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规制俘虏模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俘虏论文,规制论文,模型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规制俘虏”常用来形容被规制企业控制了规制机构政策过程这样一种经济现象[1]。从历史上看,规制俘虏理论是在与亚当·斯密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交战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这一理论最早可追溯到马克思关于大企业可以控制政府机构的观点,到20世纪60~70年代,一些具有洞察力的经济学家更为深入地开始研究传统规制的利益受众问题。斯蒂格勒和弗里兰德(Stigler and Friedland)于1962年发表“规制者能规制什么?”一文,对1912~1937年美国各州电力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研究结果,他们对政府的规制效果和规制能力提出质疑,从而使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受到了经验研究的挑战[2]。奥尔森(Olson)则用集体行动理论来解释规制当局如何被规制企业收买,如何为企业的利益设计和操作规制过程,同时他认为利益集团越小,每个成员的份额越大,就越有激励去影响规制结果[3]。斯蒂格勒(Stigler)在1971年又发表了“经济规制论”,其中心论点是,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被规制企业的利益服务的[4]。乔丹(Jordan)在对广泛的规制绩效文献进行考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他认为斯蒂格勒和弗里兰德(Stigler and Friedland)在1962年提出的规制失效论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规制是可以影响产业价格的。如在道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竞争领域,规制提高了价格、降低了竞争者的数量,而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不能改变企业价格和抑制垄断势力[5],从两个方面再次证明了规制是为生产者的特殊利益服务的观点。此后,佩尔兹曼(Peltzman)、贝克尔(Becker)、麦克库宾斯(McCubbins)等经济学家也对规制俘虏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使得规制俘虏理论的内容不断丰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拉丰和泰勒尔(Laffont and Tilor)在信息不对称假设条件下,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等手法,将规制者和受规制企业间的关系合约化,并对政企合谋对规制过程和规制结果的影响进行了模型分析,从而为规制俘虏理论的继续深化提供了开拓性的思路。
总体上看,规制俘虏的研究将利益集团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引入规制分析,尝试用经济学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政府规制的利益机制,从而打破了规制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大公无私、仁慈的假说,用事实证明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政府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及规制俘虏的产生
在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经济规制的过程中,至少涉及4个行为主体,即人数众多的消费者、政府、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从而形成“消费者—政府—规制机构—受规制企业”的多重委托—代理结构(见图1)。
图1 政府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资料来源:陈富良,王光新.政府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代理与道德风险[J].财贸经济,2004,(12):35—42.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虽然接受自然垄断企业提供的服务,却无权要求企业按照他们的意志行事,如果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那么这种状态就无关紧要,因为市场机制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但自然垄断企业一般具有市场势力,如果不加监管就很可能利用垄断价格或其他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只能运用选举权将自身的利益委托给政府(这里主要指立法和制定政策、法规的上级主管部门),并要求政府运用其政治、经济上的控制力,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约束和规范受规制企业的行为。
第二,由于政府不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需要通过授权的方式将执法权力委托给专门的规制机构,从而具体实施对市场准入、产品价格、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制过程,监督被规制企业的行为。
