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的两个转变与合作社的现代化——国外经验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个转变论文,合作社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农业中实行两个转变实质上就是实行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是高度商品化和现代集约化的统一。国外的经验表明,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农业商品化;推动农业集约化。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合作社自身也实现了现代化,形成新型合作社──两合合作社。我国的合作社要想在农业的两个转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真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力度,实行自身的现代化。为此,必须将两合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严格区分开来,对合作社实行优惠政策,支持两合合作社的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合作社制度。
[关键词] 合作社 农业现代化 两个转变
1995年9月, 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两项重大的历史任务:“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人们通常把它简称为“两个转变”。就农业而言,实现这两个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实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合作社与农业现代化密切相关。因此,在实行两个转变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合作社的现代化。
一、在农业中实行两个转变就是实行农业现代化
两个转变的宗旨,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效率的国民经济。具体到农业上,就是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农业和现代集约农业,即高效农业。所谓现代集约农业,是相对传统集约农业而言的。传统集约农业,是以劳动密集为主的农业,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密集型农业。它在中国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而我们所缺少或不足的是现代的集约农业。它是以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所提供的生产手段和经营管理方法为基础,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资本和科技密集型农业。这种集约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结果和表现。
实行农业现代化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无一例外,只有先后之分。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它们的经验表明,现代农业是高度商品化和现代集约化的农业。
说它是高度商品化的农业,是因为参与市场交换的,除了农业的最终产品(如原粮、原棉、生猪等等)之外,还有中间产品(中间投入物)、劳务、加工品以及农民的消费品。在现代农业中,社会分工已经深化到生产过程的主要工序。原来由农民自己制备的中间产品,如种籽、肥料、种畜禽、幼畜禽、饲料、燃料等等,现在则由农场外的专业公司和组织来生产,由农场来购买,成为中间投入物。同时,农场还要购买现代的农机具和运输工具,以及石油、橡胶制品、电力、化肥、农药等中间投入物。另一方面,原来由农民完成的大量农活,如耕地、播种、中耕、收获、施肥、洒药、灌溉、改良土壤、运输、仓储、农产品的加工和农场建筑,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等,现在也要请专业公司和组织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另外,随着农业生产的高度商品化,农民的生活消费也成了商品性消费。于是,便在现代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以及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深层次的、广泛的市场交换关系。以美国为例,1979年最终产品的商品率:大米为99.5%、小麦为96 %、 稞麦为81%、玉米为62%、燕麦为35%。农用物资的外购率:农机具、汽车、燃料、种子、化肥、农药、电力等全部是外购的;饲料也有半数以上是外购的。再从劳务外购率来看,1986年农场外为农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达1820万人,是农场内从业人员数的9.1倍。 假设农场内外的每个从业人员所完成的农活相等,那么劳务外购率则为90%。至于农民消费品的外购率,可以从下列资料中得到证明:1979年在农场的全部产品中,只有1.1%是农民直接消费的。这就是说, 美国农民的消费几乎完全商品化了。
说它是现代集约化的农业,是因为它是以现代工业为基础的。这种农业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资金占用量大。在美国,1972年创办一个中等规模的农场需要投资10.2万美元,比32年前增加了15.5倍。1980年美国农场资产总额达9472亿美元,比40年前增长近17倍。由于农场用地的减少,按土地平均的农场资产提高了17倍多。而每人平均的生产性资产增长得更快,由1940年的3300美元提高到1977年高达12万美元,增长35倍多。农业劳动力的资产装备程度比工业还高出20%。二是农用物资投入多。到70年代末,美国农场每年购买的主要农用物资有:144 亿美元的机器设备,137亿美元的燃料、润滑剂等,204 亿美元的饲料和种籽,67亿美元的肥料。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农用物资。仅就上述四大项计算,其价值就达552亿美元,相当于全国贸易总额的14%。 再从实物量上看,用于农机生产和农场建筑的钢和钢材为650万吨, 占全国钢和钢材消费量的5%;农场购买的橡胶制品为16万吨,占全国消费量的5%;消耗的电力达330亿度,占全国的2%;农业及其前、后产业消耗的石油达6800万吨,是耗油最大的产业;化肥消耗量高达2148万吨(1980/81年数),等等。三是科技含量高。这一点在上面列举的数字中已经反映出来了。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科技含量的增长速度也很快。比如,购买中间投入物的开支在农产品销售额中的比重由1954年的25.4 %提高到1988年的36.4%。与此相适应,农民的文化和科技素质也有了显著提高。1985年,农场主受教育的平均年数已达12.6年,相当于大学一年级程度。四是大量节省劳动力。1940~1980年间,美国农业产值增加了一倍,可是农业劳动力却减少了2/3。于是,农业人口的比重便由23.2%降为2.6%。五是生产效率高。
