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皮亚杰的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皮亚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键词 皮亚杰;辩证法;否定;矛盾;辩证必然性;合理性
皮亚杰创立的发生认识论在本质上是辩证法的,是一种“辩证的发生认识论”或“辩证认识论”。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研究,既对人类知识增长的机制做出了极富创造性的探索,又提出了一种独特的、具有实证科学性质的辩证法模式——“内在的(方法论的)辩证法”。本文试图就皮亚杰的辩证法思想作较为系统的探讨。
一、辩证法的性质
辩证法是什么?到底有没有辩证法?如果有辩证法,那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当代哲学家们对此持绝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对辩证法持怀疑、批判甚至否定的态度,这以波普和本格为代表。例如,波普说过:“我认为显然应当十分慎重地使用‘辩证’这个词。也许最好是根本不用这个词——我们可以总是使用更清晰的试错法的术语。”①本格则断言:“唯物主义是真理,尽管它还有待于发展;然而,辩证法却是模糊的且同科学疏远的。”“辩证的原则是含糊的和不确切的”,“辩证法是以含糊的、隐喻的术语加以表述的”。“辩证法是对智力的损害”②。
另一种态度是承认有辩证法,并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构造辩证法的模式。但这些辩证法派别林立,甚至彼此之间相互冲突。例如当今有代表性的辩证法是:“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辩证法、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创造辩证法”、存在主义的辩证法、结构主义辩证法、解释学的辩证法,等等。
那么,皮亚杰对辩证法的态度如何呢?从皮亚杰科学生涯的整个历程来看,似乎直到1950年他才对辩证法问题表态。这一年他在瑞士《辩证法》杂志上发表了论文《辩证法的发生认识论》,可能这是他的著作中第一次提到和使用“辩证法”这个词。他在文中写道:“在辩证法是对构成实在的无数相互依赖关系的直接表达的范围内,我们相信辩证法,但是我们不同意那些承认认识这些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而不是心理发生或历史批判的可能性的辩证法家。换句话说,我们相信实在的(无论是物理的还是心理的)辩证法,但是不相信这样的辩证法:能独自解决由这些‘辩证的情境’提出的问题即由多样的循环或者存在于宇宙或思维中的相互依赖关系提出的问题。”③这段话有三个要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辩证法是关于构成实在的无数相互依赖关系的直接表达,因而是一种“实在的辩证法”;第二,辩证法承认心理发生或历史批判的可能性;第三,辩证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独自解决“辩证情境”提出的所有问题。
在皮亚杰的后期著作中,他明确地把他所称的“内在的(方法论的)辩证法”(immanent or methodological dialectics)与“哲学辩证法”(philosophical dialectics)加以区分。他贬低哲学辩证法,认为这种辩证法企图为科学是什么(或应该做什么)“立法”,或者把科学当作“知识”的一种低级形式。他认为,黑格尔在他的《自然哲学》中是这样做的,后来萨特和梅洛—庞蒂也这样做了。虽然在萨特所运用的“辩证思维”里,其主要构成成分是建构论以及建构论的推论——“历史决定论”,“不过,在萨特那里,这些并不是辩证法的产物:它们只是一种存在主义的残余,它是仍然带有哲学性质的辩证法还没有能够去掉的一种存在主义的尾巴。”④然而“在某些东方国家,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本身也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权威式的,这是一些年老而有雄心的哲学家们所主张的,他们形成了一个集体,指导如何进行这种科学的学程;另一种是内在式的,它关心于用一种比较积极的方式来区别一切科学成长或发展的各种内在倾向。”⑤在皮亚杰看来,辩证法可能发挥两种功能:或者辩证法确实是一种普遍的方法,或者它也和其他任何一种哲学一样,难免变成一种教条主义哲学。因为,“如果把辩证法抬高到仿佛是哲学的高度,使之起监督的作用,从而使辩证法成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普遍规律的科学’,那么辩证法自身的发展是否很快就会停顿下来,就是说,辩证法是否就有丧失其特有的辩证性的危险”⑥?
