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

杨 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通过结合本国传统并借鉴西方的司法制度,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确立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对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分离,引入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明确了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有效地推进了俄罗斯法制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的进步。沙皇静止的世界观和将农民疏离于国家正式的法律系统之外是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存在的缺陷,改革并未成功地阻止俄罗斯帝国走向衰亡。

关键词: 俄国;法制现代化;亚历山大二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是俄国从一个封建农奴制国家逐步与西方社会融合并且开始现代化历程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沙皇政府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诸多改革,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其中的标志性成就。一方面,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化需要司法其他方面的改革提供支撑或前提性的条件。选择刑事审判制度作为一个切入点能对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把握。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体现出了在一个传统专制国家面对国内外压力追求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其成败得失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005年的《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2016年的TPP强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标志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际层面上的新的发展维度。

一、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原因

1855年俄国经历了克里米亚战争,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面对国内动荡的政治局势和落后的社会状况,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不得不在政治、经济、司法、审判制度等各方面自上而下地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一时期较为宽松的思想言论政策,给予知识分子自由的言论环境。知识分子关心国家民族命运,自由探讨国家富强和进步的道路,呼吁司法文明和人道,给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形成了舆论上的压力和驱动;全国设置的省、县两级地方自治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出现。[1]97公民意识的启蒙和觉醒使得新式刑事审判制度的引入获得了群众基础;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官僚的选拔和升迁时更加注重教育背景而非贵族身份,促进了官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成长出了一批开明官僚,他们心系祖国命运,也清楚地了解俄国的真实社会状况,成为了官僚系统内支持和赞同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一股重要力量。

亚历山大二世将俄国延续了近三百多年的农奴制度予以废除,使得俄国的政治经济结构引起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在农奴制下,地主有权不经过正规的法庭审判程序就将农民流放,而且有权利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处分。农奴被解放出来后,获得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任何主体的非法干预,他们有权走上法庭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当时的俄国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变革以适应这一群体的法律需要。农奴被解放后摆脱了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了自由的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等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为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变局而产生的许多新的社会关系,也需要新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之相适应并对之调整。

(二)关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争论

以恰达耶夫的《哲学通信》为契机,19世纪30至40年代之交在莫斯科形成了两种社会思潮——斯拉夫派和西欧派。[1]294两派就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产生激烈的争论。斯拉夫派主张从俄国本身的内在传统中探寻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寻找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他们认为这种传统表现在两个重要的方面,即村社和东正教。斯拉夫派希望在东正教的精神基础上发现俄罗斯独特的文化形式和社会制度。[2]他们也看到了俄国当时深刻的社会危机,认为农奴制度是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源头,应当废除,但应当保留村社。他们也批判政治体制的缺陷、司法裁决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但是他们在政治主张上还是保守的,主张维护沙皇的统治;西欧派抨击君主专制,主张普及教育和科学,加强对政府的舆论监督,认为俄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完全向西方学习,彻底走向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的发展道路。虽然西欧派和斯拉夫派对俄国社会的发展方向所持的观点不同,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通过政治、法律改革促进俄国的发展强盛,怀揣的都是对于祖国的热爱之情,只是方式不同。斯拉夫派把俄国特殊的历史和民族性进行理想化而得出改革的方法,西欧派则是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俄国的历史,希望借鉴西欧先进的制度经验。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检察机构的改革使得检察官成为了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检察制度改革后,侦查工作的效率提高了,侦查工作的速度加快了。[6]44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检察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律师制度建立后,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与公诉人形成了有力的对抗,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律师充分利用司法改革创建的公开辩诉制度、陪审制度、上诉制度,为维护人民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推动法制发展等积极努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推动了法治国家建设”。[7]

榫卯工艺,属于分铸法之范畴,是铜器铸造中的辅助工艺,使用率不是很高,多在附件与器体铸合时被使用。这种工艺商代就已出现,如殷墟5号墓出土的方罍就运用了此技术。西周时期,榫卯工艺仍然被使用。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出土了许多礼器、工具、车马器、兵器的陶范,泡饰、戈、鏃范为双合范以及多合范,在分型面上多采用三角楔形榫卯和长方形子母口使范扣合[25]436-437。

