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念、公民教育与美国进步时代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公民论文,民主论文,理念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947(2012)03-0213-09
一、美国的进步历史观与古典自由主义
美国进步时代的各种改革多被冠以“进步”(progress)或“进步主义”(Progressism)的名号。在语源学意义上,英文的“进步”始见于15世纪,表示向上、向前或向更高阶段和状态的行动、运动、活动(辛普森等,1989:593—596)。但是,美国进步时代的“进步”并非是具有独创性和固定内涵的某种“主义”,而是一种“精神”或“态度”及其指引下的实际运动。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波兰尼所说:“进步时代改革是一场社会的自发保护运动”,“而不必然是建立在特定哲学理论基础上的自觉行动”,“1860年之后半个世纪的反向运动,矛头直接指向自我调节市场的立法,它本身是自发的、事先没有观点指导的,其实践源自一种纯粹的实用主义精神”(波兰尼,2007:121)。这种社会运动的“自下而上”特征及自发性在进步时代前夕和发展初期表现得尤为明显。“进步”不同于形形色色、内涵各异的“主义”,而是一种源于近现代并永远处于“流变”中的社会历史观和精神态度。只有在“进步”精神的昭示下,才会产生具有特定观点和时代价值的各种“主义”。
“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性”的代名词,它首先呈现出一种社会历史观的变迁景象。对比来看,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类历史被描述为一个“退化”过程,从黄金时代到白银时代、青铜时代,直到蜕变成一个彻底堕落、充满仇视和憎恨的黑铁时代。基督教则认为,历史是一个从乐园到失乐园,再回归乐园的“循环”过程。到了16、17世纪,随着地理大发现和科学大发展,欧洲人逐渐产生了以“进步”为核心的社会历史观,而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使进步的历史观最终确立(张斌贤,1995)。因此,进步的历史观反映了人类现代性的进一步延展,正如卡尔·洛维特所言,“历史的出现,表明思想已不再信赖自然宇宙的理性或上帝之国,而是信赖时代精神、‘未来之轮’和‘历史的命运’”(洛维特,2002:24)。“进步”表明现代的主体(这一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等法人组织,但在根本上则是作为个体的公民)不需要在既有世界中确证自己,而必须在主体的历史发展中发现自身存在的根据。在这种情境下,进步首先意味着“主体具有选择的自由”,这是主体通向自由、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内在要求。正是借由这种近现代进步的历史观,包括美国进步时代改革在内的现代性进程,才获得了自身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依据。
事实上,美国进步时代之前的现代性进程中同样秉持着对“进步”的基本共识,因此,尽管“进步”一词是美国这一时期改革的符号,但并非美国进步时代的创举,也不能完全说明这一时期改革的内在逻辑。回顾美国建国初期的百年实践,进步观念一以贯之,并带有强烈的“线性”特征,首先就体现在美国“以自由立国”的纲领及其实践上。与法国大革命追求“解放”的目标不同,美国独立战争的目标是追求“自由”。“解放”强调的是把人们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然后教给他们“规定好的幸福”,甚至强迫其获得所谓“正确的”幸福。而“自由”是依靠自主选择和民众的创造来实现平等自由,因而是人的主体性的觉醒,所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建构的幸福,即只是为幸福搭台,而不强制规定或强迫接受任何“幸福”。因此,在美国人看来,只有那些旨在追求自由的制度、旨在培养公民自由品性的教育,才能真正达到人类的幸福境地。正因为此,一般认为,美国政治思想最主要的连续性线索就是自由主义的发展和变迁,自由主义也是“美国社会最核心的价值体系”(马骏,2009:30)。当美国从英国殖民地的“身份”上脱胎为“自由身”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无疑,杰斐逊在这场争论中取得了较大的胜利。他认为,应减小政府的权力,给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和民主创造更大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理念的产生是因为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坚信,强大的、崇尚积极行动的政府对于自由来说是一种威胁。于是,“自由放任的经济”和“有限政府”成为美国进步时代之前尤其是19世纪中期用来表征“进步”的重要符号。
