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芹[1]2003年在《TRIPS协议第31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限制专利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历来是各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争议的一个焦点。但是,GATT一百余个成员国签署的TRIPS协议过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致使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强制许可制度以解决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这种状况引起国际社会对TRIPS协议第31条的广泛关注,纷纷指责该条款的不足。 本文分别从几个不同的侧面分析TRIPS协议第31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改善途径。首先,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回顾表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普遍存在于各国专利法中,是各国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次,TRIPS协议立法史的分析显示:由于技术大国的肆意操纵,TRIPS协议没有适当地平衡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的利益,对使用专利强制许可作过度的限制。再次,有关TRIPS协议第31条的两起国际争端表明:由于TRIPS协议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严格限制而且表述模糊,发展中国家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时总是受到发达国家的干预和威胁。这可能加剧TRIPS协议自身的不平衡,使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此外,法律经济学分析表明:强制许可制度是克服专利制度弊端、降低专利制度成本的重要手段,过度保护专利权、限制强制许可制度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成本。在专利国际化的背景下,过度强化专利保护未必增加总体的经济效益,但是,会导致财富由穷国向富国转移,加剧当今各国贫富悬殊的状况。最后,本文针对TRIPS协议第31条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本文的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澄清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困惑和误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中国修订专利法、制定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规则以及制定今后在相关论题上的谈判策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TRIPS协议第31条研究本文共分五章。导言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具体对象、研究成果的意义以及论文的体例。本文在第一章对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史作了全面的回顾,并分析强制许可制度在T班PS协议出台前在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的发展情形。历史的回顾表明:强制许可制度己有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曾经在各国专利法中广泛存在。此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专利技术,而不是只适用于药品专利。第二章全面回顾TIUPS协议、尤其是T班PS协议第31条的立法史,阐明T犯PS协议没有平衡地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而是过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严格的限制。第叁章分析美国与南非、巴西等国因专利强制许可产生的实际争端。这些案例表明:T犯PS协议的不平衡致使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强制许可制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第四章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阐明专利制度会引起巨大的经济成本,而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减少这些成本。同时,在专利国际化背景下,强制许可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T犯PS协议过于保护专利权、限制强制许可会导致财富的逆向转移,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最后,本文第五章提出了完善T班PS协议第31条的若干途径。首先,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应灵活地解释TRIPS协议,从而澄清第31条的不明确之处:其次,由WTO的成员国通过条约修订程序修改TRIPS协议第31条,减少对使用强制许可的限制,简化颁发强制许可的程序,从而克服和纠正T犯PS协议第31条的不足。
杨军[2]2006年在《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国际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能促进技术创新,制药行业的专利尤其如此。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药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因而必须能够为全体人民所获得。但是药品研制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很容易被仿制,从这一角度看,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状况的改善。专利制度决非完美。专利制度使制药企业可以决定药物的价格高低,通过专有权,收回其研发投入和承担商业风险的成本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当制药厂的所有商业成本、商业风险和商业利润都成为药物定价的考虑因素时,药物的价格将远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这会使相当多的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病人,没有能力购买某些药物,因而产生药物的可及性问题。当某些致命疾病没有更便宜的替代药物可供选择时,制药商的利益与公共健康、制药商以高额利润承受巨大风险的商业需要与贫穷患者的健康权之间的矛盾将变得异常尖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的规范体系范畴,由于其复杂性也使得TRIPS协议成为WTO框架下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在TRIPS协议下,所有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负有对药品及其制造方法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TRIPS协议因此对全球医药科技的研发、医药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医药产品不同于一般的财物,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判断药品的地位,例如医药品质与种类,因此需要由国家监督和管制以确保医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医药产品的取得与人类公共健康的维持及生命的延续休戚相关,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人民感染疟疾、肺结核及艾滋病(HIV/AIDS)等的情形极为严重,特别是其数百万人民无法取得艾滋病药品的跨国界公共健康危机,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切,并迫使健康问题成为WTO框架下极为重要而迫切的贸易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相关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及众多发展中国家极力倡导优先考虑公共健康政策的背景下,美国及欧共体开始改变其原有政策,转而正面处理发展中国家对公共健康的关切。