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业协定》及农产品贸易规则执行评价(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农产品论文,规则论文,评价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274(2008)06—003—12
三、发展中国家执行评价
(一)发展中国家执行《农业协定》的情况
1、市场准入。就整体情况而言,发展中国家所承诺的约束税率整体水平并不低,如果以40%作为关税高低的分界线,在典型的21个发展中国家中(70),13个国家的平均关税高于40%,8个国家的关税在40%以下。对于高税率的国家,关税在50%到200%之间不等,低税率的国家的关税也不是很低,一般在35%左右(71)。如果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标准,关税高于20%都可视为关税高峰,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高峰比例为100%,这与发达国家的关税高峰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但是,发展中国家实际执行的关税却要比承诺水平低得多。据统计,上述21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是84%,但是实际实施的平均关税只有18%。如果以15%为分界线,高于15%的关税一般在20%到25%之间,低于15%的平均关税为12%(73)。
至少有四个原因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执行关税要远远低于约束税率。首先,根据《确定改革计划下具体约束承诺之程式》(74)(以下简称《程式》)(75)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承诺了较高的关税水平,以为将来的谈判留下空间。其次,区域一体化对于降低实际关税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例如,在南方共同市场谈判中,农产品的最高关税被设定为20%,而巴西在《农业协定》下承诺的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为35%,一些重要的农产品关税为55%。塞内加尔作为西非经贸联盟的成员,从2000年起最高关税只有20%,但是《农业协定》下平均约束关税为180%。再次,那些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线甚至以下的国家,事实上也需要降低关税,以降低国内食品供应的价格。最后,有些发达国家把降低关税作为提供优惠贷款的唯一交换条件(76)。
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敏感商品上征收的关税仍然很接近约束税率。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较好地运用了《程式》规定的关税削减模式,各成员方只需要将其总体关税的平均水平达到削减承诺,在确保每一税目的关税削减达到最低比例(15%或是发展中国家10%)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决定如何在各农产品之间具体分配削减比例(77),这样就可以在敏感商品上只做较小的削减(78)。
就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配额完成情况来看,执行得并不好。在典型的21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适用了关税配额。在巴西,配额内的关税甚至比配额外的最惠国关税还要高,关税配额的完成率也不理想。
2、国内支持措施。发展中国家整体农业支持水平非常落后,典型的21个发展中国家中(79)只有4个做出了AMS削减承诺,这就是说只有这4个国家(80)在基期内提供过国内支持措施,也只有这4个国家有权利实施微量支持上限以外的AMS支持。有6个国家没有任何或者只有极低的支持量。有9个国家实施的全是免于削减的支持措施,例如绿箱支持,微量支持。提供“黄箱”补贴的国家大多也是对非特定产品的支持,对特定产品的支持为零或者为负。泰国是AMS使用率最高的发展中国家,达到了承诺水平的60%-80%,巴西和摩洛哥的平均AMS支持量不超过承诺水平的30%(81)。
此外《农业协定》的一些技术性规定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适用上的不利问题。首先,综合支持总量(AMS)中价格支持的计算是用固定的外部参考价格(1986年至1988年为基期),与适用的管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有资格接受适用管理价格的产量。成员方每年适用的管理价格是用本国货币来表示,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率一般都高于发达国家,因此在计算AMS时对这些国家是不利的(82)。
其次,《农业协定》第6.2条规定,“对于发展中成员国家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适用……国内支持削减承诺。”但是如何定义“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协定中没有任何提示。没有明确界定的权利是缺乏保障的,这为发展中国家实施该类补贴遭遇发达国家的非难埋下了伏笔。
最后,由于统计上的难度,发展中国家对于通报义务的履行也不理想,许多国家没有向WTO就其国内支持做任何通报。缺乏透明度一方面不利于在谈判中巩固自己的谈判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外界难以了解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而容易成为攻击对象,甚至被肆意高估其国内支持水平。
3、出口补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基期内没有实施出口补贴,丧失了在《农业协定》生效后继续提供出口补贴的权利。但是出口补贴纪律的执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是难题。首先,发展中国家通常并不具有提供出口补贴的能力。有一些国家,例如秘鲁、洪都拉斯和塞内加尔,已经逐步废除了出口补贴;巴西和印尼等农业大国虽然享有提供出口补贴的权利,但是自《农业协定》实施以来从未适用过。其次,根据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更低的削减水平(83),实施期更长(84),而且无需削减用于农产品国际市场营销以及国内运费的出口补贴(85)。
但是,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出口支持措施,例如退税、税收豁免、出口信贷担保等。虽然这些补贴形式在《农业协定》第9条中没有提及,但是根据“美国陆地棉案”专家组的裁决,对于《农业协定》中没有明确提及的出口补贴形式,一旦构成《反补贴协定》下的出口补贴,也要受到《农业协定》的约束。对于列入减让表的农产品,该类补贴额不得超过承诺水平;对于没有列入减让表的农产品,则不得提供任何该类补贴。因此对于没有做出任何削减承诺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要想安全实施这些出口支持措施,就必须确保这些补贴不会构成《反补贴协定》中禁止的出口补贴。
4、贸易救济措施。根据《农业协定》全面取消非关税壁垒的要求,关税成为发展中国家稳定国内农业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免受国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廉价农产品冲击的主要手段。在仅有关税保护的情况下,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一般保障措施)的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抵制其他成员的倾销和补贴行为,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保障措施。(86)但是贸易救济措施并没有成为发展中国家便利的选择。正如前已提及的原因,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及其条件非常复杂,受到损害的行业需要具有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的能力,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数据不全、信息不畅又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这一点不容易实现;其次,诉讼中发生的高额费用,令不少企业望而却步;此外,农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对某项农产品采取救济措施是否会对其他相关产业,特别是下游产业造成不利影响(87),是否会对国家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等等。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的脆弱,在农产品方面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很深,因此,在适用这些救济措施时,相比其他工业产品来说往往更有所克制。例如截止到2003年,印尼一共发起了14起反倾销调查,但是只有一项是针对农产品的——面粉。尽管最后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但是政府仍然没有立即征收反倾销税,而是等待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印尼国内经济的影响情况。
