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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B 自1903年G.E.摩尔(G.E.Moore)的《伦理学原理》一书问世宣告西方元伦理学的诞生以来,这一学科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这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学术流派纷然杂陈,探讨的问题复杂艰深,取得的成果亦很丰富。因此,我们有必要仔细地梳理其百年发展历程,追踪最新动向,这对于国内学界深化、完善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是有助益的。 一、前期的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观点 从20世纪初到60年代,西方元伦理学按照语言分析的路径,主要探索基本价值词、价值判断的语义及其逻辑特征,产生了如下四个最主要的流派: (一)直觉主义(又称非自然主义) 直觉主义在批判过去自然主义者所犯的“自然主义谬误”(即把道德语言与事实语言相混同的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个观点:1.伦理学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基本道德语词,这些道德语词表达了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它们不能够被定义,只能被用于定义其他比较复杂的伦理概念。2.基本道德语词表征某种特殊的、与自然性质截然有别的非自然性质,因此含有“善”、“正当”、“应该”等道德语词的道德判断在本质上不同于只含有反映自然性质的事实性语词的事实判断,道德判断与事实判断有本质区别。3.人们通过“直觉”这种特殊的认识能力来判断事物是否具有这些基本道德性质,而不需要诉诸任何经验或者理性的证明。4.基本道德语词代表的是一种特殊的、非自然的“性质”,因此含有这些道德语词的道德判断本质上就是在“描述”事物、行为等是否具有这些性质。就这一点来说,直觉主义者仍然将道德判断视为一种描述句。直觉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摩尔、H.A.普里查德(H.A.Prichard)、W.D.罗斯(W.David Ross)。他们基本上都持有上述观点,但是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例如,摩尔认为“善”是最简单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性质,但是“正当”、“应该”则是可以通过“善”来定义的,但普里查德则认为“正当”才是最基本的、不可定义的道德语词。罗斯则对上述两个人的观点予以综合,认为“正当”与“善”都是最基本的、不可定义的道德语词。此外,摩尔往往习惯于用“直觉的”来称呼基本道德判断,当他这么说的时候,并不是想说人们是通过“直觉”这种特殊能力来做出基本道德判断,而仅是想表达“该判断是不可证明但是对人们来说昭然若揭”之意①。而普里查德和罗斯等人则更加倾向于将“直觉”视为人们的一种能够把握道德性质从而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 (二)情感主义 因为直觉主义在理论上具有过度神秘化的特点,对很多关键问题也无法给出清楚的说明,所以其影响力逐渐减弱,而情感主义则逐步兴起。情感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成熟时期两个阶段。早期的情感主义大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往往也是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坚持“经验证实原则”,从而认为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句子,并由此进一步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描述人或者行为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性质,而仅仅是说话者在宣泄自己对于判断对象或褒或贬的感情。到了40年代,作为后期的情感主义者,C.L.斯蒂文森(Charles L.Stevenson)认为道德判断并非早期情感主义者所断定的那样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在实际生活中,道德判断有两个意义——描述的意义和情感的意义。他指出,道德判断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表述人物、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自然特征,这是一些事实性的内容;另一方面,道德判断表达我们对某一事物或者行为的态度——积极、赞赏的或者是消极、厌恶的态度,并希望通过影响他人的态度,使他们做出和我们类似的判断。但是斯蒂文森亦强调,与事实判断相比,道德判断的根本特征在于对自己情感的表达和对他人态度的影响,因此道德判断的主要特征不是描述事态,而是“表达情感、影响态度”。 (三)规定主义 规定主义是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流派。在规定主义者看来,直觉主义者没有意识到道德判断特殊的非描述性用法,忽视其规范性力量,因而只能说道德语词表征一种特殊而神秘的非自然性质。而情感主义者固然意识到道德判断有其特殊用法,但是错误地认为该用法是“或褒或贬的情感”的表达,并由此将道德判断的形成完全诉诸个人主观的喜好,从而有将道德判断理解为非理性的产物的倾向,这显然也是错误的。规定主义者R.M.黑尔(R.M.Hare)认为:1.价值判断既有描述的意义,也有规定的意义,而且其中的规定意义是价值判断的首要意义和主要特征。这也就意味着价值判断一方面固然能够用于描述事实,另一方面其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评价事物来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2.