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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980(2011)04-0051-05
上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村委会直选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开来,由此引发了学界持续而深入的研究热潮,这其中,乡村选举中凸显的派系或派性现象更是受到了学者们不断增多的关注。那么,何为派系(派性),其主要特性是什么,它为什么会形成,它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循着这些问题所构成的线索,笔者将展开对已有研究文献的梳理,以便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发现尚需解决的问题,为后续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基础。
一、派系还是派性?
对乡村选举中出现的不同于家族、宗族的有组织参与竞选和投票的现象,一部分学者使用了来自政治学的“派系”概念,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使用源自农民生活用语的“派性”概念。
作为最早对派系现象进行学术探讨的研究者,孙琼欢、卢福营认为,所谓派系是指人们以特定的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它既可以建立在血缘、业缘、地缘等传统社会关系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共同的利益、文化背景乃至性格和兴趣基础上,而“在当下经济导向型的村社区中,利益无疑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1]。他们并且指出,当前农村的派系具有独立性、利益性、自愿性和易变性;而伴随派系所出现的派系竞争也具有低烈度性、间歇性和地域性的特点[2]。这种对农村“派系”的界定被一些学者所接受,并在他们的研究中加以发挥。
贺雪峰则提出,目前大陆乡村选举中出现的分派现象不能称为派系,而只能称为派性,“从词源上讲,派系不仅具有分派的性质,而且已经形成一种稳定的组织系统;派性则只是一种初步的分派特征,缺乏组织稳定性”[3]。相比于台湾乡镇选举中形成的高度组织化和稳定的派系,大陆地区农村选举中往往出现的是以个人关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缺乏组织性和稳定性的派性。这种派性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其不稳定性和高度个人化,一旦核心人物退出,派性也就趋于解体。贺雪峰还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受派性(也包括宗族)影响的村委会选举“并不十分普遍”,而且“大陆的乡村选举少有发展成为台湾地方选举陷于严重派系之争的可能”[3]。这种关于农村“派性”和“派系”的区分与界定也得到了一部分学者的认同与发展。
陈涛在比较了派系和派性的概念后指出,二者“描述的都是同一个现象,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村庄分派现象,这种分派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因而容易发生变化”,但是“派性”是一个形容词,“可以说村里有两个‘派’或‘派系’,但无法说有两个‘派性’”,因此,他坚持使用“派系”的概念,并将村庄派系界定为: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村民为了相互竞争的需要,以血缘、地缘、宗教、朋友、经济利益等为纽带连接起来,以影响村庄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为目的,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4]。
实际上,无论使用派系还是派性概念,从学者们共同强调它的“低稳定性”、“易变性”、“间歇性”等特征来看,二者所指称的现象的确具有很大的重合之处,因而在目前的研究中,大多时候这两个概念可以并行不悖,多数学者也并不刻意强调二者的不同。不过,联系到时间因素或说考虑到农村政治社会现象的长期变动趋势,贺雪峰所主张的派性概念可能就具有静态性和即时性的限制:如果把派性看作是农村选举刚开始进行、派系初起时的一种临时性、不稳定状况,那么随着农村选举的持续进行和农村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的日益固化,派系的稳定化和组织化很可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长期来看,派性会转化为派系。由此,派系概念就比派性概念有了更大的指称范围和包容力,具有更长时段的使用效力,所以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使用派系这个概念。
二、派系的特性
