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义利观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义利观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义利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在不同的私有制社会里,一直以两极对立的不同形式展开,始终没有得到科学的统一,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形成科学的义利统一观;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义利统一观虽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但是既有必要也有可能获得科学的解决;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是社会主义义利观与资本主义义利观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义利观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利观,是价值理性导向一元化与价值取向多元化相统一的义利观。

义和利的问题,在中国和西方哲学伦理思想史上,都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私有制社会里始终没有得到科学的解决?现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形成这种科学的义利观?如此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在理性上加以深刻理解和把握。

一、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形成科学的义利统一观。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着“义利之辩”。有主张重利轻义的,如墨家认为“义,利也。”商鞅、韩非子反对讲义,主张用赏罚把人们的谋利活动引导到农战的方向。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明清时期思想家还提出义利相结合的观点,如颜元就主张“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但是,整个说来,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则是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存义去利的观点。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进一步指出:“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他主张重义反利,认为“为富不仁”,即致富就是不道德。西汉的董仲舒更发展了孔、孟的义利观,鼓吹“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他把封建地主阶级的阶级利益美化为“义”,又把这种“义”解释为天意,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把神学唯心论运用于伦理道德,以论证封建统治的神权、皇权、族权和夫权的永恒性和合理性,要人们绝对地服从。到宋明理学家朱子竟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其实,这些都是骗人的。在这种唯心主义义利观的指向下,封建士大夫们,都竭力鄙视体力劳动和劳动人民,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捞上一官半职,“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种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长期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精神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充分,所以始终没有形成新的相对独立的伦理价值观。

义和利的对立以完全相反的情况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展开。在西方,虽然也有或多或少的重义轻利的观点出现,但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则是重利轻义,把个人的物质利益推举到至高无上的地步。马克思和思格斯对此曾十分透彻的指出:“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自力挣得的自由。”[1]列宁在谈到什么是资本主义思想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做买卖,我发财,‘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就是资本主义思想。”[2]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理论根据是,人不是神造的,人是自然的产物。认为人的一切思想和感情都取决于人的肉体感受性,避苦趋乐,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是人之本性。荷兰著名的人文主义者爱拉斯谟在《愚神颂》中,狂热赞颂人的情欲,认为凡人的幸福就是寻欢作乐,人所追求的就是物质财富。英国思想家孟德维尔认为人是“非常自私专横而又是狡猾的动物”,他强调利己是人的一切言行的唯一的动机,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改变人的利己的本性。他把人类社会比作蜂巢,每个人都不顾一切地追求私利,所以社会分开来每一部分都充满恶习败行,但合起来看则是极乐世界。因此,他公开宣称没有利己就没有道德,就没有社会的进步。近代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则把资产阶级义利观系统化理论化,第一个提出利益规律,他说:“如果说自然界是服从运行规律,那么精神界就是不扣不折服从利益规律”,认为“利益在世界上是一个强有力的巫师,它在一切生灵面前,改变了一切事物的形式。”他这里讲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认为“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而且普遍性的监定者。”他举例说,人们好象在牺牲,但是从不为别人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谁这样做,就是疯子。德国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也赤裸地指出:“这种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样紧密地附着于我,以至如果不杀害我,是不可能使它脱离我们的。”

由此可见,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封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是重义轻利,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是重利轻义,义和利都处于两极对立而没有得到科学的统一。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是由剥削阶级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因为,在阶级社会,任何“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3]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感情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1]这就是说,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义和利的对立状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就反对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对立看作是伦理道德的标准,强调他们都是同一定的阶级利益相联系,只有消灭了剥削阶级,利己和利他才能得到科学的统一。

我们在1956年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义和利的统一及其在全社会的推广,从根本上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历史条件。然而,实践证明,也并不是说,有了这个客观的物质前提,义和利的统一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它是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逐步自觉地建立起来的。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曾经又出现过重义轻利的情况,认为“富则修”,“越穷越光荣”,“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忽视人们正当的个人利益,认为个人利益就是个人主义予以大加讨伐,甚至出现禁欲主义,严重地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当提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重利轻义的情况又沉渣四起,“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和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逐渐泛滥成灾。这种义和利关系的不同扭曲表现,说明社会主义义利观不是自发形成的,它需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加以自觉地建设。邓小平对这种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了科学的总结,一方面强调:“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的精神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5]他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义和利的关系,认为利是义的基础,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历史唯物论也就是历史辩证法,要讲理想和信念,“每个人都应有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弃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决不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6]这就是说,在他看来,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义和利的统一,这就把义和利的关系说清楚了。

