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的几个问题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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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与制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相关分析》一文(以下简称《竞争与制度》)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过去国内的研究不多。论文讨论了竞争概念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联系,认为应从不同的抽象层次分析竞争问题,试图对“竞争一般”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调节方式对资本主义竞争体制的影响等等,这对深入研究竞争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推进。

在仔细阅读了《竞争与制度》后,觉得有几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一、竞争能否定义为“资本的内在本性”

从论文的一些段落看,作者似乎认为不应该把竞争看做资本的内在规定,而只能看做是资本内在本性的外在表现。这在文章批评威克斯和布里安的观点时说得很清楚:威克斯“把竞争直接定义为‘资本本身的内在本性’,在分析上是把它和资本一般混同了。有趣的是,布里安在威克斯之后提出竞争一般概念时,也把竞争一般界定为‘资本本身的内在本性’。这一定义似有曲解马克思之嫌。马克思的原话是:‘从概念上来说,竞争不过是资本的内在本性,是作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并得到实现的资本的本质规定,不过是作为外在必然性表现出来的内在趋势。’因此,竞争在这里不过是指资本的内在本性的外在实现形式而已。”[1]

我的看法是,把竞争界定为资本的内在本性和界定为资本内在本性的外在实现形式,都是可以成立的。这两种表述在马克思那里都可以找到,问题在于角度不同。把竞争看做是资本内在本性的外在表现,是从单个资本的角度出发的。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它使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性。”[2](P159)又说:“竞争使资本的内在规律得到贯彻,使这些规律对于个别资本成为强制规律”[3](P271)。但如果从总资本看,竞争就成为资本内在的东西,成为资本本性的直接表现了。

或许有人会问:马克思提出的“资本一般”概念,是着眼于总资本的一般特征,但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强调要舍象掉竞争。我觉得,这里所说的要把竞争抽象掉,应该是指各特殊资本和各个别资本之间具体的竞争形式,因为在考察资本一般时是不考虑各类资本或各个资本的特殊差异的。马克思很明确地说:他考察的“资本一般”就是使作为资本的价值同单纯作为价值的价值“区别开来的那些规定的总和”。所以,这里研究的“既不是资本的某一特殊形式,也不是与其他各单个资本相区别的某一单个资本,等等。我们研究的是资本的产生过程”。[4](P270)

但正如《竞争与制度》所论述的,资本竞争应该从不同的抽象层次来分析,并着重讨论了和“资本一般”相联系的“竞争一般”。那就表明,“资本一般”概念虽然抽象了各特殊资本和个别资本具体的竞争形式,但仍包含着一般意义上的竞争概念。在这种意义上,说竞争是资本的内在本性或本质规定,也是完全成立的。论文既强调“资本一般”包含着“竞争一般”,又认为不能把竞争界定为资本的内在本性,否则就是“把它和资本一般混同了”,这似乎也是自相矛盾的。

我的理解是,资本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本质上就包含着两重经济关系:剥削关系和竞争关系。资本首先体现的是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但正是因为资本家占有的是剩余价值而不是直接占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资本就不但要在市场上与雇佣劳动者发生交易关系,也必须在市场上同其他资本发生交易关系。资本经营的目的既然是占有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它们在市场上发生的这种关系就必然是竞争性的。资本的现实运动总是从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开始,并在生产出产品后还必须拿到市场上去实现其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最后能够占有剩余价值的前提,首先是产品能够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这只能在部门内部的资本竞争中得到实现;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这又需要通过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竞争才能实现;各部门的资本为了获得平均利润,更离不开部门之间资本的竞争。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把竞争看做是“资本的实际运动”[5](P303),并认为“资本是而且只能是作为许多资本而存在,因而它的自我规定表现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6](P398)。总之,离开了市场,离开了市场上资本之间的竞争关系,资本就不能存在,也不可能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因此可以说,资本的剥削关系是资本竞争关系的基础,资本的竞争关系又是实现资本剥削关系的必要条件,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或本质规定。

