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是“发展”的前提--兼论发展劳动的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尊重”是“发展”的前提--兼论发展劳动的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尊重”是“发展”的前提——也谈发展劳动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也谈论文,前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深化,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任务。目前学术界的有关讨论已经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劳动内涵及外延的扩展,对科技工作者劳动、企业家劳动的重视,等等。但是,在讨论中也出现了某种值得关注的倾向,即在强调发展劳动价值论时,忽略了给予劳动价值论以应有的“学术尊重”。我认为,尊重劳动价值论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前提。这种尊重当然不是“盲从”,它有三层含义:(1)尊重原意;(2)尊重逻辑;(3)尊重事实。本文拟就这“三个尊重”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尊重原意

在讨论中,不同的观点对马克思有关论述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应当是正常现象。但是,也有一些论者在引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时,有意无意地曲解了本来并无歧义的原意,把本不属于马克思的观点强加于马克思,把本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论述移植给马克思。这种做法若不纠正,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取消了讨论。兹举几例。

(一)“资本不创造价值”是马克思的观点吗?

钱伯海先生为了证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说:“马克思反复讲资本不创造价值,但没有讲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并且明确区别了两大要素,指出:‘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纺纱机是物化劳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才成为资本。说明资本与物化劳动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但我国经济理论界,包括所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把马克思讲的资本不创造价值扩展为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而且接力相传,长期扭曲,习以为常,以致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误解。”(注: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经济学态》2001年第9期。)我认为, 上述观点至少在以下几点没有尊重马克思的原意:

1.马克思并未讲过“资本不创造价值”,更谈不上“反复讲”。马克思把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两部分,认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只是转移旧价值,并不创造新价值;而可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5页。)可见,“资本不创造价值”并非马克思的原意, “不变资本不创造价值”才是马克思的原意。

2.马克思并非“没有讲过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谈到生产资料这种物化劳动的作用时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机器在这个过程中转移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这个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4、237页。)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增殖的假象时,曾指出:这种假象“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象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第221页。)。这句话反过来讲就是:过去的、物化的、 死的劳动不能自行增殖价值。

3.物化劳动与资本的确有区别,作为机器的纺纱机与作为资本的纺纱机不能混为一谈。但马克思所说的这种区别是想证明物化劳动只有在“一定关系下”才成为资本,而并未因这种区别导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我不明白钱伯海先生引用这段话是想证明什么?

综上所述,马克思并未讲过“资本不创造价值”,也从未提出过“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这个观点的所有者当属钱伯海先生。“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恰恰正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结论(认真研读过《资本论》的人决不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我国经济理论界,包括所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除了钱伯海先生外,没有人会“扩展”这个并非马克思的“资本不创造价值”的观点。至于“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这本来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因而也无需“所有的经济学教科书”去“扩展”,更谈不上什么“接力相传,长期扭曲”。看来,“长期扭曲”马克思原意的,恰恰是钱伯海先生所主张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二)“价值是历史范畴”与历史唯物主义相背吗?

赵曙光先生在谈到马克思有关价值范畴的局限时认为:“马克思认定价值只是历史的范畴,这与由其所创造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和现实是相背的”;按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分析,“在商品经济前和未来的非商品经济时期,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能量耗费同样会凝聚在劳动产品中,可见,价值与人类的劳动活动同在是永恒的,区别只是在于: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它在劳动产品中凝聚的形式不同”。(注:赵曙光:《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势在必行》,《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6期。)我认为,马克思把价值看作历史范畴, 恰恰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是一致的。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价值是人类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没有人类劳动,不会有价值;但人类劳动不一定表现为价值。劳动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表现为价值。赵曙光先生认为价值范畴“是永恒的”,显然是把价值(形式)等同于劳动(内容)了。这样一种分析不仅根本没有理解马克思关于价值与劳动关系的原意,而且也与事实不符。比如,“在商品经济前和未来的非商品经济时期”,劳动耗费虽然也会凝聚在产品中,但劳动无须通过交换来实现,价值范畴也就无存在之必要。

(三)马克思未能发现价值量形成的全过程吗?

