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偶然防卫中,防卫意思是否必要的争论背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法益观及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的重点。对比两者的刑法目的认识及所持的价值观,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的刑法实践,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行为不价值;结果无价值;偶然防卫;违法性
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
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识。
在教学案例中我们对于偶然防卫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时,通常是以如下案例作为标准来进行讨论:“甲故意杀害了丙,但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乙,甲的行为保护了乙的生命,但甲对于丙正在杀害乙的情况并不知晓。”基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甲虽然在客观上作出了保护乙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甲不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意志因素。
针对以上案例,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点就在于是仅仅存在客观上属于防卫的行为即可,还是必须存在防卫的意图和动机。由此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两种观点,即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
(一)防卫意思必要说
防卫意识必要说强调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在发生不法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客观结果有所认识。即违法性判断要同时判断行为(包括主观违法要素)和结果。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违法要素。与之相对应,阻却违法事由,同样需要主观阻却违法要素。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二)防卫意思不要说
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违法性实质是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即使内心为恶,不具违法性,刑法也不处罚。防卫者无需具备防卫意识,只需要观察是否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可。
以上可以看出,防卫意思说强调规则的重要性,而防卫意思不要说更注重对于法益的保护。
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是出于对违法性和刑法的目的的不同。事实上,对于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必说的争论,背后更是行为无价值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二、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一)结果无价值和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就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即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即便行为人的内心是恶的,只要不存在对于法益的侵害行为,刑法就不应当处罚。不存在对于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也就不存在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在客观上,偶然防卫这一行为,在我们列举的上述例子中,甲的行为保护了乙的生命法益,虽然其同时侵害了被害人丙的法益,但二者综合考量起来的话可以得出法益没有损害的结论,不具备违法性。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于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不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均成立。也就是上述防卫意思不要说。
(二)行为无价值和偶然防卫
对于行为无价值论,纯粹的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的,相当于刑法的主观主义当前更主流的是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即行为无价值之上也考虑结果无价值(行为恶和结果恶)。纯粹的以行为价值为中心的一元论,偏重强调对于规范的违反,对偶然防卫就提出了犯罪既遂的结论,这可能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有过于严苛之味。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在一元的基础上,考虑了结果无价值。即行为和法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基于违法规范进而损害了法益。因此,我们当前更多的谈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采用行为违反规范和法益的损害兼顾的方法,更强调主客观之间的一致,相关联又相互独立。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上述的案例中甲违反了刑法对于禁止故意杀人的这项规定,因而甲的行为具备违法性。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规范的效力,以避免法益遭受未来侵害。这是一种事前防御,更有一种未雨绸缪的睿智。结果无价值论提出刑法的目的是在于维护法益,规则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偏重于事后保护。但两者的方向都是在保护法益,只是路径不一致。
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及违法性认识的对比分析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中中,法益和规则是关键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规则和法益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并重的。而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规则仅仅是保护法益的一种手段。两者法益观的不同也造就了两者的不同。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及违法性认识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提出,行为和行为所引发的结果虽然并重,但对于违法性的认定是在行为发生时即可确认的,行为引发的结果的意义在于违法性程度的加深。结果是由行为的产生,它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瞬间的形成。据此,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违法性的确立是基于行为来确立,而行为引发的结果是对于违法性程度的彰显。
在对于法益的保护这个问题上,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事前的预防。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周光权教授讲过,如果一定要说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也只能说成刑法要惩罚当下的犯罪,来保护未来的法益。行为无价值更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维护规则的权威性,也就是在保护未来的法益。在行为人心怀恶意之时,使其内心产生一种畏惧,预防冲破规范关系网络的行为,是真正有效地从理解和行动的角度去保护法益,而非空谈保护法益。据此,在行为无价值论中,违法性的本质即:“违反行为规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法益的行为。”其以行为作为确立违法的出发点,是基于行为违法规范,产生了对于法益的侵害,这是一个过程。行为对应着违反规则要素,结果对应着法益侵害要素。
(二)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及违法性认识
结果无价值论更强调对于法益的保护,以及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来判断违法与否。“结果无价值论的第一原理是优越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认为,当保全利益优越于侵害利益之时,行为整体上就是正当的。”如在前述偶然防卫的基本形态中,甲杀害了被害人丙,却并不知道他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护了乙的生命法益,在对该案中所涉及到法益及行为等进行综合分析时,本案中防卫行为人甲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丙,但也恰好保护了无辜的乙的生命利益,从大的整体角度来看,是对于生命法益的保护,也就不应该受到惩罚。
对比行为无价值的一般预防,结果无价值论更注重特殊预防。相对而言具有一种滞后性。从理论角度,如果刑法的保护,或者说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法益的事后保护,有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刑法不去发挥积极的作用,等到结果发生,法益受到了侵害后再去谈论对于法益的保护,也就没有事前预防更有前瞻性和积极性。例如对于环境的保护,行为已经发生,但等到结果却还需要一段时间,当结果真的发生时,再谈保护法益已经为时过晚了。结果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挽回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行为的实质意义是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其实,此论述同样强调构成要件的作用,我们不可以否认规则在违法判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两者对比分析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违法性认识和法益观上存在不同。行为无价值对于违法性的认定是基于行为而言,侵害结果是体现行为所达到的违法性的程度。也就是说行为无价值从两个角度,即行为和结果来考量违法性。但是结果无价值仅仅是从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来考量违法性。从偶然防卫的例子来看,结果无价值只注意到结果没有造成法益的侵害,所以不具有违法性。但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它还考虑进去了行为人是带着怎样的意思去实施行为,假定子弹偏离一点,是否又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又把注意力集中在了这毫厘间,会不会舍本逐末。如果不去处罚这种侥幸心理,是否能够做到信服众人呢。
四、行为无价值论的合理性
上述三个部分,分别对行为无价值论及结果无价值论及其二者所持有的违法性认识和法益观进行了阐释,并对二者进行了一定的对比解释。笔者认为,从刑法目的、该二者背后所存在的价值观等角度,行为无价值论应当更适合我国的刑法实践情况。
(一)从刑法目的角度对行为无价值论合理性的论证
从宏观意义上,“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前面说过,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规制行为及保护法益这两个方面,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规制行为只不过是实现手段。行为无价值论更注重刑法中的一般预防作用,刑法对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规制作用,是事前预防。而结果无价值论是事后防御,认为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对于侵害法益所应收到的惩罚。笔者认为,事前防卫更具有积极性和威慑。如果对偶然防卫的处理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去认定不具违法性,是否会让公众对于规范的一般性认同降低。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从规则和保护法益两个方面出发对待。
(二)从刑法价值观角度对行为无价值论合理性的论证
引述周光权教授的话,“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在法益观上的上述差异,其背后是价值观、国家观、政策观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论更注重对于行为规范的严格遵守,只有个人严格地遵守制定的规范,维护规范的尊严,我们每个人才能更优质的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充满安全感和希望。因此,行为无价值尊崇整体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的价值理念,并试图发挥刑法在规范秩序形成、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而结果无价值论则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从两种价值观出发,前者更注重规则的遵守,它可以确保我们更安心的进行我们的日常生活。后者从某种程度上会扩大侥幸心理的存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偶然防卫中的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出于长远考虑的角度和对自身的利益的考虑,我们也更应该推崇前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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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明楷:《论偶然防卫》,《清华法学》2012年Vo6,No.1。
[8]周光权:《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环球法律评价》2005年.
作者简介:李柯瑶(1994.08-),女,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学历: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论文作者:李柯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价值论论文; 刑法论文; 价值论文; 目的论文; 保护法论文; 角度论文; 规则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