盟授予环保标签采用两种方法:(1)测试最终产品,如不含特别危害生态环境的物质,则适用“无危害”标准,产品被认可和接受。(2)结合环境标签的测试标准全面评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目前外贸领域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但采用第二种方法的国家越来越多。欧盟《环保纺织品标准100》就是采用第二种方法测试服装原料的,该标准由12家欧洲纺织品检测机构共同组成的环保纺织品协会制定。到目前,国际上已有近40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等。一些公众团体也制定了一些环境标志制度,如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及德国的分别用于纺织品、热带木材和成衣的三种环境标志制度等。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认证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其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注册)两类产品认证制度。(1)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2)自愿认证制度使用JIS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是用于产品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是用于加工技术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我国的环境技术标识制度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存在着多部门认证、认证程序复杂、认证周期较长、重复认证、认证费用较高等诸多问题。仅以食品认证为例,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三类认证机构中,就存在着隶属于环保和农业两个部门的交叉认证。今后要在保证环境认证质量的前提下,规范认证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进一步简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周期,提高检测效能,方便企业办理认证,减轻企业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环境认证制度体系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国际上有关的认证机构建立起信息互通与共享、相互认可的机制,避免多头认证、重复人证,从而提升出口产品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5.构筑环境法规体系,促进清洁生产,为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提供生产性法制保障
许多发达国家在完善环境技术标准和环境认证制度的同时,都以环境法规的形式对产品本身和产品生产过程加以规范。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自动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美国有《清洁空气法》、《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澳大利亚有食品标准法、环境保护法、检疫法,韩国有空气质量保护法,水质量保护法,新加坡有清洁空气法,食品销售法及食品法规等等。不仅如此,这些国家还在相关法律中对环境保护产业、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技术改造、开发环境友善产品等给予明确的激励规定。我国应该积极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加快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立法步伐,加强执法力度,增进执法的透明度。目前极为重要的是保证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处理权的行使,因为我国的环境执法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的人事权、财务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战略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一系列环境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打破地方局部利益的束缚,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运行,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三、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框架
(一)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构架分析
制度以规则为基础,而与环境制度相匹配的乃是各项具体的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目前,国际上运用的较为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有四类主要政策手段:利用市场、创建市场、实施环境法规和鼓励公众参与(如表1)。它是世界银行总结了里约会议五年来世界各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在环境政策方面的创新[10],这些政策创新是值得作为快速发展的我国在制定环境政策方面借鉴的,可以作为我国环境政策改革的基本取向和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政策构架。
表1 环境政策的基本构架
利用市场创建市场
实施环境法规鼓励公众参与
资源减少补贴建立产权
规章制度与控制手段: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管理环境税 私有化和分散权力
环境技术标准生态标志
与 使用费 可交易的许可证/排污权利发布禁令公众知情计划
污染执行债券和押金-返还制度 自愿协议
许可证和配额工业废物交换计划
控制专项补贴(如全球环境基 国际补偿制度
社区压力
金等)
环境政策在本质上是要改进个人和有关机构的刺激作用。从国际成功的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经验看,改进环境刺激的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利用市场或在没有市场的地方创建市场。利用市场就是通过改革补贴消除市场中的价格扭曲,如在农业上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补贴,以减少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扭曲,从而消除农产品中的化肥和农药残留;通过利用排污税收或资源使用费,提高价格以反映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成本。建立新市场就是通过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明确产权归属和所有者结构,使得排污许可证或资源开发权可以按照市场法则进行交易,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增进社会效益。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推动公众参与并使公众知情是一种保护环境的高效方法。它可以通过对公众的环境认知教育、制定产品和生产过程的环境技术标准并实行生态环境标志、公布污染物排放数据或建立使公众直接参与资源管理的制度等方式来实现。
从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国际经验看,这四种手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减少市场的扭曲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市场,只有将负的环境外部性尽可能地内部化,才能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政策的促进作用;提高环境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就必须创建新的市场,赋予环境资源相应的私人产权,或将环境资源这种共有产权分散化并明确产权主体,一旦环境资源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就会激励使用产权的主体进行技术、管理等创新,促进社会成本的计量和补偿。与此同时,完善相关的环境法规制度,满足民众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的权利,从而增进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交易。