从现实而可行的角度,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其实是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的最佳选择。因为根据《农业协定》第5条,启动农产品特保措施的形式要件简单,只需要进口数量达到按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触发水平,或者进口价格低于固定基期内的触发价格,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然而研究表明特殊保障措施在发展中国家中并没有得到多少适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入世时,国内的非关税措施水平并不高,权衡之下没有对其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化,而是直接承诺了一个较高的约束税率。其结果是从根本上丧失了援用特保措施的权利。根据《农业协定》第5.1条(88),只有经过关税化的农产品才能适用特殊保障措施。其次,特保措施的实施条件也使那些具有实施特保措施权利的国家很难实际启用。特保措施包括两类,数量触发式(89)和价格触发式(90)。采用数量触发式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复杂,且难以达到相关的触发水平(91)。如果适用价格触发式,则要求目前的进口价格必须低于该产品在1986年至1988年的平均价格,才能实施特保措施。众所周知,1986年至1988年的国际农产品价格是历史最低谷;此外,在这一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币值被严重高估,使得情况更加严重(92)。因此,在目前的汇率下要证明这些国家的进口价格低于1986年到1988年的平均价格,是完全不可能的。通过新一轮谈判建立一个新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显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多哈回合谈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搁浅,不是发人深省吗?(93)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增长情况
从《农业协定》实施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总值虽然增加,但是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份额却下降了,农产品进口大幅上升。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平衡情况呈恶化趋势(94)。此外,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增加并不一定表现为进口国市场准入情况的改善。首先,国际市场价格的回升可以使出口总值增加(95),出口产品的数量却不一定增加。另一方面,为了创汇,发展中国家大都将传统粮食生产转向有利于创汇的经济作物,例如烟草,蔬菜,水果以及园艺产品(96)。尽管这会带来更多的外汇收益,却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确保本国的粮食安全。其次,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好转一般都伴随着区域贸易安排或者是特惠协定,而非发达国家对于市场准入承诺的履行。最后,还有一些与《农业协定》无关的因素如出口国国内生产和贸易条件的好转,也是促进出口的重要原因。例如由于巴西国内大豆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从1996年起取消了大豆的出口税,需要通过促进出口以减少国内市场压力;印度所实施的更加开放的出口政策,对促进其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成员国对《农业协定》的实施;此外,货币贬值,气候好转等都会对出口有促进作用(97)。
总之,在诸多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状况的研究中,几乎没有一个结论显示在出口增长或是农产品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上与《农业协定》的实施之间存在什么联系。(98)
四、中国的执行评价
(一)中国入世承诺内容及实施情况
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在入世时承诺到2008年将977项关税目录的平均关税削减到15.1%,并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糖类、羊毛、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等9种产品适用关税配额制度。实际上中国只用了4年就兑现了全部承诺。
由于中国进口的主要农产品关税都比较低,包括在配额内享受低关税进口的农产品,因此中国2004年实际实施的平均关税低于8%(7.7%)(99),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100)。例如,谷物、棉花、羊毛都是享受配额内低关税进口的产品,配额内进口关税仅为1%,这些产品的进口值占到了进口总量的25%;大豆进口也占到了进口总值的25%,进口关税仅为3%。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的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关税管理。(101)
中国农产品关税配额制度有两大特点,其一,配额的绝对数量很大。就配额数量而言,中国的小麦与玉米的关税配额各占到了国际该类农产品贸易总量的10%,棉花和食用油配额接近世界贸易总量的20%,大米和羊毛进口配额占到世界贸易总量的25%。这些产品的配额量远远高于中国基期内的进口水平(1996-1998)。就国内消费而言,关税配额也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从8%到50%不等。该比例远远超过了《程式》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机会至少达到国内消费5%的标准。其二,配额内的关税很低。例如小麦、玉米、大米等谷物,棉花以及羊毛的配额内关税只有1%,几乎是零关税(102)。大量的关税配额与配额内的低关税把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紧密的联系起来。
在出口竞争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取消一切出口补贴。早在1994年,中国政府就宣布取消出口补贴。如今依靠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的时代早已过去,农产品出口在整个出口贸易中只占到象征性的份额。1983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2.3%,到2006年就只有3.2%,降低了86%。(104)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从长远来看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
国内支持是谈判中最有争议的一个领域。由于中国在基期内的综合支持总量为负(105),所以不需要做出任何削减承诺,也因此丧失了适用黄箱支持措施的权利,只能在微量支持上限以内提供属于“黄箱”类别的补贴。对此,中国坚持认为自己应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享受10%的黄箱支持补贴上限,但是遭到美国和其他成员方拒绝,他们要求中国适用发达国家的微量支持上限,即特定产品或非特定产品生产总值的5%。最终妥协的结果是中国适用特殊的8.5%的微量支持上限。此外,中国还丧失了根据第6.2条赋予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三类补贴措施免于削减承诺的权利(106)。
