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养老保障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经济、社会背景有关,而且与其文化传统也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本文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做一些比较和分析,以资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保障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德、美、日的养老保障模式
在德国,养老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以及农民等中低收入者,都是义务投保者;医生、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为自愿投保者。政府官员不参加保险公司的保险,当他们退休时,由国家发给养老金,其支付水平比一般养老保险金高(大约为其原工资的80%以上)。工作时间很短的人及家庭妇女不参加保险。因而,全国大约有90%以上的成年人参加养老保险。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有三种: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常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情况下的“伤病养老金”和死亡情况下的“遗属养老金”。其支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十分复杂,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投保者自投保以来的每年收入,投保年限,投保年增长率;所有投保人年平均收入;所有在职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只有当投保人参加保险达到一定期限以后,才有权享受养老保险机构的服务。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做的贡献也就越大,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或2/3。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
目前在美国,养老金以四种形式出现: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政府退休金由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他们只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政府退休金较为丰厚,领取者大体上可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基本养老金是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提供的。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其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基本养老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另外7.65%由雇主交纳。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因为他们既是雇主,又是雇员。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税。1994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5.3%,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7.65%,其中6.2%为养老、残疾保险税,1.45%为医疗保险税。年收入在60600美元以下者都要交养老、残疾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则是对全部收入征收。征收的办法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是每四年调整三次,但需经国会批准。由于社会保障税来源于工资,故一般也称为工资税。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
日本的养老金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储蓄。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保险一起构成日本公共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但由厚生养老金基金(特别法人)代行部分(如老龄厚生养老金保险),则以该基金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用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由这类事务所雇用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1986年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主要内容是:国民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3类:第一类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自营业者;第二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扶养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配偶;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与此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相当的数额作为还原融通资金,用于住宅资金贷款和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事业。
上述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实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它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这种模式的特征有四个:(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在履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津贴;(4)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受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较小,并以较强的经济基础作后盾。
二、前苏联的养老保障模式
前苏联的养老保障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保险费。1956年,前苏联制定《苏联国家退休金法》,并在宪法中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病时享有物质保障的权利。”
前苏联的退休金分职工、集体农庄庄员、科学工作者和有特殊贡献者四类。职工退休金的数额按退休前月工资的比例计算,从50%到100%。工资越高,退休金占工资的比例越少;工资越少,比例越大。从事危险工作、井下高温、有害健康和特别繁重工作的,其退休金比一般职工高5%。科学工作者的退休金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科学院院士、通讯院士超过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可领取全额退休金和部分职务工资。前苏联的养老保障属于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前苏联、东欧各国、蒙古、朝鲜等国。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1)国家宪法把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老有所养,险后有保,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它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的;(2)养老保险受按劳分配原则的影响,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与工龄有直接关系;(3)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劳动者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4)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三、瑞典的养老保障模式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瑞典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这一政府不仅为瑞典公民普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其中社会再分配的部分也明显地高于其他西欧国家。
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向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包括从未参加过工作的家庭妇女)提供。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一般是以过去30年中收入最高的15年进行评算。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上述三种养老金的支付都参照一个“基数”,即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一般来说,瑞典人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其原收入的70%,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