农业的高度商品化和现代集约化,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的发展。1920~1980年间,美国农业生产增长1.3倍, 而农场用地面积仅扩大8.7%。这就是说,新增产值中有90 %以上是靠提高土地生产率而取得的。就全世界而言,粮食的年平均产量由1925~1929年的4.7亿吨增至1980~1984年的16.77亿吨,55年增长2.5倍多,这也主要是靠提高单产取得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更大。按一个男劳力所生产的小麦来计算,1950~1980年间,法国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近6倍, 日本提高了5.4倍,美国提高了5.2倍,丹麦提高了3.8倍,英国提高了2.7倍。于是,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人口比重显著下降,一般都在15%以下,最低者只有2.6%。现代农业效率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这种高效农业是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运作的。农场为市场而生产。生产要素的配置、农产品品种和数量的安排、以及生产方法和销售状况等全都取决于市场的需要(政府调节除外)。与此同时,市场也相当发达。有农用物资市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土地市场、科技信息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及各种类型的零售市场,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等等。它们构成庞大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它不仅设施完备,交通便捷,信息灵通,而且容量也相当大。仅以国际市场为例,1980年世界粮食贸易量已达4.4 亿吨之巨。这就为农民出售产品或购买农用物资和消费品提供了方便条件。反过来说,假如没有发达的现代市场体系,那么现代农业不仅难以形成,而且也无法正常运作。
二、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和现代农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不外两个方面:一个是促进农业商品化,另一个是推动农业集约化。
在促进农业商品化方面,这里仅以农产品销售为例。为了帮助社员销售或加工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大力开辟国内外市场。例如,丹麦合作社在1980年销售的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猪肉为92%、奶类为83%、谷物为47%、肉鸡、水果、蔬菜各占50%;70年代中出口合作社出口的腌肉占全国出口量的91%,奶油占90%;销售合作社屠宰的牛占全国屠宰量的60%。同年,美国农场主销售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在农场主销售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奶和奶制品为71%,谷物和大豆为45%,棉花为34%,水果和蔬菜为25%;1976年合作社出口的干鲜水果及其制品占全国出口额的38~40%,其中,鲜柑桔占全国出口额的70%。此外合作社还向农民供应食品和日用品,提供多种生活服务。可见,合作社在推动农业商品化方面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在推动农业集约化方面,合作社的作用也很突出。发达国家在实行农业集约化的过程中,农场主特别是中小农场主遇到的许多困难大都要靠合作社来解决:资金靠合作社贷款,农用物资靠合作社来供应,劳务靠合作社来提供,技术知识靠合作社来普及,等等。例如,在资金方面,欧洲的合作社在70年代初向农场提供贷款的比重:瑞典为84%,法国为75%,丹麦和荷兰各为40%。日本农协1982年提供的贷款占农民借款总额的76.3%。美国农业信贷体系(即信用合作社体系)在1985年提供的贷款占全国农场主债务总额的48.2%。在农用物资供应方面,美国农场主供应合作社1985年供应的农用物资的比重:化肥为44 %, 石油为44%,农药为29%,饲料为16%,种子为15%。丹麦合作社在70年代中供应的饲料占50%左右,肥料占43%,种子占45%。法国农业合作社在70年代末供应的饲料占35~40%,肥料占45~50%,农药占50~55%。在劳务方面,合作社主要为农场提供加工、运输、仓储、施肥、洒药等方面的服务。在技术信息方面,合作社除了向社员提供种种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之外,还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在生产中给予技术指导,等等。可见,合作社在促进农业集约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合作社的现代化——自身的变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以来,在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多方面的、深刻的变化。其中与合作社和农业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是:新科学技术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农业中的社会分工大大加深,第三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大大加快;企业资金占用量急剧增加;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广为采用;工资收入的实际所得趋于平均化;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经济生活国际化日益加强;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小生产者,尤其是小农场的处境日益艰难,等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合作社要想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现代企业的经营条件,实行现代化。于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合作社便在组织和经营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
第一,放宽了吸收社员的条件,扩大了服务范围。根据原来的规定,合作社吸收社员是有条件的,入社者必须与合作社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户和农业劳动力急剧减少,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和农村中的工人和职员却不断增加。后者尽管不大符合入社条件,但是他们或者愿意向合作社投资,或者需要合作社的服务,或者愿意参加合作社活动。合作社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广泛开展业务和扩大社会影响,便放宽了条件,把他们吸收进来,作为准社员。于是,在社员的结构上便形成普通社员与准社员之分。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社员不同。他们虽然有权向合作社投资,参加合作社的活动,或得到合作社的服务,但是,一般地说,他们无权参加管理。不过,也有的国家给予他们有限的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二,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一些合作社实行股金结构的多元化。除了提高普通社员的股金限额之外,它们还吸收准社员的投资,发行股票或基金券。于是,在股金结构上便形成了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分红,但有权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标准,优先取得股息。有的国家还规定,其股息可略高于普通股。
