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干群论文,村庄论文,乡村论文,秩序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化”这一概念来源于孙立平的一篇文章(注:参见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洞察”。)。在文中他指出,作为研究者我们很难从村民的相互称谓、抽烟聊天等平静的生活场景中,洞悉和研究村民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当有事情的时候,才能看出谁和谁远、谁和谁近。只有在这样的时候,真正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地展示出来。”在本文中,“问题化”乡村就是指这样“有事情”的村庄,即存在干群冲突的村庄。在“有事情”、存在法律纠纷的村庄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乡镇、村庄和农民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被激活、凸显出来。所以选择“问题化”村庄来做研究,更能把握住隐秘在农村日常表层之下的各种微妙的关系,本文就是以“过程—事件”(注:参见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洞察”,在文中孙提出了以“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来研究现代农村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动态的解释来展示这些互动关系的内在逻辑。
对“问题化”乡村的研究,是基于现阶段国家与社会的非同质性程度非常高这一现实情况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些地方的村干部没人当,各家各户轮流当村长;而有些地方则为当选村干部出现贿选、送礼、走后门等现象。对于农村这种非同质性现象,我们在探讨农村问题时,就应该从具体的“场域”去把握,而不能空泛地进行无实质对象的讨论。
本文选择分析的村庄——“三甲村”(文中所提到的人名、地名都做了加工处理)有两个基本的背景特征:1,该村是典型的东北农村,即杂姓聚居的移民村庄,村庄历史比较短,大部分村民都是解放后从不同地方迁来的,村中形不成家族现象;2,村中的土地全被政府所征占,农民失去了土地,正在经历由农村向非农村转化的过程(注:这里之所以称为“转化为非农村”而不是“转化为城市”,原因在于村民从思想到生活方式等方面都还停留在农业生产时期状态,但又无土地,因此称为“非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从这两个特定的场域背景出发,许多学者所探讨的农村问题,例如家族现象、宗族现象、村民自治等问题在此都隐没了,在生活常态下分析农村问题的理论与视角在此都不起多大作用,只有从“问题化”的具体场域出发,通过经验材料的分析,才能把握非常态下问题存在的根源与本质。
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考察,学者们大都集中于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而对这一关系的讨论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受吉登斯“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强调的是国家自上而下的管理形式,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对基层社会渗透和控制的过程;另一种观点受格尔兹“地方性知识”概念的影响,强调的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地方性知识的作用,而这些地方性知识往往是与传统的血缘格局、地方宗教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乡土社会”实现地方自我治理的形式。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讨论之所以出现两种相悖的观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对村级组织角色地位的模糊性有不同的认识(当前农村村级组织一般分为“两委”:中共党支委和村民委员会,然而这两委在大部分村庄是重合的,即职位互兼,所以在文章后面的讨论中,就把村级组织看成是村委会)。为什么对村委会地位角色会出现认识分歧呢?一个主要的方面在于: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农村的最低行政机关是乡政府,村政府是村民自治组织,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村委会所扮演的角色远远超过宪法对其性质的界定,执行的是行政职能,并且国家与基层社会对这种模糊性又都是默认的,所以村委会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存在了一个“第三领域”(注:“第三领域”引自黄宗智提出的概念,他在有关中国法律纠纷解决的研究中认为在国家法典与民间的非正式调解的习惯法之间有一个中间状态,他把这个状态称之为“第三领域”。)的自由活动空间。
本文探讨的角度不是从国家与社会这个大框架来讨论,而是选择他们之间的“中间层”——村委会权力的使用——来探讨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导致了其在具体运用权力时技巧的选择,一方面,村委会要借助国家结构权威资源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控制村庄的秩序;另一方面又要结合乡土资源,把权力溶于乡村社区之中。
三甲村是富裕的效区农村,被冠为C市的“亿元村”。然而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权力介入利益分配系统,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匀,干群冲突激烈化,群众不断上访,干部进行压制。但是一年多之后,村委会使用各种技巧,调动各种资源,基本上控制了村内的秩序。在这一年多的观察调查中,笔者看到了村庄从平静——冲突——恢复平静的整个动态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乡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人际互动关系以及村民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了转变。
本文围绕这一动态过程,试着讨论一下村委会角色地位的模糊性怎样影响其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操作技巧。分别具体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在历史发展中村委会权力运作的自由空间是如何形成的?地位角色的模糊性到底导致了怎样的运作技巧?权力是如何分配资源的?又形成了什么样的利益结构?村委会采用了何种方式来平息冲突,维持村庄秩序?我们又将以什么样的理论与方法来分析“问题化”的乡村?