赵曙光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说:“马克思未能发现价值量形成的全过程。他在《资本论》第1 卷中提出的商品价值量要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思想,其背景和前提是严格界定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旦进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不同部门商品的劳动耗费都必须“在社会各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再平均化过程,商品的价值量才有可能最终形成。因而严格地说,商品价值量的形成过程是由上述两个阶段构成的。马克思并未明确地指出过价值量的形成过程必须要有后一个阶段。”(注:赵曙光:《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势在必行》,《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6期。)事实并非如此。

马克思在分析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时(见《资本论》第3卷), 已经很好地完成了赵文所谓的“再平均化过程”:第一步,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了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第二步,部门之间的竞争形成了平均利润;第三步,平均利润的形成导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应当指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一个抽象的范畴,它在竞争过程中逐渐外化成为市场价值、生产价格。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使抽象的“价值”还原为一个个鲜活具体的现实存在。或许是未能正确把握这种分析方法,因而当马克思的价值已上升到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具体层面时,赵曙光先生却仍然停留在抽象的“价值”范畴中徘徊,最终难以自拔。

(四)全球化趋势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之外吗?

高尚全先生在论述“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的必要性”时说:“马克思经济学无法预期到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注:高尚全:《结合新的实际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参考报》2001年8月29日。 )我认为这样的论断未必公允。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词汇中,的确没有“全球化”这一概念。然而,早在150多年前的《共产党宣言》中, 马克思主义就已经对“全球化”作了相当准确的分析和预测,比如:“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由于开拓了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也有不少相关的论述,这里不再一一例举)。与马克思那充满文学色彩的语言相比,当代的学者们似乎更愿意使用枯燥乏味的专业术语来展开自己的全球化理论。尽管马克思并未提出“全球化”概念,也不可能知道电脑和因特网为何物,但是,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与马克思主义当年的分析和预测,在原则上的确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如果认真读过马克思主义的原著,我想,在全球化问题上就不应该忽略马克思主义的存在。

二、尊重逻辑

在目前的讨论中,有关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还是“效用”,又重新引起了人们的争论。用“效用”(使用价值)来界定价值的内涵是否科学,或可讨论。但理论要说服人,就必须彻底,而要彻底,就必须至少符合逻辑。众所周知,马克思的价值含义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力量之上的。令人遗憾的是,在不少主张“效用价值论”的文献中,其逻辑之混乱、前后之矛盾,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一)价值大小由买方决定吗?

在主张“效用价值论”的文献中,买方的决定作用是支撑其论点的主要依据。比如崔伟华先生认为,“作为商品,具有对需要者的作用和意义,就是其价值的质的内容,其价值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它能否发生等换”(按:“等换”之含义崔文并未解释,我猜可能是“等价交换”之义),因此,“价值的大小是由买方决定的,这是针对商品价值的本质——对使用者的作用和意义而言的”。(注:崔伟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7日、8日。)

如果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分析,崔文的观点显然把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混为一谈了。然而,由于崔文的价值含义与马克思的价值含义已非同一概念,用不同的价值含义来争论是非,多半只能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因此,这里笔者只就崔文的逻辑来看其结论是否成立。

按崔文的逻辑,价值的大小只能是由买方决定的,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买方凭借什么来获得卖方提供的价值?显然,买方获得价值的资格并不是主观需要(若买方获取价值的资格仅仅是需要,等价交换也就不存在了)。崔文说:“价值的大小也体现在等换时需要者对它的实际付出。这种付出取决于购买者认可的取得这种商品的难易程度、消耗或代价”。由此看来,崔文也承认买方获取价值的资格在于买方提供了“实际付出”或者“消耗或代价”。从等价交换的要求来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提供自己的“消耗或代价”,他们作为购买者获得对方价值的希望就只能是空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价值既然只有在交换中才有存在的意义,那么价值在本质上就只能是一种关系。买方的购买行为同时反映了买方也提供了与此相应的“耗费或代价”。不论崔文是否承认这种“耗费或代价”就是“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只要买卖双方必须提供自己的“消耗或代价”才能获取对方的价值,那么,价值的决定就不可能是(或仅仅是)买者单方面的需要,而只能是买卖双方共同的“等价付出”(至于这个“等价付出”是否就是劳动耗费,相信读者自有判断)。把价值的大小看作是由买者决定,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交换的表象,甚至只是从买者角度所看到的交换表象。

