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城郊祭祀与社会生活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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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祀活动是唐代社会生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唐代又是郊祀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阶段。笔者在《唐代郊祀制度初论》一文中就郊祀制度内容、沿革及其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文化、宗教环境作了初步研究,形成了唐代郊祀制度的基本认识。(注:盖金伟《唐代郊祀制度初论》《新疆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而郊祀活动作为制度的具体实践过程,在各个领域集中反映着唐代社会生活的中心内容和历史变迁,是我们深刻了解唐代政治、经济、法制等生活内容的重要途径。

一、郊祀活动与唐代政治

唐代郊祀活动在履行敬天法祖的基本形式的同时,更直接地表现在分封百官,抚恤困惑,安抚边夷等政治生活内容。就分封百官而言,它是每次郊祀大典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官员品阶的升迁和财产物品的赏赐两方面。唐代在这方面表现的比前朝的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赏赐数量巨大。升迁官品有升迁本职官品和荫官子孙两类。官品涉及面及人数是趋逐渐增加的势头变化。例如,中宗景龙三年(709)“京文武官及应集考使、别敕陪位官、边州都督刺史、诸军大使、副使、三品已上,赐爵一等,四品已上,加一阶。……听入外文武百官,赐勋一转。”(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玄宗开元十一年(724)“升坛行事官及供奉官,三品已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诸献官并准升坛列。内外文武官及致仕。并前资陪位者,赐勋一转。缘大礼有职掌并押当者,更加一转。斋官并放出身。皇亲诸陪位……赐一转。亲王公主,各与一子官。三卫监门黄衣长,上飞骑,并仗内杂色人,在斋宫卫,及诸色人有资劳人。缘大礼有职掌,并流外行署预见大礼者,亦赐一转。”(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代宗广德二年(764)“文武官,三品已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各赐加一阶。仍赐勋两转。武德唐元功臣,勋业特崇,子孙沉翳,所司勘责,各与一人官。成都灵武元从,普恩之外,三品已上更赐一级。四品以下更加一阶。宝应功臣,普恩之外,三品已上各与一子六品官,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各加两阶,更赐勋两转。副元帅光弼、子仪,各与一子五品官并阶。都防御使、经略等使,各与一子六品官并阶。”(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德宗贞元六年(790)“内外文武及致仕官,诸军将士等,三品已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宰相及东都留守、六军统军、诸道节度使、神策、威远、金吾六军都团练、防御、观察使,京兆、河南尹,正员尚书、御史台长官、太常卿,各与一子官。大礼行事官,各加一阶。……故尚父子仪,与一子五品正员官,如已五品已上,量与改转。赠太尉秀实,与一子官。张巡、许远、南霁云、颜真卿、杲卿各与一子正员官”。(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敬宗宝历元年(825):“内外文武官,三品已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文宣王、二王、三恪、与一子官。……皇五等以上亲,三品已上赐爵一级。五品以下加一阶。……应陪位者,皇五等已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三等已上亲,三品已上赐爵一级,四品以下加一阶。诸亲四等五等及诸州贺正官,并诸色陪位官,五品已上加一阶,六品已下及白身人,并赐勋两转。……中书、门下及节度使带平章事者,宜与一子正员七品官。……节度使,与一子正员八品官。……东都留守、度支盐铁使,观察处置、都团练、防御、经略、招讨等使,及神策、金吾六军将军、大将军、上将军、统军,威远、镇国军使,皇城留守,各与一子正员九品官。……郊庙升坛殿行事官,普恩外,宜更加一阶。……尚书省三品四品已上,中书门下五品已上,特加一阶。……内行事官,三品已上更赐爵一级。四品以下更加一阶。内待省及内坊官,四品已上各赐勋五转。五品以下各赐勋三转。”(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除此之外,敬宗时期郊祀分封百官又有皇城诸道将士、远营诸道将士、京畿诸道将士,以及大礼职掌行事官、翰林待招供奉、四方贺正官、郊庙行事斋郎、崇玄馆行事学生、斋郎礼生、国子监陪位者、中书门下仪制官等,难以遍举。