实际上,8.5%的微量支持上限对于中国仍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入世时中国的国内支持水平为负,非但没有补贴,反而征收8.4%的农业税,直到2006年才全面取消农业税(107)。近年来主要采用三种“黄箱”补贴方式,包括对谷类生产者提供补贴,对优良谷类种子提供补贴以及为购买农机提供补贴。2005年补贴总额分别为135亿人民币(16.7亿美元),37亿人民币(4.6亿美元)和3亿人民币(0.4亿美元),仅占到农业生产总值的0.6%,远远低于8.5%的上限(108)。按照《农业协定》附件2的分类,我国目前使用的“绿箱”政策有6项:一般农业服务、粮食安全储备、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救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和地区援助补贴,其余6项尚未使用。(109)
(二)农产品贸易现状
中国加入WTO后,农业贸易增加了接近两倍,根据WT02005年的资料数据显示,中国在水稻、小麦、肉类以及棉花的生产领域位居世界首位,成为继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之后的第五大农业出口国,农业贸易额占到世界总额的3%-4%。(110)
但是进口增长幅度比出口要大得多。从2003年起,中国成为净进口国。2006年贸易逆差虽然较2005年大幅降低,但是仍然有6.7亿美元之多(111)。从2001年到2004年,出口增加了22%(水产品算入的话46%),进口增加了136%(水产品算入的话137%)。在某些产品上,例如大豆和棉花,中国的进口数额占到了世界农产品出口总量的1/3。(112)
中国农业结构具备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农业人口多;耕地面积有限,农户规模小;农业生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农业和农村基础结构薄弱。因此对几乎所有的土地密集型产品,包括粮食类,大豆,棉花,食用油和食糖,中国都是净进口。而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和畜产品,则是净出口。在畜产品方面,中国进出口量都很大。出口产品主要是家禽和猪肉,进口主要是工业生产原料,如羊毛,动物皮毛,皮革等。
归纳近年来导致我国农产品进口增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1)市场开放。中国国内农产品市场在履行WTO承诺之后迅速开放,进口壁垒由于低关税和大配额量而大大降低。(2)在土地密集型产品上,国内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国际价格(114)。发达国家出口国的补贴和倾销极大的压低了国际市场的价格,据统计,OECD国家提供给谷物和油籽的补贴占到了国内农业补贴总数的44%(115)。在美国陆地棉案中,专家组的裁决证明美国国内的巨额补贴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抑制有着直接关系。另一方面在于国内生产成本提高(116)。近几十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117)。此外,国内生产难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棉花和大豆最引人注目(118)。由于纺织工业对于棉花需求的极大增长,2004年中国在棉花的关税配额之外发布了额外的进口配额,直接导致当年实际进口量高出配额的两倍,且全都享受配额内关税。
伴随着进口激增是中国关税配额的高完成率。棉花的配额完成率最高,达到关税配额的两倍以上,小麦和食用植物油的配额完成率也接近100%。
此外,中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具有显著的区域化特征。亚洲是我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占到中国出口总额的61.5%(120)。主要进口市场是北美洲(美国,加拿大)和南美洲(如巴西,阿根廷)。造成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区域化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大量需求的大宗农产品例如棉花、小麦以及大豆需要从耕地面积广阔的国家进口;我国向东南亚出口的主要是水果和蔬菜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从2002年起,我国陆续与东盟国家,巴基斯坦(121),智利(122),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根据这些FTA,大部分农产品关税被进一步削减,甚至零关税进口。就利弊而言,加入区域或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来说无疑会扩大中国与FTA合作伙伴之间的农业贸易。但是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不具有优势,可供出口的农产品不多。相反大部分FTA贸易伙伴在农产品方面都具有比较大的优势,例如泰国的大米和热带水果,澳大利亚的羊毛,小麦和食糖以及新西兰的奶制品。应当说,FTA加强了上述中国农产品贸易自然形成的区域分布特征。中国的FTA伙伴将在中国的农产品贸易中占据更大的出口份额。
除了互利之外,亚洲其他国家与中国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也有冲突的一面。亚洲许多国家的农业结构与中国具有相似之处,如人口密度高,人均占有耕地少,大量的小规模农户等。就进口来说,许多国家都是土地密集型产品的净进口国,例如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就出口而言,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高附加值的产品,如园艺产品,猪肉和禽肉是主要的出口产品。中国入世之后,在蔬菜和水果的出口方面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加工技术的进步,加上中国劳动力成本提升(尤其是在沿海一带),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将越来越强。
目前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优势——劳动密集型产品(蔬菜,水果)面临着两个主要的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和SPS检查。2007年中国农产品出口一共被卷入32起反倾销措施当中(123),涉案农产品几乎全都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包括柠檬酸等食用化学品,水果蔬菜及其罐头产品,水产品(124)。
进口国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给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损失。我国出口的禽肉、茶叶、大蒜、蜂蜜、蔬菜瓜果以及水产品在美国、欧盟、日本这些主要出口市场上都曾遭到过程度不同的封杀。(125)
(三)《农业协定》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农业协定》的实施,引起国家对农业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在我国,三农问题已经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是整体经济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与农民收入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农业及农村的发展。在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表现为粮食生产(包括大豆)。从1998年至2003年,中国的粮食生产从51230万吨下降至43070万吨。从2003年末2004年初,国际市场粮食价格猛涨,敲响了我国粮食安全的警钟(126)。2006年粮食生产比2005年增加1346万吨,出口减少336万吨,但是进口只比2005年减少100万吨。国内市场上的粮食总量增加,一方面说明国内需求在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说明国家开始重视粮食储备问题。
