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住房问题与住房政策:一个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房论文,住房问题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08)01-0044-07
一、引言
近年来,住房政策和房地产政策成为政府、学者、开发商及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政策领域之一(朱亚鹏,2007a,第1页)。不少研究反思住房改革和住房政策的演变,诸如“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政策”、“中国只有房地产政策,没有住房社会政策”、“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就出现明显的错位”等说法颇具代表性。①顾昕(2006)指出,公共服务市场化出现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医疗、教育和住房,而惟有住房政策还未卷入市场与政府二元对立的辩论,有关的辩论主要在政府土地供应、价格监管、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等具体问题上。
可以说,目前住房市场的不少问题、各界对住房政策的诟病,与张金鹗(1990,1991)指出的“房地产价格的飙涨,使得住宅问题日益严重,引起政府及社会大众的关切,纷纷提出各种住宅问题与对策,但多缺乏系统且不完整,此亦暴露出国内缺乏一贯的住宅理念与整体的住宅政策框架,是故在复杂而多元化的现在,面对住宅问题的发生,常有捉襟见肘之感”、“似乎大家对住宅问题与政策有着相当大的观念偏差”、“似乎整个住宅问题一团混乱,政府也疲于应付,但却无力进行整体且基础性的研究”十分类似。因此,通过回顾文献,讨论住房、住房问题和住房政策的内涵,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分析各国住房政策的趋势,将有助于理解目前的住房问题和政策困境,也可能对形成住房政策研究的共识基础、继而构建完整且长期的住房政策有所助益。
二、住房和住房问题
(一)住房
张金鹗(1991)指出,随个人对欲望满足程度的差别,住房可能存在不同的意义或内涵,而建筑、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领域对住房的诠释也不同。他归纳了住房的意义:庇护遮蔽之场所,私密的空间,区位上的产物,建筑物与邻里设施的组合,投资的工具、财富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象征;还总结了不可移动性、不可分割性、长久性、异质性、昂贵性、投资品和消费品等特征。
Harsman和Quigley(1991)也指出住房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性。第一,住房是复杂的商品,供求双方难有效交易。第二,住房在空间上固定,选择了住房即选择了邻里环境。第三,住房很贵,使得租房普遍、购房一般要抵押贷款、住房占支出很大比重,新屋建设是每年新增投资的一大部分。第四,住房的使用期长,新屋只占住房服务供给量的一小部分,住房需求的小变动对建房活动有大冲击。第五,住房是一种必需品。他们强调,正是这些特性共同决定了住房市场交易成本很高等特性。阿诺特(2003)也探讨住房的特性,如必需品、重要性、耐久性、空间固定性、不可分割性、复杂和多重异质性、生产非凸性、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大和缺乏相关的保险与期货市场等,也指出正是这些特征相互作用导致住房市场的运行明显地异于其他市场。
此外,获得住房还是一种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②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199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4号一般性意见对住房权的内涵从保有房屋的法律保障、服务和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可得性、支付能力、可居住性、易接近性、区位和文化适足性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阐述。③截至1996年,超过50个国家在其宪法中承认住房权是人权的构成要素或详述了国家在住房领域的责任。④
(二)住房问题
Donnison和Ungerson(1982,pp.12-13)认为有效需求可用客观方法来定义,但潜在需求、需要则难以客观定义和度量,因此很难定义和度量“住房问题”,设计和评价旨在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也同样困难。他们还认为“大多数的住房问题实际上是失业、贫困和不平等的问题”(p.287),类似哈耶克(1997,第126页)所说的“住房问题并不是一个能够单独加以解决的独立问题,相反它是一般贫困问题的一个部分,而且也只有通过收入的普遍提高方能逐步解决”。显然,他们认为住房问题的缓解可以通过其他项目(主要是社会保障和经济重振)来实现。
