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报告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思考_版权登记论文

关于科技报告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思考_版权登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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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中国科技报告资源体系构建研究”(11ATQ006)。

       科技报告作为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的记录与归纳,饱含了科研人员的创作智慧和创新成果,是一种重要的科技文献,承载着科研机构的知识资产和技术诀窍。科技报告作为一种知识产品,通过合理传播和转化利用,能够创新产品和服务,带来高附加值,创造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科技报告的权利主体应该拥有版权,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科技报告工作在我国刚刚兴起,需要在强化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认识的同时,做好科技报告产权归属的认定工作,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向第三人宣告权利,使得权利关系比较透明,提升科研人员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报告使用行为和服务方式,在推进科技报告传播和利用的同时,维护和保障科技报告版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本文就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扼要阐述。

       1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意义

       (1)版权登记具有版权认定作用,确立版权归属

       版权登记的本质是对事实的认定,即认定版权归属于某人的一种事实状态,从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初步证据。例如:美国法律确定,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就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初始证据使用[1]。日本版权法也规定,对作品进行版权归属登记后,推定登记事项为真实,并将其作为版权的初始证据。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也做出规定,版权登记证明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据。我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可以推断出登记的目的在于“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版权登记起到版权公示作用,宣示权利状态

       由于版权具有非物质性特点,可被多人以不同或者相同方式使用,特别是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更需要以某种方式表征权利状态,防止侵权。版权登记本身不仅包括“登录与记载”,而且向社会公开,供不特定人查询[2]。通过版权登记,并在某个平台进行公布,以登记方式表征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交易状态,一方面可以表明作品的版权归属,保护版权人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物多用”,避免第三人受到损害。

       (3)版权登记可以激励权利人撰写、利用科技报告的热情

       版权登记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登记机关通过版权登记,为版权人颁发版权证书,提供版权证明文件,一方面保护权利人在科技报告传播、共享、转化、应用中的权利,防止利益受损,免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权利人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的热情。另一方面通过版权登记这种确权行为,宣告权利人对科技报告拥有版权,本身也是对作者科研能力的一种表彰和认可,可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撰写高质量的科技报告。

       (4)版权登记能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版权是一种“超越性品质”的抽象物,不能像有体物那样为人所实际占有,同时又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可共享性,如果这样,则更容易遭受侵害[3],很容易导致同一作品多次转让,允许多人使用,或者第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版权的情况发生。版权登记具有可确信的权利外观,取得权属证明文件,可使交易者准确掌握作品的权利信息,了解作品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状态,增加其交易信心,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

       2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内涵

       我国是《尼泊尔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尼泊尔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版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即一件作品的版权自作品被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程序[4]。但由于版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权利人不能对版权发生实在而实际的控制,加之作品可以通过复制等方式为他人所用,很容易造成版权侵害情况的发生,因此版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版权登记通过将作品在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版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起到进一步明确版权归属,洞察版权交易状态,回避版权传播利用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5]。科技报告内容翔实、专深,包括:科研的基本原理、方法、技术、工艺和过程等,附有图表、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方法,承载了科研人员的智慧、思想和方法,是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是拥有版权的,应当受到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科技报告则属于以自然或社会科学为内容的文字作品类型。然而,科技报告不用于一般作品,科技报告是政府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形式。我国对于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经历了由国家所有向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的转变过程。之前,公共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普遍面临转化率低,商业利用率低,资助目标难以达到的难题。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等国开始进行公共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将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激发了项目研究单位的研发活动,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提升了这些国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6]。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改革中,也进行了“放权让利”。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均就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做出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产出形式,其版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报告的版权人,是版权登记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可以对科技报告进行版权登记、交易等版权处置行为。因此,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将科技报告的版权归属以及交易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登记的行为。

       3 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版权登记的一般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作为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规定版权登记制度,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版权方面的不完善性。虽然我国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版权登记的部门规章,但是,由于缺乏《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使得这些部门规章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使得版权登记的法律地位无法得到体现。