农民收入以及农村人口生活水平提高与粮食的生产密切相关,如果保证农民获得适当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农民将不会废弃土地去从事其他能够带来更多收益的劳动,粮食生产也将会得到保障。2006年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滑到历史最低点,从1983年的33.9%下降到11.8%(127)。这种比例的变化虽然可以从第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得到解释,但这也说明尽管国家GDP在连续高速增长,实际上农业并没有分享到多少GDP快速增长的成果。2006年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下降到历史最低点,仅有6.5%(128)。2006年农村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72.6%(129),但是城乡差距却在不断扩大,2006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达到历史最高,3.3∶1(130)。
目前不公平的农业贸易制度使得中国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汹涌的进口农产品物美价廉,抢占国内初级农产品的市场份额;而农民从出口贸易的增长中获利很少。我国农产品进口仍主要是初级农产品,如大豆、小麦、棉花、羊毛和皮革,直接与国内农民构成竞争。进口农产品总值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6.7%,这些产品的市场销售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也就是说在初级农产品阶段,进口农产品价值占到了5%的市场份额(131)。但是我国大部分出口农产品都是经过加工的制成品,只有2%的初级农产品用于出口。出口利益大部分都流向了市场销售和加工环节,提供原料的农民只得到其中的很小一部分,不超过出口总值的一半(132)。显然,出口的增加对中国农民的收入没有做出太大贡献。
尽管农产品贸易在我国整个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很小,在1996年至2006年十年中,农产品进口仅占到进口总值的4%到7%,农产品出口仅占到出口总值的3%到8%(133)。但是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对于国内农业生产的影响却不容忽视。首先,不同种类农产品市场受到的影响差别很大。例如,大豆的进口总量比国内总生产产量还要多,食用油、棉花的进口总量保持在国内生产总量的半数左右。这些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其价格对于国内市场影响很大。其他农产品,例如大米,小麦的进口只占到了国内生产的很小一部分,所占市场份额也不大,因此对国内市场没有多少直接的影响。其次,不同地区的农产品市场与农民收入受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别。入世后,8大沿海省市的农产品出口占到了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的2/3。从2001年到2004年,中国农业出口增加45亿美元,上述省市就占到了33亿美元(3/4),仅山东就占到了30%(134)。但是广大内地省市却并没有从入世增加的国外市场机会中得到什么实惠。2004年,西部十个省的农产品出口总值9.7亿美元,只相当于山东省的26%。2001年到2004年西部十省出口盈利3.4亿美元,仅占到山东省的25%(135)。就农产品贸易而言,加入WTO使得东西部的差距更大。由于交通运输路途遥远,不利的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要大量增加西部地区的农产品出口有一定困难。自由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仍然集中在东部地区。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为了保障工业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填补食品短缺还是出于国家战略储备的考虑,增加农产品进口都是必须且不可避免的。例如由于国内生产不足,畜产品生产的快速工业化产生了对大豆的强烈需求,家庭以及食品加工工业对食用油的快速需求,因此中国大豆的进口规模还将继续保持扩大的趋势;纺织工业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及贸易平衡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还为190万人口提供就业岗位,因此通过进口保证棉花供应自然在政策选择方面具有很高的优先性;羊毛的大量进口除了可以支持羊毛加工工业的发展,还有利于环境保护,缓解西部草原沙化的压力;等等。据估计,2004年里假如所有进口的大豆,谷类和棉花都由国内生产,那么将需要130万公顷的耕地,相当于中国目前耕地面积的10%(136)。通过进口,无异等于扩大了国内耕地面积10%。
(四)中国与未来的农业谈判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出口国和进口国,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制定不得不承担着平衡国内不同领域中诸方面利益的重担。中国既是出口大国也是进口大国,既有传统的农业领域,也有快速发展的现代行业。因此中国不能像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采取一个简单明确的立场。在中国加入WTO之际,农业曾被视为损失最大的领域。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的农业再次被视为所有成员方中需要做出最大牺牲的部门(137),中国农业和农民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在未来的WTO谈判中,在全球贸易壁垒进一步削减的大趋势下,在扩大我国工业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特别需要为我国的农产品争取一个更加公平的贸易环境(138)。
1、就市场准入来说,与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只能适用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农业的手段。但是与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相比,中国在关税削减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原因在于,首先,中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经非常低了。2005年,中国977项关税目录的平均进口关税只有15%,而实际执行的关税税率不到8%(139)。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墨西哥这两个国家相比,中国的农产品关税也要低得多。以美国提出的谈判方案中划分的关税级别为例,中国农产品977项关税目录中的大部分都属于最低的关税级别,而墨西哥大部分属于第二和第三关税级别,印度则属于最高的关税级别。其次,中国实际执行的税率几乎等于约束税率,这意味着任何新的关税削减承诺都会引起关税的实际性削减。最后,人民币对于主要外国货币的升值会给农产品进口产生进一步的促进的作用。(140)
中国的农产品关税与印度和墨西哥比较(141)
与关税相比,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实际上比低关税所表现出来的还要大。关税配额提供了大量的市场准入机会。配额量大,配额内关税低。中国的所有关税配额总量要比WTO要求的最低5%市场准入机会高得多。小麦、大米、玉米、棉花和羊毛的配额内关税只有1%。唯一较高的关税是食糖,15%。关税配额量占到了国内消费的20%-50%,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关税配额占到了国内消费的8-20%(142)。
因此,不管是采用G20、欧盟还是美国的谈判方案,对中国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幅度都要远远大于印度和墨西哥。
香港部长宣言中提出,在新一轮谈判中要考虑新加入成员在加入WTO时所承担的过重的市场准入义务(144)。高配额,低关税使得我国自入世以来农产品进口成倍增长,因此给予中国在关税削减等市场准入纪律方面以特殊考虑,应该是给新成员特殊待遇的一个最好例子。惟有坚持这一点,才能体现出新一轮谈判的目标真正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贸易体制。