价值判断具有普遍规定性的特征,它不是在特殊场合下对行为的引导,而是对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定——要在类似的场合都按照类似的方式行为,因而也与普通的命令句有别。3.价值判断的形成并不完全是非理性的,相反,价值判断具有合逻辑性——它可以适用于矛盾律、排中律,并且人们可以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得出价值结论。 (四)描述主义 自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兴起之后,人们发现不管是在道德语境还是非道德语境下的价值判断,都具有一般描述句所不具有的“非认知意义”,它在本质上已经不属于描述句,因此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在本质上不属于同一类型,同直觉主义相比,“这个发现比过去更加‘伟大’,因为这看起来是,‘事实’和‘价值’两类范畴已经被完全孤立地识别,永远找不到一致性”。②正是因为非认知主义过分地强调价值判断的“非认知意义”,认为它是价值判断首要的、决定性的意义,相对于其描述意义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硬的“非描述主义”理论也开始引起一部分学者的思考:“难道价值判断的非认知意义真的完全独立于其描述意义吗?价值语言和事实语言之间真的是如此泾渭分明吗?”正是在此背景下,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方元伦理学中诞生了“描述主义”这种新的理论形态。在提出描述主义主张的学者中,最主要的有P.福特(Philippa Foot)、P.吉奇(Peter Geach)、H.H.普特南(H.Hilary Putnam)。总的看来,描述主义者的理论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人们实际上无法仅仅根据自己的意愿、情感、态度就形成价值判断,因为“评价”需要一定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不是人们随便就能够确定的——需要充分考虑事物具有的可为人们描述的自然特征,因此关于事物自然特征的事实判断对关于事物评价的价值判断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说一个农民是“好”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不是人们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随便制定的,而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民通常具有的事实性特征——“从事农业”、“维持庄稼的健康成长”、“保持土壤肥力”等。2.非认知特征并不一定只为价值判断所独有,事实判断也可以用来评价事物或者引导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使用事实判断确实是在从事“描述”,但是在很多具体的背景下,人们使用事实判断并不仅仅是在“描述”,也同时在从事其他的言语行为,其中就可能包含“评价”或者“规定”。以“明天将会下雨”为例,当人们说出这个句子的时候,一方面可能是在对未来的天气状况做出断言,这是一个“描述”的行为,但同时人们也可能会通过使用这个句子做出“警告”,要求明天出门的时候要关上门窗,这是对行为的规定。可见,由于说话的背景不同,同一个句子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从而会被用于从事不同的言语行为。“当做出一个确定的断言时,我是否确实做出了某种言语行为,这可能是与我说话时的当下的事实情形一起决定的。”③3.有些语词看起来仿佛是事实语词,实际上关于它的理解也无法脱离价值因素。例如,关于“刀”的意义的描述无法脱离“很好地切割”这一价值因素,关于“运动员”的理解也不可能脱离“好于一般人的运动能力”这一价值因素。 二、后期的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观点 在最近这40年的发展过程中,关于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研究成为整个西方元伦理学界的热点与前沿,因此我们在这一部分也主要介绍这一学术动向。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性质、道德事实真实地存在于世界的某个地方。道德反实在论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所谓的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并非是真实存在的东西。不管是道德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其理论内部又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 (一)道德实在论 就道德实在论者而言,尽管他们都承认道德性质、道德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对于“它们究竟与自然性质、自然事实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各个流派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分为下面三类: 1.自然主义非还原实在论 在道德实在论者中有一部分是自然主义者,他们坚持非还原论的立场。在自然主义非还原论者中,比较重要的代表人物有N.斯德津(Nicholas Sturgeon)、大卫·O.布林克(David O.Brink)和R.N.博伊德(Richard N.Boyd)等。这三位学者大多都曾经求学或者目前任教于美国的康奈尔大学,因此西方学界往往也将以他们为代表的学派称为“康奈尔实在论”④。总的看来,自然主义非还原实在论主要有如下特点:(1)承认道德性质、道德事实真实地存在于世界上,但认为它们本质上是由自然性质、自然事实构建而成以及表现出来的。