Burns和Grebler(1977)用四种非均衡来描述住房问题:(1)静态非均衡,指在一个地域范围内住房数量与家庭数量之间的不匹配,它可以粗略反映一国住房的适足水平;(2)动态非均衡,指静态非均衡的发展趋势,即家庭和住房数量之间的不匹配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3)空间非均衡,指发生在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的不匹配,如很可能整体上某国的住房数和家庭数之间是平衡的,甚至还有多余的住房,但有不少家庭不想住在那些有很多住房的地区,即有的地区住房过剩,有的短缺;(4)质量非均衡,指有不少家庭居住在低于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住房里,如面积小,没有内部卫生间、供暖和自来水设施等。⑤张金鹗(1991)指出,住房问题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人与住房的关系无法协调,“随着各地区开发程度的不同,所形成的住宅问题亦不尽相同,在一个低度开发或者是贫穷的社会里,人们面临的并不是房价高涨的问题,而是住宅本身的破旧、颓废、公共设施的不足……等问题。相反的,在一个寸土寸金的大都会里,人地比例的提高造成房地价格的普遍上扬。对一般人来说,取得住宅极为困难则成为最严重的住宅问题,是以,住宅问题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其因时、因地、因人之不同呈现不同之面貌”。他还认为,住房问题不再限于质与量的探讨,要深入发掘住房问题的症结,应将问题的层面扩及其与人的居住意识、环境设施、经济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体住宅市场、住宅组织及法令等相关制度的配合关系。
此外,在我国近年的一些研究和舆论里,住房问题被赋予了政治含义。2005年,周其仁从孙中山先生“众人之事”的政治定义出发,认为“房价问题已有了政治含义”、“房价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具有很强的政治含义”、“房价的确是一个政治问题”。⑥朱亚鹏(2007b)也认为“住房问题成为事关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焦点问题”。2007年3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强调“房价偏高、增长偏快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住房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稳定住房价格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⑦随后,《中国新闻周刊》社论提出“住房问题是什么样的政治”的问题,介绍张广宁提出“住房问题是政治问题”命题之后的社会反响和辩论,认为“在住房领域,最大的政治是健全市场,打破土地与房屋供应模式的垄断,给予市民自由选择权,让绝大多数市民在这种体制下,自行解决住房问题”。⑧
三、政府、住房政策及其分析方法
(一)政府要参与吗?
Harshman和Quigley(1991)指出,“所有发达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住房问题,且不管它们对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是什么取向,都采用各样的住房政策。它们以各种复杂形式控制、调整和补贴房屋的生产、消费、融资、分配和区位。事实上,与其他商品相比,住房或许是所有消费品中受管制最重的。”但是,“为何住房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公众关心的问题?市场机制失灵了吗?如果是,失灵到什么程度,又为什么失灵?住房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现代经济学所确立的有理由干预的一般标准呢?”这是Burns和Grebler(1977)第5章开篇的连续发问,很有代表性。
Grigsby(1977,p.14)归纳了政府必须介入住宅建设的理由:解决住宅市场分配无效率的问题及强化住宅外部标准;促使经济规模的实现;消弭住宅市场之外部不经济;确保居民最基本的住宅消费水准;提供民间部门不愿提供却与住宅消费关系密切的其他财货或设施;促使所得与财富的再分配;稳定国家整体经济;建立住宅市场运作规则;促进其他非住宅目标的达成。⑨Burns和Grebler(1977,第5章)提出“住房干预理论”,从有益物品、分配不均的物品、大工程和规模经济、市场不完善等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由出发,又进一步从内部收益(如提高劳动生产率、健康状况、减少犯罪等)、外部收益、时间一空间一部门之间的分配等方面论证了政府干预的益处。