一.“第三领域”的存在空间
对村委会的地位角色、解决纠纷时运用的知识以及权力性质的讨论,学界都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村委会是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权威;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解决纠纷的知识来源于乡土资源。从下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管哪一方观点,他们对当今农村出现的现象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当自由的政治空间”(注:杨善华:“家族政治和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选拔、角色定位和精英更替”。),被称之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这一空间为村委会权力运作提供了机会,那么这一空间是怎样形成的呢?这一空间与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又有什么联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
这里的国家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不是具体的国家机构。在本文中,国家简言之即是抽象的自上而下的权力。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始于清末新政,而开展于民国时期,其核心内容是要建立理性的官僚制度,使国家的行政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的监控和动员能力。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开始对乡村社会不断渗透,然而从实际绩效来看,这种渗透的广度和深度是极其有限的。
1949年之后,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了全面渗透和绝对控制,使用的手段异常激烈,采取的方式也相当彻底,建立了“总体性社会体制”,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并对社会加以全面控制(孙立平,1993年)。国家对民众实行参与式动员的政策,运用一系列“运动”把国家权力渗入社会的末梢。50年代初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然后是实行旨在控制粮棉生产和贸易的统购统销政策。从1954年开始,又全面推行“互助组”制度。此后,集体化运动迅速升温,在短短几年之内,便从初级的互助形态过渡到高度集体化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
1978年之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戏剧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进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把农民从原有的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权力不断向上收缩,具体说就是政、社分开,人民公社制度让位于新的乡、村体制,原来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村民自治的“村”所取代。
19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注:概念引自孙立平的“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之间互动关系的演变”。)已逐渐形成,社会对资源的配置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村中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团体也逐渐增多。
自由政治空间
在1978年改革之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出现了松弛,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自由”政治空间。孙立平用“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的模式来解释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在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民间统治精英这一中间阶层被取消了,改革之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重新形成了民间统治精英这一阶层。本文使用的村庄的“自由”政治空间即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
这一空间的存在是与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相对应的。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条文上看,村委会的性质是被明确规定了的,它是村民的代言人,采用非行政的手段治理乡村。而在实际运行中,村委会带有明显的“政府化”倾向,即它事实上成了乡政府在农村的进一步延伸,担负着上级政府对应的职能,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在法律上性质的明确性与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政府化”倾向形成了矛盾,即宪法规定其在国家结构序列中位置的明确性与实际功效存在不对称性,从而形成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
也就是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村委会借助地位角色的模糊性,拥有自己一片自由活动的空间,而这种空间的存在是国家和基层社会都默认的,国家需要这一空间来实行控制,而基层社会依据这一空间与国家进行沟通、交流。
再进一步探究我们则发现,村委会地位角色这一特性往往决定了它在具体权力运用时技巧的选择,一方面,对于国家制度、政策,村委会利用“变通”的手段传达至基层社会,并借助国家权威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另一方面,面对乡村“熟人社会”(注:这一概念引自费孝通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它不可能像其他权力机关那样,完全采用粗暴的手段来工作,而是巧妙地依据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对问题做一个妥善的解决。因此,村委会实际上扮演的是集国家代理人、社区守望人和家庭代言人三者于一身的角色(刘小京,1998年)。但80年代之后,由于各种利益群体的出现以及国家权力不断上缩,在很多地方,相对于前两种身份而言,村干部更倾向于成为家庭代言人,为自己谋私利。
二.案例的背景