这一论点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当一系列相关的自然性质、自然事实组合在一起之后,它们就构成了道德性质、道德事实⑤(正如一系列的微观的物理原子的运动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宏观的物理现象一样)。例如,“X老师关心学生”、“X老师教学认真负责”,“学生很欣赏X老师”这一系列自然事实就构成了“X是一位好老师”这一道德事实;另一方面,如果事件、人物的道德性质要有所变化,那么原来构建道德性质的相关自然性质也必须有所变化(正如“宏观物理现象如果要有所不同,那么相应的微观物理原子也必须有不同的特征”一样)。例如,X老师如果不具有“好”这一道德特征,那么他也不会具有“关心学生”、“教学认真负责”,“学生欣赏他”这些特点⑥。(2)自然主义非还原论反对部分自然主义者的这样一种观点:道德语词和事实语词所表征的对象是相同的,例如,某个学生口中的某一“好老师”(道德语词)和总是“维护最大多数学生最大利益的老师”(事实语词)指的就是同一个老师,就两种语词指称相同这一点而言,道德语词可以被定义为事实语词。但是,在非还原论者看来,道德语言表述的是道德性质、道德事实,而事实语言表述的是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尽管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归根结底确实是由自然性质、自然事实构建而成的,但是这两种语言毕竟还是表述了两种不同的对象,因此不能将前者重新定义为后者。这就如同下述现象一样:尽管桌子本质上是由微观物理原子构成的,但是语词“桌子”表征的对象毕竟和语词“微观物理原子”表征的对象不同,因此前者不能被重新定义为后者⑦。(3)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该学派的一些学者借鉴了科学哲学的最新发展,站在非还原的自然主义立场上,将道德认识和科学认识做类比,认为道德语言表征的道德性质、道德事实是通过经验观察而逐步向人们展开的,是在经验事实的不断发现中逐步呈现的东西,因此和经验科学所描述的对象一样具有实在性⑧。 2.自然主义还原实在论 在道德实在论者中另有一部分自然主义者既是道德实在论者,也是自然主义还原论者,他们认为一方面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可以还原为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另一方面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并不因此就等于是自然性质和自然事实,从而是虚假的东西,而是真实地存在于世界上。在持有这类观点的学者中,比较典型的是P.莱尔顿(Peter Railton)。在《道德实在论》一文中,莱尔顿这样总结自己的观点:“道德性质是客观的,尽管也是关系性的;道德性质附着于自然性质之上,同时也可以还原为后者。”⑨在他看来,这种用于“还原”道德性质、道德事实的事实性的东西必须具备如下两个特征:第一,独立性:它存在与否、具有何种特征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第二,反馈性:当与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它能够对人们输出影响或者控制人们的感知、思想和行为⑩。例如,就“非道德的善”而言,假设某人生病,那么对他来说,“好的东西”就是指在当前情境下,(从第三人称的视角来看)最符合病人需要的、客观的利益(而不是由病人自身主观的喜好来决定什么是符合自己利益、需要的东西),因此莱尔顿总结说:“X对A具有非道德意义上的善,当且仅当X能够满足A客观化的利益。”(11)类似的,“道德上的善”可以还原为“社会客观具有的利益与需要”。(1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莱尔顿所提供的这种还原乃是一种“后天性”的还原,因为在他看来,道德问题不是先验的问题,而是后天的经验问题,所以他并不认为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先天地就等于是自然性质、自然事实,他所坚持的还原论是为了更加清楚明确地认知、说明道德性质、道德事实,以便后天地构建其与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在认知意义上的还原性关系,但是从根本上说,道德性质、道德事实依然还是真实存在的东西。 3.非自然主义实在论 除了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者之外,还有的实在论者是非自然主义者,他们认为道德性质真实地存在着,并且是一种特殊的、非自然的性质。西方元伦理学发展早期的直觉主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归入这类道德实在论的阵营。总的看来,过去直觉主义的理论往往有这样的特点:它一方面认为道德性质独立而客观地存在于世界上,与任何自然性质没有关系,另一方面认为当人们说事物具有某种道德性质的时候,是指事物本身已经具有这种性质,与人们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没有关系,因此,道德性质就是这样一种天然存在的、与人的认识要素没有关系的“第一性质”。而这种以直觉主义为代表的、将道德性质视为与一切自然性质和人的认知过程完全无关的理论,在最近的40多年间已经很少有学者予以响应,“柏拉图式的直觉主义已经丧失其追随者”,学者们更多地开始从作为主体的“人”的角度来探索“价值”(13),他们不再倾向于将“价值”视为一种和人的主观认知完全无关的“第一性质”,而试图从新的角度来重新理解“价值”的客观性。J.