Quigley(1999)以“为什么政府要在住房事务中起作用”为题发表论文,基于北美的经验,从保护消费者、缓解外部性、收入分配和追求公平机会等方面细述了政府参与住房事务的原因。Clapham(1996)回顾和评价了英国住房体系的演变,认为住房市场的内在不平稳性会强化国民经济的波动,市场体系不会带来经济增长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对住房的干预,在实现住房目标上是必要的,对经济也是有益的。朱亚鹏(2007a,第287页)指出,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责任和作用不应仅重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更应关心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履行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指责。他(2007b)认为,政府应重视社会政策意义上的住房政策,“政府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领域的问题,不应仅仅关注房价的涨幅,不应只关注和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房地产发展政策,而应该首先在决策过程中改变以房地产经济为主导的思维定势,加强社会政策意义上的住房政策的维度和视角,履行政府在保障公民享有适当的、宜居住房的职能。”
也有不少人对政府干预住房事务或干预方式提出了反对意见。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英美占优势的右翼人士强调,政府干预是住房问题的原因而非解决办法(Malpass and Murie,1999,p.5)。新自由主义应用到住房领域就体现为公共住房私有化,市场决定住房供应,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不断缩小或者取消,个人住房需求的满足主要依赖于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支付能力(朱亚鹏,2007a,第277页)。哈耶克(1997)指出,“公房(和补贴住房)等措施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帮助贫困者的手段,但其不可避免的结果却是它将使那些接受这种帮助的人依附于权力当局;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人构成了人口中的多数,那么它还将导致极为严重的政治问题”(第122-123页),“一如在众多领域所发生的情况那样,政府在住房领域所推行的各项政策,一开始也都旨在为一定数量的人提供服务或便利,但是政府却未能考虑到推行这种政策的结果,即它必定会使政府不得不为更多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或便利”(第125页)。⑩弗里德曼和斯蒂格勒关于租金管制的小册子则是对具体住房政策提出尖锐批评的典型。通过比较旧金山前后两次大规模住房短缺时的分配办法——先前按价格,后一次因政府管制租金而按机会和偏好,他们指出以公权力进行正式分配只会使情况恶化,设定租金上限导致分配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使用的低效、推迟了新的建设,造成租金上限制度的无限延续,或者将导致对新建筑的补贴,并造成未来住宅市场的萧条。(11)张五常对香港从1921年起施行《租务条例》、进行租金管制的案例研究也发现,立法的意图是通过租金管制使租客有房子住、鼓励在空地上建新楼,结果却使一些租客露宿街头。(12)
Ball(2003)和罗森(2005)显得比较不偏不倚。Ball(2003)认为,改善住房市场的运行确实需要政府的行动,包括:提供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创造让住房和相关抵押贷款市场运行的法律规章;取消抑制市场活动的住房政策或其他制度性的政策;提供明智的建筑规制和土地利用规划框架;将支出集中在基础设施、而非对住房的补贴和税收减免上。他指出,没有政府的引导,住房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只是政策必须建立在清楚认识为什么和什么时候市场原则更为优越的基础上。罗森(2005)认为,“尽管住房市场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竞争市场,但是出于公平和效率的理由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其中效率理由包括住房消费的正外部性和贫民窟带来的社会成本,以及联邦住房补贴会抵消地方财产税对住房消费的扭曲,而公平理由是通过向穷人提供有补贴的住房,或可得到一个更公平的收入分配。在总结时,他指出,“支持补贴住房的主要效率理由是存在外部性。然而,这些外部性的作用机制却没有得到充分理解,而且很少有证据表明它们在数量上有多重要。再分配原理同样没有说服力。……父爱主义和政治因素看起来是这一政策的根源。”
(二)政府如何参与?