从上举几条史料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唐代升迁官品的涉及面,人数在不断增加,而且从广德年间之后,郊祀附加内容加入对于军人如节度使,功勋卓著的将帅的特殊待遇,而且这种内容在后来的郊祀附加内容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郊祀中对军人的赏赐始于唐代,这是唐代安史之乱以后,战争割据,军人地位上升的表现。分封百官之中财物赏赐的数量相当庞大。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力状况。玄宗开元十一年(724)“亚献幽王守礼、终献宁王宪,各赐物一千匹。捧俎申王挥、夹侍歧王范、薛王业,各赐物七百匹。侍中源乾耀、中书令张说、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王竣,各赐物五百匹。正衣驸马都王守一、王繇、温曦、宗正少卿崔澄,各赐物三百匹。二王后,赐物一百五十匹。坛场使京兆尹孟温礼,赐物二百匹。修造羽仪使,赐物一百匹。修撰仪注官,五品以上赐物一百匹,六品以下赐物七十段。自余陪位预宴官,一品赐物一百匹、二品三品八十匹、四品五品六十匹、七品四十匹、八品九品三十匹。……郡公县主,各赐物八十匹。”(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天宝十载(752)“亚献太子赐物二千段,终献荣王琬赐物一千段。文武百官及有职掌,各赐粟帛有差”(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代宗广德二年(764)“其六军神策、宝应射生,衙前射生及左右步军,英武、威远、威武等诸军。左右金吾将士,缘大礼扈从及在城留后者,共赐钱五百贯。鸿胪蕃客,共赐钱一千贯文”(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穆宗长庆元年(821)“仍准旧例,赐钱二十万四千九百六十端匹贯”。(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敬宗宝历元年(825)年“亚献嘉王运,终献循王橘等,各赐物一百匹。夹侍、正衣、进硅、捧硅各赐五十匹。”(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

抚恤困惑是政治性内容的第二方面。包括对军属的抚恤和对年长者的抚恤。以天宝元年(742)和天宝十载(752)为例。“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五段,粟三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二硕,各即分付。”(注:《全唐文》第25卷。)“天下侍老,百岁已上赐绵帛,粟五硕。八十已上绵帛三段,粟三石。”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绵帛二段,粟二石。”(注:《全唐文》第40卷。)这种对老人的抚恤与对官员的赐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何况其是否切实施行,也不得而知。对军属的抚恤记载不详,仅能从只言片语中获得少许的认识。“阵亡人家并捐免户,州县随事优恤赈给”(注:《全唐文》第45卷。),“征行之家,每令存恤、差科之际,或未优矜。自今已后,并准飞骑例蠲免。”(注:《全唐文》第25卷。)不论这两项内容的实际效果如何,唐代统治者能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内容,已经说明唐代统治者在政治上是比较成熟的。

安抚边夷是历代统治者政治生活中重要的内容。唐代统治者将其寓于郊祀之中提出,更表明唐代统治者对此的注重。以德宗对吐蕃政策为例,“吐蕃比亏信约,自绝通知,边镇之间,事资备御。因其犯边,累献俘囚。既切怀归之心,复加幽禁之苦,永言覆育,岂问体夷,因所获吐蕃生口见在者,一切放归本国,仍并遣人送至界首,量事资遣,使得自全。”(注:《全唐文》第55卷。)这不仅反映了唐代统治者具有华夷无间的民族观念,也是唐代民族政策合理性的体现。

二、郊祀活动与唐代经济

经济内容在唐代郊祀活动中比重最大,地位最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他是唐代经济状况,经济政策的缩影。同时,郊祀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又是国力强弱的坐标。白居易曾说道:“阜其牲牷,则牛羊不得不审矣。丰其黍稷,则仓廪不得不实矣。美其祭服,则布帛不得不精矣。不畜者无牲,不田者无盛,则游坠者不得不惩矣,勤本者不得不勉矣。四者行于天下,虽日事鬼神,其实厚生业者。故曰:礼行于祭祀,则百货可极焉,斯之谓矣。”(注:《白居易集》第65卷。)在这里白居易揭示了祭祀与农业经济的深刻联系,提出“事鬼神,其实厚生业”的认识。鉴于如上认识,我们就唐代郊祀中经济性内容作一点评,以佐证我们的认识。