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是这一时期非自然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对洛克所提出的“第二性质”做了改造,弱化了其中主观性的部分,强化了其中客观性的部分,因此在他那里,价值性质就是一种具有如下特征的“第二性质”:(1)当人们认为一个事物具有某种价值性质的时候,固然是因为事物和具有某种特定情绪、意愿、偏好或者道德感等主体性特征(这些特定的特征往往又被其称为“道德敏感性”)的人发生了认知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由人的上述主体特征决定的,因为一个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取决于事物本身而不是人,即便没有人带着某种道德敏感性来观察事物,该事物仍然具有相应的价值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这就如同“红色”一样——某个物体之所以被看作是“红色”的,一定是因为具有特定视觉感官特征的人对之进行了观察,但是,我们不能说只是因为人们“看”了该物体,所以它才会是红色的,而应该对“红色”做如下理解:一方面,它是物体客观具有的并且是任何有正常视觉特征的人都可以发现的性质,每当一个视觉功能正常的人去看红色的事物,它都真实地呈现于他的眼前;另一方面,即便没有人去“看”这个事物,事物本身仍然还是具有“红色”这种性质(14)。(2)当一个人没有带着特定的道德敏感性来观察事物的时候,他当然不会意识到事物具有的价值性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事物本身没有价值性质,而是表明观察者本身缺乏特定的价值视角,只要他接受了足够的道德教育,培养起了相应的情感、意愿、偏好或者道德感从而具备特定的道德敏感性,那么他就会发现事物本身具有的价值性质。因此,作为一种“第二性质”,价值性质在下述意义上具有主观性:它尽管是事物客观具有的性质,但是需要由带有特定的主体性特征的人们来认识它,才会对人们显现自身(15)。(3)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在麦克道威尔那里,价值性质一方面是事物客观的、可被人们认识的性质,另一方面又是在人们带着特定的情感、意愿、偏好或者道德感来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因此价值性质既在本体意义上是客观的,同时又需要借助人们具体的认知活动来发现这种客观性。除了麦克道威尔以外,A.米勒(Alexander Miller)在其撰写的《当代元伦理学导论》一书中认为,D.韦金斯(David Wiggins)也是当代非自然主义的代表人物[S.达沃尔(Stephen Darwall)、莱尔顿等人也持有与米勒类似的看法(16)](17)。不过关于其本人究竟是否是持有非自然主义观点的道德实在论者的问题,美国康奈尔大学的G.塞瑞-麦克考德(Geoffrey Sayre-McCord)持有不同的看法,他更倾向于将其理论视为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桥梁(18)。 (二)道德反实在论 就道德反实在论者而言,虽然他们都坚持认为道德性质、道德事实不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提出的理由各不相同,大致也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1.非认知性的反实在论 非认知性的反实在论者通过探索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强调价值判断并不反映任何真实存在的东西,它主要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情感等的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我们之前提到的“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这两个流派虽然关于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功能的理解不同,但是它们的理论也属于道德反实在论之列)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除了继续采用“非认知主义”这一名称来概括上述理论以外,还会使用“投射主义(Projectivism)”和“表达主义(Expressivism)”来称呼之。“投射主义”主要是指S.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理论。他的理论主要有如下特点:(1)区分了三种不同的伦理学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性质是世界上客观、真实存在的性质,当人们通过某种认知能力(例如“直觉”)发现这些性质(即这些道德性质“撞击”人们)的时候,在头脑中形成了客观的道德认知,然后输出相应的道德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整个世界都可以用事实语词来描述,并且一些基本的事实语词、理论构建成了高阶语词和理论,因此道德语词和道德理论也是这样,是由基本事实语词构建出来的、用于解释道德现象的“解释性的性质”。显然,前两种观点基本都属于道德实在论之列。但是,布莱克本提出的是第三种观点,他认为道德判断的形成模式应该是这样的:世界上存在客观的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当人们的感官发现这些自然性质、自然事实之后,将自己的情绪、态度、意愿等“投向”事物,并输出道德判断,这就通过我们的言辞使得世界上看起来似乎存在着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实一样,实际上道德性质既不是客观真实的性质,也不是解释性的性质,而是“散播性的性质”(19)。(2)提出了人们形成道德判断所必须的特殊机能。他特别提出了自己的“道德敏感性”概念——“道德敏感性被定义为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的东西:通过输入信念能够输出态度”(20),这是人的一种特殊机能,正是因为具有它,人们可以最终形成道德判断。在布莱克本那里,人们形成道德判断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世界上存在着客观的自然事物,人们通过感官获得关于这些自然事物的经验认知,在接收到这些经验认知的结果之后,再通过人的“道德敏感性”输出相应的关于该事物的情感、态度,最后得出道德判断。