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对产学合作创新的激励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学法论文,效应论文,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产业技术竞争环境的变化,日本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国家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在高调倡导“科技创新立国”基本国策的同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创新的政策。其中,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就是一项重大举措。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一方面基于国立大学过度行政化而出现的制度性“疲劳”——致使大学的研究活动难以响应产业界的创新需求,相关的技术成果不能迅速传导给产业界,严重地影响了日本产业竞争力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则出于政府减少财政开支、提高财政投入效率的考虑。国立大学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主力军,虽然其数量仅占全国大学总数的13%左右,但在教学质量、教育设施和科研能力方面,均堪称一流。日本进入世界大学排名前百位的大学均为国立大学,科学领域诺贝尔奖得主也多出自国立大学。[1]28国立大学的杰出表现当然与政府长期的重点支持分不开,但时代的变化要求大学同时履行教书育人、科研创造,以及以其卓越的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2003年以来,日本政府强力推进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不仅促进了日本大学教育体制的创新,缓解了过度行政化对大学自主性发展的消极影响,而且激活了大学研究成果与产业发展需求对接互动的多重机制,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一、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的制度创新
199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开始提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问题。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和国立大学的强烈反对,改革迟迟未能进行。直到2000年7月,日本文部科学省成立“国立大学等独立法人化调研会议”,着手研究并提出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改革措施后,国立大学才迫于改革趋势和社会压力而做出让步。2003年7月,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国立大学法人法》等六项与国立大学法人化相关的法案。10月1日,这些法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开始生效实施。自2004年4月起,日本所有国立大学开始变身为“独立行政法人”,由文部科学省的直属机构变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预算、组织、营运等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与之相应,国立大学的教职工不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实行有弹性的“非公务员型”的人事制度;各国立大学由校内外人士组成董事会和经营协议会直接运营管理。政府则根据独立于政府和大学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大学的教育研究绩效进行评价,并依据结果确定政府对国立大学的资金投入。[2]
关于国立大学法人化的影响,日本各界众说纷纭,褒贬不一。[3]15但是,其改革的方向总体是正确的。从激活产学合作体制创新的意义上看,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产学合作创新开始成为大学生存发展的重要选项
法人化对国立大学的直接影响是政府投入减少,这就迫使各国立大学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来维持日常运营。根据改革法案,政府对国立大学的拨款将于法案实施后的5年内,每年减少1%,这将是一笔庞大的数额。如何筹集办学经费,成为所有国立大学领导特别是校长的头等大事。国立大学校长已经转身为名副其实的“社长”,得想方设法弄钱。由于国家限定了学费的上调幅度,依靠学费养校是不现实的。[1]31-32迫于制度压力,各大学推进产学合作创新的动力机制被逐渐激活,相关的体制创新也逐步到位。产学合作创新开始成为各大学生存发展战略的重要选项,并逐步成为各国立大学筹集办学经费的主要渠道。
2.影响产学合作创新的人事制度障碍开始消除
过去,由于国家相关人事制度的限定,国立大学的教授要接受校外公司聘任,就必须辞职;即使是私立大学,也只允许少数教授从事这样的兼职。这让许多国立大学在产学合作创新方面倍感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有效解决产学合作创新所必需的专家资源共享问题。自1997年起,日本政府出台政策,允许国立大学的教授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到民间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工作。2000年4月,日本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国立大学的教授到TLO或者技术转移对象企业担任负责人,参与技术和经营活动。2003年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教职工不再是公务员,可以自由兼职,这为国立大学鼓励研究人员推进产学合作创新、培育高技术风险企业等开辟了足够的制度空间。[4]由于教师聘用采用招聘制和任期制两种方式,实行工薪与能力、业绩挂钩。[5]大学研究人员参与产学合作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高涨。
3.妨碍产学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得以明确
法人化之前的日本国立大学不能成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专利等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发明者个人。为此,产业界必须同每个发明者协商技术转移事项,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大学成果商业化或技术转移的制度成本,抑制了国立大学产学合作创新的内在动力。法人化赋予国立大学在预算、组织、运营等方面以自主权,让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属于国立大学。企业只要和大学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并争取到持续的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与之同时,大学因能从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企业的创建等多种形式的产学合作创新中获得创新收益,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也更有积极性去推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技术的商业化经营。国立大学法人化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日本大学在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促进国立大学产学合作创新的体制优化