俄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提取了斯拉夫派与西欧派思想中的合理因素,西欧派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改革主要以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为蓝本,引进了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陪审团审判、法官的终身任职等内容。但另一方面,又尊重了俄罗斯的民族特色和历史传统,保留了斯拉夫派的部分观点,这体现在刑事审判制度的内容并不是对西方刑事审判制度的照搬,而是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有所分辨的借鉴,从而形成了俄国自己的特色。

二、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检察官与律师

(一)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检察官

在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俄国的检察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于检察官职能的明确定位,加之行政权力过大,严重干预司法,腐败横行,检察官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在1864年的司法改革中,伴随着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的确立和律师制度的引入,检察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迫切。

首先,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前提性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年龄在25~75岁之间的俄国男性公民;第二是在所在地区的居住年限不能少于两年。其次,对于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在财产上有不同的要求,如对于居住在县及以下地区的人,要求拥有不少于100俄亩的土地,或者拥有不少于2000卢布以上的不动产;对于居住在城市的人,财产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根据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确定总名单后,选拔委员会从总名单中再挑出候选名单和备选名单,以备案件在开庭前从该名单中随机选举出来。总体上看,陪审团成员主要来自四个社会等级的成员,贵族与官员、工商业者、市民、农民,涵盖了当时社会上的各个阶层。

亚历山大二世颁布的“司法改革基本原则”里对检察官的职权作出了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如果检察官对法院的裁决存在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官还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如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改革后的检察官不再像以前一样主要起着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而更多的是担当着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这使得检察官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发挥其维护公正的职能。

与西方同时期的法国的检察模式对比来看:法国的检察官的主要职责在于侦查、提起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以及监督并指挥军警等职权;俄国的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是提起公诉,同时也包括了监督法律的执行与审前调查,俄国检察官的职责范围要小于法国。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前俄国法律对于检察机构职责的定位经常变化,导致了监察机构工作效率的低下和腐败的产生,通过改革对检察机构职责的明确来避免重蹈覆辙,所以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提起公诉上。法国的检察模式对于俄国的检察制度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同时俄国也在结合本国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灵活的适用。

曾经打动过我的那个人,因为我想吃凉拌海蜇,第二天见我的时候,就端出来一份亲手做的凉拌海蜇,还说:“不知道海蜇需要泡,买回来后,问了做法,就用水泡着,隔一会儿就过去看看。”我认真地吃了这份海蜇,那也让我觉得有希望。海蜇咬起来“咯吱咯吱”的,分外有劲儿,那是我很难忘记的一种味道。多年以后,我总是记得这份海蜇,还有那个隔一会儿就去看看海蜇有没有泡发的人,想起她小心翼翼打开捆住的碗,或者用手稍微碰碰的样子,海蜇莹莹,水很清澈。我想那个时候的那个人,等待海蜇和等待着我,都是幸福的,也是爱我的。

(二)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律师

2.俄国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亚历山大二世进行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前,俄国并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究其原因,俄国的纠问式的审判模式在根本上与律师制度不相融。在纠问式的审判模式和法定证据制度下,被告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法官审理案件也只是依据警察提供的书面材料,口供被当作是最好的证据,在这样的审理程序中,律师根本没有用武之地。

伴随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律师制度的建立也变得较为迫切。起初,亚历山大二世并不希望引入律师制度,并下令国务会禁止讨论此类话题,后来,负责改革的大臣布鲁多夫向沙皇说明律师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改革中其他制度的实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引进律师制度,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难以真正实施,检察制度、陪审制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最终,沙皇听取了该建议,并在1862年颁布的司法改革基本原则里规定了15项有关律师制度的内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律师制度最终在俄国建立。

1.律师制度的引入

1864年司法改革的法令规定律师资格的获得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第一,在学历上具有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法学文凭;第二,通过专门法学课程考试;第三,通过其他能证明法学水平的考试。[3]想要成为一名律师仅仅有理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5年的实践经验。除此之外,受东正教的影响,在入职之前,还得进行宣誓,宣誓的大概内容是保证效忠于沙皇,尊重法律,认真履行职责。

1864年司法改革后组建了律师协会,律师的日常管理主要是由律师协会负责,它基本上属于一个行业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主要负责监督律师的职业行为,如受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当时的俄国并没有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律师职业规范,但是律师协会成功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提升了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并使律师行业能够赢得良好的社会声望。

俄国引入律师制度后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和娴熟的辩护技巧与控方相抗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陪审团的最终裁决,这也表明律师制度的推行使得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真正发挥作用。

