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的伟大发展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的伟大发展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重大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说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职能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邓小平“一国两制”战略构想,人们已经从许多方面作过研究,我这里着重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方面,分析它是如何突破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具有两重性的理论

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能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是有偏颇的。一提到国家职能,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理论宣传中反复强调的一些经典作家的名言。恩格斯讲:“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36页。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3页。)

列宁适应了俄国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付诸实践,特别强调国家的阶级实质,专门写了《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的读书笔记,接着又写出《国家与革命》一书,为武装起义作了思想和理论上的准备。后来,十月革命胜利不久还作了著名的《论国家》的演讲,他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注:《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8页。)

经典作家几乎不约而同地在不同场合讲了关于国家本质大体相同的话,这类似的论述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随处可见。从根本上讲,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定义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兴起时,需要有革命理论的正确指导,经典作家就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动员群众起来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指出阶级压迫是国家的根本特征,也是国家的本质职能,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基本观点。

但是,如果据此认为,这是他们关于国家职能学说的全部,国家职能就只有阶级压迫,这就不对了,它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另一面,即国家职能具有两重性:国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可是,长期以来,在一些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已经建立起来之后,仍然固守着国家的镇压、压迫职能这一面,忽视甚至无视了国家社会职能的方面。深究起来,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左”祸连连,其理论根源盖出于此。经过十年文革,人们开始反思,重新思考与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综观经典作家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他们也是既讲了国家的阶级压迫职能(如前所述),也讲了国家履行社会公众事务的职能两方面的。只不过他们强调国家阶级压迫本质方面,人们比较注意,宣传也比较多,因而比较熟悉,而他们关于国家的社会职能方面,则少有研究而较为生疏罢了。

《资本论》是马克思的科学巨著,他在论到剥削阶级国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时说: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政府(因而也是国家)活动的特点是“既包含由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含由各种特殊的因政府与人民大众互相立而起的职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32页。)

《反杜林论》是恩格斯全面驳斥杜林而阐述其政治观点的论战性大作,他指出“一切政治权利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才能持续下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2,219页。)

同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关于国家的作用曾经作过一段非常深刻的论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249页。)

按照恩格斯的意思,国家既是阶级矛盾尖锐化的产物,又有缓和社会冲突,维持一定统治秩序的作用。

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更直接谈到国家职能中有保护人们共同利益的作用:“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249页。)可见,在阶级社会里,除了阶级利益之外,仍然存在着社会共同利益的一面,要由国家出面加以保护,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现在就是叫可持续发展问题。

从以上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简略考察可以看到,他们除了强调国家的本质是阶级压迫工具这一根本职能外,还同时在其主要著述中论述了国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缓和社会冲突,调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公众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等等。这些论述有其系统性和一贯性,是他们关于国家职能的重要思想,说明国家职能是两重性的。两重性理论一方面坚持了无产阶级在国家问题上的阶级观点,同资产阶级的“超阶级”国家观和国家起源“社会契约”观划清了界限,又全面辩证地分析了国家社会职能,是我们正确认识,对待资产阶级国家的锐利思想武器,也是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用好国家政权,管好国家政权的重要指导思想。

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我们彻底摒弃了造成严重灾难的“左”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在国家职能问题上认识得到很大提高,理论研究也取得重大进展,国家职能具有两重性已形成共识,(注:张广芳《试论国家职能的两重性》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科学社会主义》1984.4。朱大方《国家也有调和阶级矛盾的历史作用》《社会科学》(沪)1983年第一期。田穗生《国家两种职能及其关系》《社会科学》(沪)1984年第四期。)这个认识极大地帮助了我国无产阶级政权建设,也充分发挥了国家职能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我国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伟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

二、“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重大发展

邓小平代表党和国家,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趋势以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出发,提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以解决港澳台同祖国统一的问题,这是在新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概括起来,其创新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突出的是国家的统一、调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是在两种制度,两个阶级间求同存异,而不是镇压、统治、暴力。

