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土地均等化制度的社会成因_北魏道武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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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元四五世纪拓跋氏入主中原,社会经济由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发展。北魏基本统一北部中国之后,于公元451年侵宋失败。导致北魏社会经济由掠夺性经济迅速转入农业经济,由此促使社会内部各处矛盾激化。魏孝文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封建统治,实施均田制。北魏此时在客观上也为这一政策的推行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 拓跋氏;魏孝文帝;掠夺性经济;农业经济;均田制

[分类号] K239.21

自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以后,均田制度相继为东西魏、北齐、北周及隋唐等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所采用,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实施,均田制方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实施300年而后衰,甚至播扬海外,日本的班田,朝鲜的丁田,无不受其影响。故均田制乃是中国田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历来受到学术界重视与研究。本文拟就其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概论。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用法令将国有土地分配给农民,分配原则是按人口均等。农民在分属于他们使用的土地上自由耕种,过着典型的小农经济生活。农民以向封建国家交付租调,体现着他们与封建国家的隶属关系。这样一种封建土地制度是在拓跋族入侵中原后出现的,它必然与拓跋族内部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关,也与当时北部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密切相联。

1 拓跋氏的兴起及渐进封建化

拓跋氏是鲜卑族的一支,起源于大鲜卑山(今黑龙江省额尔古纳河南岸,大兴安岭东段)。东汉时期,匈奴衰弱远遁,他们在拓跋洁纷时期,入居塞外匈奴故地,过着游牧生活。拓跋力微时期,发展到云中一带(今内蒙古托克托县境内)和魏晋有了往来:“于时幽、并,东有乌桓、西有力微、并为边害。”(《晋书·卫瓘传》)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拓跋氏部落在猗盧时趁西晋内乱入居平城,被晋封为代王。

猗盧七传到什翼犍(228~376年),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拓跋部落与魏晋、中原各族政权的长期掠夺性战争和交往中,渐渐进入奴隶社会。什翼犍即位,开始建国,设立百官,并有了法律,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魏书·刑罚志》)并开始有了俘虏奴隶的记载:“……讨高车,大破之,获万口,马牛羊百余万头。”(《魏书·序纪第一》)然此时的拓跋氏社会组织乃是按血缘关系以部落为单位组织起来。外来人,虽没有血缘关系,也要用部落形式组织:“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魏书·官氏志》)建都云中的什翼犍被苻坚所灭。

复兴拓跋氏的英雄是拓跋珪。他趁淝水之战后的混乱,于公元386年称代王复国,建元“登国”,不久迁都盛乐,改称魏主,即尔又于397年迁都平城,改国号魏,称帝。

拓跋珪南征北战,在迅速征服高车、柔然慕容氏的过程中,不仅控制了塞内外大片国土,而且掠夺了大量财富和奴隶并完成了拓跋族由氏族部落制向国家组织和阶级社会的转化。拓跋珪的从征将帅和留守百官,经常得到掠夺的战俘、财富而演化成奴隶主,《魏书》王健传、安同传、张济传都有大量记载:“王健……从征卫辰,破之,赐僮隶五千户”。“张济……谋功居多,赏赐奴婢百口”。贵族奴隶主各有管理奴隶的典师:“诏始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魏书·官氏志》)随着对外征服,疆土扩大,人口增加,氏族部落组织向国家机关转变,各部落酋长转向国家官吏:“和跋代人也,世领部落,为国附臣。跋以才辩知名,太祖擢为外朝大人,参军国大谋”(《魏书·和跋传》),另一方面部落衰落,渐渐“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

拓跋族进入阶级社会后,奴隶制并没有真正充分发展,就渐次进入了封建社会。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所征服的地区是进步的汉族封建社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1]

拓跋氏向封建化迈进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从拓跋珪立国的公元386年至拓跋焘正平元年,即公元451年,为渐进封建化。自公元451年以后则是迅速走向封建化。

拓跋族封建经济因素渐进增长,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离散诸部,分土定居。这不仅标志氏族部落的破坏,而且也标志着部分拓跋部落成员由畜牧经济过渡到定居的农业生产。这些农业生产者成为“不听迁徙”的编户齐民,他们的经济地位当与汉族农民的地位相近似。