当时俄国的辩护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经常使用的一个技巧是重点陈述被告的个性、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因素,使得案件的裁判标准偏向道德化。他们试图利用俄国法律文化中的宽容、仁慈,陪审员的道德感来影响陪审团的最终裁决。从当时的一些文学家的小说中可以发现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托尔斯泰的《复活》、陀斯妥耶托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和《罪与罚》等。律师对于公平正义和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俄国的法院是等级式的。法官对于刑事案件的裁决受到几个方面因素的重要影响:第一,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司法权常常掌握在地方行政长官的手中,他们有权对案件进行移审,还有权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撤销。第二,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导致法官裁决不公。由于法官主要依据书面证据,甚至不会与当事人见面,导致了裁决的不合理。第三,法官无自由裁量权。当法官裁决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不能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来做出判断,而是必须将案件上报至国务会议,由该机构得出结论,并经过沙皇批准后才能做出裁决。

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并非是对于西方制度的完全照搬,而是在结合本民族特色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的利用,这从俄国律师制度中的许多内容可以看出。例如,俄国律师制度在律师的种类方面选择了德国模式,这意味着律师既要负责开庭前的材料准备和庭外事务,也要负责法庭上的辩护。在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上选择了英法模式:律师是作为自由职业者存在,以合作的形式成立律师行业组织。其原因是:第一,若在律师种类上采取英法的二元律师制度模式势必会加大诉讼成本,当事人不仅仅要向为自己辩护的律师支付费用,对于处理庭前事务的事务律师也要支付酬劳,这对于当时的俄国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成本过高,而且律师制度是初建,民众对于复杂的律师种类和分工不一定能理解运用;第二,俄国在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行政权力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律师的行业组织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国家行政权对于律师职业的干涉,保障律师的独立地位。

三、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陪审团

(一)俄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陪审团的引入

对于俄国来说,陪审团制度是较为陌生的,在俄国并没与像法国、德国那样存在着相当于陪审制度雏形的制度基础。对于陪审制度的引入,当时的决策层产生了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当时的俄国还未形成能够建立陪审制度的民众基础,文盲占了人口中的大多数,这样的群体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若让他们担任案件的裁判者,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其次,陪审团享有对刑事案件的裁断权,这必然会排斥沙皇及其行政机构对案件的掌控,这是不利于沙皇专制统治的;另一派主张引入陪审制,主要理由在于:好的制度能够使得国民从中受益,国民成为陪审团成员能够使其受到法律的教育和熏陶。而且,陪审制度主要是依据陪审团成员的内心良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与文化知识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知识水平并不能影响普通国民成为陪审员。在两派观点中,支持引入陪审制度的占了大多数,最终1864年的司法改革引入了陪审制度。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陪审制度之所以能够引入俄国,是与司法改革中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再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为陪审制度的推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农奴制度的废除使得普通农民也能成为陪审团的一名成员,避免了贵族垄断陪审团成员的组成,为裁决的公平性增加了一层保障。还例如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的确立,使得控辩双方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而不再是由法官主导整个诉讼进程,这就给陪审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审判中的制度基础。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对于俄国来说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官僚贵族对于案件裁判权的垄断,使得普通的民众也能影响到裁判的结果,有利于审判的公平。

(二)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内容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启动陪审团,俄国法律规定只有刑事案件才能由陪审团进行裁决。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章程》第201条的规定,只有区法院审理法定刑为剥夺或限制公权的犯罪案件才允许组成包括3名职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的合议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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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院患者对医院护理质量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老年住院患者,受年龄趋于老年化、病理不一以及少数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因素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临床护理工作的难度[1]。本文作者对50例实施护理风险评估干预的老干部病房优质护理患者作出如下报道,以期为临床相关研究提供部分参考数据。现报告如下。

陪审团最终裁决的形成主要是建立在问题列表制度的基础上的。所谓问题列表制度主要是通过主审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裁决做出以前,通过向陪审团提出一系列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帮助陪审员理清案件思路,从而做出裁决。如,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那被告是有预谋的吗?被告是主谋吗?等等。陪审团最终裁决的达成,根据俄国当时的法律规定,成员中绝大多数通过即可形成裁决,不要求一致通过。如果支持与反对的票数相同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对于有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最终判决的救济,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上诉的,但是公诉人和被告可以请求参政院的刑事撤诉法院撤销判决。