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形成科学的义利统一观。

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必然客观存在利益主体多样化,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形成统一的义利观。这也是一个是似是而非的观点。

一般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都有多种经济成分的生产关系存在。但是,其中必有一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正是这种生产关系决定该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身特征。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7]例如,在封建社会既有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又有奴隶制的残余,后期还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还存在为几个社会所共有的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但是,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是它决定着封建社会经济的本质特征。封建社会是这样,其它社会也是如此。与此相适应,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种社会里也有多种性质和成分的观念和文化存在,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和相互制约,各自从不同侧面既反映社会生活又影响社会生活。但是,其中必有一种观念和文化占主导地位,决定着该社会思想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影响和制约着其它观念和文化的存在和发展。

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经济制度,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允许存在有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合法收入的政策。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种经济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就是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8]过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越大越好,越公越好,越纯越好,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如果我们的认识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为由而否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那也是完全错误的。否认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是否认社会主义,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既然我们确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那末,与此相应,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以反映这种社会主义经济本身特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必须确认和坚持社会主义的义利统一观。

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义利观过时了,市场经济是利益多元化的经济,各个利益主体都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义利观。我认为这同样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错误观点。

第一,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决定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而不是社会制度的根本转变。这个问题,邓小平多次反复地说过:“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9]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的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的根本制度决定的,是为社会的根本制度服务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是这样,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也是这样。况且,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我们怎么能离开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这个基础和前提,只看到具体的经济体制的转变因而就提出价值观也要实行根本的转变呢?

第二,从市场经济本身所引起的价值观点来看,它也是双向的,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另一方面它也有负效应,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扬。邓小平说过,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手段,它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保证它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为资本主义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身的双重效应进行冷静的分析。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主意识、自立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开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以及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意识等等,对推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价值观应该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吸收其合理的因素,而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但是,不可否认,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自发地滋长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腐朽思想。如果对这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不自觉地运用社会主义义利观加以批判和抵制,势必使一些利益主体滑向罪恶的深渊,势必把我们的社会引向邪路上去。所以,我们既不能把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任何价值观点,利益观点,都看成是正当的合理的,不加分析地予以吸收;也不能把我们的思想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曲解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应该说,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那种只讲竞争不讲协作、只讲自主不讲监督、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只讲先富不讲共富、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以及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等现象,都是违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是不符合“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只要我们自觉地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原则,积极吸收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不断克服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影响,社会主义义利观一定会在新的形势下更加充实和完善。

第三,认为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要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因而不可能实行社会主义统一的义利观的看法也是不妥当的。从经济主体本身看,在经济活动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是人们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动力。但是,主观愿望是一回事,能不能实现又是另一回事。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而在竞争中有胜利者必然有失败者,优胜是建立在劣汰的基础上的。这个客观规律从根本上决定了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主体不可能都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形成科学的合理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各个利益主体只有在全社会统一的价值观的规范下,大家遵守共同的道德原则,才能保证全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也才能保证每一经济利益主体活动正常地开展。其实,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一些思想家已从人们的经商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有价值的义利之见。如亚当·斯密说过,经商活动要“合义利为一”,严复也认为“两利为利,开明自营”是合法经商的道德基础。只不过这些有益的看法,在私有制社会里不可能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罢了。

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是社会主义义利观与资本主义义利观的根本区别。

1942年5月,毛泽东所作的《在延安文艺座淡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他在1945年4月召开的党的七大的政治报告中又指出:“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的中国共产党人,相信自己的事业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人讲的义利统一,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位的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在社会主义新时期,邓小平更为明确地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的道德。”[10]

社会主义义利观之所以强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为主体。在政治上,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在意识形态的义利观上必须要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里讲的“人民的利益”,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是人民,集体的主体是人民。我们之所以说集体利益不是小团体主义利益和本位主义利益,就在于它的基本内容是人民的利益,而小团体主义利益和本位主义利益,无非是放大了的个人主义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之所以强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不是说不要尊重个人利益,而是强调在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也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而是在个人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人民利益,必要时甚至为了人民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是从利益的地位和层次上讲的,人民的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人民利益代表着个人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正当和合法的利益。个人是人民的一员,没有人民利益的发展和价值的实现,就不可能有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价值。强调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还在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抵制和批判利己主义思想,在全社会协调好各种人际关系、利益关系和价值关系,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实践证明,这种价值观是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种指导思想。我们现在在全社会倡导并实行的各种扶贫活动,先富的地区和人民帮助落后的地区和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举措,都是这种义利观的生动体现。

