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深层次思考_阶级斗争论文

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深层次思考_阶级斗争论文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发展论文,中国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必须坚持三者统一,即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必须坚持和谐、协调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发展,把发展、和谐和社会主义三个关键词统一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本文从矛盾动力论和社会历史发展动力的哲学层面,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作进一步的深层思考。

一、正确理解矛盾动力论,摒弃崇尚对立和斗争的斗争哲学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核心论点。如何理解矛盾动力论,这在理论和实践的认识上是有偏差的,人们常常把矛盾等同于斗争、对立,把矛盾动力论等同于斗争动力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用片面的斗争动力论来处理矛盾,那更是有害的。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事物之所以发展变化,就是因为事物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既互相联结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互相斗争相互作用。说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就是说矛盾的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所以列宁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毛泽东认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

既然推动事物发展的是对立面的相互作用,那么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就不能只是哪一种“关系”,而是“同一”和“斗争”两种关系。这两种关系虽是客观存在,但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独立起作用,而是结合在一起,交互作用。因此,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产生的“合力”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现实动力。同一性和斗争性在矛盾中总是相互联结而存在,结合在一起而发挥作用的;无论是哪一个“性”都不能单独存在、单独发挥作用,单独推动事物的发展。因此,如果坚持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的观点,逻辑上就必然要坚持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我们坚持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起作用推动事物发展的观点,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单独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来对待,但不等于说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没有区别,就不能分别考察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从矛盾运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同一性与斗争性相互连结,共同起作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但它们作用的方向是不一样的。

我们先来考察矛盾的同一性。所谓矛盾的同一性,它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在统一体内部,矛盾双方互相依赖,互为前提;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相对平衡,相互适应,相互合作;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和一致性。根据这些方面,我们再来考察同一性在推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第一,同一性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假如事物没有相对稳定,而是瞬息万变,方生方死,一切都如过眼烟云,那就谈不到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第二,矛盾双方互相依赖,共同存在于一个统一体内,这就给双方各自利用对方来发展自己或利用自己来发展对方,创造了前提,提供了条件。第三,矛盾双方的相对平衡、互相适应、互相合用,为事物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现实的具体条件。实践证明,事物发展速度最快往往不是在矛盾斗争最激烈的时候,而是在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又比较缓和,矛盾双方处在相对平衡的时候。为什么矛盾双方处在相对平衡、相互适应的状态下,最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呢?这是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矛盾双方的对立降到最低(当然还有矛盾斗争),矛盾双方不利于事物发展的消极因素得到最大程度的克服,而积极因素则因为对立面之间摩擦的减少而得到充分的发扬,因而使矛盾的各个侧面得到比较好的适应,这就给事物发展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第四,矛盾的同一性为矛盾的转化提供了内在的根据,规定了转化的方向。毛泽东说,矛盾的东西这一个变到那一个,其间也含了一定的同一性。这个一定的“同一性”,就是矛盾双方的“共同点”和“一致性”。这是矛盾转化的内在根据,如战争向和平的转化,现代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化,就是因为前者与后者有共同点,这是矛盾转化的根据。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同一性对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立”字上,它维持矛盾统一体,建立和维护矛盾双方的平衡、适应、合作,为建立新的矛盾统一体提供了转化的根据。同一性的这些特点和斗争性辩证结合起来,就成为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如果说“同一性”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立”字上,那么斗争性的作用则突出表现在“破”字上。第一,在事物发展的量变阶段,矛盾斗争的主要作用是打破旧的平衡,为建立新的平衡提供前提。我们知道,平衡总是相对的,由于矛盾双方的相互斗争,双方力量的对比就会发生变化,由平衡变成不平衡,由适应变为不适应。如果这些不平衡不适应是事物合乎规律的发展(不是人为违背客观规律造成的),这对事物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不平衡的出现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新的平衡和适应。第二,斗争性的作用明显地表现在事物的质变阶段。在矛盾的转化关头、质变阶段,主要依靠矛盾斗争性来打破旧的统一体,为建立新的统一体开辟道路。

