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趋势探讨_企业经济论文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趋势探讨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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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形势展望

90年代世界处于和平与发展这一主流支配下。前半期经济缓慢增长和发展不平衡,但总趋势是朝着发展的方向迈进。1993年全球经济平均增长率为1.1%,预计1994年可上升至2.5%;世界贸易量增长从1992年的4.5%下降为1993年的2.5%。由于世界经济前景看好,预计1994年世界贸易量可达到5%,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经过80年代后期以来的萧条,陆续走出低谷开始复苏。北美和西欧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缓慢上升;日本极力治理“泡沫经济”带来的后遗症,也逐步进入复苏阶段;亚洲及东亚各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始终保持着强劲势头。据亚洲银行预测,这一地区经济增长率去今两年将分别达到7%和7.2%。中国经济发展则居于首位,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3.4%,1994年预计可达9-10%。

纵观90年代中后期世界经贸发展面临的形势,可概括为下述几个特点:

——经济区域集团化与其说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不如说它是成员国之间经济自我调节,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各国经贸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这一经济集团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将给其成员带来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它具有一定吸引力,并且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出单个国家无法替代的作用。

——乌拉圭回会的终结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使世界经贸关系步入一个新高度,使多边贸易体制从商品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措施等领域。因而无论从贸易范围、贸易组织,还是法律制度保障方面,都比关贸总协定更加完善,它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稳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彼此依存并相互渗透,使国际贸易发展的规模进一步扩大。20世纪中后期是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为目标,从而增加其交换价值,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重视的问题,技术贸易将是其中最有生命力的一环。服务贸易则伴随商品贸易发展而迅速发展,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5%,商品贸易年均增长3.69%;1991年服务贸易增长率为4.9%,而当年商品贸易仅增长1.5%,1992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已突破1万亿美元。多边服务贸易体制的建立,将成为推动世界经贸发展和贸易自由化一大动力。

其次,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进展形势看,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南巡重要讲话为转折点,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开始步上新台阶。从1993年底到次年初,财税、金融、物价、外汇等体制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总体推进时期。展望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发展有以下特点: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建设速度逐年加快。从1992年开始,国内生产总值每年以两位数递增,1992年比上年增长13.2%;1993年又比1992年增长13.4%;1994年预计为11.5%。1995年可望平稳回落,估计可在11%左右。经济发展快虽然是件好事,但也给经济和社会政治带来多方面的不平衡。如能源、交通紧张,资金供应困难,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等等,这虽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难以避免的波折,但也必须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极大重视和认真对待;因而,90年代中后期正确处理放开搞活经济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法制管理之间的关系,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按照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战略,即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并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建立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以及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并以这些主要环节构筑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将是本世纪中后期一项艰巨的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能否顺利转换,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稳固。实现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乃是企业改革的关键。

——围绕中国重返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这一人们关注的议题,将继续牵动着所有关心改革前景的各行各业的人士。我国在开放国内市场和向国际经济靠拢方面已作出重大努力,不管未来一段时期能否尽快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内市场,将更加同国际市场密切联系起来。

二、大经贸战略构想

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在1994年12月召开的90年代中国外经贸战略国际研讨会上,对大经贸战略作了系统论述,即基本概括为:90年代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必须实行以进出口贸易为基础,商品、资金、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外经贸、生产、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经贸”战略。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指出:90年代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必须实行以进出口贸易为基础,商品、资金、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外经贸、生产、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经贸”战略。

大经贸战略是在充分研究并经过大量经贸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出的。当今的国际贸易不再是单纯的商品买卖,尤其是近十多年中,国际贸易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已赋有更为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商品、技术和服务贸易正形成鼎足之势。这三种贸易形式足以比较全面地反映一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水平,通过参与这三种贸易,发挥比较优势可以提高本国的劳动生产率,从而达到调整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施大经贸战略是在充分估计当代国际贸易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制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具体规划及措施。