(二)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手段分析
我国的环境政策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较迟,对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落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为我所用,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来,到目前为止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行政干预色彩,政策措施不具体、透明度较低、人为的主观因素较多,缺乏系统性和可接受性。排污收费政策在我国虽然运用得较早,但管理者对于收费的真正目的、依据、范围,收费后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等往往让企业模糊不清,规范性较弱,存在着为了收费而收费的现象,导致市场价格的扭曲。由于没有明确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也就难以建立起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交易制度,致使环境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低下。生态环境技术标准的欠缺,环境质量认证体系的多头,产生了环境认证和环境标志难以与国际接轨,不能形成与国际权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就不能充分的体现。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就需要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按照一定的秩序循序渐进的推进环境经济手段的完善与实施(如图2所示)。
图2 环境经济手段的互补与递进关系
1.规范和增进有效的命令—控制(CAC)体系,改进庇古税,完善“污染者付费”原则(PPP),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利用市场与弥补市场之不足
(1)将庇古的经济手段即环境资源的税收和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在科学、可靠的计量信息基础上,由于税收和收费可能降低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且税和收费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应该考虑对控制污染投资或对减少污染投入进行政策性优惠和补贴,因为此举比税和收费更能普遍接受,而且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控制污染投资的税收优惠,包括对污染控制设施和无污染生产过程的加速折旧和对污染控制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和交易税的减免等;泰国财政部对末端废物处理技术的设备进口关税实行优惠,这项措施已经扩展到清洁工艺技术,对含铅汽油收附加税而对购买无铅汽油进行价格补贴。
(2)建立环境基金的补偿机制。环境基金的补偿机制是将税收/收费与补贴有机结合的方案,其具体做法是对污染者征收罚款或费用,然后把该收入集中到为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公司提供贷款的基金;这些贷款经常为中小型企业准备,因为它们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减少污染的设备。日本、韩国和泰国等都建立了类似的机构,而且运行效果良好。
(3)逐步确立押金—返还机制。这种政策是将能够回收利用的废物在商品出售时,以收取押金的方式让消费者在商品消费后,再将废弃物交回并返还押金;如果消费者环境意识强加上经济激励,就能够提高回收和再利用率。韩国为大量对废物处置有影响的产品建立了押金返还政策,包括仪器和饮料包装、杀虫剂包装、电池、轮胎、润滑剂和塑料;台湾也建立了对12种固体废物的回收体系,包括用过的轮胎、铝罐、废纸等,为PET瓶设置了押金—返还政策,还有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都建立了押金—返还政策。我国的彩电等电器对欧盟的出口已经面临此类问题,因此,这种政策在我国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
2.建立市场,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1)完善排污许可证交易政策,激励企业改进技术、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以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环境资源的市场交易基础是通过现代产权制度,将环境资源赋予私人产权或分散权利,明确产权主体和所有者结构,然后进行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交易。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分别在上海黄浦江上游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在包头、开元、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六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对污染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仍然存在着市场条件不完善、经济粗放型增长难以进行总量控制、交易成本过高可能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低效等问题,需要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的激励、发挥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改进。
(2)建立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污染控制协议,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企业与政府或地方社区之间的污染控制协议在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这些协议要求公司定出污染控制计划,并以此作为协议的基础,协议一般应明确公司愿意采取什么措施预防或缓解污染和采取该措施的进度,它不是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而是依靠道德劝说和企业自律来改变企业的污染行为,但是当政府要公布那些不遵守协议的公司的名单时,协议还是能够有效地对污染者起到震慑作用。
3.在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和相应的执行系统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鼓励公众的参与,是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群众基础
迈克尔·波特教授在其著名论著《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所论证的钻石理论的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需求条件,他认为“内行而挑剔的客户(消费者)是本国厂商追求高质量、完美的产品造型和精致服务的压力来源”[11]。波特教授认为产品竞争力的源泉是挑剔的消费者,那么在基于环境的产品和企业竞争力方面,就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从国外的经验看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这种方式让公众进行监督。一方面是实行生态标志计划,如北欧国家对工业产品使用生态标志(白天鹅)、澳大利亚采用了标明能源效率的星级生态标志、印度尼西亚实行了《污染治理、评价和分级计划》、菲律宾启动了《工业生态监督计划》等;另一方面是在重大项目的环境评价中要求进行公众听政。公众参与要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贸易协会、社会团体之间建立新的伙伴关系,以顺利表达公众的意愿,还需要提高以社区为基础对环境与资源进行管理的能力建设。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同样离不开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环境教育和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押金—返还等政策的实行是必要的补充。
(三)管理创新: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动力源