2、在国内支持方面,中国目前所需要做的是尽可能用尽用好8.5%微量支持上限内的补贴权利。尽管对我国适用的微量支持上限比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低,而且也不能享有《农业协定》第6.2条所规定的发展性支持例外,但由于我国农业保护水平长期处于极低的状态,因此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实施“黄箱”支持措施。中国目前的国内补贴更多的是政治上的和象征的意义。2006年对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国内补贴只有0.6%,远远低于8.5%的上限(145)。如果分别将对特定农产品以及非特定农产品的8.5%“黄箱”支持上限换算成人民币,约有2550亿的活动空间。根据中国的预算开支,有学者预测中国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个限额(146)。此外,我国大量的特定产品补贴是专门针对粮食生产的。实践中,由于很难对大约2500万小型农户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这种小型农户平均耕种土地只有半公顷),地方政府经常的做法是将土地面积作为计算补贴的基础,因此这种补贴实际上与美国、欧盟所适用的“蓝箱”支持措施相似。
根据香港部长宣言,没有承担AMS削减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就微量支持上限做出削减(147)。由于中国在基期内的“黄箱支持”基本为负,中国可以继续保持目前的微量支持上限,在国内支持削减方面没有多少压力。鉴于发达国家大量的国内农业补贴是造成农产品倾销,阻碍建立公平的农业贸易环境的主要根源,中国应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坚持要求发达国家对其农业补贴进行实质性的削减,尤其是那些以价格为运作机制,对国际农产品市场有直接影响的国内补贴。
3、出口补贴方面的谈判对于中国国内政策来说已不存在实质性意义。首先,在加入WTO时,中国已经承诺取消所有出口补贴。中国在1996年至1998年的出口补贴为零,因此中国既不需要做出削减承诺,当然也不能实施任何出口补贴。其次,农产品出口对于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已经大大降低。依靠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的年代早已过去,相反,由于国内粮食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发展、能源替代的需要,加上自然条件的限制,国内粮食生产以及棉花等经济农产品的产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中国仍旧需要依靠大量进口来填补。所以,在出口补贴谈判方面,我国应和发展中国家一起督促、检查、约束发达国家的出口补贴措施,包括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国营贸易企业扭曲贸易的出口行为以及打着食品援助的幌子,处置过剩产品的倾销行为。
4、在与农产品进口密切相关的《SPS协定》方面,自其实施以来,中国的优势出口农产品就频频遭到SPS检查,并被禁止进口。遭遇SPS壁垒给我们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有宝贵的启示和经验。要跨越“绿色壁垒”必要的前提是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密切关注主要进口市场的有关标准,并对国内产业进行指导。对于确实属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我们应该遵守;但要警惕SPS措施被滥用为贸易保护手段。2001年我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影响,该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持续上升(148)。因遭遇SPS检查而被退回的农产品,许多受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据天津海关统计,2002年出口到韩国的1375袋豆类产品被退回,退运原因是豆子表面有灰尘,同时豆子的直径少了两毫米。一批中药被退回的理由是货物的颜色太浅,而且形状大小不等。欧盟对中国的茶叶检测标准中,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149)。因此在未来新的谈判中,中国应该呼吁其他同样深受“绿色壁垒”之害的发展中国家共同为《SPS协定》的实施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使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具有可操作性,约束发达国家任意适用检测标准的行为。在新的纪律产生之前,我国要积极利用现有的规定保护农产品的出口利益。例如,《SPS协定》第10条“特殊与差别待遇”明确规定,在制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对于实施SPS措施的保护水平,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时间符合这些标准。此外,加强对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分析、研究,对于以此为由实施保护贸易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维护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五、结束语
回顾WTO《农业协定》十余年来的执行结果,未免令人沮丧。现实情况是,一个公平的农业贸易体制并没有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建立起来。农业协定的实施并没能阻止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每天为其生产者提供近十亿美元的补贴。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依赖正日益加深,特别是粮食安全正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
乌拉圭回合最大的贡献之一或许是将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纪律,各成员方就与农产品贸易密切相关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以及出口补贴达成协定,并作出削减承诺。然而,归根结底,《农业协定》并不能使农产品贸易真正实现自由化。过去,西方国家的农业补贴依据是国内法,在国际上,特别是存在GATT贸易自由化规则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大量补贴,总有些理亏气短。《农业协定》的实施只是将发达国家的巨额补贴的合法化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现在发达国家终于可以以WTO的名义,名正言顺地、合法的使用大量补贴;此外,是《农业协定》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无果而终。《农业协定》是以认可发达国家继续维持其巨额农业补贴为前提进行谈判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农业协定》不可能公平的解决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问题。在《农业协定》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纪律约束,大量扭曲贸易的非法补贴可以轻而易举地打着蓝箱、绿箱的旗号免于削减。其结果是,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科技优势,将发展中国家唯一可能进行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进口,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严格的卫生检验检疫措施阻挡在国门之外。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强大的农业补贴优势,在国际市场大量倾销其廉价农产品,不断打击发展中国家本来就脆弱的农业经济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使其从根本上丧失提高农业生产的能力,形成对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依赖。更有甚者,发达国家运用强大的粮食战略在国际市场上肆意操纵粮食价格,引发发展中国家粮食危机,进一步加深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依赖。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博士有句名言:“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的国家;如果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多哈回合,是发展的回合。不仅意味着自由,还意味着更加公平。经济学家的研究显示,如果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能够使目前的贸易壁垒水平降低50%,那么由此增加的贸易盈利中将有65%是来自农产品贸易(150)。这表明,全球农业贸易被扭曲的程度大大高于非农产品贸易的扭曲程度。因此,随着发展中国家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觉醒,多哈回合在农业问题上的谈判注定要失败。如果不对WTO《农业协定》及农产品贸易规则做出实质性的变革,任何新一轮谈判都将不会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