三甲村位于东北中部C市的郊区,这种城乡结合部的地理特征,使它与其他一般农村具有相异之处。村庄与城市联系紧密,交通方便,信息流动比较快,但同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并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中央政府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只是一个政策方向的指导者,它并不愿看到地方政府对其政策的变通。土地开发征占是从省一直到村委会各级政府受益的过程,被称之为继国家对农村进行“原始资本积累”之后的地方政府第二次原始资本积累过程。然而,在村庄的干群冲突中,地方政府又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并不直接介入冲突之中。政策的传达、资金的具体发放、村庄的秩序维持都直接由村委会来处理。这样,一方面使村委会成为村民们斗争的矛头;另一方面也使村委会权力具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能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这一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一般常态下分析农村的视角、方法与理论在这里都不适用。例如,苏力认为,国家权力不能下达到乡土社会的重要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在远离权力中心的自然空间和文化空间里变得很软弱。从本文研究的案例可以看出,村庄距权力中心很近,但地方政府也不直接介入,而村委会权力运用时也必须与乡土资源相结合。再如村民自治理论,这里涉及地方政府与村委会的切身实际利益,村民自治在此只不过是一句空喊的政治口号。
三甲村在清末时期,从“关内”搬来了吴、赵、张姓三家。三家划地为界,组成一个小村子。后来从“关内”不断有人家来此,先来的三家就分一部分土地与其耕种,收取一定的租佃,逐渐形成了地主-佃农关系。但由于地广人稀,荒地可以自由耕种,这种租佃关系并不明显。1949年之后,又陆续从关内和其他地方迁来了一部分人家。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至1983年,统一分配土地到户。由于各家都有足够耕种的土地,所以此后土地就一直没调整过。1990年,为响应C市“菜篮子工程”号召,当地村委会建立“薄膜大棚蔬菜基地”,利用低温室种植蔬菜。村委会规定:“低温室以一万一千元的价格一次性卖给村民,今后可免交土地税。”但村民有地种,并不愿意花一万多元来买大棚。村委会只好向全国各地招募农民来耕种,答应搬来之后在本村落户,承认是本村村民。这样先后有68户来自不同省份的农民购买了低温室,成为本村的低温户。
在1983年—1990年这段时间内,还有一些村民入住本村。他们既没有分到土地,也不是低温户,而是耕种村集体的机动地、亲戚朋友的剩余土地,或从事其他事业,如行医、做工匠、畜牧等。所以村中形成了三种不同身份的居民:坐地户(指1983年分到土地的农户)、低温户以及二者之间的农户(本文且称为“外来户”)。在土地未被征占之前,村民对自己是否是该村村民、是否拥有村民身份并不在意,“只要有地种到哪还不都是农民。”
土地被征用之前,三甲村拥有土地470多公顷,“熟地”280多公顷,“生地”110多公顷,低温室地20多公顷,废墟地约60公顷(包括宅基地)。村中截止到2000年1月份有农业人口2174人,坐地户有人口1741人。(数据来源于村委会公布的材料)。村中原来以种植传统农作物为主,1990年之后,在低温户种菜的带动下,村民以种菜和养殖为主,因此大部分人家收入较高,生活较富裕。对于这种较富裕的村庄,土地被征占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村民们极其不愿意改变现有的生活现状,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一切经济来源。
2000年1月份,村委会下达通知:全村土地被C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下文简称为开发区)征占,村民全部搬迁。但是在具体安置、分发补偿费时出现了问题。开发区在与村委会谈判地价、签订合同时避开了村民,二者单独交涉,所以村民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征用多少土地、土地等次的划分等等情况,一概不知,一切数据都是由村委会公布的,而开发区的帐目又不公开,因此村民怀疑村委会公开的数据有假。
在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及分发补助费时,村委会对三种不同身份的村民又做了不同的安排:坐地户是村中的大部分,有土地,有农业户口,因此上了16周岁以上的人每人分发73541元,并以现在住房面积为标准兑换一套同等面积的新楼房;低温户不是本村村民,除了低温室的土地外其余没有土地,于是每家给2万元,解除一切社员关系;外来户在本村是人数最少的,只有十来家,没有落户,不被承认是本村村民,不给予考虑,全部归还原籍。
这样的安置引起各方的不满,坐地户怀疑其数据有假,声称村委会截留了巨款,并且在分发补偿费时明显照顾了村干部的亲戚朋友,因此坐地户写了上访材料,把情况反映到了乡政府,乡政府当即驳回。在“上访精英”的带领下,村民们上访到区政府,区政府责令乡政府查办,乡政府不了了之。2000年4月份,村民直接上访到市政府,又是逐级推委。5月份,他们把材料送到省政府,结果一样,村民像皮球似地到处奔波。
从2000年6月份至年末,在“上访精英”的带领下,村民进京上访了四次,但毫无结果。第四次进京后,村民及“上访精英”被逮捕拘留。在上访过程中,村民的行踪都被当地政府派出的人跟踪,并进行人身威胁。
低温户采取的路径与坐地户不同。他们向法院起诉,控告村委会单方面撕毁合同。从2000年8月份开始,从区级法院一直上诉到省高级法院,2001年8月份,省高级法院判低温户败诉。虽然村民败诉,但村委会也相应做出了让步,答应低温户中上了16周岁的村民每人给4万元,但不分房,其他一概不管。
外来户两种途径都没走,而是与村干部说理,以实际处境来换取村委会的同情,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村委会也相应做出了让步。
自2000年3月份起,三种不同身份的村民利用不同的途径与村委会展开博弈。一年多来,村干部与群众尖锐对立,冲突不断发生,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过程中,村委会自始至终都未使用暴力,在其他权力部门使用暴力时,村委会往往回避。然而在面对群众进行具体安置时,上级部门又回避,由村委会直接面对群众。
从第四次进京上访被拘捕之后,村民抗争的情绪有所减弱。在村内,村委会派人严密监视了6个上访精英的活动,使其他村民不敢靠近他们。这样,暴力手段已暂时震慑了村民的抗争情绪,而接下来的就是安抚工作。从2001年6月份开始,村委会展开了一系列的技巧:对上访精英和低温户中领头上告的群众,实行收买策略,致使他们与村民相隔离;对坐地户一般村民则开展了一个多月的“三甲村首届农民艺术节”系列活动,转换村民的注意力;对外来户与低温户则以“以退为进”的方式做出让步,让其无法再告。
通过一系列的权力技巧运用,村委会有效地控制了村庄的秩序。2001年10月份,村民搬进新居,从外表上看,村内一派“其乐融融”的景象。在一年多的干群关系变化过程中,村委会在它的权力运做空间内,一方面借助国家的权威、地方政府的暴力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把这种权力溶于村民生活之中,从而既完成了上级指派的任务,稳住了社区的秩序,同时也获得了自身的利益,增加了自身的威信。尽管村民还有怨言,在背后发牢骚,但已无法形成如原来那么强大的力量来与村委会进行抗争,村内的秩序比较稳定。
三.权力介入利益分配格局——权力技巧的初步运用
开发区与村委会私自签订合同时,开发区给三甲村的补偿费是按照全村土地统一计算的,并把这笔补偿费全部交给了村委会,由村委会具体分发。由于该村一直未调整过土地,各家占有的土地数目不均匀,并且村内居民的身份混杂,不可能按土地的多少来进行补偿。开发区之所以笼统地把所有的补偿费交由村委会具体分发,并且各级政府对这笔钱都不进行干涉,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知道,这笔钱无论怎样分配都会引起冲突,由村委会具体安置,一来是贯彻了村民自治原则,引起冲突与己无关;二来是,让村民把矛头直接指向村委会,自己获得的利益不受影响。这样,村委会就介入了整个利益分配系统,在系统中,地方政府的让权为其权力的运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从分配的结果来看,分配方式、分配份额都对村委会有利,利益分配结构严重不均衡。但是这种不均衡的结构并不是单一的村委会与村民两极的结构,而是一个多层次的不均衡结构,即由村委会、与村干部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的农户、上访精英、坐地户、低温户、外来户等不同利益主体组成的层级不等、份额不同的不均衡结构。那么村委会是利用什么手段来划分利益结构的呢?