皮亚杰认为,如果说辩证法是一种方法(产生于康德学说而后又为黑格尔和马克思等人发展了的方法),那么它就应当完全承认,它能够洞察存在着发展和结构的一切知识领域,而且辩证法甚至在看来与它相距甚远的学科(如数学)里,也能开辟这种发展的前景。虽然不能说什么“自然辩证法”或者断言物理领域存在着“矛盾”,但是人们能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中找到内在的(方法论的)辩证法最明晰的范例。因为在这些领域,不平衡、再平衡,或普遍的调节机制,特别是自动组织化,构成一种人们能以“冲突”和“扬弃”的辩证法术语加以分析的因果性;无论何时涉及到具有规范活动的主体或具有常态和变态双重可能性的有机体,“矛盾”的概念都有意义。皮亚杰进一步指出,甚至当我们在没有矛盾和没有规范的冲突时,我们仍然有黑格尔式的“正反合”模式的例子。即是说,当存在着“历史的发展”并因此出现“逐渐的平衡”——或者在相反的因素之间,或者在肯定和否定的性质之间——的情况下,就涉及到“辩证的过程”。
依皮亚杰之见,心理学在全部科学系统中居中心地位,这不仅因为它是一切其他科学的产物,而且因为它能够对其他科学的形成和发展做出解释。由于“儿童心理学能使我们不是抽象地而是在儿童们过去生活和现在生活的辩证法之中,追踪各结构的逐步发展”⑦。也就是说,在儿童的心理发生过程中,人们可以观察到辩证过程贯穿于思维和行动的各个方面,因而皮亚杰欣赏并使用的正是这样一种辩证法:“在心理发生发展的心理学中,关于以前运算和感知运动调节为基础的智慧运算的起始的研究,关于不平衡或矛盾的作用,以及通过新综合和扩展而实现的平衡的恢复——一句话,所有以认知结构的逐渐构成为特征的建构主义,在没有常见的直接相互作用情况下常常与辩证的解释有关”⑧。就建构主义而言,“因为有历史发展、对立面的对立和‘矛盾解决’等特有的标记,人们是不能不承认它有辩证性质的。”然而“在人们专心致志于结构的研究而贬低了发生、历史和功能的情况下,当所研究的不是主体本身的活动时,这就必然要和辩证思维的种种中心倾向发生抵触。”⑨
总之,皮亚杰的辩证法是从发生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成果出发,再进一步作出的总结和概括。这就是为什么他在科学道路上走了一个相当长的历程后(即1950年后)才开始专门研究辩证法问题(其最后成果是《辩证法的基本形式》,出版于他去逝后的1980年底)的原因。在皮亚杰那里,辩证法是主体活动(涉及到发生、历史和功能)的辩证法,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涉及到对立、否定和矛盾及其解决等)的辩证法,是所有科学本身所固有辩证法,因而是一种“内在的(方法论的)辩证法。”
二、辩证法的构成要素
我们先看看皮亚杰对辩证法的内容的总体理解。在他看来,一切辩证过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对立和相互依存。也就是说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分离法则(统一性中的二重性),这是指差异的内在根据(或者是矛盾的“形式运动”);另一方面是整体法则(二重性中的统一性),这是指联系的必然性(或者是矛盾的“形式结构”)。总之,统一体内部对立面本质上的两极性是运动发展的“普遍逻辑”。然而皮亚杰认为,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传统辩证法有一个根本的缺陷,这就是“否定的预先规定性”(predetermination of negation)。在黑格尔那里,一个概念包括着自己的以静止状态预先形成或预先规定的对立面。这就是说,“否定”发生在矛盾发展之初。皮亚杰指出,这正是黑格尔的错误所在,实际上就是“反辩证法”。
