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市场论文,经济建设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一方面继续保持着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另一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不稳定因素——通胀踞高难下;国有企业亏损面继续扩大和资产流失严重;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等。理论界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诊断和处方,分歧颇大。究其根源,无不出自在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运作方式和发展路径等重大问题上。因此,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讨论,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理论的建设,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入关键性阶段的今天,就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和重要了。本文拟就以上三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从另一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体制安排,它与社会生产的无序状态并无必然的关联
1.体制抉择上的一个理论误区。市场体制之所以取代集中的计划体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前者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一般情况下远高于后者,这已为欧、亚、拉美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战后数十年的实践经验所证实。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大全局性误区恰恰就是把二者的关系看颠倒了,其立论依据则是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因而计划经济就会实现按比例增长,却从未涉及两种因果关系产生的条件。十四大以后,很少有人继续坚持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了,但主流观点依然是市场经济的无政府状态。这表明理论认识上的转变过程仍未完成。
2.市场体制体现了最合理的经济秩序。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产权归属明确;资源流动和交易自由、市场信息公开;各经济主体自行决策、按同一规则进行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各人按其提供的要素或产品的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价格来取得报酬;并依循自身的收入水平和偏好来安排消费等这样一些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各主体的职、权、利界定清晰,彻底摆脱了一切宗法的人生依附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从而产生了市场活动者追求最大利益的动力机制,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压力机制。在这样一些机制的作用下,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不能不屈从于消费者的“货币投票”。显然,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并依循这些机制来运作的市场经济秩序,与建立在宗法依附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任何一种经济秩序相比,不能不是一种最能激发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秩序。
3.市场是收集、处理和反馈无数信息的最有效能的机构。亿万人口对千万种不同门类、不同性质、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款式的无数商品的不同的供求状况,无时无刻不在变动之中,只有市场才能把这些变动通过相对的广义价格体系灵敏地反映出来,并及时传递到无数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眼前,使他们对这些信号进行筛选,作出反馈,调整自己的行动。再由市场对这些反馈作出公正的评价,使有正确反馈的人得到利益,不能作出正确反应的人蒙受损失,而把那些犯系统性错误的蹩脚竞技者淘汰出局。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任何超级电脑网络能有如此高的效率和功能。
4.具有其他经济体制所没有的自组织功能。自组织的功能来自于竞争、相对价格信号和资源在部门与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哪里或哪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上胀,生产资源就流向那里和那种商品的生产中去;反之,哪里或哪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下跌,生产资源就相应地流出。这种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功能使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种商品和要素的供求趋向均衡,各种商品价格终将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上,从而使生产资源在各部门间和各种产品间的分配也比较合理,避免浪费和提高利用效率。
5.现代市场经济受法规的约束与政府的调控,因而大体上克服了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无政府状态。以上几点说明了市场无与伦比的潜在配置效率,但要发挥这种效率则须有相应的立法来保护一系列市场原则不受侵犯,各种市场机制不受变化无常的外力干扰,和市场秩序的不受破坏。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法律体系最完备、最科学,从而最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此外,政府还通过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人力培训计划、收入再分配制度等,对各种经济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因而现代市场经济确能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相对接。另一方面,只有依据充分的市场信息,我们才能制订出反映客观要求的经济计划,也才能适时而正确地加以修订。二者相辅相成。可见,不去认真考察市场经济所处的条件而断言其无政府状态的必然性,是一种置客观事实于不顾的妄断。事实上,我国的市场经济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精心扶植、培育、引导、规范、调节、监督和管理下发展起来的。过去的十六年是我国历史上市场关系发展得最快的时期,也是经济计划执行得最好的时期。目前,在生产、流通、分配等领域中出现的许多无序现象,如果说是市场发展太快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市场发育不平衡和不健全的产物。今后,随着市场体系的基本建立,经济计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