二、如何界定“竞争一般”

《竞争与制度》以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为参照系,提出要区分两类不同的竞争手段:一是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二是降低产品价格的竞争。作者认为价格竞争只是资本主义垄断前阶段所通行的竞争形式,故须排除在外,而应把“竞争一般”规定为“提高生产率、削减成本的竞争”,因为只有这种竞争形式才适用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阶段。

这个界定也值得讨论。第一,“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似乎不是最高抽象层次的竞争概括,而是属于比较具体的竞争手段或方式。按照论文所肯定的布里安的概括,竞争的三个抽象层次是:竞争一般、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不同的竞争形式、各种具体的竞争手段和策略。不论是削减成本的竞争还是价格竞争,都应属于具体的竞争方式;即使是削减成本的竞争,除提高生产率外,也还可以采用其他具体方法,如延长工作日、加强劳动强度、压低工人工资等。如果说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的竞争类型以价格竞争为主,垄断阶段的竞争类型(即垄断竞争)以非价格竞争为主,那也只能属于竞争分析的第二个抽象层次,而不涉及竞争一般的范畴。第二,“竞争一般”的概念必须适用于一切竞争类型和一切竞争方式。正像“资本一般”范畴应概括各种资本形态的共同特征一样,“竞争一般”范畴也要能体现各种竞争形态的一般特征。“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不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哪个阶段,直接涉及的只是部门内部的资本竞争,目的在于争夺销售市场以获取更多剩余价值。但资本不仅争夺销售市场,还要争夺投资市场以获取更多剩余价值。这就涉及部门之间的资本竞争,其主要形式是资本在部门之间的流动,从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转移。而这种部门之间的竞争却是“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所概括不了的。既然“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不能反映部门之间资本竞争的特征,它显然也不能作为“资本一般”的本质规定。

在《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一书中,我曾把资本的竞争关系概括为资本的“排他性”,并认为正是这种排他性在一定条件下发展为“独占性”而成为垄断的根源[7](P72)。当时我脑子里还没有“竞争一般”的概念,但也似乎是不自觉地把它看做是资本竞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的确说过:“资本的本质——这要在考察竞争时更详细地加以说明——就是自相排斥”[8](P408)。《竞争与制度》也谈到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并引用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9]。但进一步考虑后,我认为:用“排他性”或“自相排斥”来界定“竞争一般”,似乎还不够。因为即使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也具有排他性,这个界定似乎还不能反映资本竞争的根本特征。为了概括资本竞争的最一般特征,我倾向于将其与“资本一般”的概念直接联系起来。如果“资本一般”可界定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竞争一般”则可界定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相互争夺”,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本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根本特征或本质规定。如果说“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个“资本一般”的本质规定适用于任何资本类型或任何单个资本,那么,“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相互争夺”这个“竞争一般”的本质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资本竞争、任何经济领域(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的资本竞争、任何资本竞争形式,以及任何具体的资本竞争手段与策略。

三、关于“新自由主义时代竞争体制的特征”

福特主义调节方式下的竞争体制与新自由主义调节方式下的竞争体制的不同特征,应该是《竞争与制度》一文第三部分的中心问题和整个论文的重点。但恰恰这一部分的分析较弱,有关新自由主义调节方式下竞争体制的新特征究竟是什么的论述并不十分清晰。《竞争与制度》主要利用的是克罗蒂的相关研究成果。克罗蒂的相关论文涉及投资理论和竞争体制等重要问题,试图说明新自由主义时代竞争方式的变化对投资策略的影响,并对长期存在的全球产能过剩现象作出解释。他的论文理论性强,对新自由主义时代需求增长缓慢和长期产能过剩的原因也有许多中肯和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启发性。但克罗蒂关于竞争体制等问题的某些论述(其中有些被《竞争与制度》一文所肯定和接受),在我看来却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1)克罗蒂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竞争,认为在利润丰厚和需求旺盛时期,资本竞争通常是友好型的,以资本扩张型投资为主,这种竞争不会威胁到个别企业的生存;而在利润低下和需求停滞时期,资本竞争会转向相互残杀型,以资本深化型投资为主,这种竞争对个别企业就成为强制性的,即不投资即死亡[10](P2—6)。这个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成立的,但把它用于分析20世纪70年代前后竞争体制的变化,似乎有过于简单化之嫌。因为战后发达国家已是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是垄断竞争,情况就复杂多了。

