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几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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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对马克思没有关于产权理论的观点和产权就是所有权的说法提出了商榷,认为马克思关于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理论是研究法人财产权的渊源。本文从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两权分离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古典所有制时代的所有权与现代产权的联系和区别。作者认为,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是改革以来实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再到完全分离的必然发展趋势和理论依据。出资人收益权与法人收益权在质上各异,量上不等,二者可以并存。界定法人财产权,是市场主体自主权得以确立的产权基础,是政企分开的产权依据,是企业自负盈亏的财产保证。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架中,法人财产制度是法人组织制度和法人管理制度的基础。

一、从所有权到产权的演变

(一)马克思关于所有权的论述

马克思曾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有过详细的论述。他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的同义语;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用语;所有权有狭义所有权与广义所有权之分;经营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具体说来: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的同义词。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内容。”①最初的所有制关系是比较简单的,是单纯的归属问题。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由于生产资料的性质和数量不断变化,人们的劳动方式也随之变化,从而引起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在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中,生产资料通过不同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同劳动者结合,形成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们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两者是同义词。

其次,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用语。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曾说过:“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②。这里所说的“所有权”相当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而他又说“财产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③。既然所有权等同于财产关系或财产权,而财产权又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么所有权就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再次,所有权有广义所有权与狭义所有权之分。马克思指出:“从广义上说,所有权有时可以包括占有、支配和使用,它们可以统一于一个主体;从狭义上看,占有、支配和使用,在所有制关系体系中,也可以同所有相分离,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意义。”④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广义的所有权要囊括法律上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这里,虽然马克思未提及收益权,但也应属于广义所有权的范畴。因为收益权,或称受益权或得益权,是指通过所有权主体职能的实施带来的经济利益,它是法律上所有权的产物,是法律上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狭义上看,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狭义的所有权,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领有关系,它可以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相分离、相对立;占有权是指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具体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利;支配权是指最终处置、安排、调度生产资料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改变、消费生产资料的权利。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构成经营权,它们可以和狭义的所有权相分离、相对立。我们通常说的两权分离,是从狭义上理解所有权的表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追本溯源,是由马克思的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派生的。

最后,所有权是能够发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就是这种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的现实表现。马克思写道:“所有制最初的意义……不外是说劳动(生产)主体(或再生产主体)把他从事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成他所有的。”⑤这就是说,在古典的所有制时代,所有权仅仅是归属问题。作为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处置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集于一身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对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日趋复杂,古典所有制的时代终将被扬弃,所有制关系发生了分化,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再统一于一个主体。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管理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管理劳动就完全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⑥这说明,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在企业内部分离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研究的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的分工,就是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企业外部的分离。

马克思的一生,是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己任的,在他的经济学著作中没有关于产权以及所有权向产权演变的专门论著。然而,马克思关于所有权的论述,特别是关于所有权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以及所有权逐渐分离的思想,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研究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也是我们分析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财产权的理论渊源和宝库,为本文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二)产权及其与所有权的关系

产权,即财产权利,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产权就是对物品和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它是西方经济学家的习惯说法,在他们看来,产权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从归属意义上讲,所有权就是产权,或者说是产权的最初形式。现在我们经常谈及的产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在企业的实现形式,可以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产权不仅标明企业是上述权能的属有者,而且,也隐含着使用上述资源的适当规则。

从所有权和产权的联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产权是所有权演变的存在形式。

有人说,马克思没有关于产权的理论,也不曾注意到由所有权到产权的演变,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前已述及,马克思将所有权分为广义所有权和狭义所有权。广义所有权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显然,这是把仅仅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扩展了,由一项权利变成了一组权利。同时,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也使原始所有权的独占性、排它性、不可分割性等性能开始松动,从而为所有权向产权的演变奠定了理论基础。

也有人说,产权就是所有权,只是东西方在称谓上不同而已。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没有看到所有权的发展和演变。如果我们认真进行比较研究,就不难发现,所有权在权属上较为狭窄,一般仅仅指归属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一方面所有权的权能扩大了,另一方面对权能使用的限制也增多了。

产权与所有权,虽然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产权与所有权之间是有差别的:

第一,在古典所有制时代,所有权是绝对的、完全的;而在现代实际交易过程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在古典所有制时代,如果说有产权这一经济范畴,那么它与所有权是对等关系,可以看作是同一经济范畴的不同称谓。而在现代,分解之后的产权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关系。产权的分解,既可以是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之间的分解,也可以是上述一项权能更具体、细微的分解。比如,某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租了出去,这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如果在契约期内,承租者又将这块土地转租给了第三者,这就不仅是使用权的再分解,而且收益权也一分为三了。可见,产权的可分解性,能使同一资源满足不同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这就显然增加了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是古典所有制时代所有权所不及的。

第二,在古典所有制时代,所有权是一项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而在现代,产权的行使是受到法律、习俗或意识形态约束的。比如在古代,某人拥有一片土地以及覆盖在土地上面的森林,他可以砍伐掉树木将土地耕种,也可以建造一所庄园,还可以将其修建成森林公园用以营利,等等。而在现代,这种权能就要受到诸多限制:若国家为提高森林覆盖面积,制定了不许砍伐森林的法律,所有者便无权将其变为耕地;若这片土地座落在新建城市之中便可能被强行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等等。再如在现代各国的专利法中,对属于专利权人的某项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实施专利的义务时,国家可以采取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或依法征用。上述事例说明,在前市场经济时代,一般地说对所有权是不加限制和干涉的,而在现代,随着资源的日益稀缺,限制和干涉会越来越多的。

(三)企业制度的发展是所有权到产权演变的依据

由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公司制,这就是企业制度发展的粗略轨迹。这种企业制度的更替,既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所有权到产权演变的标志。但业主制、合伙制属于自然人企业,所有权基本上是单一的、不分解的。因此,所有权到产权的演变的真正过程,是公司制从萌芽、雏形、到发展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所有权分解和两权分离的过程。

康门达——两权分离的萌芽。早在15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中海附近的航海贸易十分发达,于是产生了超出血缘纽带关系的一次性合资合作,即委托人将货币或商品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贸易,然后按预先签订的契约分享利润。这比原来的所有者自己经营,所有权不分解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既发挥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所长(前者拥有货币与商品资本,后者善于经营),又有了一定的规模效益。其缺点在于这种两权分离是短暂的,分离度也是极低的,仅仅具有萌芽性质。

特许贸易公司——两权分离的雏形。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英、法、荷兰等国,出现了许多官办的特许贸易公司。因为当时上述国家的重商主义政府不承认贸易自由,所以此类公司需承担某些义务,才能换取皇家“特许状”,获得垄断经营某一行业的权利,并有不少已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在英国),这在公司发展历史上也是一个阶段性的里程碑。而且,有不少公司(如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经营,已经是形式上的两权分离。但是,由于此类公司仍靠向政府提供贷款和服务换取垄断经营特权,故仍未能脱离封建垄断的窠臼,所以,它属于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的两权分离。

合股公司——旧两权分离的实现。18世纪20年代,由英国“南海泡沫”事件引发的合股公司,成为现代化司的直接祖先。合股公司是将两个已经存在的合法组织形式——合伙和信托结合在一起,建立了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的企业。所谓合伙,系指自然人企业的合伙,表面上是一种倒退,实质上是为了绕过带有封建垄断性质的英国法律。所谓信托,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财产托管,从而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二是指股权转让,实则是股票买卖的先驱,蕴含着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新两权分离的深义。与此同时,在合股公司顽强生长了100多年之后,1856年,英国议会首先确认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它是公司发展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也是现代公司大发展的新起点。

现代公司——新两权分离的集大成者。从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是以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为两大特征的现代公司的形成阶段,也完成了所有权向产权的演变过程。现代公司,不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而且也实现了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在财产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上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完美结合。

二、界定法人财产权的改革意义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由放权让利的尝试阶段,到承包、租赁制的渐进阶段,直至现代企业制度创建的突变阶段,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运行轨迹。我们认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再到两权完全分开的必然结果,又是改革道路上质的飞跃。

(一)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理解,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司法人制度,包括法人财产制度、法人组织制度和法人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应成为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基础。

出资人所有权,虽然仍属于所有权的范畴,但与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已不可同日而语。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广义的所有权,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出资人所有权,既然是作为出资人,又要凭借资本获取收益,理所当然地就要让渡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还要让渡收益权的一部分,保留下来的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对于出资人来说,或者他可以出卖自己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股权),或者当公司终结之日,收回相当于出资人所有权的份额。

