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与银行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工具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点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阻隔消除,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业务交叉,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直接融资方式广泛使用,导致了“脱媒”现象的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银行业的传统业务经营能力。为了弥补市场份额下降所带来的损失,国际大银行纷纷寻求新的增加利润的方式,不断开拓新的金融市场,推出新型金融商品和新型金融工具,从而带来了金融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金融创新。这是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市场新的需要为导向,在金融领域内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的必然产物。金融创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是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伴随新技术渗透而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工具,故亦称派生金融工具,其基本形式是期货、期权、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已经演变成一个规模巨大、结构复杂的金融体系。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到1995年3月底,全球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未清偿余额超过573000 亿美元。
衍生金融工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交易成本低,获利高。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是一种契约交易,不进行本金的交换,不真实地实现合约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合约双方只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给经纪公司即可,无需支付合约的全部价钱。为此,以保证金为交易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现货交易相比,成本低得多。同时由于其合约一般都是固定的、规范化的,合约金额都比较大,其获利也较大。
第二,金融形式复杂,设计灵活。衍生金融工具自产生后发展异常迅速,种类、形式繁多,到目前为止,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多事工具种类已达1200多种,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很难直观、形象地把握其风险。
第三,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参与者只需交纳很低比例的保证金,便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
第四,风险性和投机性强。衍生金融工具以契约或合约为基础,在契约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已确定,而交易却要在将来某一时刻才能履行和完成。再加上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是以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从而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动幅度加大,因而风险也加大。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来自于衍生产品的表外交易的性质。由于不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潜在交易盈亏,意味着正式交易记录上不能确认交易行为本身,故风险大又不易被发现。投机与风险并存,参与者可用少量资金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而这些参与者通常没有稳定厚实的市场基础,只是凭对市场走势的预测企图侥幸获利,一旦预期实现,便可获得巨额收益,一旦预期失败则严重亏损或倒闭。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现行金融体制的挑战与加强银行监管的必然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企业降低筹资成本、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与衍生金融工具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惨痛事件,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奥兰治县的破产,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不仅提醒着人们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性大,破坏性强,同时说明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在金融领域,银行业的稳健性对宏观经济稳定十分重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指出的:“有效的银行监管是稳健的经济大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有效银行监管的成本很高,但为监管不力而付出的代价则更高。”由此可见,金融监管的关键和核心在于银行监管。
首先,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传统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它使金融领域相应的法制和监管出现真空,即使已有相应的法制和监管也不足以有效地控制金融创新的风险。如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公开的财务信息很难掌握交易和风险的实际情况,即使是公司内部人员,只要不是直接参与交易的人员,也同样不易了解具体情况,为此,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公司内外的监察机制更难发挥作用。而且传统监管体制忽视表外业务的监管,其视野仅限于国内金融业,对本国以外的金融活动不监管或监管不足。
其次,衍生金融工具的飞速发展和过度使用,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伴随金融自由化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增强了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证券化的趋势,并使国际资本流动加快。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使得金融体系内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反应,也使各个国家的监管制度与机构无法与目前的金融创新相匹配。而本身具有投机性、隐蔽性强和流动性快等特点和国际游资,借助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其中蕴含的风险更是不言而喻。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越来越为少数造市者所控制,与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有关的信用风险便大部分都集中这些为数不多的造市者。风险的过分集中和相互关联使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整个金融界的危机。
再次,从宏观上看,以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使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复杂化,增大了政策性风险。一方面使货币需求动机发生变化,降低了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并影响货币供给层次的选择与货币乘数的稳定性,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对衍生金融工具加以监管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早在1995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将金融问题列为重要议题,一致提出加强全球的金融风险管理。为控制衍生金融交易扩大带来的风险。七国支持各金融机构制定内部和外部的防范措施以减少衍生金融交易的破坏性,使之成为投资者良好的融资手段。1994年7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颁布了《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准则》,国际清算银行也已开始着手建立早期预警机制,用来监管银行衍生金融交易。虽然中国目前的金融创新规模不大,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形式也不多,而且资本项目并未对外开放。但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我国的金融部门也必将加入到这一体化的行列。到那时,我国的金融领域必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变革。要在竞争中取胜,将必须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建立和发展各种衍生金融市场,推出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以适应国内外投资的需要,是增强竞争能力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因此将衍生金融工具引入我国金融市场只是迟早的事,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和风险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三、加强银行监管涉及的几个问题
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须采用全方位、综合性的办法,包括政府、交易所和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监管是其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整个监管的核心。如何加强银行监管,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步入正常发展之路,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涉及:
(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都是以完备、严格、具有高度威慑力的法律为准绳,无论是监管者或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通过完善各监管法规和监管指标,在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时,同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但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手段极少。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我国应结合金融实践,制订一些切实可执行的法规和制度,并在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健全和完善银行监管体制。