(2)克罗蒂把战后黄金时代(或福特主义调节方式下)的垄断竞争称作垄断企业之间“相互尊重的竞争”,这种竞争体制的主要特征,根据克罗蒂的两篇论文,《竞争与制度》一文将其概括为:大企业之间避免了价格和投资大战、垄断利润保证了良好的劳资关系、降低了预期的不确定性、形成了稳定的金融体系。但这些特征却遗漏了垄断竞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垄断大公司与非垄断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使从西方主流的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来看,垄断竞争都同时包括垄断大企业与非垄断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两个方面。因此,即便是战后黄金时期的垄断竞争,也不是用“相互尊重的竞争”或“友好型竞争”可以概括得了的。因为垄断大公司对中小企业是一种排挤、掠夺和控制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竞争从来就不是“友好”或“互相尊重”的。

(3)克罗蒂特别以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制造业为例,来说明新自由主义调节方式下竞争体制的变化。认为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由于经济停滞、利润下降和需求不振,市场竞争迅速加剧,推动制造业主要大公司从“相互尊重”的竞争体制转向“无政府状态”的竞争体制,迫使企业转变经营策略并改变投资函数,一种“强制性的不投资即死亡”的投资模式代替了“从容的增长—安全权衡的自由选择”的投资模式,于是,(以提高生产率为目的的)深化型投资代替(以扩大产量为目的的)扩张型投资成为主要的积累方式[11](P12—19)。克罗蒂的这种推论和描述,至少有两个重要方面似乎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第一,20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市场的竞争是否严重加剧了?不可否认,有些行业(如汽车部门等)由于日本和欧洲参与国际竞争而加剧了,但整个制造业的情况如何还有待调查研究。可以看一个间接指标:市场集中率。谢勒尔曾以各部门创造的增加值为权数计算了美国制造业加权平均的四企业集中率,战后各普查年份的数字是:1947年,35.3;1954年,36.9;1958年,37.0;1963年,38.9;1972年,39.2;1977年,38.5;1982年,37.1[12](P84)。此后,根据普赖尔以美国普查局集中率资料为基础所作的计算,美国制造业加权平均的四企业集中率,又从1982年的37.7提高到1992年的39.9;1992—1997年,就制造业中可比行业计算,加权平均的四企业集中率又由39.4上升到42.0[13](P309)[14](P184)。数据显示,从1972年到1982年市场集中率确实有所下降,但不仅在80年代重新趋于提高,而且直到20世纪末都是上升的。尽管市场结构不能直接判断市场竞争程度,但它终究是垄断与竞争状况的一个基础。市场集中率提高通常意味着垄断的加强而不是竞争的加剧。第二,如果80年代如克罗蒂所说由于竞争体制的改变而使深化型投资扩大和扩张型投资减少,那么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就应迅速提高。但统计数据对此并不支持。根据官方数据计算:美国非农企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在战后各经济周期的年平均增长率:1960—1969年为2.9,1970—1979年为2.0,1980—1990年为1.4,1991—2000年为2.0[15](P289)。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生产率增长率是比较低的。这个事实和克罗蒂关于上世纪80年代以提高生产率为目的的深化型投资急剧增长的推论显然不一致。