Turner和Malpezzi(2003)指出,“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既广又深;政府干预的主要形式有:财产权利、契约的定义和执行、税收、补贴、直接的公共供给以及管制。”2000年“伊斯坦布尔+5”亚太区高级别筹备会一致认为,住房政策的性质取决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财政手段。一些国家可向所有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公共住房,另一些国家则无法这样做,不得不依赖其他办法。(13)Lundquist(1992)提出,政策是将系统内各因素放在一起并以某种方式加以解决的过程。从家庭收入和房屋建设两方面入手,图1表明了政府干预住房的一些选择。
罗森(2005)指出,美国住房市场受到各级政府大量、难以置信的干预,包括:为建设者设定必须满足的质量标准的住房法规;规定既定范围内的土地只能用于某种用途的独有的城市规划,禁止住房销售歧视的开放性居住法;租金管制;抵押贷款制度的利息率和其他管制;城市更新方案,使社区运用征用权来获得城镇土地、消除‘贫民窟’和将土地卖给私人开发商;不动产税收;干预信用市场来增加流入住房建设的贷款。
(三)住房政策是什么?
住房政策一直是西方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社会政策研究的著名学者Marshall(1965,p,7)指出,“‘社会政策’不是一个有确定含义的专门术语。在本书中它指的是与政府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通过向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对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影响。其核心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务、住房政策等组成。”Hill(1996)也指出,社会政策包括收入维持、健康、社会照顾、住房、就业、教育和环保等政策。从现行社会政策的教材来看,社会政策仍大致可分成社会保障、文教、医疗卫生、城市规划及住房和人口政策等几个部分(李秉勤,2000)。从学科的性质看,住房政策是社会政策研究的四大政策领域之一(林卡,2007)。
图1 政府对住房事务的干预
资料来源:Lundquist,L,Dislodging the Welfare State? Delft University Press,1992.转引自Doling(1997,p.56)。
但是,大多数研究住房政策的文献都没有指明“什么是住房政策”。1998年的《住房百科全书》也没有对“住房政策”进行界定,仅阐述了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福利国家住房、住房补贴等住房政策的具体类型。Maclennan(1982,p.145)讨论了给住房政策下一个简单而又能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的困难,Malpass和Murie(1999,p.5)则指出“住房政策”这个词有不同的用法且包含众多的活动,而众所周知,“精确定义‘政策’一词更是难乎其难”。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做了尝试。Donnison和Ungerson(1982,p.13)认为,“住房政策是一切设计用于影响住房状况的持续的做法,它甚至不必是用来改善住房状况的。例如,政府不时为经济中的其他部门着想而故意限制住房的投资”。Clapham等人(1990,p.x)指出,“住房政策是对住房生产、分配或消费的任何形式的干预,这些干预会影响住房的区位、特征、可得性或与住房占有有关的权利,而不考虑物业的所有权形式、土地和生产的方法”。Blakemore(1998,p.143)的定义是“指政府行动的一大类。它包括任何对住房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府行动、立法或经济政策,只要它和住房供给、房价、影响购房的税收政策、住房标准或住房占有的形式有关系”。Malpass和Murie(1999,p.7)在新版《住房政策与实践》中指出,“住房政策可以定义为设计用于改变住房质量、数量、价格、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措施”。Lund(2006)则说,“住房政策是关于为什么国家介入了住房市场、所采取的介入形式以及它所产生的影响的”(p.xiv),是“政府试图修正住房市场以达到各种社会目标,如实现‘住房供给与需求的更好的平衡’和保证‘人们有像样的地方居住’”(p.2)。他采用广义的住房政策概念,包括规范住房市场上人们行为的国家管制,意在增加或减少房贷成本的金融政策,鼓励或打击住房投资、消费的税收措施,对住房建造商或消费者的直接补助,住房建设的基础设施支持,对租户或住房所有者的服务,规划限制或激励,社会住房的供给、分配和运营政策,旨在减少社会排斥且与住房有关的政策,等等(p.2)。(14)
(四)住房政策的分析方法