在经济性内容中最多的载文是关于免除租税。免除租税是古代统治者恢复生产、鼓励农民勤于垦植的怀柔政策。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统治者的剥削,只是避免竭泽而渔罢了。中宗景龙三年(709)“关内诸州,无出今年地税”。(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玄宗天宝十载(752)“天下百姓,今载地税,并诸色勾徵欠负等色,在百姓腹内未纳税者,并一切放免”。(注:《全唐文》第25卷。)天宝元年(742)“今载应损郡运租悬调诸色勾徵变换等物,及诸延限者,并一切放免”。(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肃守乾元六年(753)“天下百姓,除正租庸外一切不得别役”。(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代宗广德二年(764)“自今以后,除正税及正敕并度支等外,余一切不在征科限内。”(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宪宗元和二年(807)“天下应有逋欠在百姓腹内者,及京畿今年夏青庙税,并放免。官酤洒及杂榷率,并同禁断,淮南江南,去年以来,水旱疾疫,其税租节级蠲放。”(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穆宗长庆元年(821)“两税不得别有差科。”(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文宗太和三年(829)“天下除两税外,辄不得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

其次是关于劝垦助垦的内容。该政策是关于荒地、逃户地的处理及对劳力归农问题的方针。开垦土地的数量和投入劳力的数量是自然经济的古代社会中农业是否发展的基础,唐代统治者对此很注重。肃宗元年(756)“建辰月应番骑,宜三分量留一分,其系放归营农。”(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代宗广德二年(764)“应诸州团练将士等,委本道节度使及都防御使等,审与州府商量,如地非要害,无所防虞,其团练人等,并放营农。”(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德宗贞元元年(785)“自今百姓有垦辟田畴加于常岁者,所加之地,不得辄税徵租。其刺使令长考课,亦以本界垦田多少为殿最。今年蝗虫损甚,州府于开春之后,量给子种,以使农功。天下应荒闲田,有肥沃堪置屯田处,委当管官审检行情愿者,使之营田,如部署精当,收获数多,本道刺使特加褒升。逃户田地,本主复业,即却给还。”(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穆宗长庆元年(821)“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游离死绝,见在产业,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掌职人妄为请谢。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注:《唐大诏令集》第72卷。)僖宗乾符二年(875)“逃亡人户产业田地,未有人承佃者,其随田地苗税,除陌榷酒钱及斜斗等,并权放三年,勒常切招召人户。三年后再差官堪覆,据归复,续却收税。”(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

第三是关于户口、义仓、和籴、和市等经济问题的政策,从中也可以明显的看出唐代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存在的相关问题。从户口来看,记载不实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安史之乱以后,成为政府的重要问题之一。代宗广德二年(764)“天下户口,宜委刺使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第差科,不得依旧籍帐,据其虚额,摊及邻保。”(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德宗贞元元年(785)“户口减耗,旧额犹存,轻重不均,流亡转甚。”(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从义仓情况看,本是为了丰年储存以备灾年的救助制度,但从郊祀活动看,其效果很难尽如人意。玄宗开元十一年(724)“元置义仓,救人不足,承货百姓粮及种子未纳者,并放免,不得却徵。”(注:《全唐文》第25卷。)天宝元年(742)“诸都义仓,本防水旱,如闻多有费损,妄作破除。自今以后,每郡差一上佐专知,除赈给百姓之外,更不得辄将杂用。”(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德宗贞元元年(785)“前代所置义仓,国初亦循其制。备灾救乏,甚便于人。……当今所切,莫甚于斯。”(注:《唐大诏令集》第69卷。)和籴、和市等经济措施也不健全。“和市、和籴久负百姓钱物,并即填还。以后官司应有市籴者,各须先付价值,不得赊取抑配,因兹敛怨扰人。”(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内容表明唐代经济每况愈下的变化趋势。如肃宗时“州县门夫勋官,并于旧额数减一半。”“其年支口味,宜减一半”(注:《全唐文》第45卷。)。代宗时,“自凶孽乱常,王室多难,干戈不息,今已十年。军国务繁,关辅尤剧。念兹疲耗,久困徵科。其京城诸司诸使……及诸色纳资人,每月总八万四千五十八人数内,宜每月共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余八万一千一百十四人并停。”(注:《全唐文》第49卷。)靠减省开支,裁减官员来维持统治,明显显示出唐王朝进退维谷的经济状况。