弄清了出资人所有权,再研究以出资人出资为初始资本的法人财产权,便有所遵循了。法人财产权,就是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人财产的初始形式,主要是出资人的各种形式的出资,也包括公司的负债。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法人财产要远远大于出资人的总出资额。那么法人财产权都包括哪些权利?在英语中,法人财产(property rights)是一束权利,就是说,是权利的组合。我们认为,这种表述是确切的。从外延上,法人财产权除了包括由出资人让渡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之外,还要包括法人收益权和法人所有权。

现在,我们需要搞清的是法人收益权与出资人收益权的关系。我们认为,出资人出资是形成法人财产的前提,法人收益是出资人收益的基础。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资本是由出资人的股份构成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在出资人那里,又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派生物,所以,有了出资人所有权,收益权自然要归出资人,即出资人收益权。如果我们在出资人收益权之外,又提出什么法人收益权,二者在指向上又是一个,这在概念上是混乱的,在实体上是重复的,实际上,法人收益权是不存在的。

我们认为,出资人收益权与法人收益权在质上各异,量上不等,二者是可以并存的。第一、出资人收益一般地说是指股息和红利,法人收益是指公司运转中获得的盈利,二者在指向上并不是一个东西。第二,法人收益在量上要大于出资人收益。因为法人收益要扣除积累、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必要提留和社会捐赠之后,才能分派股息和红利。恰如一个人的工资收入要支付衣食住行各项费用一样,其中的一项费用必定少于工资收入。所以,法人收益权与出资人收益权是可以并存的。从投入上看,出资人出资是构成公司法人财产的要素,没有出资人出资,法人财产便成了无源之水;从产出上看,法人收益是出资人收益的基础,没有法人收益,出资人收益就成了无本之木。

(二)界定法人财产权的改革意义

实行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从而落实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拥有收益权。这将对我国深化改革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它使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使政府部门真正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也使现代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第一、它是市场主体自主权得以确立的产权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企业要想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自主权,所谓自主权,就是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去自主经营。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所有权决定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就没有完全的经营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完全的自主权。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企业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经营权,一切都是由国家说了算,企业只是国家的附属物。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去自主经营。国有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能真正拥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改革之后,国家把经营权让渡给企业,企业在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拥有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这虽然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上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这种改革并没有触动原有的产权制度,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国家手里,企业的自主权还是难以落实。要想摆脱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企业真正拥有法人所有权,这就为企业自主权得以确立奠定了产权基础: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也就拥有了法人收益权,便会形成自己的法人财产,为企业自主权的确立作了财产上的保证;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它才有权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投资;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它才能有权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从事经营,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

第二,它是政企分开的产权依据。

政企职能分开一直是我们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主题之一。它是指国家作为行政管理的职能要同作为财产所有者经营企业的职能相分离,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现在一般认为,政企分开有两个内容:一是政资分开;二是两权分离。也就是说,在宏观上把作为社会管理者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在微观上要把国家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既是行政管理者、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集三权于一身。这种产权制度使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管得过多过死,企业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权,宏观及微观经济效益都是不尽人意的。确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之后,把经营权交给了企业,原以为问题便可以解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又显现出来:仅仅拥有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无法做到自负盈亏,因而自主经营几乎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国有企业无收益权,便失去了自负盈亏的物质基础,盈利了企业能以合法与非法手段多留些,亏损了就要找主管部门“输血”,如此,国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经济责任的脐带是割不断的;二是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仍集于一身,犹如裁判员又下场当运动员一样,是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实现新的两权分离之后,国有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了收益权,便有了盈亏自负的产权依据,于是,国家对国有企业也就从无限连带经济责任转变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的有限经济责任。与此同时,我们再设立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投资公司,让它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政资分开亦可望解决。这样,政企分开就顺理成章地实现了。

第三,它是企业自负盈亏的财产保证。

市场经济的存在与运行,市场主体必须以收抵支,获取盈利,盈亏自负是理所当然的要求。所谓获盈,指的是拥有和支配资产收益;所谓负亏,指的是承担亏损责任,这些均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与责任。

在传统的体制之下,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企业只是国家的附属物。这就决定了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制于政府,盈亏由国家统负,发展靠国家投入。1984年之后,我们在法律和政策上允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但是,收益权没有给企业,却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这在经济理论上是相悖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首先,从经济理论上讲,自负盈亏的财产保证是收益权,而收益权又是所有权的派生物,我们要求没有所有权的企业自负盈亏,显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其次,从实践上看,要求经营者承担盈亏责任,在企业发展的实践中没有先例,即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经营者也没有承担盈亏责任的先例。