Doling(1997)将政府住房政策的选项从内容上分为不作为、劝告、管制、课税、补贴和供给,结合住房供给的四个阶段——开发、建设、分配和修缮等,提出了分析住房政策的二维矩阵式框架,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增添住房政策选项的制度安排和接受者,形成多维的分析框架。Spink(2005)根据政策选项干预力度的强弱以及是对需求面抑或供给面的影响,细化了Doling(1997)的分析框架:从供给面看,低度干预包括规劝和管制(通过控制、规划和课税),中度干预包括对建造商的税收优惠和补贴,重度干预是国家提供住房和对市场的全面控制;从需求面看,低度干预包括规劝(如消费者至上主义政策)和管制(通过课税和市民权利),中度干预包括对购房者的税收优惠、补助金和补贴,重度干预是对个人的一揽子金融援助(如部分退款和住房福利)。这些分析框架都是为了分类和分析的便利,不同的政策并不互相排斥,实践中常组合使用。
怀特黑德(2003)辨析了美国和欧洲分析住房政策时方法上的不同。“在美国,一般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是通过税收、补贴和限量来改变私人投资决策的。然后根据市场行为来评价这些政策的作用”,“其次,因为联邦政府的有限的住房市场干预以及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调整和制定政策,美国的研究强调了地方市场分析”,“第三个主要的方面是重点研究政府的干预成本、行政干预失败程度以及根据这些成本来评价所选择的政策”。欧洲强调住房是福利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意味着在国家层次上存在大量的干预,主要包括强调住房的直接供给、住房供给的大量补贴以及控制住房价格和租金”,“这些政策在性质上是国家范围内的政策,但经常由地方政府来进行调整,并应用于所有辖区”。在美国的文献中,评价政策的重点一直是效率问题;在欧洲,政策的范围相当广泛,政府的影响无处不在,因此所选目标相当宽泛。
四、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
(一)不同的住房政策体制
不少住房政策的比较研究将各国住房政策进行了分类。Doling(1997,p.82)汇总了前人的划分方法:Harvey根据住房权是否写入宪法或法律,将各国分为无权利和有直接或间接权利两种,前者有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和西班牙,后者有比利时、丹麦、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英国和西德;Donnison则分成三类,依次是初期的(希腊、葡萄牙和土耳其)、社会的(比利时、爱尔兰、瑞士、英国和美国)和全面的(丹麦、法国、荷兰、挪威、瑞典和西德);Kemeny基于数据,分为拥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种体制,前者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后者有奥地利、荷兰、瑞典、瑞士和西德;Barlow和Duncan的分类包括初步的(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南部意大利)、自由主义的(爱尔兰、英国和美国)、合作性质的(奥地利、法国、北部意大利和西德)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丹麦、荷兰、挪威和瑞典)等四种体制。
最近,Milligan(2007)将其考察的12个发达国家按住房政策的强弱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强的,包括英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和爱尔兰,其特征是:住房是政府的关注核心;中央领导、带动地方行动;扩宽了政策的关注面并与更宽泛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整合;供给面的激励得到保留或更新;吸引了大量私人资金用于住房供给和升级;形成了公私部门的有效合作关系;政府内部或外围形成了先进的住房市场专家和信息系统。第二类是稳当的,包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丹麦,其特征是:政府传统有强大的全国性影响;原来就有完善的全国性机构或金融中介;没有扩大住房政策但进行改革;保留项目的多样,有创新,方法更多样;中央的权力下降;重新认识到弱住房政策会带来经济、社会和环境风险;近来推行一些主动性的全国性政策。第三类是收缩的或反应差的,包括比利时、德国和瑞典,其特征有:中央的作用很有限;政策范围和关注领域狭窄;住房政策没有和其他领域很好结合;传统的福利和住房政策被废除或缩减;地方的政策发生变化并造成不平等的后果;低层政府面对不断涌现的挑战缺乏能力;缺少体制转变和发展。
(二)发展趋势
基于对13个发达国家住房问题和政策应对的研究,Milligan(2007)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全国性的住房政策总体上表现出以下趋势:减少用于“砖头和灰泥”的公共投资,即减少供给面的补贴;转向面对个人的资助;提高住房自有率;为私人的住房金融提供支持;偏向市场和第三部门的住房提供者;传统中央政府角色的回收和转移。而这些国家的政策发展方向是: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自有;推动“可支付的”住房的私人投资;利用现有的私人租赁市场;社会住房再造;促进住房和邻里街区的可持续性;改善住房体系的治理和住房政策的执行。