皮亚杰的大量实验研究表明:一开始,人的心灵只是自发地集中肯定(affirmations)上,以及客体、动作甚至运算的肯定特征上。这是因为人们能实实在在地看到特性a的存在,但不能看到它的非存在(-a)。例如,“在知觉水平上,只有肯定的特征被感知,否定不是出现在知觉中的过程。人们能感知到一个客体不再在人们以前看见过它的地方,或者不在它通常的地方,这一事实在一定意义上是真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并不是纯知觉:它们是应预期而作出的观察。这种预期——象观察一样——依赖于整个活动,因而超出了严格意义上的知觉领域之外。”⑩实验证明,肯定(顺运算)比否定(逆运算)能更快、更容易地被儿童所掌握。一般来说,认识发展之初表现为对立面之间自动的辩证融合,而不发生可被分析的相互作用。随着亚系统的分化,矛盾就出现了。例如,当把一个矮而粗的杯子里的水倒入另一个高而细的杯子时,儿童一会儿说水增多了,因为水位高了;一会儿又说水减少了,因为水面比刚才缩小了。这类矛盾,对于五、六岁的儿童来说,超出了他们证实水和杯子之间相互作用的能力,他们还不能证实对立的亚系统之间已确立了新的相互依存关系。
与黑格尔的“否定的预先规定性”相反,皮亚杰把“否定”理解为(具有自己的构成途径的)辩证构成过程的产物,同时也理解为“构成辩证法的途径”。这就是说,否定不是构成过程的根本动力,而仅仅是这一过程的结果之一,它本身需要通过扬弃才能被构成。因此,概念的每一个构成活动,都包括它的对立面,但这就需要去进行构成活动,而不是象黑格尔那样去推导出已有的属性。例如,要理解否定概念,人们必须懂得,对于具有特征a的类A来说,有一个具有特征-a的互补的类A′。然而,为了理解这一点,人们必须懂得一些关系,诸如A+A′=B;B-A=A′;A-A′=B。因而为了理解否定,人们必须懂得类之间的某些运算转换;皮亚杰宣称,事实上,只有当人们建构了充分的运算结构时才能理解否定。这类运算转换不是出现在发展之初,而是需要不断的建构。
在解释与否定相关的“矛盾”概念时,皮亚杰写道:“当人们分析[矛盾]时,就会自然地发现,它们是使用过于普遍和意义不明的概念的结果——往后的进步将排除这种模棱两可,或者是使用被设想为比自身更普遍的(不是错误的)概念的结果,以致于在这些概念被扩展的新领域需要修正或进一步分化。于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可能看出的是:矛盾事实上不是来源于后来被确认为不充分的或非普遍的概念或原则的肯定特征,而是本质上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除引入限制、部分的否定或不相容性仍然是必要的之外,要分辩出这个界限恰好在哪里是困难的和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对于任何特征a(例如连续性)来说——在这里,否定-a(团粒结构或晶体结构等等的非连续性特征)有同样共同的意义。问题是,在新的然而尚未得到发展的领域,当肯定特性a似乎是强加自己的时候,在多少和在什么范围上确定任何未预料到的事实归属于-a领域。……清楚的是,肯定和否定的平衡过程,对于所有发展着的思维从其起初整个早期儿童水平的试探性阶段,一直到可能以过渡的状态和发明(这是在危机或复新时期的最高科学进展所固有的)为特征的转换和停滞来说,怎样存在着普遍的问题。事实是,其变量的数目越多,人们在确定如下问题时所面临的困难也就越多:是否新事实b与或多或少普遍的特征a是相容的,或者,是否(在或短或长的期间内)它产生否定-a”(11)。
由此看来,矛盾最一般的定义是肯定和否定之间不完全的补偿。例如,让儿童用积木建造一些形状不同但体积相同的房子。这里涉及到两个反向的亚系统(指高和底面积)根据补偿法则(高与底面积的转换),在保证总体积不变的条件下实现综合。但只是到了七、八岁时,儿童才开始懂得在同一个体积的条件下高和底面积之间具有“可逆性”关系。而在这以前,儿童往往以为,一座房子的体积只取决于它的高度,因而在他们在回答里就出现了种种“矛盾”。在皮亚杰看来,量的守恒、转换和补偿等概念,都同“可逆性”有关。“可逆性”意味着,一切顺运算(如加法)都包含着逆运算(如减法)的属性,即包含其“对立面”的属性。
那么对于个体来说,什么时候开始意识到矛盾?皮亚杰发现,发展中的个体往往在开始只看到有利的事实,直到相当晚才看得到矛盾。但这是为什么?不能说他们在意向上是非逻辑的或非理性的——似乎他们是有意忽视那些令人为难的事实;也不能仅仅归咎于“情感无意识机制——似乎这种机制致使他们看出想看到的东西,压抑否定的事实或证据,而是以潜在的认知发展机制为基础的。皮亚杰指出:“常常发生的是,最终注定要排除先前已接受的理论的新事实,起初在那一理论的框架中往往不被理解。于是,在正是事实上先前理论的连贯性本身受到威胁成为显而易见的之前,在这期间导致对先前理论的一系列修正。在这种情况下,证明矛盾的存在——尽管是在事件之后——是相当容易的。”(12)这样,“对于图式之间的矛盾的意识直到主体能够超越矛盾的水平上才能产生。”(13)所谓“超越矛盾的水平”,即人们能够把否定的事实整合(同化)进更丰富的概念格式中去的理论水平。总之,为了充分估价否定的事实(或证据)的意义,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建构,例如,引入新概念或更恰当地分化旧概念这样的建构。