但是,美国建国初期百年实践中的“自由”不同于进步时代中威尔逊提出的“新自由”,而是一种以个人自由、个体权利为根本依托的古典自由主义,或称为“个人主义式的自由主义”。其中,“契约自由”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构成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基础。所谓“契约自由”,首先意味着完备的自由市场,其中自由竞争的主体不受任何他方的控制,其意志完全自由,不借助外部社会政策来限制市场自由和个人的自治。人们能够根据市场规则,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最合适的缔约相对人。美国独立宣言中对契约自由中的政府之产生做出以下描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产生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李涛,2008:序言)因此,政府仅仅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除此之外不应干涉其他事务。在独立宣言之后,美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自由主义以成文法的方式固定在美国的历史和血液中。另一方面,古典自由主义将达尔文式的自然选择、优胜劣汰和适者生存视为永恒的自然法则和社会的根本原则(方纳,2003:180—181)。因此,政府对“自然”的任何干预都是对个体权的侵犯。一项典型的证据是,在1880年到1931年之间,美国企业中劳资矛盾升级,但各级法院还是制定了约二百多项法院命令,禁止工人的罢工和抵抗活动。法院总是将对企业的管制(尤其是对劳资合同进行的干预,如限制劳动时间和规定安全工作条件等)视作“对自由劳动的一种家长式的限制和侵犯”(方纳,2003:180—181)。在这种逻辑下,穷人是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失败者,应为自己的不幸而负责;政府不应出台任何偏向性的社会政策,否则就是对市场自由竞争这一自然法则的侵犯。
诚然,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19世纪的大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度成为美国开疆拓土、财富积累、政治进步和人权发展的源动力。在追求自由市场的政治环境和技术进步的辅助下,美国在19世纪中期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经济,迅速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繁荣。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GNP总量是110亿美元,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已高达840亿美元,增长了8倍(Dinner,1998:4)。在工业化的推动下,美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加速进行。到1890年美国进步时代伊始,已有35%的美国人居住在城市,到1920年,这一比例已高达51%(Dinner,1998:5)。另一方面,经济繁荣、城市化进程和技术进步也改善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状况。新兴工业部门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为无数人提供了实现梦想的机会。技术进步和工业化生产方式创造出了大量新型消费品,从而提高了美国人的生活质量。此外,19世纪20年代,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政治上造就出了“大众民主”,改变了美国民主之初投票的大众受到立法机构过多控制的情形。此时,一种被称为“政治机器”的政党政治开始出现,尽管它最终还是“自上而下”受到控制的,但政治家在向下争取选票的竞逐中,政治机器呈现出自下而上发展的倾向,公民政治选举权行使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内战前夕,美国已基本实现了白人成年男子的普选权,内战后黑人的选举权也被列入宪法特别保障的范围。面对美国取得的辉煌成就,在进步时代之前的很多人看来,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精彩的地方,未来只可能是充满不断进步的希望(Flanagan,2007:1)。然而,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升级,古典自由主义的“线性”自由观濒临破产,美国人没有停步,他们继续在“进步”精神的引领下,展开新的理性思考和改革实践。
二、美国进步时代自由主义的调适及其内在逻辑
古典自由主义的实践确实创造了美国19世纪大发展的繁荣景象,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第一,经济的高度垄断增强了大企业在政治中的影响力乃至操控力,在“政党分肥”的制度下,主要政党成为垄断企业的利益代言人,美国各级政府的政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财富集团的裹胁。由此,出现了“财富挑战国家”的现象,民主政治的过程大大贬值,个人自由和权利也沦为虚假的东西(马骏,2009:20)。第二,财富集中和贫富分化现象日益突出。到1900年时,占美国人口1%的富人拥有美国87%的财富,而1000万美国人(占人口的1/8)却生活在极度贫困当中(Flanagan,2007:7)。这一时期,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开始爆发阶级冲突。同时,19世纪70至90年代的经济萧条、通货膨胀和缺乏保障的就业危机使工人成了所谓的“工资奴隶”。第三,城市化及移民潮使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面临巨大压力。第四,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的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商业腐败政治”的模式盛行,这也直接引发了美国20世纪初的一场旨在揭露政治腐败和官商勾结的“扒粪运动”。根据梅涅斯对美国15个大城市的调查,美国在1850年前,几乎没有腐败;腐败在1850年到1880年期间开始上升;在1880年到1930年期间,腐败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世纪30年代之后,由于各种改革,腐败才开始下降(马骏,2009:28)。第五,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激起了美国人对唯利是图的企业的愤怒。