第三,为了增强竞争实力,为了满足社员和居民的广泛需求,一些合作社扩大了经营规模,拓宽了经营领域。例如,1950~1980年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平均的社员人数由704.6人增加到856.2人,考虑到社员总数减少40%的因素,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一倍;营业额由104.6 万美元增至1472.8万美元,增加了13倍。与此同时,合作社还扩大了经营范围,实行混合经营制。例如,供销合作社除了供销业务之外,还经营信贷、农用物资生产、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务,甚至经营旅游、宾馆、饭店等业务,还为社员和居民提供多种生活服务;信用合作社除了存放款业务之外,还发行债券,经营证券业务,等等。因此出现了不少巨型的合作社,如美国的“农地实业社”、“联合牛奶生产者”、“阿格韦”以及“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等等。
第四,由于一些合作社的规模迅速扩大,合作社之间,在社员总数和股金总额上的差别日益显著。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原则,一些合作社联社,便在表决权上实行加权制,即对社员人数特别多、股金总额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成员社,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的情给予其代表增加一定的票数。有些基层合作社在社员之间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
第五,随着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加强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等国际组织活动的广泛开展,合作社的国际业务,合作社之间的国际交往明显增强,甚至出现了跨国的合作社组织,如欧洲合作社银行集团──联合合作社有限股份公司,欧共体的农业合作社联盟,等等。
不言而喻,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的各种设备、经营手段和方式也实行了现代化。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这些合作社采取的现代化措施大都借鉴了现代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于是便形成一种与现存的传统合作社不同的新型合作社。为了便于区别,我提议把后者称为“两合合作社”(理由见《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关系,兼论两合合作社》一文,载于《世界经济》杂志,1996年第11期)。两合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并存,乃是当代世界合作社运动的突出特点。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两合合作社的发展,有关国家的政府也调整了对合作社的政策。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承认两合合作社,并使之规范化。例如,法国在修改合作社示范章程时,专门为两合合作社规定出相应的条款。其他国家也都作出一些类似的规定。二是紧缩了优惠政策。例如美、法等国政府收回了对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许多国家都减少了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等。权衡利弊,总的说来,各国的现行政策还是有利于合作社,尤其是有利于两合合作社的发展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995年9月, 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实际上确认了两合合作社的做法。
由于实行了自身的现代化,合作社,特别是两合合作社又获得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计算,世界合作社社员总数,由1931~1932年的1.5 亿人猛增至1992年的6.6亿人,60年间增加了3.4倍,于是社员人数在世界人口总数的比重便由8%提高到12.2%。另外, 从我们上面介绍的资料中也可以看到,在此期间合作社业务量也有了迅速增长。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类合作社中,发展最快的是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前者的社员数增加了6.7倍,后者增加了5.1倍(考虑到世界农业劳动力和农户大量减少的因素,就居民合作化程度而论,发展最快的则是农业合作社)。这一特点恰恰表明了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中所具有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大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发达国家在七八十年代就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并开始向后现代化迈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
四、关于我国农村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要想加快农业现代化,顺利地实现两个转变,必须大力改革与发展农村合作社,并使之现代化。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合作经济组织。1982年以来,供销合作社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为三农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观念陈旧等原因,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还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要把它“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其适应农业中两个转变的需要,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问题与供销合作社大体相似,甚至更大。