垄断控制资源
村委会原本是政府与基层社会进行沟通的枢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它切断了上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注:参见王力雄的“逐层递选:原理与方法”。)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行动,维护作为“家庭代表人”的身份。地方政府之所以对村干部行为采取默认态度,其目的在于政府要依靠村委会把政策传达贯彻下去,而另一方面村民们又不能不依赖村委会,因为村委会控制了村内所有的资源。
2000年3月份,村委会公开了与开发区签订合同时的数据:三甲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总和,按照村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基本上土地补偿费确定为7倍,安置补助费为9倍,总共补偿金为47066240元。村民们怀疑其数据有假,到开发区查帐,开发区拒绝这一要求,声称“开发区面对村集体,村民无权查帐”。坐地户得到消息:开发区给村委会的土地价格是每公顷605300元,(注:对于这个数字,村民还有说法:村干部刚公布数据时是每公顷土地653000元,后来村干部把其数据又改了,说是605300元,是打字时出现疏忽。这样一公顷土地少5万多元。)全村这次一共征地213.3919公顷,总共补偿费为129171620元。这与村委会出示的数据相差8千多万元,村民要求村委会解释这一差额,村委会无法解释。
村民们不断上访,要求村委会公开“村务”,2001年8月村委会迫于各方的压力公开了从1998年以来所有的帐目。村民们核对帐目之后,并查不出帐目表面上的破绽。但村民认为:“用一年多的时间准备一本帐目,怎么可能有漏洞?”。从1998年到2001年三年期间村委会从未公开帐目,村民根本就不知道村里的财政状况。村委会利用不沟通的办法垄断了全村的财政。
自本届村委会上任以来,村里从未举行过村民大会,形式上只存在村民代表大会,全村有二十多位村民代表。村委会的通知或决定都是由村民代表传达给每户村民的,可见村委会在一些具体策略方面疏远了村民。这种村民代表大会仅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对村民自治的变通方法,与所谓直接民主的群众性自治是相去甚远的。代表们根本无法对村委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村中重大的事情也起不到决定性作用。2001年6月,由村委会出资,请这些代表集体上全国一些大城市旅游。按村民的说法:“平时这些代表受村委会的小恩小惠不少,今天发这个,明天发那个,村干部说是对他们工作的鼓励,其实还不是收买他们。”村民代表大会实质上成了村委会的“民主摆设”,而代表们对自己的现状也无可奈何。下面是对一位代表的访谈记录:
当初在卖地时,村委会让我们举手表决是否同意卖地,容得你不同意吗?人家什么文件都签好了,最后不就是个程序问题吗?大家都举手了。啪啪啪,村干部把这一场面全拍摄下来,以防日后出了问题可以推脱责任,他们会说这事是村民代表举手同意过的,与我无关。
在三甲村,村委会所有的干部及家属都在市区内有住宅楼,这种生活上的隔离更减少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交流。
在村中,不仅村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被切断,连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也被切断。通过沟通结构的不容沟通,村委会垄断了村内所有资源,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权力运作的这片私人领域内,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
政策的“变通”
地方各级政府对具体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放权以及村委会垄断和控制村内所有的资源,这为村委会的权力运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垄断资源是村干部权力运作的前提条件,而在具体手段选择上,则是通过对上级政策的变通来实现的。
变通这一概念引自王汉生等人的一篇文章。(注:参见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等人写的“作为制度运作和变迁方式的变通”。)他们认为:“变通的最微妙之处在于它对原制度的似是而非全是。”这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它所遵循的原则及试图实现的目标是与原制度一致的,但变通后的目标就其更深刻的内涵来看则与原制度目标不尽相同甚至背道而驰。政策、制度能够变通的一个前提就是正式制度的粗略性,这些粗略的部分不是表现为清晰的约束边界,而是表现为一段约束区间。在此区间内,制度执行者被允许甚至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相机处理。从本文研究的案例来看,上级政府把所有的补偿费交由村委会自行处理,这为它“相机处理”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村干部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倾向做出具体的措施。这样,村委会作为变通主体在变通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变通的“准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变通是村委会谋取私利的手段,变通最大的目的就是要为自己在分配中获取最大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的补偿费应分为两部分使用,一是发放给村民,补偿村民的损失;另一是留作集体基金,用以基建等用途。然而法律条文和政策都没有具体规定二者分配的比例,所以村委会利用这一条,做了很大的变通。按村民的说法:“村民留住了资金的大部分,而把极少的一部分发给了村民。”从村干部外显的现象来看,可以基本上证实村民的说法。现在村委会主要成员有5人,每人一辆高级小轿车。村主任的车牌号为"198888",“可以猜测这个号码含有多重的含金量”。除此之外,村内还有五部普通用车,在村口又建了豪华的“三甲新村大厦”。