科学家的行为正是如此。他们往往容易看出他们的理论引导他们预期某一特性的出现。但是为了看出他们没有预期到的东西,就需要后继的理论建构,这种建构能把他们落空的预期同化进去。如果确实是直到否定随后被建构成人们才能估价它,那么对于科学家来说,当他们起初没有看到矛盾时,他们的行为不是非理性的或可避免的某种东西,而最终将导致更适当的行为。所以,科学合理性的产生是作为其长期发展本性的结果。
皮亚杰辩证法除了否定,矛盾这两个具有核心意义的构成要素外,还包括平衡过程、阶段、整体论、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关系、科学之环、反省抽象、必然性等重要的辩证概念。例如,“反省抽象”的辩证性表现在:早期和低级阶段的因素和结构被抽象,然后被投射或反映到更高的(高级的)认知平面上。它有三个层次:首先,抽象就意味着一种活动或一种运算的存在;第二,这种活动必须经过(物理学意义上的)反映即被投射到另一个平面上——投射到与实际活动相反的思维平面上,或者投射到与具体思维水平相对立的抽象的系统化水平上;第三,必须通过思维即(心理学意义上的)“反省”,对先前以粗糙或直接的形式显现于主体的某种东西进行重新调整。这种重构过程具有新的组合,它允许先行阶段或先行水平的任何运算结构整合于更高水平的较丰富结构。这就是辩证的反省抽象过程。
总之,在皮亚杰看来,辩证法的本质方面是:存在着真正的发生和发展,而不仅仅是变化。当然,并不是认识过程的所有方面都是辩证的,只有认识的发生过程(而不是认识活动的状态)是辩证的。认识的发展包括辩证的阶段和推断阶段(此阶段只不过提供一些已知的知识,因而不具有任何辩证性)的相互交替。这种发展通过不同的阶段而呈现出来,后期阶段(综合)比早期阶段是更适当的。也就是说,发展是朝着更合理的、更可理解和更适当的整体前进。在此过程中,早期阶段的某些方面被否定,某些被保留,但总是以源起自早期阶段的新形式而出现。
三、辩证的运动过程
如果皮亚杰辩证法确乎涉及到否定、矛盾、发展、平衡、必然性、合理性等构成要素,那么这些要素彼此之间是紧密相联的,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就形成了辩证的运动过程。这个运动过程可以简要地表述为:“在同种种肯定结合起来时产生种种否定,接下去在共同的‘矛盾解决’中再得到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14)。
首先,皮亚杰的平衡概念就是一个不同于线性因果性的辩证因果性(dialectical causality)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互反相互作用系统和相互依赖关系。皮亚杰指出,平衡以“自动调节”(其自身也是一个辩证概念)为前提。“它不同于机械学上的力的简单平衡,也不同于热力学上熵的增加,而是具有自我调节的意义——这点,现已为控制论明确指出:就是说,主体以一系列的主动补偿作用来反应外部的干扰,而且主体以一种既是逆向动作的(回路系统或反馈)又是预见性的适应,来构成一个永久性的补偿系统。”(15)这是由于在一系列的不平衡或危机以及再平衡中,存在着在原初相反的倾向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最终被扬弃,这种扬弃不是根据力的物理平衡,而是通过构成一种平衡化的综合的重新组织过程。这样,皮亚杰的平衡过程理论是他的方法论辩证法的极好范例;认知发展的早期阶段在应付环境问题方面成为不适当的,故而产生矛盾和不平衡。这依次导致不同认知结构的建构,在建构过程中,早期的概念被分化,进而被整合进新的整体结构。这一新的智慧阶段和认知结构比先前的更适当、更平衡,更少矛盾。这样,认识阶段的连续性在某种意义上就具有必然性。