1998年《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即TLO法出台时,为了规避产权上的限制,依据其组织结构的不同,日本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采取四种类型,即财团法人、大学校内组织(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学)、股份公司(株式会社)和有限公司(有限会社)。[6]由于当时国立大学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直接利用校内资源实现技术交易,其TLO大都是独立于大学之外的机构,[7]大学校内的TLO很少。国立大学法人化使大学成为其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的主体。在日本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文部科学省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各国立大学相继设置所谓的“知识产权本部”,明确制定职务发明及相关规则,以负责大学研究活动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化和经营工作。受国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创新的影响,日本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开始注重其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制的整合与完善。随着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推进,知识产权本部和TLO在功能和结构上出现了一定的交叉和重复。实践中,日本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体制也呈现出多样化,既有大学内部TLO型、大学和外部TLO一体型、大学和外部TLO各自独立型,也有外部广域TLO型。[8]
二、国立大学法人化对日本产学合作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
国立大学法人化后,日本各大学都在积极探索产学合作创新体制和管理改革,优化其产学合作创新的体制环境,这自然加速了日本大学产学合作创新活动的开展,带来了日本大学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新时代。
1.校企共同研究项目数量迅速增加
国立大学法人化以来,日本校企共同研究①项目数量迅速增加。受国立大学影响,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也积极参与了校企共同研究。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对参与调查的大学的情况统计,2008年,有81所国立大学、174所私立大学、40所公立大学参与了校企共同研究。[9]2虽然私立大学参与共同研究的学校数量最多,但不管是从争取到的研究项目的数量还是从经费来看,国立大学都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日本各大学共同研究实施件数与收入变化情况见图1。[9]3
这份统计报告还显示,国立大学共同研究的项目数量和通过共同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在法人化后的最初两年(2004年和2005年)增长迅速。大学法人化后的第二年即2005年,国立大学共同研究实施件数增长最快,达到11 362件,是2004年的1.21倍,此后稳步增长。2008年,国立大学校企合作研究项目达到14 303件,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的共同研究件数也呈现出持续增长,三者在2008年合计达到17638件。随着共同研究实施件数的增多,各大学获得的研究经费也在不断增长。2005年,日本国立大学获得的研究经费达到275亿日元,是2004年的1.25倍。除2004年的增速也达到1.25倍之外,一般都在1.1倍左右。2008年,大学通过校企共同研究接受的研究经费总额为438亿日元,是2007年的1.09倍。其中,国立大学的研究经费增加到362亿日元,是2007年的1.09倍;私立大学约56亿,是2007年的1.13倍;公立大学19.5亿,是2007年的1.35倍。[9]2
图1 日本各大学共同研究实施件数、收入变化图
2.受委托研究的项目数量呈现增长态势
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对参与调查的大学的情况统计,日本各大学受委托研究实施件数、收入情况变化见图2。[9]52008年,有86所国立大学、296所私立大学、58所公立大学参与实施了19 201件委托研究②项目。其中,国立大学接受委托研究的项目数量达到10 682件,仅比2007年增长了0.01倍,但其在三类大学中接受委托研究项目的优势明显。2005年,国立大学接受委托研究项目数量增长速度最快,达到9 008件,是2004年的1.15倍,而2004年是2003年的1.12倍。2005年以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就研究经费而言,国立大学通过委托研究接受的研究经费呈逐年增长态势,2005年是一个增长高峰,之后增速放缓。2008年达到1336亿日元,仅比2007年增长了0.04倍。2008年,三类大学从受委托研究项目中共获得研究经费1 700亿日元。[9]4
3.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有所提升
大学法人化在促进产学合作创新的同时,也带动了高校的知识创造能力。发明报告③和专利申请情况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大学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日本各大学发明登记、报告数变化情况见表1。[9]6从发明报告数量来看,国立大学在2007年以前保持了增长态势,但增长速度逐年放缓,从2007年开始有所下降。增长最为迅速的是2003年,其数量从2002年的3 832件一跃而为6 787件,增长了0.77倍,这可能与日本政府当时推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有关。2008年,国立大学发明报告数量为7 117件,比2007年减少了3%。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发明报告数量增长速度最快的分别是在2004年和2005年(2002年以前的报告数量未统计)。2008年,各类大学共登记、报告发明数9 529件。[9]6