第三,规制机构委托企业在遵纪守法的约束条件下提供产品或服务。当然企业可根据规制机构开出的条件来决定是否进入,或在位企业也可以就规制方面的具体条款与规制机构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通过谈判来实现双方的某种均衡。
第四,企业也将委托政府和规制机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利润。
上述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之间如果具有完备的信息结构,就不会产生规制俘虏问题,但遗憾的是,非对称信息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并与行业垄断相辅相成成为产生经济租的根源。自然垄断企业正是受到这种巨额经济租金的诱惑,从而产生影响规制者决策的强烈动机,即通过与规制机构直接或间接的互动以影响规制结果,使规制决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钱贿赂,这种形式由于受到法律的制约,使得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具有心理上的压力,一般在使用中手法相当隐晦和谨小慎微;二是对规制的督察人员和规制机构员工进行未来允诺,允诺他们将来可以在受规制企业可控制的范围内向它们提供理想的职位,这种方式由于可以规避触犯法律的风险显得更具吸引力,并使规制者的利益长期化;三是私人关系;四是隐瞒规制机构的管理低效问题,以迎合规制者在任期间对于“风平浪静”的需求;五是对规制机构有影响的官员实现间接转移支付,如对竞选活动提供政治献金,拉选票等[6]。当规制者经不起以上种种诱惑时,就会出现被受规制企业“俘虏”的现象。
当然,消费者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也会产生同样的动机,但由于这个利益集团过于分散,巨大的集团利益分散到每个个体身上就显得微乎其微,使他们很少有激励聚集力量对规制者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受规制企业却具有左右规制决策的强烈动机,特别是在我国垄断性行业政企不分情况比较严重的条件下,具有规制职能的政府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与其所属企业几乎是一致的,即便目前我国的体制改革正在力图实现政企分开,但除非产权明晰,否则他们之间仍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可能出现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之间的合谋现象,由此导致规制过程难以符合公众的利益。所以我国学者余晖认为,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分散的消费者利益集团在长时期内成为规制博弈的输家[7]。
综上所述,规制俘虏既存在主观基础,也存在客观基础。从主观基础上看,任何利益集团即或是政府机构,由于都是由理性人组成的,作为理性人就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这种主观动机很可能使规制者受到多种形式的诱惑,也很可能鼓励被规制企业以各种可行的手段去影响规制者的决策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偏离;从客观基础看,规制机构作为游戏规则的执行者和制定的参与者,拥有很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无法有效的辨识其行为中的缺陷,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不良运用形成了规制俘虏的客观基础。
三、规制中多重委托—代理问题的模型分析
本文将政府视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因而即可将图1中所描述的四重结构简化为“政府—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三者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采用拉丰和泰勒尔(Laffont and Tilor)提出的多重委托—代理规制优化模型[8],系统分析了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合谋的可能性,以及政府为了防止这种合谋行为所进行的博弈过程。这里假设政府、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三者都是风险中性的,则该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描述如下:
(一)总福利函数
1.设企业的产量为q,θ为企业的单位成本,e为企业的努力水平,Ψ(e)为企业努力的成本或负效用,则企业的成本为:
C=(θ-e)q
式中,θ由企业外生的技术特性所决定,e由企业内生的努力程度所决定。当企业的努力水平e=0时,企业的成本为C=θq,当企业的努力水平e>0时,企业的成本将相应降低。企业的努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规制机制的影响,例如在回报率规制条件下,由于全部成本都能通过价格回收,而且成本的节约不会使企业受益,成本的增加也不会使企业受损,因此企业对提高努力水平几乎没有积极性;而在价格上限条件下,企业成为成本节约的剩余索取者,即每节约1元成本,企业就增加1元净利润,因此企业对提高努力水平的积极性就很高。