(4)克罗蒂对于新自由主义时代垄断竞争体制的概括是“强制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它导致“残杀式的定价、稳定的寡头利润边际的丧失,以及核心市场上日益严重的金融脆弱性”[16](P36)。但克罗蒂的论文除了列举汽车工业外,对这些特征似乎并未给出全面且更有说服力的论证。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涉及的问题太多暂且不论,但残杀式定价和寡头利润丧失这两个与垄断竞争直接相关的问题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不可否认,既然垄断不能消除竞争,个别大公司在竞争中被打败、被兼并甚至被淘汰的案例是一直存在的。在新自由主义时代,由于产能过剩、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竞争在某些重要行业中的确是更加激烈了,汽车工业就是最典型的部门之一。由于日本汽车的出口竞争,美国汽车市场上三大公司的集中程度有所下降,原来的垄断定价行为也被打破,汽车价格的波动加剧了。但即使从克罗蒂所列举的汽车工业来看,美国三大公司的寡头垄断地位是否已经彻底丧失,以至于只能采取“残杀式定价”方式来竞争呢?看来也不尽然,垄断大公司还有很多办法来应对需求萎缩、利润下降和趋于激烈的竞争。这包括:第一,攻击劳工,压低工资,加强剥削,以降低劳动成本。这点克罗蒂提到了。第二,强化非价格竞争特别是产品竞争。激烈竞争的冲击激发出大量的超新车型和设计,迫使厂家在发动机、刹车、传动装置等方面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了汽车生产技术的革新。这与克罗蒂强调的加强深化型投资相关。第三,通过政府实行保护主义来削弱外来的竞争。如1981年后三大公司成功获得美国政府对日本进口汽车的数量限制,20世纪90年代早期游说国会对日本在美国的汽车销售额施加380万辆的年度配额(包括日本在美国的移植性工厂所生产的汽车);1985年的“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大幅度升值,而当日本厂商不得不提高汽车价格时,三大巨头也迅速提高价格。第四,通过改组生产模式,降低生产成本。例如,通用汽车一直是垂直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汽车制造商,自己生产零部件的大约70%。改组的方向就是放弃零部件制造而降低垂直规模。福特和克莱斯勒也采取类似措施。它们把零部件制造转移给外部供应商,而大量削减公司雇员。通过压低零部件供应价格,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压榨和控制,从而降低成本。正如《财富》杂志所说:“当汽车公司放弃制造自己的部件而更多地依赖于供给者时,从设计车型到建立工厂一切将变得便宜。”[17](P123)第五,三大汽车巨头与外国大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和进行跨国合并。如通用持有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的一半所有权,和丰田联合经营一家在加利福尼亚的汽车组装厂;福特掌握了日本马自达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拥有马自达在密歇根州一家移植性工厂的一半所有权,控制了韩国汽车制造商Kia的所有权股份,共同在泰国生产轻型货车并出口到北美;等等。此外,三大巨头还与它们的外国竞争者签订了许多互供合同以获得更多类型的汽车配件。大型汽车公司还在研发方面加强合作。美国汽车研究委员会把三大巨头在许多不同领域的研究协会联合起来,并创导“合作生产新一代车型”,成立了许多包括三大巨头的技术小组。同时欧洲也建立了汽车研究和发展委员会,通过许多相似的研究合作机构将欧洲生产商联合起来。这种程度和范围的联盟与合伙协议促使了美国买方寡头的彼此合作,也与主要的外国竞争对手联合,从而扩大了大汽车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与合作。综上所述,正如布罗克所客观评述的:“20世纪80年代,外国‘移植性工厂’的到来削弱了国内生产的集中度,而在过去的20年间,进口的长期增长已经削弱了三大公司对美国汽车销售的支配地位。然而,三大厂商依然占主导地位,而这些促进竞争的作用却被削弱了。这是因为三大巨头在政治上成功获得了政府对外国进口的限制;美国垄断厂商与其主要外国竞争者建立的合资企业和‘联盟’的发展;外国厂商和三大巨头的合并。”到20世纪末的1998年,三大巨头仍占有美国生产和销售的新汽车的65%~70%的份额,在细分市场上,份额最低的豪华小汽车也达到45%,中档小汽车56%,小型经济车65%,体育用车69%,小型货车88%,轻型货车90%[18](P117、118、120—121)。需补充说明的是,1998年克莱斯勒与戴姆勒-奔驰合并为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公司,2007年克莱斯勒将80.1%的股份出售给博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克莱斯勒汽车与意大利菲亚特汽车初步达成策略性联盟协议,2009年4月克莱斯勒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意大利菲亚特集团正式宣布入主。(参见维基百科)这也是国际汽车巨头合并的一个例证。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垄断大公司还通过和利用经济全球化来应付激烈的竞争,维护其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20世纪7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积累体制的盛行,推动了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全球化在加剧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的同时,也成为大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重要途径。垄断大公司作为跨国公司,把大量资本和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从三个方面有助于维护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一是加强国内工人的就业压力,压低国内工人实际工资的增长;二是扩大国外市场,有利于强化国际市场上大公司的市场垄断;三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工人的低工资,大幅度地降低生产成本。特别是第三点,通过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剥削来压低成本和获取垄断利润,被某些学者称之为“全球劳工套利”。现在,美国主要的垄断性跨国公司,如通用电气、埃克森、雪佛龙、福特、通用汽车、宝洁、惠普、联合技术、强生、美国铝业、卡夫、可口可乐等,雇用的外国工人比美国本土工人还要多。像耐克和锐步这类大公司,100%的生产工人都由第三世界分包商提供,国内雇员仅限于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电脑制造商戴尔从全球多个国家的300多个供应商那里购买大约4500个配件,主要进行组装。苹果公司制造的iPhone,其实际生产除了软件和设计外都主要发生在美国国外。它的配套件主要在八个公司生产,然后运到中国在富士康的工厂进行组装,再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垄断跨国公司正是通过这种全球配置资源和全球供应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的剥削,维护着它们的高额垄断利润。例如,2009年iPhone的利润率竟高达64%[19](P42—43)。