从以上界定出发,贺雪峰认为,在当前村庄选举中,由于缺乏结构性的组织选举的力量,派性(派系)实际上成为一种特殊的组织村民参加选举的方式[5]。仝志辉进而指出,这种派性(派系)竞争实质上是一种精英动员的表现形式[6]。精英,是“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7],精英动员就是在选举中村庄精英通过宣传、鼓动、利诱乃至贿选等方式激发村民的投票意愿并影响其投票选择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为争取选票、保证选举胜利,精英们利用各自的关系和资源来集结并发动自己的支持者,由此形成以精英人物为核心的一个个小群体或非正式组织——派系。作为选举动员机制的派系组织一般可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松散层的三层结构:核心层是精英人物构成的派性领袖,在选举中即为竞选者;紧密层是与竞争者有着密切联系的各路助选精英,他们因为与竞选者有各种私人关系或者利益交换关系而加入助选的行列,核心层和紧密层的组成人员都是村庄精英,否则他们不适宜从事竞争和助选;被动员起来投票支持派系领袖的普通村民则构成了最外围的松散层[6]。
除了从精英动员的角度分析派系的特性外,研究者们还通过将派系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组织做比较来阐释其主要特性。
首先是对派系与农村宗族组织的比较。宗族组织与派系一样在乡村选举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和动员作用,农民们在选举中很容易出现“宗族化”倾向,即以家族、宗族为界限来投票,只选举本家族的候选人,这一倾向在宗族组织成分保留较多、宗族观念盛行的南方农村往往更加明显。问题是,派系与家族组织是怎样的关系?对此,研究者们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派系和宗族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态,不能混为一谈。贺雪峰指出,派性(派系)不同于宗族,宗族是“每一个人都和这个群体的其他人发生关系”的群体,而派系则是每一个人都只与核心人物发生关系的群体;由此,宗族斗争不会因一个人的退出而瓦解,派系斗争则往往容易因一方的核心人物退出而解体。结论是,在宗族势力很强的地方就不会有派系斗争,派系只能是宗族解体后的产物[8](第13页)。卢福营、孙琼欢也认为,派系是新型的非正式组织,它与传统宗族组织存在极大的差别:一是宗族是基于血亲和姻亲纽带联结而成,派系的联结纽带则复杂的多,有血缘因素更有利益因素;二是在结构上,宗族内部有稳定的结构和关系模式,而派系内部的结构区分则是模糊的、不稳定的;三是宗族的运作主要依靠共同的价值规范和情感认同,而派系运作往往依赖于理性判断和利益权衡[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派系和宗族的界限并不明确,宗族本身也构成了派系的一种,派系应该是一个包含宗族同时又比宗族大的概念[9]。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派系是一种很宽泛的“非正式组织”,“联结派系的既可以是血缘、业缘、地缘等传统因素,也可以是利益、文化背景甚至于人的性格等因素”,因此,宗族理应是一种派系。然而,这些学者们也强调,宗族作为一种传统型的派系,是处在不断的衰落和变化中的,现代农村新出现的派系多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派系,不能把传统的宗族派系和这些新型利益派系等同起来。
为更好的把握农村派系的特性,有学者还进一步把农村派系与政党派系及利益群体等组织做了对比。孙琼欢提出,农村派系与政党派系的不同,首先是政党派系往往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向,而农村派系缺乏稳定的组织和制度;其次是政党派系一般会有意识形态色彩,而农村派系则很少几乎不涉及意识形态分歧。对于利益群体而言,派系组织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利益群体,但是相比于一般利益群体的非情感性和公共政策取向,农村派系则具有复杂的情感性和局部群体取向[10]。
三、派系的成因
当前的乡村选举中为什么会出现派系组织?这是研究农村派系的学者们都绕不开的一个关键问题。卢福营、孙琼欢首先从宏观政治社会变迁的层面分析了农村派系出现的原因:第一,农村调控模式的转换,主要是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行政权力从村庄撤出以及村委会选举的有效开展,为多元的派系势力竞争村庄公共权力提供了新的“规则”和空间;第二,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改革以来农村居民出现了身份、阶层和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这为派系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第三,农村社会组织的重构,原有的人民公社、宗族等组织体系已经解体或衰落,而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这就使得派系作为一种替代组织凸现了出来[2]。