       (2)缺乏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特别规定,无法对科技报告版权进行有效保护。

       虽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但是,该办法只是针对一般作品的版权登记,仅简单地规定了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内容,对于登记效力、登记费用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登记的审查标准、登记程序等均存问题,需要修改。我国于2002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版权登记保护。而科技报告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承载了大量的科技知识资源,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但是这种登记行为只是科研管理部门统计、管理科技成果的一种手段,并不具有权属证明的法律效力[7],无法起到科技报告版权保护的作用。这种制度上的缺失势必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撰写、传播、利用科技报告的积极性,影响科技成果的利用、转化率。

       (3)缺乏对版权登记效力的明确规定,影响版权登记作用的发挥

       无论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都缺乏对版权登记效力的明确规定。尽管可以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推断出登记的初步证据效力,但是并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在作品首次出版以前进行登记的证明,或在作品首次出版以后5年内进行登记的证明均应成为版权有效或证书中所述事实确实性的初步证据。”第411和412条分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登记是提出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对某些侵权行为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甚至连登记效力的推断都没有,这将极大地削弱了版权登记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4)数字化环境下对登记作品缺乏管理与利用措施

       版权登记所保护的是作品的版权不受侵犯,但同时作品是承载了创作者智慧的知识资源,在保护作品版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传播、利用作品,使其能够为更广大的公众服务,创造更高的价值,同样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美国国家版权局是版权登记的统一机关,而国家版权局是国会图书馆的下属机构。美国版权法规定,在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应当同时向国会图书馆提交一份作品的副本或复印件,作为国会图书馆的资源进行储存。因此,美国版权登记不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丰富了国会图书馆的收藏资源内容,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我国版权登记的机关为各级版权局及其所属的专业机构,虽然国家版权局建立了统一的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8],但是该平台的主要是登记行为管理和登记信息的查询工具,并没有展示更多的作品信息,难以实现知识储存、交流、利用的作用。

       4 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原则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除了要遵循客观、准确原则,及时、效率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守如下几项原则:

       4.1 自愿登记

       自愿登记是国际版权保护遵循的普遍原则。因为版权具有人身权属性,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识自治,不要过分干预。另外,版权本身属于自动取得方式,版权人在法律上已经拥有版权,登记只是版权人对版权采用的进一步保护措施,对于是否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思。美国版权登记曾经历了从强制登记向自愿登记的过程,目前自愿登记已经深入人心,年均申请量达50万余件[9]。

       版权登记除了保护版权,还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登记既不能不收费,也不能收费过高。不收费,有可能引发“烂申请”,无法拦截无价值的作品,导致垃圾版权和版权丛林问题,同时也会增加登记部门的审核负担。收费过高则打击申请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建立。美国实行登记收费,经过数次调整,现在通过纸质申请提交的收费标准是每件45美元,网络提交的收费标准是每件35美元。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4.2 统一登记

       建立统一的版权登记机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版权登记机构是国家版权局。该局是国会图书馆的下属机构,美国作品在登记以后便同时成为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1]。我国科技报告来源渠道众多,既包括科技部、交通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国家级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还包括省、市等地方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为了方便登记、查询和利用,避免造成重复登记、权利冲突等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机构。鉴于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委托相关科技信息机构负责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的做法,建议在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设运行中,由受委托的科技信息机构同时担当科技报告版权统一登记的职责,负责受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做出登记决定,颁发登记证书等工作。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与呈交、审核、收藏、共享、利用等工作相统一,实现对科技报告的全面、统一管理。