(三)俄国陪审团制度的特殊之处及原因

俄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构架采用的是英国模式,同时也吸收了法国陪审制度中的一些内容,如问题列表制度。但它并非是对英法陪审模式的照搬,而是在符合当时的法制环境和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加以融合而成,[5]表现在:第一,在陪审案件的起诉环节中,在英国负责起诉的是大陪审团,而在俄国起诉案件的是检察机关;第二,从陪审团管辖的案件范围来看,在英国陪审团不仅仅管辖刑事案件也管辖民事案件,而在俄国陪审团只管辖刑事案件,而且对于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国事犯罪的案件不由陪审团管辖;第三,从陪审团的裁决方式来看,俄国虽然采用的是法国的问题列表制度,但也并非完全模仿。在法国,向陪审团提出问题的只能是主审法官,而在俄国可以由法官席的几位法官共同决定;第四,从陪审团的表决方式上看,英国采取的是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俄国是绝大多数同意即可;第五,在陪审团裁决的救济方式上,英国不允许对陪审团参与的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在俄国,公诉人和被告可以向参政院刑事撤诉法院提出上诉。

俄国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是由俄国的法律传统影响着的:第一,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俄国,由检察机关对案件提出公诉要比由陪审团提出要更公正;第二,俄国的陪审团只管辖刑事案件,这是由于在民事案件管辖方面俄国的乡法院和治安法院较为发达,农民和普通市民也对其简单的诉讼程序,快速、高效和较为公正的裁决方式较为信赖;第三,由几位法官共同决定对陪审团所应提出的问题相对于主审法官一人提出更为稳妥,可以通过法官之间的相互制衡来达到一定的实体公正,防止由唯一法官所带来的独断专行和司法腐败;第四,在陪审团的最终裁决方式上,俄国是以绝大多数通过为原则,这也是由俄国当时的国情和社会状况决定的,如果强行实施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持少数意见的陪审员在很大程度上有被收买的可能性,势必会造成陪审员的腐败;第五,俄国对于经过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最终的判决仍然给予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给予了救济,有效保障了判决的公正性。

治安法院法官是通过县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产生,并且通常是从地方自治会议成员,或者是市议员中选举产生。只有圣彼得堡和莫斯科的治安法院的法官是由城市杜马选举产生的。除此之外,要想成为治安法院的一名法官还必须满足年龄、受教育水平、司法经验以及财产等方面的要求,治安法院法官的任职要求要比乡法院的法官高出许多。治安法官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相对于乡法院来说要宽泛。治安法院的法官在裁决刑事案件时运用的程序较为简单,而且公开性强,裁决的结果较为公平公正。如果当事人对于治安法官的裁决表示不满,可以上诉至县治安法官代表大会。治安法院的模式主要是从英国借鉴而来的,但相对于英国的治安法院来说,俄国的区别在于治安法官的选任方式上的不同,在英国治安法官是通过委派、任命的方式产生的,而在俄国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在李树化的笔下,钱塘江是一条安静温柔的、活泼可爱的江河。他用钢琴曲《钱塘江幻想曲》首次为这条美丽可爱的大江谱写了音乐的“绘画”,如诗、如画,更像是一幅西方的“水彩画”。

俄国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较同时期的欧洲其他国家是相对落后的,农民占了总人口的大多数,根据当时对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要求,导致了在大城市中贵族和工商业人员占陪审团成员的大多数,而在全国的其他地区,农民占了陪审团成员的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更多地受到习惯、道德与宗教的影响而非成文法,这使得农民作为陪审员来审理案件时,支配他们作出判决的不是国家的成文法规而是自身的法律意识。导致了农民对于案件的裁决经常不能理性、客观的做出。德米特里耶夫指出:“人民十分憎恶侵犯个人的犯罪,如凶杀和偷窃,对侵犯国家制度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却不以为然。他们虽然十分尊敬国家,但却不知道国家制度为何物。”[6]55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法院的无罪宣告判决相比,俄国的无罪宣判率要高出许多。