正因为社会主义义利观强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所以,为人民服务必须成为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核心。但是,有的同志总认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难以统一。这是理论上的一个误区。实际上只要我们对市场经济略加分析,就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其一,我们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它在商品交换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加以分配的,获利者还是人民。其次,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无论是哪一个经营主体,它必须通过向社会提供质高价廉的产品,在为社会的良好服务中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整个社会的主体是人民。所以,向社会提供产品,就是向人民提供产品;为社会服务,也就是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方和卖方都是为人民服务。任何经济利益主体,离开了为人民服务这个核心,它既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也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发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为人服务的经济。

同时,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了创造一种体制和机制,使每个公民和利益主体在合法经营中,充分发挥和施展自己的才干,实现自己的主体利益和价值,这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要求的,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以实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和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最佳结合。

资本主义义利观的核心,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是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的义利观。一开始,资产阶级思想家公开鼓吹这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很快遭到来自两方面的非难:一是封建主义卫道士的非难,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天赋的,以神性反对人性。二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内部也有不同看法,因为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也存在一个如何维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的问题。因而,在欧洲哲学伦理学思想史上,发生了一场著名的利己与利他的论战。这种论战的结果,把赤裸裸的利己主义推向了合理利己主义阶段。他们认为只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才是合理的。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问题在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于什么?他们说来说去就是统一于个人利益。霍尔巴赫说:“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该爱其它的人,因为他们是他的生存、他的保证、他的快乐所必须的。”又说:“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我们自己幸福的手段,就是要求他们的生存、他们的幸福,因为我发现我们的幸福与此相联系。”一句话,爱别人是手段,爱自己是目的,为了爱自己而爱别人,爱别人是为了爱自己。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揭露这种资本主义的义利观,指出:“你们在什么时候做事情是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应存在对立这种意识出发的呢?你们什么时候讲过道德,什么时候不图私利,不在心底隐藏一些不道德的自私自利的邪念的呢?”[11]所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与资本主义义利观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不是讲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而在于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什么利益,社会主义义利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资本主义义利观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是两种义利观的根本分歧之所在。

四、社会主义义利观是价值理性导向一元化与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统一。

我认为社会主义义利观有两个层面,一是价值理性导向的一元化,一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它们的区别在于:作为一个社会来说,它必须有一个大家共同遵循的义利观,这是全社会的价值导向,它只能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它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是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取向。一般说,在一个社会中,有多少经济利益主体,就有多少种价值取向。比如,我们既然有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多种分配形式存在,当然就有多种反映不同义利要求的价值取向存在。

它们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价值取向的多元性是价值导向一元性的基础,没有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也无所谓价值导向的一元性。反之,价值取向多元性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接受价值导向一元性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现实存在的情况是,不少经济利益主体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自己特殊的价值取向,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忽视甚至否定价值导向一元性的指导,结果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也不可能得到,一害人民,二害自己。

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价值理性导向与具体的价值取向的统一关系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展开的,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必然出现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因而也就越来越要求强化价值导向的一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才能更有效地协调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多元价值取向的合理实现。所以,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那种认为强调价值取向多元化就是否认价值导向一元化,或者强调价值导向一元化就是否认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观点,都是形而上学的,因而是错误的。

有的人以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来论证“个人主义”取向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是指客观存在的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由于各种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有益的补充”,所以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是现实的,合理的。而个人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和出发点,否认人民的利益的一种错误观点,是不符合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的。至于用黑格尔提出:“一切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命题来论证“个人主义”取向的合理性,也是苍白无力的。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黑格尔的著作,可以看到在他看来,“现实”和“现存”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社会上存在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是“现存的,但不都是“现实”的,只有那些具有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才有资格取得“现实”的美名。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一书中,曾对黑格尔这个命题作过精辟地剖析,他说:“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起来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12]运用恩格斯的这个分析来观察我们的社会生活,尽管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义利观,封建主义义利观现在还是存在的,但都已丧失了合理性和现实性,是应当要灭亡的,并注定要灭亡的;而社会主义义利观则因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是一定会成为现实的,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必将更加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的各个方面成为现实。

注释: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3页,第52页。

[2]《列宁全集》第29卷,第5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5页。

[5][6][8][1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第337页、第165页、第33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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