三、郊祀活动与唐代法制

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唐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性内容是郊祀活动内容中较重要的方面,通过对法律性附加内容的分析,不仅可以使我们对唐代的立法观念有所了解,而且对于古代社会令大于律,律补助于法的律令关系有所认识。

唐代立法观念的特点是主张宽典轻刑。这是同唐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方针一脉相承。在唐初统治者看来,“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注:《贞观政要》第5、8卷。)在刑法方面施行约法省刑的措施。高祖时提出“务以宽简,取便于时”。(注:《旧唐书》第52卷。)太宗进一步指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注:《贞观政要》第5、8卷。)而且极力主张轻刑。“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注:《贞观政要》第5、8卷。)因而,唐代刑律如杜佑《通典》所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注:《通典》第165卷。)并且降死刑为流刑。这种立法观念在郊祀文献中间或出现。玄宗天宝十载(752)“每刊刑典,犹虑尚乖大体,未副朕怀,再令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寺,审加详定,务从宽典”。(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

在唐代立法观念中不仅讲求宽典轻刑,而且对待施法要求的十分谨慎。魏征曾说:“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依于法。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忻然受纳”。(注:《贞观政要》第5、8卷。)这种办事依法,有过即纠的施法态度表明唐代执法谨慎的观念占据主流。这是唐代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的成果之一。这种传统在后来的唐王朝统治时期内仍很明显。文献中屡屡可见。德宗时“自今以后,有责情决罚致死者,宜令本道观察使具事由闻奏,并申报刑部御史台”。(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敬宗时诏:“刑罚不清,不足以言理。”(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文宗时诏:“刑狱结断,动须禀奉,不得自专”。(注:《唐大诏令集》第71卷。)

在法律性内容中,最多的记载是关于释囚的诏令。几乎每次重大郊祀活动都伴随着这项内容。这是以令代律的典型。它说明,虽然编定了详明的唐明律法,但皇帝的诏令是律外之法,是高于一般律法的。有令依令,无令依律,这是古代律法中令主律辅的表现。这类事例在任何一份郊祀赦文,德音中均可见之,以下暂分时期略举几例:唐初贞观十七年(643)“梁州管内大辟罪以下见禁囚,皇太子虑过,诸州并谴使人分往。唯十恶不在虑限,余皆量情降宥焉”。(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唐中期开元十一年(724)“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大辟罪已下,咸赦除之。其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贼劫杀事主,不在赦例”。(注:《唐大诏令集》第68卷。)唐晚期贞元六年(790)“天下见禁囚徒,罪至流死者,各递减一等。徒罪已下,一切放免”。(注:《唐大诏令集》第70卷。)唐末乾符二年(875)“大辟罪已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愿者,咸赦除之”。(注:《唐太诏令集》第72卷。)

综上,对唐代郊祀活动内容的考察,依据资料多为唐代郊祀诏令、赦文、德音、推思令。这些均是唐代皇帝诏令。不仅具有政治性质,而且具有法令效力。郊祀活动祭天祈福的主体内容虽仍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其所反映的唐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法制生活的变化,或可视为郊祀活动为现实各阶层人们服务的主要内容。这也就是郊祀活动为什么受到重视的原因所在。欧阳修认为:“由三代而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注:《新唐书》第11卷。)实际也是看到了附加内容有主体化倾向的事实。但他过分夸大了附加内容的地位。

收稿日期:199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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