可见单有斗争性的作用,只有对旧事物和旧的平衡的“破”,本身并不就是事物的发展;单有同一性的作用,也不能打破旧的平衡,旧的统一体。不破不立,没有对旧平衡、旧事物的“破”,就不能建立起新的平衡,旧事物也不能向新事物转化。只有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结合起作用,有“破”有“立”,事物才能由量变到质变,才能由旧事物向新事物转化。

事物发展的客观辩证法表明,不同事物的矛盾运动,同一性和斗争性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有些矛盾的同一性是主要的,因此这些矛盾就要用以同一性为主的办法来解决;有些矛盾斗争性是主要的,这些矛盾就要用以斗争性为主的解决办法。凡矛盾运动都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交互作用推动的,但不同的矛盾,矛盾双方的“同”、“异”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大“同”小“异”,有的是小“同”大“异”。因此,在分析事物发展动力的时候,应该具体分析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情况。就是同一对矛盾,在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也是会有变化的。

防止斗争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破坏作用。

生活实践表明,一旦我们把同一性与斗争性割裂开来,让它们孤立地起作用,或者只讲同一,或者只讲斗争,违反了事物发展的对立统一原则,就不可能促进事物的顺利发展,而会阻碍甚至破坏事物的发展。孤立起作用的同一性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积极因素,而会变成阻碍事物前进的消极的保守因素;孤立起作用的斗争性也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积极因素,而会成为破坏事物发展的有害因素。

斗争性破坏事物的发展是在如下几个情况下发生的:第一,在那些由新旧两个事物构成的矛盾里,代表旧事物的矛盾的肯定方面对代表新事物的矛盾的否定方面的斗争,就是对新事物的压制、打击、破坏新事物的成长,弄得不好,弱小的新事物甚至有被旧事物扼杀的危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斗争对新事物也是个考验,新事物愈在斗争中曲折成长,就愈有生命力,压迫愈重,反抗愈烈,阻力愈大,前进愈猛。旧事物对新事物的摧残、扼杀暂时是能得逞的,但由于它违背了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它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新事物向旧事物的斗争如果离开同一性的节制,违背了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也会破坏事物的发展。如有些矛盾在发展的一定阶段,矛盾斗争限于以不破坏统一体为前提(有时斗争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矛盾统一体),如果这时根本不考虑同一性,使斗争打破了统一体,也会造成对事物发展的有害结果。有些矛盾是通过矛盾统一体的破裂而得到解决的,有些矛盾的解决并不需要打破矛盾统一体,而是使矛盾双方互相融合,或互相平衡、适应。因此,为解决这些矛盾而展开的斗争,就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否则就要坏事。第三,不从矛盾的具体情况出发,不根据矛盾的性质规定斗争的方式方法,随便乱斗一气,也会把事情办糟。人民内部的矛盾斗争与敌我之间的矛盾斗争方式方法是完全不同的,解决阶级斗争的问题和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方式、方法也是不同的,用对待敌人的办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来解决人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就会颠倒敌我,犯扩大化的错误。

中国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仍然应该坚持矛盾动力论,但由于消灭了阶级对立,社会主义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大量的矛盾是同一性为主的矛盾,因此解决矛盾的最根本方法应以同一性为主,矛盾斗争应该适应矛盾同一的需要;当然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应以斗争性为主的办法来处理,但那是少量的、次要的,不是全局范围内的矛盾,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和一切剥削社会不一样的。

二、正确认识社会历史发展动力,摒弃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动力论

社会主义社会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团结合作,是社会主义前进发展的主要动力。

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矛盾统一体,社会主义是在不断揭露和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前进的。