TRIPS理事会于2001年6月首度于公共健康框架下讨论知识产权议题,更史无前例地通过有关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议题的特别宣言,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使TRIPS协议与药品取得问题的国际争议获得突破。尽管《多哈宣言》的达成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重大胜利,但是寻求具体解决方案的道路仍然十分艰苦。围绕《多哈宣言》第6段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发生了激烈争论。直到2003年8月30日, WTO理事会才勉强通过了《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虽然该《决议》是为了落实《多哈宣言》而制定的,但一直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批评,认为方案内的机制过于繁冗和缺乏效率,令有能力低价生产仿制药的厂商无从入手。2005年12月6日,WTO总理事会批准了TRIPS理事会关于对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报告,将一事一议的“豁免”方式改为限期内对TRIPS协议的最终修改,使《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该修改TRIPS协议的决议也同样遭到一些健康主管机构、药品生产厂家、非政府组织(NGO)等的批评,认为该制度并无实质上的进步,只是把2003年8月30日的“临时解决办法”变成了对TRIPS协议的修改,并认为该制度程序过于复杂,使这套制度的实施十分困难。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以来,在WTO框架下回应国际健康与发展作出了重要决策,其为医药专利与公共健康间的平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确定性,对其间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思路。本文将以此议题为研究中心,论述在TRIPS协议专利医药规范下,解决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与药品取得问题的一些策略,以供相关决策者参考。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药品专利保护与健康权的冲突》主要论述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的矛盾以及药品专利保护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本章指出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私权属性,而且具有人权属性,并着重介绍了相关国际条约中关于健康权的规范,明确了国家根据相关人权公约维护健康权的义务,指出药品可及性是实现健康权的基本保障并论述了健康权的实现标志。本章随后指出在知识产权与人权发生冲突时人权优先,强制许可有助于克服药品专利保护的弊端。针对关于药品专利保护对研发、创新、贸易和投资以及技术转让的影响的争论,本章也一一加以分析,指出弱化药品专利保护并不必然对研发、创新、贸易和投资以及技术转让造成负面影响,并进而认为发展中国家将健康权置于财产权力之上是正当的。第二章《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演进》在上一章论述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基础上,回顾了专利制度由特权发展为私权的历史进程,指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几乎在所有国家广泛存在。在各国看来,授予专利垄断权是为了奖励发明者,而强制许可制度则是为了克服专利垄断权的弊端而设。专利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相辅相成,强制许可的发展史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专利制度的发展史。本章还介绍了强制许可纳入《巴黎公约》的整个进程以及TRIPS协议出台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发展情况。本章随后简要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专利保护的立场,指出强制许可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获得必要技术、满足本国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手段。第叁章《TRIPS协议关于医药专利及强制许可的规范》回顾了TRIPS协议出台过程中的针锋相对,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所持的立场大相径庭,这也是二者在医药议题上产生冲突的主要根源。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发展及公共健康的考虑更为重要。虽然TRIPS协议中也纳入了强制许可的规定,但适用条件相当苛刻,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协议仅仅是发达国家及其制药公司掌控医药市场利益的反映。虽然TRIPS协议中存在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但是这些例外条款不仅在适用上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且条款本身的措辞大多含糊不清,发展中国家为了防治本国传染病的需要,在药品专利问题上援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以采取措施降低药品价格时,往往遭到发达国家的抵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做法违背了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它们的知识产权。第四章《医药专利相关案例及评析》主要介绍了自TRIPS协议生效以来,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与TRIPS协议相关的医药专利与健康维护的争议典型案件,包括美国与南非、美国与巴西有关“艾滋病药品争议案”、印度有关“医药产品及农化产品专利保护案”。除了美国与巴西欲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方案之外,美国与南非的争议更是国际社会普遍回应发展中国家医药取得困境的首例,该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并具有深远影响力。另外,美国政府与拜耳就Cipro专利的争议反映了美国对强制许可政策的两面性,同样值得关注。第五章《TRIPS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成果及展望》主要介绍《多哈宣言》的诞生过程,并就《多哈宣言》的主要内容、法律意义进行了论述。本章指出,虽然《多哈宣言》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领域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澄清,但同时也有局限性,其并没有根本解决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之间的冲突。围绕《多哈宣言》第6段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发生了激烈争论。各方对解决方案应采取的法律途径、疾病和药品范围、药品进出口受益国的资格以及防止贸易转移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着严重分歧,因此直到2003年8月30日,WTO理事会才勉强通过了关于《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本章还对TRIPS理事会关于公共健康问题讨论的新进展进行了介绍。第六章《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问题的方案》首先探讨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合理定位,指出专利保护是手段而不是目标,分析了专利保护的成本,并认为应该用公平与正义的理念重新配置药品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问题的十条思路:延展最不发达国家医药专利过渡期间、实行强制许可、成员方暂停诉诸WTO争端解决、允许平行进口等,并一一进行了评析。第七章《中国的公共健康危机及应对策略》首先介绍了中国的药品专利立法情况以及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并就解决中国的公共健康危机和药品可及性问题提出了相应思路。