1998年修订的《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国家的法律条文,省、市、开发区在统一核算地价时已做了第一次变通,而落实到村民头上时,村委会又做了第二次变通。从条文上可以看到,不同性质的土地有不同的补偿方法,而在具体确定土地性质时,即确定哪些土地属于耕地,哪些是废墟地,哪些是宅基地,哪些是菜地等,法律条文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也无法进行规定。村委会利用这一点,在公布的协议书上,把大量的耕地变成了废墟地。
从公布的数据显示,该村的耕地和废墟地面积几乎相等,但根据用飞机拍摄下来的图像计算,村中的废墟地不到耕地的二十分之一。村干部如果说这片土地是废墟地,开发区在计算地价时就把它当成了废墟地,对此村民无法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指控,因为土地性质的度量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如前所述,2000年3月村干部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宣布对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法:全村总共补偿费是47066240元,具体方案是按劳动力(16周岁以上农业户口)计算,应安置640人,每人安置补助费为73540元。这640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农业户口,个人拥有土地2.23亩,有本村户口。低温户每家给2万元,以后与三甲村无任何联系。外来户也不给予安置。
村民代表大会举手通过了这一分配方案,村干部还拍摄了整个过程,低温户与外来户强烈不满,认为代表们全是坐地户,不代表他们的意见,他们要求与坐地户享有同等待遇。村委会对这一要求推辞说:“具体措施是由村民代表做出的,整个过程都贯彻了村民自治原则”。坐地户对于这一举措基本上保持沉默,他们认为:低温户和外来户白种三甲村的土地已10多年了,这次不安置他们是在情理之中。如果他们也要来分这数额本不多的钱,那自己得到的会更少。低温户与外来户对坐地户怀恨在心。村委会巧妙地变通了一下村民自治政策,成功地在利益分配结构中,把坐地户、低温户和外来户分在了不同等级,使各方相互仇视,有效地分解了全体村民联合起来进行反抗的力量。
寻求本土资源的支持
费孝通在1940年代就指出中国社会是个“乡土社会”,族权和绅权控制着整个乡村秩序。(注:参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在三甲村,村民杂性聚落成村,形不成一般意义上的家族势力。但是三甲村也是在中国文化底蕴下成长起来的村庄,那种“熟人社会”特有的人际关系网络还是存在的,一方面,村民形不成家族势力,自家只顾自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村委会一旦围绕自己纠集亲戚朋友形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网络圈,在乡村中,相对于一盘散沙的村民来说,这股势力就显得异常强大。
在干群关系紧张的村庄,村委会更需要这张网络的支持。村干部不可能一意孤行,他也知道如果所有村民都反对他,他的地位将不会稳固。建立这张支持他的关系网络,在村内形成一股与反对村民相抗衡的力量,他就能牢牢控制住整个村庄的秩序。
村委会规定所安置的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农业户口、本村户口、有土地2.23亩。然而在实际分配补偿费时,有些村干部的亲戚朋友或三个条件一个不符或只符合某一两个,但他们都得到了钱。前些年村干部都把自己子女的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在城里托人安排了工作,但这次每人也拿了7.3万元。在分配补偿费时如此,在具体安排工作岗位时也是如此,只要与村干部有关系的村民大部分都安排了工作,而其他村民则赋闲在家。一位张姓村民反映:“村里只要与村干部有一点关系的都发了,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也得到了钱,倒是那些符合条件的还得不到,你说这公不公平。得到好处的人家大概有十分之一,他们这次都乐坏了,分的还不都是我们的钱。“因此在具体分配补偿费、安排工作时,村干部并没有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而是按村干部的个人意愿来安排,这导致了一个严重的恶果就是村民社会认知的失调和利益冲突。
村委会之所以要寻求这层关系网络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受益的亲戚朋友能够成功地破坏整体村民的凝聚力,使原本缺乏向心力的村民群体更加涣散不堪。2000年5月,开发区下了几次让村民马上搬迁的通知,村民们聚在一起,说问题没解决房子不能先拆,大棚也不能拆。5月15日,开发区领导带领法院执行警察几十人全副武装来推房。村民与警察发生械斗,开发区拿出协议书强迫每家签字,大家都不签。在这关键时刻,村委会的几个亲属带头签了字,随后几户受损不大的人家在暴力面前也签了。其他村民看看大势已去,也被迫都签了。
三甲村有几十户人家聚合在村委会周围,在干群冲突最激烈的时候,他们混在人群中,打听上访精英的行踪,并及时地报告给村干部,在村民代表大会里他们占有重要的席位,每次表决都是他们最先举手,随后其他代表不得不跟着举手。
更值得分析的是,村委会还不断把这张关系网扩大,通过权钱交易,在普通村民中寻找支持网络。村委会控制全村的资源,部分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利用“送礼”、“走后门”等手段巴结村干部。村干部也乐于这种关系的建立,一方面他可以获取私利,另一方面,他也需要扩大支持网络,因为这部分村民私下里获得利益,在有问题的时候,不说赞成村委会的意见,至少会保持沉默。
这样,村委会利用权力在整个利益分配系统中,又成功地从村民中划分出来了一部分,扩大了以自己为中心,以利益为支配原则的关系网。这部分获得利益的村民在干群冲突中往往在表面上会表现沉默,而暗地里起到涣散民心的作用,这也有效地支持了村委会在村中的权力运用,稳固了村干部的地位。
村集体组织向企业集团的过渡