(3)根据布莱克本的上述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他那里,在道德判断的形成过程中,一方面自然事实确实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道德判断是通过人的“道德敏感性”向世界投射情感、态度而形成的,因此它并不表达客观存在的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后者只具有表面上的、“准实在”的地位。正是在此意义上,尽管布莱克本的理论被称为“准实在论”,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将他视为道德反实在论者。“表达主义”则主要是指A.格巴德(Allan Gibbard)的“规范表达主义”。格巴德的理论一方面坚持了“非认知主义”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承认规范系统的认知性特征,他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判断行为是否错误的标准,但是将该标准形成的依据最终归结为人们对特定规范系统的“接受”。他认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推崇或者排斥特定的行为,当一个行为X被人们说是错误的时候,就是说行为人处于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却没有能够顺应关于该行为的准则,从而使得X成为该准则所要排斥的行为,而行为人也会因此必须受到谴责。第二,在特定的规范系统中,一个行为是否是错误的,从而人们对之予以谴责是否合理,就看其在该规范系统中是否被排斥,而这一点是可认知的。在他看来,当人们将任何一个行为放在规范系统N中考察时,总会发现其必定有如下三种规范性特征之一:规范系统要求的(N-required)、规范系统禁止的(N-forbidden)、规范系统可选的(N-optional)。这就意味着在任何一个规范系统N中,人们总是可以用上述三种特征来“描述”某一对象,也就是说这些谓词是纯粹“描述性”而非“规范性”的,从而可认知,人们由此便可以知道任何一个行为在特定的规范系统中具有上述三种描述性特征的哪一种,从而知道其是否与该规范系统相抵触(21)。可见,根据一个行为在特定的规范系统中具有上述特征的哪一种,我们就能够判断出它是要被推崇的还是被排斥的,从而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做或者不做该行为。总的看来,虽然格巴德的理论主张,在特定的规范系统中行为的规范性特征是描述性的,也是可认知的,但是人们是否“接受”某一个规范系统,归根到底还是与人的情感、意志、态度等非认知性的心理状态有关,因此其关于道德判断的理解依然还是非认知式的。除了布莱克本和格巴德以外,在最近的10多年中,M.提蒙斯(Mark Timmons)和T.霍根(Terry Horgan)的理论开始受到西方元伦理学界的关注。这两位学者称自己的理论是“新一波道德实在论”(22)或者是“非描述性的认知主义”(23),不过有的时候又称为是“认知性的表达主义”(24)。两位学者主要认为,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一样,都表达了某种信念,只不过前者表达的是以“应该”为特征的信念,后者表达了以“是”为特征的信念,但是道德判断并非因为其表达了信念而能够证明世界上确实真实存在所谓的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实,因为道德判断的功能不是“描述”(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描述对象——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它只是表达一种关于“事物应该如何”的“许可”(25),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位学者的观点似乎还是一种非认知主义式的道德反实在论。 2.自然主义还原反实在论 在道德反实在论者中,除了相当一部分人是非认知主义者以外,还有一些人是自然主义者,他们主要持有以下观点:(1)“道德性质”、“道德事实”是人们在关于道德的考察中做出的不必要的假设,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只有自然性质、自然事实真实地存在于世界上。(2)道德性质、道德事实可以还原为自然性质、自然事实,道德语词可以定义为事实语词,道德判断可以改写为事实判断。在自然主义还原反实在论者中,比较典型的是G.哈曼(Gilbert Harman)。哈曼的还原论主要论述了两部分:第一,人们通常会带着某种理论给予的既定前见来考察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现象,从而得出各种结论。但是,物理学理论是可以为人们刻画关于世界的真实图景的,人们可以通过经验观察来确认自然现象,当观察给出肯定的结论时,就可以确认物理学理论是正确的,其刻画的对象真实存在于世界上。但是,人们根据道德理论得出的结论却无法通过经验观察来证实。例如,人们没有办法通过经验观察来判断行为中是否有道德性质“错误”的存在,因此既无法承认道德理论的正确性,也不能承认道德理论刻画的对象也是真实存在于世界上的(26)。第二,虽然道德性质、道德事实不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对于持有特定的道德理论从而具备某种道德视角来观察事物的人们而言,它们却又仿佛真的是存在的东西,并能够帮助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在哈曼看来,人们之所以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实际上还是诉诸还原论的结果——人们实际上是将道德性质、道德事实还原为自然性质、自然事实,然后在关于道德的观察中,只要观察到了这些自然性质、自然事实就自然会得出道德结论。例如,人们可能持有将“错误”还原为“引起不必要的痛苦”道德理论,然后在实际观察中发现有些人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不必要的痛苦,从而根据该理论得出“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一道德结论。