皮亚杰说:“所有的认知阶段具有一种顺序的属性,就是说,它们是按照固定的连续性的次序出现的,因为每一阶段都是形成下一个阶段的必要的条件。”(16)实验表明,在儿童的认知发展中,物质、重量和体积的守恒之间的关系,就存在着一种必然的概念顺序(“概念必然性”):前一阶段是下一阶段的必要条件,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例如,重量守恒阶段包含(或预先假定)物质守恒阶段,而不是相反,体积守恒又以重量守恒为前提。(17)显然,这里所指的“必然性”不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而是皮亚杰所称的“辩证的必然性”。
什么是辩证的必然性(dialectical necessity)?辩证的必然性也就是“发展的必然性”。皮亚杰指出,大量的、而且越来越多的现象似乎都是可以推演的,尤其是自从概率论使我们认识到可以计算一组随机现象以来,“机遇”本身变得既可以同化,又可以推演(热力学和微观物理学证实了这一点)。然而,有一个重要领域仍然不能推演,而且它可能永远如此,这就是历史发展领域。一部真正的“历史”,诸如生物进化史,实际上是必然与偶然的混合,这显然是由于个别事件不可预见,最重要的是不能重复,因此它不可能为演绎提供任何基础。“不过,说历史不能演绎,并不意味着历史不能在事后化归为逻辑语言,相反,完全有理由希望,历史发展的这种特征可以转化为一种逻辑,一种特殊的逻辑,即辩证逻辑。诚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成功地阐述辩证逻辑,以致对辩证逻辑这个概念仍然争论不休。但是,没有理由抛弃这一设想,因为开辟一条出路,以便计算结果(它们依赖于获取它们的途径)等工作,是十分有益的。”(18)但有人认为,如果承认辩证逻辑,则这种逻辑是与形式逻辑相分离甚至与之相矛盾的。尤其是辩证逻辑违反“不矛盾律”,沉迷于“矛盾”。皮亚杰反对这种看法。正象人的思维之间的关系需要一种形式逻辑(即一种从所有内容中抽象出来的逻辑)一样,概念的领域也需要一种逻辑。第一,辩证逻辑不仅涉及思维的形式关系(有别于概念的内容),而且涉及概念的整体——包括概念与它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辩证逻辑——正如黑格尔所设想的那样——牵涉到概念的“分析”。
第二,当说到辩证逻辑违反不矛盾律时,这不是意味着允许自相矛盾,或者认可命题之间的形式矛盾。而是要表明:存在着正在发生作用的对立倾向或力量,这些对立的倾向或力量往往在更大的整体或背景(该整体或背景维持这 些力量之间的动力学的张力或平衡)之内起作用。在变化的过程中,某物不再是某物(它是什么)以及正在生成某物(它还不是什么)。当一个概念在一种背景中明确地被定义,然后应用于新的、非常不同的背景时,结果常常出现矛盾,因为概念在扩展,具有“开放的特性”。“一个概念系统(更不必说感知运动系统等等)是这样一种系统:它的元素必然彼此支持,同时它是开放的,与外部世界进行交换。我们假定排除了一切可能性,建构一个概念A,并把它看作是分类等等的起点。如果这确实是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它有某种意义,那么,它与非A的概念相对立,这样,立刻就建立了一个整体循环系统。”(19)一个抽象概念——当分析其意义和适当性时——常常通过提出它相反的(或矛盾的)概念而打乱和表明其不适当性。此外,某些概念在它们的语义结构方面本质上是两极性的,不把它们置于两极对立就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例如真理—错误、确定性—不确定性、怀疑—相信、错觉—真实等)。
第三,形式逻辑涉及思维的形式、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或结构。在形式逻辑中,这些命题的意义(所指或内容)是不相关的。这就是为什么形式逻辑能利用符号(P、Q、R)代替它们的所指,处理这些符号之间的抽象关系(如果P→Q,Q→R,则P→R)。而且,形式逻辑的观点本质上是静态的或共时性的,因为它牵涉到非时间的逻辑形式——从永远有效的因而是不变的观点来看的抽象形式。它涉及的是存在(being),而不是生成(becoming)。对比之下,辩证逻辑不仅涉及思维形式,而且涉及内容。在实际思维中,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离的。尤其是,辩证逻辑涉及生成的逻辑,它企图在发展过程中的实体的相继状态之间建立逻辑关系。这一过程有一个由理性原则支配的模式或规则。它在它变化的方式上是合理性的。但如果变化是合理性的,那么它就不是偶然的或任意的,而(在某种意义上)是必然的。