为了刺激被规制企业提高努力水平,政府需要对被规制企业的努力成本Ψ(e)提供转移支付t,在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应有t=ψ(e),即政府仅根据企业付出的努力进行支付,而不允许受规制企业获得任何超额利润,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政府无法做到这点,因此允许企业获得的效用或租金为:
U=t-ψ(e)≥0
2.设规制机构从政府获得的收入为s,s[,m]为规制机构的保留收入,因此,规制机构在监管受规制企业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效用为:
(二)信息分布
为简单起见,假定只有两种类型的企业,低成本(高效率)企业的成本参数为θ[,1],企业为该种类型的概率为v,高成本(低效率)企业的成本参数为θ[,2],企业为该种类型的概率为1-v;规制机构从企业获得的成本技术信息为σ,σ为真(即σ=θ)的概率为τ,σ为假(σ=Φ)的概率为1-τ。
在规制过程中,规制机构要定期地向上级政府提交规制报告γ,如果规制机构从企业那里获得的成本技术信息为假(σ=Φ,概率是1-τ),即它没有了解到受规制企业的真实情况,则只能如实汇报(γ=φ);而如果规制机构从企业那里获得的成本技术信息为真(σ=θ,概率是τ,τ被认为可以由规制机构的调查经费预算决定),即它了解到受规制企业的真实情况,那么规制机构就有两种选择:一是公正地向上级政府和公众如实汇报(σ=θ,γ=θ);二是与受规制企业合谋,谎称信息调查没有取得结果(σ=θ,γ=Φ)。由此,规制机构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为γ∈{θ,Φ}。
综上所述,企业技术类型的信号分布状态及规制机构与企业合谋的可能性如表1所示。
(三)博弈步骤
从表1可以看出,政府观察不到θ,也观察不到σ,能得到的是规制机构的报告γ,以及事后企业的成本C、产量q或价格p(q)。在这一基础上,博弈的行动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企业知道自己的θ,规制机构得到σ,政府了解了企业的类型范围θ∈{θ[,1],θ[,2]}并得到规制机构的报告γ,概率分布是共同知识;
第二,政府为规制机构和企业设计激励方案s(C,q,γ)和t(C,q,γ),以最大化期望社会福利EW;
第三,规制机构有可能和受规制企业私下制定合约;
第四,企业选择努力水平e;
最后,政府按照规制合约的规定,对企业提供转移支付t。
(四)规制者与企业无合谋条件下的规制设计问题
在规制机构与企业没有合谋的条件下,受规制企业对规制机构没有影响,规制机构会如实向政府汇报企业的情况,因此政府与规制机构面对的信息结构是完全一样的,这相当于委托—代理链条的缩短,政府与规制机构可以视为一体,只不过政府要向规制机构支付其保留收入s[,m],社会成本为(1+λ)s[,m]。此时的规制优化问题要讨论两种情形,一是规制机构和政府获得了受规制企业的真实信息(σ=θ),这相当于完全信息下的规制设计问题;二是规制机构和政府无法获得受规制企业的真实信息(σ=Φ),这相当于非对称信息下的规制设计问题。
1.完全信息条件下(σ=θ)的规制问题
当政府拥有完全信息时,企业的参与约束条件为:
由于政府与规制机构的信息结构相同,所以λV=0。利用一阶条件:
式(4)说明努力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式(5)中的η=-(dq/dp)/(q/p)为需求弹性,说明价格是由拉姆塞公式给出的。
2.非对称信息条件下(σ=Φ)的规制问题
在无合谋的情况下,由于政府了解企业类型的范围,即使存在非对称信息,也不会向高成本企业让渡租金,但为了防止低成本企业谎称自己是高成本的,除了需要保持参与约束条件(2)和(3),还要附加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其中,条件(3)和(6)是紧的,条件(2)和(7)分别可以从条件(3)和(6)推出。条件(3)的含义是不允许高成本企业获得任何租金,因此可写为:
U[,2]≡0 (8)
条件(6)的含义是为了刺激低成本企业提供高努力水平,其效用不得低于政府给予高成本企业的净转移支付与低成本企业努力负效用之差,于是有:
因此规划问题在式(8)和式(9)的约束条件下可进一步描述为:
(五)规制机构与企业有合谋条件下的规制设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获得的租金减少(贿赂是有成本的),但规制者与企业仍然能够取得双方共赢的局面。
为了防止规制者受贿,政府必须向其提供高于保留收入s[,m]的收入s,补贴其因说真话而损失的潜在收益,因此有:
考虑企业是否向规制者提供真实信息,并将(13)式作为规制者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纳入总福利目标函数,有:
利用一阶条件,除了可以推出无合谋、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一般结论外,由于:
因此推出,规制者与企业的合谋降低了总社会福利。
四、防止规制俘虏产生的基本手段
根据模型分析的结果,我们得到了一些结论,受这些结论的启示,本文提出了防止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实现合谋的基本手段,这些手段通常与加大规制俘虏的交易成本、减少腐败行为的既得利益密切相关。
(一)破坏合谋产生的条件
模型分析中的式(14)表明,除非撤销对低成本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式(9),使其租金为0,否则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的合谋将会使,从而降低总社会福利。这种合谋的根源在于经济租金的存在,而合谋的条件则在于规制者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和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让渡经济租金是政府激励低成本企业努力经营的必要管理方式,所以防止合谋的主要手段可以侧重在破坏其产生的条件上。