如果说在本体层面,道德性质、道德事实都可以还原为自然性质、自然事实的话,那么就语言层面来看,自然主义还原论者不难得出结论说道德语词可以定义为事实语词,道德判断可以改写为事实判断。 3.道德怀疑论 道德怀疑论者也是典型的反实在论者,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约翰·L.麦凯(John L.Mackie)。在一般人看来,价值判断似乎确实是描述的并且也是有真假之分的——它仿佛向我们指出了世界上存在的某些客观的价值事实,如果价值判断合乎实际地描述了价值事实,那么价值判断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但是,麦凯直截了当地提出:“不存在任何客观的价值”(27),因此既然价值是不存在的,也就无所谓价值性质、价值事实,那么所有的价值判断尽管是描述的,但描述的对象都是不存在的东西,所以都是错误的判断。为了证明“没有客观价值”的观点,麦凯提出了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称为“相对性论证”,他认为道德规范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中都有不同的、多样化的表现,同样的行为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是正当的,但是在其它时期或者地区就是错误的,因此这恰恰表明在该行为中并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性质来作为人们道德认知的对象(28)。第二个论证称为“怪异性论证”,他认为假设真的存在客观的“价值”,那么这个“价值”究竟是怎样一种存在呢?我们又怎样认识它呢?我们只能说,它是一种奇怪的实体、性质等,它不同于宇宙中存在的任何其它东西,因此我们只能依靠“直觉”这种特殊的能力来认识它。过去的直觉主义实际上已经阐发了这些论点。但是麦凯认为,直觉主义的论点极为不可靠,诉诸于怪异的、无法说清楚的神秘东西的理论显得并不令人信服(29)。此外,这样一种奇怪的东西究竟是怎样与自然事物发生关系的?例如说一个行为是错误的,那么“错误”这种性质究竟是怎样与“行为”发生关系的呢?我们对此似乎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30)。通过这两个论证,麦凯在本体论意义上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实在性,从而成为一个反实在论者。 三、简要评析 自休谟以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逐步成为西方学界普遍熟知的箴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前者是否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后者,这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前期的西方元伦理学家在研究方法上受到分析哲学的影响,以探索道德语言的语义和逻辑特征为旨趣,构建出的元伦理学理论其实恰恰就是以上述问题为核心的。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前期的诸流派(包括直觉主义所批判的自然主义)都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出发,回答了上述问题:就两种判断的形式和内容而言,作为直觉主义的批判对象,自然主义认为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的形式相同,其描述的内容也具有相同性质(都是自然性质),而直觉主义则认为两种判断形式相同,而描述的内容具有不同的性质。在非认知主义的诸流派中,早期的情感主义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形式不同,前者是“描述”的,而后者是“非描述”的,而且就句子的内容而言,事实判断有经验内容,而价值判断则没有经验内容,从而将两种判断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区分开来;后期的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认为两种判断具有相同性质的内容而具有不同的形式。应该说,从两种判断的形式和内容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已经囊括了所有的可能结论。而描述主义则在对非认知主义的批判中,又重新实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更加高水平的统一,可以说,发展到描述主义后,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语言分析路径已经走到了尽头。再从大方向上对这个学科的前期发展做一个回顾就会发现,作为被批判的对象,自然主义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本质区别,从而事实判断完全可以推出价值判断,这其实是整个西方元伦理学的起点,是正题。接着,直觉主义和非认知主义分别从内容和形式方面指出价值判断的本质特征,从而导致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割裂,否认前者可以推出后者,这是反题。最后,在描述主义那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重新在形式和内容上获得了统一,并且是在更丰富的意义上的统一,这是合题。可见,前期的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以“事实—价值”问题为核心,已经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也正是因为早期的西方元伦理学以“事实—价值”问题为核心,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对道德语言的语义和逻辑特征已经做了非常充分的研究,所以在后来的40多年中,继承语言分析的方法,在进一步发展、丰富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就成为后期学者们主要从事的工作。