注释:
(70)孟加拉,博茨瓦纳,巴西,科特迪瓦,埃及,斐济,圭亚那,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牙买加,肯尼亚,马拉威,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泰国,乌干达,津巴布韦。
(71)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Implementation of AoA and other WTO agree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Rome 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y4632e04.htm#bm04。
(72)N.Hag Elamin,Market Accessl:Tariffs and other Access Terms,Multilaterral Trade Negotiations on Agriculture,A resource Manual,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s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Rome,2000,http://www.fao.org/DOCREP/003/X7352E00.HTM。
(73)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Implementation of AoA and other WTO agree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4.htm#bm04。
(74)人们在《农业协定》中见不到各成员方在市场准入,出口补贴以及国内支持方面的削减指标和削减承诺的规定,是因为关于具体削减比例、基期水平的确定以及削减的计算等重要事项都规定在《确定改革计划下具体约束承诺之程式》(简称《程式》)(Modali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binding commitments under the reform programme:Note by the Chair of the Market Access Group,20 December 1993,MTN.GNG/MA/W/24.)这一文件中。《程式》本身不是《农业协定》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与《农业协定》的关系是通过各成员方的减让表建立起来的——各成员方根据《程式》计算出自己的减让承诺,写入《减让表》,作为自己在WTO中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农业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在6年内将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削减36%”的提法并不准确,因为在《农业协定》中是见不到这样的表述的,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各成员方在《减让表》中承诺……”。龚宇著,《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第141页,142页。
(75)根据《程式》所确定的关税削减方式,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即不必像发达国家一样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而是可以选择承诺一个约束税率的上限。
(76)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Implementation of AoA and other WTO agree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4.htm#bm04。
(77)例如,有5种农产品,初始税率分别是100%,200%,300%,200%,4%,某成员方分别将前4种农产品关税削减15%,第5种产品的关税削减120%,最后仍然能够实现平36%的削减承诺(180%/5)。
(78)即使发达国家也利用了该削减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仍然是有利的。原因在于双方的农产品进出口结构不同,发达国家的敏感商品,例如食糖,黄油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但是发达国家热带产品的关税税率都很低,维持在1%~5%左右。
(79)见注(70)。
(80)巴西,哥斯达黎加,泰国,摩洛哥。
(81)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Implementation of AoA and other WTO agree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 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4.htm#bm04。
(82)《农业协定》中唯一提到通货膨胀的只有第18.4条,但是该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是要求各成员适当考虑。
(83)出口产品数量削减14%,出口价值削减24%,发达国家分别是21%和36%。《农业协定》第9条(b)(IV)。
(84)发展中国家10年,发达国家6年。《农业协定》第15.2条。
(85)《农业协定》第9.4条。
(86)例如,1999年,巴西对进口奶制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01年2月终裁,对来自新西兰,欧盟的奶粉以及全部牛奶征收反倾销税。2001年,埃及对进口奶粉发起反补贴调查以及保障措施。
(87)参见2008年7月9-10日在北京进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的分享》国际研讨会文件。
(88)《农业协定》第5.1条“……对于本协定第4条第2款所指的措施已转换为普通关税、且在其减让表中用‘SSG’标明为减让对象的一农产品,任何成员仍可援用以下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
(89)《农业协定》第5.4条。
(90)《农业协定》第5.5条。
(91)确定数量触发水平需要考察相关产品的历史进口数据和国内消费数据。
(92)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Implementation of AoA and other WTO agree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4.htm#bm04。
(93)印度在谈判中坚持要为发展中国家进口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措施,即在农产品大量进口时允许采用特殊保障措施,但遭到美国坚决反对,直接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无果而终。
(94)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trad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5.htm#bm05。(95)许多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在1995年至2000年间都高于1990年至1994年。
(96)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trad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5.htm#bm05。