       4.3 强化公示

       版权登记是对作品权属事实和交易状态的公示手段,根据登记属性的不同,可划分为版权权属登记和版权交易登记。权属登记是对静态事实状态的记录,指科技报告完成时,科研机构作为版权人初次向登记机构申请版权登记,颁发版权登记证书的行为。变更登记是对动态事实的记录,是指在科技报告利用过程中,当发生版权交易时,交易人须向登记部门登记版权转移的相关信息。权属登记是科技报告的初始登记,登记事项一般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属地、代办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所属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助形式和级别、完成时间、发表情况、相关财产权内容等信息;变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变更原因、时间、权利继受人、权利类别,如果属于交易的,需写明交易当事人、交易时间、地点、合同书信息、涉及的财产权内容等信息。

       4.4 法定程序

       版权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程序,简捷、便民、高效,通过网络化数字业务平台,经历在线申请、审核、公示和颁证等环节。(1)申请。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提交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信息,作品信息(包括科技报告内容、项目名称、资助方式、完成时间、地点、作者、是否发表等),其他与科技报告有关的信息等。(2)审查。分网上预审和书面审查两个阶段,审查人员根据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补充、更正。如果网上预审通过,则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3)公示。对于通过审查的科技报告,设定一定的公示期,公示期为异议期,在公示期内,利害相关人可以对版权登记情况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异议成立,则驳回版权登记申请。对于驳回的异议申请,给予申请人一次申请复审的机会。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公示期满后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4)颁证。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是经调查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报告,由登记机关颁发科技报告版权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应当根据科技报告的类型、渠道等特点设定标准统一的登记编号,方便归类和查询。

       5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建设策略

       5.1 制订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办法

       美国早在1790年就首创了《联邦登记法》,开始实施版权登记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版权登记制度,199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主要针对一般性作品的版权登记,简单规定了登记机关、程序等内容,并没有对科技报告这种特别的科技成果版权登记做出规定。科技部发布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只是对科研项目成果的统计管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科技报告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我国已经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并起到较好的效果,建议结合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专门制订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办法,给予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法律效力,对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原则、主体、机构、内容、效力、标准、费用、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5.2 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平台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需要从系统和技术手段上保障制度的运行,美国2007年之前主要采用邮局寄送方式申请版权登记,2007年之后采用电子申请系统,实行网上登记,降低了登记成本,缩短了登记时间,提高了登记效率。建议结合我国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开发统一的科技报告登记平台,推行网上登记系统,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科技报告版权登记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在科技报告工作中结合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建立科研人员科技报告作品版权数据库,并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推行,向公众开放公示科技报告版权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和使用。

       5.3 实行分类登记、强化版权审核

       科技报告不同于一般作品,首先,科技报告产生于科技项目,我国科技项目类型众多,有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报告因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不能公开。其次,科技报告本身内容丰富,不仅描述了科研过程的细节,而且涉及技术秘密、工艺诀窍和图纸配方等知识产权,对科技报告版权的利用和处分,将涉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在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时,要实行分类登记,分级管理方式,强化对科技报告的版权审核,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涉密科技报告,另行渠道处理。对于涉及技术秘密、专利、软件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时,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4 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

       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版权登记机制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积极性,推进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发展。所以,科研机构需要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与科研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将版权登记作为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版权登记的科技报告撰写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部门应当对完成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科研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应该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登记质量和数量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作为科研机构科研水平和科研实力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5.5 强化科技报告版权保护意识和社会氛围

       应当强化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社会氛围,将科技报告版权保护工作贯穿于科技报告工作的全过程。在立项之初,需要向科研人员讲解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重要性和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科技报告撰写呈交和利用的权益通告给课题组。在科技报告工作中,需要在科技报告呈交、审核、登记、传播、转化、应用、交易的各个环节加强科技报告版权保护工作。向科研人员和课题组培训和宣传每个阶段的保护内容和方式,及时提醒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版权登记,同时在登记时给予指导[10]。项目结项时,要审核是否所有科技报告都进行登记,获得版权权属证明。

       6 结语

       版权登记作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已经建立和成熟,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具有滞后性,与我国科技投入规模有很大差距。科技报告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产出形式,需要建立完善的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保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保障科技报告转化交易安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进而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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