该文一方面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它对使用者或购买者的效用,就是过去我们称之为使用价值的东西”,另一方面又承认“商品不但是用来交换的,而且还必须是等价交换”。既然必须等价交换,那么就必须进行“价值比较”。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商品的价值是“效用”(使用价值),那么不同效用的商品就必须还原为一个“同一”的东西才能比较。不同的使用价值能够充当这种“同一”的东西吗?显然,“效用价值论”在逻辑上面临着两难选择:主张“效用价值论”就必然否定“等价交换”;承认“等价交换”就必然否定“效用价值论”。二者必居其一(有些主张“效用价值论”的学者似乎看到了这一矛盾,因而提出了“交换是不等价”的理论。对此,笔者将另文分析)。

(二)价值由“效用”与“劳动”共同决定吗?

有些人试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以调和二者的矛盾。比如,张华夏先生说: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是生产这个商品的人类劳动的耗费,与偏好和‘欲望’毫无关系。它完全否认消费者的需求对交换价值形成的决定作用。”因此,张华夏先生据此给出了一个“商品交换图式”:左端是需求价值(由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满足感等主观评价构成);右端是供给价值(由生产要素的投入与耗费等构成)。通过交换,两端相等,并共同决定商品价值。(注:张华夏:《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运用》, 《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认真解读该图式后,我认为张华夏先生的推论在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

1.图式中的两端不能相等。就需求价值的主体来看,消费者进行交换的依据是需要、满足以及偏好等主观评价,一句话是“欲望”;而就供给价值的主体来看,生产者进行交换的依据则变成了投入与耗费,一句话是“付出”。显然,由于图式两端的交换依据完全不同,交换双方缺乏一个共同认可的交换依据,因而这种交换是决不可能进行的。即使这种交换能够发生,也只能是“图式”中的一厢情愿。

2.即使将消费者的“欲望”看成是“效用”,将生产者的“付出”看作是“负效用”(disutility)(注:杰文斯和马歇尔认为,对生产者而言,“付出”也是一种效用,只不过是一种“负效用”。张华夏先生在文中是赞成这种说法的。),图式两端也并不会因为有了共同的依据(效用)而相等。“效用”与“负效用”是两个截然相反的量,是不能进行交换的。否则,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就会出现“效用”与“负效用”相交换的荒唐结果(除非强制进行。当然,这也就不再是交换而成了暴力掠夺了)。

3.既然供给方的“供给价值”与劳动耗费相关(这是张华夏先生也不否认的),那么需求方的“需求价值”又岂能与劳动耗费无关。如果消费者的购买资格仅仅是“欲望”,这还叫商品经济吗?这还是“经济人”吗?

综上所述,由于“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各自的交换依据根本不同,因此,试图用“效用一劳动”共同决定价值的主张来调和“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只能陷入交换依据不能“同一”的逻辑矛盾之中。摆脱这一逻辑困境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将交换依据“同一”。然而,不论是用“效用”作为“同一”的基础,还是用“劳动”作为“同一”的基础,都必然意味着综合“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努力宣告失败。劳动价值论把价值还原为“同一的”劳动耗费,从交换依据上看,无疑具有极强的解释力。我认为,这也正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力量所在(虽然效用价值论把价值还原为“同一的”效用,但由于不同的效用是不可比较的,因而效用价值论的交换依据仍然是“不同一”的)。顺便指出,张华夏先生说劳动价值论“完全否认了”效用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这是没有道理的。“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命题,何来“否认”可言?

三、尊重事实

在讨论过程中,有关阶级和阶层的划分、剥削和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等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化,我们不能拘泥于传统观念,有必要对阶级和阶层结构的变化以及剥削和雇佣关系,给予新的认识,作出新的界定。但是,我感觉到有些论者似乎缺乏“事实求是”的态度,提出的观点往往牵强附会,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兹举以下几例。

1.“如果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那按资分配再必要,也没有来源,没有可能性了。唯一途径是建立在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那怎么行!”(注: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9期。)估且不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否是一回事,显而易见的是,按资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并不是“行不行”的问题,而是一个“是不是”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行不行”为依据。

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全体公民都属于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整个社会的公民都属于资产劳动者的范畴”,(注:贾华强:《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新要求》,《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9月4日。)对这一颇具“新意”的判断,我有两点疑问:其一,如果我国“全体公民都属于工人阶级”,那么几亿农民应当归入哪个阶级?几百万私营企业老板难道也属于工人阶级?其二,如果我国“整个社会的公民”都既“属于工人阶级”又“属于资产劳动者”,那么,“工人阶级”是否等于“资产劳动者”?如果二者是一回事,那么老板与打工者的区别又在哪里?

