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白石II”理论的奥秘--“公孙龙子183号;剑白说”新探_公孙龙论文

“建白石II”理论的奥秘--“公孙龙子183号;剑白说”新探_公孙龙论文

“坚白石二”立论之谜——《公孙龙子#183;坚白论》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谜论文,白石论文,公孙龙论文,坚白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271(2001)01—0025—03

“坚白”问题是先秦名辩思潮中的重要辩题之一,公孙龙因力主“坚白石二”而被看作是“离坚白”一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庞朴《公孙龙子研究》说:“公孙龙以‘白马说’成名,以‘离坚白’成家”。然而,很长时期来,“坚白石二”被许多研究者指斥为诡辩。本文试从语词符号的角度,揭开“坚白石二”立论之谜,给予《坚白论》以新的认识和评价。

“坚白石二”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本文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坚白石二”是《坚白论》的中心命题,这在学术界并无异议。但对它的解释,却歧见不少,有从概念层面作解的,也有从事物属性角度来认识的,还有从构成事物的元素方面来理解的。对于“坚白石二”中“二”,除个别研究者认为它仅指“坚白”而言,大多数研究者认为“二”是指“坚石”和“白石”。不过,按照这些解释,实难以通解《坚白论》。

“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这是公孙龙用以支持“坚白石二”命题的最直接的论据。请注意,在这里,公孙龙使用了一个往往为研究者所忽视而对理解中心论题至关重要的“举”字。“举”为何义?他未予界说,但与公孙龙名学有密切理论联系的《墨经》给出了明确解释。《经上》云:“举,拟实也。”《经说上》释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小取》又云:“以名举实。”不难理解,所谓“举”,是指名对于事物及其性征的摹拟、描画,即名对于事物及其性征的指称或表征,并结合《坚白论》的有关论述,我们当可判明,所谓“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是指在感知到石之色白而未感知到石之色白时,人们所获得的名之所指为二,即白和石。相应地,所谓“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是指在感知到石之质坚而未感知到石之色白时,人们所获得的名之所指为二,即坚和石。自然,所指为白与石的名只能是“白石”,所指为坚与石的名只能是“坚石”。

由于“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乃是公孙龙证定的“坚白石二”的直接理由,因而,由其义可推断和辨明“坚白石二”立论的本意。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所谓“坚白石二”,是指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只能结合成两个不同的兼名(注:本文对“兼名”一词的用法,曾见曾祥云《“白马非法”立论之谜》,载《中国文化月刊》(台),1998年第219期。), 即取“坚”与“石”组成“坚石”,取“白”与“石”构成“白石”。

公孙龙主张“坚白石二”而不承认“坚白石三”,那末,他所反对的“坚白石三”又为何义呢?在这个问题上,研究者多是含糊其词,没有明确解释,有的则根本采取回避态度。实际上,理解了“坚白石二”,就不难弄清“坚白石三”。同《白马论》和《通变论》一样,《坚白论》也是以主客对辩体写成,其中设为“客难”的话,也是代表与公孙龙本人主张相左的见解。既如此,根据“坚白石二”的题意即可反向推断出“坚白石三”的涵义,这就是: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可生成三个新的兼名,即“坚石”、“白石”和“坚白”。

由《坚白论》可看出,对于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合成“坚石”、“白石”两个兼名,主、客双方或者说离、合两派,是共同认可的,但对于可否组成“坚白”,双方则意见相左,各执一端。离派的公孙龙认为,坚、白二性“相离”,因而,用以表征它的“坚”、“白”两名不能合成“坚白”;作为合派的客方,则认为坚、白二性“相盈”,因而,用以表征它的“坚”、“白”两名可以组成兼名“坚白”。事实上,《坚白论》全篇,都是以主客双方针对可否合成“坚白”这一问题而展开分析论证的。公孙龙之以“坚白论”作篇名,原因也即在此。

公孙龙对“坚白石二”的分析论证,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或方面:

一是强调视、拊“异任”。《坚白论》云:“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公孙龙认为,不同的感官有其不同的感知职能;而感知的职能不同,其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认知也不相同。比如说,眼的职能在于视,通过人的目视可感知到事物的颜色、形状等性征,却不能感知到事物的坚韧、冷热等性征;手的职能在于拊(抚),通过人的手触摸事物,可感知到事物的坚韧、冷热等性征,但不能感知到事物的颜色、形状等性征。人们借助视觉可感知到物之色白而不能感知到物之质坚,不能形成对物之质坚的认识,因而,在由视觉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中,可有物之色白而无物之质坚。同理,人们通过触觉可感知到物之质坚而不能感知到物之色白,不能形成关于物之色白的认识,因而,在由触觉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中,可有物之质坚而无物之色白。

有研究者认为,“公孙龙”在这里玩弄了一个诡辩:由视觉和触觉的不同职能而割裂坚、白这两种性质的相互联系,再由眼睛看不见坚而否认坚的客观存在,由手的触摸不能感知白而否认白的客观存在。这正是主观唯心主义的武断:存在就是被感知;某一性质未被感官所感知,就推出它不存在”[1]。我们认为, 对公孙龙的这种评论是值得商榷的。诚然,人的各种感官之间有其相互联系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不同的感官是因其司职不同而相互区分的,人们借助不同的感官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是不一样的,“我们的不同的感官可以给我们提供本质上绝对不同的印象。因此,我们靠着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而体验到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2]。人们凭借理性的综合能力, 固然可以达到对事物各特征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把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的感官可以进行职能上的替换或转化。实际上,该研究者在指出“看见白并且触到坚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时,已经认同了公孙龙的视、拊异任这一认识基点。从原文中也可看出,公孙龙在说“得其所坚”、“得其所白”时,实已首肯了坚、白二性的客观存在。他还明确指出,“坚、白,二也,而在于石”。因此,说公孙龙有贝克莱式的“武断”,是有失公正之嫌的。至于说公孙龙由“某一性质未被感官所感知,就推出它不存在”,这种评判与公孙龙上述思想似也不相吻合。因为,正如我们上面的分析,公孙龙的“无坚”、“无白”,并不是指坚、白二性是否存在,而是指在由视觉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中没有坚、在由触觉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中没有白。一事物是否具有某特征,与该事物的这一性征是否为人们所感知、认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孙龙的认识并无什么不妥之处。

二是强调坚、白二性“相离”。《坚白论》云:“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二不盈,故离。”“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公孙龙认为,由目视而感知到石之色白,由手拊而感知到石之质坚,这是“见”与“不见”的区别。当人们借视觉感知到石之色白时,石之色白为“见”,而未被感知到的石之质坚为“不见”。同样,当人们藉触觉感知到石之质坚时,石之质坚为“见”,而未被感知到的石之色白为“不见”。因此,“见与不见”是以感官的职能分工为前提,以事物特征的被感知为表现,公孙龙称之为“离”。他进而指出,物之色白、质坚,并不为某具体物类所特有,石有色白、质坚之特性,石之外的其它物类也可能具有。因此,根据某物之色白并不能确断该物必为质坚。同样,根据某物之质坚也不能推知该物必为色白。坚、白二性不是某特定物类固有的界定性征,而是诸多物类兼有的非界定性征。

《坚白论》又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有见焉,(有不见焉)(注:庞朴:《公孙龙子研究》:“‘有不见焉’原缺,据文意补。”)。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与藏。”公孙龙认为,石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特定的具体物类,坚、白则是客观存在物的两种不同特性。因此,尽管坚、白都存在于石中,但由于坚、白二性是许多事物所共有,而非石类所特有,因而,同存在于石中的坚、白二性之间仍不具有必然联系。当人们感知到石坚时,不能由此推断该石必然色白;同样,当人们感知到石白时,亦不能据此推得该石一定质坚。公孙龙进而认为,坚、白之间相互分离,也就是坚、白二性相互隐藏,“离也者,藏也”。知坚而不知白,对于未被感知的白来说,它“离”于坚也“藏”于石;见白而不见坚,对于未被感知的坚来说,它“离”于白也“藏”于石。“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公孙龙的“藏”,并不是指人为地将坚、白隐藏起来,而是指坚、白在石中独立自存,不受人的主观制约。在他看来,即使石不具有坚、白的性征,坚、白也不会离开具体物类独立存在,而仍然自藏于具有质坚、色白的物类之中。因此,坚、白“相离”的实质,即是坚、白二性在具体物类中的独立存在,它们各有自身的规定性,互不影响,互不依存。