(97)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trad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5.btm#bm05。
(98)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tred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4632e05.htm#bm05。
(99)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1,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00)李成刚,《农产品承诺的中国“成绩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2月19日,http://www.gxny.gov.cn/200 6/1219/113858-1.Html。
(101)<中国植物油增长总体分析与展望>,2006年6月20日,中国网,http://www.minge.gov.cn/market/baogao/jjsj/440493.htm。
(102)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2 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03)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3,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资料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u.htm。
(104)《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网址:http://www.agri.gov.en/sjzl/baipsh/2007.htm。
(105)1996年至1998年基期内,中国实施的“黄箱支持措施”主要是两种:一是对粮食、棉花等特定产品的政府定价收购和价格保护,二是对非特定产品的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由于1996年至1998年我国对粮食、棉花的政府收购价格和保护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个别年份玉米价格除外),因此,基期内我国“黄箱”支持总体为负。
(106)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农业投入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成员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免于削减承诺。何忠伟,蒋和平:《中国农业补贴的演变和走向》,农业部信息中心,2003,12。03,http://www.agri.gov.cn/jjps/t20031203-142574.htm。
(107)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中国明年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2005年12月29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12-29/8/671761.shtml。
(108)Bingsbeng ke,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4,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09)李成刚,《农产品承诺的中国“成绩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2月19日,http://www.gxny.gov.cn/2006/1219/113858-1.Html。
(110)Bingsbeng ke,China' 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89,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 ited Nations,Rome,2007。
(111)《2006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情况》,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02月15 日,http://www.gov.cn/banshi/2007-02/15/content-528205.htm。
(112)Bingsbeng ke,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89,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 ited Nations,Rome,2007。
原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马文胜认为,美国大量的大豆出口到中国,因为价钱低,抑制了国内大豆的种植和产量。如我国大豆主要产区黑龙江省2006年比2005年大豆种植面积下降25%,2007年比2005年下降40%。中国从大豆出口国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见马文胜:《救救中国股市》载《亚布力视点》.2008年7月号,中国企业家论坛有限公司出版,第37页。
(113)数据来源:《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r/sjzl/baipshu.htm,横线表示数据不可得。
(114)2001年至2006年,大米的国内平均价格为2468.5元/吨,国际平均价格为236.7美元/吨。玉米的国内平均价格为1162.5元/吨,国际平均价格为104.4美元/吨。大豆国内平均价格为3001.5元/吨,国际平均价格为230.9美元/吨。2004年至2006年,小麦的国内平均价格为1443.9元/吨,国际平均价格为172.9美元/吨。《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农产品供需及价格情况,表14:水稻,表15:小麦,表16:玉米,表17:大豆》,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15)Harry de Gorter,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Domestic Support Reduc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255,edited by Jamie Morris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
(116)2001年至2006年,大米国内市场平均价格为2468.5元/吨(相当美元300)(1:8汇率),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为236.7美元/吨。玉米国内市场平均价格为1162.5元/吨(相当美元144),国际市场价格为104.4美元/吨。大豆国内市场价格3001.5元/吨(相当美元375),国际市场价格230.9美元/吨。数指来源:《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17)龚宇著,《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第279页。
(118)从2003年起,大豆进口量就超过了国内生产量。2005年,大豆生产量1635万吨,进口量为2659.1万吨;2006年大豆生产量1597万吨,进口量为2827万吨。棉花进口量占到国内总需求的1/3左右。数据来源:《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农产品供需及价格情况:表17,大豆,表19,棉花、食糖》,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19)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6,E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20)《2006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情况》,中国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2月15日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02、15、content 528205.htm。
(121)2005年中国与巴基斯坦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逐步取消53类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关税。