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户。他们直接面对市场经营,遇到许多困难。其中,最突出的是买难和卖难的问题。于是,一些农户在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引导下,根据宪法赋予的和合作社原则,组织起自己的合作社,我把它称之为“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供应合作社和销售合作社,也有以基金会等形式建立的信用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没有包袱,轻装上阵,想的是社员所想,急的是农民所急,千方百计地为社员排忧解难,所以深受农民欢迎,颇有生命力。但是,它们还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单薄,经营手段也比较落后。
为了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无论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还是农民合作社,都要实行自身的现代化。在这方面,虽然有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但是更重要的还在于科学地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在这个基础上,深化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合作社制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前几年,在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农村经济改革中,有些合作经济组织采用了股份公司的某些做法,还有供销合作社把集体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有些地方还组织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等等。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议论纷纷,有褒有贬,可谓见仁见智。
不过,有些人不做具体分析,认为这是“异化”、“蜕变”,或笼统地断定:凡是这样做了的,都违背了合作社的性质,等等。对此,我实在不敢苟同。我主张,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
比如,有些合作社把集体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的做法,这本不是合作社性质的问题,而是违法的问题。合作社的财产,无论是集体财产,还是社员的股金,都不是合作社职工的财产。职工是合作社的雇员,干活拿工资(且不说奉献)。如果把集体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是侵吞集体财产;如果把社员股金量化到职工个人,则是对主人的剥夺。总之,都是违法的。对于这类行为理应绳之以法。
关于“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的问题,我在《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一文中已经做了论述。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前几年,在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的名义下建立的一些组织,其中有的本来就不是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变相的股份公司;也有的是后来演变为股份公司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合作经济组织。至于有些合作社采用了现代股份公司的某些组织和经营管理方法,作为深化改革的一种探索,作为实行现代化的一个尝试,应该说是好事。一般说,这种变革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改革和变化中发展的,僵化就意味着灭亡,合作社也不例外。就拿传统合作社来说,自从19世纪40年代创办以来,被淘汰者何止千千万万!只有那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革的,才得以生存和发展。到20世纪40年代,存活下来的和新发展起来的传统合作社,同初创时期的合作社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比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合作社原则也是在不断修改中逐步完善起来的。经过四次修改之后,现行的原则与最初的原则相比,已有了很大的不同。谁能说,这是蜕变、异化或违背了合作社的性质呢!实际上,这种做法早在合作社创建时期就有了先例。既然前人可以从股份公司那里学得组织和经营管理方法,为什么后人就学不得呢!
在这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研究的倒是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两合合作社与现代股份公司之间的区别,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这种合作社本来就介于传统合作社和现代股份公司之间,异变性也较大。
我认为,区分二者的界线有两个。一个是质量上的界线。这主要是看它是不是在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来组织和经营的,在合作社内部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不是非剥削关系。若是,那它就是合作社,否则,它就是股份公司。
另一个是数量上的界线。这方面国外已有一些先例。比如,有些国家规定:合作社对非社员的营业额不得超过20%~30%,也有的国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50%;按股分配的利息不得超过当年利息总额的6 %~8%;有的国家规定,给大型社员社加权的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5%。再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准社员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在选举理事时, 他们单独进行选举, 所选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最起码的数量上的界线。超过这些界线的就不是合作社,而是股份公司。
只有划清了两合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界线,对不同的经济组织采取不同的政策,才有利于合作社的现代化,才有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合作社制度的形成,才有利于合作社重要作用的发挥,才有利于农业中两个转变的实现。
注释:
〔1〕黄仁宇:《资本主义与21世纪》,第183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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