Schill和Wachter(2001)探讨了指导新世纪美国住房政策的七条原则,它们是:住房政策须和其他社会政策相联系、相配套;须修正以往的错误并在将来不造成危害;住房规划应与市场同起作用而非逆市场而动;住房券应成为将来新增住房补助的主要形式;生产面补助应只用在特殊的有正当理由的地方,如供给存在障碍或需要推动住区重建的;住房政策不能采用“万金油”模式;有必要推行区域性解决方案,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清除管制障碍上成为负责任的伙伴。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是为认识住房、住房问题和住房政策而从文献入手开展的一项研究。我们希望通过对文献的回顾,认识住房、住房问题和住房政策,讨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并参考国际经验,能够对理解目前的住房问题和住房政策困境,搭建住房政策研究的共识基础,继而建立完整且长期的住房政策有所助益。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1988,第105页)在其《发展计划:经济政策的本质》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再也没有任何一方面的公共政策比住宅政策带来的挫折和失望更多了。几乎在每一个地方,计划的意图和实际成就之间的差距都大得令人愤慨”。又如Donnison和Ungerson(1982,pp.13-14)说的,“住房问题是永远无法解决的——它只是变化而已”。住房政策十分复杂,住房政策的研究也极具挑战性。本文对住房政策的研究只是一个开始,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扩展。
注释:
①胡雪军、龙海风:《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政策》,《民营经济报》2006年8月4日;唐钧:《区分两类不同的住房政策》,《广州日报》2007年4月12日;王攀:《对待房价,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经济参考报》2007年4月9日。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过“台湾地区根本无‘住宅政策’”的讨论,见陈小红(1995,2001)。另据王章伟、罗金义(2000),虽然档案记录港英政府早期已有不少政策措施,但无论是压力团体的批评抑或是学者的研究,都以为香港在1953年石硖尾火灾以前并无房屋措施可言。
②《世界人权宣言》,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
③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 Art.11(1)).13/12/91.CESCR General comment 4.
④OHCHR,Fact Sheet No.25:Forced Evictions and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Geneva,May 1996.我国于1997签署公约,2003年就执行情况首次提交履约报告。报告称我国法律中体现政府住房责任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所规定的“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⑤这里的非均衡概念不是经济学中供给和需求的不匹配,特指住房存量与人们认为“需要的”之间的不一致。
⑥周其仁:《今天的房地产就是昨天的副食品》,《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第32期;周其仁:《房价问题的政治含义》,《中国企业家》2005年第16期;杨雪婷:《周其仁:“房价的确是一个政治问题”》,《北京现代商报》2005年8月1日。
⑦吴春燕、张景华:《广州出台政策力挫房价》,《光明日报》2007年3月29日。
⑧《住房问题是什么样的政治》,《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13期。
⑨Grigsby,Re-thinking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policy.U.Pennsylvania Press,1977.转引自张金鹗(1991)。
⑩Lund(2006,p.6)认为,在反对政府提供补贴性住房的问题上,哈耶克的这些意见提供了最完美的阐述。
(11)弗里德曼、斯蒂格勒:《是屋顶还是天花板?》,多蒂《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2)张五常:《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3)United Nations Economic &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 the Pacific,Report of the Regional High-level Meeting in Preparation for Istanbul + 5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Bangkok,2001.
(14)国内学者的定义,可见张金鹗(1991)、陈小红(1995)、阎坤(1996)、住宅学会(1999)、田东海(1998,第5页)、姚玲珍(2003,第24页)、曹振良等(2003,第525页)、文林峰(2007,第13页)、刘洪玉和郑思齐(2007,第176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