社会主义是存在阶级的,在当代中国,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自从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来,中国消灭了剥削阶级。因此,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阶级矛盾已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是属于劳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当然就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阶级斗争的某些表现还存在,但不存在于两个阶级实体之间。两个阶级实体性质的阶级斗争已不复存在(比如矛盾的两个对立面都是阶级实体)。就国内而言,这种非实体阶级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一是党和人民同少数共产党腐败干部、腐败现象之间的矛盾斗争;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同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反社会的敌对分子之间的斗争,同极少数危害国家军事、国防、外交、经济安全的敌对分子之间的矛盾斗争;三是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同国内外散布腐败、黄色和反动的政治文化和危及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剥削阶级观念的矛盾斗争。应该承认,这些矛盾斗争不仅存在,而且有时还比较尖锐。这种斗争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巩固,其性质是社会主义同反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斗争,因此属于阶级斗争范畴。但是,这些矛盾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是主要矛盾,而是处于次要地位的。另外,这些社会主义的矛盾主体不是一个阶级实体(如腐败分子等并不形成一个阶级实体),因此,与过去的阶级斗争(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这两个阶级实体之间的斗争)相比较而言,这是阶级斗争的残余,是“亚阶级斗争”。解决这些残余的阶级斗争,当然要认真,不可麻痹大意,但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大举“阶级斗争”的旗帜,更不能突出为主要矛盾,进行这些阶级斗争,要运用法律武器,而不是搞政治运动。

社会主义存在着许多阶层,这些阶层体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些群体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但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质的,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当今中国社会多阶层的分化,主要反映在经济收入上,是经济上的差别,而不是政治上的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因素,也由于改革开放受益的不均和某些措施政策的不公,这一分化现象有所发展,事实上形成了贫富不均,准确来说,是先富与后富、大富与小富的矛盾和心理不平衡引发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有的是发展中正常的社会现象,有的则是某种失误造成的。党和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矛盾。我们承认,现在两极距离偏大,有两极分化的苗头,但能不能说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权阶层,一个剥削阶层呢?我以为不能这么说,假若承认这两个“阶层”出现,实际上就是承认我国社会出现了新的剥削阶级,因此穷与富的矛盾斗争就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而先富的阶层就是剥削阶级的阶级实体。这显然把情况夸大了。富人群体的存在,主要是改革开放的新政策培养出来的,一些人钻改革的空子,少数人违法致富,但就总体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了贡献,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能称之为与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新的剥削阶级,把他们视为对立的异己是错误的。他们中的少数违法分子,当然应该受到法纪处理。这同国家干部和工人、农民等社会劳动者阶层中的违法分子受到法纪处理一样,不能视为阶级斗争。不能把正常的法纪处理同阶级斗争混为一谈,否则又会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解体,警示我们一定要防止社会主义出现特权阶层,出现新的剥削阶层,出现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不是不可能出现特权阶层的,这已经是事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无忧虑地指出,假若中国出现两极分化,那我们的改革就走上邪路了。他指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了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是“发展生产力,解决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坚信,在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思想指导下,遵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国一定能防止出现全国范围内的两极分化和经济利益对立的特权阶层、剥削阶层。即使已出现某些苗头,党也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遏止,加以调整,实现总体上的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别是不能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两极分化同日而语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的合法存在,会出现一部分人侵吞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剥削),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所不可避免的,但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与被剥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并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在国家的规范和调整下,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矛盾不是对抗的,而是互相依赖、利益统一的合作关系(当然也存在矛盾)。江泽民曾在“七一讲话”中对这个新的阶层作了分析,提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因此矛盾还是社会主义内部的矛盾。显然,对这些社会人群、社会现象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用阶级斗争解决矛盾,这是错误的、有害的。