第二,公元386年,拓跋珪在都城盛乐附近“息众课农”,公元394年,“使东平公元仪屯田河北、五原至于稒陽塞(今内蒙古河套北)。”(《魏书·太祖纪》)而且拓跋珪将屯田收获所得,按一定比例分给屯田民,从而“大得人心”,收获量也很可观,大约三万余家的屯田户,可收百万斛粮食。(参见《资治通鉴卷一○八》)这说明在拓跋珪时代现今内蒙古自治区南部黄河河套一带已是农业区,并采取了封建的生产方式。

第三,京畿一带实行计口授田。拓跋珪击破后燕,曾迁徙今河北一带的人民到京师附近从事农业生产,按人口供给田地:“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河、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技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二月,诏纳内徙新民耕地,计口授田。”拓跋嗣时还有一次计口授田:“永兴五年(公元413年)七月:奚斤等破越勤倍尼部落于跋那山西,获马五万匹,牛二十万头,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授田”。(《魏书·太祖记·太宗记》)计口授田的农户是被迫迁徙,但在身份上没有被唤作生口,即不是奴隶,而唤作新民。这些新民带有家庭,以人口多寡,授田农作,应该是农奴或农民身份。

第四,划分畿甸。天光元年,拓跋珪下诏:“诏有司正封畿制效甸,端经木,标道里。”在东到代郡,西到善元,南到阴馆,北到参合的畿内,制八部帅。八部帅职责:劝课农桑,量校收入。这部帅也称八国。八国之外,郡各自立帅,“职分如八国。”(同上)在行政管理上较彻底地清除了部落组织,并采用近似租税收入剥削方式。

第五,“汉人汉制”。拓跋珪在使自己本部逐渐封建化的同时,对于所入侵的中原广大地区则逐渐从掠夺人口、财物转向利用原征服地的制度来剥削汉人的剩余产品。“天兴元年,诏大军所经州郡复赀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魏书·太祖纪载》)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下诏,“似范陽去年水,复其租税”。次年“门,河内大雨水,复其租税”。又次年“南巡幸门,赐所过无出今年租赋,八月来巡,所过复一年田租。”(《魏书·太宗纪》)复租赋、田租说明拓跋族统治者在汉人地区采用了原封建剥削制度进行治理。到拓跋焘时期,更实行全面明确的“汉人汉制。”《魏书·食货志》说拓跋焘在开拓的中原领土上:“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承认各族“各有其性”,因而“不改其俗”,“不易其宜”。并且自拓跋珪始,就开始与汉族地主阶级合作,吸收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入朝为官,拓跋嗣更是“礼爱儒生,好览史传”(同上),并依靠豪族“以赞庶政”(同上)。

拓跋族在内部及外在环境共同促进下迈入封建社会,但并没有很快就产生建立均田制度。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主要的原因是此时的北魏,虽然基本上占领了中国北部大部分地区,但是它主要的经济收入还不是依靠农业生产。从开国几位皇帝每次出征返国,动不动就免除所有路过地方的租税,而且放任地方官吏贪污掠夺而不闻不问的事实中,就可窥见一斑。北魏在逐渐统一北方过程中,主要经济来源仍是靠战争掠夺。在公元439年灭北凉以前是这样,就是灭北凉之后,在相当一段时间也是靠与周边民族作战掠夺为生:“柔然种类前后降魏者三十余万落,获戎马百余万匹,畜产车弥漫山谷,亡盧数百万。”(《资治通鉴卷一百二十一》)如此一是延缓了拓跋魏发展农业经济的迫切性,二则也掩盖了北魏入侵中原后的各种矛盾。

战争和掠夺不能无限制地进行。公元451年,拓跋魏大举进攻刘宋,直抵瓜步(今江苏六合东南)。宋戒严守江,魏失败,从此北魏对外战争基本停止。这一年是北魏历史上的转折点,从此掠夺经济结束,拓跋魏在封建化道路上的进程加快。