专利申请数量的变化也有着相类似的情况,日本各大学专利申请数的变化情况见表2。[9]7国立大学在2004年前后增长幅度较大,其中,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是2003年的3.09倍,此后增长速度放缓;2008年比2007年的申请数量减少610件,为7 032件。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高峰期同样分别为2004年和2005年(2002年以前的申请数量未统计)。2008年,各类大学共申请专利9 435件。[9]6
4.知识产权活用能力大幅度提高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迅速提升之后,相应的活用能力就变得举足轻重,因为这关系到大学的创新收益和持续发展。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之后,由于各国立大学开始重视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活动,其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活用能力也得到稳步提高,日本各大学专利实施件数、收入变化情况见图3。[9]7
2005年,国立大学专利实施件数大幅上涨,达到932件,首次大幅度超过私立大学的317件,是2004年的4.18倍。与之同时,专利权活用收入也从2005年开始上涨。其中,涨幅最大的分别是2008年的35%和2006年的30%。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在其带动下,也有一定的发展。2008年,三类大学共实施专利权5 306件,比上年度增加了916件(21%);收入9.9亿日元,比上一年增加了2.1亿日元(27%)。其中,国立大学实施4 233件,收入7.70亿日元,所占比重依然极大。[9]7
5.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知识产权的机关归属是国立大学法人化的影响之一,法人化之后,各国立大学陆续将这一原则作为管理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在2005年3月末的调查中,国立大学采用知识产权机关归属原则的占被调查总数的92%,而2004年这一比例约为87%。[10]在2009年4月1日的调查中,参与调查的国立大学已经没有继续采用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原则的了,采取知识产权归机关所有的比例高达98%(还有2所学校未做出明确规定)。[9]6在国立大学的带动下,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采用知识产权机关归属原则的越来越多,尤其是公立大学这个变化趋势更为明显。在参与2009年调查的公立大学中,采取机关归属原则的比例已达62%。[9]6
大学成为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之后,就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以便对其进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大学中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历年的调查中,各大学已设立相关部门的比例在逐年上升。2009年4月1日之前,参与调查的国立大学中约有81.3%设立了相关部门,没有设立机构的约15.4%。而私立大学这两项的比例分别为14.3%、65.4%,公立大学为24.7%、48.5%。[9]6关于各大学产学合作创新的章程和方针的制定情况,国立大学也走在私立、公立大学前面。国立大学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有关共同研究、受委托研究、职务发明和发明补偿的规章制度,日本各大学制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情况见表3。[9]8-9
大学法人化和日本政府产学合作促进政策的相互促动,有效地激活了大学的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改变了日本产学合作创新的动力机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产学合作创新成果。尽管和任何其他制度创新一样,其必然也存在许多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必须面对的新挑战。比如,大学在获得法人资格之后,多数开始实行知识产权的机关归属原则,并以特许法第35条作为判断研究人员的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的基础,[11]但对学生在参与产学合作时做出的技术发明或创新成果却至今没有提出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再如,大学在整合企业和大学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诉求,协调学术发表、知识扩散与商业秘密和产业利益的内在冲突等方面,也将面对高难度的管理挑战。此外,法人化还可能使大学经营过分产业化,导致学科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基础学科和人文科学研究的削弱等等。[3]19尽管如此,大学法人化是创新经济时代大学去行政化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创新。
与日本国立大学情况相比较,中国大学在其运行惯性和市场牵引下却呈现出过度行政化和过度市场化两种“失范”现象。其中,过度行政化具体表现在,大学作为一个整体,对产学合作创新的现实效果呈现出制度“疲劳”,其对产学合作创新的看重仅限于政府科研项目的争取和科技奖励的竞争,而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回报关注不足;过度市场化具体表现为,大学研究人员热衷于“千里走单骑”,通过兼职创业、职务发明个人化或部门化等路径来离散地向企业或其他机构转移和扩散技术,以获得大量的灰色收入。过度行政化与过度市场化的最终结果是使大学整体在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转移中的贡献力与其所占有的科研和教学资源极不相称。其主要症结就在于大学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其参与产学合作创新的动力机制不健全,对技术、发明等知识产权的知识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理念和制度缺失。或许,大学法人化可能作为一剂猛药,在医治中国大学整体产学合作创新绩效不佳、制度失范等诸多局限方面发挥作用,让中国大学在竞争优胜和服务产业创新中自发地走向世界一流。日本大学法人化及其对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影响值得中国研究者和决策部门仔细观察和认真思考。
注释:
①这里的共同研究是指大学和企业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由企业向大学支付研究经费的产学合作创新形式。
②受委托研究是指大学接受国家及民间企业的委托,主要由合作方为大学提供研究经费,大学进行研究开发的产学合作创新形式。
③称为发明报告,是指上报研究成果,因尚未办理申请等权利化手续,还不能称其为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