四、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法院与法官

基于上述原因,广州地铁5、6号线联合我国有经验的企业,对直线电机气隙预警子系统进行攻关研究,直线电机气隙预警子系统孕育而生。

改革后的俄国法院由五个层级组成,从低向高分别是:乡法院、治安法院、区法院、省级司法合议庭和参政院。改革前的等级式的法院体系被彻底打破,极度复杂的上诉体制被简化了,较大地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乡法院的法官主要是由农民构成,他们的产生方式是选举,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较小,主要管辖的农民之间的罚款不超过3卢布,拘役不超过7天的刑事案件。案件审理的依据基本上是当地的习惯,这与改革前基本相同。尽管进行了司法改革,习惯法在农村仍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主要与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成文法规相脱离有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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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保护部门资料。主要有自然保护区名录,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空间位置等信息,用于重要地理要素属性信息采集的依据。

区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一审法院。[3]相对于基层的乡法院、治安法院,区法院对法官的要求更加严格,区法院的法官必须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三年的司法工作经历或者是有过十年从业经历的律师。具备这些条件后,经过司法部官员的推荐,再由沙皇加以任命。区法院的法官除非犯有重大的刑事案件,都将终身任职。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两种审判方式,一种是有陪审团审判,一种是法官裁决。判断是否由陪审团审理是由检察官决定的。如果由陪审团审理,法官只需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加以量刑。如果案件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的参与,法官直接依据刑法对案件做出裁决,而且法官的决议是在集体决策下做出的。

区法院的上诉法院是省司法合议庭,其法官的产生方式基本上是在符合条件的人中选举,然后由沙皇任命。想成为省司法合议庭的法官要求更为严苛,这表现在当选的条件是不仅仅对法学专业学历上有较高的要求,而且要具备相当的司法工作经验。司法合议庭主席先通过选举最终再由沙皇任命产生,选举是从那些在司法合议庭有过三年检察官工作经历或者在区法院有过三年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作经历的人中选拔。[3]司法合议庭的刑事合议庭主要是由主席、副主席及法官组成的。该法院主要审理的是对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也对一些政治案件有管辖权。司法合议庭的法官在决策案件时也是使用集体决策的方法。

参政院是改革后俄国的最高法院,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国的其他法院进行监督,并且对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和有陪审团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它还负责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参政院管辖的范围是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而不包括事实问题。参政院法官裁决上诉案件审查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是否得当,依据的法条是否正确,而对于事实是否真实不予关心。对于参政院的法官最终裁决的做出遵从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最终的裁定将原来的判决推翻时,案件将被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五、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效及缺陷

(一)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效

在各种因素和力量的推动下,1864年11月20日沙皇正式颁布了司法改革法令,随后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审判机关章程》《治安法官适用刑罚条例》,以这四部规范为基本指导原则,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刑事审判制度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从改革后刑事审判制度的内容来看,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特点明显受到了西欧派与斯拉夫派争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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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引入的陪审制是成功的,它不仅仅取代了早期极不合理的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还使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为了刑事案件中法庭裁判的主角,使得刑事诉讼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虽然道德与宗教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陪审团的裁决,但这并不与公平正义相违背,在一定程度上是陪审员内心良知的外在体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团的裁决是令人信服的。陪审制的实践对于俄国大众起着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转变的积极作用,也推动了俄国人平等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发展,陪审制下过去的农奴现在可以和以前的主人一起坐在陪审席上,享有同等权利,拥有同等地位。[8]

改革后的法院摆脱了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进行的不当干预,司法相对独立于行政,法官终身制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原则的确立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法官大都能遵照法律,公平地裁断案件。1870—1875年在俄国考察的英国著名俄国研究专家麦肯瑟·华莱士对俄国新法院的实践进行了细腻的观察研究,他发现新的地方治安法院由于摈弃了往昔繁文缛节和贿赂敲诈的陋习,办事效率提高了,法官总是十分礼貌耐心地倾听双方的申诉,尽力妥善解决问题,按照法律常识做出公正的判决。新的法官们知识与能力超过了老一辈法官,没有人对新法官们的诚实、正直表示怀疑。[9]

通过对煤样在有机/酸复合溶液化学作用下破裂的微观实验观测,得到了煤样的表观形貌、矿物质成分、孔隙结构及宏观力学特性随浸泡时间的变化规律。主要结论如下:

从总体上来说,刑事审判制度的各项改革,无论是律师制度、法院制度,还是陪审制,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顺应了国家法制现代化的需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俄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对西方模式的照搬,而是结合了自身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各项制度都有一定的原创性,都带有鲜明的俄国特色,形成了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特点。[8]同时代的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其文学作品也表达了知识分子对于这个时期俄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良好看法和印象,“在我们那些新建的法院里,可以举出多少卓越而能干的辩护人!陪审员们又做出了多少绝妙的判决”。[10]亚历山大二世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体现着保障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精神,这种精神给俄罗斯人的精神生活带来了新的影响,一种个人主义的理念随着司法改革在19世纪60年代进入俄罗斯人的生活,这种理念不仅赋予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合理的形式,而且能够保障这种观念在俄国广泛传播。[11]