“一国两制、两种制度”构想的提出,为统一祖国找到了新国家结构模式,这个理论构想在我国宪法中已得到了体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订,今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使这一伟大理论构想顺利实施。“一国两制”就是让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制度和两个阶级,为了实现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而并纳于一国之内,让两制“和平共处,相互吸收,共同繁荣”。“一国”满足了中国人民要求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结束民族分裂,骨肉分离的强烈愿望,而“两制”又照顾到香港、台湾一百几十年来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现实,这使传统的国家概念大大地扩展了,使国家社会职能更加突出,更加多样了。

“一国两制”实施后,“两制”间相互吸引,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添了丰富的内容和色彩,而资本主义和香港和台湾也会受到社会主义祖国的强大影响。当然,“两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在“一国”之内会发生矛盾和斗争,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还是资本家;他们还是按照其世界观来认识和改造世界,但“两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将在新的历史环境条件下进行,即是在“一国”之内通过和平的、平等的、协商的、文明的、法律的办法去解决。一句话,是非暴力的,绝不能用传统的国家机关的暴力镇压手段去处理“两制”间存在的矛盾和纷争,必须用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和思想文化方面特殊的斗争方式。究竟这些矛盾斗争如何通过和平与法律手段去解决,则是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实践中面临的新课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问题,在香港社会舆论引起争议并诉诸最高法院辩论,这是香港特区成立后的第一桩法律诉讼,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体现香港司法制度的一贯精神,使香港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对香港司法独立制度更有信心,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着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二是“两制”间发生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国家即中央政府扮演着协调、沟通、缓和冲突的角色。在这里,国家的阶级压迫、镇压职能弱化了、突出了国家的社会职能,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学说的一大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最终经香港特区高院上诉庭激烈辩论后裁定,临时立法会合法,特区法院无权质疑全国人大决定,回归前的涉嫌被告仍须接受聆讯。至此,临时立法会的法理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这是“一国两制”下“两制”间问题合法解决的的范例。

香港特区行政首长董建华在香港政府的成立“弥月宣言”中指出,特区一切事务如常,香港在回归后落实“一国两制”及基本法一个月,根本毫无重大改变,即使特区面对连串的法律挑战也十分自然。

董建华指出,特区成立后首个月一切如常,示威如常,法庭诉讼如常,传媒监察如常,已成为香港文化一部份,唯一改变的是香港已成为中国一部份,港人对明天更有信心。对中央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更有信心,香港的顺利回归,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其协调、统一功能的结果。

第二,“一国两制”战略构想,是恩格斯关于“国家应当缓和冲突”思想在当代的具体实践和发展。

如前引述恩格斯关于国家的一段深刻论述指出:国家“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又是为控制阶级对立而产生的。国家的产生不是为了扩大矛盾和对抗,加剧冲突,“应当缓和冲突”。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还能起到阶级斗争“调停人”的作用。例如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数百次,但每次大的农民起义过后,无论是旧王朝还是新皇帝,为了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尖锐的矛盾,往往采取轻瑶薄赋、与民休息的“让步政策”。欧洲十七、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国家成了贵族和平民之间斗争的调解者,就是这方面的例证。国家的这种“缓和阶级冲突”的作用,在“左”的思潮盛行的年代是不被承认的,而且“让步政策论”还屡屡遭到批判。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了实现国家的大统一,国家作为“缓和阶级冲突”的作用,就显得特别突出、特别重要了。

“一国两制”理论构想正是恩格斯这一伟大思想的最新运用和发展。当今中国的现实是,存在国家分裂状态,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香港问题经过中英联合声明,用“一国两制”形式得到圆满解决并已付诸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一切运转良好、人心稳定、社会安定,台湾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9页。)这样把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长期存在于一国之内,实行“一国两制”。在这种国家模式下,统一的中央政府(也即国家)对“两制”来说,实际上就起着阶级斗争调停人的作用。