至于寡头利润边际的丧失,不知道作者是否有充分的实证资料支持。这里说的当然不是短期,从短期看特别是在衰退时期,垄断大公司出现寡头利润丧失甚至巨额亏损都是可能的,这种现象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存在。但从长时期看,垄断大公司通常可以凭借其垄断势力保持较高水平的均衡利润率。曼德尔、鲍林、爱德华兹等对此都做过经验证明。如爱德华兹的数据:在1958—1971年,美国制造业的“核心企业”(即四厂商集中率达到和超过40%的部门中资产达到和超过1亿美元的大公司)的长期平均利润率比所有其他制造业厂商的平均水平高出大约30%。[20](P71)如果说这个数据还主要是在福特主义时代,那么,我们还有一个更长时间的经验材料。在1947—1987年的各个时期:美国制造业7个较高集中率部门与8个较低集中率部门相比较,在1981—1987年,前者的平均利润率水平为13.0%,后者的平均利润率水平为10.5%,二者相差2.5个百分点,即高集中部门的长期利润率比低集中部门高出24%[21](P299)。如果挑出高集中率部门中的大公司,它们的利润率可能更高。这个数据至少表明,克罗蒂关于新自由主义时代因爆发“强制性竞争”而导致美国制造业寡头利润边际消失的论断,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从以上分析看来,依据克罗蒂的论述来界定20世纪80年代乃至整个新自由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竞争体制的特征,既不够清晰,也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如果把它概括为“残杀式定价和寡头利润边际的消失”,那涉及的就不是垄断竞争的新特征,而似乎是垄断资本和垄断竞争还存不存在的问题。我的意思绝不是说,新自由主义时期积累体制和调节方式的改变不会影响垄断竞争的具体特征,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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