(二)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缺陷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使俄国建立了类似西方的先进的刑事审判制度,自由、民主、人权的观念开始进入俄罗斯,整个俄罗斯社会开始充满活力,一个民主的、具有独立性的内在就有反专制力量的公民社会初步在俄罗斯形成。然而,亚历山大二世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毕竟是沙皇自上而下进行的,并不是社会力量和各种条件成熟后的自然推动,它难免存在一些缺陷,而正是这些缺陷导致它没有能在俄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推动国家建立有效的制度架构和思维方式,给各种社会力量表达其诉求提供合理的渠道,为解决社会冲突或危机提供引导或规范机制,50多年后,在国内多次革命的冲击下,俄国轰然崩塌。

将含复杂噪声斑块的真实InSAR图用中值滤波、基于梯度的自适应方法滤波、均值滤波和先梯度—后均值四种滤波算法掩膜滤波,并将结果进行比较,如图1.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缺陷有:

第一,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领导者没有在较长远的范围内考虑改革的影响,而只着眼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这限制了改革发挥其成效。正如美国学者马丁·拉伊夫所说“改革纲领的主要缺点是它所依据的是一种静止的世界观,一种对现代社会性质错误的判断,从而忽略了由于国家现代化而可能释放出的强大动力”。[1]104一旦发现改革给国家带来的影响超出了自己的预期,就采取了一系列压制自由社会的措施,比如缩小区法院的审判范围、提高行政权在司法侦查权中的地位和控制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免等方面来对刑事审判制度进行调整以巩固政权,从而使改革并未突破“限制专权、立法在民”这些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根本问题。沙皇没有顺应新的改革方向不断调整政策使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得到疏导和解决,反而压制改革使得社会问题不断叠加和集聚,最终导致整个俄罗斯在内忧外患中崩溃。

第二,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并未将农民融入统一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沙俄政府有意识地将农民排除在统一成文法律体系之外,使农民免受城市的影响,借助习惯法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6]64“农民的法院适用习惯法,而泛等级性质的公共法院适用成文法,二者的诉讼程序也不同。”[6]63结果是,农民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作为裁判案件的陪审员来适用法律时,经常会以习惯、道德观念或者宗教来作为裁判的依据,而将国家的成文法规抛在一边,无法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取得认同。

俄罗斯有着一亿农民,农民占俄罗斯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是决定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走向重要力量,刑事审判制度没有将农民纳入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解决他们的利益诉求,导致他们缺乏对政府和新制度、法律体系的认同,在社会危机发生时政府无法得到他们的支持,并且“由于缺乏私有产权概念、不理解法律的权威性,要求获得地主土地、爱国主义观念淡薄、对民族利益认识不足”[6]85,使得他们很容易加入到分裂和反对政府的一方,这是导致俄罗斯帝国崩溃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

结语

从是否解决了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稳定的历史效果来看,很难说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成功的,因为几十年后沙皇的统治被革命推翻了,之前建立的所有制度被一律革除。也因为如此,亚历山大二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历史功绩和重要性一直被研究者忽视。

然而,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俄罗斯司法制度重建时,俄罗斯采取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内容的再次采用,例如,重新引入陪审制度,并在具体的运作模式上恢复了当时所适用的问题列表制度。正如有学者指出,“1993年的俄罗斯陪审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并非法律西化的推动,而是1864年陪审制复苏的结果。”[3]不仅仅在陪审制度上是如此,其确立的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司法权的独立,无一不有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刑事审判制度的影子。俄罗斯当代的司法改革与其说是在苏联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不如说是在帝俄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理念上重建俄罗斯现代司法体系。[3]

亚历山大二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在一个传统的专制国家内部主动寻求文明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方面所做出的探索、智识努力和实践具有其历史功绩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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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0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9915(2019)01-0033-10

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19.01.004

收稿日期: 2018-08-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作者简介: 杨 莹(1987— ),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法制史研究。

责任编辑:施业家

(E-mail:shiyejia67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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