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分割及对策_养老保险论文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分割及对策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分割及其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我国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实行“地方统筹、地方管理”的体制而使各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呈现出相互隔离的“地方分割”状态,即:各地方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地方居民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巨大、地方之间养老负担不公平。这种地方分割使基本养老基金难以在地方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功能。要消除养老保险的地方分割,必须建立新的全国统筹的、全民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来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分割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能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地方分割,有利于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被割裂开来,必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地方分割,阻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最终必然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各地区社会、政治整合度差,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出现;基本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成本难以降低,造成资源浪费;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

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分割的现实,迫切要求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推进各地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模式。该制度框架安排如下:

目标覆盖对象,中国全体老年人。中央政府应为这一养老保险支柱建立制度框架,中央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纵向垂直管理,两者是决策、监督与执行的关系。资金主要来自当期的国税收入、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财务机制,采取随收即付模式,实现年度平衡。全国统筹、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各地方必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做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全国统筹、随收即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柱与自愿性的其他养老支柱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养老金制度支柱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起主要责任;在自愿性的其他养老支柱中,政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尤其是不承担直接的财政责任,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它们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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