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后期的元伦理学家更加关注道德性质、道德事实的本体论地位以及人们如何产生道德认识的问题,从而划分为道德实在论与道德反实在论两个流派。总的来看,后期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有如下特点:首先,虽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但是“事实—价值”问题依然是整个后期理论发展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只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视角下,对之予以重新阐发。例如,道德性质、道德事实是否与自然性质、自然事实一样是真实存在的?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前者是由后者构建而成还是可以还原为后者?人们是用同样的方式来认识两者的吗?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不同,既反映出道德实在论与道德反实在论及其内部诸流派的理论基础的差别,实际上也反映出他们在“事实—价值”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其次,在后期发展过程中,早期元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之间非此即彼的界限也在逐渐消失,彼此对立的流派表现出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例如,自然主义者虽然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其中除了一部分还原论者之外,依然有部分非还原论者承认“价值”的本体论地位,认为“事实”并不能完全代替“价值”。而非自然主义者也已经很少再强调“价值认知与事实认知完全无关”的观点(这一观点其实早期的摩尔就已经公开否认过)。同样,认知主义者开始意识到“价值”(特别是“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心理的独特影响,从而在强调道德的知识性的同时也重视其规范性特征,而非认知主义者则在紧紧抓住道德判断形成过程中人的心理、意志作用的同时,也注意到“道德”作为一种知识所具有的认知性特点,适时承认道德判断在某些场合下是描述性的,从而为道德推理的合法性寻找到根基。最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不同学科之间的影响日益加深,西方元伦理学后期的发展不仅表现出其内部诸流派之间的融合与交叉,还受到了其它哲学领域的影响,对科学哲学、知识论、认识论、现象学等有益成果的借鉴和发挥也越来越多,甚至还受到心理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的影响,因此后期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变得越来越广阔,早期纯语言分析的狭隘路径已然被大大拓宽。也正是因为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路径越来越宽,产生的成果日益丰富与庞杂,所以也有部分学者非常重视从事这样的工作:一方面组织相关讲座或者编纂文集,精选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向学界推介,另一方面将一段时期内的重要成果根据其研究对象予以分门别类的归类整理。在这些学者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兰道(Russ Shafer-Landau)教授,他于2006年开始每年都会编纂一卷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牛津元伦理学研究》,其中精选西方元伦理学界最近尤为值得关注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予以刊载,到2013年为止已经出版了8卷(31)。除此以外,兰道教授还于2008年主编了四卷本的《元伦理学:哲学的重要概念》。在这四卷文集中,除了第一卷精选早期西方元伦理学最为重要的摩尔、斯蒂文森、黑尔、福特、弗兰克纳、吉奇等人的作品之外,从第二卷开始,则按照研究的主要问题对相关重大作品进行分类整理,主要包括错误理论、建构主义、道德孪生地球、道德解释、道德的理性权威、道德动机等问题类别(32)。正是鉴于上述西方学界的最新动态,笔者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除了本文提到的两大重要流派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外,在后40年中,特别是最近的20多年来,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并不仅局限于“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甚至超出了很多早中期哲学家所理解的范围。米勒就在《当代元伦理学导论》中给西方元伦理学概括出了五大最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意义、形而上学、知识论和证明、道德现象学、道德心理学、道德判断的客观性(33),而其中每一类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都非常庞杂,不过限于篇幅,我们就无法在此详加叙述了。 此文经徐梦秋教授多次审读、修改。 注释: ①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页。 ②Philippa Foot,Moral Arguments,in Mind(New Series),vol.67,no.268,Oct.,1958,p.505. ③Bernard Williams,Morality:An Introduction to Ethi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2,p.45. ④Alexander Miller,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Metaethics,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3,p.139. ⑤也有部分非还原论者坚持的不是“构建论”而是“附随论”。可参见贾佳:《伦理学中的“随附性”问题研究》,载于《哲学研究》,2012年,第11期。 ⑥这类观点可参见Nicholas Sturgeon,Moral Explanations,in Essays on Moral Realism,Geoffrey Sayre-McCord e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 ⑦可参见David O.Brink,Moral Re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p.156-157. ⑧可参见亓学太:《道德的自然主义实在基础——康奈尔道德自然主义探微》,载于《哲学动态》,2011年,第6期,第72-75页。 ⑨Peter Railton,Moral Realism,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95,no.2,Apr.,1986,p.165. ⑩Ibid.,p.172. (11)Ibid.,p.176. (12)Ibid.,p.189. (13)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and Peter Railton,Toward Fin de siècle Ethics:Some Trends,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92,no.1,p.187. (14)John Mcdowell,Values and Secondary Qualities,in Essays on Moral Realism,Geoffrey Sayre-McCord e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p.168-169. (15)Ibid.,p.170. (16)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and Peter Railton,1992,no.1,pp.152-154. (17)Alexander Miller,2003,p.5. (18)Essays on Moral Realism,Geoffrey Sayre-McCord e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XI. (19)Simon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ld,Clarendon Press,1984,pp.181-182. (20)Ibid.,p.192. (21)Allan 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87. (22)Terry Horgan and Mark Timmons,New Wave Moral Realism Meets Moral Twin Earth,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91,p.16. (23)Terry Horgan and Mark Timmons,Nondescriptivist Cognitivism:Framework for a New Metaethic,in Philosophical Papers,2000,p.29. (24)例如,两位学者在其主编的论文集《摩尔之后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 After Moore(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的论文就以《认知主义者的表达主义》(“Cognitivist Expressivism”)为题。 (25)Brad Majors,Cognitivist Expressivism and the Nature of Belief,in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11,no.3,Jun.,2008,p.280. (26)Gilbert Harman,The Nature of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7. (27)约翰·L.麦凯:《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丁三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3页。 (28)同上书,第25页。 (29)同上书,第27-28页。 (30)同上书,第30页。 (31)可参见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Russ Shafer-Landau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从2006年至2013年共八卷。 (32)可参见Metaethics:Critical Concepts in Philosophy,Russ Shafer-Landau ed.,Routledge,2008。 (33)Alexander Miller,2003,p.2.百年西方元伦理学:主题与争论_自然主义论文
百年西方元伦理学:主题与争论_自然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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