贺雪峰认为,表面上看,好像是农村选举导致了派性(派系)的产生,但实际上选举只是激活和强化了派性,并不是派性产生的根本原因[5]。他分析指出,派性(派系)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当前农村的自组织能力缺乏,村民要表达自己感受,形成一致行动时,传统的宗族宗教组织已失去作用,而现代的组织形式又没有,作为过渡形式的派系便可能应运而生;二是村庄集体经济或集体资源,特别是像土地征用费这样的意外得到的集体资源,为村民们组织起来展开派系斗争提供了理由或动力。“抽象地说,村集体掌握的资源越多,再分配村集体资源的机会就越多,数额也越大,形成派性的可能性就越大”[8]。
吴思红、吴素红提出,是经济发展和制度安排使得利益型的现代农村派系成长起来[9]。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导致了村民的分化以及经济精英的产生,并削弱了传统的血缘观念,强化了人们的利益取向;其次,上个世纪90年代末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式实施,公开、透明、平等的海选机制大力推行,为经济精英利用利益手段寻求村民支持、获取村庄权力提供了空间,刺激了利益派系的快速成长。这种利益派系的出现在经济发达的富裕村庄更为显著。
仝志辉则从更为中观的层面上,运用“社会关联”和“精英动员”理论,分析了特定村庄形成派性(派系)的原因[11](第182-190、238-249页)。村庄社会关联,就是村庄社会网络中存在的成员间支配—被支配关系,“正是因为这种支配—被支配关系的存在,村民有了一致行动的可能,村庄社会关联表现为村庄社会网络中村民一致行动的潜力”。仝志辉提出,村庄社会关联可以分为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两类,集体社会关联是依托于集体社会网络即村民之间因村集体的存在而具有的互为村庄集体成员关系中的支配—被支配关系,群体社会关联则是依托于群体社会网络即村民的房支、宗族、朋友圈等社会群体中的支配—被支配关系。前者主要依靠集体制度而确立,后者却是正式制度之外的。两种社会关联的强弱就决定了特定村庄是否会形成派系以及派系竞争的激烈程度,具体而言,强集体社会关联会由于集体资源的存在而激发了精英和村民参选的动机,因而容易导致派系的形成;强群体社会关联则因为村民间小群体的紧密团结性而造就派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得派系竞争持续时间长、竞争烈度高。
陈柏峰则在对北方农村“派性政治”的研究中指出,即使不存在集体资源的分配问题,一些北方村庄也经常产生派系,这说明派系有更一般的社会原因[12]。“在北方村庄中,派性的来源非常多,土改、四清、文革、选举都是派性的触发因素,但并不是其原因”,村庄结构才是派系产生的根源,北方农村普遍存在着一种类似派系的结构——小亲族,这种结构使得派系在外来政策诱发下很容易凸显出来。小亲族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个既对内合作、又对外抗御的家庭联合单位,一般以五服内的兄弟堂兄弟关系为基础,其规模在十余户至数十户,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他进而通过对南方和北方农村的类型学比较,提出,无险可守和生态不稳定造成北方农村多为多姓杂居的大村落,派系与这种多姓杂居的结构也密切相关:由于多姓聚居,村庄日常生活空间无法按照小亲族进行隔离,小亲族之间的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在政治生活空间中表现出派性来。
四、派系的影响
对于派系在乡村选举和选举后的乡村治理中所发挥的影响或说功能,研究者普遍认为其具有两面性,既正面作用与负面后果并存。
孙琼欢、卢福营认为,派系的积极意义,首先是在社区层面上促进了社区公共权力的民主运行,一是派系竞争的介入实现了村民对治理精英真正民主自由的抉择,二是派系的存在有助于村民对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其次,是在个人层面上促进了村民政治参与模式的转变,一是增强了个人参与的效能感,二是疏散了个体参与的成本。对于派系的消极影响,他们认为,第一是制衡机制的缺失导致权力运行的派系倾向,即在人事安排和村务管理上可能以派系为界限,唯派系利益是图;第二是吸纳机制弹性不足导致公共权威行使中的“梗阻”现象,即落选派系可能对抗当选者,降低村治的效能,甚至引发社区分裂;第三是制度化竞争渠道的缺失导致派系竞争向派系倾轧的演变。[1]