三甲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后,划为开发区管理,这样原来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村级组织也应解散。但村委会并没有被解散,而是选择了另一条道路:由村集体向企业集团的转变。这样一来,村委会在组织上还牢牢控制住了村庄,把原来村集体资金全部转移到了企业集团当中。自2000年以来,三甲村建立了以村支部书记为董事长、村委会其它干部分任集团内各职务的“三甲村实业集团”。虽然这一转变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得到了上级的批准,然而从群众的反映和笔者在调查中所获得的数据来看,这种转变实质上是集体资产向个人财产的过渡。
从1980年代末开始,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都大力倡导农村学习东南沿海办乡镇企业的经验,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下级的政绩,所以全国上下,不论是否具有办企业的经验、经济实力或销售渠道,也不计较是否能产生效益,大部分地区从乡到村都办起了自己的企业。客观地说,成功的事例也不少,但相当一部分都是浪费政府财政、浪费资源,而其中还有一个最大的恶果是大量的集体资产流向了个人手中。乡村干部地位的优势使他更容易获得企业承包和租赁权,通过个人承包或租赁企业的方式,从而转变集体财产的性质。“大部分企业已演变成私营或准私营企业,承包人不只是经营者而是实质上的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王汉生,1994年)
三甲村村委会转变村集体资产的性质就是充分利用了这一大政策背景,村里由于征地,村集体留住了大部分集体资金。这部分资金通过建企业集团的方式有效地实现了集体资金性质的转变。据从村干部那里和报纸上得来的数据,现在“三甲村实业集团”拥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车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畜牧业发展公司等十家公司,有二十家隶属公司,在多家公司中参股,并建立了“绿色生态园”。村干部允诺:这些企业基本上能够安排村民再就业,按能力大小安排不同的岗位。
但是村民的述说与此不同,从实际调查中得到的资料也基本上可以印证村民的话。村民反映:“这10家企业,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是赚钱的,有的只是挂个牌,比如,科贸公司、粮油公司等。大部分是村里往公司里抛钱,亏本了也说赚钱了。村里的老张(村干部的亲戚)买了10头乳牛来养,也说建立了个畜牧发展公司,结果一年不到亏了上万元。村里又掏钱给他补回来了,还发了奖金,他也说赚了钱。”当问到是否有村民福利时,村民反映更加激愤:“有啥福利,以前每年发几张澡票,免费洗几次澡,现在啥也没有,这些钱也不知上哪去了。”
村民反映,村委会通过集体建“小区”(住宅区)、村小学、“生态园”和“村大厦”等,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不法资金。村民给我打了个比方:“比如建低温室,一栋明明只花一万元,他在帐面上报两万元,从中一万元就落到他们手中,这样在帐面上连查都查不出来。还有村中一些工程需要承包给别人,包工头必然要送礼,也不知他们到底拿了多少好处。”
从这当中我们不难推理出,村里的开销都是征地的钱。与此相反,当询问村委会村里开支是如何来的时候,村干部都是众口一词:是从企业利润中获得的。
村委会承诺要按不同能力安排不同素质的村民实现再就业,然而调查中得知,村委会把几个村民小组解散了,把这些小队长分散到各个企业中任要职,并把自己的亲属朋友疏散到各个企业中。在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安置两名上访群众之外,其余的10位职员都是村干部的亲属,相反大部分村民在家赋闲。村委会通过安排自己的亲属或“亲信”在各个企业中任职,牢牢控制了整个企业集团。
从这些实际的资料可以看出,村委会利用合法的手段有效地把集体资产转移到个人控制之中,从组织上、经济上完全控制了整个村内的资源。
利益结构不均衡的后果:村民社会认知的失调
村委会利用权力,运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和技巧,在村内把本是按公平原则分配的结构分化成多层次不平衡的利益结构,这一结构让村干部获取巨额资产,另一方面,不同身份的村民处于不同层级,有效地分解了村民的凝聚力,维持了社区的秩序。但是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导致村民社会认知的失调。由于权力介入分配系统的不公平性,他们盲目地向往改革前的平均主义,对现实社会则深感憎恶。从村民对他人、政府、社会以及国家的态度来看,认知上都出现了与从事农业时不同的观念。不公平现象让他们失去对政府与国家的信任,进而产生对改革前社会的留恋,在调查中,村民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些话是:
现在有权就好使,村干部有权,留住了村里钱的大部分。他们又通过关系买通了上面,法院、检察院、政府都得了好处。想当年哪,谁敢动公家的钱?大家统一分粮、分钱,多公平。
现在只有死了好,留在这世上有啥用,又没钱,又没工作,就靠这点钱我看过不了五年就有人跳楼。共产党就是会唬弄人,地都没了,这里建小区,植草皮,树雕像,这钱哪来的?不都是我们的吗?温饱都保障不了,要这些花哨的东西有啥用?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群厌世疾俗的群体,而不是被主流社会和学界寄予无限期望的“小康社会”里安乐祥和的公民。不公正的分配结构引起了村民对整个社会的不认同甚至敌视,在他们的认知结构中,一切权力都是肮脏的、压迫的。由此,村内的不平衡映射到整个社会。现实的不公正,前途的渺茫,村民们只有在留恋过去的记忆中,才能获得一点心中的安慰。社会认知的严重失调导致村民们世界观、社会观的根本转变。
四.村庄秩序的维持——村委会权力技巧的再次使用
村内形成的多层次的利益结构,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引起了激烈的干群冲突,坐地户不断上访,甚至进京上访四次,低温户不断起诉,从区级法院一直告到省高级法院,而外来户又不断与村干部纠缠。但是,一年多过去了,经过各种冲突,干群尖锐对立的关系基本上平息下来了,村内的秩序又逐渐恢复了平静。在此值得关注的村委会是如何使用技巧来平息整场冲突的?