刘雪凤[3]2011年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视角下NGO功能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结构功能主义为分析框架,研究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背景下知识产权NGO功能问题,以探索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推动力和作用机制。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作为一个政治系统,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自身结构发生相应的改变,以维护整个知识产权系统的均衡。这些新兴结构承担着与以往结构不一致的功能,结构的变化表现为非国家行为体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与执行中的兴起,包括跨国公司及其行业协会及以NGO(包含跨国NGO)为表现形式的全球公民社会。本选题研究知识产权NGO的功能,主要观点表现如下:第一,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NGO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公共产品供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并具现实可行性。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的全球化,知识产权议题由于其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最终被纳入国际组织重要谈判的日程。由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国际组织失灵的存在,知识产权NGO日趋活跃于全球知识产权领域、参与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多种途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执行与调整。知识产权NGO参与国际事务,目前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和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第二,知识产权NGO从叁个层面上发挥着功能:系统层次、过程层次和结果层次。系统功能是指知识产权NGO能促进政治结构分化、推动政治社会化以及实施政治交流,使得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这一政治系统的维持和适应功能得到实现。过程功能是指NGO向主权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利益表达和整合,提出政策议题;提供政策备选方式,影响方案选择;推动或阻碍政策执行;促使政策调整与修改;启动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结果功能是指知识产权NGO的行为对整个知识产权系统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正负两个方面:它们在维持系统的均衡、保护基本人权、提高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合法性、提高发展中国家福利的同时,增加了社会冲突、侵蚀了主权国家的概念。第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NGO发挥着一定积极功能,但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尽管我国知识产权NGO与跨国知识产权NGO在影响力、发展程度、自治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我国知识产权NGO有了一定的发展并起着积极作用。以行业协会为例。他们实施行业知识产权自律、向公众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向政府提供建议、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等领域发挥了独特的功能。由于存在制度、管理方面的缺陷,我国知识产权NGO面临着进行制度建设、淡化行政色彩、加强自治能力、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能力等方而的问题。最后,结论和展望。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知识产权NGO是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重要参与力量,要正确对待知识产权NGO的角色定位问题,他们是咨询者、参谋者,而非决策者。他们拥有发言权,但不是决策权。决策权始终掌握在受成员国驱动的国际组织手中;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NGO的功能是两面性的,正功能和负功能并存,在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系统均衡、促进其适应环境变化的同时,增加了系统内要素的冲突、带来了不安定因素;NGO发挥进程中必须克服内在缺陷,如正当性、合法性、代表性等方而的问题,必须寻找有效策略才能通向善治之道,应该从知识产权NGO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构建有效策略。本文创新点在于:其一,引入一种新的分析框架——政治科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来研究全球知识产权系统,探索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背后的运作规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推动力及其运作机理;其二,推进交叉学科研究,引入政治学、政策分析、行政管理等学科内容,拓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范围。从知识产权NGO功能一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中的权力分配与运作;其叁,对知识产权NGO这一新兴结构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探索了其功能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吴佳熠[4]2011年在《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在TRIPS-PLUS协定下对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文中认为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也不断关注并完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来阻碍创新和损害公共利益,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随着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视和积极实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将注意力转到了在双边自由贸易中通过增加TRIPS-PLUS条款来限制强制许可的使用。它们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条款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迫使部分发展中国家无形中就提高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论文分别介绍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TRIPS-PLUS协议和药品的可及性的概念,总结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药品可及性的影响,剖析了TRIPS-PLUS产生的背景,随后分析在wTO背景下TRIPS协议第31条、《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协议》和《TRIPS协议修正案》的内容及影响。其次阐述TRIPS-PLUS协议的含义、内容,指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协议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影响,通过分析美国与约旦、中美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中所含有的TRIPS-PLUS条款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的影响,指出我国作为大量依靠仿制药品的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目前的公共健康现状,结合我国目前强制许可现状,分析在国内立法及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条约时,必须注意不要盲目地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协议,审慎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为数据独占保护设置限制条件,保留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TRIPS协议允许的弹性条款,使保护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相适应。