瑞典人的养老金来源于雇主税,医疗费、护理费等则主要来自税收。雇主税的增加会影响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至于税收,瑞典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税率最高的国家。近几年来,瑞典一直在酝酿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执政党和在野党经过反复讨论,已经提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改革方案。方案经议会通过后将于1998年实行。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养老金是公民“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到一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公民工资”。执政党和在野党一致认为,一个人所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必须同他一生所交纳费用的多少相衔接。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仍分为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但在计算方法上有相当大的变动。部分养老金制度将取消,代之以灵活的退休年龄。新的基本养老金被称为保障养老金,每一位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的公民,退休后不论其原来的收入多少,都有权领取。保障养老金按目前的币值计算每人每年可领取740000克郎(约合9487美元),可以保证基本生活的使用。改革的重点是附加养老金制度。一个人未来附加养老金的多少,将按其一生收入的多少计算,不再象现行的以其在过去30年中工资最高的15年的收入计算。改革中的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养老金不再与物价挂钩,而是与工资变动挂钩,即与经济增长状况挂钩。对新养老金制度议论最多的是养老金来源的变化。目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靠雇主支付,改革以后则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
上述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实行于瑞典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如下:(1)立法把养老保障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依法监督、管理和执行;(2)强调福利待遇的普遍性和人权性。所有老年人可普遍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与收入有关的养老金;(3)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公民个人不交纳或交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4)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税收。
四、新加坡的养老保障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9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交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预见到人口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家对此颇多非议,但其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
归纳起来,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特点是:第一,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政府不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第二,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能获得保障。
五、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及运筹资金的方式各有特色,可借鉴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养老保障基金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职工本人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障税或保障费;企业或雇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障税或保障费;国家财政提供的费用。几乎所有国家的养老保障基金都来自上述三种中的至少两种。约有半数的国家其养老保障基金由劳、资、政府三方提供,有两种保障基金来源的国家中,保障基金通常由劳、资双方提供,其中大多数国家资方提供的基金比例要大于职工提供的比例。由政府提供的保障基金一般从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列支,也有少数国家从指定的专门税收中列支,如烟酒税等。政府提供的保障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使用方法:(1)支付保障工作开支的一部分,如保障事业的管理费等。(2)弥补保障基金收支之间的差额,如补足劳资双方提供保障费与保障支出之间的差额。(3)提供某项保障的全部费用,如建立在个人财产调查基础上的保障项目支出。由政府、职工、企业或雇主三方面提供保障基金时,三方之间分担的比例各国之间差别很大。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三方负担比例相同;另一类是按工资高低或工资级别实行累进比例,低工资提供的比例小,国家负担的比例高,高工资收入者则相反,国家负担的比例低于个人负担的比例。
(二)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第二个层次是,各企业自定的企业年保险金。这种保险比政府规定灵活得多,形式多种多样,标准有高有底。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养老金保险(在美国称“个人退休帐户”制度,有的称“退休储蓄计划”)。对既未参加公务人员退休制度,又未参加私营企业退休计划的人员,每年可以从自己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13%存入“个人退休帐户”,以备退休后使用,这笔钱在提取和动用时,都是免税的。政府对企业、社会团体、私人举办的保险项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财政上的支持。在美国,除了联邦政府举办全国性的保障项目外,还有各州政府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保障项目,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自己管理的项目。
(三)大多数养老金或退休金业务都由各种半独立性的机构负责,但均受政府的监督
养老保障支出依法由政府集中安排,在这些国家,尽管具体管理养老保障项目的机构很多,既有政府机构(中央的和地方的),也有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但从总的倾向上看,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切细节,从资金来源,运用的方向,甚至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通常由受保人、企业或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领导。
(四)政府实施养老保障制度有明显的宏观调控动机
由于养老保障的各个方面都是制度化的,养老保障的收支(特别是支出)便与财政收支以及国民经济的运行构成某种函数关系。基于这种联系,养老保障支出随经济周期而发生的反向变化,可能弱化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目前,实施各种不同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都分别发生了一些弊端。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少数发达国家福利标准过高,效率下降,有的国家在财政上已经难以为继,因此都在寻求改革。当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面临五大问题:(1)退休的年龄如何划分。(2)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工资替代率如何确定。(3)退休费用如何负担;(4)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养老金如何保值,退休人员如何分享社会发展成果;(5)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协调。
几乎在所有发达国家中,养老保障制度都有待进行根本改革,中国也不例外,这是人口老龄化银色浪潮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挑战。如果保持目前的做法,许多国家不久就会陷入危机之中。在上述国家中,用于养老保障方面的开支,多半是从税收中支付的。这形成一种持续占优势的发放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对具有劳动力年龄的人口所占的比例十分敏感,因为它所需的资金由这些人提供。最近一个时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遇到了困难。在这些国家中,居民的平均年龄在提高。1990年,全世界只有5亿60岁以上的居民,约占人口总数的9%。据世界银行估计,到2030年,60岁以上的居民人数将增至15亿,即占世界人口的16%。在发达国家中,情况更为严重。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有18%的居民年龄在60岁以上。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增至30%以上,其中高龄(8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6%左右,是现在的两倍。
退休者日益增多,意味着用于支付养老金方面的费用剧增。许多专家估计,如果保持现行的规定不变,在下个世纪的上半叶,几乎所有国家用于发放养老金的费用都要增加一倍以上。因而不对养老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这种增长是无法满足的。
针对现行的养老制度存在着另一种选择。这就是基金制度,即每个公民在某个养老基金组织中,为自己立户进行养老储蓄。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养老储蓄,常常得到在纳税方面的优惠。它的根本优点是限制政府对经济进行过多的干预,增加投资资本在经济中的总量。基金制度有不同的形式,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长期进行储蓄是其基础。养老基金可把这种储蓄用于投资,多半是用于没有风险的投资,如购买国家债券。一旦职工退休,可把总储蓄额发放给他们,供其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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