面对诸多凸显的问题,美国人继续在“进步”精神的指引下,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对新的自由制度和美好社会进行探寻。在政府层面,从市政改革开始,进步主义改革进入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层面,从而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与民众“自下而上”的诉求形成了彼此契合、相互建构的态势。因此,美国进步时代改革首先是一场自下而上的,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性意识和参与性运动的社会建构运动。但这场改革归根到底是“改良”而不是“革命”,这与美国追求进步的精神导引、追求自由的立国主张不无关系,更与美国政府对民众诉求的积极回应、对全方位改革的着力推进及其与公众达成的“改革共识”关联密切。这里的“共识”体现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相互建构的逻辑。
从根本上看,美国进步时代发生了三方面的重要变化:其一,古典自由主义的调适。放任自由的“线性”自由观被一种“新自由”的理念所取代,即“民主社会应该为所有人而运行”(Flanagan,2007:284),从而用一种“积极自由”取代了“消极自由”(Flanagan,2007:102)。其二,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美国人放弃了“越弱小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开始对政府采取一种支持和积极的政治态度。进步时代改革的目标是“必须改革政府结构,以使其回应‘人民的意愿’”(Dinner,1998:203)。其三,将“社会责任”引入美国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生活之中。
综上可见,美国进步时代改革中,“进步”是持续性的精神向导,“自由”是变化中的行动指南,而“民主”才是其根本的内在逻辑。尽管在这一时期,老罗斯福总统、威尔逊总统分别提出了“新国家主义”、“新自由”的不同口号,但观其实质,里面蕴含了深刻的“民主”情结,正如著名史学家方纳所认为的:“‘自由’并不是进步主义词汇中最响亮的词。因为它曾经与达尔文主义和契约自由法学联系在一起,使自由一词受到了玷污,所以很多改革者更愿意用‘民主’的概念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进步时代的评论家们对寻求能够恢复民主公民政治活力的具体办法更为关切,其迫切程度远远超过了对自由作抽象意义的讨论”(方纳,2002:207)。美国进步时代改革者所追求的并不是个人权利平等意义上的民主,而是一种更高阶段的“新民主”,它体现了政府与公众在民主建设中的双向建构,体现了公民面对社会问题的主动反思、积极行动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肩负起推进民主建设的责任,公民也必须在个人自由、个体权责的基础上注入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元素。
三、“新民主”的意蕴与美国进步时代的公民教育
如上所述,从本质上看,美国进步时代改革的内在逻辑是一种由公民与国家相互建构而生成的民主理念,它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能够体现出人类现代性的意蕴。
首先,面对“财富挑战权力”现象以及由之带来的巨大的不平等,处在美国进步时代的杜威就曾谈到:“它是一个民主主义前途的问题,是一个在大多数人处于经济不安全情境中并在经济上依赖于他人意志,至少是依赖于雇主所安排的条件的这种情境中,民主主义如何能获得安全的问题”(杜威,1965:31)。因此,“新民主”是在“进步”精神的向导下,从关切民主的前途和命运的高度做出的重释。政府改革者和民间力量共同关切的问题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转型,以及如何使社会更加平等和谐、团结进取。在这一共识下,改革的一个核心目标是如何将政治权力重新归还给全体公民,重新焕发民主的生机和活力。
其次,“新民主”突出了人和公民的现代性特征,具有强烈的道德意蕴和社会伦理的向度。“新民主”致力于通过公民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互动,释放公民的民主潜能和社会责任感。对此,美国进步时代的思想旗手克罗利认为,“民主总是和人类对完美的渴求结合在一起”(克罗利,2006:372),也就是说,民主具有完善论意义上的道德性和社会伦理性价值。杜威对此也有着精辟的论断:“从个人的角度看,民主在于根据其能力而负责任地分享形成和指导其所属团体的活动,在于根据其需要参与那些团体所维系的价值。从团体的角度看,民主要求在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前提下解放团体成员的各种潜能”。因此,民主不仅仅是一种诸如选举的政治生活方式,更是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生活方式,“归根结底,民主主义的问题是个人尊严与价值的道德问题”(杜威,1965:34)。