赵净[5]2011年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文中提出自从1981年第一例艾滋病在美国确认以来,就以迅猛的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着。到2007年10月底,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223501例,死亡报告22205例。而艾滋病最严重的南非,4800万人口中有550万人都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也就是说,9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了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癌症、糖尿病等都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2010年刚露头的几乎能抵抗所有抗生素的“超级病毒”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专利权所有人的私人利益应该予以保护,但是受到病痛折磨、生命濒临灭亡的无数生命更应该值得我们珍视。那么面对如此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从药品的角度来说,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它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威强制授予其他制药商生产仿制药品的权利从而以较低廉的价格为患者提供仿制药品。那么强制许可的概念是什么,又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会带来什么样的正面和负面作用,世界各国对此又是持怎样的看法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特点以及该制度的构建原则。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变迁,主要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叙述的。第叁部分主要讲述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经典案例,并分析了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从社会负担原则、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补偿费用、使用范围等方面对其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分析。
李娜[6]2008年在《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及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些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由来,是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越来越频繁的公共健康危机中,高昂的药品价格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的患者不能获得基本药品的最大障碍,发展中国家由于基本药品的匮乏,无法控制危机的蔓延和生命的损失。而越来越趋于严格宽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需要设计专利制度的自由,这更加重了药品获得的困难。WTO于2001年通过的《多哈宣言》以及2003年的《多哈宣言第六段执行决议》及之后对于TRIPS协议的修改,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同样面临着公共健康危机的挑战。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在TRIPS的框架下更好地维护公共健康权,同时也尊重药品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本文着眼于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冲突的协调问题,对冲突的形成原因和协调途径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分析了TRIPS协议及其之后有关国际文件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协调措施,并提出对我国的法律对策建议。文本第一章对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概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介绍,同时介绍了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起因,并且借由介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冲突情况如南非与美国之间的争端,美国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的情况探讨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各种情况。最后对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进行本质分析,并介绍了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般途径与方式。第二章首先介绍TRIPS协议的发展历程,随后探讨了TRIPS协议关于药品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健康权实现的影响。说明由于该协议对药品专利的高标准的保护,贫困国家的药品可及性一再减弱,这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起来与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争取对TRIPS协议的修改。第叁章介绍了后TRIPS时代,在平衡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问题上WTO体系内的新发展,包括多哈回合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决定》,以及对《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同时对这些文件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讨论。第四章对在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关系进行了思考之后,得出公共健康权这一不可扬弃的基本人权不应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减损的结论。随后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在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问题上的规定,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并对我国维护公共健康权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方岩[7]2005年在《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文中指出在大规模流行性疫病频频发生的今天,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降低药价、用以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一大利器。由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牵涉多方利益,围绕其展开的争议和斗争也相当激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专利体系中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研究药品专利保护的强制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目前,国内外论述强制许可制度的文章已有不少,但大都侧重于论述其作为平衡公权及私权利益的工具及实施的意义。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介绍和研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发展和现状,更多着墨于对制度的法律对比分析,以探索其应用和操作的空间。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国际立法规定,包括其历史渊源和最新发展,揭示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脉络。强制许可作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平衡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私权的工具,经历了皇赐特权、国内法保护及国际保护阶段,并以不同形态存在。现代意义的强制许可制度在《巴黎公约》中确定,在TRIPS协议中得到发展。