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不存在这样的无偿占有别人成果的阶级,因而也就不再存在反映这样特质的剩余价值范畴了。当然这是就国内情况而言。进一步具体来说,由国外资本家在我国国内投资所产生的新价值,仍属于剩余价值的范畴”。(注:贾华强:《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新要求》,《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9月4日。)我国目前是否存在一个“无偿占有别人成果的阶级”,或容讨论。但是,既然国外私人老板在我国获取的利润“属于剩余价值”(注:贾华强把价值等同于剩余价值是不正确的,因为新价值包括工资和利润两个部分。严格地讲,新价值中的利润在扣除了管理劳动所得后,才属于剩余价值。),为什么国内私人老板获取的利润就不再包含剩余价值?既然国外私人老板履行了“资本家”的职能,为什么国内私人老板就不履行“资本家”的职能?难道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样一句话,就可以无视现实中存在的起码事实吗?

4.“作为商品,不应该有什么其他的政治、道德、文化的特殊规定。人们限制和反对某种东西作为商品,那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法则,只要某一物品、某一东西成为商品,它就有赤裸裸的商品属性”。(注:崔伟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国经济时报》2001 年8月7日、8日。)一物一旦成为商品,它就具有了商品的一般属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这个“一般属性”而把任何时代的商品所具有的不同的特殊规定性(社会属性)也一并消解了,却难以令人苟同。商品必然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这是人们公认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的政治、道德、文化的特殊规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商品的一般属性而把这些客观存在也抹杀了。这种否定商品特殊规定的观点,只能使我们对商品本质的认识退回到“见物不见人”的水平。

5.“当家做主属于人的政治生活范畴;是劳动者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的表现,也可以说是劳动者的政治力。”(注:崔伟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7日、8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然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全部内容。把当家做主仅限于人的政治生活范畴是一种幼稚的想法。政治上的当家做主必须以经济上的当家做主为基础,这已是理论界的一般常识,不必多说。仅从实际生活来看,经济上不能当家做主却在政治上当家做主的先例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吗?如此界定当家做主,真是匪夷所思。

6.“现代剥削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非劳动性生产要素供不应求和劳动力商品的供过于求。之所以说是重要原因是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不必然存在剥削的理由,只是具有进行剥削的环境条件。根本原因是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所致”,“判定剥削是否存在的依据是收入水平是否与付出劳动相一致,而不应该全是所有制问题。”(注:崔伟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7日、8日。)把“非劳动性生产要素供不应求和劳动力商品的供过于求”看作“只是进行剥削的环境条件”,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正是由于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提供了剥削阶级存在的客观物质环境。但是,把剥削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却与史实不符。历史一再证明:人们的政治地位决定于人们的经济地位。现实生产力的水平决定了不同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对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关系构成了一切社会中人们政治地位的基础。抽掉产权关系,政治地位就成了空中楼阁。此外,判定剥削是否存在当然要看收入是否与劳动付出一致,但是,在私有制社会,为什么收入与劳动付出“能够”不一致?这难道不是所有制的问题吗?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四、结语

“与时俱进”的品格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应当不断创新和发展。当今时代的变化提出了马克思当年的考察视野所不能完满回答的许多新问题,比如劳动外延的扩展、脑力劳动的地位与比重的不断提高、科技和管理的创新劳动的意义日趋凸显,等等。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原有的个别观点、结论作出新的认识,并进行创新和发展(应当肯定,我国学者对此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创新和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否则,为了“创新”而“创新”,只图“发展之名”不求“发展之实”,不仅不能“与时俱进”,而且有可能“与时动摇”,甚至“与时俱退”,最终也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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