而在晚近的研究中,孙琼欢进一步将农村派系竞争的正面效应总结为:(1)民主型政治权威的塑造,派系竞争的介入使村委会权威更有其合法性基础;(2)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育,派系竞争能够塑造民主型政治人格,并且有利于民主型价值取向的形成;(3)民主型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派系竞争的介入首先促使村社区公共权力真正实现竞争性配置,其次可以促使村社区公共权力遵循公共意志取向;(4)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派系竞争在演绎过程中不断产生着制度创新的需求,形成了制度创新的动力。对于派系竞争的负面效应,她修改为:(1)乡—村关系的变异,派系竞争可能造成基层乡镇政府失去对村庄的控制;(2)村委会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变异,特别是在“一派独大型”村庄,村委会很可能变为派系维护其利益的工具;(3)农村选举中的无序现象,如派系可能采取违法形式操纵选举,以诽谤、恐吓等形式进行派系倾轧等。[10]
仝志辉论证了派系竞争作为一种精英动员方式的正面功能。他认为正是通过派系竞争等精英动员的过程,农民才从选举的消极参与者转换成积极的一致行动者[7]。在这个过程中,派系竞争首先能够加强村民投票的效能感,有力地增强普通村民的政治参与;其次它能有效加强选举的竞争性;最后它能有效提高选举的公正性,一方面互相竞争的派系会发挥监督选举依法进行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强势精英的存在可有效抵制来自乡政府和村党支部的不合理干预。不过,他也指出派系竞争可能对选举后的村庄治理产生复杂影响:其一是当选精英可能只把选举当作个人成功组织和助选者卖力助选的结果,而采取分赃式的攫取小集团利益的政策;其二是派系竞争在选举后不一定自动转化成维护秩序的力量,很有可能矛盾积累多年的村庄通过选举激活了矛盾,从而使村庄斗争表面化,最终酿成村庄的分裂[6]。
在推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学者们的共识是通过农村组织建设,让农民组织起来谋求农村发展,为此,仝志辉在2007年的一篇文章中创造性地提出,农村派性(派系)群体可以构成农村组织建设的重要资源和基础[13]。通过对典型农村案例的分析后,仝志辉指出,第一,派性竞争不仅具有追求小群体利益的实质,还具有对社区公益的公开表达,这种实质和表达之间的不一致为外来的新农村建设力量和派系群体结合开展追求社区公益的组织建设提供了基础;第二,派系群体因为精英间稳定的个人联系以及精英和村民间稳定的村内生活联系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因此派系群体可以作为稳定地开展组织建设的资源;第三,派系竞争因参与其中的精英进行面子竞争而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这也为以其为基础构建新型新农村组织提供了可能性。总之,村庄派系群体在竞争方式、群体内部结构、延续性上具有的一系列内在特征,为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
吴思红除了一般性地分析了村庄派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如表达农村社会利益需求、促进农村有序竞争—充分合作民主模式的形成、较强的制约和监督功能外,还侧重探讨了村庄派系格局(即不同派系力量对比状态)对村级权力结构稳定性的影响。他认为,如果村庄派系力量对比格局呈现非均衡状态,那么,村级权力结构一般处在相对稳定状态;如果村庄派系力量对比格局呈现均衡状态,那么,村级权力结构一般处在相对失稳状态;所以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与村庄派系力量对比的均衡性成负相关,但与村庄派系数量无明显关联。其中的原因是,在派系非均衡格局中,由于强势派系精英掌握相对多的资源而具有强大的动员力,这时弱势派系精英通常经过理性计算后作出判断——与对手对抗最终可能吃亏,所以采取妥协的策略与强势派系精英合作,由此形成村级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在派系均衡格局中,由于派系精英所掌握的资源量相对均衡,其动员力不分彼此,各派系精英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愿接受对方的动员和控制,所以循环对抗成了他们的非理性策略,从而导致村级权力结构的不稳定。
以上,我们以乡村派系研究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为主线,对有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与总结。文献回顾的结果似乎表明,尽管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分歧,但研究者在更多的方面是达成了共识的。笔者相信,派系作为我国农村中一种重要的政治社会组织形态,对它的研究不仅会有助于认识农村选举问题,而且对改善乡村治理和推动新农村建设也将做出重要的贡献。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农村选举和治理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派系组织也将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对它的研究也需要不断发展、更新,我们期待更扎实、更富见地的研究著作的出现。
收稿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