我们就北魏建国到实行均田制(公元485年)前,北魏对外战争次数作一粗略统计,如表1(据《魏书·本纪》)。

表1 北魏对外战争次数表

我们从上表中可以看到,自公元451年北魏攻刘宋失败后,对外战争明显减少。战争,曾给北魏政府带来大量的“杂畜”、“男女生口”、“器械辎重”、“珍宝畜产”、“服玩”、“金银布帛”,可以说应有尽有的财富。但是公元451年以后,在均田制产生前的33年之中,北魏虽然有五次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但其中四次是反击柔然入侵,没有什么大的收获,只有在拓跋濬和元元年西征吐谷浑什寅,获畜20余万头。北魏统一北方后,既无可以大规模掠夺的对象,又无法南进,公元451年侵宋的失败,宣告了北魏从此不能依靠掠夺他人而生存。这种变化对北魏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今后的开支从何而来?现实迫使北魏的统治者将全部注意力转向农业收入。于是潜伏在北魏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渐次激化,再也无法掩盖回避。均田制在需要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生产发展、巩固北魏封建政权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

2 掠夺经济结束,均田制产生

由于北魏统一北方并且侵宋失败,导致掠夺经济结束,给北魏社会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农业经济迅速成为北魏社会经济基础。

北魏政权在侵宋失败以前,对农业生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有两个不可忽略的特点:一是只对京畿一带农业发展较重视。史籍中常见劝课农桑之类的诏令只对这一带发布。二是很少对全国下此类诏令,只在拓跋嗣永兴三年(411年)有过一次:“……非夫耕妇织,内外相成,何以家给人足矣。”(《魏书·太宗纪》)这与其说是诏令,不如说是皇帝个人的感叹。仅此还是公元451年前难得的一回。到了孝文帝延兴二年(472年)时则大不相同,关于农业的诏书不再是空乏的感叹,而是有了具体内容:“延兴二年夏四月庚子,诏工商杂伎尽听赴农,诸州郡课民益种菜果。”(《魏书·高祖纪》)太和元年(477年)又下诏:“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同上)这条诏令十分厉害,对官吏滥征徭役以误农时者、不务农桑者,都要绳之以法。说明北魏政府已将农业经济视为国家的经济基础了。

封建国家注意农桑,根本目的是为了搜刮赋税,维持政权。北魏拓跋氏政权失去掠夺经济来源后,解决政府收入与支出的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增加赋税田租的收入。自公元451年后,免除租税的诏令在史书上很难再见到,代之而起的是不断增加租调的诏令。延兴三年(473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同年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其实也没成行),又“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同上)这一年中,一户出租就达80石。《魏书·食货志》载,北魏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这些租调对合户也是较重的了,更不用说是小户人家。太和四年(480年)薛虎子上疏:“素微小户……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

北魏政府从常免租调到大肆征收租调以充国用,必然引起北魏政府与大族地主、豪强势力之间在争夺劳动人手上的尖锐矛盾。这是北魏必须实行均田制的第一个社会因素。

中国北方在十六国混战时期形成的坞堡地主经济,曾在战乱中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在北魏初立国时,为了取得汉族大地主支持,承认了这种现实,并建立宗主督护制。在这个制度下,不仅汉族大族势力迅速发展,就是拓跋氏的大小部落酋长和依附拓跋氏部落联盟的各族大小族长,在部落制逐渐解体过程中,和封建制度相结合,也发展成为大小不等的各族豪强地主。这些豪强地主荫庇大量户口。按法律,荫庇下的户口是不对政府纳租调的。“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这些豪强使得:“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魏书·食货志》)

在豪强大族隐冒大量劳动人手的情况下,政府的征租调赋,只能是:“王赋不充,”而且许多租赋流入豪族。北魏政府为了增加租税,必须清理户口,北魏政府曾多次检括户口。例如在延兴三年九月辛丑:“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魏书·韩茂传》)但这样作的效果并不很好,原因是许多人并不愿意析户。大户是一户,小户也是一户,大小户不论人口多少出租调均等,于是小户附于大户,大户兼并小户。“旧无立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李冲传》)在与豪强大族争夺劳动力的斗争中,北魏政府深切感到光靠检括户口不行,必须对户调、田制以及乡里行政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于是实行均田制并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