二、市场的缺陷与政府的宏观调控
1.市场失灵的真实原因。市场体制优越于其他经济体制,不等于它本身不存在缺陷:(1)短期价格刚性与自发调节的滞后;(2)外部效应;(3)由规模经济引起的自然垄断;(4)分配的过渡不平等;(5)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这说明了政府调控的必要性,同时也界定了政府调控的领域、手段和目标,并揭示了评价政策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调控决不能通过侵犯市场原则和扭曲市场机制来达到改善市场缺陷的目标,而只能是通过政策变量的调整来引导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以实现经济的均衡增长、物价稳定、分配合理和环境的改善。
2.政府也可能失灵。政府的调控也存在局限性:(1)财政政策具有刚性,扩张容易,紧缩难;(2)财政政策的刺激效应必然伴随着挤出效应,因此真正效果是短暂而微小的;(3)累积性财政赤字易于导致通货膨胀;(4)货币政策时滞的不确定性易于导致政策错位,加剧经济波动;(5)过渡的微调容易造成市场机能紊乱;(6)政府部门中的成员也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倾向。这说明,政府调控也可能出现失败。调控决策也象市场分析一样,是一门远未穷尽的大学问。经验表明,根据本国国情和既定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对稳定和适度灵活的财政货币政策是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而大起大落、朝令夕改、翻翻复复的做法只能使经济雪上加霜。
目前,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尚未确立,上述的调控手段不可能发挥重要作用,立法的规范处于突出的地位。立法古来有之,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特征是法治,光有法律体系而无法治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适度的行政措施不可避免,其基本决策权应比较集中为宜,政出多门易造成混乱,阻碍经济正常运作和发展。
三、搞“混合经济”模式终将取消社会主义,坚持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必将抑制社会主义的生机
1.在所有制基础问题上的两大理论误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尽管原有的计划体制须向市场体制转轨,但始终应保持国有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量中和国有企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支配地位,否则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了。反主流派的观点则以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为由,提出政府只应生产“公共物品”,其它物品必须让给私人生产,搞“混合经济”模式。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陷入了外来理论中的误区,误导了改革和发展。
2.“混合经济”模式是当代资本主义实行的经济体制。这一概念是由凯恩斯学派在战后首先提出的,它指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政府宏观调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后来在分析市场失灵时,人们觉察到有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后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等特性,如公共照明设施、公路以及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某些服务,如消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等。对此类物品的生产,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是缺乏效率的,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供应的责任。自六十年代以来兴起的公共选择学派,在分析政府行为即上层建筑的职能时,广泛引入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和概念,从而把国防、公安、检察、立法、司法、宏观调节等等比作政府“生产”的“公共物品”,因为据说它们也具有这种特性。这样,也就可以把政府比作企业,官员比作企业家,而把选民比作“公共物品”的消费者,如此等等。须知,该学派在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确定政府行为时,为了便于获得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就不能不对分析对象作出一一对应的假设,而绝不意味着二者就是等同物。混合经济的倡导者不察此点,而要把国有经济退缩到公共物品的生产领域以内,这不是旨在取消社会主义的特洛伊木马又会是什么呢?如果“混合经济”是特指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而言,那么我国经济目前就已经形成了这一格局,因此我们的“新思路”也就失去了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种主张的主要立论依据就是所谓的国有产权归属不明晰。近年来,这种观点颇为流行,几乎成了主流,但笔者难于苟同。因为国有制就是国有制,绝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制”。当今世界,国有制如同私有制一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同受法律保护,二者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谁敢于侵吞或因渎职而使国有资产蒙受不该有的损失,谁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问题不在产权是否明晰,而在于神圣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久而久之就造成了一种权利不清晰的错觉。此外,以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作为企业改革的立论依据,是自相矛盾和站不住脚的。因为,既然国有资产的产权是不明晰的,那么不管它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是多少,是100%、50%或甚至减少到20%,这一块资产的产权归属终究是不可能明晰的。其推论必然是,若要明晰,则只有实现彻底的私有化。但是,这样还能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完善吗?!