经过十几年外贸体制改革,目前已形成拥有7000余家各类外贸企业的局面(尚未包括外资企业在内),如何按照大经贸战略设想,发挥这些企业的各自优势并做到相互渗透和共同参与,形成运作有序、效益显著以及功能多样的企业群体,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肯定的一点是,在今后的国际经贸活动中,一个部门、一个行业难以单独发挥和承担范围如此庞大的贸易领域,那种单枪匹马“闯世界”的时代已经过去,小商品生产经济思想和作法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国际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定,经贸、工业、农业、商业、科技等部门,都要加强国际经贸活动的参与意识,探索和总结改革十多年来创造的各类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经验,更好地解决专业分工和部门协作,适度规模和分散经营,公平竞争和法制管理等关系。

大经贸战略提出进一步拓展对外经贸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对内对外全方位、多领域、多渠道的开放格局。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考虑,有利的国际和国内环境,还必须有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运作灵活和效益显著的企业群体。目前已形成一个以国有外贸企业为主体,生产企业、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多元化的外经贸运作体系。但从各类外贸企业具体情况分析,国有外贸企业经历了从少数专业外贸公司垄断经营,到各地、各部门建立自己的外贸企业,再到近年逐步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但目前第三阶段尚处在起步,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的外贸企业还是处于各自为战状态,这就难以实现大经贸战略提出的目标,,因此,要在今后几年中从转换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入手,提高企业素质,通过竞争实现企业的重新组合。

三、关键

大经贸战略是由商品、市场、区域分工以及经营运筹等若干战略组成,然而不论何种战略,都必须由一个主体去实施,这个主体即是外贸企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90年代中后期以至下世纪初,大经贸战略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关键在于构筑一个什么样的外贸企业框架。

目前,国营外贸企业(除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有4000余家,其中既有专业外贸公司,又有工贸公司。以其经营规模、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而言,存在着不同层次,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时间较早,加上经济、交通、文化教育等条件较为发达,前些年国家又采取了若干优惠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外经贸发展速度较快,外贸企业经营能力较强,企业人员素质也较高。相对来讲,中、西部地区上述条件均落后于沿海地区,内地许多外贸企业在改革开放前,多为供货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向自营进出口过渡,所以从商品经营到客户关系以及市场信息等方面,其经营能力均处在低水平阶段,这种企业发展不平衡(或叫差距),是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推进大经贸战略,就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归根结底还是从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入手,抓住这一环,其余问题将不难解决。

国营外贸企业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国营外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是90年代中后期中国外贸企业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国营外贸企业自主问题。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这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外贸企业改革十几年来,经过两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到1991年取消了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从而向自负盈亏迈出了一大步。从1994年1月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取消了外贸企业的外汇上缴和留成,实行结汇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这就为外贸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应当说,现时国营外贸企业的自主权,较之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了相当大的改善。但是,从深层次角度,特别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衡量,国营外贸企业自主权程度还相去甚远,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产权关系不清晰,不论企业存在时间长短,国家均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资产评估,因此国有资产与企业资产未得到界定,加上实行承包经营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短期行为,不注意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往往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二是企业经理虽然是法人代表,但在企业决策、资产收益及人员安排等方面,均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约束,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尤其是企业出口创汇,名为指导性实为刚性计划,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去完成,这也是引发有关商品“大战”、对外低价竞销的根本原因。因此,企业要真正实现“四自”,必须是独立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否则,企业不摆脱政府的依附关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就不可避免。

其次,为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外贸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外贸企业资产评估步伐,以便正确确认国有资产规模及其产权归属,这样可以明确一个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占有者和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以法人身份,努力经营好本企业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同时便于外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时的股权核定;并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总经理)做到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地经营外贸业务。当然,政企分开不等于主管部门放弃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而是通过经济和法制的手段,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尤其是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双边关系,因此,政府部门对企业必要的宏观政策指导也是十分重要的。

