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不完善,刑事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借助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东风,会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产生事半功倍之效。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先进经验,根据调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 刑事被害人 救助制度 建议
一、我国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概述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当前,我国只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笼统地规定了加害人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通过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很难得到真正实现。习近平同志的十九大报告将“精准扶贫”逐渐上升为国家扶贫政策,全国各省市地区虽积极响应中央号召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等方式确立了对经济困难刑事被害人加强救助的措施,但效果并不显著。
二、四川省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
在四川宜宾、泸州、广元、巴中等地区,笔者通过走访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扶贫移民局等,对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
(一)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建立
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我国扶贫工作要注重六个精准[1]后,宜宾市检察机关与宜宾市扶贫移民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2]开启了我省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大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为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进行深入融合,助力保障脱贫攻坚取得实效,省检察院与省扶贫移民局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3],从工作衔接、持续帮扶等方面作出规定,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式确立。
(二)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之实施
针对救助机关集中于检察院难以及时救助及救助标准不明等现状,我省所有检察院都与同级扶贫移民部门联合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同时满足精准扶贫建档对象和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线索移送、定期联系及救助情况通报。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实施国家司法救助3110人(含建档精准扶贫户884人),发放救助金2800.2万元[4]。此外,检察机关还为一些未成年人、老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办理低保、社保,发放残疾证,解决就业,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利。
三、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规定较少,仅于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作出规定,无相应的单独立法,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惩罪犯和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而精准扶贫地区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更是难以实现。
在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仅规定了救助机关救助后的回访机制,缺乏发放救助金后对被救助人使用情况跟进机制,使得救助机制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二)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执行问题
对于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制定的救助办法,国家没有统一地进行规制。笔者通过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发现,虽部分地方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标准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救助对象却与标准不一,极易造成执行混乱问题。
我国通常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采取一次性给予金钱救济的方式,虽操作简单,但不能真正解决被害人的生活所需。且根据笔者调研发现,资金来源严重不足问题在精准扶贫户集中的重点贫困县体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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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监督问题
自精准扶贫政策出台以来,国家大力扶持贫困地区,资源的集中导致扶贫地区官员贪腐现象严重,加之各地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无统一标准,亦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从对四川部分地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扶贫移民部门的调研情况来看,实践中,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监督机制几乎不存在。从确定救助对象到进行救助再到回访,都只有一个部门经手,难以保证能切实对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四、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发展现状及借鉴意义
新西兰于1963年颁布了《刑事损害补偿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国家。日本则是亚洲地区第一个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国家。
国外针对刑事被害人经过赔偿、社会救助后,仍处于困境的情况,国家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进一步实施救助,最终达到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我们要在了解国外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前提下择优,立足于我国国情,从而实现国外先进、完善的制度体系与我国国情的紧密结合。
五、完善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建议
(一)完善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的国家司法救助
1、立法完善
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不断完善,国家统一各地方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将精准扶贫地区刑事被害人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现实困难加剧、甚至返贫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势在必行。
2、建立专门机构实施差别化救助
实践中,分散的救助机构增加了被害人寻求救济的难度。因此,应当建立专门救助机构,由各地政法委主导,对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事宜实施统一安排。
3、设立灵活的补偿方式
在救助方式上,救助资金要按照精准扶贫中实际申请的国家补偿数量发放,不同案件、不同贫困等级采取不同的发放手段。同时,考虑将其纳入社会低保、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培训,引导其自谋职业,从而解决长远问题。
(二)完善精准扶贫中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
1、心理救助
在刑事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缓解,故可以在精准扶贫地区设置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谈话劝导、定期心理测评等,为其排解心中积蓄的负能量,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精准扶贫地区刑事被害人服务机构
在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精准扶贫地区,建立具有人际共助性质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聘请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志愿者之身份为每一个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5]。
3、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现阶段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救助能力有限,因此,社会救助、个人捐赠就成为一种重要补充,国家通过设立慈善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精准扶贫地区刑事被害人,建立起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资金筹措体系,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加稳定的救助。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携手消除贫困促进共同发展--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的主旨演讲[N].经济日报,2015-10-17(02).
[2]王琦,陈敏.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无缝对接[N].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2016-10-13.
[3]任鸿.四川检察:司法救助同等条件下贫困户优先[N].川报观察,2018-06-07.
[4]刘刚,钟锦鸣.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入[Z].http://www.sc.chinanews.com/bwbd/2018-06-30/85729.html,2018-06-30.
[5]宋英辉等.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1(5).
论文作者:李茉妍,张顺,肖秋月,蔡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标签:被害人论文; 精准论文; 国家论文; 司法论文; 制度论文; 我国论文; 地区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