我国社会还存在两个阶级:一是工人阶级,一是农民阶级。这两个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左右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要力量。这两个阶级的团结合作,工农联盟,支持共产党取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还将继续支持社会主义改革的顺利进行。工人和农民,这是两个独立的阶级。这两个阶级之间有差别,也有矛盾,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他们之间的合作是主要的,他们之间从来就不存在阶级的对抗和斗争。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劳动阶层,社会主义的成就和利益是他们共同创造的,加之,共产党的宣传、组织、协调,使他们的团结合作稳定、坚强、牢不可破。在三年困难时期,他们经历了巨大困难,但他们坚信党的领导,巩固适合社会主义的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他们坚决拥护邓小平以农村改革为起点的社会主义改革,为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带了头,并建立了改革的社会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广大“农民工”进城,参加工业、城市的建设,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为城乡两地的发展,为我国经济高速稳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城乡结合、工农联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者,我们应该承认中国社会主义的多个阶级、多个阶层之间是存在差别、存在矛盾的,但这个矛盾是在社会主义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在拥护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提下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是根本的政治、经济利益对立的矛盾,而是经济利益的大小、生活方式的新旧、文化背景的深浅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不需要用一方克服另一方的方法,而要用“结合”的方法,实现“对立面的统一”。结合、统一、互补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本方法,绝不能用对抗的方法、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阶级分析不是科学的分析方法,阶级斗争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动力。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剥削阶级已不存在,阶级斗争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摒弃阶级斗争动力观,深刻吸取教训,不要再去发现什么新的对抗阶级,制造什么阶级斗争了。

为了摒弃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阶级斗争动力论,我们必须对“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个命题进行重新审视。我们过去实际上是把阶级斗争当作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把阶级斗争当成了社会发展的惟一动力。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生产斗争史。人类社会历史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在阶级社会产生之前,当然没有阶级斗争,阶级出现之后,主要的也是生产斗争。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他们为了生存,为了发展,首先要进行生产劳动,要同自然界进行斗争。生产活动和领导组织生产活动,应是社会各阶级(统治与被统治的两个阶级)的主要实践活动。在科学技术极为落后的年代,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倘不把主要实践放在生产斗争上,他们就无法生存,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下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社会历史发展到现在,取得了不计其数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这主要是生产斗争的结果。

其次,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是存在着阶级斗争的,阶级矛盾是对抗性的。但任何矛盾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矛盾是对立统一,矛盾双方既有斗争性又有统一性。剥削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也是如此。不仅存在阶级斗争(有时尖锐,有时比较缓和),也存在阶级合作。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对压迫阶级、剥削阶级的多种形式(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斗争都形成对统治阶级的打击,斗争迫使他们做出某种让步(做出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让步,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从而开始新的统治。阶级斗争的突出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改朝换代上,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这就是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发展的能动作用(当然也有破坏经济、生产,破坏社会生活的消极作用)。这是阶级矛盾的一重性质,阶级矛盾还有另一重性质——这就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合作。作为阶级矛盾的两极——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存在于一个政治统一体中,除了存在斗争性之外,作为矛盾的两个角色,他们之间还有统一性,还存在阶级合作。矛盾的两个阶级的合作与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是合规律的、合理的,这是任何阶级社会能够存在的前提,也是任何阶级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种合作(统一性)是现实的阶级矛盾得以存在的前提、基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者,我们讨论阶级社会历史进程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合作应有辩证的观点:阶级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合作两种作用力的结果,合理的阶级斗争对历史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有破坏作用;阶级合作在阶级矛盾缓和时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起着维护现在状态的保守作用,在阶级社会,是阶级矛盾推动社会的变动前进,阶级矛盾是阶级社会前进的动力。阶级矛盾包括阶级斗争和阶级合作两种关系,光说阶级斗争是动力,否认任何阶级的合作及其积极意义,是不科学的。

本文充分承认阶级斗争的存在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但应该明确,即使在阶级社会,阶级斗争对历史发展也不是第一位的作用,生产斗争才是第一位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首先是生产斗争、生产实践的历史。在承认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时,不要忽视阶级合作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历史合理性。笼统地提阶级斗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这是有片面性的。在这个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实事求是,作出新的研究。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是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阶级斗争动力观来的,摒弃这种观念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矛盾动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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