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定恒产,民间投资增信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恒产论文,信心论文,民间论文,人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吸引了全国人民的注意,其《物权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更是一“法”激起千层浪。对跃跃欲试的民间投资者来说,不啻是一份新年厚礼。
本次《物权法》草案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和范围。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物权”的概念,而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也只规定了几种与物权相关的权利。《物权法》草案提出了“物权”,规定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另外,公有、私有财产实行一体保护。民间资本的“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是民营投资者心中难言的痛,民营不如国有、国有不如外资的投资环境是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民营投资过于集中在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较小、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附加值较低的传统产业和一般服务业。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无疑是及时雨,为民营投资疏通了法制渠道。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法通则》虽然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没有对私人财产提出保护,其财产范围很窄,更不用说私营企业财产。根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法律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也同样保护私人所有权。在保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方面,《物权法》草案一视同仁。
可以打消有产者持续投资的顾虑,保护私人财产能够安定民心、稳定社会,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这表明私人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与国有、集体财产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表明私人投资取得了与国有等资本一样的待遇,民营经济与国有、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对于私人投资,国家有法律明确保护,在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合法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都可以大胆投资,这是一种权利,可以依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受不能确定,很难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予以保护,无疑给众多民营企业家吃了颗定心丸。
由于我国以往没有《物权法》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不少民营企业家,不敢公开自己的财产,也不敢把企业做大,怕出名,有的企业家甚至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减少在国内的投资。
《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确定了交易的前提,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各类财产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有关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法律很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现实中对民营投资侵害最多的往往是政府部门的“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因此,一些私营业主不怕税,就怕费。
政府鼓励民间投资,但在如何推进民间投资方面力度不够,措施不太到位。如果在法律、政策方面能够准备得充分一点的话,我国的民营投资会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