三是强调“独而正”。《坚白论》云:“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正”为何义?《名实论》云:“正其所实,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显然,“正”就是调整名实关系而言的。“名”本身和“实”本身都不存在什么“正”的问题。《坚白论》中的这最后一句话,不仅指出了“离”与“正名”之间的关系,而且指明了“坚白石二”命题的本意。在公孙龙看来,既然坚、白二性是各自相离的,人们对它们的感知也是通过不同的感知方式获得的,那末,用以表征坚、白二性的名即“坚”、“白”,也应是各自独立的,彼此之间不能相合生成“坚白”这样的兼名。否则,就会导致名实关系混乱。换言之,只有保持“坚”、“白”这类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彼此之间的独立性,才能使之与所指称的实相一致,成为正名。

综合上述分析,对《坚白论》的名学成就,我们可从词语符号的角度归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坚白论》肯定了表征事物特征的诸名称之间的相离性、独立性。

公孙龙认为,客观存在的坚、白二性不是某一具体物类所特有,而是诸多物类所兼有,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某物之质坚并不决定该物必然为色白,某物之色白也不决定该物一定为质坚。因而,当人们由手拊感知到某物为质坚时,不能由此推知到该物必为色白,即使该物具有色白之性征,但由于人的触觉不具感知色白之职能,因而,在由触觉所获得的感知中,有质坚而无色白。同理,当人们由目视感知到某物为色白时,不能据此推知到该物必为质坚,即使该物具有质坚之性征,但由于人们视觉不具感知质坚之职能,因而,在由视觉所获得的感知中有色白而无质坚。“坚”、“白”是分别表征事物质坚、色白性征的名称。坚、白二性的相离,也就决定了“坚”、“白”两名也是各自分离,彼此独立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孙龙虽然力主坚、白二性相离,“坚”、“白”两名彼此独立,但他并不认为“坚”、“白”两名所分别表征的坚、白二性,可以脱离具体物类而存在。

第二,《坚白论》揭示了“以通称随定形”这一兼名合成法则。

公孙龙认为,“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即由“坚”、“白”、“石”一个单名只能合成“坚石”和“白石”两个兼名,不能组成“坚白”这样形式的名。从事物命名的角度来说,“坚”、“白”是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在我国古代叫做“物之通称”;“石”则被称为“物之定形”。事物之形虽也是事物的一种性征,但形这种性征在我国古代被当作一类事物的界定性征,物各有形,客观存在的具体物类以其形征而相互区别。由于“物固有形,形固有名”[3],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4],因此, 事物的形征既是区别事物的根据,也是命物之名生成的依据,“形以定名”,“名者,名形者也”[4]。在我国先贤看来, 象“石”这类“以形务名”而生成的名称,其所指称的对象即是类与类之间的区别。因而,相对于“坚”、“白”这类表征事物性征的“物之通称”而言,作为“物之定形”的“石”名,在区别物类中起着一种主要作用,占据核心的地位。显然,公孙龙沿承了这一思想传统并作了积极的发挥。他认为,“坚”、“白”是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石”是指称对象本身的名称,因而,按照“以通称随定形”的成名法则,“坚”、“白”可分别与“石”相结合,组成“坚石”、“白石”这样的兼名。由于“坚”、“白”指称是坚、白两种性征,并且坚、白二性相离,人们对它们的感知也是通过不同的感知方式获得的,因此,“坚”、“白”同作为“物之通称”,不能相结合组成“坚白”。否则,就会导致名实关系混乱。从语言习惯上来说,以两个同表性征的单名相结合成兼名来指称一新的对象,也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在汉语言文字系统中,是找不到“坚白”这样的事物名称的。同样,在欧美语言文字系统中也不会有“坚的白的”这类事物名称。人们可以说某物如石既坚又白,但用“坚白”作为一特定物类的专有名称,不仅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存在的。

收稿日期:20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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