在进行了基于环境的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制度设计、确立了基本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就要靠管理创新来进一步推进。
1.实现环境资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资金问题是困扰环境制度和政策实施的最大瓶颈,尤其是我国这样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和国外一样,我国环境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取消有害于环境的补贴、征收有助于解决外部性的环境税(费),以合理价格向使用者征收其利用环境所得的效益的一部分,建立环境基金以提供资金支持等。从长远计划,利用财税和金融政策的优惠,除了税收优惠、加速用于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环境投资基金外,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公共资金的贷款担保机制、证券市场允许用于增加环境保护项目、环保产业投资的优先融资等,以构建环境资金的多渠道可持续来源体系,从而激励整个社会大力开发、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Environment Sound Technology),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开发并生产环境友善产品。
2.确保环境管理的可持续性
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比技术更重要”。环境制度、政策法规的实施与具体的环境管理是分不开的。宏观上在加强末端治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过程控制,这就要求加强动态的生产过程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s)管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1ife-cycle-analysis,LC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等,倡导采用ISO14000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国际环境管理认证。
3.建立可变革的支持体系
环境制度与政策法规的实施,必须依靠相应的支持体系,而且这个支持体系是可变革的。首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制度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监督体系。我国的环境立法与执行系统基本能够相对独立,但作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则受制于地方政府,必须在制度上保证环保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才能促进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其次是环境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环境技术标准的实施与保证体系。我国的环境生产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制定出分阶段实施的逐步接轨于国际的环境技术标准战略和与之相配套的保证体系,这样才能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循序渐进地提升我国的环境技术生产标准。第三是产品环境质量的技术保证体系。环境技术标准的推进还需要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组织网络的技术支撑。对于符合一定环境质量技术标准的产品、企业还应颁发具体的生态环境标志和质量认证,以对国内外的消费者起到告示作用,让他们有选择地消费。第四是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研制、生产、技术服务与信息咨询体系的形成,只有环境保护产业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才能真正支撑起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的根本提高。
4.实施综合决策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贸易出口也是如此。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之所以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就是因为其符合了全球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理念。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必须树立新的、科学的、全面发展观,经济发展战略决策一定要考虑到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任何投资规划都要充分地进行生态环境资源等综合评估,做到科学、合理,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我国的比较优势就能够通过这种途径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到充分显示,从而顺利地转化为产品竞争优势和国际竞争力。
四、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环境友善工艺技术革新的激励
日本环境法规制度的倾斜重点是“可达到的最好技术”或者“可获得的最好技术”。为了让执法者知道什么是最好技术,企业必须自愿向他们提供技术的细节(冒着让这些信息落入竞争者手中的风险)。因此,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既要注重对末端处理技术的采用的激励,更要加强对工艺技术革新的经济激励。
2.重视大公司和作为技术来源的外国投资者的作用
大公司都拥有较丰富的工程人才、操作和吸收进口生产技术的其他技术人才,并且有可观的金融、工程和技术资源,这可以使一些岗位转向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对于像泰国和印度尼西亚这样缺少人才的国家,它们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可以获得本行业目前最新水平清洁工艺技术。实际上,大量先进的跨国公司选择了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满足同样环境标准的环境政策,我国的企业需要加强与它们的技术合作,提高自己的环境技术创新能力。波特教授钻石理论中的第四个因素是公司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提高我国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也必须引导企业尤其是大公司注重将国际环境技术标准纳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从而在国内外同行业竞争中不被国际环境技术标准所困扰。
3.注重鼓励和支持环境技术和服务行业的发展
波特教授钻石理论中的第三个关键因素是相关与支持性产业,提高我国任何一个产品、企业和行业的基于环境的国际竞争力,都不能脱离相关与支持产业,也就是环境技术与服务行业的发展。日本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促进了日本公司大量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和清洁生产,达到了技术领先。日本公司从地区和全球出现的环境技术和服务大市场中大大获益。早在1965年日本政府就创立了环境污染控制服务公司,在环境技术服务中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泰国是环境服务私有化的先驱,最引人注目的是由政府资助的私人承包运作的处理厂参与控制中小型企业有毒废物的计划。我国应该吸收这些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政策,大力鼓励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和服务的环保产业。
标签:国际竞争力论文; 外部性论文; 环境经济论文; 经济外部性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企业标志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控制环境论文; 企业环境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经济学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