再者,“新民主”强调一种积极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一方面,在美国19世纪后期的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看来,传统的自由主义低估了国家改善公民生活,尤其是改善那些不幸者的生活的能力,从观念上再次将个人权利与公共善联系起来;与此同时,他们声称,国家要想保持合法性就必须采取行动以增进公共善。按照这种分析,国家不再是自由的敌人,而被认为有义务拆除我们作为公民在实现自我以及取得最高目标的道路上可能遇到的障碍。因此,在“新民主”的视野下,“自由”也演变为一个目的状态的别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道德努力的目标”(格林,1986:242)。可以看出,当时的这一主张与当代共和主义代表人物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说”颇为相似。在这种“新民主”与“新自由”的联姻体中,民主制度实践中的参与性增强,公民参与超越了政治选举的范围,进入到教堂、学校等各类社会空间,它不仅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完善人性和实现公民自由的必经之路。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美国进步时代的“新民主”是从“民主社会之前途”和“民主公民之潜能”两个相互构成的角度阐释的。而联系到美国进步时代公民政治运动及其自下而上地推动社会改革的作用,不难觉察到,后者在“新民主”的实践中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但在既往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单向度地切入这一时期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以及之后美国政府在制度层面的改革,而相对忽视了一种由公民和国家共同努力而构成的改革实践——进步时代的公民教育。这一时期,以杜威为代表的美国进步时代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实践,乃是除了制度层面改革之外的又一种旨在实现“新民主”的重要尝试。
事实上,美国早在建国前后,就一直把公民教育与民族国家的形成、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美国缔造者们认识到,公民教育对一个新建立的国家而言,尤其是对于一个由多民族构成,没有遗产,也从未有过任何国家机构的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公民教育被视为美国共和制度的“壁垒”和“支柱”,支撑着美国的民主。杰斐逊曾强调,一个自由的社会最终必须依赖于它的公民,依赖于他们的知识、技能和道德,这些特质是在立宪民主内维护成功的政府所不能缺少的。因此,要通过公民教育保卫自由和政权的共和性质,就必须发展“新公民”,不但要使公民的民族意识增强,还要让其履行公民责任(蓝维,2007:97—98)。1863年,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进一步将民主描述为“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和“民享”(for the people),这一界定是以“民”为中心的,确定了公民的地位,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地位。本质上讲,民主的存续依赖于公民对其的认同和参与,以便保持政府的职责,维护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责任。这也是美国早在进步时代之前就已经对积极公民的本质所做出的阐释。
在美国进步时代急剧变革的背景下,许多教育家感到以政治尤其是政治选举为核心的公民教育无法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于是主张在制度改革的同时,通过新型的公民教育推动美国民主社会的进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一时期的公民教育是政府、社会相关组织及教育机构形成合力,通过培养教育,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成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有效成员的过程。
其一,这种变化体现在美国进步时代对教育与民主之间关系的诠释上。在当时美国教育协会的组织下,以杜威为代表的民主教育家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作为政治制度的共同体形式,也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教育对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教育是实现民主的“第一的工具”、“首要的工具”,教育的责任就是“严肃地准备我们的社会成员,使其完尽民主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杜威,1965:27)。在公民教育的实践中,1918年,美国教育协会下设的中等教育重组委员会发表了《中等教育的主要原则》的报告。其中,特别指出要促进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转移人们单纯对于政治性公民教育的关注。可见,美国进步时代的公民教育不再局限于政治知识、政治制度的灌输,而是将其渗透到经济、社会和个人实际问题的各个方面,因此,拓展了民主的范围,突出了新民主教育实践中的“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导向。