最新的WTO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发表的《关于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专门针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作了解释和修订,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最新发展。 第二部分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立法规定进行了具体法律分析。通过对Trips协议、《关于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的宣言》和《<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综合分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和适用范围,由此揭示了协议、宣言和决议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展的进展和局限之处。中间穿插了两个发展中国家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公共健康危机而引发争议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对于全面认识和运用、操作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 最后,文章在第叁中介绍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途径暨发展中国家的对策,从立法及经济学等不同角度,提出了对改进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平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人类社会造福的建议。
岑建丹[8]2017年在《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中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第31条对强制许可制度做了一系列条件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应对艾滋病、疟疾、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面对高昂的垄断专利药品价格,无法获得药品解决公共健康危机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经过发展中国家在多边体制的积极争取,在多边体制下先后通过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简称《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修订TRIPS协议议定书》,确立公共健康权优于药品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确立了新的便利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制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便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向区域或者双边,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具体在国际投资领域来说,强制许可的保护标准的提高主要是通过对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减损性的具体限制,缩减其灵活性,将强制许可制度与间接征收挂钩,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模糊性规定适用于强制许可,投资者面对东道国授权强制许可引发的争议提起投资仲裁机制保护其投资。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标准的提高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对强制许可的客体作为“投资”进行保护,并运用国际投资规则对其适用实现。而在国际投资领域提高强制许可的适用标准,又会抵消《多哈宣言》以来多边体制下新确立的强制许可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便利,再次产生公共健康权与知识产权的失衡;高标准的强制许可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传导下产生全球棘轮效应,最终还是会在多边层面上确立更高标准的强制许可制度;双边或者区域下高标准的强制许可与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产生一定的冲突。为应对上述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领域适用产生的问题,中国应该从强制许可的客体、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领域适用的基本问题”。该部分对强制许可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发展进行明晰,强制许可的客体属于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强制许可才获得际投资规则的保护。直接引出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领域适用的问题,即投资协定对强制许可的授权条件进行了直接限制,减损TRIPS协议第31条对强制许可规定的授权条件;国际投资规则中的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投资仲裁机制对强制许可的适用,从而间接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第二部分“国际投资之实体规则对强制许可的适用限制”。该部分分析了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对强制许可的适用限制。在间接征收方面,从国际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的叁个标准,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违反投资者合理期待、政府行为的性质作为基础要件,分析了强制许可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再从强制许可的各项条件产生的影响,结合间接征收的叁个阶段进行分析,即是否达到“夺取”,是否提升到间接征收的水平,强制许可措施的性质或目的入手进行分析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要件。在公平公正待遇方面,从投资者产生合理期待的事项、东道国有关强制许可法规的透明度、强制许可补偿费上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的适用限制”。该部分分析了由于强制许可的客体属于“投资”,同时TRIPS协议第31条也对强制许可进行了直接规定,从而会产生投资仲裁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冲突。投资仲裁庭对投资协定中有关强制许可规定分析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时,往往是参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许可的限制性的规定而不是TRIPS协议第31条的相关规定作为解释的标准,会提高强制许可标准的适用。同时投资仲裁庭对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会缩减TRIPS协议给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忽视发展中国家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第四部分“强制许可适用于国际投资对TRIPS体制的挑战”,阐明了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是发达国家在《多哈宣言》以来无法在多边体制内提高强制许可保护标准而转向区域或者双边,这种高标准的保护,又会抵消《多哈宣言》以来的新确立的强制许可制度对公共健康权优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使得发展中国家再次对专利权进行高标准保护而无力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这种高标准的保护,又会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传导,形成棘轮效应,最终会导致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更高的标准。这样的高标准的强制许可又与TRIPS协议第31条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第五部分“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中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通过以上分析“投资”客体、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借鉴当前新的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对以上规则的改进,建议中国在谈判缔结投资协定时,应该注意限制强制许可客体、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的适用。