这样,经以上三点分析,皮亚杰就把辩证必然性(或发展必然性)与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区分开来了,从而这一概念就构成了他的认知发展理论和科学哲学的核心概念。皮亚杰的辩证必然性与“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有内在的联系。皮亚杰认为,对于发展来说,有一个合理的模式——为了解决发展的早期阶段之间的张力或矛盾就需要有后期阶段。可能的形式结构被早期阶段的需要量严重约束。随着发展的演进,施加于“适当的解决”之上的约束更多。随着后继的发展,增加了复杂性和组织化的结构。早期阶段给后期阶段施加约束,但由于早期阶段在结构的组织方面相对简单,这种约束也就相对微弱。然而后来,增加了的结构的复杂性,就要求比早期解决更复杂的解决。这就意味着对于解决来说有很少可能的候补者。由于侯补者很少,实际最终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必然”了,以致于我们会说,“这是唯一的解决。”
皮亚杰的这一观点有着科学史的根据。科学理论历史发展的“累积性原则”(即任何可接受的新科学理论必须整合它的先驱者成功的解释)表明,一个新理论必须至少能象它的先驱者所解释的一样多,并且更多。由于早期理论必须至少象原初理论解释的一样多,它不断地对可能的后继者施加更强的约束。这样,在具有理论连续性的科学史上,在信息内容(知识)、结构的复杂性和施加给任何后继理论的约束的数量或者严厉性方面,将有逐渐的增加。这样一种后继理论的产生要比早期理论更为困难,可能的侯补者会更少。但是如果人们一旦提出了这样一种理论,它似乎——作为事后的认识——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是被早期理论所需要或要求的。总之,皮亚杰的辩证必然性概念为科学理论的增长机制提供了独具辩证法的解释。
注释:
*本文1994年3月15日
①卡尔·波普:《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61页。
②马里奥·本格:《科学的唯物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1-63页。
③⑧R·基奇纳:《皮亚杰的认识论》,1986年耶鲁大学英文版,第88、56页。
④⑨(14)皮亚杰:《结构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5、84、86页。
⑤皮亚杰:《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60页。
⑥B·M·凯德洛夫:《同让·皮亚杰的五次会见》,载《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1982年第1期,第21页。
⑦(15)(17)皮亚杰:《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118页、84页。
⑩(11)(12)(13)皮亚杰:《充满矛盾的实验》,1980年芝加哥大学英文版,第295-296、305、304-305、293页。
(16)皮亚杰:《皮亚杰的理论》,载《西方心理学家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437页。
(18)(19)皮亚杰:《生物学与认识》,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30、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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