(122)中国与智利在2005年11月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2006年7月生效,在—年时间里,中国的关税目录产品的63%,智利的75%的关税降至0。十年内,除了少量的双方认可的例外,两国之间贸易的大部分产品都将实现零关税。智利的例外包括25类农产品,如小麦,面粉和食糖。中国的例外包括58项农产品,例如大米,小麦,玉米,棉花,油籽和食糖。MOFCOM,2005。
(123)其中新立案9起,裁决4起,19起反倾销案件进入复审程序。
(124)糖精,柠檬酸等食用化学品有15起,水果蔬菜以及罐头类食品有12起,水产品有5起。《200年我国食品出口遭遇反倾销措施一览》(表格),资料来源:海关统计资讯网。
(125)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国有关部门证明的来自无污染水源的标签。我国冻鸡由于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欧盟禁止我国冻鸡进入欧盟市场。从2000年开始,美国以我国部分海域污染严重为由,对来自我国的水产品实行封杀,使得我国水产品出口遭受了严重损失。自2002年1月起,欧盟检测出我国出口蜂蜜中抗生素残留量超标(欧盟检出中国的蜂蜜10万吨中的氯霉素含量超过1克),决定停止从中国进口蜂蜜。日本对我国的出口农产品的细菌检测适用高标准,且非抽检,而是整批检测,使得我国的大部分蔬菜和瓜果类产品被禁止入境。《中国农产品如何面对绿色壁垒》,载http://www.100paper.com/100paper/jingjixue/xingye-jingji/2007062640996.html)。
(126)小麦每吨上涨343.3元,更米每吨上涨811元,大豆每吨上涨201元。《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农产品供需及价格情况:表14水稻,表15小麦,表16玉米,表17大豆》,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btm。
尽管通过政策上的调整,例如给种植粮食的农民补贴,削减农业税等措施,粮食产量在2006年有所回升,但是相对于实际需求来说仍然有很大的缺口,需要靠进口来填补。
(127)《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表1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28)《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表1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29)《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表2农村劳动力情况》,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30)《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表22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对比》,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31)Bingsbeng ke China' 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08,E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32)同上。
(133)《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表1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i.gov.cn/sjzl/baipsh/2007.htm。
(134)Bingsbeng ke China' 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09,E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35)同上。
(136)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09,E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37)M.Ataman Aksoy and John C.Beghin,(eds.),Global Agricultural Trade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 Publications,30November,2005。
(138)我国每年从美国进口大量的大豆和棉花是与美国的巨额补贴密不可分的,这给中国种植大豆和棉花的农民带来巨大的损害。原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马文胜认为,美国大量的大豆出口到中国,因为价钱低,抑制了国内大豆的种植和产量。如我国大豆主要产区黑龙江省2006年比2005年大豆种植面积下降25%,2007年比2005年下降40%。中国从大豆出口国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见马文胜:《救救中国股市》载《亚布力视点》2008年7月号,中国企业家论坛有限公司出版,第37页。
(139)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1,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4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达6%《人民币升值百姓得到啥实惠》,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1/18/content-5621515.htm。据专家估计,在过去30多年中,人民币有效汇率升值幅度已经超过30%《央行行长周小川:人民币有效汇率已升值30%》,金融时报,http://stockjrj.com.cn/news/2003-09-24/000000653573.html。
(141)Bingsbeng ke China' 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11,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142)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392,393,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143)同上,p411。
(144)DOHA Work Programme,Ministerial Declaration,WT/MIN(05)/DEC,Page A.5。
(145)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12,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146)Bingsbeng ke China's agriculture trade and policy under WTO Rules,in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412,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147)DOHA Work Programme,Ministerial Declaration,WT/MIN(05)/DEC,Page1。
(148)《中国农产品应战“绿色壁垒”》,中国网,http://www.10thnpc.org.cn/chinese/EC-c/201762.htm.转引自《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10日。
(149)《中国农产品如何面对绿色壁垒》,载http://www.100paper.com/100paper/jingjixue/xingyejingji/2007062640996.html。
(150)Karen Halverson Cross,King Cotton,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Peace Clause':The WTO's US.Cotton Subsi dies Deci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rch,2006。
WW孙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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