付岳[9]2014年在《TRIPs框架下专利权限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权以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但是,一味的维护专利权的垄断利益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利权限制制度即是限制专利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也是各个国家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限制制度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争议的焦点。但是,由GATT一百多个成员签订的TRIPs协定过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的限制规定的较为严格,致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利用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条款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在TRIPs签署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常常作为申诉方对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制度进行申诉,认为发展中国家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不符合TRIPs的相关规定。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条款并充分利用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弹性条款,保护自身利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断的完善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本文分别从四个方面分析TRIPs框架下的专利权限制问题,并针对我国的专利限制制度提出改善的途径。第1章对专利权限制的基础理论作了简单的梳理,并且简单的概括了TRIPs框架下专利权限制的表现,第2章先从WTO下涉及TRIPs专利制度案件入手,对涉及专利权限制的具体方面进行论述,包括对专利权利内容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对滥用专利权的限制叁个表现方面。第3章分析TRIPs中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的不平衡性的根源及其后果,使得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第4章针对TRIPs中专利权限制条款提出修改的建议,并结合我国的《专利法》,作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权利限制的建议。
张宁[10]2005年在《TRIPS协议下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由于艾滋病、疟疾等世界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日益突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简称为TRIPS)所设立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与公共健康危机下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已成为目前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因为,一方面医药品价格昂贵,需要有专利保护的手段来促进医药行业的研究和发展;另一方面,面临各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需要大量的廉价药物来防治。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的需求更大。因此,是否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已成为各国所关心的问题。 笔者认为TRIPS协议所设立的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标准过高,造成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药品的获得。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必需的药品,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途径。事实上,从TRIPS设立之初到通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再到《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总理事会决议》,成员国一直在寻找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新的平衡。发展中国家获得可支付药品的途径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在这一探索的过程中,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占了其中很大的部分。 本文恰是抓住了当前这一热点问题,试图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TRIPS协议下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同时结合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第15条第C款的有关争议案和发生在发达国家中2001年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引发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案以及美国与巴西涉及到强制许可的贸易争端案进行实证分析,来透视TRIPS协议下关于强制许可规定的内涵以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进一步加深TRIPS协议下对药品专利保护的认识,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和进行TRIPS协议的新一轮谈判以及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思路。 全文的写作,从五个方面来展开。
参考文献:
[1]. TRIPS协议第31条研究[D]. 林秀芹. 厦门大学. 2003
[2]. 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国际协调机制研究[D]. 杨军.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3].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视角下NGO功能研究[D]. 刘雪凤.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4]. 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在TRIPS-PLUS协定下对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D]. 吴佳熠. 复旦大学. 2011
[5].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D]. 赵净. 郑州大学. 2011
[6]. 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及协调研究[D]. 李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D]. 方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中的适用问题研究[D]. 岑建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9]. TRIPs框架下专利权限制问题研究[D]. 付岳.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10]. TRIPS协议下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 张宁.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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