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制定应当暂停_反垄断法论文

反垄断法的制定应当暂停_反垄断法论文

反垄断法应暂缓制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垄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悉,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组织起草《反垄断法》,有人主张尽快出台。笔者对此 持不同意见,认为应该暂缓制定《反垄断法》。

一、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客观需要并不迫切

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时期的任务,从垄断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数量垄断、 价格垄断、行政垄断看,数量垄断、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国内基本上不存在。我们 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与世界排名靠前的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当前我国经济力量过度分 散,鼓励企业集中是大趋势、是主要矛盾,短时期内还不会出现数量垄断问题。至于价 格垄断,《价格法》已经作出原则规范,通过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配套法规调整就足够了 。实际上,行政垄断是最突出的问题,但是反行政垄断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是通过立法 就能彻底反掉的,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消除。

二、反垄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没有弄清楚

《反垄断法》无疑需要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但什么叫垄断?垄断有哪些表 现形式?现阶段反垄断的着力点和立法应当解决的主要矛盾在哪里?迄今为止,对上述重 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没有弄清楚。就国际而言,对企业兼并已经放松管制,总的趋势是 鼓励并购,不刻意控制企业规模、市场份额大小。就国内而言,从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 全会关于加快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精神方面,需要提高集中度;从适应加入 WTO、经济全球化、增强国际竞争力、与跨国公司抗衡方面需要提高集中度;从发挥规 模效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也需要提高集中度。因此,适用“合理原则”确认经营 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不是过错,也不违法。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的故意、没有造成法 律后果,无论多大的企业规模、无论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都不必反对和禁止。只有经 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阻碍正当竞争,减少供给、抬高价格、攫 取高额垄断利润,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才应列入《反垄断法》的 调整对象。

三、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难以解决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 保障法》等法律的内容互有交叉,如何避免冲突、抵触和“立法打架”,目前尚无明确 思路。比如,反垄断的执法主体由谁担当?是设立新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还 是保持现状,由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技术监督等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分别行使职 能?虽然从长远看反垄断实行综合执法是方向,但涉及整个执法体制重新改革,动作太 大,目前还不现实。借鉴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机构共同行使反 垄断职能的做法,考虑国内精简机构的需要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行使执法职能的现状,不 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再增设具体从事垄断案件调查、处理等职能的执法机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可以提前做,但近期尚不具备发 布条件,应该暂缓出台或者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解决。鉴于当前 对国民经济造成不良影响较多、社会反响较大的垄断现象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可以按照 急用先立的原则,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把规范行政性垄断作为现阶段反垄断立法的重 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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