当代的农村,干群冲突的事件逐年上升,但从结果上看,大部分都还是被乡村干部平息了。在平息的过程中,显示了村委会权力使用时的一个共同特征,即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决定了它权力运用时的技巧:当冲突最激烈并危及其地位时,他有必要选择借用国家的权威,使用暴力的手段来平息冲突;在暴力之后的善后处理中,它所面对的又是一个“熟人社会”,他不可能象其他权力部门那样一味使用暴力,而是采取收买、空头许诺或适当让步的策略来缓和自己与社区的关系。通过这“硬性”和“软性”两种手段的结合,有效地维持了村内的秩序。
由此,村干部对村民的态度是双重的,他既要维护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代表身份,又要证实自己是这个社区中的一员,在上级政府与村民之间,村干部在自己的权力运作空间内,巧妙地选择权力运作方式。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借用国家权威
村委会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末稍,它在获取利益的同时,首要的任务是完成上级政府指派的任务。征地是从省到村各级政府受益的过程,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要把干群冲突压制在基层,而村委会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维护村内秩序就是其首要任务。但是,村民上访、上法院起诉这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村干部不敢冒然剥夺,因此,当村委会不能把冲突控制在村内时,就有必要借助国家的权威行使“合法性”暴力。对于上级部门行使暴力,村干部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
2000年5月,还是那场开发区干部带领几十名法院执行警察和市防暴武警强行推房的事。村民与警察发生械斗,一老妇趴在屋顶上不下来,警察把她推了下来;一年轻妇女上前阻拦,警察把其裙子从下往上罩住头,半赤裸地捆绑起来;一哑吧躺在大棚上,被打得住院几个月;还有多名群众受伤。然而,发生械斗时,村委书记和其他干部都站在附近一楼房上观望,并未上前进行阻拦。
低温户的上诉同样受到挫折。在区级法院败诉之后,他们上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一样,最后到省高级法院。村民告诉笔者:“我们在高级法院时,质问法官为什么不按合同书判,她被逼急了说:‘我宁愿错判也要判你们输。’这话都说出来了,我们还指望什么?本来想上最高法院,但是省高级法院就是不给递案子。”
在这些场合中,村干部借用国家的权威,有效地威慑了村民,也使他在处理善后工作时更加得心应手。村委会自身的权威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在它背后有一个强大的暴力系统,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合法的”暴力手段进行压制。而上级部门对村委会的工作加以支持,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还须依赖村干部的作用。
收买社区内的精英
王汉生在分析农村社区精英时,把精英分成三类: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王,1994年)。在三甲村整个冲突过程中,领导村民与村干部相对抗的都是那些经济上富裕或因个人品德、能力、经验、知识等因素在社区内享有很高声望的人。在本文中,依据他们不同的村民身份(坐地户、低温户与外来户)分别划分出三种类型的社区精英:坐地户的上访精英、低温户中领导起诉的精英以及外来户中与村干部直接交涉的精英。由于他们各自的利益追求不同,所以形不成统一的力量,但是三类精英都把矛头指向了村干部——作为社区内的党政精英。整个冲突过程如果从更微妙的关系看,实际上是村内不同类型精英之间的斗争,而对于“沉默的大多数”的村民,村干部是毫不忌惮的。
村干部作为社区内的一员,他对村内每个人的特性都是掌握的,因此在具体安置、收买时,对不同身份的村民有不同的具体措施。上访精英是重点要攻克的对象,因为他们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而且具有坚定的反抗态度和在村民中自然形成的威望,而对另两类精英只要给予稍高于其他村民的待遇就可以了。在进京上访失败后,上访精英还频繁聚会,商量再次上访,并催促村委会尽快公布“村务”。村委书记逐个地到他们家做思想工作,劝告他们不要再上访了,并给5位上访精英安排了不同的工作。低温户中两名领头起诉的村民,也得到了安置,二人在村内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并以扫村马路为名,每天开30元工资。外来户中经常与村委会交涉的兽医,最后全家也得到了安置。
大部分村民对社区精英私下里受到好处一事十分气愤,背后骂这些精英们自己获得了利益就不顾其他村民,并对他们采取冷漠疏离的态度。村民与精英之间的隔膜日益加深,这样在利益结构中就又从村民中分化出了一个层级,造成的后果明显有利于村干部,一方面,村民们失去了精英的领导,再也闹不起来了,另一方面,精英们失去了村民的支持,也没有基础再闹下去。村干部通过在社区内横向地切断村民与精英的联系,孤立了社区精英,使精英与村民彼此隔膜,无法再组织反抗的活动,并且把各个精英散落地安排在不同岗位,也使他们失去了沟通机会,从而实现了“分而治之”的目的。
对于村民们的愤慨,上访精英有其自己的理由:“他们(村民)说什么我并不能堵住他们的嘴。这次上访我搭进去了2万多元,问问他们谁掏过一分钱?我们被抓起来之后,谁给我们买了一包烟,看望了一下我们?什么事情你都不管,到现在又说这说那。村里让我干点活,我就干了,一来我边干活挣点钱,日子不好过;二来我还想通过跟他们(村干部)一起工作,找出一些证据。”
村委会把一些工程承包给社区精英,也有自己的说法:“你想,这么多村民,为什么就这5~6人上访闹事,这首先说明了他们能干。他们有能力,懂技术,比如建低温室,村民们根本不懂选材,再加上这些人手里又有一定的资金,正好他们可以承包。当然,也有稳定情绪的因素。”
这样,村干部运用收买社区精英这一技巧,孤立了社区精英,平息了一年多来的激烈干群冲突,稳住了社区内的秩序。