很显然,要实现自负盈亏,就不能仅仅让企业作为经营者,还必须让企业作为法人所有者。法人财产权的落实,使企业对法人财产拥有了所有权,它就会以法人资产去自负盈亏。当公司盈利时,除了给股东股息和红利外,剩下的法人财产积累起来,用于扩大再生产,留作公积金、公益金或其他社会捐赠;当公司亏损时,用法人财产抵债,无须股东承担无限连带的经济责任。可见,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形成法人财产,为企业拥有自负盈亏的能力作了财产上的保证。

三、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公司法人制度。一般认为,法人制度由法人财产制度、法人组织制度和法人管理制度构成。构成法人制度的上述三要素不是三足鼎立的,也不是平行发展的,而是以法人财产制度为基石的。法人组织制度,即通常说的“新三会”,它是产权分解及其相互制衡的制度保证;法人管理制度,即通常说的公司的机构设置、用工、工资、财会等制度,它是法人产权的运营管理和提高公司绩效的法律保证。

(一)法人组织制度是对法人财产权分解及其相互制衡的制度保证

法人财产制度,是以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新两权分离为基础,从而保证法人财产正常运作的制度保证。法人组织制度,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监督保证机构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没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种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是无法建立的。

首先,有了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得其所。法人财产权,包括法人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就公司的组织框架而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最切身的利益是股息和红利,它最大的权能在于公司人财物的最高决定权,包括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如果没有法人财产,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权力便都成了一句空话。同样道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公司产权的直接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这些权能如果没有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也会成为空中楼阁。至于生产者的岗位责任,以使其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效力,也必须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建起的公司为用武之地。

其次,有了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才能相互制衡,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三足鼎立的公司组织机构,初看上去相互掣肘,似乎会造成能量的抵消,又不利于一元化领导。其实不然。第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股东大会把法人财产的经营决策权交给了董事会,现代公司中又多设有非股东董事,这是吸收智力,选拔能人的有效措施。这样,不仅经营决策权集中了,而且,可望达到最佳效益。第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从现代公司的发展势头看,经理的权力往往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范围。但是,对于被人称为企业家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二权集于一身的总裁,除监事会的监督之外,还有质量、款式、生命周期等商品市场的约束,股东“用脚投票”的股票市场的约束,企业家队伍本身的竞争和供求的约束等。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对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都是以法人财产权的分解为基础,以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能的制约为纽带的。

(二)法人管理制度是对法人财产权的管理以提高公司绩效的法律保证

现代公司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的机构设置、职工聘辞、工资水平、财会制度等。初看上去,上述管理权在于经理阶层,实际上,是按公司章程办事的。公司章程需要由代表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股东大会通过,一旦通过,在公司中便具有法律效力,反过来,它又是法人财产最佳运营、公司达到最佳绩效的法律保障。

公司的机构设置,要做到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责对等,只有这样,才能不出现人浮于事、官多兵少、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呼唤不灵等陋习,实现法人财产的最佳运营,达到最佳效益。公司的机构设置之所以能实现上述优势,归根结底,在于法人财产权的凝聚力。如果总经理多设一个机构,多聘一位职员,都有可能减弱法人财产权的增殖;如果招聘了许多不称职的庸才,同样会使法人财产的运营绩效受损失。可见,公司机构的最优设置,是以法人财产的最佳运营绩效为转移的。

公司的劳动就业和工资制度,采用双向选择的劳动合同制和市场调节的企业工资制。它不仅能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向优化组合,而且能做到权责对等,劳酬一致,从物质利益上激励职工积极进取。究其原因,同样在于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物质利益的牵动。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严格、公开、民主、有序的管理制度。一年一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附属的明细表,要求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财务情况变化等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报告,向股东大会公开,在法人财产收益的分配原则上,不仅有先后顺序,专款专用原则,而且有严格的比例。这就使公司的财产状况公开于全体股东乃至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种严格、公开、民主、有序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直接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它公开了法人财产的投入和产出状况,实现了民主而有序的管理,从而保证了法人财产收益的公开、合理和有效的作用。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1页。

⑤《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第113-114页。

⑥《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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