按照国家历史发展规律,任何国家的统治者总是力图利用国家政权力量,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总是用最有利于国家稳定的方式对国家实行统治管理,而“一国两制”理论构想,就是当今我们能够统一祖国,对现实两种制度、两个阶级进行统一管理,又能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和选择。在这个方案中,国家“应当缓和冲突”的作用,甚至超出了恩格斯当年的思想。恩格斯当年讲的是在一国一制之下,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缓和阶级冲突的作用,是充当两个阶级的调停人;而我们的“一国两制”构想则是社会主义的中央政府充当两种制度的调停人。这样,“一国两制”使两种制度,两个阶级的矛盾冲突在一国之内得到缓和、消解,并在新的国家结构模式之下,各自得到发展,不断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的确是了不起的科学构想。香港的实践也证明,它是完全行得通的,“一国两制”的作用,使国家能够缓和不同阶级,不同制度矛盾冲突的作用大大地扩大了,恩格斯的思想由此也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一国两制”构想突破了传统的国家统一观,提出了国家统一的新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国家统一”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既然是统一的国家,就应该一切统一,全国各地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千差万别,都得执行同一政策,不容变通,只能实行一种社会制度。而“一国两制”战略构想,则突破了这种传统的国家统一观念,提出了国家统一新概念。这个新概念容许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制度共存,又纳于一个中央政府管辖之下,这是一个全新的统一观,在世界历史上也没有先例的。历史上存在过“两制并存”的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独立后的南方和北方。北方实行资本主义,南方一些地方仍然盛行奴隶制,严重妨碍了美国资本主义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两制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南北战争解决问题,最后废除奴隶制,为美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扫除障碍。可见,这种“两制并存”并不是两地区政府领导人协商的结果,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一旦两制发生矛盾、争执,只能运用武力解决问题。这种“两制并存”与我们的“一国两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我们说:“一国两制”是二十世纪中国国家统一的新概念。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事物发展的辩证法承认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过去我们很多时候就是忘记了这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正象毛泽东同志指出过那样,形而上学猖獗,教条主义盛行,过份强调了事物发展的普遍性,共同性,忽视了事物发展的个性、特殊性。在国家统一观念上,忽视了国家整体统一条件下,某些“不统一”的必要性,其结果是什么问题全国都一个样,一刀切。比如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虽然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区域实行了民族地方自治制度,但曾经有一段时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左祸横行时期,并没有在这些地区真正实行适合于该地区情况,符合该民族地方利益的一套措施和政策,还是搬内地一套,因而离开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的基本实际,实行“一刀切”政策,其结果是严重妨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影响了民族团结,使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十分贫穷落后,其教训十分深刻。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重新制订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并专门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及制订了会议纪要,决定:发给全国的文件、指示、规定,凡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党政领导机关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92页。)这就是吸取过去过份强调“统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反省,也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一大胜利。这些原则对全国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决定实行后,广大藏胞十分欢迎,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影响,实际上更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这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一国两制”战略构想,就是从当代国际和国内实际情况出发,对香港、澳门、台湾同祖国统一问题上灵活处理,从大处着眼,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祖国大统一前提下,撇开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别和对立以及意识形态上分歧的和平统一的方案,是港、澳、台各方中国人都可以平等接受的统一中国的方案,受到海内外华人及世界上有识之士的欢迎和赞赏。

“一国两制”只求大的统一,即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而保留香港、澳门、台湾现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一国两制”下统一中央政府既不要求大陆和台湾、澳门、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一致化,又不把缩小这些差距作为统一前提或条件。现在,香港主权已回归祖国,台湾同大陆统一问题也是大势所趋。按邓小平讲,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使台湾享有更大的自治权(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6页。)。这个所谓的“自治权”,其实就是统一的中国之下不统一的内容,这是传统国家统一观的大突破。

大统一后的中国将是政治制度多样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生活方式和经济形式同样多样化的社会,可能包括三个层次:大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大统一主体,大陆四个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因而也必然形成自己一套独特的特区文化和生活方式。在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三个层次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别,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距等,必然使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表现出形式多样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状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绚丽的篇章。可以预料。“一国两制”理论将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先声而载入史册,同时,也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职能学说得到重大的发展。

标签:;  ;  ;  ;  ;  ;  ;  ;  ;  ;  ;  

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的伟大发展_恩格斯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