权力向合法性权威的过渡
村干部的权威来源一般有三种:第一类是个人权威,即因个人品德、能力或知识等因素在社区内享有很高声望,并对社区事物有重要的影响力;第二类是经济实力;第三类是上级部门的支持。现在的村干部权威大多数是来源于第三类。在本文研究的三甲村,在干群冲突激烈的时候,村干部向村民施加较多的是来源于国家行政结构的权力,但在平时要维持村内的秩序,刚性的权力运作往往并不可取,因此,村干部选择了另一种手段,即以权力向权威过渡的方式来稳固自己的地位。村委会现在已有了经济实力和上级部门的支持,树立权威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社区中培养自己的威信。
为培养威信,村干部采取两种方向相反的途径,一是与国家的权威相连接,借用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以及与上级领导建立亲密关系,自上而下灌输自己的合法性权威;另一是,利用手中握有的经济实力,用实际经济利益与村民相交换,从本土资源中培养出自己的威信。
2001年9月26日《J省日报》,利用整版来为村委会做宣传,报纸“描述”了村干部是如何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从农村向都市的转变,详细介绍了村支部书记的政绩,并且在该报的另几期上还有关于三甲村的报道。除利用报纸传媒外,村干部还不断上C市和J省电视台的新闻,报道的内容也是关于村干部如何实现整个村的繁荣富强的政绩。
村干部利用新闻舆论工具从上至下向村民潜移默化地灌输自己的合法性权威。并且从外表上大力宣传本村的富裕与稳定团结,村民的虚荣心也被调动起来,在与外人相交谈时往往会注重本村的形象,有一种“有丑不可外扬”的心理。
村干部从上至下灌输权威的另一做法是与上级领导建立亲密的关系,经常邀请省、市各部门领导上村子“参观、评估、审查”。2001年8月份,J省常委、C市委书记,省委常委、C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参观三甲村的“绿色生态园”。村干部利用这种与上层领导在公众场面直接接触的机会,向村民们提出告示:我与上级各部门的领导都有亲密的关系,我的靠山是整个政府,要想闹事是不可能的。
这种自上而下树立权威的方法强劲有力,并且途径比较直接。然而,其缺陷在于很难在村民心目中产生认同感。因此,村干部又选择从本土资源中来培养威信的途径,这样就起到了一种非常巧妙的补充作用。
村干部控制了全村所有的资源,他可以让渡出一小部分资源来与村民进行交易,以小恩小惠的形式换取村民的信任与感激。2001年从8月末至10月初,村中举行了“三甲村首届农民艺术节”。村干部许诺:只要参加活动的村民每天给30元。
在汇演舞台上,村民们对村委书记大唱赞歌,以村干部亲属自导自演的小品带头,许多人家都用小品的形式来赞美村干部的政绩。村干部对此的许诺是:小品获奖者可以获得价值三千多元的27英寸彩电。由于利益的驱使,村民们对村干部的态度有了急剧的改变。
2001年11月,村干部选出10对即将成亲的青年同日举行婚礼,给每一对新婚人发2000元贺礼并租用车队为其婚礼所用。从那天场面可以看到,村干部与村民融于一体,由村委书记亲自发放贺礼和其他礼品,每对青年对村干部都存感激之情。
村委会从本土资源中培养威信,让来自上层的刚性权威软化下来。村委会控制了村内所有资源,而村民对资源的依赖不得不转而对村委会的依赖。当村干部提出以资源与村民的信任进行交换时,村民是乐于接受的。在调查中村民的说法极为现实:“现在能拿一个钱是一个钱,他们不给也没有什么办法,再说给我们这些钱,也说明干部还有点人情味。”
刚性与柔性权威的互补,巧妙地化解了村民的敌对情绪,村干部的地位得到了稳固,并在一些村民心目中确实培养出了对村干部既敬又畏的认同感,这样,村干部集三种权威于一身,牢牢控制住了村内的秩序。
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在这里决定了他在权力运用时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借用国家的权威,并与上级领导人物建立关系,从而在社区中树立了“国家代言人”的形象,所以,他的权威来源于国家结构权威;收买群众,从本土资源中培养个人权威,在这里他有效地让渡极小部分的资源,换取了村民的信任与认同。两方面权力技巧的运用使村干部既保护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又完成了“国家代言人”的任务,控制了村内的秩序,更重要的是获取了来自本土资源的信任与认同。
五.简单的结语
现代农村,由于观念的转变、利益群体的兴起以及农业发展滞后等问题,乡村社会干群关系异常紧张,农民与政府大规模冲突也不断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问题化”村庄越来越多。本文通过研究一个由于征地而引起冲突的村庄,来透视整个中国“问题化”乡村的本质,按照费孝通的说法是:“对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其它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注:参见费孝通的《江村经济》。)
如前文所述,不公正的分配结构、前途的渺茫以及生活的无望,几乎成了农民最切身的现实感受,这引起了村民对整个社会的不认同甚至敌视,在他们的认知结构中,一切权力都是肮脏的、压迫的。在一个社会中,权力的存在是一个既成的和必要的事实。至于人们如何感受并评判权力,则要看权力本身是如何运作的。权力本身确实起源于一桩再粗陋不过的事实,就象当年卢梭所描述的:一个人占了一块土地,说“这是我的”,并找到一帮足够质朴甚至愚钝的人,让他们相信这个说法并因此而服从这个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就是专断的。如果它能正当运行,就能在随后的过程中获得人们的承认,将自身的合法性扎根在人们的感觉之中。一个权力之为正当,就在于其最终意图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这种权力就只能停留在原始的粗陋阶段而流于专断。反过来,专断权力所需要的仅仅是愚钝的人民,在那里人民是零。这是政治的通则,无论中外,也无论城市或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