1.减少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当规制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时,它就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器,如果政府对规制机构的行为不加干涉和审查,规制机构就可能滥用行政权力或者不作为,并与受规制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因此,为了防止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合谋,就需要降低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为此,可选的方法之一是将规制机构的权力分散化,加大规制俘虏的交易成本和败露风险。如价格规制方案的制定要由政府、规制机构、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协会等共同参与,由于参与者代表了不同集团的利益,因此便可通过他们之间的互相制衡,弱化规制俘虏的可能性。
2.降低委托—代理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尽管政府规制过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但随着规制期限的延长,政府观察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行为的机会将不断增加,使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隐匿信息的成本相应提高,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是这种时间的作用必须与政府采取的管理方式相结合才能生效,因此需要规定公开、透明的规制程序,加大对被规制企业的监督力度和审计力度,实行有广泛公众参加的费率听证会制度等。除此之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可采取特许投标方式引入事前的竞争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迫使进入企业在竞标的过程中显示成本信息,降低信息优势,租金的减少本身就会弱化合谋的可能性。
(二)激励与惩罚并重
对此,政府对规制者可采取恩威并重的措施。
1.对规制者实行激励。正如模型分析所显示的那样,为了防止规制机构被收买,政府也要像激励企业提高努力水平那样向规制机构支付一定的租金,使其收入高于保留收入,从而减少规制者被俘获的动机,这种做法类似于高薪养廉机制。不过,实践中高薪养廉是否能够奏效还是很有争议的,关键是很难确定对规制者进行激励的尺度。虽然本文的模型分析给出了激励式(13),但这种理论模型的意义仅在于提供思路,具体措施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2.加大惩办腐败问题的力度。由于合谋的非法性,一旦揭穿,规制者的下场也将是不堪设想的,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在激励规制者说真话的同时,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便对合谋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三)甄别企业的成本类型,区分企业的业务类型
模型分析中的式(10)和式(11)表明,政府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得不向低成本企业让渡部分租金(见式(9)),但这样做将会相应降低高成本企业的努力水平和供给水平。因此,政府规制过程中应尽可能的甄别企业成本类型(即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也应对企业内部的业务类型加以区分,这样做可以减少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进行合谋的范围,以免盲目地加大政府为防止合谋所付出的规制成本。
1.提供合同菜单,甄别企业类型。为了分清企业的类型,政府可以采取提供多种规制方案(即合同菜单)的管理方式,通过企业对规制方式的自主选择,辨别企业类型。如政府可提供回报率和价格上限两种规制方案供企业选择,高成本企业将会选择没有任何风险的回报率规制,这种规制由于不会产生经济租金,防止规制俘虏就不会成为政府的重点工作;而低成本企业将会选择含有潜在超额利润的价格上限规制,此时政府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合谋。通过这种分离均衡,可有效地降低政府的规制成本。
2.区分业务类型,实行分类治理。一般的政府规制大多会考虑被规制企业的总体预算平衡,而对企业的业务类型不加区分,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规制操作比较简易可行,但带来的问题是忽略了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本质差别,使在位垄断企业容易采用内部交叉补贴的行动策略加大信息的不对称和抵制竞争环节上的进入者。为应对这种情况,可将企业的业务分为基本类、潜在竞争类、竞争类等几大类别,针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规制管理。对于基本类实施较严格的规制,对竞争类实施放松规制,对于潜在竞争类实施融合型的规制,通过这种分类治理,将被规制企业的竞争性业务推向市场,市场机制将会大大降低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进行合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