1.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并建立起金融机构有效的自我发展、自我控制和约束机制;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保证金融机构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并维护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为此,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货币政策和行使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其次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割断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公开性和严肃性。最后,要对监管职责按中央银行的上下级进行区分,中央一级的总行应从具体的监管事务中脱身出来,主要精力用来研究全局性的问题,制订有关的宏观管理法规政策,以及维系数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监管内容上应注意:(1)严把市场准入和退出关。(2)监督商业银行落实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使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本充足率,抵御外部风险,提高信贷资产配置。(3)加强指导, 及时传递经济、金融信息,警惕利率、汇率等风险。(4 )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衍生金融工具,尤其当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时,应增加对金融机构与监督的次数和频率,以消除因操作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爆发的巨大风险和破坏力。
2.强化银行监管的内部控制
银行监管的内部控制是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起到风险防范的实质作用。银行的自我监控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基层环节。银行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除要熟悉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外,还应加强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限定投资比例、规定金融机构投资数额与其实际资本数额的比例等方面的自我监控,避免投机交易,执行前后台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即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具体操作部门,应和业务结算和管理部门相分离,从而避免巴林银行事件中交易员既直接从事交易,又担任结算负责人,因而逃避监管的情形出现。
银行特别要把风险管理作为目前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的重点。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及新金融产品的陆续出现,金融业务成长快速,竞争激烈,国内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比以前更为复杂。为此,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刻不容缓,各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环境和条件,审慎研订发展策略。再依据上述策略,订定各类周详的内部规范、作业程序、报告制度、管理权责与业务限额;设计良好的管理资讯系统;并透过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功能的运作,使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察人与管理部门,均能对各类风险发挥主动积极的监控和管理功能。
(三)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了银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把银行活动风险从一国之内转到国与国之间,这给国际银行监管提出了挑战,使目前以国界为范围的金融监管之局限性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的平稳运营和公平竞争,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开始联手进行银行监管。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问题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1997年11月19日结束的亚太国家的副财长、央行副行长、世界银行、国际货币组织代表参加的马尼拉会议,达成一项“地区金融合作的新框架”。其内容就涉及(1 )建立地区性金融危机的预警机制,补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预警作用。(2)加强亚洲地区国家的经济、科技合作, 以增加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的能力。BIS 也已着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监督;加强了对银行表外业务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巴塞尔协议》中补充了关于表外业务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比例,把金融衍生产品潜在的风险计算在银行的资本金范围内,以增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一方面是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另一方面是我国海外银行分支机构的迅速增加,也给我们提出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化问题,即按国际惯例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严格与规范的监管,及对我国在海外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也须按国际惯例实施监管,并注意把我国对其的监管与东道国的监管统一协调起来。为此,银行监管必须使其(1)监管政策的覆盖面既包括国内银行、 国内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和本国境内的外资银行。(2 )监管的内容要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3)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应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
(四)改进监管手段与措施
当前,世界各国监管手段多样,主要有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其中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是许多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银行监管可借鉴这一经验,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现场检查,同时又须针对变化迅速的金融市场,执行经常性的观察与管理,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品质、守法性、经营策略及稳定性,获利能力和流动性等项目进行评判分析,及早获得预警资讯,先期处理,从而实现“场外监控”,即非现场检查。
在措施上应逐渐形成保障银行安全的三道防线:(1 )预防性措施。如对流动性资产、存款准备金及呆帐准备金的要求,对经营管理质量和盈余能力的考察,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等。(2)事后补救措施。 如运用公共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救助,设置新的救济机构,强化存款保险制度。(3)临时应急措施,包括由中央银行给予特别融资, 由政府出面组织力量进行财务援助,由监管机构提供特别救助。
(五)认真吸收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
1997年9月下旬,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香港年会上,正式向全世界各国监管当局推出了《核心原则》,这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统一化、规范化将起巨大推动作用。基于此,在确立我国银行监管的目标模式、体系乃至手段时,必须重视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业已形成的监管规则。《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并就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监管者的正规权力和跨国银行业等问题上,为各国和国际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在某种程序上,也正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
(六)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组织的合作。
随着金融创新的出现,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银行业和证券业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日益加强,这就对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如何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组织的合作,为探索这一新途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起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三方小组,由三个行业的监管机构一同处理各种金融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处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混合企业的监管问题。“新途径”也许并非为当前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所接受,但可以相信,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渗透会更加频繁,各种金融工具的使用主体之间的区别也会越来越模糊,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组织的合作,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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