实行均田制的第二个社会因素是,在公元451年以后,天灾人祸越演越烈。根据魏书本纪的粗略统计:拓跋焘在位27年,大饥荒只一次;拓跋濬在位13年,也只有4次灾害,而拓跋弘和孝文帝执政34年,大灾害、饥荒就有20次。与战争年次成反比,战争次数直线下降,而有记载的饥荒反而上升。特别是拓跋元宏太和元年至太和十一年连续不断,其中包括13次八州镇以上的大规模饥馑。延兴三年11个州镇发生水旱灾情,仅相州一地,饿死者达2845人之多。孝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在他治下,遍地“饥馑荐臻”,到处是“卖鬻男女”,“饿死路,无人收识”的悲惨景象。我们并不能排除在元宏时期北方天灾较多,但是总不应该比年皆是,更不当稍有灾情即饿殍遍野。这就与当时社会吏治恶劣,土地制度极端混乱,租调沉重而不均有关。

北魏建国后,官吏从无正式官俸,他们生活来源一靠朝廷恩赐,二靠在职任意盘剥。当朝廷的恩赐因掠夺战争停止而逐渐减少以至没有指望后,官吏对百姓的掠夺就达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史载这方面的事情数不蕜数。例如:太安四年(458年)夏“诏曰:……牧守百里,……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使课调悬少,而深文极墨,委罪于民,苟求免咎,曾不改惧,……贪秽过度,谁使之然,自今常调不足,民不安业,宰民之徒,加以死罪,申告天下,称朕意焉。”“和平二年(461年)正月乙酉,诏曰:……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货,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因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太和二年(478年)十有一月庚戌,诏曰:……诸州刺史牧民之官,自顷以来,遂各怠慢,纵姦纳赂,背公缘私,致令贼盗并兴,侵劫滋甚。”(《魏书·本纪》)“(高)遵性不廉清,在中书时,每假归山东,必借备骡马,将从百余。屯逼民家求丝缣,不满意则诟骂不去,强相征求。旬月之间,缣布千数。邦邑苦之。遵既临州,本意未弭,选召僚吏,多所取纳。又其妻明氏家在齐州,母弟舅甥共相凭属,争求货利,严暴非理,杀害甚多。贪酷之音,帝颇闻之”(《魏书·酷吏传·高遵》)。

土地制度也极为混乱,大族地主除大量荫庇劳动人手之外,还广占田地,吞食小农土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魏书·李安世传》)由于长年战乱,土地或易主或荒芜,社会上为土地归属问题而争讼的十分厉害,甚至“事涉数世”,往往发生:“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因此造成“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至使“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生产受到人为的极大破坏。(同上)

对于以上无灾人祸,北魏政府也采取一些解决办法,比如杀掉恶霸地主,惩办一批守宰不法者,天灾严重时开仓济粮。对有争议的荒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太和元年政府还下令:“一夫制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魏书·高祖纪》)但这些措施都是权宜之计,不能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必须进行大的改革才能奏效,尤其是对土地的混乱状况,因此魏书上说:“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魏书·李安世传》)是有道理的。

第三个社会原因,则是北魏政府和北方各族人民之间的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为了平息人民的反抗与不满,也必需要实行均田制。从表2中我们可看到自北魏立国到太和九年均田令下达,共99年之间人民反抗斗争情况(据《魏书·本纪》统计)。

表2 北魏99年间人民起义次数表

从公元386年到公元451年,65年中,人民反抗,包括反对民族入侵与压迫的斗争共37次,百分率为56.92%,而自452年至485年33年之中,却爆发了以阶级斗争性质为主的反抗起义46次,百分率高达139.39%。特别是进入孝文帝延兴、太和年间,14年之内(均田令下前)大大小小起义达29次之多。人民起义或杀州郡守宰,袭城掠地,或自拥成王。青州高阳民封辨公元471年起义,自号齐王,聚众千余人。475年洛州人贾伯奴,豫州人田智度聚众千余人起义,攻袭洛州。476年冀州武邑民宋伏龙聚众起义,自称南平王。477年,秦州洛阳民王元寿聚众五千余家,自号冲天王。“兰凌民桓富杀其县令,与昌虑桓和连太山群盗张和颜等,聚党五固,推司马朗之为主。”(《魏书·本纪》)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大有燎原之势。若再不采取强有力的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北魏政权就要遭到灭顶之灾。