其二,美国进步时代的公民教育更加重视公民的社会实践和政治参与。在1852年到1918年之间,美国还是沿袭欧洲传统的阶层教育制,将“贵族教育”和“平民教育”分开进行,且侧重于知识的记忆、严苛的训练、学理性教育,致使公民与社会脱离,无法应对国家发展、社会变革的需要。进步主义教育认为,传统教育仅仅是对人的一种“塑造”、“复演”或“追溯”,忽视了公民与社会的互构关系,压制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必须将民主社会视作教育发展的土壤,把教育视作公民实际经验的过程,“给全体成员以平等和宽厚的条件和求得知识的机会”,“教育成员发展个人的首创精神和适应能力”(杜威,1990:98),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担当起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在实践中,美国当时开设了新型的进步学校、社会课程,将教育与公民的社会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关系上,美国进步主义教育实质上就是一个新型民主社会中关于自治政府的教育。这就意味着,只有当政治共同体的每一个公民都参与其管理时,民主的理想才能完全实现。这种政治参与不同于政治选举中的“投票”,而是建立在知情、对公共事务的理性思考和审慎批判的基础上的,因此,公民教育的重点在于使公民能够理解并认同那些与公民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和责任。
其三,美国进步时代的公民教育基于新民主的理念和社会整合的需要,确立了“美国化”的教育目标。所谓“美国化”,是指不但要使外来移民掌握美国的语言、风俗习惯、文化知识,获得美国国籍,更为重要的是要使之理解和接受美国的核心价值体系(斯卡皮蒂,1986:169)。当时,斯特夫、里斯、亚当斯等人在纽约、芝加哥、波士顿等大城市发起了旨在同化新移民的“美国化”社会运动(Haldedorn,1956:61)。从1910年到1920年,“美国化”运动发展成为席卷美国公民教育的一股浪潮。老罗斯福总统公开发表演讲,要求政府为新移民及其子女开办英语日校和夜校(Cowan,1989:99)。芝加哥的赫尔馆为新移民及其子女提供了诸如语言培训、职业教育、家庭生活、美国文化展示等活动(Davis,1973:105)。纽约于1903年对公民课程进行调整,向新移民子弟讲解美国式的民主观念,教授他们有关美国政府的知识以及美国公民的权责(Pozzetta,1991:121—123)。1911年,由费尔查德率先提出“品格教育”,力求培养公民诚实、仁慈、自律、热爱运动、容忍、自立、善于工作、善于合作以及可靠等良好品德(Mc Clellan,1995:27)。为了保持国家秩序的稳定,全美公立学校还普遍开展了“好公民”教育活动,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政治资格和道德品格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张斌贤,1995)。这些做法扩大了美国社会对新民主理念的“共识”,塑成了社会团结、共存共荣的景象,为美国进步时代改革提供了文化认同的基础和保障。
四、结语
通过对美国进步时代改革内在逻辑的梳理和对美国这一时期公民教育实践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进步时代改革是在国家面临突出问题、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由美国公民和各种社会力量率先通过“社会保护运动”而掀起的浪潮,因而它首先是一场自下而上的“社会建构”运动。它的兴起首先取决于公民主体性意识的发展,取决于公民社会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更取决于公民对本国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和认同,以及对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形成的“共识”和社会共同参与。正如马骏先生所言,“解决转型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情,也需要社会的参与,共同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真正的公民,这个国家将是很难有效治理的”(马骏,2009:68)。所以,美国进步时代改革不仅包含制度性变革的维度,同时它也是一场伦理性的变革,是人类现代性进程的一个缩影。正因为此,美国进步时代中国家和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了公民教育的实践,事实也证明,公民教育的确在社会的整体变革方面发挥着与制度转型同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基于对自由主义的调适,提出了“新自由”、“新民主”等理念,主动回应公民的权利诉求,积极寻求符合时代进步精神、关乎民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改革方案,力求用改革来“化解”、“平衡”而不是“压制”和“激化”各种社会问题和利益诉求。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进步时代的改革不仅是社会自发的变革,也是一场政府与公民相互合作、双向建构的运动。可见,“对于一个处于剧变中的社会来说,达成共识就更加重要”(马骏,2009:68)。在进步时代中,美国政府一直寻求与公民的共识和与社会的合作,并通过改革增强了政府的回应性、责任性、廉洁性和高效性,从而避免了改革走向革命,也防止了社会各种思潮走向极端主义。当然,在人类现代性的永恒流变中,任何改革都不可能是“乌托邦”,同样,“进步主义没有建立起一个完美的世界”(Flanagan,2007:286)。但是,在“进步”精神的指引下,人们有智慧也有意愿继续塑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民主社会。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永远是在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得以实现,只有民主、参与,人类才可能愈加接近完美和幸福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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