再次是国营外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问题。综观几十年外贸实践和国外有关的经验,外贸企业不可没有实业,但也不可能、没必要全部去自己办实业,外贸企业走实业化道路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1.以有限的存量资产(包括企业自身积累的设备、资金和借贷资金),结合本企业经营某类商品的优势,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实行股份制企业,外贸企业在生产企业中必须处于控股地位,保证在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产品结构等各个环节外贸企业的主导地位。

2.大型外贸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优势,其中市场信息、国外资信、人员素质以及销售网络,既是一笔财富,也是一种股权,以这些资产同生产企业结成联营伙伴关系,这是外贸企业实业化的一条新路。

3.国内不少科研成果急待开发成商品,外贸企业应瞄准高新技术领域并投入一定数量资金,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而且可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及价值,这是扩大我国技术贸易极有希望的途径。

4.从大经贸战略角度考虑,国营外贸企业主要走贸、工、农一体化道路,以贸或以工为龙,实现产、供、销与内外贸相结合。就全国外贸企业一般情况看,尤其是地、县外贸企业,如果继续维持皮包公司的经营做法,今后将越来越步履维艰,因此,这些企业应主要发挥外贸业务方面相对优势,与当地生产企业联营协作或作为生产企业的外贸代理。

5.近几年,各地外贸企业先后组建了不少企业集团,总的来看大致有两个特点:一是集团成员结构单一化,绝大部分是由外贸专业总公司同原来的子公司组成的贸易型集团;二是组成集团的目的是,为利用核心企业的信誉、资金渠道,达到扩大出口以维持或发展本集团成员的地位或利益。这样的企业集团实际是一种“近亲联姻”,它不具备或很少具备实业化的功能,因此生命力也就不强。事实上,集团化必须和实业化紧密地联系起来,因为实业是贸易的物质基础,而贸易又带动实业发展,有如鸟的两翼缺一难以起飞。

6.去年7月1日正式公布的“公司法”,正是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外贸企业推行集团化就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去努力。以“公司法”为契机,溶实业与贸易为一体,这当然是一项长期的、逐步推进的任务。不论是外贸专业公司,还是工贸公司,首先要有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然后逐步向外扩充,或全额投资建子公司,或以控股形式向其他企业发展,或与其他企业联营,从而在集团内部逐步形成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原有外贸专业公司以上述各种投资方式向生产企业渗透,而原来的工贸公司同样也可向外贸专业公司渗透。在此过程中使企业的股份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将国有外贸企业改造为真正的公司。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集团化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核心企业为中心,辐射为若干个子公司集团,形成纵向持股关系;另一是两个或两上以上企业,彼引相互投资、持股,形成横向持股的集团。所有企业集团都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下结成一个整体,在集团统一运筹下发挥成员的各自优势,所以不一定要求所有成员直接从事对外经贸业务,可充分发挥集团中贸易机构的优势,从而做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统一对外。

7.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日本综合商社经过近百年的实践,形成了今天这种以贸易、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多功能于一身的经营实体,它在促进日本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到70年代至80年代,日本综合商社成为不少市场经济国家效仿的榜样,其中韩国结合本国外经贸政策,建立了韩国综合商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试办我国的综合商社中,可以汲取日、韩等国的有益经验,但也不必受其现有模式的束缚。我国一些大型外贸企业,如化工、粮油食品等公司,近年来在向集团化、多功能方向发展中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他们已经跨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兴办实业,正为建立综合商社创造条件。所谓集团化,是指参加成员而言,既有贸易企业,也有工业企业、科研部门以及金融部门,共同组成紧密的、半紧密的及松散的集团,而多功能则正是由参加集团成员各自从事的业务职能和范围而形成的。在此意义上讲,“多功能”和“综合”二者应当是一致的、相通的。至于综合商社的组织机构和从事经营的业务范围,可由集团的管理者(或董事会)自己决定。有一点应当肯定,即综合商社必须以实业做后盾,并有金融手段支持,这才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如果只靠国家颁布一些建立综合商社的标准,或给予若干优惠政策,势必又会助长行政命令和造成新的不平等竞争,这显然是与企业改革的方向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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