北魏统治者为对付各地起义,一方面加紧武力镇压,一方面也曾连年向人民发出脱离起义,放弃流亡,回到土地上的号召,并许以“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魏书·世祖纪上》),“有流徙者,谕还桑梓”。甚至恐吓:“又诏流迸之民皆令还本,违者配徙边镇。”(《魏书·韩茂附子均传》)这样的号召和恐吓作用不大。流亡农民回家得不到土地,有土地也要承受不公平的赋税征调。北魏政府必须制定一套全新的可行的分配土地的办法,用法律来保证农民在实际上可分到土地,并对大族地主侵夺田地加以限制,对官吏的贪污进行惩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财政来源,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北魏政权。均田制到此时非实施不可。

3 均田制实施的社会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北魏均田制的产生是北魏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产物,特别是在公元451年北魏侵宋失败以后,由掠夺经济转向农业经济,在封建经济急速发展过程中,诸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交错、互相影响,汇集成一个总的力量的结果。我们可以把这种社会内部聚集起来的力量,视为北魏在太和九年实行均田制的内在必然性。正像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和外在的可能性一样,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也有其客观的外在条件。

首要的条件是北魏政府掌握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来源于战乱。自西晋末年以来,中原屡次遭受战火的蹂躏,人口减少,土地荒芜。北魏统一北方后,这种地广人稀的现象,基本上仍然存在。北魏政府在实行均田制时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分配,这是均田制可以实施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二,均田制是一种封建性的国有土地制度,它得以在中原地区广泛推行,在民情方面是很有基础的,同时北魏政府也具备了推行这一制度的历史经验,提出并实施了保证均田制推行的相应措施。

中原地区具有推行国有土地制的传统。东汉末年王莽的王田,西晋的占田,曹魏的屯田,特别是曹魏的民屯。这几种田制,都是由政府把土地分给农民去耕种,农民则上交一定额的租税。均田制在总的精神上和这些田制是一致的。这种田制上的连贯性,对中原人民来讲,从心理上当不感到陌生。

北魏政府推行均田制,还具备了历史经验。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和永兴五年(公元414年),北魏政府搞过两次“计口授田”。虽然计口授田只限于京畿一带,但史载授田户最多达12万户以上,规模也不算小了。但计口授田并不十分成功。授田不久后,仍有很多人从土地上游离出来。其中原因很多,但分了田而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是一很重要因素。北魏政府这一次在中原实行均田制,同时搞了一套三长制和调整租税赋调,用此来与均田制相辅相成。三长制既可与豪强争夺人手,又可限制人民逃亡。采纳李冲建议,调整租税赋调的征收办法,从按户征收,改为按实际劳动力多寡与财力共计的办法即:“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魏书·食货志》)赋调制征收办法的改革,使获得田地的农民,减轻了负担,自愿从豪强大户中离析出来,接受政府授田,这就使北魏政府在均田制过程中不仅有田可分,而且有劳动者愿意接受均田。

第三,北魏均田制本身的内容比较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最显著的两个特点:一是由于按规定奴婢可授田,这就不触动豪强大族的根本利益,减轻了他们反对推行均田制的阻力。二是给各级地方官吏以足够多的公田数额,以保证地方政府和官吏的用度开支,调动了地方官吏在推行均田制时的积极性,也使百姓明白,他们将来的劳动果实不会像过去那样,被无俸禄的官吏任意掠夺。

第四,北魏政府在推行均田制时,以文明太后为首的核心领导,对这一重大改革态度十分坚决,并不因为令行之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而动摇,也不为朝中有反对之音(“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而罢休。结果,“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魏书·食货志》,《魏书·李冲传》)同时,此时的北魏中央集权比较强大,皇权巩固,这对推行政府新令无疑是有力的。

收稿日期:1996-12-02

注释: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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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土地均等化制度的社会成因_北魏道武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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