3.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是计划体制赖以建立和生存的基础,产权归属的多元化才是市场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前提。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济上看,这个命题都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就连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确认这一点,不过它特别强调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必要性、合理性和无比优越性,并成为该体系由以建立的又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必须指出,确认上述命题尽管是正确的,但不加任何条件地认定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一大理论误区。16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客观进程已经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在1978年之前的20年时间内,国有经济的绝对优势是在闭关锁国和人为垄断的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并不能说明其自身的经济活力,而是因为缺乏充分暴露其内部积弊的外部条件。当封闭的大门和垄断的障壁一旦打开,国有经济在那些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部门中,就难于维持其原有的局面。这是势所难免,不足为怪的。相反,它使人们看清了国有企业原本存在的诸多弊端,从而找到了改革的正确途径,这对我们的事业有百利而无一弊。其次,正是在这些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内,其它形式的公有经济却获得了长久的发展和增长。例如,1978年—1992年期间,全国乡镇企业的产值平均每年以37.98%的速度递增,期末的总产值已达17975.40亿元,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32.2%。因此,尽管国有企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了,但是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加有力地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我们尤其不能忽略的一个现实是,正是在商流、物流、人流和信息流迅猛扩大的刺激下,国有经济在交通、能源、邮电、通讯、重化工、金融、外贸等部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在“九五”期间还将有更大的发展。
笔者以为,不触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不仅将妨碍我国改革目标的如期实现,还将制约我们去充分利用和组织国内外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从而也与我们既定的战略目标相悖背。从所有制结构变动的总趋势看,国有企业只有在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其他经济成分还不能干或干不好但必须干的那些领域,才能找到自己的正确位置。因为它们的职能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为国家创造最大的纯收入(许多国家通过税收即可获得占GNP40%上下的财政收入),而是为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用市场配置方式尚难解决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不能以国有企业的规模而只能依其所属的部门,作为正确选择不同改革方式的主要准绳。这绝不意味着否定国有经济的重要性,恰恰是突出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而也不意味着要使国有成分退缩到“公共物品”的生产领域以内。就当前我国改革和建设所处的阶段和客观要求来看,国家不但要生产典型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延伸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且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还须大大加强自身的主体地位,包括确定项目、进行规划、选择设计方案、筹措资金、组建公司、组织投资或建立基金等等。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那些物资的购销领域,仍需维护国有经济成分的垄断地位,甚至在日常消费品市场上,也需使国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占有一定的份额,以保证供给、引导需求、稳定市场。这同国有经济在绝大多数经济部门中都要占有绝对优势;国有资产在一切原国有企业中必须保有50%以上;国有经济的产值亦须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50%以上等主张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从而与有选择、有引导和多种方式地大量利用外资、鼓励私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相一致。总之,笔者以为,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支配地位是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计划体制的经济基础。在改革开放全方位大推进的形势下,企图保持其原有的基本格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但以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再创更大的辉煌。
四、未来的道路
1.公有制的两种现实形式均非成熟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根据史料和马克思的学说,国有制随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亦将随私有制和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取代二者的将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前社会主义的国有制同社会主义的国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统治阶级的集体财产,体现剥削者的整体利益,后者是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财产,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上社会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实现形式,体现了该一性质的国家的整体利益,因而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将向着它的高级形态转化。目前我国多数集体企业事实上是县、区级以下政府兴办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因此在性质上与省市级以上政府办的国有企业并无多大区别,只不过在政策上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严格地说它们并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而是基层政府所有制,必须适时地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或合作制企业。
2.培育社会所有制的现实途径。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是由多种原因的长期积累引起的,其中,面铺得太大,大包大揽是一个原因。政府不能什么事都干,没有合理的分工决不会产生效率,因此国有企业从无关国计民生的那些生产流通领域中退出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此外,政企不分和资产组织形式的单一化和存量调整的不灵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把大中型国有企业原有的企业制度改革成为公司制,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决策,二者都是为了增强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力,与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私有化有原则的区别。至于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玩弄各种门道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则应另当别论。但是,即使这一阶段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已经达到,仍须清醒地认识到它离我国改革的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下一步的任务是要在企业内部引入和培育社会所有制。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壮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多种多样的社会基金必将应运而生,为了保值和增殖,它们将以法人资格参与各种有利的投资,并关心投资收益;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广泛建立,为它们的投资提供了便捷的渠道,从而使经济体内的社会所有制的生长和发育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再加上取得了社会资本形式的“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这就可以保证在企业内部社会资本的逐步成长。
集体所有制原则上是一种社区性的社会所有制。目前的问题是政企一体化(乡镇企业最为突出),基层政府的党政领导兼任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者比比皆是,几乎所有企业领导都由政府委派,并对有关政府而不是对集体成员负责,挂的是集体的牌子,享受的是对集体企业的政策优惠,他们的投资和经营决策很少受到上级政府的约束,这些都是他们在发展初期所具有的优势。但是,这种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确实是十分模糊的,因而收益分配透明度低和难于规范,损失的责任也是不易弄清的,这就是当前很多乡镇企业暴露出来的诸多弊端的根源。因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实现政企彻底分离,对这种企业制度进行系统的改革。从目前群众创造的许多经验来看,将乡镇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涌现了较多成功的例子。这种企业制度把个人所出的劳动、土地、厂房、资金、技术等要素转化为股权,把股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既承认个人的产权所有,又把个人的财产联合起来,转化为社会所有。这样,明晰了个人的产权份额,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又通过法人产权的运作,发挥了企业的活力。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贯彻权力制衡原则,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以及经营管理状况和分配的透明过低的问题。今后,随着生产的不断社会化,还可便于“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①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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